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最新整治方案范文
网贷最新整治方案范文(精选31篇)
网贷最新整治方案范文 篇1
P2P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作为一种互联网金融业态,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满足民间资本投资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网贷行业风险有所积聚,爆发了一系列风险事件,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声誉和健康发展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给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较大危害。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网贷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xx〕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按照任务要明、措施要实、责任要清、效果要好的要求,坚持重点整治与源头治理相结合、防范风险与创新发展相结合、清理整顿与依法打击相结合,妥善处置风险事件,遏制网贷领域风险事件高发势头,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一是在市场主体层面,着力扶优抑劣,支持鼓励依法合规的网贷机构开展业务,促其健康发展,整治和取缔违法违规的网贷机构。二是在市场环境层面,加强规范优化,扭转行业机构异化趋势,实现正本清源,强化风险教育,引导出资人理性出资。三是在机制层面,坚持标本兼治,建立行业长效规范机制,消除监管空白,实现规范创新兼顾发展,形成良性循环。
(二)工作原则
态度积极,措施稳妥。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明确职责分工,确立时间进度表,积极推进各项工作。同时稳扎稳打,讲究方式方法,处理好工作力度和节奏的关系。
底线思维,预案完备。充分认识网贷领域风险的复杂性、隐蔽性、突发性、涉众性、传染性,在统筹考虑各种突发风险的前提下,制定完备的处置预案,有序化解存量风险,有效控制增量风险,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线上线下,统筹治理。兼顾市场主体的线上业务与线下实体,明确关联关系,依据其经营本质和实际控制人进行统筹治理。将从事线下金融业务活动的网贷机构及涉及网贷业务的综合性互联网金融平台纳入专项整治范围,做到风险防范和治理全覆盖。
分类处理,标本兼治。根据网贷机构违法违规性质、情节和程度分类处理,精准施策,把专项整治工作与贯彻落实行业有关制度、促进网贷机构改革创新与重组改造结合起来,以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强化行业监管,构建长效机制。
依法合规,有章可循。贯彻落实《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本方案明确的原则和要求,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整治、合规处理,为网贷行业常态化监管奠定基础。
上下联动,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各地方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充分考虑网贷行业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的特点,加强部门间和区域间的'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提高整治效率,夯实整治基础,巩固整治成果。
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
(一)排查目的
准确掌握网贷机构相关数据,提高数据的权威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摸清行业底数,建立较为完整的行业基本数据统计体系,为专项整治工作及今后的行业监管奠定坚实基础。
(二)排查对象
本次排查摸底的对象是各地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贷机构,根据《指导意见》要求,该类机构应当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同时,部分以网贷名义开展经营,涉及资金归集、期限错配等行为,已经脱离信息中介本质,异化为信用中介的机构,也是本次排查和整治的对象。
此外,对于互联网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业务情况进行排查。互联网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业务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
(三)排查方式
采取多方数据汇总、逐一比对、网上核验、现场实地认证等方式进行。在数据汇总层面,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及第三方统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等,利用行业信息库、大数据检索、工商注册信息、接受举报等方式,汇总形成网贷机构基本数据统计,并发送至各省级人民政府。各省级人民政府以此为基础,综合采取公告确认、电话联系、现场勘查、高管约谈等方式对行业机构数据统计的内容进行逐一核实,并要求机构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等对核实后的信息进行签字确认,做到对本地区网贷机构基本信息进行充分摸底排查,实现“一户一档”。
(四)排查内容
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机构的排查主要包括:一是网贷机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或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借贷余额、出借人总数、分支机构数量及分布等。二是网贷机构各类产品及业务运营情况,包括产品期限、综合收益率、逾期率等。三是网贷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机构是否存在设立资金池、自融、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大规模线下营销、误导性宣传、虚构借款人及标的、发放贷款、期限拆分、发售银行理财和券商资管等产品、违规债权转让、参与高风险证券市场融资或利用类HOMS等系统从事股票市场场外配资行为、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是否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客观、不及时;是否未实行出借人资金第三方存管等问题。此外,对近年业务扩张过快、在媒体过度宣传、承诺高额回报、涉及房地产配资或校园网贷等业务的网贷机构进行重点排查。根据排查结果汇总本地区问题机构总体数量、各类问题机构的占比等,并据此对本地区机构风险状况进行判断。
对于跨区域经营的网贷机构,银监会协调相关省级人民政府加强合作,密切配合,进一步增强摸底排查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
三、明确标准、分类施策
(一)分类处置标准
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是整治和取缔互联网企业在线上线下违规或超范围开展网贷业务,以网贷名义开展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分类处置标准以《指导意见》和有关监管要求等作为主要依据:一是网贷机构满足信息中介的定性。二是业务符合直接借贷的标准,即个体与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机构实现的直接借贷。三是不得触及业务“红线”,即设立资金池、自融、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大规模线下营销、误导性宣传、虚构借款人及标的、发放贷款、期限拆分、发售银行理财和券商资管等产品、违规债权转让、参与高风险证券市场融资或利用类HOMS等系统从事股票市场场外配资行为、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四是落实出借人及借款人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五是信息披露完整、客观、及时,并且具备合规的网络安全设施。
