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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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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管理制度(精选8篇)

建筑管理制度 篇1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民用建筑工程符合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对民用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第三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并依法对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负责。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1、组织设计方案评选时,应当将建筑节能要求作为重要内容之一。

  2、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当建筑设计修改涉及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时,必须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3、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4、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性能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有关建筑材料和设备,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建筑节能指标。

  5、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6、在组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

  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对采暖空调、通风、电气等系统,应当进行调试。

  第五条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1、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2、民用建筑工程设计要按功能要求合理组合空间造型,充分考虑建筑体形、围护结构对建筑节能的影响,合理确定冷源、热源的形式和设备性能,选用成熟、可靠、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材料和产品。

  3、初步设计文件应设建筑节能设计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须包括建筑节能热工计算书,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须同时报送有关建筑节能专题报告,明确建筑节能措施及目标等内容。

  第六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1、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送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2、向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材料中应包括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3、审查机构应将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单位和注册人员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1、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

  2、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等进行检验。对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性能指标符合建筑节能要求。

  3、应当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并由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4、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特别应当加强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等重要部位的质量控制,保证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节能标准规定。

  5、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采暖空调、通风、电气等系统的调试,应当符合设计等要求。

  6、保温工程等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1、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实施监理,针对工程的特点制定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2、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审查并签字认可。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工程使用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以及涉及建筑节能功能的重要部位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并签字认可。

  3、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部位的施工,以及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的施工,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采取旁站形式实施监理。

  4、应当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明确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

  第九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和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十一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图审查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违反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达不到节能要求的工程项目,不得参加各类评奖活动。

建筑管理制度 篇2

  材料设备管理制度

  1、甲方通过自行招标确定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厂家(供应商)、价格后,通知乙方按此要求采购的,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时间和数量、材料质量标准等全部要求进行采购。乙方对所有甲招乙购或甲供材料设备的到货时间、质量、数量、开箱验收及保管负责,所有材料(含采购的成品、半成品)均应附有出厂合格证明是,乙方并按技术要求对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和试验送检。甲供材料在到场前24小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到场对材料的质量与数量进行检查验收,如果乙方不能到场检查验收应在接到通知后四小时内通知甲方,否则甲方可认为乙方已对材料的质量与数量进行了验收;

  2、对于甲供材料设备,乙方应按图示用量加上双方约定的损耗量(此损耗不能超过定额规定)申报甲供材料,超领部分按超领时的无锡市场材料指导价格,在当期工程款中扣除超领部分材料价3、乙方应每月5日向甲方提交下月材料使用情况表及采购计划表。若甲方认为材料设备的采购不能满足施工的要求时,乙方必须无条件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材料设备的采购。

  4、乙方应按合同约定采购材料设备。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合同规范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监理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乙方采购材料设备(包括甲招乙购材料设备)应在招标前向甲方提供样板,甲方对样板进行定板封样后,乙方按样板进行招标采购。

  5、工程开工之前,乙方根据施工图及时计算出材料预算量、总体及分批使用计划量,作为材料供应的依据。督促供应商根据材料供应计划和工程的实际进度情况做好材料供应准备工作。在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或其它工程变动情况导致材料需求计划发生变化时,乙方应及时调整材料供应计划,协调和处理好供应商的关系。

  6、甲方指定品牌的材料,乙方必须按照指定的品牌,进行材料设备的采购。

  7、乙方采购的材料,材料进场前必须经监理和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场,经材料抽样检测试验合格后,方可正式使用。

  8、监理甲方现场一旦发现乙方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乙方必须立即停止该材料的使用,并按照合同、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责任。

  9、实施工程的一切材料、设备(甲招乙购、甲指乙购、甲供、乙供的材料设备)及工艺,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甲方要求,并应当在用于工程之前经过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乙方要建立检验、试验制度。乙方随时按甲方、监理的要求,在材料、设备的制造、加工、制配地点(无论这些地点是否属于乙方管辖),或施工场地进行检验或试验,并在材料、设备及工艺用于工程之前提供样品、样件,按照甲方、监理的选择和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甲乙双方争议中涉及的材料、设备质量问题,除乙方能够提交合格的检验记录之外的,应视为不合格。

