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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买卖责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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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买卖责任合同(精选34篇)

水泥买卖责任合同 篇1

  需方(甲方):

  供方(乙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新兴镇兴隆家苑售楼处

  需方(甲方): 供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就甲方购买乙方水泥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1、 标的物品种、数量、单价、金额

  1.1水泥采购:

  1.2合同总价的调整:上述第1款表内的单价一栏不得调整;数量一栏为暂定量,结算数量按照甲方实际接受的数量为准。结算时的合同总价(结算总价)按照单价乘以结算数量计算。

  1.3上述合同单价及据此计算出的合同总价为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其中已包含了乙方为完成包装、装卸、运输、保管、交付等而可能支出的一切费用,同时也包括发票、税金费用。2、 水泥交付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2.1 合同约定交货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甲方每月水泥计划用量暂定吨,具体以甲方通知乙方的实际需要数量为准。甲方应于供货前一天的17:00之前电话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及时安排运输车辆,保证及时供货。乙方应在接到电话通知之日起的第2日内将货物运到合同约定的交付地点。

  2.2 交货地点为位于 大洼县新兴镇坨子里分场 的甲方工地库房。 2.3 乙方提供运输,方式为汽车运输。

  2.4 乙方运输过程中,应确保车辆整洁,不得遗撒、污染环境,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3、 合理损耗计算方式及分摊方式

  若双方水泥称重数量出现磅差,当磅差在1‰之內时,以乙方过磅的水泥称重单为依据;当出现超过1‰的异常磅差时,以甲方过磅的水泥称重单为依据。4、货款的结算:

  4.1乙方按照一千吨为一个批次向甲方供货,达到批次供货量时,甲方及时给乙方结算,不得拖欠货款。

  4.2结算程序:根据每一批货物验收合格的结果,先由乙方向甲方提交结算单,甲方收到结算单后,由甲方在三日内审查完毕并按结算吨数向乙方支付货款,如果结算数量发生分歧,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查对送货小票。属于结算单据及和其有关的函件,均须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否则不予认可。4.3支付方式:

  5、质量要求:乙方提供的水泥需符合GB175-1999、GB1344-1999水泥标准。 6、 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货物按照国家GB175-1999、GB1344-1999水泥标准的8.1、8.4、8.5.3及GB12573-1990标准验收。由乙方在同编号水泥中抽取试样并检验,水泥签封后保存三个月。如甲方对乙方同期同编号水泥检验报告认可,以乙方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乙方提供的样品品质应达到该条上述规定的标准);如甲方有异议,可在水泥交付之日起45日内向乙方提出,并委托有关检验机构对试样重新检验,该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为最终结果。到场时货物必须在现场地磅验收重量,且双方在磅单上确认,乙方可对磅码结果进行场外第三方复核,场外验收的重量如无误,其磅费用由乙方承担。7、 违约责任

  7.1乙方迟延交付货物的,每迟延一日,按应交货物总价款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十五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赔偿。

  7.2乙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甲方有权拒绝接受。乙方应按应交货物总价款的百分之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乙方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按合同约定的标准继续履行交付义务。因此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乙方应当赔偿。

  7.3 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向乙方支付应付货款的百分之三做为违约金赔偿给乙方。

  7.4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而引起第三人索赔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7.5乙方单方解除合同,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 8、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 纠纷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大洼县或盘锦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0、其他约定事项禁止权利转让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无论是全部的还是部分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合同一方将其合同权利转让的,该权利转让无效,对本合同他方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并视为该方违约,该方应向本合同他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水泥买卖责任合同 篇2

  出卖人:

  合同编号:

  买受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买卖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及使用区域

  第二条 交(提)货时间及数量:原则上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月均交(提)货,如遇特殊情况另行协商。买受人提货量特殊时,应提前 天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尽可能满足买受人的需求;出卖人遇特殊原因(如设备大修、电力供应不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致使不能正常生产影响供货能力而不能完全按合同约定数量供货时,应及时通知买受人,并双方协商对交(提)货数量作相应调整。每天实际交提货数量,买受人提前一天电话通知出卖人。

  第三条 质量标准:符合GB/175-20xx《通用硅酸盐水泥》国家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

  第四条 标的物验收、检验标准、方式:按GB/175-20xx国标规定,委托出卖人在同编号水泥中抽取试样,签封后保存90天。买受人对水泥质量有疑问时,应当自提货之日起90天内提出,买卖双方将签封的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如检验不合格,出卖人将赔偿买受人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检验费用;如检验合格,检费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物质量按GB/175-20xx国家标准检验,以出卖人在同编号水泥中抽取试样的检验结果为验收依据。出卖人应在每批水泥出厂时向买受人出具3天强度报告,并及时补报28天强度报告。

  第五条 合同损耗标准及计算方式:散装水泥以出卖人地磅计量实数为准。买受人有异议可共同利用第三方贸易磅进行磅差检验。损耗按浙江省散办规定执行(合理损耗≤3‰)。

  第六条 交(提)货地点:由买受人自行到出卖人公司内提货。

  (注:买受人可委托运输人负责提货,并与运输人签订运输合同,由买受人向出卖人办理委托书等文书,交货地点为买受人使用地点。)

  出卖人:

水泥买卖责任合同 篇3

  签约地点:

  乙方(华新):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根据双方实际需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如下合同,以资双方信守执行。 