(二)分类处置措施
对各类网贷机构认真甄别,根据风险程度、违法违规性质和情节轻重、社会危害程度大小、处理方式等因素,准确分类,及时纠偏,制定差别化措施,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确保风险全面排查、问题全面整治和监管全面覆盖。
根据以上标准将网贷机构划分为三类,并实施分类处置。一是合规类。该类机构严格遵守信息中介定位,稳健经营、运作规范,具有较强的管理技术和风险控制能力,基本符合《指导意见》规定,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应对此类机构实施持续监管,支持鼓励其合规发展,督促其规范运营。二是整改类。该类机构大多数运行不规范,风险控制不足,缺乏持续经营能力和自我约束能力,大多异化为信用中介,存在触及业务“红线”的问题。此类机构应按照有关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责令继续整改或淘汰整合,并依法予以处置。三是取缔类。此类机构涉嫌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应对其严厉打击,坚决实施市场退出,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由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不承担兜底责任。同时,做好核实资本和财务状况工作,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关系,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职责分工
按照《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专项整治工作按照银监会会同中央有关部门与省级人民政府双负责制的原则,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银监会会同中央宣传部、中央维稳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国家网信办、国家信访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银监会为组长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网信办、工商总局为副组长单位,其他部门为成员单位,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银监会。
(二)中央监管部门职责。银监会作为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统筹部门,负责总体工作的组织和协调。一是制定规则,即制定网贷行业监管制度和第三方存管等系列配套制度,拟定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专项整治工作目标、原则、内容、措施等。二是培训部署,即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周密部署,组织开展培训。三是划清界限,即明确网贷业务负面清单,划清网贷机构不得从事的业务边界。四是督导汇总,即加强跨部门、跨地区间协调,研究重大问题、汇总工作报告等。五是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省金融办(局)与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共同牵头负责本地区分领域整治工作,共同承担分领域整治任务。
各相关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密切协作,互通信息,共享资源,形成合力。
(三)各省级人民政府职责。各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监管部门的统一方案和要求,负责本地区具体整治工作。在各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设网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由省金融办(局)和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共同负责,办公室成员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相关部门组成,具体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并建立风险事件应急制度和处置预案,做好本地区维稳工作,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风险事件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五、时间进度
(一)部署培训阶段。根据《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银监会协调有关各方汇总网贷行业机构基本数据统计,部署培训各地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此项工作于20xx年4月底前完成。
(二)行业摸底排查阶段。各省级人民政府依照网贷行业机构基本数据统计对本地区机构进行摸底排查,并报银监会。此项工作于20xx年7月底前完成。
(三)分类处置阶段。各省级人民政府依照摸底排查结果,结合《指导意见》和本方案要求,对本地区机构进行分类处置。此项工作于20xx年11月底前完成。
(四)总结督导阶段。银监会将适时赴各地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对检查、查处、整改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报告报送银监会。银监会将根据各地情况,形成规范整治工作总体报告,报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于20xx年1月底前完成。
六、配套支持措施
(一)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加强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正面宣传与舆论引导,鼓励网贷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通过以案说法,厘清合法和非法的界限,适时主动发声,及时回应投资者关切。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加强各方协调配合。加强各部门沟通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坚持部门间和区域间纵横联动,协作配合。加强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协同配合,共同履行好监管职责,形成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的合力,确保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目标和规则的一致性,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三)注重工作方式方法。专项整治工作具有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难度较大等特点,要讲究整治策略,注意方式方法,做好风险隔离,依法依规,有节有度,妥善化解各类存量风险,防范风险蔓延和叠加,切实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网贷最新整治方案范文 篇2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xx〕21号)、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xx〕22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xx〕21号)精神,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按照“业务定性要准、整治责任要清、整治措施要实”的要求,严厉整治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行为,坚决督促整改一批、取缔关停一批,有效遏制互联网金融领域风险事件高发势头,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同时,建立健全行业奖惩机制、监督举报机制、信息披露和投资人保护机制等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我市互联网金融规范良性健康发展,切实发挥其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
