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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档案管理制度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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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档案管理制度集锦(精选28篇)

公司档案管理制度集锦 篇1

  一、遵守国家《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学习贯彻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协助本部门领导搞好贯标工作。

  二、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合同台帐,运用微机实现建设工程合同动态管理。分析汇总各时期合同签订及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为领导及相关部门提供及时、准确、真实的数据信息。

  三、按照建设工程投标评审程序做好建设工程《合同评审记录》及《合同会签》,及时发送建设工程合同文本到相关部门,并做好发送登记。完成每年度合同文本的装订、立卷、归档,做到建设工程合同台帐与文本档案相统一,完备、整洁、规范。

  四、建立分包合同及各类经济合同台帐,整理备案分包合同及各类经济合同文本。

  五、严格保守企业经济机密。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公司档案管理制度集锦 篇2

  一、总则

  (一)为了规范集团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加强对人事档案的收集、补充、鉴别、汇总整理、借阅、借用、转递、保管等工作流程的内部管理监控,维护集团人事档案的规范性和保密性,根据国家人事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和集团档案管理制度等有关制度,结合集团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集团系统内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二、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一)综合办公室安排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对人事档案的收集、补充、鉴别、整理、借用、借阅、转递、保管、规范等管理工作,原则上管理人员档案资料终身保存,普通员工档案至少保留两年;

  (二)集团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1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保密制度,保护档案的安全,不得泄露档案内容,做好人事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2 .根据集团公司人事档案工作具体情况,完善各项必要的规章制度,坚持原则,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办事;

  3 .收集、鉴别和整理人事档案材料,办理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等工作。及时登记人事职务、工资、职称等的变动情况,为有关部门提供人事档案信息;

  4 .积极主动地去发现人事档案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定5期向部门领导请示报告工作;.积极参加档案管理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借阅人事档案资料。

  三、纸质资料管理

  (一)收集综合办公室档案专管员在收集人事档案资料时,要仔细核对资料信息,保证资料完整、真实、有效,资料收集齐全后须及时整理归档。

  (二)整理

  1 .人事档案分类人事档案纸质资料大致分为基础档案资料、

  辅助档案资料、离职档案资料三大类;其中基础档案资料和辅助档案资料属于在职期间的资料,离职档案资料是员工离职时需要办理的资料。

  (1)基础档案资料入职基本资料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部门、职位、岗位、出生年月、年龄、民族、籍贯、政治面貌、身份证号码、学历、专业、学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紧急联系人姓名地址单位联系电话、入职时间、项目经历、家庭情况,工作履历等;

  员工入职相关审批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入职审批表、员工薪酬说明书、新员工提供的以前工作成果文档(如需要)等;员工各类证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资格证、驾驶证、各种专业证书、比赛获奖证书等等;员工各类在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转正申请书、试用期员工转正定级考核表、每年度工作总结等;

  (2)辅助档案资料

  ①辅助档案资料是指除了基本资料以外的其他在职期间的档案资料,这部分档案资料会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的更新。

  ②辅助档案资料分类累积类资料:是指不可用新版替代旧版的辅助档案资料,这一类资料需要累积存入人事档案中;更新类资料:是指可用新版替代旧版的辅助档案资料,这一类资料仅需用新版替代旧版存入人事档案中即可(旧版抽出,新版存入)

  ③辅助档案资料(累积类)主要包括:培训学习)总结资料、任免类文件、调动交接资料共四类;

  ④辅助档案资料(更新类)主要包括: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和体检资料共两类。

  (3)离职档案资料离职档案资料是指在办理离职手续时需填写、上交、归档的档案资料。

  四、档案组卷、存放规定

  1.设立专用的档案柜。档案存入箱柜时排列系统,重要档案要专柜存放。

  2 .以部门为单位,分类设置基础档案资料、辅助档案资料及离职档案资料档案盒,将每位员工的人事资料对应存入部门人事)32Cnl6cm档案袋的分类文件盒中,必要时可统一使用(长(宽)*(22Cnl高)*的档案盒存储档案。

  3 .档案盒背侧应当贴有人事基础档案资料、人事辅助档案资料及人事离职档案资料及档案号。

  4 .档案盒内首页应当设置档案索引表。

  5.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用统一的'报告纸、拟稿纸书写。

  五、电子档案管理

  电子档案管理对应于纸质人事档案,即将员工档案原件用扫描的形式,保存一份完整的电子档案,同样设立人事基础档案资料、人事辅助档案资料及人事离职档案资料文件夹,以部门为单位存入。为后续的查阅与调取提供便捷;也可防止因意外致使原件丢失、破损、被盗窃、被毁损等情况出现;

  1 .电子信息录入:综合办公室档案专管员必须在员工入职(含新入职人员、离职返聘、实习人员)当天及时对其所有相关个人信息进行初始录入,部分暂未收集到位的资料信息需在员工入职后一星期之内全部录入公司人事管理系统。

  2 .电子信息更新:员工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需及时对其电子信息进行更新。

  六、监督与处罚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综合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1、擅自向外公布、泄露档案材料的;