  一、品名、品种及强度等级、数量、价格及供货计划如下:

  甲方: 档案号:

  合同价格原则不变。如遇市场行情发生较大变化和/或原、燃材料价格变动较大时,双方协商定价,协商不成(甲方不同意价格调整,明确拒绝或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三日内仍未确认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二、货物交付:

  1、甲方自行组织 □ 车辆 □ 船舶到(厂区/仓库/码头)提货。货物装车(船)由甲方委托乙方与装运单位签订合同,力资费由乙方代收代付,乙方负责从装运单位取得力资费发票,并在乙方向甲方交付货物出厂价发票时一并交付甲方。

  2、乙方按甲方书面需求计划供货。若甲方需调整产品需求计划,必须提前通知乙方确认:月度计划火车、船运提前7天,汽车运输提前3天向乙方书面提报变更需求计划。若甲方未能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和提货,乙方有权调整合同供货计划。 

  三、计量验收及合理损耗规定:

  1、包装水泥以乙方按合同约定交货地点实际交货包数为准,包装袋重按国家标准执行。甲方对数量有异议的,应在收货时提出,乙方应立即复核,若确属乙方原因应予以更换。

  2、散装水泥以乙方供货工厂出厂磅单数/船运计量单数量为准,合理磅差率 为 3‰,合理磅差率内的负误差由甲方承担。甲方对数量有异议的应在收货时提出,由甲乙双方会同国家计量检测部门对乙方计量设施进行检测,若确属乙方原因,以检测结果为依据计算。若甲方未在收货当时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对该批次交货量无异议。

  甲方指定收货人验收的,收货人签字验收或加盖指定的收货印章均视为甲方有效确认(收货人签收笔迹或收货印章式样另附),指定收货人对数量有异议的,亦应在收货时提出,否则,视为甲方对该批次交货量无异议。 

  四、货款支付:先付款、后发货。 

  五、发票的出具:乙方对甲方出具产品出厂价发票。

  六、质量要求、验收方法及解决质量异议的方法:

  1、质量要求:乙方所供通用硅酸盐水泥执行GB175-20_标准。

  2、特殊质量要求: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3、验收方法:以 □乙方 □乙方下属各分子公司同编号产品出厂检验报告验收,并委托 □乙方 □乙方下属各分子公司 抽样。

  4、提出异议期限:如甲方对质量有异议,应在收货后四十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为甲方对乙方所供产品质量无异议。

  5、解决质量异议的方法:出现质量异议时将封存样送双方共同认可的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裁决,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七、产品销售(使用)的区域/工程(项目)客户: 八、违约责任:

  1、若乙方所供产品质量按第六条约定方式检验未达到质量要求,乙方愿承担因产品质量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出现下列情形,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人民币,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① 甲方以本合同项下产品供应乙方在供项目和客户;

  ② 在未经乙方许可情况下,甲方以本合同项下产品供应到非本合同约定的销售区域、项目或客户。

  3、若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提报书面产品需求计划和/或变更计划,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因此造成损失的自行承担。九、解决纠纷的方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约定: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甲方为自然人时)/盖章(甲方为法人和/或经济组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3、无论本合同终止与否,甲方对所获知的乙方商业、技术与客户等资料应负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乙方保留追究甲方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水泥买卖责任合同 篇4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根据双方实际需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如下合同,以资双方信守执行。

  一、品名、品种及强度等级、数量、价格及供货计划如下:

  甲方:______档案号:______

  合同价格原则不变。如遇市场行情发生较大变化和/或原、燃材料价格变动较大时,双方协商定价,协商不成(甲方不同意价格调整,明确拒绝或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三日内仍未确认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二、货物交付:

  1、甲方自行组织□车辆□船舶到(厂区/仓库/码头)提货。货物装车(船)由甲方委托乙方与装运单位签订合同,力资费由乙方代收代付,乙方负责从装运单位取得力资费发票,并在乙方向甲方交付货物出厂价发票时一并交付甲方。

  2、乙方按甲方书面需求计划供货。若甲方需调整产品需求计划,必须提前通知乙方确认:月度计划火车、船运提前7天,汽车运输提前3天向乙方书面提报变更需求计划。若甲方未能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和提货,乙方有权调整合同供货计划。

  三、计量验收及合理损耗规定:

  1、包装水泥以乙方按合同约定交货地点实际交货包数为准,包装袋重按国家标准执行。甲方对数量有异议的,应在收货时提出,乙方应立即复核,若确属乙方原因应予以更换。

  2、散装水泥以乙方供货工厂出厂磅单数/船运计量单数量为准,合理磅差率为______%,合理磅差率内的负误差由甲方承担。甲方对数量有异议的应在收货时提出,由甲乙双方会同国家计量检测部门对乙方计量设施进行检测,若确属乙方原因,以检测结果为依据计算。若甲方未在收货当时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对该批次交货量无异议。

  甲方指定收货人验收的,收货人签字验收或加盖指定的收货印章均视为甲方有效确认(收货人签收笔迹或收货印章式样另附),指定收货人对数量有异议的,亦应在收货时提出,否则,视为甲方对该批次交货量无异议。四、货款支付:先付款、后发货。

  五、发票的出具:乙方对甲方出具产品出厂价发票。

  六、质量要求、验收方法及解决质量异议的方法:

  1、质量要求:乙方所供通用硅酸盐水泥执行GB175—20x标准。

  2、特殊质量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验收方法:以□乙方□乙方下属各分子公司同编号产品出厂检验报告验收,并委托□乙方□乙方下属各分子公司抽样。

  4、提出异议期限:如甲方对质量有异议,应在收货后四十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为甲方对乙方所供产品质量无异议。

  5、解决质量异议的方法:出现质量异议时将封存样送双方共同认可的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裁决,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七、产品销售(使用)的区域/工程(项目)客户:

  八、违约责任:

  1、若乙方所供产品质量按第六条约定方式检验未达到质量要求,乙方愿承担因产品质量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出现下列情形,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万元人民币,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①甲方以本合同项下产品供应乙方在供项目和客户;

  ②在未经乙方许可情况下,甲方以本合同项下产品供应到非本合同约定的销售区域、项目或客户。

  3、若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提报书面产品需求计划和/或变更计划,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因此造成损失的自行承担。

  九、解决纠纷的方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约定: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甲方为自然人时)/盖章(甲方为法人和/或经济组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3、无论本合同终止与否,甲方对所获知的乙方商业、技术与客户等资料应负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乙方保留追究甲方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日期:

水泥买卖责任合同 篇5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20xx年10月10日

  卖方:水泥有限公司

  买方:(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恒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因工程需要,向射洪佳禄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卖方)购买水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买卖双方友好协定,达成如下条款:

  以上单价为暂定价格,至合同签订之日起到供货完止单价随行就市,卖方应提前三天以书面传真形式通知买方。

  二、质量标准:按国标《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xx)执行。若国家标准有更新,按新标准执行。

  三、水泥运输方式:水泥运输由卖方负责送货到买方项目指定地点,其运输费用已包含在水泥单价中。包装水泥的下车费用由卖方承担。

  四、送货时间、数量:合同生效后,买方需要水泥时,提前两天以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卖方(代理人)送货的时间、数量。卖方按买方的通知送货,但如遇地震等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原因造成不能完全送货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否则视为违约(违约金5万元)。

  五、送货地点:买方所在施工现场和指定施工点。买方必须保证至各施工现场及各拌和站的道路畅通,若因道路不畅通而导致卖方不能按时到货,所发生的费用由买方承担。

  六、产品验收:产品在货到时进行数量验收验证,同时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产品出厂合格证。水泥的数量以到买方现场过磅的为准,误差控制在3‰范围内,其质量标准按GB175-20xx执行。买方根据卖方出具的产品质量报告单可抽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的检验机构检验,若检验不合格,卖方赔偿买方检验费用并赔偿买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若检验合格由买方承担全部损失。双方对水泥质量发生争议可现场抽样送检,如现场不能抽样,则以卖方化验室封存的封存样为送检样品。

  七、出票方式:卖方按实际供货量结算价款并开具国家规定的税务发票。如卖方垫付运费,由单独开具有关运费的税务发票。

  八、结算方式:每月买卖双方对账结算一次,次月十日前买方向卖方支付此次结算的全部货款。如当月卖方实际供货已达五千吨时,则按实际供货数量每满五千吨结算一次,结算后5日内付清该笔结算货款。

  九、违约责任:

  1、水泥质量按国家标准执行,卖方承担水泥质量问题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买方中途退货或违约拒收的,应向卖方偿付所退或拒收货物的全部货款,并承担所供货物总值百分之五的违约金。买方逾期付款的,应向卖方偿付逾期付款总额每日千分之四的违约金;

  3、卖方应按买方需求通知供货,卖方若不能(地震等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原因除外)按买方通知供货,为了工程需要,买方有权使用其他品牌的水泥,因此造成买方的经济损失及增加的费用由卖方承担;如果是买方原因,买方在未付清卖方水泥款前,买方不得使用其他品牌水泥。

  4、买方不按时支付货款,卖方有权停止送货,买方尚未结清卖方货款前,买方不得向第三方购买水泥,否则应向卖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因本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肆份,买方执贰份,卖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有效期一年。

  卖 方: 买 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水泥买卖责任合同 篇6

  出卖人:

  买受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买卖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及使用区域

  第二条 交(提)货时间及数量:原则上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月均交(提)货,如遇特殊情况另行协商。买受人提货量特殊时,应提前天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尽可能满足买受人的需求;出卖人遇特殊原因(如设备大修、电力供应不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致使不能正常生产影响供货能力而不能完全按合同约定数量供货时,应及时通知买受人,并双方协商对交(提)货数量作相应调整。每天实际交提货数量,买受人提前一天电话通知出卖人。

  第三条 质量标准:符合GB/175-20_《通用硅酸盐水泥》国家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

  第四条标的物验收、检验标准、方式:按GB/175-20_国标规定,委托出卖人在同编号水泥中抽取试样,签封后保存90天。买受人对水泥质量有疑问时,应当自提货之日起90天内提出,买卖双方将签封的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如检验不合格,出卖人将赔偿买受人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检验费用;如检验合格,检费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物质量按GB/175-20_国家标准检验,以出卖人在同编号水泥中抽取试样的检验结果为验收依据。出卖人应在每批水泥出厂时向买受人出具3天强度报告,并及时补报28天强度报告。

