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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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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实施方案(精选13篇)

供热实施方案 篇1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20xx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山西省能源局会同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召开的全省冬季清洁取暖工作协调会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20xx年清洁取暖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朔政办发[20xx]14号)和xx市能源局会同xx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召开的全市冬季清洁取暖工作协调会议等有关要求,为持续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县积极推进清洁能源取暖工作,与京玉电厂合作,实施以热电联产为主要形式的清洁能源取暖,全县取暖清洁化水平显著提高,冬季大气污染物排放明显减少。截至20xx年底,全县城乡建筑取暖总户数32320户,总面积311.6万平方米,热电联产完成17322户,完成率为54%。其中:县城居民建筑取暖户数18779户,建筑取暖面积227.9万平方米,农村居民建筑取暖户数13541户,取暖面积83.7万平方米。城镇冬季主要通过热电联产等集中供热满足取暖需求,燃烧洁净煤小火炉、电取暖等分散供暖作为补充。农村冬季取暖主要以热电联供、“煤改电”、拆迁安置、农作物秸秆、枯树枝和燃烧洁净煤小火炉取暖。从目前看,县城和农村清洁能源取暖发展不平衡,电厂供热能力未充分发挥,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占比偏低,人口分散而不集中,清洁能源供应存在短板且成本偏高,商业模式创新不足,取暖消费方式落后等问题较为突出。

  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扣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农村生活方式革命,以保障我县广大群众温暖过冬、减少大气污染为立足点,以工业余热供暖、散烧生物质秸杆供暖为主,“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宜煤则煤”、“宜热则热”,尽可能利用清洁能源,加快提高清洁供暖比重,构建绿色,节约、高效、协调的清洁供暖体系,为建设环境好产业优人民富的美丽右玉做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1.清洁替代。以清洁化为目标,在确保民生安全取暖、温暖过冬的前提下,统筹热力供需平衡,单独或综合采用各类清洁供暖方式,替代或减少城镇和乡村地区的取暖用散烧煤,降低取暖领域大气污染物排放。坚守安全底线,构建规模合理、安全可靠的热力供应系统。

  2.节能环保。把节约能源贯穿于供热发展的全过程,严格执行新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既有建筑、老旧管网和热计量系统进行节能改造,加强热源、热网及热用户环节的节能管理,推广供热节能新技术,降低城镇供热的总体能耗水平。在大力发展和高效利用清洁能源的同时,继续加强燃煤设施的环保治理,开发并采用先进环保技术和科学管理措施,实现供热用能清洁环保。

  3、因地制宜。各乡镇、杀虎口风景名胜区、社区服务中心从现有能源条件、经济能力、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和发展布局出发,合理确定本乡镇不同区域的供热方式,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的方针,充分考虑居民消费能力,采取适宜的清洁供暖策略,在同等条件下选择成本低和污物排放最少的清洁供暖组合方式,优化供热结构,合理配置供热资源。

  4.统筹推进。综合考虑大气污染防治紧迫性、经济承受能力、工作推进难度等因素,统筹推进县城、四大集镇和城镇结合部、农村三类地区的清洁取暖工作.同一类别地区,经济条件、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优先推进。

  5.政府推动。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居民可承受”的原则,充分调动企业和用户的积极性,强化企业在清洁供暖领域的主体地位。各乡镇、杀虎口风景名胜区、社区服务中心要根据当地能源供给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环境保护、区域气侯等特点,安全高效组织编制和修订清洁取暖实施方案,全面抓好贯彻落实。

  (三)主要目标

  到20xx年,全县城乡居民建筑清洁取暖基本形成:县城及周边农村以热电联产为主;农村以“煤改电”、“煤改气”,散烧生物质秸杆供热为主,以清洁燃煤小锅炉、可再生能源为补充的供热方式;加快移民搬迁工作,对符合移民搬迁政策的农户搬入移民新区,减少散烧煤供热户数和面积。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实现雾霾严重区域的供暖清洁化,形成公平开放、多元方式,服务优化的清洁供暖市场。

  根据《山西省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要求,县城建成区到20xx年清洁取暖率达到70%以上,到20xx年清洁取暖率达到100%。农村地区到20xx年清洁取暖覆盖率力争达到40%,到20xx年清洁取暖覆盖率力争达到60%。

  三、重点任务

  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的原则,各乡镇、杀虎口风景名胜区、社区服务中心根据本地区能源供给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以及环境保护、区域气候等因素,科学编制清洁供暖规划,合理选择清洁供暖方式,扎实推进清洁供暖工作。

  (一)优先发展集中供热工程。在适合集中供暖的区域,优先以热电联产满足取暖需求,加快推进热电联产替代燃煤锅炉。大力推进集中供热工程设施建设,做好电厂余热和工业余热回收利用工作。按照环保要求,积极做好燃煤供热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加大老旧一二级供热管网、换热站及室内系统节能改造。采取热电联产供热扩容、“煤改电”和“煤改气”供暖相结合的办法,重点解决北街村、馒头庄,油坊村、上堡村等10多个县城周边村清洁取暖的问题,改变“周边村”供暖造成的污染包围县城,造成县城二次污染的状况。

  (二)稳步推进“煤改电”“煤改气”工程。在热力管网覆盖不到的区域,选择适宜的“煤改电”“煤改气”取暖路径。在选用“煤改电”的过程中,积极推广空气能等能效比高的清洁取暖设备。电网公司要加大与清洁取暖相关的配电电网改造力度。合理安排新增“煤改气”规模,按照国家“先规划、先合同、后发展”的要求,在落实气源的前提下,严格按计划、有步骤实施,稳妥推进“煤改气”工程。