(二)基本原则
1.明晰边界,保打结合。明确各项互联网金融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严守法律和风险底线。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2.突出重点,全面整治。在我市互联网金融风险集中领域,集中力量对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金融资产管理和跨界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广告宣传和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等重点风险领域进行专项整治,同时兼顾互联网金融各种业态和各项业务,运行整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3.分类施策,统筹治理。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整治问题,分类施策,以整治促发展,对各类从业机构要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分类施策,不搞“一刀切”。同时,周密部署安排,讲究方法步骤,完善处置预案,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避免次生风险,确保大局稳定。
4.明确分工,加强协作。按照部门职责和本方案要求,结合从业机构的持牌状况和主营业务特征,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明确责任。充分认识互联网金融跨业态、跨市场、跨区域的特点,加强区域间、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5.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立足当前互联网金融的突出问题,规范互联网金融经营行为,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同时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建立健全监管制度,细化监管规则,形成监管长效机制。
(三)责任主体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对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负责对辖区内互联网金融领域进行集中整顿、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工作。各地要充分发挥资源统筹调动、靠近基层一线优势,做好本地区摸底排查工作,按照注册地对从业机构进行归口管理,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机构,区分情节轻重分类施策、分类处置。要全面落实源头维稳措施,积极预防、全力化解、妥善处置金融领域不稳定问题,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我市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阜阳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相关副秘书长和市直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名单附后)。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我市专项整治工作,做好工作总结,建立长效机制。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制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督促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协调推进各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市财政安排专项整治工作经费,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各地要相应成立以分管负责同志为组长的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三、整治重点及任务分工
(一)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加强与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兄弟市(县)的沟通联系,做好跨区域专项整治的衔接配合工作;牵头开展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承担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股权众筹重点整治内容: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重点整治以下问题:一是股权众筹平台及平台上的融资者进行互联网股权融资,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变相公开发行股票、非法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虚假违法广告宣传、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二是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与未取得相应业务资质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开展合作;三是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违规开展合作业务,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
(二)人行阜阳市中心支行。负责牵头开展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以及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指导督促市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开展专项整治;配合市政府金融办承担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1.第三方支付业务重点整治内容: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重点整治以下问题:一是开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风险整治,包括备付金管理薄弱、挪用备付金等问题。二是开展跨机构清算业务整治,重点整治未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跨行支付业务的行为。三是开展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排查梳理市内无证机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工商注册信息、客户或商户数量及分布、交易规模、业务模式,结算方式、资金规模、存放情况,与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合作情况,是否存在跨省开展业务、层层转包业务、与其他无证机构合作情况,是否存在挪用、占用资金的情况,相关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管人员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记录或其他异常情况。