  2、擅自涂改档案内容或伪造档案材料的;

  3、利用职务便利调取档案资料谋取私利的。对前款所列情形负有责任的单位或直接责任者,要视情节的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开除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生效。

公司档案管理制度集锦 篇3

  一、制度内容

  为做到客户服务部与客户的良好沟通,把握客户的人员构成、公司性质、物业费交纳情况等,有必需建立一套综合的客户信息系统,而客户档案可以帮忙客户服务部以最便捷的方式供应以上信息。因此,为充分利用客户信息并管理好这些信息,特建立此制度。

  二、管理目标

  客户档案资料全面、精准、有效。

  三、适用范围

  客户档案资料的管理紧要是收集、整理、归档及使用四个环节。

  一般客户档案包含以下的。资料:

  1、收集客户单位资料

  2、客户缴费记录包含各样应付之押金

  3、客户装修工程文件

  4、客户迁入时填具之资料

  5、客户资料增补

  6、客户联络资料

  7、紧急事故联络人的资料

  8、客户与管理处往来文件

  9、客户违规事项与欠费记录

  10、客户维护和修理记录

  11、客户投诉记录

  12、客户单位有关的工程档案(与二次装修工程有关资料)与工作程序

  四、注意事项

  1、适时上行下达客户与管理之间的学问、报告、通知、通报,传送文件应适时、精准,认真地登记并制作各种表格。

  2、协调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加强横向沟通;

  3、做好与客户有关各类文件的档案工作,并定期整理,以备随时查询及跟进;

  4、接听客户投诉,解决客户投诉;

  5、接听客户工程报修电话,适时联系修复。

  4、物业公司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1、办公室负责指定接待员、档案员负责业主档案的信息收集、管理及整理工作;

  2、专管人员须将业主的档案资料分户建立、逐一保管,建立统一目录,同时建立电子档备份。各类信息认真排列,以便查阅;

  3、客户信息档案的'内容包含:业主收楼及验收文件、装修文件、日常维护和修理文件、缴费文件、回处理文件及投诉建议等其他文件;

  4、专管人员须认真填写各项记录表,纸文档与电子文档同时进行。适时跟进业主档案的更改,保证信息的精准性;

  5、业主档案信息应严格管理,注意保密。严禁非相关人员查阅,以保护业主的隐私,维护公司良好形象;

  6、为确保文档安全,文件柜要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虫工作;

  7、业主档案永久保管,适时与业主沟通,适时更改业主信息,保证其精准性。

公司档案管理制度集锦 篇4

  为贯彻落实《机关档案管理规定》,近日,全国人大机关重新修订了《全国人大机关档案管理办法》,并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机关党组书记杨振武批准同意,印发机关各单位、各部门施行。

  《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的颁布施行是国家档案局在新形势下推动机关档案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是进一步依法加强机关档案科学规范管理的一个重要抓手。《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具有很好的普适性、实用性和创新性,为机关档案工作转型升级提供了重要依据。全国人大机关以学习贯彻落实《机关档案管理规定》为契机,深入开展档案法治宣传教育,以规范档案管理工作流程为目标,贯彻落实依法依规治档的本质要求,将标准化、精细化、流程化作为档案工作的重要任务,进一步完善档案管理体制机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高度重视,及时召开座谈会组织机关兼职档案员进行学习讨论。档案处认真学习领会《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结合全国人大机关档案工作的实际情况,启动《全国人大机关档案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

  在修订工作中,档案处坚持加强宣传、集思广益,广泛征集修订意见。通过举办档案工作学习班、召开座谈会、印发征求意见稿等形式,使机关32家立档单位和各单位、各部门兼职档案员广泛参与到此次修订工作中。征求意见稿经历了“三上三下”的修改过程,充分吸收了国家档案局档案馆(室)业务指导司机关档案业务指导处的意见。此次修订工作共对现行办法进行了42处修改,新增条款15条,对19条条款作出重大调整,保证新修订的《全国人大机关档案管理办法》适应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机关档案管理工作需要。

  修订工作同时坚持统筹协调、与时俱进,积极创新机关档案管理工作体制机制。新修订的《全国人大机关档案管理办法》首次明确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牵头的机关档案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处理全国人大机关档案工作重大事务和重要事项,要求机关各立档单位建立以主要负责同志、分管档案工作领导、专职或兼职档案员、业务人员组成的4级档案工作机制,为机关档案工作的明确责任、分级管理、齐抓共管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按照新时代机关档案工作信息化要求,针对全国人大机关数字档案室建设情况,结合《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的精神,《全国人大机关档案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全国人大机关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技术要求和工作部署,保证全国人大机关档案信息化建设有规可循、安全规范。

  此次修订的《全国人大机关档案管理办法》完整覆盖机关档案收集、整理、保管、鉴定、利用、编研等各个工作环节,明确要求档案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具有较强的规范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对做好新时代全国人大机关档案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公司档案管理制度集锦 篇5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符合会计基础规范化的要求,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计档案立卷管理办法

