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管理制度
外包管理制度(精选7篇)
外包管理制度 篇1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员工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进一步明确各自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防止以“包”代管,以“罚”代管的现象出现。为实现年安全事故零目标,对分包工程及分包队伍进行全面的安全文明施工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管理,监督到位。
1、管理目标:
1、1项目部:杜绝死亡和重伤及群伤事故,不发生轻伤事故,不发生一般施工机械、设备、交通、火灾事故。
1、2工地(分包队伍):杜绝轻伤及以上事故,不发生质量事故,不发生任何机械、设备、交通、火灾事故。
1、3班组:杜绝质量事故和严重未遂事故,杜绝任何施工机械、设备、交通、火灾事故。
1、4文明施工创建文明工地
1、5工程质量指标:工程达到合格标准。
2、职责:
2、1项目部负责制订本施工项目对分包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负责管理并监督执行。
2、3项目部负责指导分包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的编制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管理内容及管理办法:
3、1分包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公司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工作规程、规定,遵守项目部、工地有关安全健康和环境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监督和指导,并定期向项目部汇报工作。
3、2项目部必须制订年度对分包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及管理办法。经总工程师审批后监督执行。
3、3项目部规范承包合同的形式,应按规定要求完善分包单位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内容,明确各自有关承担的责任,凡由分包单位的责任造成的事故,由分单位自己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3、4项目部监督分包单位的全体施工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对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精神病、癫痫病、色盲和其它不适应施工现场的病症,对老、弱、病、残、童工严禁录用。
3、5工程开工前分包单位必须组织全体人员参加由项目部组织的安全交底会议,并保证完整的记录和资料。
3、6工程开工前分包单位必须组织全体人员参加由工地组织的三级安全教育,按本工地特点及状况,工种专业技术要求,施工场所内主要危险作业场所及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安全要求和文明施工,环境卫生要求进行教育、
3、7对于不服从项目部及工地管理或严重违章作业的分包单位要立即终止合同,严禁重新录用。项目部在安全文明施工检查中,发现分包单位有严重违章现象,责令其立即停工整改,否则一律清退出现场。
3、8对分包单位项目部将实行安全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根据工程量的大小,预留承包合同承诺的安全施工保证金(2—10万元),发生一次死亡事故扣除保证金100%,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立即清出现场,不再录用。发生一次重伤事故扣除保证金的50%,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给予黄牌警告、通报批评。发生一次轻伤事故扣除保证金的10%,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通报批评。发生一次质量事故中的严重未遂事故扣除保证金的5%,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发生机械、设备、交通、火灾事故比照以上事故的划分进行处罚。
3、12分包单位必须按国家及本企业的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职业和个人防护用品、用具,项目部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对安全文明施工有突出贡献的分包单位集体或个人,项目部安保部将申请给予奖励。对采取了紧急措施而避免了重大事故的发生(或事故扩大)的集体或个人将给予重奖,对不服从安保部门管理或严重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分包单位,必须立即终止合同,限期退出并严禁录用。
外包管理制度 篇2
执行日期:本文件自批准之日起开始执行
1、目的
