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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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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合同(精选9篇)

清单合同 篇1

  购货方:(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方:(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就铝塑门窗五金配件及其它五金产品供货等事项达成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采购产品部分清单:

  二、合同暂估总价为人民币:____万元整。

  三、合同总价结算:

  1、数量:数量以交货前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单位书面通知计算确定,以甲方的签收回单为最终确认实收凭证。甲方有权利增减数量,甲方有权选择其他品牌。

  2、价格:产品的单价为固定价格;如甲方要求增加产品型号报价,以双方确认的补充报价书为准;

  四、产品的包装标准:

  1、产品必须由乙方妥善包装,适合运输。

  2、产品所有包装物以及所产生的包装费由乙方提供及承担。

  五、货物的技术标准和质量保证:

  1、材料质量标准:国标

  2、乙方应提供同产品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

  3、乙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维修或更换,费用由乙方承担。

  4、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甲方使用不当而造成的产品损坏,乙方不承担保修责任,但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对其进行维修,维修造成的。材料、设备、人工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六、货物的运输及交货:

  1、合同签定后,根据施工进度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将合同规定的产品送抵到甲方指定的工地现场并负责卸货。

  2、甲方须指派专人对乙方所供之产品进行到货验收,并签收乙方提供的送货签收单。产品的到货验收应包括产品的品牌、数量,型号,外观及完好情况;收到货后,甲方随即向乙方签发由乙方出具的“送货签收单”。

  3、乙方向甲方工地的运输途中以及卸货过程中出现的损坏等情况均有乙方承担。

  七、付款方式:

  1、甲方选择以分批次支付方式支付乙方所有款项。

  2、合同签订后:付款按批次付款。每批次要货前10天甲方书面通知乙方,货物到达现场并经甲方验收通过后甲方在7日内支付该批货物价额的70%,工程验收通过后甲方支付至货额95%的货款予乙方,5%的余款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一年,保修期满后十日内无息支付。甲方付款前乙方应提供相应正规发票。

  八、合同条款的补充或修改:

  1、乙方按照双方商定的价格交货给甲方,不得自行随意更改价格。如任何一方要作价格调整,均须提前提出,并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实施。

  2、甲、乙任何一方如果要注销合同,必须提出充分的理由,双方协商。

  3、如甲方有新增的产品超出本合同范围,应及时与乙方协商,以便双方制订新合同或增补合同。

  4、凡甲方要求在本项目增加购买乙方其他规格型号的五金产品时,乙方需要据此合同附件相同的下浮比例按全国统一批发价格同比例下浮优惠后进行价格调整供货。

  5、乙方保证所供产品均为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产品。如发现不是雅洁品牌等冒充行为将扣除乙方该批货款的20%的违约款,如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乙方负全责。

  九、违约责任:

  1、双方签订合同后,任何一方未能按合同条款履行各自应尽义务的,一律视为违约。(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乙方将无条件在两日内更换,在乙方更换符合合同约定的合格产品之前,甲方有权拒付该批次产品该批次中存在质量问题产品的货款。经甲方催告后乙方仍未更换的,则视为乙方根本性违约,应承担该批货款总价20%的'违约金。

  十、纠纷解决方式:

  有关本合同或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执的异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不能妥善解决时,双方约定在项目所在履行地提起诉讼,最后结果以法院的判决为准。

  十一、其他:

  1、任何一方遇到“不可抗力”,如地震、台风、水灾、战争、政府介入、自然灾害、禁运和其他不可预测或避免的事故等风险而无法履行合约或延误时间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提乙有效证明,双方应根据事故的合同的影响程度统一协商,以决定完全或部分取消本合同,或是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对方对此做出一个明确的、合理的决定。

  2、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日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3、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正式文本,如招标书、投标书、产品报价单等,均可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以供双方核查、参考。

  4、双方在合同上所注明的通信地址、联系方法为双方履行通知等义务的指定方式。任何一方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发生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必须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5、合同执行期内,乙甲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签章之日起生效,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清单合同 篇2

  发包方:

  承包方:

  为维护双方的权益,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并遵照执行。

  一、合同背景

  1、施工地点位于:

  2、甲方委托乙方施工,使装修后的店铺符合设计要求。

  二、合同内容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所租赁的店铺进行装修,用于开设茶楼。

  三、承包方式该装修工程实行全承包的方式承包给乙方。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对不符合甲方设计意图的地方要求整改。

  2、有权按设计要求监督其工程质量和工期。

  3、对乙方装修过程中有质量问题,甲方除有权让乙方整改。

  4、有义务为乙方施工提供水、电保障。

  5、有义务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拨付工程款项。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合同约定获取工程费用。

  2、必项按甲方确认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3、所购材料必须符合设计标准。

  4、应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如有违法被罚则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负施工人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负。

  5、施工,乙方应将店铺清扫干净后方可交与甲方。

  六、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本合同装修预算金额为人民币:万元,大写:。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即付元作为启动资金,后按工程进度协商付款,工程结束经验收合格后____日内一次性付清工程余款。

  七、工程期限本工程施工期限为30天。

  八、特别说明

  1、施工中若需更改设计方案,须经双方协商。

  2、施工中若市面上无设计要求的材料,双方协商可用同质、同价的材料更换。

  3、施工项目以施工清单为准清单未涉及到的甲乙双方协商予以增加工程量及工程款。

  九、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约,按合同金额的10%处违约金。

  十、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宣,双方依照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2、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清单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验收方法

  甲方将指定货物在乙方规定时间内送达施工现场,材料达到合格标准,乙方必须指定专人进行货物验收、签字,其余人员签字验收无效。

  第二条

  货款及费用等付款及结算方法

  乙方必须在每月15—20日对甲方材料款进行结算,若超出规定时间两个月未付款,乙方按材料总价款30%比例给予甲方赔偿;

  若超出规定时间三个月未付款,乙方按材料总价款50%比例给予甲方赔偿;

  若超过一年以上时间未付款则甲方有权依据法律手段对乙方进行诉讼。

  乙方给予甲方材料款项必须以现金进行结算,不可利用物品抵顶等方式进行。

  第三条

  甲乙任何一方如要求全部或部分注销合同,必须提出充分理由,经双方协商。提出注销合同一方必须向对方偿付注销合同部分总额70%的`补偿金。

  第四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时,就按一下处理:

  (1)申请仲裁机构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

  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得由甲方双方协商另订附则附于本合同之内,所有附则在法律上均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起效,到甲方将全部货物送齐经一方验收无误,并按本合同规定将货款结算以后作废。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负责人: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负责人: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清单合同 篇4

  一、双方当事人

  供方:(以下简称甲方)

  需方:(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时间:年月日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按国家行业标准。

  三、交(提)货方式,地点:货到需方车间。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由供方负责货物运输到需方指定地点。

  五、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包装按国家行业标准,包装物不回收。

  六、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随机备品按说明书要求配备。

  七、结算方式及期限:

  八、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产品有质量问题3个月包换,零配件1年包换(易损件除外)。

  九、需方在出库单或承运单上签收即为供方交付,供方交付货物后,需方在支付完货款之前,货物的所有权属于供方,但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需方承担。

  十、违约责任:需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支付货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货款的1%向供方支付违约金。一方原因导致解除合同的',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

  十一、解除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若有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本合同一式贰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三、其他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再定

  甲方(公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日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日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清单合同 篇5

  买方:(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以下简称乙方)

  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签订供货合同,明细详见采购清单。

  一、合同结算总价:人民币(大写)整(¥ )

  (此价格为运抵北京买方指定地点并验收合格后的价格)详细采购清单见本合同附件

  二、付款方式和期限:

  1、买方通过电汇或支票的形式与卖方进行货款结算。

  2、付款方式如下:□货到付款

  三、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1、交货方式:卖方负责将产品运抵买方指定地点或指定仓库。

  2、货运方式:□汽车运输□航空运输□铁路运输

  3、交货期(即到货期):年月日前内交齐全部产品。

  4、运输费及保险费:由卖方全部承担。

  四、包装:

  1、所有合同设备卖方应进行坚固包装使其适于长途运输及反复装卸和操作。卖方应根据货物特点和要求采取保护措施使其免受雨水、潮湿、锈蚀、震荡、撞击和其他的损坏。如因卖方在货到前未采取适当的包装和/或不充分的保护措施而造成货物的损坏或丢失,则卖方应负责补足或更换。由此产生的运输费用由卖方承担。

  2、卖方应对包装进行标识,标明收货单位、货物名称、数量、规格型号、供货单位。

  五、技术标准和质量保证

  1、技术标准: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设备应当符合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2、质量保证:卖方保证提供给买方的产品是全新的质量合格的产品。

  六、检验及索赔

  货到时应由买方就产品的数量及外观、合格证进行验收,验收记录反馈给卖方签字确认。

  检验中如发现“产品”有短少、缺陷、损坏或包装与本合同规定不符合或质量标准与本合同规定不符时,应作书面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如属卖方责任,

  此记录即为买方向卖方要求换货、修理或补齐的`有效证明。

  产品出现上述问题,卖方接到买方索赔通知后,应立即无偿换货、补发短缺部分或降低货价,并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风险以及买方的检验费用。如卖方对索赔有异议时,应在接到买方索赔通知后两个星期内提出异议,双方另行协商。逾期,索赔即作成立。

  卖方换货和/或补交货物的时间,不迟于卖方收到买方索赔通知后一个月。

  七、售后服务承诺

  产品保修条款:

  卖方对已售产品的保修期为12个月(自买方签收之日起)。保修期内,如因产品质量原因造成不能使用则由卖方免费进行维修,并根据需要免费退换。因人为破坏、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因工程设计变更造成产品不适用等情况可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违约责任

  双方中若有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之约定履行本合同既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___人民币元。

  具体的违约行为按下列方式处理:

  1、非卖方因素,买方未能按期付款,即属违约。买方每延迟一月,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延付货物价款的0。05%作为违约金。

  2、非买方因素,卖方未能按期提供设备及服务,即属违约。卖方每延迟一日,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支付合同全部货物价款的0。05%作为违约金。

  3、上述违约金的支付不能代替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也并不消除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4、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可由守约方选择是否从合同应付款项中直接扣除。

  5、如因卖方产品的质量瑕疵或出现质量问题而给买方或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卖方应赔偿给买方或第三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6、若卖方迟延供货超过一个月,则买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卖方负责赔偿。

  九、适用法律及解决争议方式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因执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仍不能达成谅解,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3、仲裁或诉讼期间,除必须要审理的那部分问题外,合同其余部分继续履行。

  十、税务:双方将各自承担中国有关机构根据中国税法向其征收的所有与合同执行有关的税务。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即时生效,合同正本壹式肆份,买方执两份,卖方执两份。

  2、本合同所包含的所有双方为本合同签订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之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对本合同条款之任何变更、修改须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加盖与本合同一致的公章。

  4、执行本合同期间,双方的任何通知均应采用可靠的书面形式,由授权代表签署;授权代表除本合同已明确的外,其他人需由授权方出具授权委托书,并载明授权范围及时间等内容。

  5、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均应保密。

  甲方(公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日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日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清单合同 篇6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

  鉴于:(以下称“债务人”)与质权人签订合同(以下称“主合同”);为保障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出质人愿意以其有处分权的仓单提供质押。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出质人与质权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出质标的

  1.1出质标的为(以下称“仓单”)

  1.2仓单的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质押仓单清单”为准。

  1.3出质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立即办理法律规定的质押登记手续。

  第二条担保的主债权及担保范围

  2.1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本金

  2.2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权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等。

  质权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非同包括但不限于催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财务保全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2.3

  根据《 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条的规定,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如主合同确认无效,则出质人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仍依据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条仓单的移交及保管

  3.1出质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将已背书并经仓储保管人签字盖章的仓单正本移交质权人。

  3.2质权人应妥善保管仓单。

  仓单在质押期间遗失、毁损的,质权人应立即通知出质人,出质人应按质权人要求申请挂失及补办。

  补办的仓单作为出质标的仍交由质权人保管。

  3.3质权人对仓单的遗失、毁损有过错且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保险

  4.1仓单项下货物已经投保的,出质人应将经保险人出具的以质权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单正本随仓单一并移交质权人。

