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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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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管理制度(精选16篇)

产权管理制度 篇1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明确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逐级消防负责人。

  二、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场所,除依法履行自身消防管理职责外,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设施应明确统一管理的责任单位。

  三、开展消防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确定各类消防设施的操作维护人员,保障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七、组织扑救初期火灾,疏散人员,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八、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九、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十、建立完善防火档案。

产权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本企业持有的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鼓励引进、吸收新技术和发明创造,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和20xx年2月16号总经理办公会议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公司相关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所规定对智力劳动成果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其中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主要包括新物质、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配方、新设计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权等。

  (二)商标权:本企业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著作权: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本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音、录像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本企业提供资金或资料等为创作条件,组织人员进行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

  (四)商业秘密(含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主要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只属本企业拥有的经营管理、产品技术、工程、设计、市场、租赁、服务信息等。

  (五)其他单位委托本企业承担的科研任务并负有保密义务的科技成果权。

  (六)本企业引进的专利、专有技术、商标、著作、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

  (七)《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赋予的权利,如商号、域名、网络地址专用权等。

  第三条 企业各级领导、各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增强员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维护企业无形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企业的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凡本企业的员工(含企业各级领导、无固定期限的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下同),或来本企业实习、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所有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本企业在总经办设知识产权办公室,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及总经办、技术部、工程部、人力资源部、市场部、销售部、行政部、财务部、质检部、信息部等负责人组成,总经理兼任知识产权办公室主任。知识产权办公室是本企业知识产权的领导机构,负责对本企业知识产权的宏观管理和处理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策略及规定;

  (二)草拟、审查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 ;

  (三)指导、检查、监督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的工作执行情况;

  (四)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

  (五)审查企业各部门申报的知识产权文书,管理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登记统计等工作;

  (六)管理日常的知识产权的状况、权属变更;

  (七)配合政府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日常及专项工作;

  (八)监理涉外知识产权、进出口产品和技术合同中的有关知识产权问题;

  (九)负责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知识产权的专业培训;

  (十)规划处理与本企业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保护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协助调处知识产权纠纷;

  (十一)负责办理、落实知识产权办公室交办的其他知识产权事务。

  第六条 总经办有一名人员兼职或专职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七条 知识产权评估制度。

  知识产权属企业的无形资产,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对之加以评估,并在企业财务会计上反映。

  在国内外科技开发、市场交易等产权变更时,须进行知识产权评估,经主管领导和管理部门批准,报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备案。评估报告应当备案保存。

  第八条 知识产权查新、检索制度。

  企业进行科技创新、作品创作等涉及知识产权活动前,相应部门必须进行查新以确定创新是否符合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能否产生真正知识产权。

  (一)本企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研究开发和技术改造,避免重复开发或者发生知识产权纠纷。

  (二)重大科研课题在立项、结题时应当进行查新和检索。

  (三)申请专利、确定纳入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诀窍、信息等,必须进行查新和检索。

  (四)申请商标注册、使用新商号前,必须进行相关检索。

  (五)开发新产品使用新型号、品牌前,必须进行相关的检索。

  (六)企业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进出口和引进、吸收和转化之前,必须查新和检索,全面了解有关技术或产品的知识产权状况。

  (七)企业接受其他单位委托,定牌加工、代理销售,或与其他企业开展技术合作前,要求合作单位提供有关技术、商标等知识产权状况,并通过有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查明核实。

  第九条 知识产权工作备案制度。

  企业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有关工作进行备案,主要包括:高新技术的`科研独立开发、合作开发知识产权合同;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知识产权评估;涉及知识产权的企业批准文件;知识产权成果处理方案;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方案;具体的知识产权奖励措施;知识产权会议的决议;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组成成员、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成员名单;知识产权中涉密范围人员名单;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划定;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知识产权保护承诺书及相关的劳动合同;有关的知识产权规定;知识产权的财务处理等相关资料报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企 业建立成果归属判定制度。

  (一)个人知识产权活动。企业鼓励员工在工作之余开展个人创新和知识产权创作活动。对于个人的非职务智力成果,企业予以尊重。

  (二)职务知识产权创作活动。员工的职务创作活动的智力成果,归属本企业,其作品、技术成果、设计、发明等申请权及权利归属本企业,企业根据不同的情况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保护其创作者的署名权。

  以下智力劳动成果属于本企业:

  1、为本职工作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2、为本企业分配指定专项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主要利用本企业的资金、设备、材料、资料等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4、来本企业学习、进修、实习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或临时聘用人员,在本企业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除另有协议外的智力劳动成果;

  5、离开本企业1年内所完成的,与其在本企业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本企业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企业员工的个人智力劳动成果,不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在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注册或者授权前,需要确认为其个人智力劳动成果的,应向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说明,经审查后由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出具《个人智力劳动成果确认书》。