规范对外包(外协)(外协)过程的管理,确保产品质量,以满足公司产品要求。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外包(外协)(外协)任务中所需的外包(外协)过程。
3、职责
3.1计划调度处负责对外包(外协)(外协)厂的选择、评审和管理,并编制《合格外包(外协)(外协)供方名录》。
3.2安全品质部协助计划调度处对外包(外协)(外协)产品进行验收,并参与对外包(外协)(外协)厂商进行评价和考察。
3.3技术部协助参与对外包(外协)(外协)厂商的评价和考察。
4、工作程序
4.1外包(外协)项目的确定
4.1.1计划调度处依据专业技术要求,确定外包(外协)商,并报总经理审批。
4.2外包(外协)商的选择
4.2.1外包(外协)商应提供相关个人/公司的资料,相关部门初步审查外包(外协)商的资格;
4.2.2计划调度处将外包(外协)商的资料审核后,报总经理审定批准。
4.2.3填写《合格外包(外协)(外协)供方名录》。
4.3外包(外协)要求的确定
4.3.1计划调度负责外包(外协)要求的拟定和协商;
4.3.2计划调度处主管副总负责合同的审核;
4.3.3总经理或其委托人负责外包(外协)要求的审批及确定。
4.4资料归档
4.4.1外包(外协)要求及所有过程资料由计划调度处存档,必要时发送相关部门。
4.5外包(外协)要求执行
4.5.1计划调度处依外包(外协)商承包项目范围,督促其按外包(外协)要求完成外包(外协)项目;
4.5.2相关部门监督管理项目的执行情况,督促外包(外协)商遵守现场各项管理制度;
4.5.3计划调度处按日统计已完成工作量报表及月度计划进度;
4.5.4必要时,计划调度处监督外包(外协)商做好资料制作,外包(外协)项目执行情况的资料应归档。
4.6外包(外协)过程执行情况的验收和结算。
4.6.1外包(外协)过程各阶段执行情况,由计划调度处进行验收,作成验收报告。
4.6.2凭验收报告、产品/项目完成的情况进行工作量报审,提交公司预算复核。
4.6.3计划调度处负责复核外包(外协)过程的工作量,按外包(外协)单价进行结算,办理结算等手续。
4.6.4相关部门保存结算资料,并交给公司财务部作为支付依据。
4.7外包(外协)商定期评估
4.7.1产品经检验不合格时,计划调度处将不合格信息传递给外包(外协)商限期改善并跟踪改善结果。
4.7.2计划调度处每月应根据验收部门提供的《供应商每月供货情况记录表》对外包(外协)商进行重新评审。
4.7.3当月,供货/服务少于5次的外包(外协)商,不列入评估范围,累计到下次,合格的外包(外协)商至少每年评估一次。
4.7.4计划调度处组织技术部、安全品质部每年对外包(外协)商进行评审,方法如下:
4.7.5计划调度处应将供应商的评估结果记录于《供应商定期评估报告》中,负责建立并保存合格外包(外协)商档案。
5、附件
附件一:合格外包(外协)(外协)供方名录
合格外包(外协)(外协)供方名录
1、供应商名称:法人代表:
2、营业地址:
3、公司电话:
4、经营范围、规模:
5、供应我公司产品名称及相关资料
附件二:合格外包(外协)(外协)供方名录
供应商定期评估报告
制表:
批准:
日期:
日期:
附件三:供应商每月供货情况记录表
制表:
日期:
审核:
日期:
外包管理制度 篇3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公司范围内所有外包业务,但工程项目及以工程量结算的外委项目由公司安全生产部以项目进行考核。
二、管理原则
(一)坚持依法用工原则;
(二)坚持权利与义务并行原则;
(三)坚持监督与管理、教育与惩罚、技术与服务原则;
(四)坚持属地管理,谁用谁管的原则。
三、内容及要求
(一)承包方所用劳务人员,年龄及健康程度必须符合国家法定要求;
(二)参与工作的设施及装备必须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安全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及证书。
(三)承包方所用车辆必须有行驶证,并定期进行年检,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按公司规定安装相应安全设施。
(四)外包单位新增人员和变更人员必须事先报安全生产部登记审批并进行安全交底,经过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如未按规定安全交底的,按安全制度处罚。
(五)外包单位在承接生产任务时,必须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按质按量按期完成所承接的生产任务。
(六)外包单位违反本公司有关管理规章制度,发生安全、环保、质量事故,对生产造成影响的,一切责任及费用由该外包单位负担。
(七)外包单位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分厂各项管理制度的约束,爱护生产设施和公共设施,共同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八)进入厂区的拉运车辆应按照行车路线指示牌行驶、过磅、卸货、回皮,办完业务的所有车辆严禁在厂内停留。
(九)合理规划物料堆放区域,放置相应标识牌,标识内容需明确清楚。
(十)物料堆放须整齐有序,保持场地周围卫生清洁,无垃圾杂物等。
(十一)拉运车辆应按指定的区域、路线行驶,车速不得超过公司所规定行使速度。
(十二)外来人员未经有关负责人同意,不得随意进入与作业无关的生产区域,不准动用生产工具、原料、设备、车辆、设施等。
四、考核厂内所有外包单位需遵照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厂区内各项规章制度,保持本岗位及休息室内卫生清洁,其他事项具体考核细则如下:
(一)外包车辆及其他设备考核概述
1、外包单位车辆作业时,如违反公司规定,超速、超载、违章驾驶、倒车或转向时不做相应警示,发现一次处罚200元。
2、所有进入厂区车辆按规定路线行驶,严禁乱停、乱卸,严禁碾压场地上堆放的物料,发现一次处罚200元。
3、车辆照明、刹车、喇叭必须完好并定期检查,自卸车必须安装车斗起放报警装置,安全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恢复发现一次处罚300元。
4、拉运车辆及司机、装载车辆及司机、倒运车辆及司机、现场作业人员损坏厂内设备设施须按原价赔偿,并处罚500—1000元。
5、进入厂内的铲车、拉运车必须统一摆放在指定停车场,严禁乱停乱放,发现一例罚款50元。
6、外包车辆需按照安全相关制度进行年检和安装相应安全设施,不服从安全管理的每次处罚500—1000元。
(二)外包人员考核概述
1、外包人员必须按厂内各项规章制度进行作业,因违章、违规操作造成的不良后果需自行承担责任。
2、外包人员需按属地管理人员的要求执行外包业务,积极配合分厂生产经营,不配合操作的每次处以100—500元罚款。
3、使用叉车、装载机、吊车等特种设备的外包人员,需持证上岗,证件须真实、有效,否则处以100—500元/人次罚款。
4、外包单位员工严禁赌博、打架、聚众闹事,违者罚款500—1000元,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打伤他人者要赔偿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
5、外包人员发生盗窃事件,按盗窃物品价值的1—5倍扣款,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6、装、卸车人员严禁向拉运货物司机索要财物,发现一次或遭到客户举报,处罚当事人最低500元,情节严重的我公司将与其无条件解除承包合同。
7、进入厂区所有人员严禁吸烟,违者处罚200—500元。
8、外包单位员工有人来访,必须在门卫登记,经门卫确认后方可进厂,进出厂时间要做好登记,违者罚款100—500元。
(三)其他考核
1、安全方面
(1)如因承包商不服从化工生产委员会安全管理规定,违章作业、违章操作造成非我公司人员伤亡的,由承包商调查处理,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商自理,化工委员会概不负责。如造成我公司人员伤亡的,我公司有权利参与调查处理。
(2)由于承包商不服从化工委员会的安全管理规定,违章作业、违章操作所引发设备事故,参照化工委员会《设备事故管理制度》执行考核。
(3)日常发生的违章作业、违章操作参照化工委员会《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奖惩办法》、《事故管理制度》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考核。
2、生产方面
(1)片碱承包业务
①外包人员严格按照片碱包装规程进行操作,确保片碱包装质量,未按照包装规程进行包装,影响片碱质量考核500元/次。
②装置巡检人员将不定期对片碱重量进行抽查,若发现重量存在严重问题,根据重量偏差情况对外包码垛人员及调秤人员罚款100—300元,情节严重者将对外包单位处以1000—5000元罚款。
(2)上盐、卸盐码垛;
上煤、除灰;
水泥厂内装卸及倒运
①上煤人员必须确保熔盐炉合格燃料正常连续供应,由于上煤人员工作失误造成的生产事故,对相关人员考核500元,情节严重报公司处理。
②出灰人员必须确保熔盐炉系统灰渣定期定量清理,保证熔盐炉正常连续运行,由于出灰人员工作失误造成的生产事故,视情节严重对相关人员考核200—1000元。
③外包人员不得随意脱岗,影响上盐时间;
如需外出较长时间不能到岗需告知班组人员;
如发现不能及时上盐一次考核300元。
④上盐时须服从当班上盐工的指挥,不得随意上盐,不服从指挥者一次考核200元。
⑤电石渣堆棚上料铲车必须保证不间断上料,如因铲车原因造成电石渣断料10分钟以上处罚500元。如因断料造成水泥分厂停产,视生产损失情况加重处罚。
⑥原煤堆棚铲车必须服从水泥分厂的堆放及按比例搭配上煤任务,如出现不服从管理延误上煤、不按比例搭配上煤可断煤等情况,每次处罚500元。
(3)电石破碎业务
①破碎电石必须保证粒度在25—50mm,若因大块电石及钢管、大片硅铁等进入料斗造成卡料一次罚款10元,因此而导致降量每半小时罚款500元。
②严禁在破碎电石时向破碎机内放入其他杂物(如手套、胶皮、钢棒、砖头、大片硅铁等)及高温电石,若因破碎机内混掺杂物进入发生器造成发生器排渣堵,一次罚款10元;造成排渣泵堵一次罚款100元。
③破碎电石必须按照先来电石先用的原则,电石在库中连续存放两天未使用一次罚款10元,使用不当造成风化一次罚款300元。
④电石破碎量必须确保生产所需,因破碎不及时电石供应不足造成系统降量罚款1000元,停车罚款5000元,情节严重者将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⑤严禁使用热电石,违反一次罚款300元,使用热电石造成安全事故的罚款1000元,并承担相应损失。
五、其他
(一)制度中未尽事宜可双方协商解决,必要时可使用法律手段。
(二)细则中未明确规定的项目,如现场清洁、清扫,综合部服务等方面,需按各分厂外包管理制度执行。
(三)外包属地管理人员有权对外包单位进行评价考核,考核标准参照附件。
(四)考核及奖罚标准如下:
考评分值奖罚金额60分及以下处罚外包单位500元。
61—70分处罚外包单位200元。
71—80分处罚外包单位100元。
