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猪订购合同(JC-2024-013)
吉林省生猪订购合同(JC-2024-013)(精选5篇)
吉林省生猪订购合同(JC-2024-013) 篇1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编制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订购方(甲方):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
出售方(乙方):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
根据《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生猪单体品种、毛色由双方协商议定。
第二条 标的交售日期、数量、重量及价格:
1.乙方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向甲方交售生猪______头。
2.价格随市场行情,由甲乙双方按照次时市场价格进行收购。
3.乙方出售的生猪单体重量每头不得低于_______公斤。
4.甲乙任何一方如提前或延期交货与提货,均应事先通知对方,双方另行达成新的协议,甲乙双方应按本合同继续履行。
第三条 交货、验收、结算方式:
1.生猪由甲方上门收购,双方当面验收。
2.货款由甲方支付给乙方,现金结算当场结算,钱货两清,甲方不得欠款。
第四条 不可抗力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尽快向双方通报理由,在提供相应证明后,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2.生猪如因生长、养殖等原因不能出栏,交货日期可提前协商,提前或推迟。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在合同履行中退货,应偿付乙方退货部分货款总价值___(5%—15%)的支付违约金。
2.甲方无故拒收生猪,应向乙方偿付拒收生猪总值____(5%—15%)的支付违约金。
3.乙方交货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的,按少交数量价值____(1%—15%)支付违约金。
4.乙方在交售中,出售病死或其它有害身体健康的生猪,甲方有权拒收。
第六条 合同变更与解除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双方未达成协议前,本合同继续有效,双方达到变更或解除合同,就签署书面协议。
第七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或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______________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工商部门备案一份)
吉林省生猪订购合同(JC-2024-013) 篇2
合同编号:_________
订购方(甲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出售方(乙方):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_
根据《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生猪单体品种、毛色由双方协商议定。
品种:__________________
毛色: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标的交售日期、数量、重量及价格:
1、乙方在年月日前向甲方交售生猪头。
2、价格随市场行情,由甲乙双方按照次时市场价格进行收购。
3、乙方出售的生猪单体重量每头不得低于公斤。
4、甲乙任何一方如提前或延期交货与提货,均应事先通知对方,双方另行达成新的协议,甲乙双方应按本合同继续履行。
第三条交货、验收、结算方式:
1、生猪由甲方上门收购,双方当面验收。
2、货款由甲方支付给乙方,现金结算当场结算,钱货两清,甲方不得欠款。
第四条不可抗力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尽快向双方通报理由,在提供相应证明后,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2、生猪如因生长、养殖等原因不能出栏,交货日期可提前协商,提前或推迟。
第五条违约责任
1、甲方在合同履行中退货,应偿付乙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5______%—15______%)的支付违约金。
2、甲方无故拒收生猪,应向乙方偿付拒收生猪值(5______%—15______%)的支付违约金。
3、乙方交货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的,按少交数量价值(1______%—15______%)支付违约金。
4、乙方在交售中,出售病死或其它有害身体健康的生猪,甲方有权拒收。
第六条合同变更与解除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双方未达成协议前,本合同继续有效,双方达到变更或解除合同,就签署书面协议。
第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交工商机关备案一份。
买受人(甲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乙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备案机关: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
吉林省生猪订购合同(JC-2024-013) 篇3
合同编号:
甲方(供方):
乙方(需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向甲方订购生猪,订购生猪的品种、数量如下: 。
第二条 甲方所售生猪每头应在 千克至 千克范围内。
甲方所售生猪必须有免疫耳标,有生猪产地的检疫合格证明。
第三条 订购生猪价格按下列第 项执行:
(一)固定价格: 元/千克。
(二)保护价格:基准价为 元/千克。收购日所订生猪的市场价高于基准价时,以市场价收购;收购日所订生猪的市场价低于基准价时,以基准价收购。
