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
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通用3篇)
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 篇1
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约地点)签订:
甲方: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乙方: (主办券商)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甲方委托乙方负责推荐甲方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组织编制挂牌申请文件,并指导和督促甲方诚实守信、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机制;乙方同意接受委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主办券商管理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推荐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甲方的承诺及权利、义务
第一条 甲方基本情况:
(一)股份公司设立时间。
(二)股本总额。
(三)股东人数。
(四)股权结构。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股明细。
第二条 甲方就委托乙方担任推荐其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持续督导的主办券商事宜,向乙方作出如下承诺:
(一)保证遵守《管理办法》、《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细则》等相关规定。
(二)接受乙方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推荐规定》、《信息披露细则》及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其他规定对甲方作出的督促指导,并配合乙方采取的相关措施。
(三)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修改公司章程,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充分行使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
(四)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乙方为其定向发行、并购重组等提供服务。
第三条 甲方就委托乙方担任推荐其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持续督导的主办券商事宜,享有以下权利:
(一)甲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有权就相关业务规则获得乙方指导。
(二)甲方有权就公司治理、财务及会计制度、挂牌申请文件制作、信息披露等方面获得乙方业务指导。
第四条 甲方就委托乙方担任推荐其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持续督导的主办券商事宜,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推荐挂牌工作,向乙方提交挂牌所需文件,并保证所提交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甲方应于正式挂牌前完成以下工作:
1、通知并协助股东办理股份登记、存管。
2、核对并向乙方提交股东持股明细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持股数量。
3、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券登记服务协议,将公司全部股票进行初始登记。
(三)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股东名册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如因工作失误造成股东股权争议或纠纷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四)甲方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甲方拟披露信息须经乙方审查后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进行披露。
(六)甲方及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七)甲方披露信息,应经董事长或其授权董事签字确认;若有虚假陈述,董事长应承担相应责任。
(八)甲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直接或间接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九)甲方董事会秘书负责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未设董事会秘书的,应指定一名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甲方与乙方之间的联络人。
(十)甲方应将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联络方式(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电子信箱、传真、通信地址等)和其变更情况及时告知乙方。
(十一)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被更换或辞职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
(十二)甲方应配备信息披露必需的通讯工具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互联网,对外咨询电话保持畅通。
(十三)甲方拟披露信息应以纸质文档(包括传真)和电子文档形式及时报送乙方,并保证电子文档与纸质文档内容一致。
(十四)甲方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须经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十五)甲方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十六)甲方应按《信息披露细则》的规定,编制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并在披露前经乙方审查。
(十七)甲方应按《信息披露细则》的规定,在发生相关事项时及时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披露前应经乙方审查。
(十八)董事长不能正常履行职责超过三个月的,甲方应及时将该事实告知乙方。
(十九)甲方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票,按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间不得转让;甲方应将新任及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持股数量在2个转让日内告知乙方,并按有关规定向乙方提出限售或解除限售申请。
(二十)甲方股东所持股票解除限售,甲方应提前( )个转让日向乙方提出申请。
(二十一)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问询、调查或核查,不得阻挠或人为制造障碍,并按乙方要求办理公告事宜。
(二十二)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现场调查:
1、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2、保证相关人员及时提供现场调查所必需的资料,认真接受乙方调查访谈,不进行阻挠或人为制造障碍。
3、乙方现场调查发现甲方已披露的公告存在错误、不充分或不完整情况的,甲方应及时进行更正及补充披露。
4、积极配合乙方的整改要求,整理规范相关事项。
第二章 乙方的承诺及权利、义务
第五条 乙方就担任推荐甲方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持续督导的主办券商事宜,向甲方作出如下承诺:
(一)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可以从事推荐业务。
(二)具有符合《主办券商管理细则》、《推荐规定》规定的从事推荐业务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三)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地履行主办券商推荐职责。
第六条 乙方就担任推荐甲方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持续督导的主办券商事宜,享有以下权利:
(一)乙方有权对甲方提出的公司股东所持股票限售或解除限售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二)乙方有权依据《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细则》等规定,指导和督促甲方诚实守信、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三)乙方有权对甲方拟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查,可对甲方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的真实性提出合理怀疑,并对相关事项进行专项调查。
(四)乙方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对甲方进行现场调查,必要时可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协助调查。
(五)甲方未规范履行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的,乙方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乙方可以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
第七条 乙方就担任推荐甲方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持续督导的主办券商事宜,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乙方应依据《业务规则》、《推荐规定》、《信息披露细则》等规定,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地履行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职责,不得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应配备符合规定的专门督导人员,负责具体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督导人员为乙方与甲方的联络人,须与甲方保持密切联系。
(三)乙方应依据《推荐规定》的规定,推荐甲方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四)对甲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采取培训等相关措施,促使其熟悉和理解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则。
