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级干部出境管理规定
为加强党员和科级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境审批管理工作,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作文库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科级干部出境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科级干部出境管理条例
一、申请出国(境)的事由和条件
(一)对党员和科级干部因私事出国(境),要按照管理权限,本着对在职的从严,退(离)休的适当从宽;党政领导干部从严,其他干部适当从宽;党员领导干部从严,其他干部适当从宽的精神,做好审批工作。
(二)在职党员和科级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国(境),应从严掌握。有下列事由之一者,可酌情批准:
1、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父母(包括养父母,下同)或配偶。
2、归侨、侨眷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同胞兄弟姐妹。
3、探望在我国政府驻外机构工作的配偶。
4、探望出国留学,期限在两年以上,且在国外学习满一年的配偶、子女。
5、为在国(境)外的父母或者配偶、同胞兄弟姐妹、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奔丧。
6、短期出国(境)继承遗产,或者受委托处理近亲属在国(境)外的财产。
7、到香港、澳门探望在国外或者台湾定居,途经香港或澳门,不来大陆的父母、子女及同胞兄弟姐妹。
8、确需到国(境)外治疗重、急疾病。
9、其它确需出国(境)的事由。
(三)接近或已经退(离)休,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如因探亲、看病等事由提出出国(境)申请,可适当照顾,酌情批准。
(四)按照上述规定申请出国(境)的党员和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
1.知密度较高,掌握政治、经济、科技等重要机密,有关部门认为不宜出国(境)的;从事过机密性较高的工作,掌握和了解的机密尚未解密的。
3、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纪检、检察机关认为存在影响出国(境)问题的。
4、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尚未结论和处理的。
5、受党纪、政纪处分不满一年;处于留党察看或开除留用期间的。
6、探望、投靠的国(境)外人员,属于在国(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府的活动、叛逃、出走或者长期滞留不归的。
7、因其他原因经有关主管机关认为不宜出国(境)的。
二、出国(境)时间
(一)在职党员和科级干部出国(境)时间,按以下原则掌握:
1、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配偶,每两年可出国(境)一次,时间不超过两个月。
2、探望出国留学的配偶,在配偶留学期间可出国(境)一次,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3、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父母,每四年可出国(境)一次,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4、归侨、侨眷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同胞兄弟姐妹,每四年可出国(境)一次,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5、其他出国(境)的,在国(境)外时间一般为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二)退(离)休党员干部因私事出国(境)的时间,一般为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半年。
(三)出国(境)时间,从离境之日起计算。
(四)因私事短期出国(境),应当按期返回,原则上不准续假。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须在假期内提出续假申请,经原审批机关同意,续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五)因私事再次申请出国(境),一般应当与上次间隔一年以上。
三、出国(境)费用
因私事出国(境),所需费用(含国内外旅费、在境外的医疗费等)一律自理,不得接受国内以及外商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
四、出国(境)审批程序
因私事申请出国(境),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一)本人应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材料(如对方、证明对方身份和申请人关系的材料等)。
(二)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查同意后,以党组织名义向区委打因私出国报告,区直部门、单位和镇街主要负责人需先向区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再报经区委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其他科级干部需报经区委或区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方可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到区委组织部申领填写《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查表》一式二份,连同党委(党组)请示、个人申请、邀请函、领导签字等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审批。
(三)经区委组织部审查批准后,出具出国(境)批件,到公安部门办理出国(境)手续。
(四)出国(境)前和回国后,本人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回国后十日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要向批准机关报告。
(五)党员因私出国(境),应由本人向所在党支部提出申请,在由基层党委办理保留(停止)党籍手续后,同非党员公民申请出国(境)一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加强管理,严肃纪律
(一)各级党组织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对党员和科级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的领导。要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本着谁审批,谁把关,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认真抓好监督检查。
(二)出国(境)人员所在单位要全面、准确地掌握出国(境)人员的历史和现实表观及家庭情况,特别是在历次重大政治事件中的表现情况和对“”的态度。对掌握党和国家重要机密的人员要重点审查,并征求保密机关的意见,廉洁自律情况要征求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对出国(境)人员的申请材料要认真进行核实,严防弄虚作假问题的发生。单位党组织负责人要签署是否同意出国的明确意见,加盖单位党组(党委)印章,发生问题要追究单位和党组织负责人的责任。
(三)各级党组织和审批部门具体承办人要认真审核出国(境)人员所在单位上报的审查材料和备案材料,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批准。
(四)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工作程序,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共同做好党员和科级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
(五)党员干部出国(境)期满返回后,要在半月内将护照或来港澳通行证交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其中在职科级干部,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将护照(通行证)交区委组织部保管。
(六)对党员干部,在因私事出国(境)中严重违反外事纪律或者出走、滞留不归的,要由干部所在单位认真调查核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暂行规定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若上级有新的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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