(三)浮动价格:基准价为 元/千克。收购日所订生猪市场价高于基准价时,收购价=基准价+(市场价-基准价)× %;收购日所订生猪市场价低于基准价时,收购价=基准价-(基准价-市场价)× %。
第四条 交货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五条 交货方式、地点及费用,按下列第 项执行:
(一)送货。甲方将所订生猪送到 ,交货日期以乙方书面签收日期为准,运输及相关费用由 承担。
(二)提货。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到 提货,交货日期以书面通知发出日期为准,运输及相关费用由 承担。
(三)代办托运。甲方通过汽车(火车、轮船或 )将所订生猪托运到 ,交货日期以办理托运手续日期为准,托运及相关费用由 承担。
第六条 货物验收按下列约定执行:
(一)验收地点:送货以货物接受地为验收地点;提货以提货地为验收地点;托运以 为验收地点。
(二)验收时间:乙方应在收到货物之日起 日内验收完毕,乙方对生猪的质量、品种、数量等有异议的,应在验收之日起 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
(三)验收标准: 。
(四)自然损耗:所订生猪自然损耗应在 %以内(含 %)。
第七条 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预付款 元。合同履行时,预付款冲抵甲方应付货款。
第八条 货款结算按下列第 项执行:
(一)现金结算,验收合格后钱货当场结清。
(二)银行结算。乙方在验收合格后 日内,把剩余货款汇入甲方指定开户银行 ,帐号 。
第九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通知对方,由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按协议执行。达成协议之前,仍按本合同执行。
当事人一方因法定不可抗力事由可解除或变更本合同。
第十条 违约责任按下列约定执行:
(一)甲方拒绝交付所订生猪的,按所订生猪头数× 元/头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交付的生猪少于所订数量的,按少交生猪头数×
元/头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交付所订生猪的,按逾期交付生猪头数× 元/头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愈期交付超过 日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因甲方原因造成所订生猪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按所订生猪头数× 元/头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仍需要的,甲方应按收购日市场价格交付生猪;乙方不需要的,甲方自行处理。
(三)乙方拒收所订生猪的,按所订生猪头数× 元/头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少收所订生猪的,按少收生猪头数× 元/头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接收所订生猪的,按逾期接收生猪头数× 元/头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等相关损失。愈期接收超过 日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四)乙方愈期支付货款的,应结清货款,同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甲方支付愈期部分的利息,按合同总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十一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请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项办理:
(一)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 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吉林省生猪订购合同(JC-2024-013) 篇4
合同编号:
甲方(供方):
乙方(需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向甲方订购生猪,订购生猪的品种、数量如下:。
第二条甲方所售生猪每头应在千克至千克范围内。
甲方所售生猪必须有免疫耳标,有生猪产地的检疫合格证明。
第三条订购生猪价格按下列第项执行:
(一)固定价格:元/千克。
(二)保护价格:基准价为元/千克。收购日所订生猪的市场价高于基准价时,以市场价收购;收购日所订生猪的市场价低于基准价时,以基准价收购。
(三)浮动价格:基准价为元/千克。收购日所订生猪市场价高于基准价时,收购价=基准价+(市场价-基准价)×%;收购日所订生猪市场价低于基准价时,收购价=基准价-(基准价-市场价)×%。
第四条交货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五条交货方式、地点及费用,按下列第项执行:
(一)送货。甲方将所订生猪送到,交货日期以乙方书面签收日期为准,运输及相关费用由承担。
(二)提货。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到提货,交货日期以书面通知发出日期为准,运输及相关费用由承担。
(三)代办托运。甲方通过汽车(火车、轮船或)将所订生猪托运到,交货日期以办理托运手续日期为准,托运及相关费用由承担。
第六条货物验收按下列约定执行:
(一)验收地点:送货以货物接受地为验收地点;提货以提货地为验收地点;托运以为验收地点。
(二)验收时间:乙方应在收到货物之日起日内验收完毕,乙方对生猪的质量、品种、数量等有异议的,应在验收之日起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
(三)验收标准:。
(四)自然损耗:所订生猪自然损耗应在%以内(含%)。
第七条乙方于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预付款元。合同履行时,预付款冲抵甲方应付货款。
第八条货款结算按下列第项执行:
(一)现金结算,验收合格后钱货当场结清。
(二)银行结算。乙方在验收合格后日内,把剩余货款汇入甲方指定开户银行,帐号。