  第五条合同损耗标准及计算方式:散装水泥以出卖人地磅计量实数为准。买受人有异议可共同利用第三方贸易磅进行磅差检验。损耗按浙江省散办规定执行(合理损耗≤3‰)。

  第六条 交(提)货地点:由买受人自行到出卖人公司内提货。

  (注:买受人可委托运输人负责提货,并与运输人签订运输合同,由买受人向出卖人办理委托书等文书,交货地点为买受人使用地点。)

  第七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

  1、合同单价为暂定单价,如遇厂家价格上调,按双方同意的单价结算

  。2、双方每月办理一次结算,每月最后一天为结算截止日,结算凭据为双方确认的订货清单、现场收货人签字的送货验收单。出卖人在货款结清后出具正规税务发票给买受人。买受人需在每月10日前将前月结算货款支付给出卖人90%,余额在最后一次结算后,一个月内付清。

  3、买受人若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拖欠款不能超过60天,如发生超期拖欠,其拖欠部分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

  第八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买受人不按约付款;

  2、买卖双方对水泥价格调整无法一致时,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在解除合同的七天内结清货款。为此双方互不承担调价产生的其他责任。

  3、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九条 违约责任:按《合同法》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条款执行。因不可抗力(如遇台风地震火灾战争等)因素形成时,双方享有不履行合同的免责权。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买受人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双方盖章后生效。

  出 卖 人 买 受 人

  买受人(章): 买受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水泥买卖责任合同 篇7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

  乙方(华新):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

  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根据双方实际需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如下合同,以资双方信守执行。一、品名、品种及强度等级、数量、价格及供货计划如下:

  甲方:_______________

  档案号:_______________

  合同价格原则不变。如遇市场行情发生较大变化和/或原、燃材料价格变动较大时,双方协商定价,协商不成(甲方不同意价格调整,明确拒绝或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三日内仍未确认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二、货物交付:

  1、甲方自行组织□车辆□船舶到(厂区/仓库/码头)提货。货物装车(船)由甲方委托乙方与装运单位签订合同,力资费由乙方代收代付,乙方负责从装运单位取得力资费发票,并在乙方向甲方交付货物出厂价发票时一并交付甲方。

  2、乙方按甲方书面需求计划供货。若甲方需调整产品需求计划,必须提前通知乙方确认:月度计划火车、船运提前7天,汽车运输提前3天向乙方书面提报变更需求计划。若甲方未能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和提货,乙方有权调整合同供货计划。

  三、计量验收及合理损耗规定:

  1、包装水泥以乙方按合同约定交货地点实际交货包数为准,包装袋重按国家标准执行。甲方对数量有异议的,应在收货时提出,乙方应立即复核,若确属乙方原因应予以更换。

  2、散装水泥以乙方供货工厂出厂磅单数/船运计量单数量为准,合理磅差率为3 ‰,合理磅差率内的负误差由甲方承担。甲方对数量有异议的应在收货时提出,由甲乙双方会同国家计量检测部门对乙方计量设施进行检测,若确属乙方原因,以检测结果为依据计算。若甲方未在收货当时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对该批次交货量无异议。

  甲方指定收货人验收的,收货人签字验收或加盖指定的收货印章均视为甲方有效确认(收货人签收笔迹或收货印章式样另附),指定收货人对数量有异议的,亦应在收货时提出,否则,视为甲方对该批次交货量无异议。四、货款支付:先付款、后发货。五、发票的出具:乙方对甲方出具产品出厂价发票。

  六、质量要求、验收方法及解决质量异议的方法:

  1、质量要求:乙方所供通用硅酸盐水泥执行GB175-20_标准。

  2、特殊质量要求: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3、验收方法:以□乙方□乙方下属各分子公司同编号产品出厂检验报告验收,并委托□乙方□乙方下属各分子公司抽样。

  4、提出异议期限:如甲方对质量有异议,应在收货后四十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为甲方对乙方所供产品质量无异议。

  5、解决质量异议的方法:出现质量异议时将封存样送双方共同认可的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裁决,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七、产品销售(使用)的区域/工程(项目)客户:八、违约责任:

  1、若乙方所供产品质量按第六条约定方式检验未达到质量要求,乙方愿承担因产品质量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出现下列情形,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万元人民币,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①甲方以本合同项下产品供应乙方在供项目和客户;

  ②在未经乙方许可情况下,甲方以本合同项下产品供应到非本合同约定的销售区域、项目或客户。

  3、若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提报书面产品需求计划和/或变更计划,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因此造成损失的自行承担。九、解决纠纷的方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其他约定: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甲方为自然人时)/盖章(甲方为法人和/或经济组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止。

  2、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3、无论本合同终止与否,甲方对所获知的乙方商业、技术与客户等资料应负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乙方保留追究甲方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

水泥买卖责任合同 篇8

  甲方(供货方):

  乙方(购货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买卖双方经充分协商,本着诚信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水泥品种型号及价格:

  东关普通硅酸42.5级水泥,每吨到货价格____元。(含运输费及装卸费)。

  注:

  1、签订合同时的价为暂时报价,以后随行情涨跌。

  2、厂家水泥价格上调时,甲方应电话和短信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以电话或短信及其它快捷方式拒绝甲方发货,否则视为乙方默认同意新的价格。