  (三)科学确定农村清洁取暖技术路径。各乡镇、杀虎口风景名胜区、社区服务中心要认真总结本地农村住户冬季用能结构、取暖习惯,研究制定适宜本地区农村住户需求的清洁取暖解决方案。坚持因地制宜,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确定合适的清洁取暖方式,确保农村住户取暖更合理、更优化、更节能。按照“一户一设计”要求,组织技术力量或中标企业,根据农村住户需求和实际情况对每户提出科学的取暖系统设计方案,确保让每个家庭取暖做到“省钱实用、安全舒适、环保节能”。根据目前技术成熟情况和应用实践项目,引导农村地区住户使用能效比较高的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蓄热式电采暖、高能效低排放燃气壁挂炉等设备或采取“洁净型煤+环保炉具”清洁取暖方式。积极引导乡镇政府驻地村、中心村和旅游村等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村地区改用燃气或电取暖设施。结合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对偏远的集中供热难以覆盖区域的平房,进行拆除,鼓励扶持群众搬入楼房,逐年加大拆迁改造力度,减少散烧煤供热的户数和供热面积。实施小型燃煤锅炉(炉具)环保改造,鼓励居民散烧生物秸杆等、实现清洁取暖。民用合格煤配售中心从生产优质合格煤地区选购民用煤,确保煤的质量稳定可靠。要按照“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惠民利民”的原则,各乡镇、杀虎口风景名胜区、社区服务中心在本辖区内建立一个民用合格煤供应点,为热电联产供热尚未覆盖的`区域、不具备煤改电、煤改气条件区域的居民和农村散烧枯树枝(杆)的居民提供优质煤、清洁煤,实现清洁取暖。禁止燃用硫高于1%,灰分高于16%的民用散煤。

  (四)严格把控清洁取暖设备和产品质量。各乡镇、杀虎口风景名胜区、社区服务中心在组织招标时要严格按照程序和相关规定优先选择产品质量好、后期服务优、社会责任心强的知名企业,避免仅依靠投标价格确定中标企业及产品。对近年来发现的设备检测不达标率高、安装不规范、维修服务不到位、投诉多、使用效果不好、存在恶意竞争行为等情况的企业,要排除在招标范围之外。

  (五)加强节能保温改造。针对农村房屋老旧,大多保温条件差、热量流失严重等问题,各乡镇、杀虎口风景名胜区、社区服务中心和各相关部门要结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xx-20xx年)》,将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工作纳入其中,加大农村老旧房屋节能改造资金和政策支持力度,把清洁取暖改造和农村房屋节能、保暖改造紧密结合,确保清洁取暖改造后的取暖效果。

  四、职责分工

  企业承担供暖主体责任,提供优质服务。电力、油气、可再生能源、供暖等相关企业,要及时将政府明确的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并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要求具体实施。要加快电网、天然气供应能力、供热管网建设,与清洁取暖工作进行有效衔接,切实保障采暖季电源、气源稳定供应。要加强电力和燃气管网应急抢修队伍建设,确保在电力和燃气管网发生事故后,能及时出动、快速抢修。

  各乡镇、杀虎口风景名胜区、社区服务中心是做好本地区清洁取暖工作的主体,承担主体责任。清洁取暖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和任务分工,加强协调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指导、协调、配合、督促各乡镇、杀虎口风景名胜区、社区服务中心做好冬季清洁取暖工作。

  我县既不在“2+26”通道城市,也没列入汾渭平原城市,没有获得国家清洁取暖专项奖补资金。既要积极向上争取资金倾斜和支持,更要通过调整现有专项支出结构、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拓宽融资渠道等方式,加大资金保障。

  (一)县能源局职责:

  (1)制定和完善全县清洁取暖实施方案,根据省、市规划调整和我县实施方案推进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对方案适时进行调整。

  (2)负责指导、督促各乡镇、杀虎口风景名胜区、社区服务中心编制并实施年度冬季清洁取暖工作计划。

  (3)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清洁取暖调度、统计、通报工作。

  (4)负责协调、配合电力公司做好“煤改电”配套电网增容改造工程。

  (5)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抓好天然气储气设施建设和调峰能力建设。

  (6)配合相关部门制定和完善清洁取暖支持政策。

  (7)负责指导各乡镇选好“生物质、风能、光能、地热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清洁取暖技术路径,做好清洁取暖相关工作。

  (8)负责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工作。

  (9)负责指导各乡镇、杀虎口风景名胜区、社区服务中心做好民用散煤合格供应点的布局和管理工作。

  (二)县发展和改革局职责:

  (1)负责和国家、省、市发改委协调“煤改电”电价政策。

  (2)负责修订和完善我县“煤改电”电价政策、“煤改气”气价政策以及城镇集中供热采暖价格等相关工作。

  (3)负责抓好天然气储气设施建设和调峰能力建设。

  (4)负责做好清洁取暖气源调度和协调工作,保障民生用气需求。

  (三)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职责:

  (1)负责工业领域“压非保民”工作。

  (2)负责指导协调焦化企业焦炉煤气制天然气保供工作。

  (四)县公安交警大队职责:负责依法配合相关部门查处运输不符合质量标准燃煤货运车辆涉及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五)县财政局职责:

  (1)负责制定资金补贴程序和办法,监督资金管理使用,积极争取国家、省和市级专项资金,支持我县冬季清洁取暖工作。

  (2)负责健全完善并落实清洁取暖不同技术路径的财政支持政策。

  (3)筹措冬季清洁取暖省级、市级专项资金,会同县能源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做好全县冬季清洁取暖专项资金和奖补金的下达工作。

  (六)县自然资源局职责:

  (1)根据各乡镇、杀虎口风景名胜区、社区服务中心“煤改电”工程建设情况,负责“煤改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及规划许可的办理工作。

  (2)做好煤层气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工作。

  (3)配合县能源局、住建局做好热电联供相关工作。

  (七)市生态环境局右玉分局职责:

  (1)负责电厂超低排放标准的制定以及污染物排放监管工作。

  (2)负责做好燃气设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及环境监管工作。

  (八)县住房和城乡管理建设局职责:

  (1)负责指导各乡镇、杀虎口风景名胜区、社区服务中心“煤改电”工程质量安全和运行安全工作。

  (2)负责指导各乡镇、杀虎口风景名胜区、社区服务中心做好“煤改气”运营安全工作,严格执行燃气经营许可制度。

  (3)负责指导各乡镇、杀虎口风景名胜区、社区服务中心做好“煤改气”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煤改气”工程技术标准。

  (4)负责指导各乡镇、杀虎口风景名胜区、社区服务中心做好农村房屋建筑节能改造和保温工作。

  (5)负责做好城燃企业“压非保民”工作。

  (6)负责指导各乡镇、杀虎口风景名胜区、社区服务中心和供热公司做好城市集中供热工作,加快集中供热工程设施建设。

  (7)负责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工作,对偏远的集中供热难以覆盖区域的平房,进行拆除,鼓励扶持群众搬入楼房,逐年加大拆迁改造力度,减少散烧煤供热的户数和供热面积。

  (九)县交通运输局职责:

  负责洁净煤公路运输保障工作。

  (十)县农业农村局职责:

  (1)负责协调指导各乡镇、杀虎口风景名胜区、社区服务中心做好农村清洁取暖改造确村确户工作。

  (2)负责协调指导各乡镇、杀虎口风景名胜区、社区服务中心做好农村清洁取暖相关政策宣传工作。

  (十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

  (1)负责做好清洁取暖“煤改电”属特种设备锅炉的质量安全检验工作。

  (2)组织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制定洁净煤及配套炉具等产品质量技术的团体标准,引导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并进行自我公开声明。

  (3)负责对洁净煤生产销售企业的洁浄煤质量依法实施监督抽查,凡销售达不到煤炭商品煤质量标准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依法打击取缔无照、无手续、违法违规散煤销售点。

  (4)为各乡镇、杀虎口风景名胜区、社区服务中心开展产品质量委托检测工作提供具有检测资质的检验机构名单。

  (十二)县热力公司职责:

  (1)负责完成县政府下达的集中供热扩容、改造和保障工作。

  (2)负责统计全县城乡建筑已改造取暖户数,面积,覆盖率。合理制定和布局集中供热区域和面积,逐年加大集中供热面积。

  (十三)国网右玉供电公司

  (1)负责清洁取暖相关的配电电网改造,统筹“煤改电”工程的规划和实施。

  (2)严格执行采暖用电与居民家庭“煤改电”电价政策。

  (十四)华润右玉公司

  (1)负责“煤改气”相关的配套支线管网和城镇储气设施建设,加密管线分布。

  (2)负责争取多种方式、多种主体的气源供应,建立健全燃气初期服务,保障“煤改气”气源的稳定供应。

  (3)严格执行居民“煤改气”采暖用气销售价格,配合县发展和改革局修订和完善“煤改气”气价政策。

  (十五)各乡镇、杀虎口风景名胜区、社区服务中心职责:

  (1)负责对本辖区内取暖布局进行摸底排查,掌握第一手资料,建立台账式管理,形成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

  (2)负责组织编制辖区内清洁取暖暖度工作方案,选择适合当地的清洁取暖方式,合理规划、科学布局,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清洁供暖工作。

  (3)负责建设并运营辖区内民用合格煤供应点,为热电联产供热尚未覆盖的区域、不具备“煤改电”、“煤改气”条件区域的居民和农村未散烧枯树枝(杆)的居民提供优质煤、清洁煤,实现清洁取暖。禁止燃用硫高于1%,灰分高于16%的民用散煤。

  (4)负责引导、鼓励辖区内公众自觉参与清洁取暖工作,做好农村地区民用洁净煤供应宣传工作。

  (5)负责加快移民搬迁工作,对符合移民搬迁政策的农户搬入移民新区,减少散烧煤供热的户数和供热面积。

  (6)负责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做好清洁取暖确村确户工作。

  (7)负责辖区内清洁取暖用户技术路径的指导和协调,做好清洁取暖相关政策的支持和政府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

  (8)负责摸清本辖区内燃用散煤取暖情况(包括取暖户数、取暖面积、一个采暖季散煤消耗量等)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清洁取暖是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更是一个重大环境工程,事关民生。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对推进清洁取暖工作高度重视,将其作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举措,持续推进。时至今日,我县推进清洁取暖工作的范围逐步扩大,任务更加艰巨、时间更加紧迫,必须上下联动,齐抓共管,拧成一股绳,做到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扎实推进清洁取暖工作。

  二、明确清洁取暖工作机制。各乡镇、杀虎口风景名胜区、社区服务中心承担清洁取暖任务目标完成的主体责任,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和任务分工,统筹配合、联动推进,督促,协调和指导各乡镇、杀虎口风景名胜区、社区服务中心按照“安全、环保、节能、高效、经济”的原则,科学确定清洁取暖技术路径,按时完成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上报和组织实施。

  三、建立日常调度工作机制。各相关单位按照清洁取暖职责和任务分工,每月调度一次相关领域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各乡镇、杀虎口风景名胜区、社区服务中心清洁取暖工作推进工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遇有重要事项或重大问题时,县能源局会同县大气污染工作领导组办公室适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确保清洁取暖工作顺利推进。

  四、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乡镇、杀虎口风景名胜区、社区服务中心和各相关单位在推进清洁取暖工作中加强协调配合,指定专人每月15日前将工作推进情况梳理汇总到县能源局,县能源局会同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工作简报的形式印发各乡镇、杀虎口风景名胜区、社区服务中心和各相关单位,并及时将推进清洁取暖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进行转发,提供借鉴和参考,实现信息交流共享。

  五、建立奖惩和考核机制。对清洁取暖工作方案完善、工作措施得力、工作成效明显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进展缓慢、没有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进行通报。

  六、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杀虎口风景名胜区、社区服务中心和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工作,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官方媒体及时发布洁净煤供应企业名单及分布情况,积极回应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引导和鼓励公众自觉参与此项工作,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的良好氛围。