  1、会计凭证:每月做好的会计凭证必须在下月5日内进行顺号、查对、清点,检查凭证是否都符合规定,然后按每本50号装订成册,凭证封面标名每月共几本、每本凭证的编号,再将装订成册的凭证按顺序立案存档,使查找凭证方便、快速、一目了然。

  2、会计报表:每月做好的会计报表必须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财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并由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再将会计报表按年份顺序存放,立案归档,以便查找。

  3、会计帐本:每月结帐后,将打印出来的会计帐簿加具封面,装订成册,标明帐户名称、顺序号、标上标签,将会计帐簿按年份顺序存放,立案归档,以便查找。

  4、财务文件:财务文件、审计报告等按文件内容进行分类,按立案时间打出文件清单,标上标签、编上编号,便于查阅。

  二、会计档案调阅管理办法

  借阅档案必须按正常手续进行,财务部查阅档案资料,要求当天查阅当天归放原处;审计人员查阅档案要有借阅手续;外调档案,必须经财务部主管批准,并付上借阅档案借据,写明借调日期、用途、档案名称、份数、归还时间等,方可借出档案。档案管理人员要根据借调档案规定,到期及时催收归还档案,确保档案完整无缺。

  三、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1、会计凭证:

  ①原始凭证、记帐凭证保管期限为15年;

  ②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管期限为3年;

  2、会计帐簿:

  ①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保管期限为25年;

  ②明细帐保管期限为15年;

  ③总帐保管期限为15年;

  ④辅助帐簿保管期限为15年;

  ⑤固定资产卡片在固定资产清理报废后保存5年。

  3、会计报表:

  ①月、季度会计报表保管期限为15年;

  ②年度会计报表保管期限为永久。

  4、其他:

  ①会计移交清册保管期限为15年

  ②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保管期为永久

  ③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保管期为永久

  ④银行存款对帐单保管期限为5年

  四、会计档案销毁

  根据会计档案保管期限,销毁会计档案时,到期限的档案必须列出详细的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编号、册数、起止年度、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并有档案管理人员签名、财务部主管签名、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会计档案销毁时应由上级主管部门派员监销。

公司档案管理制度集锦 篇6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 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 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七条 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八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第九条 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第十条 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十一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十二条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第十四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五条 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第十七条 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第十八条 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第十九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二十条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一条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承接业务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当由原各单位保管。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需要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的,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二十五条 单位的会计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携带、寄运或者传输至境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单位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应当在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中,明确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及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 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不具备设立档案机构或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条件的单位和依法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其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档案局,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同时废止。

  附表:1.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2.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公司档案管理制度集锦 篇7

  一、文书档案归档制度

  1、各部门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交行政部统一管理。

  2、各部门形成的文件、材料由兼职档案员收集、审定、整理 、立卷。

  3、归档的文件材料应齐全、完整、准确可靠无缺页、破损现象。

  4、下发文件不仅要在硬盘、软盘中保存留档,还应留有书面材料存档。

  5、凡归档的文件必须留原件存档,书写整齐,用毛笔、蓝黑色钢笔、碳素笔抄写,如有不符合要求的档案员有权退回原部门重新书写。

  6、重要文件如部门需用可进行复印,但原件必须归档。

  7、机关工作人员外出学习、考察、参加会议带回的文件、一律交办公室统一登记、立卷、归档管理。

  二、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1、认真学习专业知识,贯彻执行《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维护党和国家利益,工作尽职尽责,自觉遵守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公司各种档案资料的收集、分类、整理、编目、排列、上架、保管、借阅、鉴定、销毁、移交等工作,均由文书部门或业务部门进进整理、归档,并定期向本机关档案室移交。

  三、机关领导人和承办人员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应及时交给办公室文书人员,统一进行归档文件整理。

  四、凡本单位参加外出学习、考察、参加各种会议的人员返回单位后,三日内必须将所带回的资料、材料、文件的原件交给办公室文书人员,统一进行归档文件整理。

  五、各业务科室在办件过程中形成的材料、文件和所需的要件,按一件一卷的原则,由本科室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六、机关文书部门或业务部门应在第二年上半年向本机关档案室移交档案,并办理移交手续。

  七、机关财务部门应把会议档案保管二年期满后,在三月末之前移交本机关档案室,并办理移交手续。

  国土资源专业档案立卷归档制度

  为了做好国土资源专业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不断提高立卷质量,制定本制度。

  1、凡是在国土资源管理办件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按照归档范围和一件一卷的原则,由形成部门统一立卷。

  2、要保证归档材料齐全完整,坚持谁主审,谁立卷的原则,做到案结卷成。形成档案的有机联系,便于查找和利用。

  3、国土资源专业档案的立卷,以国土资源专业档案的形成单位为单元,在保持项目材料的完整性、成套性的基础上,按照办件程序所需的要件和批件,组成案卷。

  4、卷内材料要准确一致,整卷内不能有铅笔、圆珠笔和复写5、案卷内要填写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卷内目录置于卷首,备考表置于卷尾。目录和备考表都不算页数。