  10、甲方、监理有权在施工场地、库房以及为工程生产、加工、制配材料、设备的地点(无论这些地点是否属于乙方管辖)检查和检验按合同提供的材料、设备。乙方应为甲方、监理的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便利,包括提供人员和设备、材料等。甲方、监理的检查结果证明该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乙方必须立即更换被拒绝的材料、设备。乙方拒不更换,则甲方、监理有权雇用他人实施,其费用及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以从将要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

  11、在施工过程中,甲方、监理有权随时对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进行抽查,包括成品、半成品、器具、设备、辅件、小五金等。抽查范围、比例、数量、批次及检查深度可比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有所提高。

  12、甲方对乙方材料、设备的抽查、检验结果或第三方检验结果与合同规范不符的',甲方、监理有权扩大对该批材料的抽查范围、增加数量抽检。乙方必须在甲方或监理书面通知的限期内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材料、设备无条件拆除、更换,并运出施工场地;

  由此所造成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等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3、无论工程材料是由乙方自行采购材料或是由甲招乙购材料或是甲供材料,均不解除乙方所负的工程全面质量的责任。乙方应该对各种材料按技术要求进行检查验收,拒绝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用于工程。无论何种原因,出现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的情况,均由乙方承担应有的责任。

  14、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砼、砂浆、焊接试件等(以下简称原材料)应具备材料合格证和试验证明。乙方应在材料进场使用前应填报材料报验单附上有关证明及材料进场复检报告,经监理、甲方进行质量检验认证后方准使用。

  15、采用新材料、制品应附有技术监督文件、生产厂家产品质量标准、使用说明和工艺要求,经审核验收的材料、成品和半成品须达到如下要求:

  (1)质量保证资料齐全、有效,有关技术指标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2)现场实物标志与材料相符。

  16、主要设备进场应附有技术说明书,进口设备还应有海关商检证明及中文技术说明书。乙方应在设备进场时及时填报“设备进场报验单”,监理、甲方对检验不符合要求的按规定作退货处理。

  17、主要装饰材料、构配件在按进度计划订货前应由乙方按设计要求提交样品和有关厂家资质证明及报价资料,甲方审批同意后方可订货,主要装饰材料样板(包括内、外墙材料、装修、园建、饰面材料等)原则上由设计单位提供,按照选板→初定→样板施工→综合选定→封板→施工的流程进行。

  18、原材料、砼、砂浆等的现场检验应实行见证取样、试验送检制度:

  (1)乙方应指定专人负责材料试验,监理、甲方派人监督取样、送检、提取试验报告,试验报告上需有监理或甲方见证人签证方为有效。

  (2)试验必须到工地所在区、市建筑工程质监站试验室或甲方指定有资质的试验室进行,否则报告视为无效。

  19、原材料经检验不合格者,不得在工程上使用,由甲方项目工程部通知限期退出现场。

建筑管理制度 篇3

  1商铺修缮的计划、资金管理。

  为了确保商铺建筑物的完好,应制订完整的修缮制度,编制每年的修缮计划,安排年度修缮投资,经管理处审核后报商铺业委会方审批(大中修要落实资金),检查修缮结果。

  2工程性质的确定。

  依据商铺建筑物的损坏程度,将修缮工程大致分为大修、中修、小修三类。

  大修工程是指建筑物主体结构的大部分严重损坏,或有局部倒塌的危险;部分附属设施必须拆换、改装或新装,如上、下水道等。由于大修工程施工场地和安全的要求,通常是经营业户必须停止营业。因此,工期安排和开工前的筹备工作非常重要;

  中修工程是指建筑物部分损坏,在局部维修中只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构件,保持原楼宇规模和结构的工程。如楼顶的局部修缮或部分重做面层,加固部分钢筋混凝土梁柱,外墙的.全面粉刷装饰等。中修工程影响面为局部,管理工作做得好,可使建筑物内的部分业户继续营业;

  小修工程(亦称零修工程或养护工程)是指及时修复的小损小坏,以保持建筑物原有完损等级的日常养护工程。此类工程在新旧楼宇中极为常见,如修补面层,门,窗、地面的整修等。小修工程较小影响商业经营,但也应加强施工管理,尽可能不影响业户及顾客。

