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学院关于加强教风建设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风建设是学校的一项中心工作,它关系到我校办学水平和办学层次的提高,是培养高层次、高素质专门人才的根本保证,同时也是文明校园建设的一项主要任务,对于形成“严谨治学”的教风、“勤学敏行”的学风和“求实明法”的院风起着关键性作用。为此,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教风建设
第二条 教育学院(教师教育学院)党委、行政以《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和《临沂大学教育学院(教师教育学院)教师基本岗位职责》为准则,完善有关课堂、考勤、考试、学籍管理等规章制度和教学检查制度,制订教育学院(教师教育学院)教风评估标准,高标准、高质量进行教风建设。
第三条 教风建设是教师队伍建设的一个方面,教师队伍的建设是教风建设的关键。
1、不断深化教改,加强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研究和改进。
2、在教学中努力贯彻教学法原则,即理论联系实际、启发式少而精、教与学双边活动三个原则。
3、教师应为人师表、爱护学生、教书育人,严禁在课堂上讲授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和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四条 稳定教学秩序是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的基本条件。
1、教师上课不得迟到和随意提前下课;严禁教师无故旷课。
2、教师因特殊情况不能上课时,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两节课要先经教研室主任批准,并报教务秘书备案;请假超过两节课要经教研室主任同意,并报院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批准,并报教务秘书备案;请假一周以上须经教研室主任同意,并报院分管教学的领导和院长批准,并报教务秘书备案。
3、严禁教师擅自更改上课的时间和地点。特殊情况须经教研室主任同意,并报院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批准。
4、教师应认真备课、授课,认真批改作业,要做好课堂考勤,维持课堂秩序。
5、教师要按教学大纲要求做好考试命题。严守命题纪律,不得降低要求,不得漏题。要严把考试关,做到公正、客观、合理地评分,不徇私情,不随意加分、扣分,不弄虚作假,不拿分数与学生做交易。
第三章 教风建设的检查与评估
第五条 院党委采取抽查和定期检查的方式,对各教研室的教风建设进行检查督导。
第六条 教育学院(教师教育学院)党委依照评估标准对各教研室的教风建设进行年度综合评估,对成绩优良者予以表彰。评估成绩 同时作为各教研室领导考核的内容之一。个人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并作为考核和综合测评的内容之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各教研室应根据本规定进一步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院教学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及未尽事宜的处理归院教学办公室。
第十三条 本规定从XX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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