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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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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制度(精选3篇)

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制度 篇1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项目部有关对外合同(包括出具的担保和承诺)的订立、变更、转让、解除、履行、终止和管理等活动控制。

  本条所称合同即书面合同,是指采用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相关文件

  1、《管理手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法通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建筑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招标投标法》

  三、实施职责

  1.本制度由经营经营预算部负责管理;

  2.财务部负责合同订立及执行情况中的财务与审计监督;

  四、工作流程

  1、合同分类:

  工程合同:公司经营经营预算部负责管理;

  劳动、劳务合同:公司工程部负责管理;

  领导、协调合同的订立、履行及管理工作;

  组织参加'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活动;

  决定对合同管理工作中疏于管理,玩忽职守,违法乱纪者,未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处罚;

  3、合同条款、合同申请单位和合同执行单位

  3.1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当事人名称、住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开户银行、账户;

  数量和质量,包括检测标准和方式;

  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解除条件;

  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

  对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和方式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合同中予以特别明确。

  3.2申请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部门即合同申请单位,其职责为:

  调查、了解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信誉和履约能力等情况;

  参与合同的草拟、会签、修改、保证合同的可行性;

  3.3负责执行合同的单位即为合同执行部门,其职责是代表公司履行合同,并及时报告合同履行情况。

  4.合同签订程序

  4.1在具体合同管理过程中执行合同经办人负责制,由合同经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申请、谈判、变更、解除等具体事宜。经办人是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主要负责合同条款谈判、协商的负责人。

  4.1.1合同经办人在申请办理合同过程中,应在合同审查表上签署个人意见。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合同经办人应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最大化地保护本公司的合法利益。

  4.1.2对于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能恪尽职守、勤勉认真、并为公司创造显着经济效益的或挽回经济损失的经办人;将按照本制度的具体规定予以奖励。

  4.1.3对于因经办人的故意、过失、疏忽等个人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按照本制度的具体规定予以追究。

  4.2申请单位或经办人将合同草案送合同专业管理部门进行专业审查;

  4.3合同专业管理组审查通过后,需要相关业务部门会签审查,由合同专业管理组将合同草案报送相关业务部门进行会签审查;

  4.4审查通过后,报送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审批;

  4.5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审批同意后,到办公室加盖合同专用章,属于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可使用单位行政公章的除外;

  4.6分公司、项目部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必须经公司授权,未经授权不得对外签订合同。对于违反程序规定的分公司、项目部将按照本制度奖励与处罚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4.7合同专业审查

  4.7.1合同专业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报送合同做如下方面审查:

  经济性

  --项目技术是否真实、全面、可靠;

  --技术措施是否完备、可行;

  --技术标准、参数是否先进完善;

  --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安全性

  合同文

  经合同签约各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自各方签字认可之日起合同终止;解除合同由合同申请单位按本制度执行;

  4.11奖励与处罚

  公司对有以下情形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金额为500元-10000元):

  --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在合同管理中失职、渎职、欺诈、故意、重大过失给公司及公司各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未经授权或越权对外签订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将合同分解以大化小,逃避公司管理标准的。

  --先行为后补办合同审查或合同授权程序的。

  --利用行政章、财务专用章或其他印章对外签订合同的。

  --应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或把整体合同分解以规避书面合同或以其他单据代替合同文本的。

  --合同经办人或合同参与人签约时恶意串通,利用合同谋取私利损害企业利益的。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包括招标、议标、选择合作方时)泄露标底和商业秘密的。

  --在经济往来中收受贿赂、回扣,影响公司的合法利益的。

  --违反公司规定擅自为他方提供担保保证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结算付款不按照合同规定而多付的。