81—90分不奖不罚。
91—95分奖励外包单位200元。
96分及以上奖励外包单位500元。
(五)对外包单位业务评价按月进行,奖罚金额在外包费用中结算。
外包管理制度 篇4
1.目的:
为了加强资金管理,加速资金周转,公司成立内部银行以统一管理全公司的货币资金。为搞好内部银行的核算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分子公司之间的资金结算。
3.内部银行的职能
3.1内部银行是公司财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货币资金管理中心和收付中心。内部银行外对公司的开户银行:负责办理银行借款、还款手续,银行存款的收付和现金的收付等工作;内部银行内对各分公司、医药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各分公司、医药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在内部银行开立一个内部借款或内部存款帐户,所有对外款项的收付和内部单位之间款项往来均通过内部银行结算。
3.2内部银行引入银行的机制进行资金管理,考核内部各单位的资金使用规模和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月末按“应收内部借款”余额积数计收各单位借款利息、按“应付内部存款”余额积数计付各单位存款利息(利息率参考银行同档次利率并结合公司实际确定)(计收利息暂缓执行)。
3.3与内部银行在同城的分支机构未经许可不得在银行开户,异地的分支机构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可在其当地开立一个一般存款帐户。
4.会计凭证使用及流转
内部银行使用的会计凭证除银行的凭证外,内部使用“付款凭证”“收款凭证”“转帐凭证”(格式附后)。其使用方法如下:
4.1付款凭证:一式两联,第一联内部银行记帐,第二联付款单位记帐。该凭证核算公司通过银行转帐和现金支付的付款业务,由付款单位填制。付款单位必须在凭证上填写款项用途及金额,收款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等内容,并连同经有关领导批准的付款依据送内部银行审核无误后付款。
4.2收款凭证:一式两联,第一联内部银行记帐、第二联收款单位记帐。该凭证核算公司的银行转帐收款和现金收款业务,一般由内部银行填制,也可由收款单位填制。内部银行或收款单位收到银行的收款通知、其它单位或个人交来的现金时填制收款凭证,并在凭证上须填明款项来源、付款或交款单位名称和金额等内容。
4.3转帐凭证:一式三联,第一联内部银行记帐、第二联付款单位记帐、第三联收款单位记帐。该凭证核算公司内部各单位之间的往来款项业务,不涉及银行存款、现金的结算。该凭证由划帐的一方填制,可以是收款单位,也可以是付款单位。凭证上须填明经济业务的内容,并附送有效原始凭证等资料。
4.4银行收、付凭单等原始凭证一律留内部银行附记帐凭证,以便查对。
5.结帐、对帐、报表
5.1内部银行每日的凭证必须在次日上午12点以前入帐,并结出当日各单位内部借款、存款余额。月末结帐后打出明细帐一式两份,一份交各单位核对帐目、一份留内部银行装订成册备查。各单位核对帐时如发现有误,应及时与内部银行联系,找出差异并调整帐务,以保证帐帐相符。各单位月末如有未达帐项的,要编制未达帐调节表。
5.2内部银行月末结帐时,要打印出银行存款日记帐与银行对帐单核对,编制未达帐调节表,以保证帐实相符。在规定时间内,内部银行要向公司总部报送资产负债表。公司汇总报表时将“应付内部存款”“内部借款”与“应收内部借款”“内部存款”抵消,抵扣后有余额的,是借方余额计入“其它应收款”科目,是贷方余额的计入“其它应付款”科目。
外包管理制度 篇5
1、财务部要加强支票的管理,空白支票与财务专用章要异地存放。作废支票一定要加盖作废章。
2、领用支票要按规定的程序填写《支票借款单》,由借款人签字,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到财务领取支票,并在领用支票登记薄登记方可支付。
3、支票使用人要妥善保管好支票,不得毁损或遗失,如有遗失,立即挂失,由于遗失支票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损失的额度、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出纳员签发支票,必须填准日期、用途,需注明使用限额的,限额要书写规范。
5、采购人员用支票采购时,原则上不能超过请领时的限额。超过限额需向主管领导请示,如超限额较多,需补办手续,不经请示,追究责任,并罚款100元。
6、出纳员要及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随时准确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得开据空头支票,如果发生银行存款空头,由出纳员个人承担,并按银行罚款额度处罚。
7、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要及时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查找,更正未达事项,填未达清单,凡已支付的支票存根,要督促经办人在规定时限内报账;(时限七天)超期一天罚款50—100元。
