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调联动工作计划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平安和谐”中的作用,使人民群众自觉接受并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选择,综合运用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大调解手段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我镇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本镇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xx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服务经济建设为目标,以创新调解机制为动力,以健全调解制度为保证,着力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委综合协调,司法行政机关牵头实施,相关部门协作联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既充分发挥各自作用,又相互衔接配合,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加快调解速度,规范调处工作,提高调处效率,增强调处能力,为促进我镇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环境。
二、工作目标
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既发挥各自独特的作用,又有机衔接、紧密配合,运行(本文转自实用工作文档频道)机制规范高效;调解人员运用法律、政策的能力和调解技能明显增强,调解质量和调解成功率不断提高;人民群众自觉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选择,各相关单位能够及时把矛盾纠纷消除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努力实现“四下降、三提高、两不出现、一个确保”,即:民转刑案件、民事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案件、信访案件下降,人民调解成功率、民事诉讼案件调解率、行政信访案件调解率提高,通过调解的社会矛盾纠纷不出现重大群体性事件、不出现民转刑命案,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工作重点
“三调联动”工作要突出抓住以下重点:一是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和考核机制,充分发挥“三调联动”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二是要及时调处化解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的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三是要及时调处化解因利益调整、突发事件等原因引发的群体性矛盾纠纷。
四、组织机构、受案范围及工作流程
(一)成立“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
(二)设立“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构
1、设立社会矛盾纠纷督办中心
(1)人员组成。督察中心人员由综治办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司法局(所),负责日常工作,镇社会矛盾督办中心对矛盾纠纷调处有分流指派权、协调调度权、检查督办权和责任追究建议权。社会矛盾纠纷调处督办中心对于本辖区内发生的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矛盾纠纷由司法所代表督办中心牵头协调各有关部门参与调处。
(2)受案范围:全镇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和因利益调整、突发事件等原因引发的群体性矛盾纠纷。
(3)工作流程:
一是受理案件。镇社会矛盾纠纷督办中心受理当事人申请或“三调联动”办移送的矛盾纠纷后,经审定,认为符合受案条件的,由镇社会矛盾纠纷督办中心主任召集相关单位和职能部门进行会诊,并制定调解方案,交由司法机关或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二是限期调处。由受理调解单位调解人员,按照确定的调解方案,深入纠纷发生地或召集双方当事人到指定地点开展调查调解工作。大的矛盾纠纷15天调处结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对于调解二次以上仍达不成协议的,在做好稳控工作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进入诉讼程序处理。
三是跟踪回访。对于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对调解的案件建立档案,并在一个月内进行回访,督促双方当事人按时履行调解协议。
2、设立驻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
(1)人员组成:镇司法局分管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兼任调解工作室主任,负责调解书的审签和调解工作的指导。从镇法院立案庭明确一名法官担任联络员,负责交付调解案件的联络、调解、案卷整理工作。从涉案乡镇调委会司法所临时抽派1至2人参与调解工作。调解工作室办公地点设在镇人民法院,办公设施由法院提供。
(2)受案范围:涉及婚姻关系、相邻关系、民间债务、简易人身损害赔偿、小标的额合同等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纠纷。
(3)受案程序:
一是立案庭法官在立案初审时,认为符合人民调解工作室受案范围的,先征求当事人是否同意通过人民调解形式调解。
二是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先暂不立案,由法院的人民调解联络员将纠纷移送人民调解室进行调解。
三是移送人民调解室调解后,七天内达不成调解协议,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同意继续调解的。由人民调解室将案件立即送回立案庭立案进入诉讼程序。
四是经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要求法院出具调解书的,立案庭按规定立案,减半收取诉讼费,并启动快速审理机制,一般在半个工作日内出具民事调解书,最长不超过一个工作日。
五是经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不要求法院出具调解书的,以调解工作室的名义出具调解书,不收取任何费用,该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当事人应当执行。
3、设立驻镇民警人民调解工作室
(1)人员组成:乡镇分管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兼任调解工作室主任,负责调解书的审签和调解工作的指导。由派出所一名干警担任联络员,负责交付调解案件的联络、调解和案卷整理工作。驻地乡镇调委会临时抽派一人负责日常调解工作,调解工作室办公地点设在各中心派出所,办公设施由派出所提供。
(2)受案范围:民事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中的民事赔偿,双方愿意接受调解的部分轻微治安案件,疑难治安纠纷等。
(3)受案程序:
一是干警在立案初审时,认为符合人民调解工作室受案范围的,先征求当事人是否同意通过人民调解形式调解。
二是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先暂不立案,由人民调解联络员将纠纷移送人民调解室进行调解。
三是移送人民调解室调解后,七天内达不成调解协议,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同意继续调解的。由人民调解室将案件立即送回派出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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