(五)乙方应督促和协助甲方及时按照《公司法》、《业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股份登记、信息披露、限售登记及解除限售登记等事宜。
(六)乙方及其推荐挂牌业务人员、内核业务人员、专门持续督导人员不得泄露尚未披露的信息,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尚未披露信息直接或间接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章 费用
第八条 经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下列费用:
(一)推荐挂牌费( )元。
(二)持续督导费( )元/年。
(三)其他费用( )元/年。
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为( )。
第九条 甲方终止股票挂牌的,已经支付的费用不予返还。
第四章 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第十条 本协议依据《管理办法》、《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细则》等规定签订,如因相关规定修订或颁布实施新的规定而导致本协议相关条款内容与修订或新颁布的规定内容不一致的,本协议与之相抵触的有关条款自动变更,并以修订或新颁布后的规定为准,其他条款继续有效;任何一方不得以此为由解除本协议。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甲乙双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一)甲方股票挂牌申请未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
(二)乙方不再从事推荐业务。
(三)甲方股票终止挂牌。
第十二条 除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甲乙双方不得随意解除本协议;确需解除协议的,应在解除前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并说明合理理由,且应有其他主办券商承接持续督导服务。
第五章 免责条款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任一方损失,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均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第六章 争议解决
第十五条 本协议项下产生的任何争议,各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一)仲裁。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本协议规定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或存在未尽之事宜,甲、乙双方应当重新签订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为本协议有效组成部份,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
第十七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 篇2
交易机构:(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挂牌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为规范市场股权挂牌转让行为,明确交易机构、保荐机构与挂牌公司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权交易共同市场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约定事项
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依照《?产权交易共同市场股权挂牌转让企业核准办法》,审查了由丙方保荐的乙方股权挂牌转让申报文件,认为乙方符合股权挂牌转让条件,同意核准乙方_________股权在产权交易共同市场挂牌转让。乙方股权基本情况如下:
股本总数:
挂牌转让股权:
第二条?合同涉及当事人的职责
(一)甲方的职责
1、提供企业股权挂牌转让系统,保证转让系统的正常运行;
2、负责挂牌转让市场管理,保证股权挂牌转让过程的规范运作;
3、提供集中撮合成交、股权变更过户、资金清算等服务,按时提供相关转让情况;
4、对股权挂牌转让企业进行管理和指导。
(二)乙方的职责
1、如实申报材料,保证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
2、按照规定持续披露信息,定期公布年报,及时披露企业重大事项;
3、保证未来三年现金分红的平均值不低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4、承诺遵守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有关股权挂牌转让的各项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股权挂牌转让核准办法》、《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股权挂牌转让公告内容与格式准则》、《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等规定。
第三条?保证金及违约责任
1、为了督促保荐机构履行职责,丙方须将人民币_________元作为保证金,由甲方统一管理。
若丙方能够督促乙方按照市场相关制度进行持续的信息披露,甲方将按照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的比例,逐年将保证金返还给丙方,否则,甲方有权扣除丙方当年应返保证金。若挂牌企业一直未能补充披露相关信息,则视为以后年度均未及时披露信息,保证金将持续扣除。
若丙方故意隐瞒乙方真实情况,造成市场风险和甲方损失,甲方将全额扣除其保证金,并保留追索罚金的权利。
2、为了保证乙方现金分红,乙方须将人民币_________元作为保证金,由甲方统一管理。
若乙方当年现金分红,甲方将按相同比例返还保证金;若乙方三年现金分红数未能达到银行三年存款利息,甲方则可将保证金作为现金红利分配给乙方股东。
第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丙三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_____委员会_____,按照提交_____时该会现行有效的_____规则进行_____。_____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丙三方均有约束力。
2、各自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其他
第六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使用须知”和合同所必备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约地点:
年?月?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约地点:
年?月?日
乙丙:(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约地点:
年?月?日
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 篇3
挂牌转让股权协议
甲???方:深圳市产权交易中心
授权委托人: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
地???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公开挂牌转让股权一事,签订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有意出让其所持有的在??????????????公司的???%股权,挂牌转让价格为?????????元,并就该股权的出让信息指定甲方为唯一信息发布渠道向外发布。
第二条??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并就且仅限于乙方提供的股权出让信息,通过深圳市产权交易中心网站、交易大厅电子显示屏幕及报刊或其它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三条??乙方保证对公开挂牌出让的股权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并保证该股权未被设置任何质押权或其它担保责任。
(一)完全地、无保留地向社会公开发布,包括公布本协议项下股权所在企业和或乙方的全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向社会公开发布,但不公布且仅限于不公布本协议项下股权所在企业或乙方的全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五条??乙方承诺遵守《深圳市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并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条??甲方保证在遵守法律和《深圳市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的前提下,按乙方的要求和授权发布乙方提供的股权出让信息,向求购方提供乙方提交的材料。
向求购方提供材料包括允许求购方阅读、摘抄、复印相关材料等方式。
第七条??公开挂牌发布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共???个工作日。(国有、集体企业产权转让公开挂牌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
第八条??乙方知悉从甲方处获得的有关求购方的材料,全部来源于求购方,保证对该材料及其涉及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并保证该材料不得被用于除转让该股权以外的其它用途。
第九条??甲方对按本协议的规定公开挂牌及向求购方提供材料,给或可能给乙方造成的纠纷、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公开挂牌期间,甲方负责接受求购方的求购申请。公开挂牌期满,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乙方公开挂牌求购情况。
第十一条??公开挂牌期满,对于本协议项下的股权,有一家求购方表示求购的,乙方与该求购方可以协议成交;有两家或两家以上求购方表示求购的,根据《深圳市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的规定,协商确定交易方式,并另行签订委托协议,以此交易方式确定交易价格和受让方。
第十二条??甲方提供的服务包括:寻找受让人、制定谈判方案并参与谈判、制作有关法律文书(合同等),并参与合同签约、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咨询等。
第十三条??在公开挂牌期间,乙方不得随意提出解除挂牌协议或要求撤销挂牌。发生特殊情况,乙方坚持要求解除挂牌协议或撤销挂牌的,应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书面批准文件,向甲方申请解除挂牌协议和撤销挂牌,并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向人民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
第十五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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