  (三)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知识产权活动。本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开发完成的智力成果,其作品、技术成果、设计、发明等申请权及权利归属本企业,负责委托开发合同洽谈的相关人员应确保该知识产权归属写入合同条款;本企业和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开发完成的智力成果,应争取其作品、技术成果、设计、发明等申请权及权利归属本企业,如确需将知识产权归属让与合作单位或个人的,负责合作开发合同洽谈的相关人员应向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说明,经法定代表人同意后方可在合同中明确将知识产权归属让与合作单位或个人。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档案集中管理制度。

  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依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由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集中统一管理。

  (一)项目档案管理。在所有的研究课题(包括本企业自行研究、引进吸收、委托或者合作研究、招投标项目的研究课题),从立项起到结题止,知识产权办公室应对项目全程跟踪,掌握科研、开发等工作的每一阶段进程。在每一阶段进程和科研工作完成后,研究人员须将全部试验报告,数据手稿、图纸、声像等相关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项目负责人归档。在项目结题前,项目负责人必须在研究项目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提交全部各种载体的完整资料,按照要求完成归档手续后方可结题。如文件资料没有归档,或归档不完备,管理部门有权不予验收,项目承担者不因项目未验收而解除相应的责任。

  前款所述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计划任务书、技术合同书、实验记录、实验报告、图纸、声像制品、论文、手稿原始资料等。

  (二)知识产权分类管理。对于商标、专利、著作权、商号、商业秘密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实行分类动态日常跟踪管理。

  (三)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档案材料,集中统一管理、保管,并严格执行科技档案借阅制度。原件严格控制,需要相应复印件或物品的,经主管领导审批,由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审核登记备案后方可借出。

  第 十二条 知识产权保密、知识产权保护承诺制度。

  (一)企业划定科技开发区域、商业秘密保护区域,未经许可,非科研人员和因工作需要必须接触到相应资料、物品的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划定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场所,不得带领无关人员进入该场所或为无关人员进入该涉密场所提供便利。

  (二)产品开发和职务智力成果活动期间,应当严格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利用非保密通信工具传递商业秘密信息和与职务智力劳动相关的信息。

  (三)企业确定的商业秘密,在其文件资料或者物品上,以明确的警示标志标示出企业商业秘密的符号及密级、保密期限。相关的文件资料限于涉密人员接触;参加涉密的会议,采取到会办理签到手续、会后资料交还等保密措施。

  (四)在劳动合同中,加上保密条款和竞业禁止条款,任何人不得利用职务、工作之便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将单位的知识产权擅自发表、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也不得利用在本单位工作所掌握的信息资料为同行业的其他竞争者服务或提供便利。

  (五)员工在进入本企业工作时,须签订《遵守承诺书》。无论任何原因离开该本企业前,须将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试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科技成果、作品、设计成果,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及客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通讯方式等)全部交回,并有责任保护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

  (六)建立参观访问控制、陪同制度。参观访问者一律佩戴有专门标志的胸章,并按照指定路线和范围在专人陪同下,有组织地进行参观访问。

  (七)提交的新产品在国内外参加展览会,涉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时,须做好事先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准备。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合同制度。

  (一)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时,依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订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

  (二)订立技术合同(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必须经过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审查,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其他部门或个人无权签署。

  (三)同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许可证贸易时,需签订实施许可合同,并根据许可的权限范围、时间、地域等因素综合确定许可使用费。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企业各部门、各级领导应充分认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要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坚决制止、杜绝由不正当行为造成的知识产权流失;充分利用法律规定和结合本企业实际,发挥知识产权在企业竞争中的作用。

  (一) 企业积极进行知识产权登记、备案、申请确权工作。对于不宜采取上述措施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应先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在确定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前,不发表成果论文,也不得以委托鉴定、展览、广告、试销、赠送产品等任何方式向社会公开。

  (二) 严防商标、专利、域名、商号被他人抢注。

  (三) 各部门积极配合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日常跟踪商标、专利、商号及其他知识产权的登记注册、授权情况,发现可能对本企业知识产权有冲突的情形,应通过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采取积极措施,运用法律规定和制度性安排提出异议或启动相应的程序解决。

  (四) 任何机构和个人,发现侵权或者侵权的可能,应采取积极措施配合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在行政执法机 关和司法机关的指导下解决问题。

  (五)企业聘请知识产权法律专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对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帮助。

  第十五条 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宣传制度。

  本企业设立知识产权宣传、保护基金,用于每年的知识产权培训和宣传工作。对员工制定培训、宣传计划,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工作。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六条 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员,有在相关成果文件上注明自己是该成果完成人的权利和获得相应荣誉、奖励的权利。

  第十八条 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权持有单位要按照专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奖金。其中:

  1、 发明专利技术奖20xx元;

  2、 实用新型技术创新奖500元;

  3、 外观设计技术创新奖500元;

  4、 工艺和生产流程改进,提高效率、降低成本贡献突出奖

  励500-20xx元;

  5、 开发公司制度和需要培训的课程获得通过奖励500;