  4.2质权人要求将仓单项下货物投保的,出质人应及时办理有关保险手续,并在手续办妥后三日内将经保险人出具的以质权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单正本移交质权人。

  保险期限不短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保险金额不低于被担保债权金额。

  保险费用由出资人承担。

  4.3出质人应按时交纳保费,履行维持保单有效性的其他义务。

  4.4出质人未按质权人的要求投保或续保,质权人有权自行投保、续保,代为缴付保费或采取其他维持保单有效的措施,出质人应提供必要协助,并承担质权人因此支出保险费用和相关费用。

  4.5如发生保险事故,对保险赔偿金,出质人同意质权人有权选择下列任一方法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1)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其相关费用;

  (2)转为定期存款或存入质权人指定的保证金帐户,仍用于质押;

  (3)出质人提供符合质权人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保险赔偿金自由处分。

  第五条出质人的陈述与保证

  5.1出质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独立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5.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出质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5.3出质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质权人提供的仓单及有关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5.4出质人对仓单及其项下货物享有所有权或充分的处分权,不存在任何瑕疵、争议、诉讼(仲裁)或任何未告知质权人的第三人权益等情况。

  5.5出质人已按时足额缴纳仓储费用,且不存在任何导致仓储保管人行使留置权的情况。

  第六条出质人的义务

  6.1仓单项下货物灭失、毁损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出质人应及时告知质权人,并按质权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6.2仓单权属发生争议,或者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不利影响时,出质人应立即书面通知质权人,并配合质权人采取有关措施。

  6.3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将仓单申请挂失及补办,不得以转让、赠与、质押或其他方式处分仓单及项下货物。

  6.4承担对仓单及其项下货物进行评估、保险、保管、维修保养、拍卖、变卖而产生的费用。

  6.5在债务人向质权人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之前,出质人不得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

  6.6出质人应协助质权人实现质权并不会设置任何障碍。

  6.7质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视为已征得出质人事先同意,出质人仍应依据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第七条质权的实现  

  7.1下列任一情况出现时,质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仓单及其项下货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1)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本金或利息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

  (2)根据主合同或本合同的约定,质权人可以提前实现债权及其质权的其他情形。

  7.2下列任一情况出现时,质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仓单及其项下货物,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被担保债权及有关费用;出质人不同意提前清偿的,应将所得价款存入质权人指定的保证金帐户,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不得支取。

  主债权到期末受清偿时,质权人可以将该账户中的价值直接受偿:

  (1)出质人未按第6.1条约定提供新的担保;

  (2)仓单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到期日。

  第八条保证条款

  8.1因下列原因导致质权不成立或未生效或无效的,出质人应对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出质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将仓单移交质权人占有;

  (2)出质人违反本合同

  第五条所作的陈述与保证

  8.2出质人的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质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质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8.3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8.4本保证条款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其余条款,本保证条款的生效条件为:本合同项下质权因第8.1条所列原因不成立或未生效或无效。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出质人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即构成违约:

  (1)仓单项下质物灭失、毁损或价值已经或可能明显减少,或发生其他有损质权的事件;

  (2)违反本合同

  第五条所做的陈述与保证;

  第六条约定的出质人的义务;

  (4)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

  9.2出质人违约,质权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限期纠正违约;

  (2)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要求出质人承担担保责任,并有权提前处分质押仓单;

  (3)要求出质人支付主债权金额的百分之的违约金;

  (4)要求出质人赔偿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的经济损失;

  (5)依法撤销出质人损害质权人利益的行为;

  (6)因出质人的原因导致质权不成立或未生效或无效的,依据本合同

  第八条约定要求出质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出质人再次不可撤销地授权质权人无须经过法律程序有权直接扣划出质人任何帐户的款项以偿还担保范围内的债务;

  (7)以法律手段追究出质人对担保范围内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违约责任和相关赔偿责任。

  第十条通知  10.1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记载的地址或其他联系方法送达对方。

  10.2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上述联系方法发生变化,应立即通知对方。

  10.3任何通知或通讯联系,只要按照上述地址(地址变更的,则按变更后的地址)发送,即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1)如果是信函,则为挂号发出之日起