2.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重点整治内容: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金融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
对于具有资产管理相关业务资质,但开业业务不规范的各类互联网企业,重点查处以下问题:一是将线下私募发行的金融产品通过线上向不特定公众销售,或者向特定对象销售但突破法定人数限制;二是通过多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三是未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向不具备风险识别能力的投资者推介产品,或未充分采取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四是开展虚假宣传和误导性宣传,未揭示投资风险或揭示不充分;五是未采取资金托管等方式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侵占、挪用投资者资金。
对于跨界开展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的各类互联网企业,重点查处以下问题:一是持牌金融机构委托无代销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代销金融产品;二是未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质,通过互联网企业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三是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跨界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
对于有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综合经营特征明显的互联网企业,重点整治各业务板块之间未建立防火墙制度,未遵循禁止关联交易和利用输送等方面的监管规定,账户管理混乱,客户资金保障措施不到位等问题。
(三)阜阳银监分局。负责牵头开展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在网贷行业标准认定、业务合法合规性甄别、分类处置措施等方面加强技术指导;督促市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开展专项整治;协助市政府金融办做好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P2P网络借贷重点整治内容: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重点整治以下问题:一是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自融、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大规模线下营销、误导性宣传、虚构借款人及标的、发放贷款、期限拆分、发售银行理财和券商资管等产品、违规债券转让、参与高风险证券市场融资或利用类HOMS等系统从事股票市场场外配资行为、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违规行为。二是未实行出借人资金银行第三方存管;三是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客观、不及时。
(四)阜阳保监分局。负责牵头开展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协助做好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督促指导市内保险业金融机构配合开展专项整治。
互联网保险业务重点整治以下问题:一是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进行不实描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二是保险公司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三是保险公司与存在提供增信服务、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等行为的互联网信贷平台合作,引发风险向保险领域传递。四是保险公司在经营互联网信贷平台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过程中,存在风控手段不完善、内控管理不到位等情况。五是互联网企业未取得业务资质依托互联网开展保险业务,不法机构和不法人员通过互联网利用保险公司名义或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进行非法集资。
(五)市房产局。负责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工商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依托互联网开展房地产金融业务重点整治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重点整治以下问题: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以开展房地产金融业务为名,利用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非法融资活动。二是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不遵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三是互联网“众筹买房”行为,重点清查整治违反国家关于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业务的规定从事非法金融活动。
(六)市工商局。负责会同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宣传和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的专项整治;提供名称和经营范围含有(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基金、理财、支付、基金管理、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投资管理、财富管理、投资咨询、贷款咨询、投资公司、投资服务、投资理财、理财公司、资产管理、财务咨询”等字样的企业注册信息,根据金融监管部门的认定意见,对违法违规互联网金融业务采取整治措施。
1.互联网金融广告重点整治内容: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关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金融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金融广告发布的准入清单和禁止发布的负面清单,依法设立金融广告发布事前审查制度。加大对媒体、重点企业、重点网站、重点广告违法行为的广告监测监管力度,及时发现违法广告“苗头”,对涉嫌非法集资的快速依法处置。