  6、 提高产品质量突出贡献奖500元;

  7、 节约资源做出突出贡献奖500元;

  8、 新产品开发奖500-1000元;

  专利技术及其他技术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要按照专利法、技术合同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发给发明人、设计人酬金或提成。

  第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擅自将本企业所有的知识产权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泄漏本企业的商业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擅自许可使用本企业知识产权,或造成本企业知识产权流失和损失的,本企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500-20xx元的经济处罚和相应的警告、降职、降薪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给本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要求其进行相应的赔偿,侵权行为触犯刑律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本规定的执行,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和行为。对举报有功的单位或个人要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企业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精神或物质奖励,或通报批评、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未及时申请专利、商标注册、软件登记或未采取其它保护措施,给本企业权益造成损失的,应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必要时给该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以500-1000的经济处罚和相应的行政处分,严重的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知识产权的保护时效及其它产权界定等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办法未尽之规定,以最大限度保护本企业知识产权、用足、用活相关的各种政策、提高本企业效益和促进本企业可持续发展为原则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本企业知识产权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产权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包括子(分)公司、部门以及其他分支机构,下同)持有的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鼓励发明创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知识产权的保护时效及界定等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其中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主要包括新物质、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配方、新设计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权等。

  (二)商标权:本公司及所属单位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著作权:主要利用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本公司及所属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摄影、录音、录像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本公司及所属单位提供资金或资料等为创作条件,组织人员进行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

  (四)商业秘密(含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主要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只属本公司及所属单位拥有的经营管理、科研、工程、设计、市场、服务信息等。

  (五)其他单位委托本公司及所属单位承担的科研任务并负有保密义务的科技成果权。

  (六)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引进的专利、商标、著作、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

  (七)《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赋予的权利,如商号、域名、网络地址专用权等。

  第三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各级领导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增强员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维护公司及所属单位无形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凡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员工(含公司及所属单位各级领导、无固定期限的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下同),或来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实习、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研究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本公司成立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各产业主要负责人等组成,总经理为领导小组组长。知识产权领导小组是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知识产权的领导机构,负责对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知识产权的宏观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策略及规定;

  (二)审查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

  (三)指导、检查、监督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四)规划处理与本公司及所属单位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保护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

  (五)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领导、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 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是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的下设机构,归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负责处理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知识产权管理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草拟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知识产权管理的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组织开展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战略研究;

  (二)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

  (三)审查公司及所属单位各部门申报的知识产权文书,管理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登记统计等工作;

  (四)管理日常的知识产权的状况、权属变更;

  (五)配合政府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日常及专项工作;

  (六)监理涉外知识产权、进出口产品和技术合同中的有关知识产权问题;

  (七)负责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相关人员进行知识产权的专业培训;

  (八)协助调处知识产权纠纷;

  (九)负责办理、落实知识产权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知识产权事务。

  第七条 根据知识产权类别的不同,可有不同的部门实行单项管理。

  第三章 基本管理制度

  第八条 知识产权评估制度。

  知识产权属公司及所属单位的无形资产,公司及所属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对之加以评估,并在公司及所属单位财务会计上反映。

  在国内外科技开发、市场交易等产权变更时,必须进行知识产权评估,重大的事项须经主管领导和管理部门批准,报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备案。评估报告应当交公司档案室备案保存。

  第九条 知识产权工作备案制度。

  公司及所属单位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有关工作相关资料报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备案,主要包括涉及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开发合同、鉴定文件、转让合同、评估文件、成果处理方案、纠纷处理方案、奖惩措施、涉密范围人员名单、保护承诺书及相关的劳动合同文本以及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划定和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等;

  第十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建立成果归属判定制度。

  (一)个人知识产权活动。公司及所属单位鼓励员工在工作之余开展个人创新和知识产权创作活动。对于个人的非职务智力成果,公司及所属单位予以尊重。

  公司及所属单位员工的个人智力劳动成果,不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在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注册或者授权前,需要确认为其个人智力劳动成果的,可向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说明,经审查后可由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出具《个人智力劳动成果确认书》。

  (二)职务知识产权创作活动。员工的职务创作活动的智力成果,归属本公司或所属单位,其作品、技术成果、设计、发明等申请权及权利归属本公司或所属单位,公司或所属单位根据不同的情况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保护其创作者的署名权。

  以下智力劳动成果属于本公司或所属单位:

  1、为本职工作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2、为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分配指定专项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主要利用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资金、设备、材料、资料等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4、来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学习、进修、实习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或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除另有协议外的智力劳动成果;

  5、离开本公司及所属单位2年内所完成的,与其在本公司及所属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内部共享制度

  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在公司体系内实行有条件的共享。

  (一) 所有权归属公司的知识产权,经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可允许各所属单位使用;

  (二) 所有权归各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经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领导小组和所属单位共同批准,可允许公司其他所属单位使用。

  (三) 所属单位使用公司或其他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应当签署许可使用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保密条款;