第九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通知对方,由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按协议执行。达成协议之前,仍按本合同执行。
当事人一方因法定不可抗力事由可解除或变更本合同。
第十条违约责任按下列约定执行:
(一)甲方拒绝交付所订生猪的,按所订生猪头数×元/头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交付的生猪少于所订数量的,按少交生猪头数×
元/头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交付所订生猪的,按逾期交付生猪头数×元/头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愈期交付超过日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因甲方原因造成所订生猪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按所订生猪头数×元/头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仍需要的,甲方应按收购日市场价格交付生猪;乙方不需要的,甲方自行处理。
(三)乙方拒收所订生猪的,按所订生猪头数×元/头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少收所订生猪的,按少收生猪头数×元/头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接收所订生猪的,按逾期接收生猪头数×元/头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等相关损失。愈期接收超过日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四)乙方愈期支付货款的,应结清货款,同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甲方支付愈期部分的利息,按合同总价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十一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项办理: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地址:地址:
邮编:电话:邮编:电话:
吉林省生猪订购合同(JC-2024-013) 篇5
湖北省生猪订购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供方):
乙方(需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向甲方订购生猪,订购生猪的品种、数量如下: 。
第二条 甲方所售生猪每头应在 千克至 千克范围内。
甲方所售生猪必须有免疫耳标,有生猪产地的检疫合格证明。
第三条 订购生猪价格按下列第 项执行:
(一)固定价格: 元/千克。
(二)保护价格:基准价为 元/千克。收购日所订生猪的市场价高于基准价时,以市场价收购;收购日所订生猪的市场价低于基准价时,以基准价收购。
(三)浮动价格:基准价为 元/千克。收购日所订生猪市场价高于基准价时,收购价=基准价+(市场价-基准价)× %;收购日所订生猪市场价低于基准价时,收购价=基准价-(基准价-市场价)×
%。
第四条 交货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五条 交货方式、地点及费用,按下列第 项执行:
(一)送货。甲方将所订生猪送到 ,交货日期以乙方书面签收日期为准,运输及相关费用由 承担。
(二)提货。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到 提货,交货日期以书面通知发出日期为准,运输及相关费用由 承担。
(三)代办托运。甲方通过汽车(火车、轮船或 )将所订生猪托运到 ,交货日期以办理托运手续日期为准,托运及相关费用由 承担。
第六条 货物验收按下列约定执行:
(一)验收地点:送货以货物接受地为验收地点;提货以提货地为验收地点;托运以 为验收地点。
(二)验收时间:乙方应在收到货物之日起 日内验收完毕,乙方对生猪的质量、品种、数量等有异议的,应在验收之日起 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
(三)验收标准: 。
(四)自然损耗:所订生猪自然损耗应在 %以内(含 %)。
第七条 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预付款 元。合同履行时,预付款冲抵甲方应付货款。
第八条 货款结算按下列第 项执行:
(一)现金结算,验收合格后钱货当场结清。
(二)银行结算。乙方在验收合格后 日内,把剩余货款汇入甲方指定开户银行 ,帐号 。
第九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通知对方,由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按协议执行。达成协议之前,仍按本合同执行。
当事人一方因法定不可抗力事由可解除或变更本合同。
第十条 违约责任按下列约定执行:
(一)甲方拒绝交付所订生猪的,按所订生猪头数× 元/头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交付的生猪少于所订数量的,按少交生猪头数×
元/头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交付所订生猪的,按逾期交付生猪头数× 元/头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愈期交付超过 日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因甲方原因造成所订生猪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按所订生猪头数× 元/头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仍需要的,甲方应按收购日市场价格交付生猪;乙方不需要的,甲方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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