重点整治以下问题:一是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对金融产品或服务未合理提示或警示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承担风险责任的;二是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的;三是夸大或者片面宣传金融服务或者金融产品,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对过往业绩作虚假或夸大表述的;四是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五是对投资理财类产品的收益、安全性等情况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六是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以投资理财、投资咨询、贷款中介、信用担保、典当等名义发布吸收存款、信用贷款内容的广告,或与许可内容不相符的;七是引用不真实、不准确数据和资料的;八是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违法活动内容的;九是宣传提供突破住房信贷政策的金融产品,加大购房杠杆的。
2.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重点整治内容:对所有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为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经济主体提供借贷信息,引导资金供需双方对接的各类投资理财公司,以及外地从事上述业务的公司在我市设置的分支机构进行全面排查。
重点整治以下问题:一是发布虚假广告,是否存在通过户外广告、标牌、招牌、橱窗、灯箱、电子屏幕、霓虹灯、传单、宣传咨询点及车体广告等户外媒体以及网络、短信等媒介向公众发布承诺高息回报、固定投资收益、无风险等虚假广告的行为;二是超范围经营,是否存在超出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行为;三是开展非法金融活动,是否存在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金融诈骗等非法金融活动。
(七)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资委)。负责协调督促通信部门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网络安全防护、用户信息和数据保护的监管力度,对经相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依法予以处置,做好专项整治的技术支持工作;负责市属国有企业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专项整治。
(八)市公安局。负责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犯罪问题依法查处,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等级保护工作,监督指导互联网金融网站依法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群体性的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九)市委宣传部。负责互联网金融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十)市信访局。负责在专项整治工作中信访人相关信访诉求事项的接待受理工作。
市维稳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等根据各自职能,按照市领导小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20xx年7月上旬)。各地、各有关部门召开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组建专项整治工作班子,制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时间安排、任务分工、工作措施和工作要求,有序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维护我市社会安定稳定,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和大规模群体性的事件。各地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于20xx年7月15日前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二)摸底排查(20xx年7月底前)。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分别对本地区或牵头领域的互联网金融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清查。工商部门、通信部门提供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和网站备案信息(主办单位名称或网站名称)中含有“金融、网络借贷、投资管理”等前述字样的企业作为摸排线索。对于跨区域经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以注册所在地为主,注册地和经营所在地要加强合作,互通汇总摸查情况,金融监管部门予以积极支持。
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调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相关部门可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采取记录、复制、录音等手段取得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对于涉及资金量大、人数众多的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合或短时间内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一经发现涉嫌重大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及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部门报告。
(三)清理整顿(20xx年11月底前)。各地、各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或牵头领域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向违规从业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专项整治不改变、不替代非法集资和非法交易场所的现行处置制度安排。
(四)督查评估(20xx年11月底前)。在整治过程中,各地、各牵头部门要对本地区和牵头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分别组织自查。市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领域的督查,对整治工作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推广;对整治工作落实不力的,进行问责。
(五)验收总结(20xx年1月底前)。各地、各牵头部门要对本地区和牵头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形成分地区或分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报告,于20xx年12月10日前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地、各领域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并汇总形成全市专项整治工作报告,提出有关工作建议,经市领导小组审定后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做好省领导小组对我市的验收准备工作。
五、工作措施