  二、水泥质应符合水泥国家175-20________标准,依据水泥国家标准(甲方)生产厂家只对水泥质量负责,不对混凝土、砂浆质量负责。乙方对甲方所供水泥有质量异议时,甲乙双方应共同将生产厂家同编号水泥封存样品送国家水泥质检中心仲裁,检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确属水泥质量问题的甲方及厂家向乙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三、运输交货方式,由甲方组织车辆运到乙方施工工地,即,罍街二期及全民健身中心支护项目工地,乙方必须保证工地道路畅通,乙方要货必须提前48小时通知甲方发货,否则工地水泥断货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在收到水泥后出具收货单据,如当事人不能现场收货的应由受委托人签字收货单据为准。

  四、付款结算方式:

  双方约定每次送贰佰吨结清一次货款,以此类推,最后尾款即支护项目工程结束后,两个月内一次性付清所欠尾款,逾期不能付款的,乙方每月须向甲方支付所欠货款总额的4%的违约金,直至付清所有欠款为止。

  五、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有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

  六、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七、乙方委托现场收货人姓名:

  八、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可形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水泥买卖责任合同 篇9

  签约地点:

  乙方(华新):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根据双方实际需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如下合同,以资双方信守执行。一、品名、品种及强度等级、数量、价格及供货计划如下:

  甲方: 档案号:

  合同价格原则不变。如遇市场行情发生较大变化和/或原、燃材料价格变动较大时,双方协商定价,协商不成(甲方不同意价格调整,明确拒绝或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三日内仍未确认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二、货物交付:

  1、甲方自行组织 □ 车辆 □ 船舶到(厂区/仓库/码头)提货。货物装车(船)由甲方委托乙方与装运单位签订合同,力资费由乙方代收代付,乙方负责从装运单位取得力资费发票,并在乙方向甲方交付货物出厂价发票时一并交付甲方。

  2、乙方按甲方书面需求计划供货。若甲方需调整产品需求计划,必须提前通知乙方确认:月度计划火车、船运提前7天,汽车运输提前3天向乙方书面提报变更需求计划。若甲方未能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和提货,乙方有权调整合同供货计划。三、计量验收及合理损耗规定:

  1、包装水泥以乙方按合同约定交货地点实际交货包数为准,包装袋重按国家标准执行。甲方对数量有异议的,应在收货时提出,乙方应立即复核,若确属乙方原因应予以更换。

  2、散装水泥以乙方供货工厂出厂磅单数/船运计量单数量为准,合理磅差率 为 3‰,合理磅差率内的负误差由甲方承担。甲方对数量有异议的应在收货时提出,由甲乙双方会同国家计量检测部门对乙方计量设施进行检测,若确属乙方原因,以检测结果为依据计算。若甲方未在收货当时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对该批次交货量无异议。

  甲方指定收货人验收的,收货人签字验收或加盖指定的收货印章均视为甲方有效确认(收货人签收笔迹或收货印章式样另附),指定收货人对数量有异议的,亦应在收货时提出,否则,视为甲方对该批次交货量无异议。四、货款支付:先付款、后发货。 五、发票的出具:乙方对甲方出具产品出厂价发票。

  六、质量要求、验收方法及解决质量异议的方法:

  1、质量要求:乙方所供通用硅酸盐水泥执行GB175-20_标准。

  2、特殊质量要求: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3、验收方法:以 □乙方 □乙方下属各分子公司同编号产品出厂检验报告验收,并委托 □乙方 □乙方下属各分子公司 抽样。

  4、提出异议期限:如甲方对质量有异议,应在收货后四十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为甲方对乙方所供产品质量无异议。

  5、解决质量异议的方法:出现质量异议时将封存样送双方共同认可的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裁决,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七、产品销售(使用)的区域/工程(项目)客户: 八、违约责任:

  1、若乙方所供产品质量按第六条约定方式检验未达到质量要求,乙方愿承担因产品质量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出现下列情形,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人民币,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① 甲方以本合同项下产品供应乙方在供项目和客户;

  ② 在未经乙方许可情况下,甲方以本合同项下产品供应到非本合同约定的销售区域、项目或客户。

  3、若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提报书面产品需求计划和/或变更计划,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因此造成损失的自行承担。九、解决纠纷的方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约定: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甲方为自然人时)/盖章(甲方为法人和/或经济组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3、无论本合同终止与否,甲方对所获知的乙方商业、技术与客户等资料应负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乙方保留追究甲方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及电话: 联系人及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水泥买卖责任合同 篇10

  需方(甲方):

  供方(乙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新兴镇兴隆家苑售楼处

  需方(甲方): 供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就甲方购买乙方水泥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1、 标的物品种、数量、单价、金额 1.1水泥采购:

  1.2合同总价的调整:上述第1款表内的单价一栏不得调整;数量一栏为暂定量,结算数量按照甲方实际接受的数量为准。结算时的合同总价(结算总价)按照单价乘以结算数量计算。

  1.3 上述合同单价及据此计算出的合同总价为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其中已包含了乙方为完成包装、装卸、运输、保管、交付等而可能支出的一切费用,同时也包括发票、税金费用。 2、 水泥交付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2.1 合同约定交货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甲方每月水泥计划用量暂定 吨,具体以甲方通知乙方的实际需要数量为准。甲方应于供货前一天的17:00之前电话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及时安排运输车辆,保证及时供货。乙方应在接到电话通知之日起的第2日内将货物运到合同约定的交付地点。