供热实施方案 篇2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等十部委《关于印发(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xx-20xx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xx)210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xx)37号)以及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发改能源字(20xx)1080号)、《鄂尔多斯市冬季清洁供暖实施方案(20xx-20xx年)的通知》(鄂府办发〔20xx〕1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旗清洁供暖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因地制宜、居民可承受”的方针,以“宜电则电、宜煤则煤、宜气则气”为原则,采取适宜的清洁供暖策略,尽可能利用清洁能源,推进城镇供热能源清洁利用和供热系统高能效,加快淘汰小型燃煤锅炉,提高清洁供暖比重,构建绿色、节约、高效、协调的清洁供暖体系。

  二、发展思路及目标

  (一)发展思路

  按照由城市到农村推进的总体思路,加快提高清洁取暖比重。

  杭锦旗锡尼镇优先发展集中供暖,集中供暖暂时难以覆盖的,加快实施各类分散式清洁供暖,区域内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新建建筑全部实现清洁供暖。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乡结合部及其它人口集中的地区构建以集中供暖为主、分散供暖为辅的基本格局,逐步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并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

  农村牧区优先利用电供暖、生物质、太阳能、天然气等多种清洁能源供暖,适当利用集中供暖延伸覆盖。

  (二)总体目标

  到20xx年,全旗清洁取暖率达到60%,建成区清洁取暖率达到70%,农村牧区清洁取暖率达到50%;到xx年,全旗清洁取暖率达到80%以上,建成区和城乡结合部清洁取暖率达到90%以上,农村牧区清洁取暖率达到70%以上;到20xx年,全旗清洁取暖率达到90%以上,建成区清洁取暖率达到100%,农村牧区清洁取暖率达到80%。通过积极推进清洁燃煤集中供暖、热电联产集中供暖、天然气供暖、电供暖、生物质供暖、太阳能供暖、工业余热供暖等因地制宜的清洁取暖方式,到20xx年基本形成以清洁燃煤、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为基础热源,以天然气、生物质、电能、太阳能等为补充的供热方式,用三年左右时间,基本实现全旗供暖清洁化。

  三、工作任务

  (一)巩固发展清洁燃煤集中供暖

  清洁燃煤集中供暖是实现环境保护与成本压力平衡的有效方式。未来较长时期内,仍应作为人口集中区域的基础性热源。要加快提升现有热电厂供热能力,加快热源和供热管网扩容改造,最大限度扩大集中供热面积,对符合节能条件的取暖建筑实现可供尽供。进一步提高热电联产机组和燃煤锅炉的环保要求,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用于供暖的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排放标准要求,研究应用水煤浆锅炉等高效清洁燃煤设备和环保锅炉高效燃烧应用技术。推动供热管网联网运行以及现有热电联产项目配套建设大型热水调峰锅炉联合承担供热。(各苏木镇、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旗工信和科技局、旗自然资源局、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应急管理局负责)

  (二)大力推广电供暖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出台蒙西地区峰谷电价,进一步降低了电供暖运行成本,为推广电供暖提供了电价支撑。我旗要采取以下方式推广电供暖,一是结合散煤替代工作,优先在农村牧区住户相对分散的地区实施碳晶、发热电缆、电热膜等分散式电供暖替代燃煤采暖;二是对燃气(热力)管网无法到达的城区、城乡结合部,实施储热式电锅炉、热泵等集中式电供暖;三是鼓励具备电供暖改造条件的学校、商场、办公楼等热负荷不连续的公共建筑采用分散式电采暖及电储能供暖,进一步降低热力管网热负荷;四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充分利用我旗风光资源优势,借鉴已有新能源供热项目,逐步扩大风电、光伏供热试点范围,提高新能源就地消纳能力。(各苏木镇、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旗工信和科技局、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能源局、旗应急管理局、杭锦旗供电分局负责)

  (三)有序发展天然气供暖

  燃气企业要与上游供气企业签订供气合同,制定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在落实气源的`前提下,可在城乡结合部通过城区天然气管网延伸以及LNG(液化天然气)CNG(压缩天然气)点对点气化装置,推进管网建设改造和应急储气设施建设适度发展天然气热电联产,推广采用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燃气壁挂炉等多种方式供暖。(各苏木镇、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旗工信和科技局、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自然资源局、旗能源局、旗应急管理局负责)

  (四)充分利用工业余热供暖,推进个别行业“煤改电”

  工业园区要统筹规划利用工业余热回收供暖,对具备工业余热供热条件的焦化、化工等企业,鼓励其采用余热余压利用等技术对周边村镇集中供热,并积极推广热泵、蓄热及中低温余热利用技术,进一步提升余热利用效率和范围,实现能源梯级利用在园区生产工艺需要热水(蒸汽)的各类行业推进储热式与直热式工业电锅炉替代燃煤锅炉。(各苏木镇、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旗工信和科技局、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能源局、旗应急管理局负责)

  (五)加大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

  1.加快推进生物质能区域供暖。大力推进城镇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民用供暖,在学校、医院、宾馆、写字楼等公共设施和商业设施,以及农村城镇等人口聚集区、加快发展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点对点或区域集中供热。加快推进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工业供热,在天然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工业园区,重点建设10蒸吨/小时以上的大型先进低排放生物质锅炉。

  加快推进生物质能分散式供暖。采用中小型生物质锅炉等为居民社区、楼宇、学校等供暖。因地制宜宣传推广农村卢用成型燃料炉具。在农村地区,大力推进生物质成型燃料替代散烧煤。选择具有代表性的乡镇,推进分散式生物质与太阳能、罐装天然气、电能等多能互补的清洁供暖示范项目的建设。

  2.因地制宜推广太阳能供暖。推进太阳能供暖与其他常规能源结合,实现热水、供暖复合系统的应用。鼓励在条件适宜的中小城镇、民用及公共建筑上推广太阳能供暖系统,在农业大栅、养殖场等用热需求大且与太阳能特性匹配的行业、充分利用太阳能供暖。(各苏木镇、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旗工信和科技局、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能源局、旗应急管理局负责)