  (四) 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可采取有偿使用的方式,

  也可采取无偿使用的方式,由许可和被许可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档案集中管理制度。

  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依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实行公司和所属单位两级控制管理。

  (一)项目档案管理。本公司及所属单位承担的本公司级研究课题资料,由公司档案室集中统一保存。在项目结题前,项目负责人必须在研究项目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提交全部各种载体的完整资料,由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负责归档,按照要求完成归档手续后方可结题。如文件资料没有归档,或归档不完备,管理部门有权不予验收,项目承担者不因项目未验收而解除相应的责任。

  公司分厂级[子(分)公司]及以下研究课题资料,由公司所属单位自行保存,同时制备资料目录报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归档备查。

  研究课题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计划任务书、技术合同书、实验记录、数据手稿、实验报告、图纸、声像制品、论文、手稿原始资料等。

  研究课题资料由项目负责人负责收集、整理、归档。

  (二) 严格执行知识产权档案查阅制度。查阅公司级研究课题资料须由查阅人书面申请,经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公司主管领导同意、由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审核登记备案、公司总经理批准。查阅公司分厂级及以下研究课题资料,

  应由查阅人书面申请,经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查阅行为一经发生,查阅知识产权申请与批准资料将作为研究课题资料的一部分归档保存。

  除非公司总经理批准,知识产权档案不得复印、不得带出查阅室。

  (三) 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档案,除非明确以明档方式保存的,一般应采取密档方式进行保存。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合同制度。

  (一)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时,依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订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

  (二)订立技术合同(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必须经过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审查,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其他部门或个人无权签署。

  (三)同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许可证贸易时,需签订实施许可合同,并根据许可的权限范围、时间、地域等因素综合确定许可使用费。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保密、保护和承诺制度。 公司及所属单位各部门、各级领导应充分认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坚决制止、杜绝知识产权流失;充分利用法律规定和结合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实际,发挥知识产权在公司及所属单位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

  (一) 任何人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擅自将本公司及所属单位所有的知识产权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任何机构和个人,发现侵权或者侵权的可能,应采取积极措施配合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在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指导下解决问题。

  (二) 公司及所属单位积极进行知识产权登记、备案、申请确权工作。对于不宜采取上述措施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应先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在确定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前,不发表成果论文,也不得以委托鉴定、展览、广告、试销、赠送产品等任何方式向社会公开。提交的新产品在国内外参加展览会,涉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时,须做好事先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准备。

  (三) 严防商标、专利、域名、商号等被他人抢注。各部门积极配合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日常跟踪商标、专利、商号及其他知识产权的登记注册、授权情况,发现可能对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知识产权有冲突的情形,应通过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采取积极措施,运用法律规定和制度性安排提出异议或启动相应的程序解决。

  (四) 公司及所属单位划定科技开发区域、商业秘密保护区域,未经许可,非科研人员和因工作需要必须接触到相应资料、物品的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划定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场所,不得带领无关人员进入该场所或为无关人员进入该涉密场所提供便利。建立参观访问控制、陪同制度。参观访问者一律按照指定路线和范围在专人陪同下,有组织地进行参观访问。

  (五) 产品开发和职务智力成果活动期间,应当严格保守公司及所属单位商业秘密。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利用非保密通信工具传递商业秘密信息和与职务智力劳动相关的信息。

  (六) 公司及所属单位确定的商业秘密,在其文件资料或者物品上,以明确的警示标志标示出公司及所属单位商业秘密的符号及密级、保密期限。相关的文件资料限于涉密人员接触;参加涉密的会议,采取到会办理签到手续、会后资料交还等保密措施。

  (七) 在劳动合同中,必须载明保密条款和竞业禁止条款,任何人不得利用职务、工作之便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将单位的知识产权擅自发表、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也不得利用在本单位工作所掌握的信息资料为同行业的其他竞争者服务或提供便利。员工在进入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工作时,须签订《遵守承诺书》。无论任何原因离开该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前,须将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试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科技成果、作品、设计成果,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及客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业务资料、通讯方式等)全部交回,并有责任保护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

  (八) 公司及所属单位可根据需要聘请法律顾问,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帮助。

  第十五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建立知识产权宣传制度。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加强知识产权培训和宣传工作,增强员工知识产权开发与保护意识。

  第四章 商标管理分则

  第十六条 公司商标战略要点为:统一、持续、精准、驰名。

  公司确定商标行为与经营行为统一,商标信誉与企业信誉统一,商标优势与企业优势统一。公司商标实行统一设计审查、统一制作核准、统一管理,公司内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非公司统一发布的商标。

  为培养、创立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并确保其信誉,公司及所属单位应集中并持续使用和宣传注册商标,不断提高产品的服务质量;

  公司及所属单位精细准确的工作作风以及高品质的产品与服务的特质构成商标的主要内涵,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全力打造以商标为依托的产品与服务品牌;