外包管理制度 篇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某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包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业务外包行为,防范业务外包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业务外包,主要是指公司(以下又称发包方)为实现战略经营目标,通过合同或协议等形式将业务职能的部分或全部交由外部服务提供商(以下简称承包方)提供的一种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在规范业务外包行为过程中,至少应关注下列涉及业务外包的风险:
(一)业务外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二)业务外包未经适当审核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三)业务外包策略不科学、承包方选择不合理,可能导致公司核心资产遭受损失。
(四)业务外包流程未恰当履行或监控不当,可能导致公司外包战略失败或经营效率低下。
(五)业务外包信息保护措施不当,可能导致公司商业秘密泄露。
(六)业务外包会计处理不当,可能导致财务报告信息失真。
第四条 公司在建立与实施业务外包内部控制中,至少应强化对下列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控制:
(一)职责分工应合理明确,授权审核制度和外包业务归口管理制度应规范。
(二)外包策略应科学合理,承包方的选择依据应充分,外包合同协议应规范。
(三)外包业务流程应有明确规定,固定资产使用应有授权,外部存货管理应规范,外包业务会计处理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 公司应建立业务外包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业务外包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业务外包的不相容岗位(或职责)至少包括:
(一)业务外包的申请与审批。
(二)业务外包的审批与执行。
(三)外包合同协议的订立与审核。
(四)业务外包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五)付款的申请、审批与执行。
第六条 公司应建立业务外包的授权制度和审核批准制度,明确公司内部各单位、各部门授权范围、授权内容、授权期间和被授权人条件等。
公司重大或核心业务外包,提交公司总经理室审议,报董事长批准。非核心业务或涉及金额较小的业务外包,应由相关部门在授权范围内提出申请,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核通过后实施。
第七条 公司应实行业务外包归口管理制度。公司应根据外包业务职能的不同,指定外包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外包业务的管理工作进行规范。
第三章 外包策略及承包方选择
第八条 公司应制定科学合理的业务外包策略,根据外部环境要求和中长期发展战略需要,合理确定业务外包内容,避免将核心业务外包。常见的外包业务包括:采购、设计、加工、销售、营销、物流、资产管理、人力资源、客户服务等。
第九条 公司应指定相关职能部门编制外包项目计划书,具体阐述业务外包背景、外包内容、实施程序、主要风险和预期收益等信息,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室审议,报董事长批准。必要时,还应提交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讨论审议。
第十条 公司应建立承包方资质审核和遴选制度,确保引入合格的外包合作伙伴。承包方的遴选一般应考虑下列因素:
(一)承包方的服务能力、资格认证和信誉。
(二)承包方与本公司是否存在直接竞争或潜在竞争关系。
(三)承包方就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力度和效果。
第十一条 公司应引入承包方竞争机制。发包方可以选择多家公司作为业务承包方,以促进承包方不断改进服务能力,并降低一方服务失败可能给公司带来的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规范的外包合同协议管理制度。公司应根据外包业务性质的不同,及时与承包方签订不同形式的合同协议文本,包括:技术协议书、外包加工协议、规划试验大纲、
咨询合同协议等。外包合同协议的订立、履行流程及其控制应符合《内部控制制度――合同协议》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公司应在外包合同协议中具体约定下列事项:
(一)对于涉及本公司机密的业务和事项,承包方有责任履行保密义务。
(二)公司有权获得和评估业务外包项目的实施情况和效果,获得具体的数据和信息,督促承包方改进服务流程和方法。
(三)承包方有责任按照合同协议规定的方式和频度,将外包实施的进度和现状告知公司,并对存在问题进行有效沟通。
第十四条 除合同协议约定的保密事项外,公司应根据业务外包项目实施情况和外界环境的变化,不断更新、修正保密条款,必要时可与承包方补签保密协议。
第四章 外包业务流程控制
