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交通管理制度
公司交通管理制度(精选3篇)
公司交通管理制度 篇1
人力资源顾问公司交通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目的
为保证公司员工因办理公务在本市交通的需要,提高外出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之交通费含过路费、过桥费、停车费、油耗费、公交车费、地铁车费、出租车费。
三、管理原则
1、业务交通费一律纳入部门费用预算进行预算管理。
2、员工因业务外出须填写《外出单》,并经部门主管审批。公司前台每月将各部门的《外出单》整理交各部门负责人,负责人根据员工外出记录核实员工申请报销的交通费单据,记录不符的单据不予报销。
3、员工(适用职能部门人员)因公加班至20:30钟后,可以报销打车费用。公司前台每月将各部门的《加班申请单》整理交各部门负责人,负责人据此记录核实员工申请报销的交通费单据,记录不符的单据不予报销。
4、任何非业务工作相关的上下班打车费用和自驾车油费,均不在报销的范畴内。
5、业务交通费用原则上先由公出员工垫支。公出员工返回公司后,应定期整理票据进行报销,按报销程序规定到财务部报销。
6、公出除因事务紧急可乘出租车外,交通工具应以公交车为主。
四、报销要求
1、发票要求:出租车票应为机打票据同时还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路桥停车费应为机打票据或定额票据同时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油耗费应为由加油站开具的商业企业专用发票同时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2、报销要求:
a、凡报销出租车票,需要在每张发票的背面标注起点—终点、办理业务的说明。
b、凡以私有车辆办理公司业务,每月给予报销油耗票的,需要事先在财务部备案。
c、交通费票据报销粘贴时,可以根据报销票据量的多少在a4纸上分成1—2行分别按照从左到右的顺序粘贴,粘贴时应把每张票据稍错开一定距离,把票据粘贴成一个平面。
五、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公司原有关业务交通费规定同时废止。
公司交通管理制度 篇2
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司登记文书范本之十五: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x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x有限公司于xx年xx月xx日召开股东会,决议(一致)通过变更公司(登记事项1)、(登记事项2),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xx条原为:“………………”。现修改为:“………………”。
二、第xx条原为:“………………”。现修改为:“………………”。 x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200x年xx月xx日 注意事项:
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不含国有独资公司)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项或内容较多,可提交修改后的公司新章程(但应经股东签署)。
2.“登记事项”系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如经营范围等。
3.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
4.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5.因转让出资变更股东,若提交的是新章程,应由变更后持有股权的股东盖章或签名。
6.文件签署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30日内,变更住所为迁入新住所前,增资为股款缴足30日内,变更股东为股东发生变动30日内,减资、合并、分立为45日后)提交登记机关。
7.要求用a4纸、四号(或小四号)的宋体(或仿宋体)打印,可双面打印;多页的,应打上页码,加盖骑缝章;内容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公司交通管理制度 篇3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选举万道明为公司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执行董事、经理提出罢免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本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石新国。
第九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需经转让方和受让方同意。 第二十三条 股东转让股权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股权,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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