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局文化划转事项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依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京发【20*】27号)要求,进一步明确文化专项资金划转区县后的支出责任,规范市与区县两级关系,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二条 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将政策明确、标准清晰,涉及百姓切身利益及区县管理更有效率的文化资金划转区县。增强区县统筹发展能力,逐步实现划转事项事权、责任、财力相统一,促进我市文化事业的协调有序发展,逐步实现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通过完善财政体制,划转文化事项,促进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进一步发挥全国文化中心的功能和作用,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第三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事权与财力相匹配。文化资金下划区县后,相应的事权、支出责任同时划转。充分调动和发挥区县积极性,增强区县统筹发展能力,促进我市文化事业协调发展。
(二)规范公平,提高效益。资金分配采用科学规范的方式和合理的测算依据。确保我市文化事业发展规划顺利实施,最大限度发挥划转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加强管理、落实责任。区县要针对文化资金的类型和性质,建立健全规范有效的管理程序,切实加强划转事项管理,认真落实支出责任。
(四)依法保障。区县财政部门将划转的文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列支“文化”科目,全额列入本级预算,体现预算完整性,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的要求,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增加幅度不低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
第四章 发展规划及工作重点
第四条 行业发展规划。促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公共文化发展布局,增强公共文化产品有效供给制,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实施文化惠民工程,优先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第五条 重点工作。
(一)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以数字资源建设为和核心,以首图为依托,完善首图(中心)-区县图书馆-街道(乡镇)综合文化站(基层服务点)-行政村文化室(基层文化点)四级服务体系,到xx年实现每个区县都有一个分中心,每个行政村都有一个基层服务点。
(二)农村文艺演出星火工程按每个行政村2场演出计算,其中一场必须为一类院团演出。
(三)加强市场监管。开展文化市场监督员管理工作,以及文化市场监管专项治理、集中行动;保证重大活动期间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的定点监管和重要、重大案案件查办;加强“扫黄打非”宣传;做好文化市场信息交流以及其他文化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四)常态化工作。管理由区县负责,市文化局负责制定工作任务,明确要求和目标,年终对有关任务完成情况及资金落实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总结,年底对其业务完成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全面考核,以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文化支出。
第五章 测算方法
第六条 基本补助。 根据各区县xx年底的相关基础数据资料(文化馆、街道(乡镇)文化站、社区(村)文化室、街道(乡镇)图书馆、社区(村)图书室)的数量,考虑区县不同功能定位,套用不同的定额核定。
(一)文化馆经费补助:主要用于文化馆开展群众文化活动、专业设备购置等。按照生态涵养区每个文化馆30万元、其他区县每个文化馆25万元核定。
(二)基层文化活动经费:主要用于基层(含群众业余团队)开展群众文化活动(含演出)所需经费。按每个街道(乡镇)5—10万元。
(三)基层图书购置经费:主要用于基层购置图书、开展特色读书活动及业务培训所需经费。按每个区县图书馆50—150万元核定。
(四)培训经费:主要用于对文化站、社区、街道、乡镇的文化骨干进行业务培训所需经费。培训内容:结合本地区的地域特色及群众文化的普及程度,安排各项相关专业的学习培训。按照每个文化馆10万元核定。
第七条 专项补助。将原来的一次性大型设备等购置项目(流动数字电影放映设备、流动舞台演出车、流动图书捐赠车等),转为对各区县相关设备的运行维护性支出,将由区县组织的现行各类文化专项活动下划区县,根据其业务活动需要测算项目支出标准。数字电影放映补贴、数字电影放映设备、数字影厅建设资金和“周末场演出计划”补贴另行下达。
(一)文化市场监管及安全检查工作经费:用于文化市场执法日常检查工作和安全宣传及开展文化市场监督员管理工作所需经费。按照每个区县50万元核定。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普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展示、展演活动等。按照每个区县20万元核定。
(三)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运维费:基层点维护费:街道乡镇每年10000元,村基层服务点每年1000元(不含歌华维护费用)。支中心维护费:按照文化部配置标准每个支中心120万元/年,维护费按照标准的20%核算。
(四)大型特色品牌文化活动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具有本区县特色和示范性,能引导基层群众广泛参与的公益性品牌文化活动所需的费用。按照每个区县200万元核定。