  (六)加快淘汰“小锅炉”供暖

  要将淘汰和改造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燃煤锅炉纳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承压锅炉等特种设备的安全节能检验检测工作。结合清洁供暖工作,制定具体淘汰和改造计划。充分利用国家、自治区环保政策,积极争取各级资金支持,助力清洁供暖工作的推广。(各苏木镇、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杭锦旗分局、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七)强化清洁取暖政策措施保障

  一是强化政策保障。全面落实电供暖电价相关工作,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我旗取暖“煤改电”“煤改气”支持政策,降低运行成本,切实减轻用户负担。二是强化能源保障。加快天然气供应和电力保障能力建设,推进管道间互联互通和储气设施建设,加强电取暖区域配电网建设改造,保障“煤改气”“煤改电”工作顺利实施。三是强化财税用地保障。在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各类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加大财政投入,对高污染燃料设施淘汰和清洁化改造给予资金支持。支持参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居民供执企业享受相关的税费优惠政策。对清洁取暖项目建设用地,按照社会公益事业划拨使用。(旗财政局、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工信和科技局、旗自然资源局、杭锦旗供电分局负责)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为统筹推进我旗清洁取暖工作,决定成立杭锦旗清取暖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张培林担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起草有关重要材料文件,组织领导小组会议和有关工作会议,督查指导全旗清洁取暖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任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领导小组工作部署,根据部门职责及工作分工,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分别抓好落实。各苏木镇要成立相应机构明确职责,明确任务,抓好本行政区域工作落实。

  2.各苏木镇为本区域冬季清洁取暖工程的实施和安全保障责任主体。按照本实施方案,结合当地能源供给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环境保护、区域气候等特点,组织编制(修订)清洁取暖实施方案和年度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要科学制定近远期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选择适合当地的清洁取暖技术路线,合理规划热源、管网布局。严格按照要求合理安排建设时序,有序推进项目落地,加快清洁取暖项目建设,定期向旗冬季清洁取暖工作领导小组汇报项目进展情况。

  (二)严格监督考核

  各苏木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清洁取暖工作,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和“红线”意识,把安全和质量工作贯穿于清洁取暖的全过程。要坚持依法依规,坚决守住底线,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阳光运作。政府督查室要把此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督导内容,重点督导各单位履职尽责情况。要定期对各苏木镇、各部门清洁取暖工作推进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纳入五位一体考核体系。

  (三)做好宣传推广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基层宣传推广作用,通过各类媒体广泛宣传清洁取暖在安全、环保等方面的重要意义,普及清洁取暖政策知识,及时总结推广清洁取暖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提高公众清洁取暖意识,引导全社会支持和参与清洁取暖工作,营造出良好的社会舆论和工作氛围,形成多层面、全方位推进清洁取暖的强大合力。

供热实施方案 篇3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xx]15号)提出的工作任务,积极稳妥地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创新改造模式,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资金,推动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确保完成国务院确定的亿平方米改造任务,实现节约1600万吨标准煤。

  二、主要工作内容

  (一)逐级分解国务院确定的改造任务,落实具体项目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将国家分解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分解到所辖各市(区、县),并将分解结果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备案。

  2、各地根据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具体改造项目,确定项目时应坚持以下几点原则:

  (1)按照《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建筑能耗数据1采集标准》要求,对本辖区内既有建筑信息和能耗信息进行调查,优先将节能潜力大的项目确定为改造对象。

  (2)采取入户调查、问卷调查、集中座谈等方式,广泛听取居民、产权单位、供热单位等对实施改造及投资改造的意见,优先将各方主体改造意愿统一、改造资金落实的建筑确定为改造对象。

  (3)应以热源或热力站为单元,对其所覆盖区域内的供热系统、建筑围护结构为整体,进行统一规划和设计,同步实施改造。

  (4)对既有居住建筑进行抗震、结构、防火安全评估,对不能保证继续安全使用20年的建筑,不宜开展建筑节能改造,或者对此类建筑同步开展安全和节能改造。

  (5)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应力求与城市旧城区改造、建筑物修缮、城市及区域性热源改造等相结合进行。属于城市拆迁范围内的居住建筑不得列为改造对象。

  (二)确定城市改造实施方案

  1、各地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制定落实本地区改造任务的实施方案(编写提纲见附件1),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报省级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2、各地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在所辖市(区、县)制订的实施方案基础上,填写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汇总表(附件2)及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3),报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财政部备案。

  (三)组织实施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1、灵活选择融资模式

  各地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充分调动供热企业、能源服务公司、产权单位、居民个人及金融机构等各方面力量,通过企业自筹、受益居民投入、财政支持等方式筹措资金,进行热源及管网热平衡、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建筑围护结构节能薄弱环节等方面的改造。总结国内外实施改造的经验,改造的投资主体和回报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类:

  (1)供热企业改造模式。供热企业投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通过降低既有居住建筑的供热成本,收取新增用户的入网费和采暖费实现投资回报。

  (2)节能服务公司改造模式。节能服务公司投资改造,可从与供热企业协议的热费价差及改造后节省的能源费用作为收益回报。

  (3)单一产权主体改造模式。产权单位投资改造,可通过改造后节省的能源费用实现回报。

  (4)居民自发改造模式。居民个人参与投资改造,可通过实施热计量收费降低热费支出获得收益,同时可改善居住环境。

  (5)国际合作项目改造模式。改造主体通过申请国际政府间贷款、清洁发展机制项目(CDM)等,获得改造资金。

  (6)组合改造模式。以上几种模式的不同组合,例如供热企业、能源服务公司、居民在政府支持和协调下共同实施节能改造,供热企业负责一次管网的改造投资,能源服务公司负责室内供热系统的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的投资,居民负责门窗等透明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的投资。