  --未在合同验收中履行其职责,把验收不合格的产品和服务作为合格的产品和服务接收的。

  --在合同履行中对方违约不追究违约责任或擅自处理,损害公司利益的。

  --在合同变更审查中,玩忽职守或未尽到合理谨慎义务的,并使公司利益受损害的。

  --其他各种违反合同管理程序的行为。

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制度 篇2

  1. 总则

  (1) 为规范公司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做到管理有规章,签约有约束,履行有检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签订和履行的所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施工内部承包合同、材料设备买卖合同等。

  2. 合同签订的基本要求

  (1) 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经济合同法》及其相关规定,不搞违法活动。

  (2) 签订合同前,首先审查对方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及其社会信誉,确认其具有履行合法的能力方可与其签订合同。

  (3)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合法的原则。

  (4) 签订经济合同的依据为有关文件、资料、国家及各级政府批准的计划任务书、设计图纸及施工图预算书。

  (5) 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必须具备以下重要条款:

  ① 工程名称和地点。

  ② 工程承包的性质、范围及内容。

  ③ 开、竣工的日期。

  ④ 工程造价。

  ⑤ 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竣工结算的方法。

  ⑥ 业主开工条件、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提供的时间。

  ⑦ 材料和设备的价格结算方法。

  ⑧ 取费标准。

  ⑨ 质量承诺标准及保修条件。

  ⑩ 互相协作事宜。

  ○11 违约责任。

  (6) 合同条款的内容必须用语确切、责任明确、字迹工整。

  3. 合同签订的工作签订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

  (1)合同洽谈前,公司业务部必须对发包人的综合情况进行考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投标中标的项目,要审查业主的招标文件、我方的投标书、中标书、纪要、往来函等文书,召集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合同洽谈准备会,制定谈判的原则和方案。

  (2)合同洽谈过程中,对于涉足担保、预付款、各类保证金等费用较大的项目,要重新进行评审。合同洽谈准备会,制定谈判的原则的方案。

  (3)合同主要条款商定后,由业务部负责起草文本,交相关部门(项目部、合同管理部、财务部等)进行会审后,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济师、合同主审人员)认为已经基本没有异议的,提交审查意见,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批准签字。工程项目经理和营销项目经理必须参与合同签订活动的全过程。

  (4)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办理鉴证、公证手续,由业务部负责办理。按规定须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才能签订的合同必须批准后才能签订。

  2)劳务(专业)分包合同的签订

  (1)合同洽谈前,公司业务部必须对分包人的综合情况进行考察,要分包方提供以下证件原件:

  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施工许可证、施工收费标准证书、安全资质证书、劳动队伍资质证书、关于签订合同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2)项目经理部在符合分包方条件的企业中进行招(议)标工作。合同管理部对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及合同条件进行审查,并对招标工作进行监督。

  (3)劳务(专业)分包队伍中标后,征得业主同意,由项目经理部(重大分包合同应报公司总经理审批)与分包方签订分包施工合同。工程所在地地方主管部门有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采用其示范文本;地方主管部门无示范文本的,采用公司制定的示范文本。

  (4)项目部在签订合同后,应将合同文本报公司合同管理部备案。

  3)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的签订

  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由采购部根据建设工程合同要求与供应方进行洽谈,拟订合同条款,交项目经理部、合同管理部会审后,由采购部签订,合同管理部加盖合同专用章。重大买卖合同会审后,由总经理批准签订。

  4)其他经济合同的签订

  其他经济合同由主办 与对方当事人商谈后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部门(项目)经理审批或预审,在部门(项目)经理权限范围内的合同由部门(项目)经理批准,由部门(项目经理部)合同管理员加盖合同专用章;内部承包合同和其他重大经济合同由部门(项目)经理签署意见后由合同管理部进行合法性审查,报总经理批准签订。

  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文本除相关部门自行保管外,应当随合同评审表交存公司合同管理部一份备案。

  5)合同的履行

  (1)合同及所属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合同履行中发生的情况应建立合同缕析执行情况台账。

