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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辩题中的矛盾律与排中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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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日朗东跟我请教了一些奥瑞冈政策性辩论赛制的一些问题,其中一项最近台湾讨论的比较多的,就是一般性论点(需要性、根属性、解决力、损益比)其中的根属性争议,有很多人发表看法认为应该把根属性去掉,而包含朗东在内的另外一些人认为根属性有存在的价值,所以不容舍弃。其实根属性争议很早以前就有了,只是争执至今仍旧没有结论,除了台湾辩论圈的辩论学理一直没有一套统一见解之外,辩论概念上的叠床架屋恐怕也是让辩论学理混乱至今的重要因素吧!

这个题目提到了奥瑞冈政策辩论在整体赛制上究竟适用排中律还是矛盾律,是一个比较大的问题,同时源于大陆台湾两边赛制的不同,很多台湾赛制使用的概念这边会比较不熟悉,必须另行讲解。所以这篇文章将会分成两个部分,上篇着重介绍台湾奥瑞冈政策辩论的背景理论,下篇才是对于赛制上排中律与矛盾律的思考。

我们进入正文,因为大陆这边对于奥瑞冈政策性辩论的不理解,所以我先对一般性论点做一个简单的介绍:一般性论点通常是针对正方的立论进行要求的标准,区分成四项,“需要性”是现状出现了一些问题,所以“需要”废除旧政策;“根属性”是问题“根源于”旧政策,而新政策则是从根源解决问题;“解决力”是新政策能够完全解决现有的问题;“损益比”是新政策解决问题带来的好处比它另外衍生的坏处来得重要,所以利大于弊。

“根属性”强调治本而非治标,认为只有治本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治标只能让问题暂时被压抑,会留存不断发作的隐患;正方既然提出了问题,自然要负责任地一劳永逸解决掉它,而不是留个尾巴让它不断发作。既然如此,为何“根属性”仍有人倡议舍弃,其实有它的道理在其中:很多问题是没法治本,或是治本所耗费的成本过高而不划算。例如心脏移植常有排斥问题,现在作法是服用抗排斥药物,可是这是治标作法,治本作法是利用自体细胞另外克隆一个心脏出来移植,可是用细胞克隆心脏以现今科学技术做不到,就算做到,其中价格又太过高昂,所以还是乖乖服用抗排斥药物比较实际一点。

既然如此,虽说新政策只能治标,只要能在接受的范围之内,用来减轻问题的危害程度也不是不可接受的──这就是倡议舍弃“根属性”论者的理由。

那么,实际上舍弃了“根属性”会导致怎样的差异呢?我们可以用“原则/例外”的公式来套用:使用“根属性”时,治本是原则,治标是例外,所以正方提出的新政策只能治标时,正方必须负责证明治本难以做到,否则正方输;反之,舍弃“根属性”时,治标是原则,治本是例外,所以正方纵然提出的新政策只能治标也无所谓,反倒反方如果另外提出治本之道,要负责证明,否则反方输。

各位看看,只是一个观念上的改动,所造成的结果却是天差地远,直接影响比赛的胜负,也无怪乎一堆人讨论的热火朝天。

除此之外,还有“纯反”打法是否可行、“推定利益”的边界何在……这两项争议也是十数年争执如一日,这里也顺便为各位介绍一下好了。

所谓“纯反”,就是我反方没有任何立场,反正你正方所说的一切我全部都反对就是了。按说正方提出新政策以解决现今制度造成的问题,反方要嘛就是维护旧制度,认为正方讲的问题根本不存在;要嘛就是适度修改旧制度,认为正方新政策“不根属”,认为不需为了治疗关节炎把腿锯掉,只要小小修正旧制度就可以解决问题;再不然就是反方干脆也废除掉旧制度,提出一个跟正方不同的新政策互相对抗……既然认为正方所提问题不存在,就不能修改旧制度;认为正方所提问题不根属,就不能拿新政策与正方对抗,可是“纯反”跳脱立场限制,它可以一下子认为正方所提问题不存在,一下子又认为正方所提问题不根属,一下子又认同正方所提问题存在,却应该用不同政策解决……这种立场跳来跳去,只针对正方穷追猛打的反方“纯反”模式究竟是否被承认?如今也是莫衷一是。

再来就是“推定利益”了。所谓“推定利益”,简单的说就是针对现行旧制度,在赛制上先行给予利益,可是这利益是可以被正方击倒的。反过来说,正方要是没有击倒推定利益,那么这推定利益就可以一直维持到比赛结束。“推定利益”源起于英美刑事诉讼上的“被告无罪推定原则”──检察官如果不能证明被告有罪的话,那么他就是无罪的。奥瑞冈制辩论就是英美刑事诉讼辩论演变成的,所以这样的推定利益也被保留下来,成为反方专属的利益──直到被正方击倒为止。绝大多数反方赢的比赛就是靠推定利益赢的,所以推定利益的边界和在?究竟应该要扩大反方的推定利益还是限缩反方的推定利益?正方要做到怎样的程度才算是击倒推定利益?甚至该不该有推定利益?……这些也是大哉问,没人有服众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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