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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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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依法及时、稳妥处置各类群体性事件,建立全县公安机关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处置群体性事件水平,不断增强驾驭复杂情况的能力,切实维护全县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岳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岳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编制管理办法》、《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平江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私财产等群体性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行为:
(1)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重要警卫目标、广播电台、电视台、通信枢纽以及其他要害部位或单位;
(2)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或非法占据公共场所;
(3)聚众阻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施工;
(4)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
(5)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罢工、罢课、罢市;
(6)违法聚众上访、请愿引起的群体性事件;
(7)人数较多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8)影响社会稳定的非法宗教活动和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9)群体械斗及打、砸、抢、烧事件;
(10)在大型体育比赛、文化、商贸、庆典等活动中出现的聚众滋事或骚乱;
(11)非法组织、xx和敌对势力等策划的聚集活动;
(12)集会、游行、示威和群体性活动中出现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3)其他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群体性事件。
涉及暴乱、动乱或严重骚乱的应对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的有关规定办理。
1.4 现状
当前我县征地拆迁人员、水库移民、企业改制下岗职工和退役军人、清退教师等群体为解决其利益诉求,频繁规模上访和闹事。同时交通事故、医患纠纷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也时有发生,有的冲击党政机关;有的堵塞城市干道和国道、省道交通,严重危及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政治稳定。
1.5工作原则
处置群体性事件总的要求是: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
要在充分考虑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考虑群众的理解和承受程度的基础上出台政策措施,从源头上防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要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和社会稳定的预警工作机制,及时消除诱发群体性事件的各种因素。
(2)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
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群体性事件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引发事件的问题由相关责任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3)快速反应、相互配合、依法办事、化解矛盾
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应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在最短时间内控制事态。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事件控制在萌芽阶段,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4)教育疏导、防止激化
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协商、调解、教育等方法处置群体性事件,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5)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警械和武器
要根据群体性事件的起因、规模、影响及现场情形和危害程度,决定是否动用警力、警械及强制措施。
(6)连续性与阶段性相结合
事前处置做到信息反应灵敏;事中处置做到依法、及时、稳妥;事后做到追踪掌控,依法处理。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成立平江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处置群体性事件指挥部),由县委政法委书记任政委、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公安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公安局、信访局、总工会、交通局、建设局、卫生局、财政局、人事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电信局、商务局、政府新闻办公室、维稳办、电力局、武警中队、公安消防大队等单位为成员。
县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县公安局,由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发生群体性事件后,在群体性事件处置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ⅳ级、ⅲ级事件由县人民政府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长,原则上由县公安局局长任现场指挥长;ⅱ级、ⅰ级事件现场指挥部由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现场指挥长,县公安局局长任副指挥长。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线、县处置群体性事件指挥部
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情况;决定启动或终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决定发布紧急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命令和通知;组织、调动、使用警力和武器、警械装备;根据上级决策、指令和现场情况,决定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决定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记者采访等新闻工作重要事项;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决定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相关的其它事项。
2.2.2县处置群体性事件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县处置群体性事件指挥部日常工作;在县处置群体性事件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和基层政府应急处置群体性事件。
2.2.3现场指挥部
做好事件处置的工作部署,下达现场处置指令;通过了解、查清、掌握事件起因、发生、发展等现场事态情况,及时向县委、人民政府和县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指挥部报告;具体组织实施现场处置工作,依据现场情况,正确指挥有关部门和公安、武警进行处置,协调和落实现场处置中的具体工作事宜;组织机动力量及物资装备,做好应急和增援的行动准备;负责组织对人、财、物及时采取抢救、保护、转移、疏散和撤离等有效措施;执行县委、县政府和县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指挥部的决策、指令;视情决定临机处置措施,事后立即报告县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指挥部。
