试述八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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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上引礼入律,形成许多新的法律原则或制度,使由汉朝开始的礼法结合得到进一步发展,八议制度既是其中之一。
八议制度,是八类权贵人物犯罪以后,大罪必议,小罪必赦,享受特殊优待,司法机关不得擅做处理的制度,八议为一议亲,二议故,三议贤,四议能,五议功,六议贵,七议勤,八议宾,八议制度的直接渊源是《周礼》中的以八辟丽邦法,自曹魏《新律》始正式载于律文,《唐六典》卷六称是八议入律,始于魏也,八议制度的出现是封建礼法结合的产物,是刑部上大夫礼制原则的具体体现,亲指皇室一定范围的亲属故指皇帝的某些故旧,贤指朝廷认为有大德行的贤人君子,能指有大才业,能整军旅、莅政事,为帝王之辅佐、人伦之师范者,功指有大功勋者,贵指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勤指有大勤劳者,宾指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唐律疏议·名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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