  6、编页号。用铅笔在每卷页文字的右上角或背面的左上角填写顺序页号,不能有误和遗漏。

  7、卷内文件材料要去掉金属物,并对破损材料要修补。案卷装订要整齐美观,不掉张页,采用三孔一线的装订方法。

  8、拟写案卷标题。案卷标题要简明确切,能够正确反映案卷的内容和成份。

  9、立好的案卷要按永久、长期、短期三种保管期限分开,按要求填写案卷封皮,注明专业档案的种类,按保管期限、时间顺序,并编写案卷目录并要求打印,一式三份,于每年五月末之前,要立好前一年的卷,连同案卷目录向本单位档案室移交文书档案归档文件整理制度为做好文件材料的归档文件整理工作,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进行整理、归档,结合我局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凡本单位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按照归档范围,由各科室统一交到办公室进行归档文件整理。

  2、多份文件为一件的文件材料必须要用卷绳三孔一线装订到一起,永久或定期的文件材料都要装订。要求永久的单份文件材料也要用卷绳装订,文件材料张数特别少的要在文件的左上角用胶水粘好。定期的单份文件材料可用书钉装订,不许有散页。

  3、多份文件为一件的文件排序,来文首先是文件阅办单,然后是正文;发文首先是正文,然后是发文签批单,最后是底稿;转发文在前,被转发文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批阅文稿和签字一律用炭黑或蓝黑的钢笔或炭素笔不能用铅笔和圆珠笔。

  4、采用年度一-保管期限-一问题分类法进行分类。即在同一年度下将归档文件按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再在保管期限下面按问题分为党群类、行政类、业务类。

  5、组件后在归档文件的首页上端居中空白位置盖上归档章。在归档章内要注明全宗号、年度、室编件号、问题、保管期限

  6、按保管期限对归档文件材料进行编号,一个保管期限排一个流水号。在同一保管期限内重要的文件材料排在前边。文件材料的排序一定要规范,党、政分开,排列清晰,便于查考。

  7、归档文件目录和卷盒封面内容要填写淸楚完整,不得漏项,填写归档文件日期单位数要用0占位。

  8、归档文件目录要求打印,一式六份,以备档案进馆时所用

  9、每年五月末之前,要立好前一年的卷,连同归档文件目录向本单位档案室移交。

  会计档案立卷归档制度

  会计档案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机关会计档案是机关在经济管理和会计核算活动中产生的,是记录和反映机关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1、机关会议档案的整理原则是:财务部门每年形成的财务档案应由财务部门按照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装订成册,整理立卷。

  2、机关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是机关内其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银行对帐单、工资表等有关会计核算专业材料。

  3、 整理会计档案时鉴于过去没有在报表、帐簿、凭证的封面或背面上设计档号的,在整理时应该补上,档号主要包括机关名、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盒号、保管期限等项目。

  4、对于破损、缺页、装订不牢固或不规范的案卷,应由财务部门负责修补和装订,使其达到归档要求,保证归档档案宗卷的质量。

  5、会计档案案卷的编号,应以每一本报表、一本帐簿、一本凭证各自给一个案卷号。

  6、会计档案的排列,要在年度内先把内设机构按先后顺序排好,然后将各内设机构中的报表、帐簿、凭证按永久、25年、15年、10年、5年的顺序排列,一年编一个案卷流水号。

  7、拟制案卷标题,要根据会计档案每卷的具体内容进行批制,使其能完整、准确的反映卷内内容。

  8、编制会计档案案卷目录,要在整理立卷的基础上进行。逐卷填写。一式三份,一份备日常使用,其余两份一并交给档案室。

  9、会计档案的归档时间是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在财务科保管二年期满后,由会计部门编制案卷目录及清册,在三月末之前移交给档案室,并办理移交手续。

  声像档案立卷归档制度

  声像资料是国家档案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做好声像档案立卷归档工作,结合我局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声像档案的归档范围是机关在职能活动中反映主要事件、会议、人物、主要活动及有历史价值的资料。

  2、凡本单位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种声像、档案,由形成部门统一立卷,在每年五月前向档案室移交。

  3、归档的声像资料要根据形成的时间、作者、内容、重要程度,形成规律和联系组卷,使声像档案能正确反映工作实际,便于查找利用。

  4、按要求填写好卷内目录,编好号码。

  档案利用制度

  1、凡本单位人员利用档案,须严格履行查阅登记手续,注明查阅目的,用后及时反馈利用效果。

  2、外单位的人员查阅档案,必须持单位介绍信并办公室主任批准方可查阅。

  3、因工作需要拟抄录的档案材料,须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并经检查校对后方可带出。

  4、档案资料一般不借出室外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借出时,须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借出时间不得超过两周,到期仍需继续使用,要办理续借手续。