  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努力培育在国内外同行业中有影响的知名商标和驰名商标。

  第十七条 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领导小组在商标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商标战略规划;

  二、审定商标的图形、文字或其组合;

  三、审定商标的注册、续展、变更、转让、使用许可、注销等事宜;

  四、决定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申报和宣传;

  五、决定对商标争议和侵权案件的处理。

  第十八条 公司商标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定公司商标管理制度;

  二、组织拟定公司商标战略规划方案;

  三、负责办理公司及受托办理各所属单位商标的国内外注册、变更、续展、转让、使用许可、注销等事务;

  四、负责组织商标标识的设计、评选与管理工作;

  五、对商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六、统一协调和处理商标争议,处理或协助处理公司及各所属单位的商标侵权案件;

  七、组织、协调公司及各所属单位的商标宣传和参加有组织的商标评估、驰名商标认定工作;

  八、建立商标管理档案;

  九、联系商标管理机关以及行业组织及时了解相关信息;

  十、承办其他与商标管理有关的事宜。

  第十九条 各子(分)公司设立兼职商标管理机构,配备兼职的商标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向公司提报使用商标的产品包装及其他商标附着物设计外观备案资料;

  二、向公司提报使用新商标的申请;

  三、负责组织对商标标识承印单位的资格审查;

  四、随时掌握商标状态,对需要注册、续展或注销的,及时上报公司商标管理部门;

  五、监督本单位正确使用商标标识,及时发现和上报使用商标标识异常情况;

  六、收集公司及所属单位商标被侵权情况及相关证据,对商标纠纷及侵权案件的处理提出建议并参与处理;

  七、为参加商标评选提供相关资料;

  八、承办本公司其他与商标管理相关的事务。

  第二十条 公司实行商标权共享原则。凡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产品与服务,所属单位应当申请使用公司注册商标。子(分)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一般不应在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产品与服务上独立注册或使用其他商标,确需注册或使用的应经公司批准。

  第二十一条 申请使用公司注册商标,应制定与商标使用相关的产品质量标准、工业操作规程等,并经公司从质量标准的角度对商标的使用许可进行认定核准。

  第二十二条 各子(分)公司研制开发、生产的产品投向市场,应根据需要提出商标使用申请。国家规定应使用注册商标的产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第二十三条 申请使用商标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 产品技术标准;

  二、 申请使用商标的名称与标识;

  三、 商标标识载体的样式;

  四、 商标使用申请书。

  第二十四条 有出口产品的子(分)公司,应注意研究出口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提出在出口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建议,防止商标在国外被抢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子(分)公司按照客户要求,使用客户商标时,应当取得客户的商标使用授权证明或在合同中注明,以避免产生商标纠纷或构成对客户的商标侵权;

  第二十六条 各子(分)公司在使用注册商标时,应当做到:

  一、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 R ”或“注”。

  在商品上不便标明的,应当在商品包装或其他附着物上标明;

  二、以核准注册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

  三、确保商品质量,提高品牌知名度;

  四、密切注意市场动态,如发现商标侵权情况,应及时向商标管理部门报告,以维护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

  五、子公司和其他不属于同一法人实体的经济组织被许可使用公司商标时,应当注明“商标是海南x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x公司已经获得海南x有限公司的许可,使用商标”的字样。

  第二十七条 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应当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使用该商标的义务和不按合同使用该商标的责任。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子(分)公司无权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公司的注册商标,若因业务需要确需许可第三方使用公司商标时,应当经过公司批准。

  子公司自有商标一般不得许可第二方使用,若因业务需要确需许可第二方使用商标时,应当向公司备案。

  第二十九条 商标作为工业产权,是公司的无形资产,商标经依法转让或许可使用,受让方或使用方,应当交纳转让费或许可使用费,该费用由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领导小组或商标管理部门确定,由公司财务部收缴。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均不得办理商标的转让和使用许可。严禁把商标使用许可与技术服务等混合计价对外提供。

  第三十条 以商标权投资,必须在有关投资文件中明确商标投资方式,商标作价数额,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品种、数量、时限及区域,商标收益分配,所投资企业终止后商标的归属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子(分)公司试产、试销的产品或尚不稳定、尚未定型的产品,一般不得使用公司注册商标,可谨慎使用未注册商标,使用未注册商标应履行审批手续。使用未注册商标时,可以在商标标识上加注“TM” 字样,为防止该未注册商标被他人抢注,在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同时,应及时办理商标注册手续。使用未注册商标,应在商品和包装上标明公司名称和地址。

  第三十二条 使用未注册商标,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不得冒用注册商标,包括擅自使用注册标记;

  二、不得使用《商标法》禁止作为商标的文字、图形;

  三、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

  四、使用未注册商标前应进行必要的查询,以防止对他人商标专用权构成侵权。

  第三十三条 各所属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对商标标识承印单位的资格审查和印制过程的管理,商标标识的印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商标印制单位的资格审查,必须选择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并取得《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的单位印制商标标识。

