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收购合同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
地 址: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
地 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委托收购(股权 资产 专利权)事宜,签订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有意收购▁▁▁▁▁▁▁▁行业的(股权 资产 专利权), 并就该收购信息指定甲方为信息发布渠道向外发布。
第二条 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并就且仅限于乙方提供的收购信息,通过产权交易网、并购周刊及其他媒体(甲方的客户资源)向社会公开发布。甲乙双方就发布方式另有约定的,也可按约定的方式发布。
第三条 乙方保证收购信息的真实性。
第四条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交下列材料:
(一) 乙方发布收购信息的合法、有效的书面决定;
(二) 有委托代理人的,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该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填写《转让登记表》
第五条 甲方可根据情况需要,随时要求乙方提供其它必要的材料。
第六条 乙方保证本协议第四条、第五条所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同意甲方就上述材料按下述第(▁)项所规定的方式发布(已有明确目标的不需发布):
(一) 完全的向社会公开发布,但不公布且仅限于不公布本协议项下拟收购(股权 资产 专利权)所在企业或乙方的全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不完全公开发布。
第七条 乙方要求按前条第(二)项规定执行,不完全公开发布的,应当另行出具书面文件,具体说明不公布事项的范围及甲方可以向拟出让方提供的材料范围。
第八条 对于乙方按本协议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提交的材料,甲方均认为可以向拟出让方提供,并以获得乙方授权。但乙方按前条规定出具了书面文件的除外。
第九条 甲方负责接受拟出让方的出让申请,解答拟出让方的询问。
第十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与拟出让方接触或协商转让事宜。
第十一条 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结果及拟出让方情况,并做为投资顾问,积极参与项目考察、研究、策划、谈判、方案设计和合同拟定等活动。
第十二条 乙方知悉从甲方处获得的有关拟出让方的资料,全部来源于拟出让方,保证对该材料及其涉及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并保证该材料不得被用于除转让(股权 资产 专利权)以外的其它用途。
第十三条 甲方对按本协议的规定向拟出让方提供材料,给或可能给乙方造成纠纷、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 在乙方与拟出让方进行协商过程中,甲方有权随时了解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交易完成后十日内,乙方需按实际交易额的5%作为中介佣金支付给甲方。如不按时支付,必要时甲方有权通过网上公开催款形式进行索取。对于由此给乙方带来的名誉影响,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六条 乙方不按本协议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甲方有权不予交易。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应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向人民法院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年 月 日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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