  2、实施节能改造

  各地应参照《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另发)制定改造技术方案,并经必要的技术论证,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节能改造。节能改造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1)建筑室内采暖系统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应因地制宜,合理确定热计量方式,应优先实行热源计量和楼栋计量。室内采暖系统改造应以温度调控和热计量为手段、实现建筑节能为目的,不应仅局限于热量收费。改造应采用合理可行、投资经济、简单易行的技术方案。特别注意应根据既有室内采暖系统现状选择改造后的室内采暖系统形式,改造应尽量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干扰。改造后的室内采暖系统既要满足室温可调和分户计量的要求,又要满足运行和管理控制的要求。改造的供热采暖系统,必须明确一处供热企业和终端用户之间的热费决算位置,并在该位置上安装热量表。

  (2)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热源的节能改造方案应技术上合理,经济上可行。锅炉、热力站所采用的调节手段应与改

  造后的室内采暖系统形式相适应。锅炉房、热力站应对燃料消耗量、供热量、补水量、耗电量进行计量,动力用电、水泵用电、照明用电宜分别计量。燃气锅炉改造时应优先考虑设置烟气余热回收装置。室外供热管网改造前,应对管道及其保温质量进行检查和检修,及时更换损坏的管道阀门及部件。室外管网应进行严格的水力平衡计算,当各并联环路之间的压力损失差值达不到要求时,应在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

  (3)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的重点可根据建筑所处的气候区、结构体系、围护结构构造类型的不同有所侧重。改造前应首先对外墙平均传热系数、保温材料的厚度,以及相关的构造措施和节点做法等进行分析和评价,确定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的重点部位和重点内容。应优先选用对居民干扰小、工期短、对环境影响小、安装工艺便捷的围护结构改造技术。应首先考虑透明围护结构节能改造,提高门窗的热工性能和气密性,鼓励业主以参与投资的方式更换原有品质差的门窗。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工程必须确保建筑物的抗震、结构安全、防火和主要使用功能。

  4、开展全过程监管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对改造的施工过程进行全过程的质量监管,对实施主体结构节能改造的项目,应纳入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按照招投标的方式进行优化选择施

  工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部分必须满足现行强制性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当地建设主管应对改造项目的节能效果进行考核评价。

  (四)加强节能改造考核

  各省级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应委托能效测评机构对所辖地区改造项目的实际完成工作量及节能效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汇总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将委托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对节能改造项目实际节能量和供热计量实施情况进行抽样复评,对达不到预期节能目标的项目,分析原因,限期由责任方完成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预期目标的,不给予该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奖励。

  三、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核定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xx] 957号)文件要求,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核定将以改造工作量和节能效果为基本依据。

  (一)关于改造工作量的核定。节能改造的内容包括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三项,对应的权重系数分别为60%、30%、10%。其中:

  1、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的内容包括建筑外墙、门窗、屋面、地面及楼梯间等。改造后的主体部位传热系数、门窗气密性应满足国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地方标准要求高于国家标准的应满足地方标准要求)。

  2、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既有建筑采暖系统的计量改造,在楼前加装热计量装置,室内采暖系统应根据实际系统情况选择不同的计量形式及温度调控改造方式。改造后应具备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的条件,达到用户可以自行调节室内温度的目的。

  3、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包括热源、热力站、管网安装计量装置和水力平衡、气候补偿、变频等调控装置。此项改造为适应建筑外围护结构改造、室内供热系统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对热源及管网热力、水力工况造成的影响而进行,其改造工作量按对应的建筑外围护结构改造、室内供热系统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进行折算。

  (二)关于节能效果的核定。节能效果根据实施改造后的节能量确定。

  1、改造前建筑采暖能耗基线的确定。计划20xx年采暖期前实施改造的项目,其能耗基线可依据同类型、同种供热形式的建筑能耗统计数据确定。计划20xx年采暖期之后实施改造的项目,应在采暖季开始之前,在其对应的热源、热力站、改造建筑及小7区内其他非改造建筑楼前安装热计量装置,通过计量确定改造对象在改造前与改造后的采暖耗能。

  2、在保证相同室内温度的前提下,以热源为单元,对其所覆盖区域内的供热系统、建筑围护结构进行改造的,热源端的节能效果高于30%的,节能效果系数为,节能量高于20%的,节能效果系数为1;节能量高于15%的,节能效果系数为;以热力站为单元,对其所覆盖区域内的供热系统、建筑围护结构进行改造的,热力站节能量高于40%的,节能效果系数为;节能量高于30%的,节能效果系数为1;节能量高于20%的,节能效果系数为。

  四、进度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20xx年6月1日前将分解到所辖各市(区、县)的工作任务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备案。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20xx年6月15日前,将所辖各市(区、县)第一批和第二批启动的改造项目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备案。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于20xx年6月30日之前,制定完成改造实施方案,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20xx年采暖期开始前完成第一批改造项目,完成第二批项目供热计量装置安装。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组织体系。各地应加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协调机制,统一研究、协调、部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可委托当地墙改节能办、供热办等机构负责。

  (二)经济激励机制。中央财政已设立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专项资金,对实施改造的项目给予资金奖励支持。各地财政应按照国发[20xx]15号文件规定,对该项工作予以必要的资金支持,并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研究针对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经济政策,确保完成工作任务。

  (三)建立技术支撑体系。各地应依托当地技术能力强的大专院校、建筑科研机构等,为节能改造项目提供技术支持,完善适应本地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政策措施、技术标准、实施指南等。

  (四)考核评价

  1、国家层面考核。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将纳入全国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的考核范围,重点审定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任务完成进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检查结果将向社会公示。财政部将检查各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对中央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

  2、省级层面考核。各省级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应建立领导责任考核机制,将节能改造目标及任务落实到各级管理机构及人员工作绩效考核中。应对所辖承担改造任务的市(区)工作任务完成进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市级财政对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等方面进行考核。

  3、城市层面考核。各承担改造任务的市(区)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考核改造项目工作量、节能目标的完成情况,以及国家财政资金使用情况。每年要定期公布各改造项目的进展情况。