  3建筑物维修的档案管理

  建筑物维修的技术档案的管理是对原有建筑物技术资料的补充,是为日后建筑物的维修、整改、扩建等工作提供不可缺少的依据。

  4维修或施工工程的管理

  设备、设施的大中修或商铺建筑物的修缮如需外发包时,应给有相应资质的修缮施工单位承接。外发包合同应要求该施工单位对修缮工程有设置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技术队长或技术负责人的措施,形成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技术决策、管理体系,总工程师为技术总监,各岗位有技术负责人,职、权、责分明。维保部派专人在整个工程施工过程中对现场的质量、安全(包括防火)和是否按外发包合同要求和对施工现场环卫(装潢垃圾)、环保措施进行监督管理。

  5检查监督

  维保部主管对属下各维修组的维修与保养每天进行抽查,发现问题(苗子)记录在案,追查分管维修工的责任;发生责任事故追究维保部主管的责任。

建筑管理制度 篇4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区建筑施工悬挑式脚手架的使用及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悬挑式脚手架的设计、施工(搭设、拆除)、使用、验收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遵守本规定。悬挑式脚手架(以下简称悬挑架)是指架体结构卸荷在附着于建筑结构的刚性悬挑梁(架)上的脚手架,用于建筑施工中的主体或装修工程的作业及其安全防护需要,每段搭设高度不得大于24m。

  第三条悬挑架搭设单位,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悬挑架搭设单位应对搭设质量及其作业过程的安全负责。

  第四条悬挑架的设计、施工、检查与验收和监督管理等除遵守本规定外,尚应遵守其它相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悬挑结构应符合《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88)。架体部分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xx)。

  第五条悬挑架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有施工图和设计计算书,且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在施工前报送'龙岗区施工安全监督站'进行专项方案备案监督。

  第六条悬挑架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架体与建筑物连接及支承等构造详图、荷载取值、使用要求,架体搭设、维护及拆卸等安全技术措施。悬挑架依附的建筑结构应是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不得依附在砖混结构或石结构上。并应对所依附的结构构件进行搭设后的承载能力及变形验算,满足要求后方可实施悬挑构件及架体的搭设。

  悬挑式脚手架的特殊部位处理(如阳台、转角、采光井、架体开口处等部位),必须在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详细搭设要求,绘制节点详图指导施工,并做到架体立杆底部有可靠支承点且确保不发生位移。

  第七条悬挑架的支承结构应为型钢制作的悬挑梁或悬挑桁架等,不得采用钢管;其节点应螺栓联结或焊接,不得采用扣件连接。与建筑结构的固定方式应经设计计算确定,并经工程设计单位认可,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对防范生产安全提出指导意见。

  悬挑梁制作采用的型钢,其型号、规格、固端和悬挑端尺寸的选用应经设计计算确定,与建筑结构连接应采用水平支承于建筑梁板结构上的形式,固端长度应不小于1。5倍的外挑长度,与建筑物连接必须可靠(如由不少于两道的预埋u型螺栓与压板采用双螺母固定,螺杆露出螺母应不少于3扣),连接强度应经计算确定。采用钢筋焊接连接时,应采用hpb235(φ)级钢筋。钢丝绳等柔性材料仅可以作为一种安全储备措施,不得作为悬挑结构的受力杆件,更不得参与方案中的计算。

  第八条悬挑架架体应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牢靠连接,连墙件应设置在与悬挑梁相对应的建筑物结构上。脚手架每两步三跨或脚手架架体立面投影面积每27㎡以内应设置一道刚性连墙件。严禁采用钢筋等柔性连墙件。连墙件应靠近主节点设置,偏离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连墙件应从底部第一步纵向水平杆开始设置,设置有困难时,应采取其它可靠措施固定。主体结构阳角或阴角部位,两个方向均应设置连墙件。

  第九条脚手架应在外侧立面沿整个长度和高度上设置连续剪刀撑,每道剪刀撑跨越立杆根数为5—7根,最小距离不得小于6m,剪刀撑水平夹角为45°~60°,将构架与悬挑梁(架)连成一体。一字型、开口型脚手架的端部必须设置横向斜撑;中间应每隔6个立杆间距设置一道,同时该位置应设置连墙件;转角位置可设置横向斜撑作为加固。横向斜撑应由底至顶层呈之字型连续布置。