  5、如查阅秘密、机密的档案,须请示本部门领导并由档案办公室主任批准;查阅党委会议记录、班子会议记录的须经主管jU长批准。

  6、对借阅的档案,要保持完整清洁,严禁私自拆卷、勾画、涂改、撕页、照相。借出的档案要严格保管,不准转借他人,对将档案丢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7、查人员要遵守保密制度,严禁把档案内容向无关人员泄漏,违者按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档案利用效果登记制度

  一、利用者利用档案完毕,利用接待人员要及时进行利用效果的收集工作,对不能当场体现的,利用接待人员要跟踪收集。

  二、凡利用者利用档案即时取得效果的,请利用者当场填写利用效果,并签名确认。

  三、利用者在利用档案后,无法当场确定利用效果时,应将”利用效果登记表”带回,而接待人员要及时催缴”利用效果登记表”。

  四、档案员收回的"利用效果登记表",应及时整理。

公司档案管理制度集锦 篇8

  一、目的

  为了对人事档案进行妥善保管,能有效地保守机密。维护人事档案材料完整,防止材料损坏,规范人事档案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人事档案的执行管理。

  三、职责

  3.1 人力资源部人事管理课负责人事档案的建立、归档、保存、定期检查核对、转递、保密、统计等工作。

  3.2 人事档案管理:集团公司人事管理课(宁波地区)负责本地区所有分公司、直属部门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外地分公司的员工人事档案管理由当地人事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工作。

  3.3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为本制度的归口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各部门、分公司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本制度的编制及落实执行工作。

  3.4 集团公司企业委员会负责本制度的审议及授权主管人签核,总裁负责本制度的批准执行。

  四、人事档案管理的内容

  4.1 员工人事档案归档及管理:新员工入职时将《员工应聘申请表》及相关证件(毕业证书、身份证、各类技术认证证书)复印件提交人事管理课,人事管理课根据《员工应聘申请表》建立员工人事档案(内容包括:该员工的应聘、录用、劳动合同、考核、薪资、福利、奖惩、培训等相关资料)并及时归档。归档的流程为首先对新的员工人事档案材料进行鉴别,其次按新员工的所在部门以及职务、性别等进行分类并确定其归档的具体位置并且在目录上补登新员工人事档案材料的名称及有关内容,最后将新员工的人事档案材料归档。

  4.1.1确立两级档案管理制度:一级员工人事档案为员工入司随转的人事档案材料。二级档案为员工入司以后的任职情况、培训情况、工资调整情况、学历及职称变化情况、历年考核情况及员工基本情况复印件备查材料等。

  4.1.2员工人事档案自员工到岗之日建立,每人一份,按部门、职务归类。员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将该员工人事档案的'材料归入公司离职员工人事档案类。

  4.1.3员工合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在《员工离职通知单》上签字,确认无遗留问题;员工相关档案调入单位时,人力资源部核对档案材料,密封该员工人事档案,连同开具的《档案材料转移单》及其它有关材料,转至调入单位并归档。

  4.2 检查核对:人力资源部人事管理课档案管理员要定期(每月25日)对员工的人事档案进行检查核对并在《员工人事档案统计表》上签字,确保员工的人事档案的完整、安全。但是下列情况下,也要进行检查核对:突发事件后,如被盗、遗失、或水灾火灾之后;对有些档案发生疑问之后,如不能确定某份材料是否丢失;发现某些损失之后,如发现材料变酶、发现虫蛀等;检查完毕后必须在《员工人事档案统计表》上确认签字。

  4.3 转递(员工异动):档案转递过程如下,人事管理课档案管理员取出要转走的员工人事档案并在档案帐册上注销该员工的人事档案并填写《转递人事档案通知单》,按发文要求包装、密封。在转递过程中应遵循保密原则并且要求收档单位在回执上签字盖章。

  4.4 保密制度:由人事管理课档案管理员负责人事档案管理。不得将人事档案材料带到公共场合。公司人事管理课对接受员工原单位转递而来的认识档案材料内容,一概不得加以删除或销毁,并且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擅自向外扩散。

  4.5 统计:人事管理课每月25日须对员工人事档案的数量、人事档案材料收集补充情况、档案整理情况、档案保管情况、利用情况进行统计并填写《员工人事档案统计表》。

  4.5.1人事档案统计分类:履历及相关证件材料、鉴定及考核材料、评聘及奖惩材料、其他可供公司参考资料。

  4.5.2 人事档案统计信息要及时更新,人力资源部根据人员流动情况每月25日必须将相关人事档案的统计情况更新并填写《员工人事档案统计表》,提报人力资源部总监审核。

  五、员工人事档案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

  查阅员工人事档案应经人力资源部总监(或总裁)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档案管理人员和查阅者不得私自增删、涂改、泄露档案材料内容。

  六、相关支持文件及记录

  员工应聘申请表

  转递人事档案通知单

  员工离职通知单

  员工人事档案统计表

公司档案管理制度集锦 篇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x 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项目档案在工程建设、管理、维护及综合验收中的作用,确保项目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项目档案是指公司开发房地产项目整个过程中形成的项目工程技术类档案资料。主要由建设工程前期文件资料、施工技术文件资料、竣工图、竣工测量文件资料、建设(施工)监理资料、声像资料等六个部分组成。