2.2.4县处置群体性事件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公安局 负责指导县处置群体性事件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及时排查、收集、掌握、分析、研判群体性事件的情报信息,为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决策提供依据;积极协助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组织警力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维护群体性事件现场的治安秩序;依法处置事件中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对组织、策划、煽动群体性事件的组织、敌对分子等实施立案侦察工作。
县信访局 负责依法依规接待各聚访、闹访群体并与其对话,沟通了解其主要诉求,为指挥部及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
县总工会 参与涉及各行业职工权益的群体性事件和矛盾纠纷的调解、处置工作。
县交通局 参与处置涉及交通运输、交通基础设施的群体性事件;负责对事件中毁损的公路、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修复工作;为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县建设局 负责处置因公用设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负责对事件中毁损的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的维护、修复工作;为中心城区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提供大型交通工具保障。
县卫生局 负责组织调度卫生医疗队伍,对群体性事件处置中受伤人员实施紧急救治;参与因医疗、公共卫生问题引起的群体性事件。
县财政局 负责筹措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工作经费,并监督管理;参与处置因财政政策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县人事局 参与处置行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军转干部等人员就业、安置、解决待遇以及公务员招录等方面引起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为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提供人事方面的政策、法律支持。
县民政局 负责军队退伍士兵就业、安置、城市低保等有关方面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与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经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参与的群体性事件;会同事发地政府处置因村民自治、村务管理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县教育局 负责清退教师等教工群体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涉及企业人员劳动和就业以及社保、医保、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方面的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
县商务局 负责处置因商务活动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负责为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就近调运急需的物资,保证物资供应。
县政府新闻办公室 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对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的报道和有关信息发布工作。
县维稳办 配合县处置群体性事件指挥部做好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县电力局 参与处置因用电方面引起的群体性事件;负责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的电力保障。
县武警中队 参与群体性事件处置现场的控制、警戒等工作。
县公安消防大队 参与群体性事件处置;必要时,为强制措施提供有关装备。
县电信局 负责群体性事件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收集
3.1.1 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政府要制订针对群体性事件的有效预防、预警和处置措施,建立高效、灵敏的情报信息网络,加强对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掌握和研判,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对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的信息,特别是苗头性信息进行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应着重做好如下工作:
(1)通过定期开展不稳定因素的排查、网上监控等方法,及时发现和掌握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倾向性问题。
(2)对存在不稳定因素的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要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明确及时化解、消除隐患的要求,并督促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组织工作专班,深入开展工作,限期解决问题,消除隐患。
(3)对不稳定因素进行定期分析、研判,制定处置对策,落实工作措施,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4)凡发现不稳定因素或发生群体性事件的,有关信息及处置情况必须及时上报,严禁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上级机关根据群体性事件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指导意见或参与处置。
3.1.2 预警信息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出现不稳定事端和群体性事件苗头,但尚处在酝酿过程中的;
(2)聚集上访尚未发生堵门、堵路、拦截车辆、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严重影响交通、治安秩序或党政机关工作秩序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3)发生在单位内部表达共同意愿的聚集事件,尚未发生行凶伤人、扣押有关人员或打、砸、抢、烧等违法行为的;
(4)其他由人民内部矛盾引起、尚未出现过激行为、可由有关主管部门现场开展工作、化解矛盾的群体性行为。
3.1.3 对可能属于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群体性事件的预警信息,县人民政府或县有关部门在获取信息后应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3.1.4 县人民政府和县各部门(单位)应当避免因决策不当或失误而侵害群众利益,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要及时总结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置的经验教训,加强对有关人员的培训,加强对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分析、研究。信访部门和基层组织及相关社会团体,要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开展相关咨询,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及时化解矛盾和不稳定因素,从源头上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3.2 预警行动