  (2)有关合同履行中的书面签证、来往信函、文本、电报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经办人应及时整理、妥善保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公司履行情况应及时做好记录并经对方确认。向对方当事人交付重要资料、发票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履行合同付款时应当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公司原则上只开具限制性抬头的转帐支票,不允许以现金形式支付。

  (3)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情况或违反合同的干扰事件,合同履行单位、项目经理部应及时查明原因,通过取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合理、准确地向对方提出索赔(含违约)报告。当公司接到对方的索赔(含违约)报告后应认真研究并及时处理、解释或提出反索赔,公司员工不得擅自在对方当事人出具索赔报告、对账单等确认类文书上签字盖章,确须确认的,应视具体内容经公司领导或部门(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同意。

  (4)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办人员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时书面上报公司办公室处理,公司办公室应立即向公司法律顾问咨询,并将基本情况和法律顾问的处理意见一同上报公司领导。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5)债权债务的`定期确认和发生重大变动事的确认:

  ①在重大、复杂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定期与对方对账,确认双方债权债务。

  ②在对方当事人发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以及本公司或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账,确认合同效力及双方债权债务。

  4.合同的变更、解除

  (1)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或变更的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法及时处理。

  (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③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④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以公司名义变更或解除合同。若确须变更或解除时,由合同经办人查明原因,提出意见,经批准签订的门或领导审核后,认为已出现了上述规定的情形的,应提出公司法律顾问审查并签发解除合同的函;对方没有违约,应同对方协商,达到一致意见,并依法签署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合同变更必须由原合同起草部门负责更改,按《合同评审程序》办理合同变更评审,

  并办理书面的合同变更手续。做好变更文件的整理、保存和归档工作。

  (4)对方提出合同变更的,变更程序也应按规定的程序执行。合同变更引起的索赔,合同变更必须与索赔同步进行,索赔协议是合同变更的处理结果,是变更后合同的一部分。

  (5)对于特殊情况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同中止(包括停、缓建),必须及时办理中止手续,收集因中止合同给本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证据和资料,及时追究对方责任。中止的合同又恢复继续履行时,依相同程序办理恢复手续。合同的恢复与中止都必须通知合同审批部门或领导。

  (6)合同未履行完毕,但确定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履行部门应做好终止记录,收集履行过程中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做好经济往来和工程结算工作,办理解除合同手续。资料移交公司档案室保存。

  5.合同的日常管理

  (1)所有合同必须交工程管理部备案存档。

  (2)一般项目合同由各分公司起草,报公司工程部审核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盖章。

  (3)重大工程合同由公司工程部起草,经有关部门会签后,分管领导审核并报总经理批准,方可盖章。

  (4)严格履行合同登记盖章手续,核对审批程序,对无签字手续的有权拒绝。

  (5)合同的签订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任何人不得越权使用其印章签订经济合同,也不得以行政章代替合同专用章。

  (6)建立合同档案,对个单项工程的合同都要有原始记录的签证。

  (7)对于登记上账的合同,按月转送统计人员以便按规定上报各有关部门。

  (8)建筑施工企业基层单位的合同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

  ①个基层单位合同必须由专人管理,并建立档案。

  ②签订的工程合同必须执行合同的审批手续后由总公司签字、盖章。

  ③各子公司所洽谈的重大工程项目或因资质需要的工程项目,必须执行合同审批手续后由总公司签字盖章。

  ④凡到总公司签订工程项目合同的,必须同时报送内部承包合同,一并审核、签字盖章。

  ⑤严格执行公司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对不能完成生产任务指标的,要按相关合同条款及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⑥对于联营协议,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必须对联营单位的信誉、业绩、资信、施工能力等进行调查,并附有一定的风险抵押,且执行合同审批程序方可签字、盖章。

  6.合同与奖惩

  (1)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全体职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订立、履行合同,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办公室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

  (2)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积极采取补给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在经济纠纷处理过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予以奖励。

  (3)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想责任人追偿损失:

  ①未经授权批准或超越职权签订合同。

  ②为他人提供合同专用章或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

  ③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书面合同。

  (4)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酌情向有关人员追偿损失:

  ①因工作过失致使公司被骗的。

  ②公司履行合同未经对方当事人确认的。

  ③遗失重要证据的。

  ④发生纠纷后隐瞒不报、私自了结或报告避重就轻,从而贻误时机的。

  ⑤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遗失未及时报告和报案。

  ⑥未履行规定手续擅自在对方出具的确认书、索赔报告上签字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⑦其他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的行为。

  (5)公司职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7。合同考查

  (1)工程合同必须在开工前签订,合同签订率达到100%。

  (2)内部承包合同与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0天内,签约率达100%。

  (3)合同条款要真实准确、责任分明,企业合同章、法人代表章、经办人签字要齐全有效,不允许出现无效合同和违法合同。

  (4)合同履约率达到80%以上。

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总则

  一、为加强销售合同的管理,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做到“重合同、守信用”,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凡属于不能即时结清的对外销售活动,都要依法签订销售合同。

  三、签订销售合同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其他有

  关法律及政策。

  2 、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3 、 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对外签订的耐火材料销售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评审、签订、履行

  一、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实行委托代理制度,代理人必须具有《法人授权委托书》,方可在授权的'范围内签订销售合同,否则一律视为无效合同。

  二、持有《法人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因公或其他原因调离本职岗位,必须将《法人授权委托书》交回单位,否则,一切责任均由部门领导和责任人负责。

  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一律以本公司名义,部室不得独立对外签订销售合同。

  四、对外签订销售合同,一律加盖本公司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须有专人保管。

  五、 本公司对销售合同实行评审制度(一般常规性合同除外),由营销部组织,其他部门必须积极配合。

  1 、一般常规性合同:合同金额在50 万元以下及交货期在2 个生产周期(粘土砖50 天、硅砖90 天)以上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常规性合同:

  a. 连续2 年及2 年以上有业务来往,且是相同或相类似品种;

  2 、合同金额在50 万元到200 万元之间的,有营销部部长主持评审。

  3 、如需预砌组装、技术条件有变化但现有生产工艺能满足、合同金额超过200 万元的销售合同由经营经理主持评审。

  4 、如交货期过紧,技术条件过高现有生产工艺不能满足、合同金额超过500 万元的销售合同由经理主持评审。

  5 、 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约束和保护,必须全面履行。

  6 、生产部须根据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作好如下工作:

  A 、 图纸的审核

  B 、生产工艺、技术标准的制订和发放

  C 、生产计划的安排及组织

  7 、营销部根据合同要求进行包装、交付及与顾客沟通。

  8 、财务部及时准确办理结算事宜。

  9 、各有关部室应加强联系,发现问题及时协商解决,力求避免后期被动。

  10 、销售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对合同进行修订、解除,由营销部与顾客进行协商,按合同评审程序办理合同的修订、解除手续。并及时通知各有关部门。

  11 、如合同发生纠纷,由营销部提出意见,经经理同意后,及时与顾客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将全面情况汇报经理。如需仲裁或诉讼,须经经理批准,由营销部清欠办统一对外办理。

  第三章合同的管理

  一、正常销售合同的签订由营销部全权负责,营销部部长为销售合同签订的负责人。

  二、合同的传递

  1 、营销部订货室负责及时将合同发放给有关部门或班组。

  2 、合同传递的部门

  1 )生产部

  2 )技术部

  3 )财务部

  3 、销售部订货室应及时登记《订货台帐》,每月累计一次。

  4 、销售合同不得转借他人,有关部门需查阅合同时,须经营销部负责人批准。

  5 、销售合同由营销部订货室每年装订一次,并长期妥善保存。

  第三章附则

  一、本规定遇有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抵触时,以国家规定为准。

  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管理规定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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