  第三条 综合管理部为公司项目档案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档案管理及个分、子公司项目档案管理的指导工作。综合管理部、前期管理部负责工程前期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项目工程部负责施工技术资料、竣工图、竣工测量文件资料、建设(施工)监理资料、声像资料的收集、整理、审核、组卷等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控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遵照执行,参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档案的分类

  第五条建设工程前期文件资料

  (一)可行性研究资料

  1、项目建议书及批复;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3、项目评估意见;

  4、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5、设计任务书、计划任务书;

  6、选址意见书。

  (二)基础、设计、施工前准备资料

  1、基础资料

  (1)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设计、勘察报告、地质图、勘察记录、化验、试验报告、重要土、岩样及说明;

  (2)地形、地貌、控制点、建筑物、构筑物、测量定位及观察记录;

  (3)水文、气象、地震等其他设计基础资料。

  2、设计文件

  (1)初步设计文件资料: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设计说明书、工程概算、工艺设备初步设计;

  (2)技术设计:建筑、结构、给排水、采暖、通风设备等图样,说明书、工程预算、计算书、材料表等;

  (3)施工设计:施工图、施工说明、设计计算书、施工预算;

  (4)经过批准的施工图审查报告、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3、施工准备资料

  (1)征用土地批准文件及红线图;

  (2)拆迂文件、补偿安置协议书;

  (3)环保、卫生、防疫、消防、人防、抗震、文保、白蚁防治、城建档案等部门审查意见书及认可文件资料;

  (4)水、暖、电、有线电视、煤气供应协议书;

  (5)建设工程规划(规划用地)许可证(附图、附件),施工许可证;

  (6)工程项目参加单位(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单位)工程项目材料的采购招标、投标、中标文件资料及合同、协议、工程质量监督委托书等。

  第六条 施工技术文件资料

  (一)开工报告,停工、复工报告;

  (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三)图纸会审纪要;

  (四)工程技术、质量、安全措施交底;

  (五)工程定位放线、测量记录、验线记录;

  (六)土壤试验记录、试桩记录、打桩记录、桩位复核记录、桩承载试验记录、桩位竣工总平面图;

  (七)地基验槽记录、地基处理记录、地基钎探记录;

  (八)基础、主体中间验收记录,构件吊装记录;

  (九)混凝土施工日记;

  (十)技术复核记录;

  (十一)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包括安装工程);

  (十二)工程沉降观测、变形观察记录;

  (十三)主要建筑安装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

  (十四)构件合格证;

  (十五)砂浆、混凝土试块试验报告;

  (十六)水、暖、电气等设备工程检查、试验、运行调试记录;

  (十七)工程变更设计联系单;

  (十八)混凝土缺陷修补记录、补强记录;

  (十九)工程质量事故及处理材料;

  (二十)其他特种记录(沉井、沉箱等);

  (二十一)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

  (二十二)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

  (二十三)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

  (二十四)竣工报告;

  (二十五)交工验收材料;

  (二十六)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工程质量合格鉴定资料;

  (二十七)施工技术总结,工程监理总结,工程试运行记录;

  (二十八)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纪要、备案表;

  (二十九)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十)工程质量保修书;

  (三十一)工程决算、决算审计。

  第七条 竣工图文件

  (一)建筑安装工程

  l、各类建筑、结构专业图;

  2、各类电气专业图;

  3、电信专业图;

  4、煤气专业图;

  5、各类给、排水工程专业图;

  6、供热、冷专业图;

  7、有关消防、抗震、楼字智能、电梯、工艺等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工程

  1、总平面图;

  2、纵断面图、横断面图、结点详图;

  3、构筑物结构图;

  4、各种管线特征点图;

  5、管网综合图。

  第八条 竣工测量文件资料

  (一)综合性资料

  1、竣工测量(地形、地下管线)技术资料;

  2、竣工测量施测方案;

  3、竣工测量技术总结及测量精度分析;,

  4、竣工测量所用仪器的各种检测资料。

  (二)控制资料

  1、管线控制,加密控制点的观察手簿

  2、光电测距记录;

  3、水准观测手簿;

  4、平面、立面求算值的计算书;

  5、控制点分布略图、成果表。

  (三)地形测量资料

  l、地形及各种地下管线绘原图、印刷原图;

  2、图根点及碎部座标的观测手簿及成果计算书。

  第九条 建设(施工)监理资料

  (一)由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报审表;

  (二)监理规划、监理细则;

  (三)监理通知、不合格工程项目通知;

  (四)工程延期、费用索赔审批表;

  (五)工程部分暂停报告;

  (六)工程移交证书。

  第十条 声像资料。主要记录和反映工程开工、施工及竣工各阶段中重大事件、主要环节的声像资料。如反映工程全貌的变化、方案论证、领导视察、隐蔽、基础施工局部(全貌)、重大技术和工艺施工、安装等有关照片、图像、录音材料及文字说明。