  第三十四条 所属单位印制商标应当,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对下列资料进行审核:

  一、 拟制作商标标识的载体(包装物及其他商标标识附着物)式样;

  二、 商标标识印制申请书;

  三、 拟印制数量;

  四、 建议承印单位名称、地址及资质证明材料。 商标付印时应与承印单位签订商标标识印制合同。

  第三十五条 商标印制完成后,所属单位应当把由承印单位单位负责人和商标管理人员签字的商标印制清单存档备查。

  第三十六条 所属单位和经公司许可使用公司商标的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由专人负责标识的管理。商标标识出入库,应当清点数量,登记台帐,手续完备。商标标识管理制度应到公司商标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商标标识在使用过程中,要严格管理,责

  任到人。对废、坏标识要由各单位组织集中销毁。

  第三十八条 各子(分)公司应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密切注意市场动态,一旦发现他人侵犯我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应及时向公司商标管理部门举报,以便请求工商行政管理管理机关或司法机关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各单位均负有收集整理并及时向公司提供他人侵犯我公司商标专用权的相关证据的责任。

  第五章 奖 惩

  第四十条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员,有在相关成果文件上注明自己是该成果完成人的权利和获得相应荣誉、奖励的权利。在知识产权获得过程中或保护过程中作出贡献的人员,公司及所属单位应给予相应的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泄漏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商业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擅自许可使用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知识产权,或因未采取必要保护措施造成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知识产权流失和损失的,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给本公司及所属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要求其进行相应的赔偿,侵权行为触犯刑律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本规定的执行,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和行为。对举报有功的单位或个人要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公司将逐步补充制定专利、商业秘密等管理办法,作为本办法的分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之规定,以最大限度保护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知识产权、促进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可持续发展为原则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产权管理制度 篇4

  (一)、准备资料

  1、一次性付款:

  (1)、 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如外籍人士,须出具护照,护照经公证的有效期内的英汉对照版) (如有曾用名或身份证号码变动,须到当地派出所出具身份证明,核为同一人)

  (2)、 买卖申请审批表(盖章)

  (3)、 开发商法人代表证明书, 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上各项均要加盖公章

  (4)、 购房发票原件(办证联)

  (5)、房地产权属证明书或房地产权证

  (6)、 测绘图(一份盖章,一份白图,有共有人时图纸数加一)

  (7)、 已登记的房地产预售契约(或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或开发商和业主自签的合同及合同首,二,三页加盖国土局公章的'复印页并盖上公章 注: 如业主已还清银行贷款,办理完毕涂销手续,交回抵押备案证明原件,按一次性办理

  2、按揭付款:

  (1)、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如外籍人士,须出具护照,护照经公证的有效期内的英汉对照版) (如有曾用名或身份证号码变动,须到当地派出所出具身份证明,核为同一人)

  (2)、买卖申请审批表(盖章)

  (3)、开发商法人代表证明书, 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银行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银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上各项均要加盖公章。

  (5)、购房发票原件(办证联)。

  (6)、房地产权属证明书或房地产权证。

  (7)、测绘图(一份盖章,一份白图,有共有人时图纸数加一)

  (8)、已登记的房地产预售契约(或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开发商和业主自签的合同及合同首,二、三页加盖国土局公章的复印页并盖上公章

  (9)、按揭合同原件

  (10)、抵押备案证明原件

  (11)、他项权利登记申请表(已盖银行公章)

  (二)、整理业主办证资料,录入报盘资料,打印送案清单(盖开发公司公章)

  (三)、送预审(63-65号),取得收件回执

  (四)、预审合格后取得案号条形码(案号条形码号要登记到楼盘单元明细表原件上)

  (五)、按揭付款的填写查册表送查册,一次性付款的则由房管局进行内部查询(将每份查册结果放入每份资料)

  (六)、正式送案(63-65号), 填写档案袋封皮,取得已盖章的受理回执

  (七)、案件转到增量房处进行案件审核

  (八)、增量房经办转出交易登记证明书,结案情况表,到收费窗口打印计价表(交费,登记费)至指定窗口交易费:3元/平方米,登记费50元/户,多一共有人加10元。

  (九)、申报契税,凭交易登记证明书,合同原件复印件(合同号、业主姓名、房号、建筑面积、成交金额,一般为封面、1、2、3、最后一页加盖房管局鉴证章),契税申报表(02年以后的有),结案情况表缴交契税(53-58号财局窗口),购房全额发票,约1周时间算出契税金额。开交费单到交行交支票再打出完税证(约2天左右)。 契税:交易价*1.5% 印花税:卖方:交易金额*0.05%,买方: 交易金额*0.05%