  第十条构架底部与悬挑结构应连接牢靠,不得滑动或窜动。构架底部应设置纵向和横向扫地杆,横向扫地杆应贴近悬挑梁(架),纵向扫地杆距悬挑梁(架)不得大于20cm;首步架纵向水平杆步距不得大于1.5m。

  第十一条架体结构在下列部位应有加固措施:

  1、架体立面转角及一字形外架两端处;

  2、架体与塔吊、电梯、物料提升机、卸料平台等设备需要断开或开口处;

  3、其它特殊部位。

  第十二条卸料平台应单独搭设,其荷载应直接传递给工程结构或地面,不得传递给脚手架架体。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砼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卸料平台的搭设方案与设计计算应按本办法中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材料及制作

  悬挑架构配件采用的原、辅材料材质及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构配件不得使用:

  1、钢管、扣件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检验报告的;

  2、扣件无生产许可证的;

  3、悬挑支撑件有裂缝、变形的;

  4、螺栓连接件变形、磨损、锈蚀严重或螺栓损坏的;

  5、钢管、扣件未进行防锈处理的

  第十四条搭卸前准备工作

  1、搭设、拆卸作业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应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搭设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搭设前应按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准确放线定位。

  3、拆卸前应对拟拆卸脚手架进行检查验收,确保架体结构安全,并对影响到正在使用的脚手架进行必要的加固。

  第十五条搭设

  1、悬挑式脚手架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施工方案进行搭设。悬挑支承结构安装完后,应对其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构架搭设。

  2、悬挑架高度应与施工进度同步,悬挑架构架的搭设应按现行规范《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xx)的要求及专项施工方案进行;

  3、悬挑式脚手架搭设过程中,须指定监护人员进行监护;

  4、脚手架采用租赁形式或由专业施工单位进行脚手架搭设施工的,总包单位对其搭设过程负有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的义务。

  5、同一单体工程的外脚手架不得采用不同规格的钢管搭设。

  第十六条悬挑式脚手架搭设完毕后,方案编制人员、审批人员必须参加验收,确认符合设计要求,并签署意见后方可投入使用。在检查验收中如发现悬挑式脚手架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规定的,应立即落实整改。对检查验收的结果及整改情况,应按实记录,并由验收人员签名留档保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进行检查验收:

  (1)单层悬挑架搭设完毕;

  (2)多层悬挑架每次搭设完毕;

  (3)强台风等恶劣天气后,投入使用前;

  (4)停用一个月以上,重新启用前。

  脚手架采用租赁形式或由专业施工单位进行脚手架搭设施工的,使用前必须办理验收和移交手续,由搭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双方进行签字认可。

  第十七条悬挑架防护

  1、沿架体外围必须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密目式安全立网应设置在脚手架外立杆的内侧,并顺环扣逐个与架体绑扎牢固。安装时,密目式安全立网上的每个环扣都必须穿入符合规定的纤维绳,允许使用强力及其他性能不低于标准规定的其他绳索(如钢丝绳或金属线)代替。

  2、架体底层的脚手板必须铺设牢靠、严实,且应用平网及密目式安全网双层兜底。

  3、在每一个作业层架体外立杆内侧应设置上下两道防护栏杆和挡脚板,上道栏杆高度为1。2m,下道栏杆高度为0。6m,挡脚板高度为0。18m。塔吊处或开口及内立杆与外墙间距大于20cm的位置应密封严实。

  4、施工现场暂时停工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悬挑架在使用过程中严禁进行下列作业:

  1、在架体上推车;

  2、在架体上拉结吊装缆绳;

  3、利用架体吊运物料;

  4、物料平台与架体相连接;

  5、任意拆除架体结构件或连墙件;

  6、拆除或移动架体上安全防护设施;

  7、利用架体支顶模板;

  8、其它影响架体安全的'作业。

  第十九条拆卸

  1、拟拆卸悬挑架在保持原有的完好性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悬挑架拆卸作业。

  2、拆卸工作必须按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

  3、拆卸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拆卸时应有可靠的安全作业条件与防止物料坠落措施,严禁抛掷物料。

  第二十条夜间或遇六级(含六级)以上大风及雷雨等天气,不得进行搭设与拆卸作业。

  第二十一条悬挑架搭设、拆卸作业时,应设置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负责统一指挥的人员和专职监护的人员。各工序应当定岗、定人、定责。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及有关安全技术规定。