(一)严格准入管理。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不得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违法违规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监管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取缔;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P2P、股权众筹、支付、养老保险、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典当”等前述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和在整治过程中的新注册企业),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监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二)强化资金监测。加强我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强化资金集中存管、清算,实现资金动向实时监测,确保资金不失控。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对于涉及资金量大、人数众多的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或短时间内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一经发现涉嫌重大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及时上报,稳妥处置。
(三)建立举报制度。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突发性、涉众性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举报制度,出台举报规则,公布举报热线、邮箱、传真等,鼓励人民群众通过各种渠道举报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为专项整治工作提供线索。推行“重奖重罚”制度,按违法违规经营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加强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间失信、投诉和举报信息共享。
(四)实施分类处置。各地、各有关部门依据分领域整治方案规定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处置标准,各司其职,界定业务性质,分类进行处置。对持有金融业务牌照的企业,合法合规经营但风险较大的,要完善制度,加强风险管控;对持有金融业务牌照的企业,出现违规经营活动的,要停止业务,限期整改;对持有金融业务牌照的企业,但业务实质与牌照资质不符的,停业整改,回归资质业务,情节严重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予以公示,实施部门联合惩戒;对没有金融业务牌照的企业,风险较小的,从保护投资者角度出发,采取多种方式,特别是一些过渡方式,逐步化解;对没有金融业务牌照的企业,业务极不规范,有意逃避监管的,坚决予以取缔;对没有金融业务牌照的企业,涉嫌恶意欺诈,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周密部署,做好风险事件应急和处置预案,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共同维护我市的社会稳定。
(五)整治不正当竞争。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相关情况。对难以评估认定的互联网金融不正当竞争行为,报请上级领导小组评估认定。
(六)加强内控管理。由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部门监管的机构,应当对机构自身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的业务进行清理排查,严格内控管理要求,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
(七)用好技术手段。利用互联网思维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通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摸底互联网金融总体情况,采集和报送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向相关单位预警可能出现的群体性的事件,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提供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安全防护服务。
六、组织保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做好组织保障,以整治工作为契机,以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导向,按照边整边改、标本兼治的思路,抓紧推动长效机制建设,贯穿整治工作始终。
(一)加强协调配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涉及部门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地区间和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共同做好专项整治工作。建立“工作信息月报告”制度,每月10日前各地、各领域牵头部门要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对阶段工作进行小结,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和实际问题,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二)完善规章制度。立足我市实际,探索制定互联网金融领域各项规章制度,对于互联网金融各类创新业务,主动研究相关监管规则和方法,向上级部门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积极研究解决互联网金融领域暴露出的金融监管体制不适应等问题,强化功能监管和综合监管,抓紧明确跨界、交叉型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穿透式”监管规则。
(三)加强行业自律。加强行业自律工作,研究制定行业标准和数据统计、信息披露、反不正当竞争等制度,完善自律惩戒机制,开展风险教育,形成依法依规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全覆盖的监管长效机制。
(四)强化舆论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鼓励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充分运用各种媒介或载体,加强风险警示教育,提高投资者风险甄别和防范意识。做好本工作方案的保密工作,不得擅自对外公开发布。营造内紧外松的工作氛围,对内要周密部署,稳步推进,对外营造宽松的舆论环境。
网贷最新整治方案范文 篇3
为切实做好我市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整改验收工作,根据国家和省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方案,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严格规范、稳妥有序整改验收,实现行业市场出清、扶优抑劣、规范纠偏,确保向常态化监管稳步过渡,真正引导行业守住法律底线、政策红线,回归信息中介本质,坚持小额分散功能,定位线上经营模式,建立合理定价机制,服务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
(二)基本原则