  (十)、根据计价表到登记所交费窗口缴纳交易登记费。

  (十一)、领证窗口凭交易费发票,登记费发票,完税证,回执,代理人身份证领取房产证。

  (十二)、领取房产证后,在房产证上粘贴印花税票,将房产证按贷款银行名称、楼号、房号进行排序,并打印出证明细表或房产证签收表,按明细表内容在办证台帐上注明出证时间。如果是一次性付款的房产证,寄挂号信通知业主前来领证;如果是按揭付款的房产证,则复印房产证他项证给业主,如果是工行按揭的房产证,则复印业主房产证(及共有证)后,将原件给业主,复印件送回银行。 发放房产证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一次性付款:发放房产证时必须审核客户购房发票,查看《销售面积与确权面积误差明细表》,核实客户已付清应付款项后,再予以发放。

  (二)银行按揭的:如存在客户未付清楼款或须补交面积差的,应将房产证复印件盖章后交 附则 本办法解释权归集团营销品牌中心,各分公司严格按此制度执行。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如有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产权管理制度 篇5

  (一)确保实现公司安全生产目标,正确处理安全与效益的关系,为安全生产提供充足的资金。

  (二)参加公司重大安全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审定,提出资金落实方案,为公司战略决策提供安全准确的信息。

  (三)参与事故调查,对经济事故或经济损失进行调查处理。

  (四)当发生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时,负责联系、协调保险公司做好损失索赔事宜。

  (五)做好财务部门的安全管理,避免火灾和被盗事件的发生。

  (六)如因安全生产资金没有保障而造成事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根据集团公司、**公司的规定对资金不乱投不乱借,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八)对资产进行价值安全管理,不乱投担保不乱做抵押,确保企业资产保值增值。

  (九)加强财务档案管理,确保财务资料安全完整。

产权管理制度 篇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公司的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单位依法享有或持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著作权以及与上述知识产权相关或相交叉的法律事务;其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事务。

  专利权:主要指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专利权。

  商标权:主要指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业秘密:分为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技术秘密如工艺、配方、数据、程序、设计、制作方法等;经营秘密如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经营策略、价格、招投标文件等。

  著作权:包括以多种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的署名权。包括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企业享有或持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三条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采取法律手段和自我保护手段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知识产权的权力归属

  第四条商标权、商业秘密归属于企业所有。

  第五条专利权归属:执行企业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企业,申请被批准后,该企业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力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设计认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研究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立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指令开发著作权归属由项目任务书或合同规定;如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中未明确规定,软件著作权属接受任务的单位。

  第六条著作权归属包括:

  1、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单位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

  2、为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

  其中,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只为其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材料),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纸及说明、计算机软件、工艺流程图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力由企业享有。

  3、其他的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企业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适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企业同意,著作权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企业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七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受托方所有。

  第八条企业的名称、以企业的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及其它标记,企业享有所有权。

  第三章知识产权管理

  第九条利用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等法律手段维护企业的知识产权,通过自我保护的方式维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等智力成果。

  第十条公司政策法律室负责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在知识产权管理中涉及到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工作,并协助本公司各职能部门做好知识产权的维权和保护工作,将审批完的专利、商标报集团政策法律室备案。

  第十一条建立企业内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运用经济手段、合同手段、内部保密等制度进行管理。

  1、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公司政策法律室参照集团商业秘密管理办法制定本公司的商业秘密管理办法,并出台具体保护措施,与商业秘密项目一起报集团政策法律室审核、备案;每季度末将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落实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隐患报集团政策法律室。涉密部门参与本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商业秘密管理办法的制定,并具体落实。

  3、通过合同手段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本公司人事部门负责与有关涉密人员订立保密协议或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保密条款,进而实现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

  4、对部分技术申请专利,保留核心技术秘密,使他人难以利用全套技术。

  第十二条以公司名义设立机构、签订技术合同、签订重大经济协议或从事各种经济活动时,必须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或批准。

  第十三条对外签订的技术合同,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经技术开发部门审查。擅自签署的,公司不予承认,将追究签署者的责任。

  第十四条知识产权的转让,必须经技术开发部门、安全生产部、政策法律室等部门会审同意,报公司领导批准。

  第四章奖惩

  第十五条公司每年末对保护知识产权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各部门有权监督本规定的实施,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和行为,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及个人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十七条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工作之便侵犯公司的知识产权。对于违反本规定而使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失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甚至除名,并责成当事人及时改正、挽回影响,对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其民事及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政策法律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产权管理制度 篇7

  1 目的

  为了建立健全公司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公司核心竞争力。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员工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并保障公司的职务发明成果及时申报专利,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本公司专利发明人奖励的实用范围、申报流程、奖励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职工的职务发明创造。

  3术语和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职务发明:指员工执行公司所交付的任务、利用公司名义和主要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及享受公司待遇下所取得的发明创造。具体包括:

  3.1员工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3.2员工在履行公司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中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3.3主要利用公司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4员工离职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本公司所承担的本职工作或本公司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其个人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本公司。