  第二十二条悬挑架应按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正确使用,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架体上的施工荷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或集中堆载;架体上的建筑垃圾及其他杂物应及时清理。

  第二十三条施工企业在悬挑外架的施工中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1按相关要求完成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聘请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在施工前报送'龙岗区施工安全监督站'进行专项方案备案监督。

  2搭设过程中应分阶段组织监理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在悬挑外架的施工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1对方案的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2安装中分阶段进行对旁站监督;

  3对施工企业的验收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监督单位在悬挑外架的施工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1对方案备案进行监督;

  2对验收情况进行监督;

  3对安装及拆卸工程进行抽查监督。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xx年4月10日起执行。

  勘误:第四条中应符合的《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88)改为《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xx)

建筑管理制度 篇5

  1、门卫值班人员上岗时要坚守岗位,敢于劝阻、制止扰乱企业治安秩序的行为,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

  2、门卫值班人员应尽职尽责,不得看书、下棋、睡觉或做其他有碍本职工作的.事情,不得擅自离岗。亦不得随便让他人代岗。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严禁酒后值班。

  3、进入工地的各种材料,值班人员必须进行认真登记,注明材料数量、车的种类和车号,并填写日期、装卸材料要登记。

  4、外运材料必须有单位工程负责人签字,门卫值班人员认真查验、登记无误,方可放行。

  5、值班人员要建立交接班记录本,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在交接班时,经接班人员核查无误后,双主签字后方可接班,以便分清责任。

  6、保证昼夜轮流值班,严禁私自离开工作岗位,值班时间不得睡觉喝酒,不断进行巡逻检查,违者罚款100元。

  7、如发现有偷盗者,迅速报警并通知管理人员。

  8、白天值班期间,门卫要负责大门处的卫生环境。

  9、节假日、敏感时期要加强保卫工作。

  10、如因值班期间因值班门卫玩忽职守造成财产损失,项目部视情况的严重性给予值班门卫罚款处理。

建筑管理制度 篇6

  1、质检员必须持证上岗,明确质检员岗位责任制。

  2、施工现场质量检查工具必须配备齐全。

  3、各项质量管理制度齐全,开工前必须上墙。

  4、现场必须配置齐全现行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5、分项工程施工时,各专业施工队伍必须设专职质检员。

  6、发生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元以上,为本公司质量事故)应立即停工,并召开全公司质量事故现场会,对事故责任者严肃处理。

  7、发现甲方外委队伍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应立即出具工程质量检查报告,抄送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公司,并有收件单位收件人签字回执。

  8、竣工单位工程:

  8.1、单位工程竣工后必须建立用户满意服务小组,本着以用户为服务中心的原则开展工作。成员由项目经理、技术员、质检员三人组成,并上报公司。

  8.2、用户满意小组必须由本单位有责任心、有耐心、高素质、懂专业的人员组成。

  8.3、工程办理竣工手续时,将用户满意服务小组人员名单上报公司质检部。

  8.4、工程竣工填写用户住房使用说明书时,须将用户满意服务电话、服务人员姓名填写在说明书内,以便用户有问题及时取得联系。

  8.5、项目部成立回访组(经理、技术、质量),负责处理一切售后服务工作。

建筑管理制度 篇7

  签订合同,应当加盖单位的合同专用章。严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专用章。

  1、各有关部门的'合同专用章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统一归口管理。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申请报告的审批、合同专用章的登记、留样、发放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2、合同专用章的刻制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刻制合同专用章,凡需刻制合同专用章的部门,必须由申请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由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同时按工作的实际需要和用途提供合同专用章刻制的数量、要求和样章草图,交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审查后统一办理。

  3、凡持有合同专用章的部门,应做到合法使用、专人保管。如遇工作需要,需携带外出,应事先办理借用手续,用后立即归还。

  4、合同专用章不得代用,混用。

  5、凡遇合同专用章遗失,应立即向本部门领导报告,并将本部门批示意见送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备案,在当地市级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办理相关证明材料。

  6、凡遇合同专用章变更,需重新刻制,其申请程序与手续与新申请相同,原合同专用章交还信用(合同)管理机构统一处理。

建筑管理制度 篇8

  第一章

  安全保证措施

  1、坚决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杜绝重大伤亡事故、机械事故、火灾事故,轻伤事故频率控制在1.5‰以下。