  2.2 交货地点为位于 大洼县新兴镇坨子里分场 的甲方工地库房。 2.3 乙方提供运输,方式为汽车运输。

  2.4 乙方运输过程中,应确保车辆整洁,不得遗撒、污染环境,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3、 合理损耗计算方式及分摊方式

  若双方水泥称重数量出现磅差,当磅差在1‰之內时,以乙方过磅的水泥称重单为依据;当出现超过1‰的异常磅差时,以甲方过磅的水泥称重单为依据。 4、货款的结算:

  4.1乙方按照一千吨为一个批次向甲方供货,达到批次供货量时,甲方及时给乙方结算,不得拖欠货款。

  4.2结算程序:根据每一批货物验收合格的结果,先由乙方向甲方提交结算单,甲方收到结算单后,由甲方在三日内审查完毕并按结算吨数向乙方支付货款,如果结算数量发生分歧,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查对送货小票。属于结算单据及和其有关的函件,均须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否则不予认可。 4.3支付方式:

  5、质量要求:乙方提供的水泥需符合GB175-1999、GB1344-1999水泥标准。 6、 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货物按照国家GB175-1999、GB1344-1999水泥标准的8.1、8.4、8.5.3及GB12573-1990标准验收。由乙方在同编号水泥中抽取试样并检验,水泥签封后保存三个月。如甲方对乙方同期同编号水泥检验报告认可,以乙方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乙方提供的样品品质应达到该条上述规定的标准);如甲方有异议,可在水泥交付之日起45日内向乙方提出,并委托有关检验机构对试样重新检验,该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为最终结果。到场时货物必须在现场地磅验收重量,且双方在磅单上确认,乙方可对磅码结果进行场外第三方复核,场外验收的重量如无误,其磅费用由乙方承担。 7、 违约责任

  7.1 乙方迟延交付货物的,每迟延一日,按应交货物总价款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十五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赔偿。

  7.2 乙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甲方有权拒绝接受。乙方应按应交货物总价款的百分之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乙方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按合同约定的标准继续履行交付义务。因此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乙方应当赔偿。

  7.3 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向乙方支付应付货款的百分之三做为违约金赔偿给乙方。

  7.4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而引起第三人索赔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7.5乙方单方解除合同,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 8、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 纠纷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大洼县或盘锦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其他约定事项禁止权利转让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无论是全部的还是部分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合同一方将其合同权利转让的,该权利转让无效,对本合同他方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并视为该方违约,该方应向本合同他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日期:

水泥买卖责任合同 篇11

  出卖人:

  买受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买卖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及使用区域

  第二条 交(提)货时间及数量:原则上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月均交(提)货,如遇特殊情况另行协商。买受人提货量特殊时,应提前天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尽可能满足买受人的需求;出卖人遇特殊原因(如设备大修、电力供应不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致使不能正常生产影响供货能力而不能完全按合同约定数量供货时,应及时通知买受人,并双方协商对交(提)货数量作相应调整。每天实际交提货数量,买受人提前一天电话通知出卖人。

  第三条 质量标准:符合GB/175-20_《通用硅酸盐水泥》国家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

  第四条标的物验收、检验标准、方式:按GB/175-20_国标规定,委托出卖人在同编号水泥中抽取试样,签封后保存90天。买受人对水泥质量有疑问时,应当自提货之日起90天内提出,买卖双方将签封的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如检验不合格,出卖人将赔偿买受人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检验费用;如检验合格,检费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物质量按GB/175-20_国家标准检验,以出卖人在同编号水泥中抽取试样的检验结果为验收依据。出卖人应在每批水泥出厂时向买受人出具3天强度报告,并及时补报28天强度报告。

  第五条合同损耗标准及计算方式:散装水泥以出卖人地磅计量实数为准。买受人有异议可共同利用第三方贸易磅进行磅差检验。损耗按浙江省散办规定执行(合理损耗≤3‰)。

  第六条 交(提)货地点:由买受人自行到出卖人公司内提货。

  (注:买受人可委托运输人负责提货,并与运输人签订运输合同,由买受人向出卖人办理委托书等文书,交货地点为买受人使用地点。)

  第七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

  1、合同单价为暂定单价,如遇厂家价格上调,按双方同意的单价结算

  。2、双方每月办理一次结算,每月最后一天为结算截止日,结算凭据为双方确认的订货清单、现场收货人签字的'送货验收单。出卖人在货款结清后出具正规税务发票给买受人。买受人需在每月10日前将前月结算货款支付给出卖人90%,余额在最后一次结算后,一个月内付清。

  3、买受人若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拖欠款不能超过60天,如发生超期拖欠,其拖欠部分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

  第八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买受人不按约付款;

  2、买卖双方对水泥价格调整无法一致时,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在解除合同的七天内结清货款。为此双方互不承担调价产生的其他责任。

  3、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九条 违约责任:按《合同法》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条款执行。因不可抗力(如遇台风地震火灾战争等)因素形成时,双方享有不履行合同的免责权。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买受人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双方盖章后生效。

  出 卖 人 买 受 人

  买受人(章): 买受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水泥买卖责任合同 篇12

  工厂水泥买卖合同

  水泥买卖合同水泥买卖合同买受人: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出受人:__________水泥厂(以下简称乙方)经双方协定一致,签订水泥买卖合同条款如下:

  一、数量、计量单位、单价、金额品名规格单位数量单价(元)金额(元)备注价金总额(大写)拾万仟佰拾元角分¥

  二、质量标准:水泥标号执行国家规定标准。由乙方按批甲方交送水泥出厂质量通知单。甲方凭单验质。

  三、袋货合格率达到国家规范。

  四、交货方式、地点和运杂费负担:甲方组织运输工具到乙方收款人出具的证明发货。若遇便车,甲方可以代运,起代运费用概由甲方负担。乙方垫付的款项,随同水泥价款一并结算。

  五、交货期限 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提(供)________吨。其中:______吨,______吨。 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提(供)________吨。其中:______吨,______吨。 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提(供)________吨。其中:______吨,______吨。 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提(供)________吨。其中:______吨,______吨。 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提(供)________吨。其中:______吨,______吨。

  甲方逾期提货的,乙方有权处理该货,并不免甲方责任。

  六、付款办法和期限1.甲方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付定金______元;2.采取先汇款后结算方式:甲方按购水泥总金额分期先汇款。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电汇________元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电汇________元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电汇________元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电汇________元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电汇________元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电汇________元3.采取托收承付方式:按《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乙方每月______日~______月凭实发水泥开具销售发票向甲方开户银行办理托收。

  七、违约责任

  甲方责任:

  1.中途退货或违约拒收的应偿付退(或拒)货部分货款总值百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提货的,每天偿付逾朗提货部分货款总值万分之四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管费用。

  2.逾期付款的。每天偿付逾期付款总额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3.其他违约责任

  乙方责任:

  1.不能交货的,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百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交货的,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每天偿付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2.所交水泥质量、规格不符合同规定。除自费负责处理外,还要赔偿实际经济损失。3.其他违约责任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水泥买卖责任合同 篇13

  合同编号:

  合同签订地:

  买受人(甲方): 身 份 证 号 : 地 址:

  出卖人(乙方): 地 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货物名称、商标、型号、厂家、数量及单价

  第二条 履行期限: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9月1日。(注:第一次供货时间以甲方电话或书面通知为准)

  第三条 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符合国家标准GB175-20xx《通用硅酸盐水泥》的所有要求,并且还要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条例等。其中部分指标为;进场验收标准稠度用水量不大于28%,胶砂流动度≥200mm,细度80μm方孔筛选余≤5%,比表面积在330-380m2/kg之间,P II 42.5R的28天强度不小于50Mpa,PO42.5R不小于48Mpa。

  第四条 交货方式:买卖合同1、乙方负责把水泥运输到指定料仓,运输费及卸船等一切费由乙方负担。

  2、甲方应提前小时将供货要求,供货数量以电话、传真的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要求将水泥发运抵交货地点。

  3、甲方如用水泥量特别大时,甲方要提前36个小时通知乙方。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按质、按量、按时送到甲方仓库。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4、乙方每次货到甲方搅拌站后应通知甲方材料员,由甲方材料员组织本公司试验室技术员进行进场抽检,并同时封存样品,检验人员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抽检验收合格,由材料员及检验人员同时签名确认后方可卸货,否则,视乙方违约。乙方应确保本车或本船货物的质量一致,在卸货过程中发生质量异常,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卸货,已卸下的货物,按第五条第1点处理。

  第五条 验收方式:

  1、甲方实验室(质检部门)应及时组织检验人员对乙方交付的水泥进行抽样检查,若检查结果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时,甲方有权作降价处理或直接无条件退货。如果双方对水泥抽样检查结果有异议时,由甲方所在地的质检部门进行鉴定,所需费用由责任方负责。

  2、甲方把水泥出厂检验报告及水泥合格证交给甲方材料员后,甲方材料员方可在乙方送货单上写明收货日期及收货数量,并签名确认。水泥的28天检验报告也在水泥发送至甲方之日起35天内补齐。

  第六条 计算方式:乙方必须提供磅码单,甲方也独立过磅,如双方的偏差超过3‰,甲方以最低数量的为最终收货数量。如乙方有异议,双方可到第三方公磅进行复称,复称费用由责任方负责。

  第七条 结算和支付方式:

  1、双方同意结算方式,依据双方签字确认的使用量,于每月2日对上个月的单,每月7-10日结账。

  2、甲方以银行承兑支付70%货款,现金付30%。

  第八条 风险条款:

  1、水泥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水泥交付之前由乙方承担,交付之后由甲方承担。

  2、因水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无条件退货,在此情况下,水泥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价格调整:

  合同执行期间,如遇市场的价格有波动,水泥厂应以书面调价函的形式通知甲方,经双方签字确认后,按新价格执行。否则,甲方视乙方违约,乙方已供应的货物按市场最低价结算,其中降价的差额部分,乙方应赔偿甲方双倍的违约金。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卸货所需的现场条件,并予以配合。

  2、甲方根据需要,可随时对乙方交付的水泥进行抽样检查,乙方应积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

  3、 乙方不能按时按量交付水泥,因乙方拖延供货致使甲方生产中断,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同时甲方保证按时付款,逾期之日起乙方将按拖欠货款数额0.8‰每日计收滞纳金,乙方并有权停止供货。