  3.5员工离开公司时,不得将本公司专利技术资料带离,并且在一年内不得将应属于本公司申请的发明创造申请个人专利。

  3.6员工在业余时间内,在没有利用本公司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的前提下,并且与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无关的发明创造,则视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4职责和权限

  4.1综合办为公司知识产权的管理部门。

  4.2综合办负责与公司合作的代理机构接洽,包括:知识产权的查询、申请、合同签订、费用缴费、跟进及维护、知识产权纠纷和诉讼等事宜。

  5 工作流程

  5.1员工提出专利申请,编写专利的详细内容,通过部门内部审核后,由所在部门将专利技术交底书提交综合办,由综合办联络代理机构进行专利查新、撰写及申请。

  5.2 专利数量要求:废气处理组、污水处理组、智能控制中心,每年必须每人提交一个专利,按人员比例,要求审核通过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个数不少于部门人数的50%,要求发明专利提交审核个数不少于部门人数的30%。该项任务作为部门的硬性工作指标,未完成的部门取消部门及个人的一切年终评先评优。

  5.3奖励标准

  5.3.1外观专利

  外观专利授权,发明人按照500元/项进行奖励。

  5.3.2实用新型专利

  实用新型授权,发明人按照800元/项进行奖励。

  5.3.3发明专利

  发明专利授权,发明人按照20__元/项进行奖励。

  5.3.4若发明人离职,则无需对发明人进行发明授权奖励。

  5.4奖励发放

  5.4.1如一项专利涉及多名发明人的,应依据各人对该发明创造的贡献大小来确定奖金分配方案,对该项发明创造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以及申请专利过程中承担技术交底书的主要撰写任务的人员,应从优给予奖励。分配原则由申请部门负责把关。

  5.4.2专利申请奖金每半年发放一次。由综合办部汇总统计申报结果,经与申请部门确认奖金分配额度后,经总经理审批后发放奖金。

  5.5对技术上产生重大突破的职务发明专利,经公司领导讨论认定后,上述奖励额度可提高到2倍。

  5.6上述专利申请奖励是依据公司目前的专利现状而制定的,必要时奖酬额度可以根据公司专利情况的总体变化作相应调整,另行通知。

  6附则

  6.1本制度由综合办负责解释。

  6.2本制度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

产权管理制度 篇8

  一、存在的问题

  1、流失严重有一些企业对于员工的管理力度不够,也没有进行相关的素质教育,就使得某些员工离开该企业后,再去另一个类似的企业工作,特别是去那些与该企业有竞争的企业。那么这些员工就会把在该企业中学到的技术应用到新的工作中去,或者是把该企业关键技术泄露出去。也有一些竞争企业,为了能够得到对方企业的关键技术来击败对手,从而实施了很多不正当的手段。企业对于知识产权不重视,所以在进行资产评估的时候,通常只对有形资产进行评估,而不考虑知识产权所具有的价值,或者是对于知识产权的评估价值都是比较低的。综合各方面的原因,都使得企业的知识产权严重流失。

  2、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在我国,大部分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成立时间都不是很长,但其发展速度又比较快。因此,在平时的管理活动中,很多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层都比较重视对有形资产进行管理,从而忽略了知识产权对于企业的重要作用。缺乏知识产权意识是我国大多数高新技术企业都存在的问题,从而使得他们不重视对于知识产权的管理,因为不知道知识产权的作用,所以也不会尊重其他企业的知识产权。

  3、管理机构不健全就目前而言,很多高新技术企业不重视知识产权的作用,因此,就不会设立相关的机构对知识产权进行管理,也不会安排专门人员对其负责,通常情况下都是通过“兼管”的形式来完成的,使其流失于形式;有少部分企业设有相关的部门和人员对其进行管理,但是又缺乏相关的制度,就使得每个人的责任不明确,因此,也无法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使其得不到发展。运用信息的能力低下全球每年公布的专利数量可达上百万,所以这也给我国各个企业提供了信息参考宝库。但是,我国很多高新技术企业却不对其引起重视,相关及时人员在进行研究的时候,并没有对了解已经发布的专利文献,就使得很大一部分研究成果与前人的专利成果重复,使得企业白白投入了许多人力、物力和财力,这很不利于企业发展。

  4、自主知识产权缺乏据相关统计,我国有许多大中型企业,但是获得的专利却很少,按照平均数来算,每个企业只拥有几十个专利。甚至有一些大型企业,他们从来都不会申请属于自己的专利。对于那些已经申请的专利,大多数都是技术含量不高,也没有比较强的'创新性,更别说具有现代高新技术的专利了。

  5、管理制度不完善很多企业对于知识产权不重视,所以就没有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更不会对知识产权进行严格管理。因此,就导致知识产权归属不明确,对于无形资产评估等各方面都有很大影响。因为没有相关制度,所以也使得相关人员不会积极进行创新。这又使得企业知识产权无法进一步开发利用。

  二、加强管理的对策

  1、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首先应该在企业内部进行大力宣传,让每一个员工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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