  2、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安全保证体系,有丰富安全施工管理经验的专职安全员,强化安全施工管理。

  3、认真执行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如冷却塔施工防火制度、等高作业管理制度、吊装作业管理制度等,指导施工生产按要求进行。并经常性地开展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

  4、电焊工、气焊工等特殊工种均须持有效合格证件上岗,严禁无证上岗。

  5、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施工人员均要接受安全生产教育,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现场所有施工人员须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系安全带。

  6、施工现场要设立各种防护设施及安全标志。

  7、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机械设备均经检修保养合格,严禁带故障和隐患的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或投入使用。对吊装机具须经安全检查认可后方能投入使用。

  8、所有机械设备设专人管理,按机械安全规程操作,并定期维护检修。传动部位和危险部位须防护装置,各种安全装置必须安全完好。

  9、焊接作业时要注意防火、防爆工作,在多人作业场所或交叉作业场所要设有防护遮板。

  10、施工现场、须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施工中严禁吸烟。

  11、加强用电安全管理,施工用电严格按批准后临时施工方案进行,遵循“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的原则。

  12、经常性地开展安全生产自检、评比工作,做到警钟长鸣,争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

  第二章

  用电安全制度

  1.不要随便乱动甲方车间内的电气设备。

  2.自己使用的设备、工具,如果电气部分出现了故障,不能带故障运行,应立即请电工检修,不得私自修理。

  3.经常接触和使用的配电箱、配电板、闸刀开关、按钮开关、插座及导线等,必须保持完好,不得有破损或带电部分裸露出来。

  4.需要移动非固定安装的电气设备,如电(排)风扇、照明灯、电焊机等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再移动。同时导线要收好,不得在地面上拖动,以免磨损。如果导线被物体压住时,不要硬拉,防止将导线拉断。

  5.一般情况下,禁止使用临时线。如必须使用时,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临时线应按安全规定装好,不得随便乱拉乱拽。使用完后应按规定时间拆除。

  6.在雷雨天,不要走近高压电线杆、铁塔、避雷针的周围,以免雷击时电流入地产生跨步电压触电。

  7.遇到高压电线断落到地面时,导线断落点周围10米以内禁止人员入内,以防跨步电压触电。如果此时已有人在10米之内,为防跨步电压触电,应用单足或并足跳离危险区。

  8.在打扫卫生严禁用水去冲洗电气设施,或用湿抹布擦拭电气设施。

  第三章

  防火安全制度

  1.严格遵守动火证审批制度,必须在审批后方可动火作业。

  2.动火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凡不是正式焊工、不准动火操作。

  3.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每台塔内必须有水压足够的常备消防水带1条。夜场施工有照明设备。

  4.施焊前要做好消防措施。并设专人看护。作业前要仔细检查上、下、左、右情况,周围的可燃物必须清除干净,如不能消除应采取设接火盘、遮隔浇湿的措施加以保护。用电气焊在高空作业时,要清理或避开空中及地面的可燃物。

  5.施焊前,必须先检查机具的安全可靠。如电缆、焊钳的绝缘,电焊机外壳接零等良好。

  6.进行高处施焊作业、除应做好脚步手板,防护网等安全措施外,还必须要有监护人或轮换施焊。

  7.动火终结时、在离开现场前、必须进行现场清理,检查是否遗留有火种,电源线是否已拉闸断电,氧气瓶、已炔瓶是否已按规定关闭气阀,并分别存放处理等。

  8.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格执行“十不烧”规定:

  1)焊工必须持有上岗证,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

  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

  5)各种装过的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排队危险之前,不得进行焊、割。

  6)用待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7)用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8)焊、割部位附近在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采用有效的安全措施,不准焊、割。

  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角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10)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面未采取有效的施工之前,不准焊、割。

  第四章

  登高作业安全制度

  1.患有职业禁忌症(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痫等)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较差、精神不振、酒后等身体状况不佳者不准登高。

  2.作业时衣着要尽量灵便,穿着硬底、带钉、易滑鞋或携带笨重物件不准登高。

  3.凡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应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无登高作业证不准登高。