  第三章 档案的收集和归档

  第十一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综合管理部、前期管理部、项目工程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项目建设资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保管工作。及时将办理完毕或有关人员保存的文件资料收集齐全,加以整理,以确保资料的完整

  第十二条 有关人员在收集、整理档案资料时,应按城建档案技术标准严格把好质量关。

  第十三条 档案资料上所反映的图形尺寸、材质、规格等内容须图物相符,做到字迹清楚、图面整洁、规格统一、反差良好、签字手续完备。

  第十四条 凡由易褪色书写材料(如复写纸、热敏纸等)形成的文件资料应附复印件。

  第十五条 档案文件资料不得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圆珠笔、铅笔)书写、绘制。

  第十六条 照片(含底片)和声像材料,要求图像清晰,声音清楚,解说与画面同步,照片与声像材料的文字说明准确精炼;电子档案(软盘、光盘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十七条 在整理档案资料时,遇下列情况,应要求责任部门进行重新制作:

  (一)一张图纸上改动部分超过图面 35%或改绘后致使图面混乱、模糊、分辨不清的图(表);

  (二)使用破损、受过光照图面不清、纸张有明显油渍、水渍和有霉变的图纸或资料;

  (三)结构、工艺、平面位置(或局部)改变,无法在原图上通过修改来反映的;

  (四)管线平面位置变动(长度超过总长的五分之一,线位平移超过 2m),构造形式改变,断面尺寸变化,竖向位置变动等;

  (五)未按施工图位置施工的管线工程。

  第十八条 所有竣工图应有竣工图章。竣工图章尺寸为70ram×50ram,内容有:编制单位名称、编制人、技术负责人和编制日期。签字要求填写清楚、齐全,不得代签。

  第十九条 有关人员收集的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档案资料须两套以上,原则以工程合同规定为准。

  第四章 档案的组卷和移交

  第二十条 组卷要遵循项目档案文件资料的自然形成规律和成套性特点,保持卷内文件的有机联系,分类科学、组卷合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技术文件资料要按单项工程或装置、阶段、结构、专业组卷;项目竣工图按建筑、结构、水电、暖通、消防、环保顺序组卷;项目管理性文件按问题、时间或依据性、基础性、竣工验收文件组卷。

  第二十二条 施工技术文件资料要按管理、依据、施工安装记录、检测实验、审定证明排列;竣工图按专业、图号排列;文字在前、图样在后。文字装订、图纸不装订。

  第二十三条 案卷文字材料要用线绳三孔装订;图纸统一折叠成四号图纸规格:297mm×2lomm。

  第二十四条 案卷必须填写卷内目录、备考表和封面、脊背;编写案卷页号,页号位置是文件资料正面右下角,双面书写文件资料背面为左下角。

  第二十五条 项目档案资料统一采用卷盒。外表尺寸为3lomm×220mm。厚度分别为20ram,30ram,40ram,50ram 等四种。

  第二十六条 项目档案数量一般为两套。一套由公司留存;另一套报送城建档案馆。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完成综合验收后6 个月内,综合管理部应主动与当地政府城建部门联系,办理项目档案移交手续。并配合城建档案馆对移交档案资料的清点、审核、整理、立卷,入库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移交项目档案时应如实填写《移交书》,《移交书》等相关文件资料均应归入公司文书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公司档案管理制度集锦 篇10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机关档案包括:

  (一)文书、科技(科研、基建、设备)、人事、会计档案;

  (二)机关履行行业特有职责形成的专业档案;

  (三)照片、录音、录像等音像档案;

  (四)业务数据、公务电子邮件、网页信息、社交媒体档案;

  (五)印章、题词、奖牌、奖章、证书、公务礼品等实物档案;

  (六)其他档案。前款(一)(二)(三)项包含传统载体档案和电子档案两种形式。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 机关全部档案构成一个全宗。机关隶属关系、名称发生变化但工作性质和主要业务范围未变化的,维持原全宗不变。机关应当建立并定期完善全宗卷。全宗卷应当包含全宗背景、档案状况、工作制度、管理记录等内容,编制要求按照《全宗卷规范》(DA/T12)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机关档案管理应当做到收集齐全完整,整理规范有序,保管安全可靠,鉴定准确及时,利用简捷方便,开发实用有效。涉及国家秘密档案的管理应当符合保密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节 形成与收集

  第二十六条 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形成归档文件材料。机关办公自动化和其他业务系统应当支持形成符合要求的归档文件材料。文件材料形成时,应当采用耐久、可靠、满足长期保存需求的记录载体和记录方式。归档文件材料应当真实、准确、系统,文件材料组件齐全、内容完整。

  第二十七条 机关文书或业务部门应当及时收集形成的归档文件材料,交本部门指定人员保管。下列文件材料应当纳入收集范围。机关在日常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归档文件材料;机关设立临时机构处理专项工作、处置突发事件、举办重要活动等形成的归档文件材料;机关承担重大建设项目、重大科研课题等形成的归档文件材料;机关所属机构撤销形成的归档文件材料;机关向社会和个人征集的、与机关有关文件材料等。