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迅速核实情况,情况属实的,县人民政府及县有关部门在迅速上报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权限启动各自的应急预案,并考虑事件可能的方式、规模、影响,立即拟订相应工作措施,及时、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将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并根据防控情况及时调整措施,视情安排人员、物资、资金和技术装备,防止事态扩大。情况不能核实的,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通过多种渠道进行核查,必要时上报市人民政府。
各接警点接到群体性事件信息和报警后,应及时向事发地县人民政府报告,由县级人民政府通知有关单位调查、核实。有关单位调查核实后,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处置群体性事件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县人民政府或应急工作机构接到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复核确认并及时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情况严重时,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处置群体性事件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根据群体性突发事件规模、性质、事态的紧急程度、社会危害等因素,分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别重大)四个等级。
ⅳ级(一般):参与人数在500人以下,尚未影响社会稳定;未跨县市区、或发生在单一行业的连锁反应,尚未影响社会稳定;参与人数在100以下,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事件。
ⅲ级(较大):参与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跨县、市、区、跨行业出现影响社会稳定连锁反应的;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150人以下,造成5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械斗事件。
ⅱ级(重大):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1500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赴省进京非法集会、集体上访事件;高校学生在校内大规模聚集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群体性事件;参与人数在150人以上300人以下,造成1人死亡或5人受伤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参与人数在300人以上,且已出现跨县、市、区或跨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的群体性事件。
ⅰ级(特别重大):参与人数在15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办事处)以上党政机关的事件;参与人员在100人以上,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阻断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停运2小时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12小时以上停工事件;参与人数在300人以上,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参与人数在300人以上,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事件;参与人数在300人以上,出现跨市或跨行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的群体性事件。
4.2 应急响应行动
群体性事件处置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发生地县人民政府为主组织指挥处置。
4.2.1  一般事件(ⅳ级)响应
一般(ⅳ级)事件由发生地县人民政府处置。
4.2.2  较大事件(ⅲ级)响应
较大(ⅲ级)事件由发生地县人民政府为主处置,市人民政府视情调派力量协助指导。
4.2.3  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事件响应
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事件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处置工作,除发生地县、市、区力量外,视情调集市直各有关单位力量增援;必要时向省人民政府请求调派力量参与处置。
(1)响应程序
县处置群体性事件指挥部接到较大级别以上群体性事件报告后,在上报市人民政府的同时,根据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等级、范围和可控情况等,综合先期处置情况和根据管理权限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市、县处置群体性事件指挥部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赴事发地区督导处置工作。
(2)先期处置
①县处置群体性事件指挥部履行下列职责:
●统一组织领导事件现场的处置工作,统一调用有关部门的人员、交通工具、通信工具、装备器械和其他物资资源,上报市处置群体性事件指挥部决定重大处置措施。
●指令有关职能部门到现场开展工作
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了解事件的起因和有关情况,制定工作方案,直接参与现场处置工作,并带领有关部门的负责人面对面地做群众工作。对群众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当场表明解决问题的态度;不能当场明确表态解决的,现成有关职能部门限期研究解决;对确因决策失误或工作不力而侵害群众利益的,向群众讲明情况,公开承认失误;对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讲清道理;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引导教育群众知法守法,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尽快平息事态。
●异地聚集的,应及时上报市指挥部,协调群众来源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批派有关负责人率领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疏导、化解和接返工作。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协助做好教育和送返工作。相关地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参与事件处置,不得推诿。
②事件涉及部门、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事件涉及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赶到现场开展疏导、劝解工作,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渠道及正当的申诉方式,通过合法手段和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主要负责人直接与群众代表对话。
●迅速研究当事人的合理要求,提出解决方案,努力化解矛盾。
③公安机关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决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采取严密措施,切实维护现场治安秩序、交通秩序。
●必要时,按程序请示上级调动武警部队参与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4.3.1 信息采取分级报送的原则。重大群体性事件信息应立即(最迟不超过1小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4.3.2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派员赶赴现场,核查、了解、研究并续报有关信息。
4.3.3 信息收集和报送应做到及时、客观、全面、准确。
4.3.4 信息报送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
(2)事件发生的经过、参与人数和估计的人员伤亡数、财产损失情况;
(3)事件发生的原因分析;
(4)事件发展趋势的分析、预测;