  4.脚手架、平台、梯子、安全带、安全网、防护板等安全设施不可靠时、不准登高。为了避免意外发生,作业前应认真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牢固、可靠。

  5.梯子不准垫高使用。

  6.梯子接长使用时,无可靠的连接措施不准登高。

  7.没有戴安全帽、系安全带或不扎紧裤管不准登高。

  8.在周边临空、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悬空作业,必须建立牢靠立足点,如搭设操作平台、脚手架或吊篮等,否则不准施工。

  9.梯子无防滑措施不准登高。

  10.楼梯使用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否则不准登高。

  11.高压线旁无特殊情况不准登高。

  12.不准采用起重机吊运、攀爬脚手架、攀爬设备等方式登高。

  13.高处作业应设置可靠扶梯,作业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

  14.不准两人同时在梯子上作业。

  15.登高作业时,不准随意向下抛投杂物,以免砸伤下面的人员。

  16.高处作业人员,安全带应挂好再作业,应高挂低用,不准将绳打结使用;不准将挂钩直接挂在安全绳上使用,应挂在连接环上使用。

  17.遇有六级大风、雷电、暴雨、大雾等恶劣气候时,不准露天登高。

  18.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

  19.脚手架上不准使用梯子登高作业。

  20.登高作业时,传递物件不准抛投。

  21.洞口作业时,没有安全防护或安全防护设施不牢固、损坏的不准作业。

  22.没有专人监护的情况下不准登高。

  23.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准登高。

  24.夜间照明不足、无警示灯不准登高。

  25.石棉瓦和玻璃钢瓦片上无牢固跳板不准登高。

  26.不准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及时将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坠落物件清理收拾好,防止落下伤人。

  第五章

  施工设备操作安全规程

  一、电焊机操作安全规程

  1.作业时应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防止烧伤,灼伤。电焊工作场地内要清除一切易燃易爆物品。

  2.每次作业之前应认真检查电焊机的绝缘和保护接地装置。焊钳应完整无破损、绝缘可靠。

  3.移动电焊机时应切断电源。

  4.电焊机应放置在易散热的地方,当温度过高时应暂停作业。

  5.雨天禁止露天作业,焊机内不得有雨水浸入。

  6.作业完毕后应将焊钳放在线路绝缘的地方,并收好电缆线,切断电源。

  二、乙炔气瓶操作安全规程

  1.乙炔气瓶在搬运和使用中应严格避免撞击,瓶上必须装有防震橡胶圈。

  2.使用乙炔瓶时,不能将瓶内的乙炔气全部用完,以免产生负压,造成空气进入瓶内,最后应剩下不少于1个大气压的乙炔气,并将气瓶阀关紧防止漏气。

  3.乙炔减压器与乙炔气瓶的瓶阀必须连接可靠,严禁在漏气的状况下使用,以免形成乙炔和空气的混合气体触及明火发生爆炸事故。

  4.乙炔气瓶在夏季应防止曝晒,使瓶体的表面温度增高,以致造成瓶内气体压力急剧增高。气瓶离开焊炬,炉子和其它明火的距离应不小于10米。

  5.气瓶必须牢固放置,防止受到振动而倒下引起气瓶爆炸。竖放时,应用铁箍或链条固定好;卧放时,应用垫木垫好,防止滚动。

  三、氧气瓶操作安全规程

  1.操作者的手,工作服及所用工具均不得沾有油污。

  2.必须可靠连接减压器,皮管及割炬,在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可使用。工作中注意压力表的读数。

  3.开启瓶阀时,人应站在侧面缓慢开启,以防丝扣滑脱而冲击伤人和产生静电火花。

  4.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大于98Pa)并关紧紧瓶阀,以防混入其他气体或杂质。