  4、乙方交付的水泥品种、规格、质量等若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甲方有权降价处理或直接退货。若延误甲方生产或造成混凝土质量问题,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5、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甲方的任何损失,乙方的法定代表人、全体股东及签约人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条 其它条款:①双方应当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核对原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签约人身份证复印(需核对原件)②乙方应当提供本合同水泥质量合格证书、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一等品的各项指标证书。③乙方应当提供本保证本合同水泥没有被依法查封、扣押或抵押担保。乙方应保证对本合同水泥享有完全的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

  第十一条 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权利与义务为甲乙双方享有与承担,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的权利与义务转让予第三方。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的办法: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人: 签约人:

  电话/传真: 电话/传真: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水泥买卖责任合同 篇14

  出卖人: 合同编号: 买受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一条 标的物、生产厂家、商标、强度等级、包装形式、数量、单价、合同总金额

  注:数量为暂定,最终以实际到场的经签字认可收货凭据的为准.

  第二条 交(提)货时间

  买受人应在每月2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出卖人提供次月度用量计划。具体日需求计划提交办法为:车运,买受人应于每次用货前不少于3天以书面或电话方式通知出卖人。

  第三条 质量标准

  1、普通硅酸盐水泥、复合硅酸盐水泥、矿渣水泥、粉煤灰水泥按GB175-20_标准执行。2、买受人应按水泥产品的强度等级、特征妥善保管储存,避免受潮、雨淋,正常储存情况下水泥产品保质期为一个月。若因买受人保管不当或其它过错造成货物变质、减少、灭失,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1、 袋装水泥按国家标准执行,包装袋不回收。

  2、 散装水泥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若有磅差,当磅差在3‰之内(含3‰),其磅差全部由买受人承担;当磅差在3-6‰之内(含6‰),其中3‰的磅差由买受人承担,超过3‰的磅差由出卖人承担;当磅差超过6‰时,双方应查明原因(双方有异议时,请国家法定计量部门检验)由责任方承担全部磅差,无法查明原因或确定责任方的,由双方均担。双方对磅差有异议时,由国家法定计量部门进行检验,费用由双方均担。

  第五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交(提)货方式及地点为下述第( )种方式:

  1、 买受人自运:交货地点为出卖人工厂,由买受人自行组织提货,水泥出厂交单(放行联)时视为交货。

  2、 出卖人代办运输(出卖人仅作为买受人的代理人联系承运人,由买受人与承运人建立运输合同关系):交货地点为 ,运费及下车费元/吨,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授权为收货人,其中任一人在《简阳市五雄建材有限公司发货磅单》上签字确认视为交货。出卖人代办运输交货地点为多个工程的,每个单一工程由买受人出据《收货人授权委托书》,买受人应指定不少于两个授权代表,其中任一人签字视为交货。

  第六条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1、货物所有权及任何风险均自交货时起转移,即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代办运输的,货物所有权及风险自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第七条验收方式、期限、地点

  1、水泥质量验收以水泥厂同编号水泥的检验结果为依据2、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在同编号水泥中抽取试样按照国家水泥质量标准规定,水泥质量的验收以出卖人同编号的水泥质检报告为验收依据,并委托出卖人抽样、签封、保存,如买受人对水泥质量有异议,应在交货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出卖人提出,并由双方将水泥封存样送市水泥质检中心检验仲裁。否则视为买受人认可出卖人的产品质量。

  第八条 双方同意选择第 种结算方式及期限 1、 先款后货,款到发货。

  2、 先货后款,出卖人供货满 吨,次日结付清全部货款。双方同意买受人以转帐支票或现金结算货款及运费,货物数量以买受方任一人签字认可的数量为准。(若已对账,以对账单为准。) 第九条对帐买受人负有每月核对出卖人出具的对账单,并在对账单上进行签章的义务。如买受人不履行该义务,则买受人的收货数量以出卖人提供的经买受人或买受人授权提货人签字确认的发货磅单上记载的水泥数量为准,并可要求买受人立即结清全部货款。第十条 发票的开具出卖人只能将水泥发票开具给买受人,买受人应书面提供开具发票所需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 当买卖双方有其中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即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 如买方连续30个日未提货,卖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若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则出卖人有权停止供货。并且买受人应按本合同货款总额的10%或欠款金额每日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按银行同期最高贷款利率向出卖人支付利息。

  2、因出卖人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且未及时通知买受人,或供货不及时而给买受人工程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出卖人承担(若遇不可抗力、停电、设备故障、意外事件、买受人过错等因素除外),买受人应向出卖人出具其直接经济损失的证据。

  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除出卖人不能满足买受人的供应计划或经出卖人书面同意外,买受人不得购买其他品牌的水泥,否则,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立即结清所有应付出卖人的款项、按出卖人已供全部水泥总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赔偿出卖人的预期利益损失。

  4、 除上述规定外,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若买卖双方确实无法协商一致,其中一方可依法向本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签订单价双方一致同意随行就市,若遇市场行情变化,价格调整以出卖人的《调价通知单》作为本合同价格变更执行的依据。买受人须按照出卖人的《调价通知单》要求的时间及内容予以书面回复,否则出卖人可停止供货,一切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2、在合同有效期及任何时期以内,若无出卖人的盖章确认,买受人不得私自接受出卖人销售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以私人名义出具欠货凭据,该凭据对出卖人无任何约束力,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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