(五)农村文艺演出星火工程经费:区县均以每村演出2场,每场补贴5500元—6000元。
(六)文化设施设备更新、运维费:用于流动舞台演出车、流动图书车、街道乡镇基础舞台设备、城市文化广场及露天剧场灯光音响等设备的运维费用,数字电影放映设备维护费,图书馆(室)、文化馆(站、室)及影剧院的设备更新购置等。按照每个区县100万元核定。
(七)露天剧场演出补助:用于演出团队的演出补助、舞台的搭建、演出活动的宣传等。按照25万元/个剧场(每年5—9月周六、日及重大节日共50天,每天演出一场,每场补助0.5万元)核定。
(八)文化广场大屏运维补助:用于大屏幕的运转、维修、网络租赁。按照各区县广场大屏数量和屏幕型号,分别测算电费、人工看护费和设备维护费,根据大屏幕的面积,按运行维护成本,测算每个成本26-80万元,分为7档。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部门职责
市财政局保障市级直接管理的文化事业发展支出。完善体制后,负责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划转工作。凡区县事权范围内的事项,除中央明确要求省(市)级政府配套的,市级原则上不再予以补助。负责对划转资金的监督管理,督促区县财政部门依法安排资金,加强指导、监督、协调完善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市文化局、市广播电视局、市文化行政执法总队根据各自职责,分别作为文化工作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中央和市级重大文化工程,以及跨区县文化项目,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全市发展战略、发展目标、发展重点,制定和完善划转事项的事业发展规划,促进区县间均衡发展。负责政策指导、检查考核等工作。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工作任务目标、检查考核指标等,年度执行中及年底进行项目进度检查,确保实现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各项工作目标。
区县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本级文化事业费支出,安排资金、落实划转项目支出等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全市文化发展战略及*市文化事业发展规划,根据划转事项的性质、类型、特点,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落实各项支出责任,合理安排资金,确保划转事项按时保质完成,组织绩效考评,落实体制完善中调整事项的各项改革与调标政策,促进文化事业有序发展。
区县文化、广播影视、文化执法行政管理部门围绕区域发展规划和工作目标,负责提供辖区内公共文化服务,落实市级各项政策。负责划转事项资金的预算编制、项目实施和决算编制,并保证资金安全有序运行。
第七章 支持方向、测算依据和标准
第九条 市对区县文化划转事项资金用于区县保障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运行维护、公共文化设施设备更新、开展文化活动及培训、文化市场监管等方面的支出,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管理长效机制。专项补助部分必须要专款专用,落实到每一个具体补助项目。基本补助可以根据本区县文化项目的实际需求,在批复的基本补助预算额度范围内统筹使用,使用前区县文委或项目单位要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向区县财政申报具体项目,待区县财政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 市对区县文化事业费转移支付资金选取的因素来源于*市文化统计年报。
第十一条 系数标准根据近几年实际支出水平测算,重点支持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积极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并对城市发展新区和生态涵养发展区适当倾斜。
第八章 划转资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 区县财政部门应将划转事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市财政部门确定的列支科目,全额列入本级预算,接受人大依法监督。
第十三条 区县部门严格按照划转事项的用途和方向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划转文化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一般性支出,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收支缺口、历史欠账。
第十四条 区县财政部门应足额安排区县原有文化事业发展的经费。市级划转资金不得替代区县原有投入,不得降低文化事业发展支出标准,确保文化事业发展支出在原有规模上保持一定增长。
第十五条 划转的文化专项资金计入各区县文化投入依法增长基数,由各区县确保文化事业经费实现依法增长。
第十六条 各区县应结合各区县自身发展实际情况,细化、严格划转资金管理,制定完善体制划转文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建立规范有效的管理程序。
第十七条 建立划转文化专项资金季报和年报制度。区县财政部门按季报送划转文化资金落实情况。区县各部门在年度终了后将下划文化专项资金年度落实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分别报送市文化局、市广播电视局、市文化行政执法总队和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区县各部门应主动接受审计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文化局、市广播电视局、市文化行政执法总队根据年度实施计划及工作任务目标,建立检查考核指标体系,并负责监督检查工作目标具体完成情况。市财政部门根据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考核意见,提出转移支付调整方案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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