  5.冬季瓶阀、减压器冻结时,严禁用明火或赤热金属烘干,不准敲打或撞击。可以用热水、蒸气来解冻。

  6.若氧气瓶着火,应迅速关闭氧气瓶阀门,停止供氧,待火自行熄灭。如邻近其他可燃物起火,应尽快将氧气瓶搬到空旷地点,以防高热影响而爆炸。

  7.氧气瓶要禁止敲击、碰撞和沾染油污,瓶体上两只防漏阀应齐、完好。

  8.应经常检查减压器的性能是否正常,如发现有漏气或失灵时,应及时更换。

  9.瓶帽必须完整无损,瓶帽上必须有泄气孔,充装完毕后,存放和搬运过程中,均应戴上瓶帽。

  10.氧气瓶应远离高温、明火和易燃易爆物品,与明火的距离不小10米。夏季要防止烈日暴晒。

  11.氧气瓶应直接使用。

  12.氧气瓶要轻装轻卸,严禁烟火。

  四、电、气焊工操作规程

  1.焊接及切割人员应遵守施工现场和工作中的有关规定。

  2.焊接及切割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能上岗工作。

  3.焊接及切割操作人员必须熟知焊、割机具的性能和有关电气、防火安全知识以及触电急救常识。

  4.上岗前应按规定穿戴好个体防护用品。

  5.作业前必须对焊、割机具及周围环境进行认真检查,严禁盲目施工。

  6.电焊机、电焊变压器的外壳以及开关金属外壳必须有可靠的接地保护。

  7.焊钳(把)及导线的绝缘必须良好,不得有损坏现象。

  8.在金属容器或大口径管道内焊接或切割时,应有良好的通风和除尘的装置,严禁向容器和管道内输入氧气;并做好监护和防触电措施。

  9.焊割后的灼热工件不准堆放在电焊(钳)线、焊枪软管旁,也不准将电焊钳、线与焊枪软管绞在一起,以免发生事故。

  10.乙炔等燃气和氧气等助燃气体使用中与火源的距离应大于10米。

  11.工作中断或停止作业时,必须先关闭乙炔开关,后关闭氧气开关。

  12.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焊、割。

  13.工作后应切断电源和气源,清扫工作场地,做到工完场清。

  五、手拉葫芦操作安全规程

  1.操作前必须详细检查各个部件及零件,包括各个链条的每个链环,情况良好时方可使用。

  2.使用时不得超载。

  3.起重链条要求垂直悬挂重物。链条各个链环间不得有错钮。

  4.拉动手链时,必须使拉链方向与手拉链轮处于同一平面。

  5.严禁斜拉,以防卡链。

  6.拉动时必须用力平稳,以免跳链或卡链。当发现拉动困难时,要及时检查原因,不要硬拉,更不许增加人力,以免拉断链条或销子。

  7.使用三脚架时,三角必须保持相对间距,两脚间应用绳索联系,当联系绳索置于地面时,要注意防止将作业人员绊倒。

  8.起重高度不得超过标准值,以防链条拉断销子,造成事故。

  六、手持电动工具安全规程

  1.手持电动工具不许安装漏电保护器,同时工具的金属外壳应进行保护接地或接零。

  2.手持电动工具使用前,应经专职电工检验接线是否正确,防止零线与相线接错造成事故。

  3.操作时应戴好绝缘手套和站在绝缘板上。

  4.不得将工件等重物压在导线上。

  5.使用单相的手持电动工具,其导线、插销、插座必须符合单相三眼的要求;使用三相的手持电动工具,其导线、插销、插座必须符合三相四眼的要求。

  6.长期搁置不用的工具或受潮的工具在使用前,应先测量绝缘阻值是否符合要求。

  7.手持电动工具自带的软电缆不得接长使用,当电源与作业场所距离较远时,应采用移动电闸箱。

  8.手持电动工具原有的插头不得随意拆除或更换,当原有插头损坏后,严禁直接将金属丝插入插座。

  9.发现手持电动工具外壳、手柄破裂,应停止使用,进行更换。

  10.非专业人员不得擅自拆除和修理手持电动工具。

  11.手持电动工具的旋转部件应有防护装置。

  12.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穿戴绝缘防护用品,如绝缘鞋、绝缘手套等。

  13.手持电动工具严禁超载使用,注意异响和温度过热,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机检查。

  七、手电钻、冲击钻安全规程

  1.钻卡头应在设备插口上固定牢固,插上电源前应取下钻卡头钥匙。

  2.钻孔时不宜用力过猛,以防止工具过载;突然停止转动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

  3.安装钻头时,不许用锤子或其他金属制品物件敲击,手拿电动工具时,必须握持工具的手柄,不要一边拉软导线,一边搬动工具,要防止软导线擦破、割破和被轧坏等。

  4.较小的工件被钻孔前必须先固定牢固,使工件在钻孔时不随钻头旋转,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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