第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外包业务流程管理制度,明确外包业务流程、外包业务参与人员主要职责、资产管理政策、流程中断应急措施等内容,报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公司总经理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应对所有涉及外包业务流程的员工进行培训,确保员工正确理解和掌握外包业务管理制度。外包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跟踪监督外包业务流程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应将本单位与承包方在外包业务执行过程中有关利益冲突、商务往来等方面的政策及时以明确方式告知承包方。外包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定期检查和评价与承包方的`关系,确保外包业务流程顺利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外包业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对于公司所有或有优先购买权的固定资产,如因业务需要交由承包方使用,公司有权要求承包方按照发包方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要求使用和管理固定资产。公司应定期审查承包方使用和管理固定资产的情况。交由承包方使用但所有权在本公司的资产,只能用于外包业务活动。未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不得将固定资产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外包业务流动资产管理制度。业务外包过程中形成的原材料、产成品等流动资产,公司应建立明确的防火、防盗、防未经授权接触和未经批准转移等政策,并有权要求承包方遵循。对承包方责任造成的流动资产损失,公司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业务外包过程中形成的商业信息资料(如有关咨询材料)等,承包方有责任保密,并防止公司竞争对手获取同样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应建立外购存货授权管理制度。对于因业务外包需要由承包方购进的存货,承包方只能接受经发包方授权批准的存货订单,并代表发包方检验存货的数量和质量。外购存货信息应准确、及时地在公司存货系统中加以记录和反映。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自销存货管理制度。因业务外包需要由发包方销售给承包方的存货,承包方只能将其用于外包活动,不得另作他用。存货销售收入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加以确认和计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加强对公司所有、交由承包方使用的存货的管理。公司应定期对承包方处的存货进行盘点,盘点频率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于盘盈盘亏的存货,应经公司财务总监审批后方可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外部存货库存管理制度。对于公司所有的、在承包方(或分包方)储存的存货,承包方(或分包方)应按照发包方存货库存管理制度要求对库存存货进行管理。公司应指定专人定期对库存存货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的次品、损坏品或过期存货,应及时予以确认、分离和保护。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存货补偿制度。公司应指定专人追踪、调查外部存货的一切变动,查明原因,报存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处理。对于承包方无正当原因过度使用存货,造成公司生产成本的上升,公司有权要求承包方进行补偿。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外包业务产品验收制度。承包方最终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应与外包合同协议约定一致。业务外包归口管理部门应对所有产品差异予以确认,并及时告知承包方进行调整。无法达成一致,应按照《内部控制制度——合同协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因承包方提供附加产品等原因需要额外交费的,应在公司授权范围内提交审议。公司财会人员应准确计算业务外包中的退款和折扣金额,报财会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予以确认和计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加强对外包业务的索赔管理。对于因承包方原因导致的外包合同协议未完整履行,公司有权向承包方索赔。对于承包方认可的赔款事项,公司应指定专人进行跟踪、报告,及时收回赔款,并追究责任人责任。对于长期未决赔款,公司可以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解决。终止对承包方的索赔,应由业务外包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详细说明终止索赔理由,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执行并备案。