(5)事件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
(6)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4.4 现场处置
现场指挥部视事件性质、规模,下设现场处置工作组、调查取证组、交通管控组、外围警戒组、信息和舆论组、法制宣传组、对话谈判组、交通运输组、后勤保障组、专家咨询组等工作小组。
(1)现场处置工作组
由县公安局为主,县武警中队、县公安消防大队组成,负责对现场过激和拦截、围堵党政领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法行为进行控制、处理;对打、砸、抢、烧等违法行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服,带离现场,迅速平息事态。
(2)调查取证组
由县公安局人员组成,负责采取公开、秘密手段,查明事件组织策划者,收集、固定事件挑头人员、骨干分子违法犯罪证据。
(3)外围警戒组
由县公安局、县武警中队、县消防大队组成,负责现场外围的安全警戒任务,疏散围观群众和无关人员,设立警戒线,控制进出现场人员;守护可能受到冲击、侵害的重点部位,劝阻、稳控可能参与或可能发生连锁反应的重点人群。
(4)交通管控组
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对现场及其周边道路交通进行管理控制,严禁与处置工作无关车辆出入现场,确保道路畅通。
(5)信息和新闻组
由县政府新闻办牵头,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等单位参与,对现场实行新闻管制,负责对事件处置工作的新闻发布,及时删除和封堵互联网上关于事件的不实、有害信息。
(6)法制宣传组
由县人民政府牵头,县公安局、县政府新闻办公室、县维稳办等有关部门配合,通过电视、广播、宣传车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讲清事件的违法性和危害性。
(7)对话谈判组
由县信访局牵头,由有关县级领导和事件涉及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在县信访局、县维稳办组织下,与参与事件人员推选的代表进行对话、谈判,依法依规依程序解决该群体的合法诉求。
(8)交通运输组
由县处置群体性事件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县交通局、县建设局负责处置工作的交通运输保障。
(9)后勤保障组
由县处置群体性事件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卫生局负责处置工作中受伤人员的救治;电力局保障处置工作的电力供应;商务局保障处置工作的急需物品调配供应;电信局保障处置工作的通信畅通。
(10)专家咨询组
由县公安局、信访局、武警中队等单位组织专业人士和具有丰富经验的人员成立专家咨询组,为处置工作方案的制订和指挥决策提供指导和参考。
4.5应急结束
当事态得到控制,事件参与人员全部散去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理
5.1.1 县处置群体性事件指挥部应指挥、协调县各部门及时开展对群体性事件中伤亡群众的救治及其他善后处理工作,迅速恢复当地的社会秩序。
5.1.2 事件平息后,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做好群众工作,对承诺解决的问题,必须尽快兑现,消除可能导致事件反复的不安定因素,进一步做好化解工作,并加强跟踪和督查,防止事件出现反复。
5.1.3 县处置群体性事件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开展事件的损失评估工作,认真剖析引发事件的原因和责任,总结经验教训,并形成专题报告上报市处置群体性事件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
5.1.4 根据事件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县人民政府、参与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应提出整改措施,同时应修改完善各自应急预案。
5.1.5 公安机关对事件中违法犯罪人员以及插手事件的敌对分子,依法打击处理。
5.2 后果评估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应收集和整理应急处置过程中的记录、文件、方案等资料,对事件发生的原因、发生过程、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建议、评价,以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
县人民政府要组建由公安、武警、医疗卫生人员及有关专家等组成的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要按照突发事件的情况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指挥部的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县人民政府可按规定和程序商请预备役、武警部队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6.2 财力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保障应对处置群体性事件所需经费。审计、财政等部门负责对应急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6.3 物资保障
县人民政府应建立处置群体性事件物资储备制度,准备必要的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物资,满足现场专业处置力量的需要。公安、消防、武警、电业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6.4 通信保障
县处置群体性事件指挥部建立固定通信调度指挥网络和现场移动通信指挥网络相结合的指挥调度系统,电信局应加强电信网络的维护,保证应急通信畅通。
6.5 交通运输保障
城建部门、交通部门要做好应急处置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
6.6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参与群体性事件中负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护和转运治疗工作。
6.7 技术装备保障
县人民政府要加大处置群体性事件专业、技术装备的建设,保障必要的技术装备。
6.8 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事发地及其周边地区的治安管理,防止趁机捣乱、破坏等行为的发生,维护好治安秩序。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县处置群体性事件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各种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类型和危害特征,每年组织成员单位和基层政府至少开展1次综合演练。
7.2 宣传和培训
县处置群体性事件指挥部办公室应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应急机构负责人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并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社会宣传工作。
7.3 奖励和责任
县人民政府对在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对在群体性事件处 置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4 监督检查
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县直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本预案所称群体性事件是指10人以上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的行为。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公安局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应急资源的变化情况,以及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 的新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公安局制订,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 附录
9.1 预案启动审批表
9.2 预案结束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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