  (2)如果是特快专递,则为发出之日起

  (3)如果是传真,则为发出之日

  (4)如果是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下列第

  (1)种方式解决。

  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向质权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由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予以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其他条款  

  2.1出质人已认真阅读了主合同,并确认了所有条款。

  2.2本合同所附的“质押仓单清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3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于仓单按第

  3.1条约定移交质权人占有之日起生效。

  2.4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

  出质人(公章)  法定代表(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年月日  质权人(公章)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清单合同 篇7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

  第一条出质标的

  1.1出质标的为(以下称“仓单”)

  1.2仓单的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质押仓单清单”为准。

  1.3出质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立即办理法律规定的质押登记手续。

  第二条担保的主债权及担保范围

  2.1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币种;利率:;到期日年月日。

  2.2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权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等。

  质权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非同包括但不限于催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财务保全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条的规定,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如主合同确认无效,则出质人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仍依据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条仓单的移交及保管

  3.1出质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将已背书并经仓储保管人签字盖章的仓单正本移交质权人。

  3.2质权人应妥善保管仓单。

  仓单在质押期间遗失、毁损的,质权人应立即通知出质人,出质人应按质权人要求申请挂失及补办。

  补办的仓单作为出质标的仍交由质权人保管。

  3.3质权人对仓单的遗失、毁损有过错且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保险

  4.1仓单项下货物已经投保的,出质人应将经保险人出具的以质权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单正本随仓单一并移交质权人。

  4.2质权人要求将仓单项下货物投保的,出质人应及时办理有关保险手续,并在手续办妥后三日内将经保险人出具的以质权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单正本移交质权人。

  保险期限不短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保险金额不低于被担保债权金额。

  保险费用由出资人承担。

  4.3出质人应按时交纳保费,履行维持保单有效性的其他义务。

  4.4出质人未按质权人的要求投保或续保,质权人有权自行投保、续保,代为缴付保费或采取其他维持保单有效的措施,出质人应提供必要协助,并承担质权人因此支出保险费用和相关费用。

  4.5如发生保险事故,对保险赔偿金,出质人同意质权人有权选择下列任一方法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1)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其相关费用;  

  (2)转为定期存款或存入质权人指定的保证金帐户,仍用于质押;  

  (3)出质人提供符合质权人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保险赔偿金自由处分。

  第五条出质人的陈述与保证

  5.1出质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独立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5.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出质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5.3出质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质权人提供的仓单及有关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5.4出质人对仓单及其项下货物享有所有权或充分的处分权,不存在任何瑕疵、争议、诉讼(仲裁)或任何未告知质权人的第三人权益等情况。

  5.5出质人已按时足额缴纳仓储费用,且不存在任何导致仓储保管人行使留置权的情况。

  第六条出质人的义务

  6.1仓单项下货物灭失、毁损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出质人应及时告知质权人,并按质权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6.2仓单权属发生争议,或者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不利影响时,出质人应立即书面通知质权人,并配合质权人采取有关措施。

  6.3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将仓单申请挂失及补办,不得以转让、赠与、质押或其他方式处分仓单及项下货物。

  6.4承担对仓单及其项下货物进行评估、保险、保管、维修保养、拍卖、变卖而产生的费用。

  6.5在债务人向质权人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之前,出质人不得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

  6.6出质人应协助质权人实现质权并不会设置任何障碍。

  6.7质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视为已征得出质人事先同意,出质人仍应依据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第七条质权的实现

  7.1下列任一情况出现时,质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仓单及其项下货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1)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本金或利息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

  (2)根据主合同或本合同的约定,质权人可以提前实现债权及其质权的其他情形。

  主债权到期末受清偿时,质权人可以将该账户中的价值直接受偿:

  第八条保证条款

  8.1因下列原因导致质权不成立或未生效或无效的,出质人应对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任:

  (1)出质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将仓单移交质权人占有;

  (2)出质人违反本合同

  第五条所作的陈述与保证;

  (3)出质人的其他原因。

  8.2出质人的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质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质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8.3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8.4本保证条款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其余条款,本保证条款的生效条件为:本合同项下质权因第8.1条所列原因不成立或未生效或无效。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出质人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即构成违约:

  (1)仓单项下质物灭失、毁损或价值已经或可能明显减少,或发生其他有损质权的事件;  

  (2)违反本合同

  第五条所做的陈述与保证;

  (3)违反本合同

  第六条约定的出质人的义务;

  (4)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

  9.2出质人违约,质权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限期纠正违约;

  (2)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要求出质人承担担保责任,并有权提前处分质押仓单;  (3)要求出质人支付主债权金额的百分之的违约金;

  (4)要求出质人赔偿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的经济损失;

  (5)依法撤销出质人损害质权人利益的行为;

  (6)因出质人的原因导致质权不成立或未生效或无效的,依据本合同

  第八条约定要求出质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出质人再次不可撤销地授权质权人无须经过法律程序有权直接扣划出质人任何帐户的款项以偿还担保范围内的债务;

  (7)以法律手段追究出质人对担保范围内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违约责任和相关赔偿责任。

  第十条通知

  10.1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记载的地址或其他联系方法送达对方。

  10.2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上述联系方法发生变化,应立即通知对方。

  10.3任何通知或通讯联系,只要按照上述地址(地址变更的,则按变更后的地址)发送,即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1)如果是信函,则为挂号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

  (2)如果是特快专递,则为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

  (3)如果是传真,则为发出之日;

  (4)如果是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下列第

  (1)种方式解决。

  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向质权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由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予以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其他条款

  12.1出质人已认真阅读了主合同,并确认了所有条款。

  12.2本合同所附的“质押仓单清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2.3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于仓单按第

  3.1条约定移交质权人占有之日起生效。

  12.4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

  出质人(公章)

  法定代表(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年月日

  质权人(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清单合同 篇8

  需方单位(甲方):

  供方单位(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规范合同当事人的交易行为,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产品质量,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材料标的、数量(详见附表)

  单价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后,不作调整;最终结算数量按甲方实际签收到的数量为准。

  第二条材料遵循的质量和技术标准要求

  1、甲、乙双方约定材料验收遵循的质量和技术标准,所供产品均符合国家最新标准或行业标准。

  2、其他要求:除上述规定达标外,还需根据甲方实际检验相结合,需要按样品验收的,乙方须提供样品,并在签订合同时送样品作为甲方验收标准。

  第三条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1、乙方应在交货同时向甲方提交该批产品的《产品质量保证书》及相关技术质量资料。

  2、验收标准按甲、乙双方上述第三条约定的该材料现行的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验收。

  3、乙方需按甲方确认的生产厂家和样品进货,如遇市场确实缺货须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调换厂家,另送样鉴定,经甲方确认后,以样品为标准进货。

  4、材料数量以甲方指定专人书面签收为准。按乙方提供的样品验收。甲方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向乙方提出,甲方有权退货,乙方必须当天重新进货,不得影响甲方正常经营需求;否则甲方有权选择其他供应商供货,并按该批货款的1%对乙方进行罚款,罚款在当月货款中扣除。

  5、甲方在材料到场验收时未发现质量问题,但在使用时或使用后发现确实因该批材料质量未达到规定要求而引起的质量问题,甲方可退回该批材料。

  6、乙方在材料运抵交货前两天通知甲方,甲方应提供堆放场地或堆放仓库。

  第五条乙方对材料质量负责的期限: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1、交货时间(包括每批材料交货时间和数量的约定):按需方约定。

  2、交货地点:每批次按需方电话或者书面通知约定。

  3、乙方在产品运抵交货地点后,甲、乙双方应及时做好验收工作和书面交验签字记录。

  第七条材料结算方式:乙方随货开具的送货单由甲方验收签收的验收单为依据结算

  第八条材料付款方式:货到分批付款。

  第九条供方责任:

  1、要保证质量、保证数量、保证时间、满足甲方需要,并提供良好的服务。

  2、不得以次充好、缺斤短两,发现伪劣产品供方自觉及时退货,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3、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税务发票。

  第十条需方责任:

  1、应提前一天书面或电话向供方提供计划。

  2、货到后及时抽样送检。

  3、指定专人验收、作为结算依据。

  4、计划在供货中途变更,责任由需方承担。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如合同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责任,并参照合同法及双方商定的有关条款赔偿经济损失。