第二十七条 业务外包过程中所有涉及公司资产存量和增量的变动,应保有其书面凭证,财会部门据此作适当的会计处理。相关会计处理应及时报财会部门负责人审核。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设置承包方使用本公司数据的访问权限。数据的授权和访问流程及其控制应符合《内部控制制度——信息系统一般控制》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制定合理的业务可持续计划,避免外包业务失败造成公司商业活动的中断。公司应定期对所有重要承包方的履约能力进行评估,据此确定业务可持续能力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业务可持续计划评估报告应及时提交公司总经理审阅。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公司,包括公司总部、各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所属公司可以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或具体执行办法,实施细则或执行办法不得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实施细则或执行办法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执行,并上报公司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外包管理制度 篇7
为了加强企业对银行存款的管理,统一本公司的银行结算程序和办法,严肃结算纪律,特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发生的一切收付款项,除按规定可用现金支付以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结算办法》各项规定,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保证结算业务的正常进行。
二、企业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开立结算账户后,应加强管理,不得将所开立的账户出租、出借给别的单位或个人使用,防止发生诈骗和损害本单位的信用和经济利益。
三、根据业务的需要,企业可以选用银行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或托收承付等结算方式进行银行结算。
四、为了及时掌握货币资金动态,企业需指定专人与各开户银行保持联系,并及时收取银行结算凭证。
五、“银行存款”的收、付款凭证都必须附有经过银行盖章的银行结算凭证。所有银行收、付款凭证、银行凭证和原始凭证都要专人稽核,严格审查,以防止挪用、套用资金,杜绝违法、贪污等犯罪行为发生。
六、财务部门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按各银行的营业场所和其它金融机构以及存款种类分别以一个银行账号设置一个银行账户。银行日记账必须逐笔登记,反映每一个存款账户的收入、支出和存款余额。
七、收到“银行对账单”后应及时与银行存款日记账收付金额进行核对,对发生的“未达账款”逐笔核实,查清原因,并及时据以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进行调节,经调节后的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必须完全一致。对未达款项如超过三个月仍未到账清理者,报经企业领导追查经办人的责任。
八、银行支票(包括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由银行出纳会计负责保管和签发。对符合审批程序、手续完备、核实无误并有用款计划的付款业务签发支票。银行支票如有遗失或盗窃等意外发生,银行出纳必须及时向财务主管、保卫部门提出报告,同时向开户银行挂失,登报声明作废。撤销账户时,应将剩余空白支票全部交回原开户银行注销。
九、根据银行结算办法规定,出纳必须遵守:
1、不准签发空头支票;
2、不准签发远期或过期支票;
3、不准签发印鉴不全、不符的支配;
4、不准出租、出借支票或转让给别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5、不准将支票交给收款单位代为签发;
6、不准将支票做抵押。
十、签发支票必须填好日期、用途及限额或应付金额,同时要核查收款单位、用途是否一致,支付金额是否在批准的限额或申请额以内,如发现不一致或有较大额度的出入,则应向财务主管汇报,并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十一、收受外来的支票、汇票等票据应注意审查票据的真伪、内容是否正确、有无涂改,是否在有效期内,核对持票人的身份证件,及时提交银行结算。
十二、出纳不兼管银行支票印鉴,以保证银行存款的完整无缺,出纳应定期如实向相关领导上报银行存款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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