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文主体方面存在的不规范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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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越权行文
1.部门内设机构行文
目前,由于一些体制、机制方面的问题还没有完全理顺,也由于一些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原因,部门内设机构越权行文现象较为普遍,正如 XX年10月8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所指出:“部门内设机构越权发文现象十分突出,成为文件过多的主要原因。”为此,《通知》还严肃指出:“严格控制部门内设机构发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冠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内设机构,可以对外行文,但必须严格限定在职责范围内。各部门要加强对内设机构发文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擅自对外的正式行文,要立即予以撤销。” 国务院各部门作了表率,各级各类有关部门就应上行下效,有禁则止,部门内设机构对外行文,应从此杜绝。
2.上级部门向下级机关正式行文
“条条块块”纠缠不清,关系不顺,致使一些业务主管部门向没有隶属关系的下级机关发布命令、指示,或其他指示性文件。这也是在行文主体上不规范作法的一个较为严重的方面,为此《通知》指出:“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向地方政府发文。除与地方政府商洽工作、征求或回复意见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一般不得向地方政府正式发文。” 同样道理,此类行文亦应禁绝。
(二)非同级机关联合行文
非同级机关联合行文主要表现为:
1.上下级机关联合行文;
2.机关与所属部门联合行文;
3.非同级不相隶属机关联合行文。
联合行文的行文主体必须是同级机关,非同级机关行文,总有一高一低,这样高级机关的行文完全可以解决的问题没有必要再附上一个相对较低的下级机关,这种作法不仅效力不增而且显得多余,有失行文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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