供热实施方案 篇4

  市城乡管委为加速推进我市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促进建筑节能和绿色转型,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xx〕14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意见》及《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科学合理供热、满足群众需求、落实节能减排任务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参与、用户配合原则,强化用户节能意识,调动供热企业积极性,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促进我市供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从20xx年开始,我市所有新竣工交付使用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全部取消按面积收费,一律实行按热计量收费;

  (二)到20xx年,完成既有大型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并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三)在“十二五”期间,全市已达节能50%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基本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实现按用热量计价收费;除民用计量外,逐步实施工业、商业等领域热能计量工作;

  (四)20xx年全市完成供热计量改革任务1000万,其中完成既有非节能建筑供热计量改造任务210万、新建建筑供热计量器具安装任务400万、既有节能建筑供热计量改造任务390万。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供热计量改革领导组。

  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兼任,副主任由市住建委副主任、市城乡管委副主任段洪和市热力公司经理担任;成员为市供热管理中心、市建筑节能中心、市建设工程质监站主要负责人。领导组办公室负责领导组日常工作,制定供热计量改造总体规划和有关政策,下达改造任务,审核改造方案,考核、督导、检查改造工作进度,批复各级奖励资金、补贴、银行贷款申报,协调解决供热计量改革问题。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大型企业也应成立相应机构,全面负责本辖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及相关工作。

  四、责任分解

  (一)结合节能改造同步组织实施既有非节能建筑供热计量改造,20xx年完成210万。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建筑节能中心、市建设工程质监站

  (二)通过施工图审查和施工验收环节严格把关,督促建设单位对新竣工建筑统一安装供热计量器具,20xx年完成400万。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建设工程质监站

  (三)通过动员产权单位,与开发建设、集中供热入网挂钩等方式,推动既有节能建筑供热计量改造,20xx年完成390万。责任单位:市城乡管委、市热力公司、市供热管理中心

  (四)负责供热计量器具和温控装置选型、购置及维护,推进全市供热计量收费工作。责任单位:市城乡管委、市供热管理中心、各供热单位

  (五)安排供热计量改造专项资金和居民住宅建筑供热计量周期性检定所需资金,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提供积极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六)修订完善供热计量收费两部制价格和收费细则。责任单位:市城乡管委、市物价局

  (七)建立市供热计量检测平台,监督检验供热计量器具,规范供热计量器具市场。责任单位:市质监局

  (八)从办理房屋销售和房屋初始登记环节开始,严把新竣工建筑供热计量器具安装关,供热计量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予登记发证。责任单位:市房产局

  (九)从今年起,新接入集中供热管网单位用户和居民小区未进行供热计量改造的,不予入网或供热。责任单位:市各热力公司

  (十)加强供热计量改革舆论引导和宣传工作。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xx年1月-4月):摸底调查、宣传动员、组织培训、出台相关政策、落实启动资金。

  (二)制定计划阶段(20xx年4月-6月):制定、审批全年供热计量改造计划,市、区签订目标责任书。

  (三)组织实施阶段(20xx年7月-20xx年9月):20xx年7月-10月,组织实施完成1000万供热计量改革任务;20xx年11月-20xx年9月,全面完成供热计量改革任务。具体工作由市区两级住建、管理部门协调产权单位、物业公司、供热单位有计划分步骤组织实施。(四)检查验收阶段(20xx年10月-12月):20xx年11月-12月,检查验收20xx年供热计量改革任务完成情况;20xx年10月-12月,对供热计量改革工作进行全面总结验收。

  六、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三个同步”(新建建筑工程建设与供热计量设施安装同步,既有居住建筑分户供热计量改造与节能改造同步,供热计量装置安装与供热计量收费同步),明确改造路径。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为主体的公共建筑率先进行供热计量改造,居住建筑按计划落实项目逐年进行,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坚持整体同步改造原则,以热源或热力站为单元进行统一规划设计,同步实施改造。

  (二)强化建筑设计、工程施工阶段主体责任。对新建建筑,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随建筑一并设计分户计量、分室调温和系统调控装置;不符合供热计量要求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施工单位要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要求安装分户供热计量、分室调温和系统调控装置,并将安装情况列入建筑节能施工现场公示内容。监理单位对供热计量安装工程实施监理,不符合设计要求的,限令施工单位整改;拒不整改的,报告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三)强化竣工验收、房屋销售阶段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对新建建筑组织竣工验收时,报请供热单位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对安装的分户计量、分室调温和系统调控装置进行查验把关。供热单位查验合格后,对供热计量装置加封保护、查表建档、入网供热。经竣工验收合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可进行验收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供热计量及节能措施等文字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四)加强工程建设、房屋销售阶段监督管理。各级建设、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不予办理规划许可、建筑节能设计认证备案,不批准开工建设;擅自开工建设的,不予批准房屋预售;已经建成或者销售的,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规划认可和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对不按规定进行规划、设计、施工的相关责任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对违反规定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和办理设计认证备案、节能专项验收合格书、竣工验收备案、规划认可证、房屋权属登记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五)强化供热单位计量收费实施主体责任。供热单位对符合供热计量收费要求的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必须实行按热计量收费;对不符合供热计量收费要求的新建建筑,供热单位不予供热;凡不按政府计划安排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追究供热单位责任。供热单位应与用热单位签订合同,由供热单位负责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选型、购置、维护、更换、定期轮换和计量收费。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选型购置要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供热单位应与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生产销售单位签订合同,明确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责任。选用的.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应经济适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标准,并取得节能产品认定和质监部门的型式试验报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用于热量结算点的热量表应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行首检和周期性强制检定,并接受计量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严禁使用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标准的热计量设施。供热计量装置初次安装费用纳入建房成本或改造费用,维护管理或更换费用纳入供热价格成本。居民住宅建筑供热计量周期检定费用由市级财政保障。