1.明确标准,严格把关。按照相关管理规定,严格把关,整改验收合格一家、备案一家。对于网贷监管规定未明确的行为,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和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并重点把握信息中介、小额分散、线上经营、合理定价、专注主业等原则,穿透式界定业务实质。
2.分级验收,明确分工。切实把握整改验收质量与时间要求,坚持质量优先,明确省、市、区三级和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细化整改验收程序,保障工作扎实开展。
3.积极稳妥,分类处置。制定风险应急处置预案,有效防控风险。对整改验收不合格的机构,根据违法违规性质、情节轻重、主观整改态度等分类处置。对主动有序、无风险退出的,对以往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理;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酌情不予处理;对不配合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乃至刑事处罚。
4.公开透明,接受监督。整改验收具体业务合法合规性标准坚持科学制订,及时公示机构整改验收信息,接受社会及行业的监督。
二、职责分工
(一)成立市验收专责小组
在市互金整治领导小组的总体框架下,成立市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专责领导小组(以下称为验收专责小组),负责全市网贷机构整改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督查评估、验收结果审查等工作。组长由市金融局分管局领导担任;市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工商局等为成员单位,并选派牵头处室负责同志(处级干部)为小组成员。市验收专责小组不设办公室,日常工作(含审定市验收工作小组初验结果),由市金融局承担。
(二)设立市整改验收工作小组
在市验收专责小组领导下,成立市整改验收工作小组(以下称为验收工作组),组长由市金融局牵头处室负责同志担任,下设4个工作分组,具体负责对全市申请验收备案的网贷机构进行初验。每一个工作分组的组长由市金融局相关处室同志担任,其成员包括:市金融局工作人员、聘请的第三方人员等。
(三)职责分工
1.市金融局:负责全市网贷机构整改验收工作的组织协调、统筹推进,重点工作为:一是牵头制订全市整改验收方案;二是组织验收工作小组成员参加整改验收培训;三是开展初验及指导等事项;四是牵头制订风险应急处置市级预案,督促、指导相关区做好风险防控。
2.市网信办:负责协助和支持市金融局加强整改验收的网络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协助收集有关网络舆情,及时处置网上有害信息等。
3.市公安局:负责查处涉嫌犯罪案件,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大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指导网贷机构定期开展网络安全等级测评,依法落实各项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和管理制度。
4.市工商局:依法查处相关违法广告;依法对涉嫌违反工商规定的网贷机构予以处置等。
5.各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网贷机构整改验收和风险防控的第一责任人。对由省市联合整改验收的网贷机构、市初验的网贷机构,不改变注册地所在区日常监管与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人职责。各区要切实加强对本辖区整改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整改验收人力、物力、财力等投入,保障整改验收有序推进。同时,各区积极稳妥推进相关工作,充分协调区工商、公安等具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在机构退出环节履行相应职能,全面落实源头维稳措施,积极预防、全力化解、妥善处置不稳定问题,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和大事件的底线。
区金融工作部门负责牵头对本辖区内的网贷机构进行审核验收工作,可协调区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负责收集本辖区内的网贷机构申请验收材料并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以书面意见(加盖区金融工作部门公章)正式提交市验收工作小组,同时,在省、市互金整治办指导下处理网贷机构退出、维稳等事宜。
6.其他部门职责分工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专项整治相关方案及部署要求执行。
三、验收前相关准备工作
验收工作组成员、区金融工作部门负责验收工作的处室(科室)相关同志,参加由省金融办联合广东银监局开展的整改验收专题培训。
四、验收及基本流程
按照国家网贷整治办P2P分领域整改验收时间安排,整体上我市在20xx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验收及备案登记等工作。
(一)省市分级开展验收
根据网贷机构业务规模(以20xx年12月底待收余额为依据,下同),分级开展整改验收工作。其中:业务规模不足9亿元的,由区金融工作部门牵头开展整改审核、市金融局牵头开展整改初验,初验结果按程序报省金融办、广东银监局;业务规模超9亿元(含)的,由省市联合验收工作组(由省组建)验收。整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由省金融办、广东银监局联合出具。
(二)基本流程
1.机构自评并申请验收。网贷机构自评认为整改完成后,注册地在广州市的,向注册地所在区金融工作部门申请验收,并提交申请验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自评报告(含相关证明)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结果、电子合同(样本)、银行存管协议等材料;并鼓励网贷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自愿提交承诺函,承诺在整改验收合格及获得备案登记后三年内不转让股权(申请材料按省有关规定执行)。20xx年3月10日后受理网贷机构的验收申请。网贷机构原则上应于20xx年4月25日前向注册地所在区金融工作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及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申请验收及备案资格。
2.网贷机构注册地所在区金融工作部门审核。区金融工作部门应指导督促网贷机构尽快提交自评及验收申请相关材料,区金融工作部门收到一家网贷机构申请材料,审核一家网贷机构,提交一家网贷机构审核结果。区金融工作部门除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外,还需开展全覆盖、有重点的实质性现场检查,可通过核查账务系统、资金流水、融资项目真实性、抽查借贷合同、暗访检查违规线下营销和违规宣传行为、产品合规性调查等手段,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等,查实查透问题,严防“带病”通过验收。审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区金融工作部门应对每家网贷机构形成审核报告,明确提出审核结果意见(需出具加盖区金融工作部门公章的书面意见),并报市验收工作小组。
3.市验收工作小组初验。市验收工作小组组织对区金融工作部门上报的审核结果进行初验,视工作情况,可采取与区同步验收。对审核和初验合格的机构,提交市验收专责小组审查。如果市验收工作小组在初验后对区金融工作部门上报的结果有不同意见,需说明原因并将结果反馈区金融工作部门。
4.市验收专责小组审查。市验收工作小组将网贷机构初验结果提请市验收专责小组审查,确定初验结果。初验结果由市金融局行文报送省验收专责小组复核、抽检及审定。
5.初验结果处置。
(1)对于初步验收合格的网贷机构,市金融局在本局官方网站上对其初验结果进行公示(不少于14个自然日);同时要求网贷机构在其官方网站/APP/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同步公示。公示期间如收到异地整治办、出借人或借款人、其他网贷机构以及社会公众等的举报,经核查核实的,应当先行撤销初验合格意见并对网贷机构重新进行验收。