  2、乙方由于非甲方的其他原因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属于违约,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3、因甲方原因,不能及时供货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十二条解除合同的条件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3、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乙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或延迟履行主要义务的;除赔偿违约损失外还可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其它约定事项:

  1、本合同的未尽事项,必要时由甲、乙双方另订补充合同,经签字盖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价格确定后原则上不作变动,如市场波动较大,双方协商解决。

  3、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4、本合同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第十四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法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第十六条其他:

  甲方(公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日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日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清单合同 篇9

  抵 押 人:

  职 业:

  住 址:

  电 话:

  企业性质:

  立协议人:

  抵押权人:

  职 业:

  住 址:

  电 话:

  银 行:

  为了明确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各自责任、权益和义务,恪守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贷款抵押管理规定(试行)》,特签订本《抵押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抵押人自愿以“抵押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权,担保借款人 与 银行于 年 月 日签订之借款合同,按期履行债务偿还借款。该贷款种类为 ,金额 万元,用于 。贷款期限为 年 月至 年 月。借款合同编号为 。

  二、当借款人不能依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时,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风险告知: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三、抵押人对“抵押物清单”中所列财产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拥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并在抵押期内将所有抵押财产的产权证书交由抵押权人占管。

  四、抵押物在此之前已设有抵押,抵押额为: 万元;抵押期限为 。

  五、经双方协商此项抵押的抵押额为 万元,抵押率为 %,抵押期限为 年,随 号借款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抵押人在已设定抵押物的抵押价值额内不得重复抵押。在抵押价值额外再行设定抵押权的,应在再行设定抵押数之前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六、根据协商,双方占管抵押物采取下列方式:

  1。下列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使用:

  抵押物名称: 型号: 数量:

  2。下列抵押物及有关文件由抵押权人占管:

  抵押物名称: 型号: 面值: 单位数量:

  产权证书: , 共 件;

  保 险 单: , 共 张;

  保险金额: 万元;

  证明文件: x001f , 共 份。

  3。下列抵押物就地封存,不得使用:

  抵押物名称: 型号: 数量:

  七、抵押人对自己占管的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的完好,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检查和验证。抵押人未征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不得以出租、出售、转借等形式处分自己所占管的抵押物。抵押权人发现抵押人对所占管的抵押物保管不当或有减损其价值的行为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原状或提供其他等价的财产充当抵押物。抵押人不予执行的,抵押权人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或收回部分直至全部贷款。

  八、抵押权人占管之抵押物,如因抵押权人过错造成抵押物及有关文件损坏、遗失的,由抵押权人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九、抵押权人占管、保管抵押物及有关文件、凭证,按照有关规定由抵押人向抵押权人交纳保管费 元,本协议生效后三十日内结清。

  十、本抵押所保证的借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或在抵押期间抵押人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采取 方式处分抵押物。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费用(含税金);

  (二)支付抵押人欠交抵押权人占管抵押物的保管费用;

  (三)偿还借款人所欠抵押权人全部贷款本息;

  (四)支付应由借款人支付贷款银行的其他有关费用;

  (五)清偿上述款项后所余金额交还抵押人。

  处分抵押物所得金额不足以偿还借款人所欠抵押权人贷款本息的,抵押权人仍有权追索债务。

  十一、借款人按借款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权人将自己占管的抵押物及有关文件退还抵押人。

  十二、抵押人应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物的财产保险,保险期不得短于抵押期。保险费用由抵押人支付。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为抵押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如遇意外损失,财产保险赔偿首先交由抵押权人处理。

  十三、抵押期间,各种抵押物的孳息归财产所有人或经营管理权人所有。

  风险告知: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十四、其他约定:

  1。 。

  2。 。

  3。 。

  (说明:其他约定中应包括抵押期间财产保险赔偿处理方式和有价证券到期是否兑付等约定)

  十五、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本《抵押协议》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十六、本《抵押协议》为 号借款合同的补充文件。一式 份,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各执 份。

  股分制企业、合资合营企业、承包经营企业董事会或发包人审核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抵押人(公章):          抵押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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