  (六)加强供热管网和能耗监测体系改造。为适应供热计量改革的需要,供热单位要对供热管网进行相应改造,安装水力平衡、气候补偿、变频控制等调控装置;安装热源、热力站、居住区、建筑物供热计量装置,建立供热系统能耗监测评价体系。各县(市、区)供热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供热单位能效考核,制定相应能耗指标;对煤炭品质、用量、锅炉供热量和热力站、建筑物、用户耗热量进行计算,实施供热能耗计量管理,对超过能耗指标的供热单位限期进行整改。供热管网改造和供热能耗监测体系建设由供热单位负责实施,国家和省级安排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中的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费用要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七)加强供热计量改造工程申报管理。供热单位应于年初向市、区供热主管部门上报当年《房屋供热系统分户控制和计量改造实施方案》和《供热系统分户控制和计量改造的楼栋明细表》,待审批后组织实施。施工单位每年4月份开始施工,9月底结束。负责自行维修供热设施的房屋管理单位应承担其管理范围内供热系统热计量改造责任,可通过签订合同,有偿委托供热单位对其房屋进行供热系统分户计量改造;也可与有资质的供热施工单位协商自行对房屋供热系统进行分户计量改造,工程完成后经验收合格,向供热单位移交维护、维修和管理权。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严格考核。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主要领导是供热计量改革第一责任人。市政府与各职能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年度供热计量改革目标责任书,建立供热计量改造目标责任制和问责制,实行月报制度,将供热计量改造成效列入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标准,并作为对供热单位负责人业绩考核的主要内容和供热企业特许经营年度考核必备条件之一。各级各部门要落实责任,真抓实干,勇于创新,扎实推进。市供热计量改革领导组每年进行总结评比,对积极推进供热计量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对完不成任务的,予以问责。

  (二)政策配套,有序推进。在供热计量改革推进中,要及时修订《市供热计量改造专业规划》,制定《市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健全《市供热计量审核验收规程》,出台《市供热计量表温控装置的选型采购检定安装维护管理实施细则》、《市供热计量改造融资及奖励管理办法》,确保政策配套、有序推进。

  (三)广泛宣传,舆论引导。要充分发挥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作用,宣传供热计量改革的必要性、紧迫性和重要意义,节能减排有关

供热实施方案 篇5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和清洁取暖工作的决策部署,构建绿色、节约、高效、协调、适用、安全的清洁供暖体系,圆满完成清洁取暖试点项目确定的目标任务,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20xx年清洁取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建城建字〔20xx〕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xx年年内,城区、县城完成清洁取暖改造273万平方米(城区180万平方米,县城93万平方米),农村地区完成清洁取暖改造20万户;城区、县城完成建筑能效提升90.24万平方米(城区48.39万平方米,县城41.85万平方米);完成农房能效提升1753户。

  二、实施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积极稳妥推进。坚持政府推动、属地负责、企业为主,以乡镇(街道)、村(社区)为单位整体推进,农村以平原地区为主。近三年内列入拆迁计划、长期无人居住和自愿放弃的住户暂不实施清洁取暖改造。农村地区清洁取暖以政府补贴为主,鼓励企业以不同形式参与建设,确保群众在合理范围内负担;涉及“一户多宅”的,原则上按一户一宅进行补贴,其余住宅由用户与实施主体协商处理、费用自行承担。

  (二)坚持因地制宜,科学确定方式。本着“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宜可再生能源则可再生能源”的原则,立足本地资源禀赋、基础设施、居民经济能力等条件,坚持“以电定改、以气定改”,做到“先立后破”,科学制定多元化清洁取暖改造技术路线。充分利用热电联产、工业余热等作为热源,加快推进供热管网向农村地区延伸。在市政供热管网未覆盖的区域优先推广燃气、电力、地源热泵、污水源热泵、生物质锅炉等区域集中供热方式。对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的`区域,实施分散式电代煤、气代煤、太阳能供暖改造,电代煤改造以空气源热风机为主。实施农村地区光伏试点建设,将清洁取暖和清洁能源建设相结合,推动“双清”暖心工程。

  (三)坚持“五个统一”,确保工程质量。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积极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提升工程。对农村地区分散式清洁取暖工程要统一标准、统一质量、统一施工、统一价格、统一运维,切实保障群众取暖效果,建设群众满意工程。

  三、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给予清洁取暖改造定额奖补,连续支持三年,每年奖补标准为3亿元,市级财政三年奖补4亿元,剩余资金由各县(市、区)、功能区筹措安排。

  (一)集中供热项目。城区、县城实施改造的市政集中供暖用户,按照有关规定缴纳配套费和取暖费,计入任务但不享受清洁取暖补贴政策;集中供热向农村地区延伸的项目,对换热站、二次管网、户内暖气片等设施建设和安装,按照最高6000元/户进行补贴,其中中央及市级财政承担3000元/户。

  (二)区域集中供热项目。对农村地区实施地源热泵、污水源热泵、空气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的区域集中供热项目,依据建设项目的供热面积,对热源站、二次管网、户内暖气片等设施进行建设和安装,按照最高83元/平方米进行补贴,其中中央及市级财政承担25元/平方米;对实施燃气锅炉、电锅炉等非可再生能源的区域集中供热项目,依据建设项目的供热面积,对热源站、二次管网、户内暖气片等设施建设和安装,按照最高67元/平方米进行补贴,其中中央及市级财政承担20元/平方米。

  (三)农村地区分散式电代煤、气代煤项目。运行补贴费用由县级财政承担。

  1、分散式电代煤项目:对电采暖设备和用户表后线路的购置安装费用,按照最高6000元/户进行补贴,其中中央及市级财政承担3000元/户。

  2、对燃气壁挂炉购置安装及村(社区)内供气管网等设备建设费用,按照最高6000元/户进行补贴,其中中央及市级财政承担3000元/户。

  3、一户一表居民电代煤用户,采暖季(11月至次年3月)用电按照居民阶梯电价第一档电价标准执行,居民用户可自愿选择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采暖期按照0.2元/千瓦时的标准补贴给用户,每户每年最高补贴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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