(2)对于初验结果不合格的网贷机构,市金融局(或区金融工作部门)明确告知网贷机构存在的问题,并督促机构停止新发生网贷业务。网贷机构对存在的问题有异议的`,需自被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金融局(或区金融工作部门)反馈并提交证明材料,经核实问题不存在或符合验收标准的,初验结果合格。
五、严格整改验收及备案登记的政策界限
(一)对于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之日(20xx年8月24日)后新设立的网贷机构或新从事网贷业务的网贷机构,在本次专项整治期间,原则上不予备案登记。
(二)对于自始未纳入本次网贷专项整治的各类机构,在整改验收期间提出备案登记申请的,不得进行整改验收及备案登记。
(三)对于《暂行办法》十三项禁止性行为及单一借款人借款上限规定,网贷机构应当自20xx年8月24日后不再违反,相应存量违规业务没有化解完成的网贷机构不予验收通过。
(四)对于开展过涉及房地产首付贷、校园贷、现金贷等业务的网贷机构,应当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xx〕26号)《关于对“现金贷”业务进行规范整顿通知》(整治办函〔20xx〕141号)等文件的要求,暂停新增业务,对存量业务逐步压缩,制定退出时间表。对于监管要求下发后继续违规发放以上三类业务的机构不予验收通过。
(五)对于未与通过网贷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的网贷资金存管业务测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资金存管业务合作的,不予验收通过。
(六)对仍与各类地方金融交易所进行合作的网贷机构,或存量合作业务未转让或清偿完成的网贷机构,不予验收通过。
(七)对于为逃避整改验收,暂停自身业务或处于不正常经营状态的机构,原则上要求此类机构恢复正常经营至少2个月后,按照标准予以验收。
六、整改验收后分类处置安排
(一)整改验收合格的网贷机构,及时纳入日常监管。
网贷机构在收到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到注册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在经营范围中增加“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相关内容。变更成功后,按照我省网贷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申请备案登记。
(二)整改验收未通过的网贷机构,分类予以处置
1.对于积极配合专项整治及整改验收工作但最终没有通过验收的机构,应逐步清退业务,退出市场。
2.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没有通过本次整改验收,无法完成备案登记但依然实质从事网贷业务的机构,市、区金融工作部门协调相应职能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包括注销其电信经营许可、封禁网站,要求金融机构不得向其提供各类金融服务等。
3.对于严重不配合整改验收工作,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甚至已经有经侦介入或跑路、失联的机构,由人行、银监、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身职责予以取缔,做好退出工作。
七、其他事项
如国家、省互金融整治办、省验收专责小组及其他上级部门有其他规定或要求的,市、区各相关部门(含市专责小组、验收工作组)遵照执行。
网贷最新整治方案范文 篇4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鼓励和保护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净化互联网金融业态,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有效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xx〕2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打击非法,保护合法;积极稳妥,有序化解;明确分工,强化协作;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的原则,通过对互联网金融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清理整治,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规范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遏制互联网金融案件及非法集资高发频发势头;通过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金融创新与风险防范并重,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的积极作用。着眼长远,以这次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经验,形成制度,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及民间融资监管长效机制。
二、整治重点
(一)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
1.P2P网络借贷平台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担、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P2P网络借贷平台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真正体现信息中介性质。
2.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平台上的融资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3.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以及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4.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二)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5.各类商品交易场所、文化艺术品交易场所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互联网金融活动。
(三)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四)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责任分工。在市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联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娄政办发〔20xx〕19号)规定的各单位各部门职责,积极行动、形成合力,全力化解和妥善处置互联网金融风险,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二)严格准入管理。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私募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应予以重点关注,从严监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节采取整治措施。
(三)强化资金监测。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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