  第二十八条 机关应当编制本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施行。机关内部机构或工作职能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修订,经重新审查同意后施行。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应当全面、系统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人事、会计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从其专门规定。机关所属机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报机关审查同意后施行。

  第二十九条 文书档案的收集范围按照《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制定执行。会计、科研、基建档案收集范围应当分别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科学技术研究课题档案管理规范》(DA/T2)、《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DA/T28)及《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照片档案的收集范围应当符合《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1)和《数码照片归档与管理规范》(DA/T50)规定。其他门类档案收集范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电子文件应当连同元数据一并收集。收集的元数据应当符合《数字档案室建设指南》、《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18894)、《文书类电子文件元数据方案》(DA/T46)、《照片类电子档案元数据方案》(DA/T54)、《录音录像类电子档案元数据方案》(DA/T63)等规定。

  第三节 整理与归档

  第三十一条 机关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制定统一的档案分类方案。不同门类、载体或形式的档案的分类方法应当协调呼应,便于档案的统一管理和利用。分类方案一经确定,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动。机关档案分类方案一般采用年度、机构(问题)、保管期限等分类项进行复式分类,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机关档案整理应当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逐步推进卷件融合管理。文书档案、照片档案、录音档案、录像档案、实物档案一般以件(张)等为单位进行整理。科技档案、人事档案、会计档案一般以卷为单位进行整理。其他门类档案根据需要以卷或件为单位进行整理。整理方法分别按照相应要求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机关档案应当逐卷或逐件编制档号。档号应当指代单一,体现档案来源、档案门类、整理分类体系和排列顺序等档案基本属性。档号结构应当符合《档号编制规则》(DA/T13)、《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和《数字档案室建设指南》要求,不同载体或形式的档号编制方法应当协调呼应。机关档案门类宜按照文书(WS)、科技(KJ)、人事(RS)、会计(KU)、专业(ZY)、照片(ZP)、录音(LY)、录像(LX)、业务数据(SJ)、公务电子邮件(YJ)、网页信息(WY)、社交媒体(MT)、实物档案(SW)设置一级门类代码,按照科研(KJ·KY)、基建(KJ·JJ)、设备(KJ·SB)设置科技档案二级门类代码。专业档案按照相关规定设置二级门类代码。

  第三十四条 机关档案应当编制检索工具,满足手工检索和计算机检索需要。机关档案应当按照《档案著录规则》(DA/T18)进行著录。传统载体照片、录音、录像档案和实物档案应当详细著录背景、人物、来源等信息。档案著录应当与目录编制、元数据收集等工作和要求协调对应。

  第三十五条 机关档案经文书或业务部门整理完毕后,应当在第二年6月底前向机关档案部门归档;采用办公自动化或其他业务系统的,应当随办随归。归档时间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归档时交接双方根据归档目录清点核对,并履行交接手续。机关档案实现随办随归的,还应当按规定履行登记手续,记录电子文件归档过程元数据。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将应归档文件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三十六条 归档文件材料应当为原件。电子文件需要转换为纸质文件归档的,若电子文件已经具备电子签名、电子印章,且电子印章按照规定转换为印章图形的,纸质文件不需再行实体签名、实体盖章。满足本规定第五章规定且不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其他重要价值的电子文件,以及无法转换为纸质文件或缩微胶片的电子文件可以仅以电子形式进行归档。

  第四节 保管与保护

  第三十七条 机关应当根据档案载体的不同要求对档案进行存储和保管。档案存储和保管应当确保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机关应当制定档案管理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以应对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档案管理应急预案应当纳入机关总体应急预案。

  第三十八条 机关应当做好档案防火、防盗、防紫外线、防有害生物、防水、防潮、防尘、防高温、防污染等防护工作。库房温湿度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规定。档案库房不得存放与档案保管、保护无关的物品。

  第三十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监测和记录库房温湿度,根据需要采取措施调节;定期检查维护档案库房设施设备,确保正常运转;定期清扫除尘,保持库房清洁;定期采取措施,防治鼠虫霉等。

  第四十条 机关档案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人员对档案数量进行清点、对保管状况进行检查,定期对电子档案的保管情况、读取状况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建立检查和处理情况台账。

  第四十一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对受损、易损档案进行修复、复制或作其他技术处理。档案修复应当保持档案内容的完整,尽量维持档案的原貌。档案修复前应当做好登记和检查工作,必要时进行复制备份,做出修复说明。

  第四十二条 机关应当为档案工作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避免档案管理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损害健康。

  第五节 鉴定与销毁

  第四十三条 机关应当定期对已达到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处置。鉴定工作应当在档案工作协调机制下进行,由办公厅(室)负责人主持,档案部门会同相关业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鉴定小组共同开展,必要时可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鉴定结束后,应当形成鉴定工作报告。对仍需继续保存的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并做出标注;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按规定予以销毁。

  第四十四条 经鉴定可以销毁的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机关档案部门编制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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