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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协议书(预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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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协议书(预售)(精选34篇)

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协议书(预售) 篇1

  卖方: 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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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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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订约依据与基础]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订立。

  第二条[项目建设情况]

  卖方与深圳市土地和房产主管部门签订及,取得位于深圳市区(街道)路,宗地编号为,土地面积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该地块土地用途为,建筑容积率为;土地使用权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前款所述土地领取的《房地产证》号码为;卖方经批准在该幅土地上兴建商品房,项目名称为;该项目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本房地产项目地价款已缴清,业经深圳市土地和房产主管部门批准预售,《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标的房地产情况]

  本合同第二条所规定房地产项目中的第栋单元层号房(房号以附图中楼层平面图为准、层号以附图中立面图为准),是为本合同标的房地产(以下称本房地产)。

  其用途为公寓/住宅/别墅/办公/商业/厂房/,建筑面积(面积以所附测绘报告为准)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

  套内建筑面积计算与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与不分摊范围、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与不分摊范围及规则均见附件一。

  具体楼层和位置及尺寸见所附总平面图、立面图、楼层平面图、剖面图及分户平面图。

  本房地产项目共用设施及附属配套项目。

  第四条[共有部位和其它共用设施设备权益]

  本房地产转让时,转让人(卖方)对同宗土地上的道路、绿地、休憩地、空余地、电梯、楼梯、连廊、走廊、天台等共有部位或其它共用设施设备所拥有的权益同时转移。

  第五条[计价方式和价款]

  买卖双方约定本房地产按下列第种方式计算购房总价款:

  壹、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元,总金额为人民币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小写元)。

  贰、按套计算:

  总金额为人民币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小写元)。

  第六条[付款方式和日期]

  买方采取下列第种方式付款:

  壹、一次性付款:

  签订本合同之日/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共计:人民币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小写元)。

  贰、按揭方式付款:

  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日内首期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的%,即人民币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小写元)。

  其余价款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日内向银行贷款支付。

  叁、分期付款:

  1.自签约之日起日内付全部楼价款的%,即:人民币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小写元)。

  2.自签约之日起日内付全部楼价款的%,即:人民币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小写元)。

  3.自签约之日起日内付全部楼价款的%,即:人民币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小写元)。

  第七条[买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方如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期限付款,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壹、按逾期时间和欠款比例,分别处理:

  1.逾期在90日之内(含90日),或逾期超过90日但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未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方按日向卖方支付该笔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90日,且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在该款项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半年内解除合同。

  卖方解除合同的,买方按累计应付款的10%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卖方应当返还买方已付的全部购房价款;买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卖方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方按日向卖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本合同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八条[付款证明]

  买方支付购房款后,卖方应开具发票。

  买方已经付清购房款的,卖方应当出具付清购房款证明书。

  第九条[交付时间和办法]

  卖方应当于年月日前将本房地产交付给买方,交付前应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卖方向买方交付时,应发出《入伙通知书》,《入伙通知书》中应注明实际交付的本房地产的套内建筑面积。

  买方对卖方所交付的房地产无异议,或异议部分经协商处理同意收楼的,应对卖方交付的本房地产的钥匙出具收条,该收条视为本房地产实际交付的凭据。

  卖方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办理入伙手续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

  卖方书面通知买方入伙后,买方经验收同意收楼的,本房地产的交付时间为卖方交付本房地产的钥匙之日;卖方通知买方入伙后,买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或无正当理由拖延验收时间的,本房地产的交付时间为卖方《入伙通知书》中的入伙期限届满之日。

  第十条[交付的文件]

  卖方应在本房地产交付时向买方提供有关本房地产的下列文件:

  (一)深圳市房地产登记机关认可的测绘机构出具的预售面积测绘报告和竣工面积测绘报告;

  (二)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三)《房地产(住宅)质量保证书》;

  (四)《房地产(住宅)使用说明书》;

  (五)《收楼意见书》;

  (六)《业主临时公约》;

  (七)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出具的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接管查验清单;

  上述文件中的(三)、(四)项,卖方应提供加盖公章的原件;(一)、(二)、(七)项应出示原件并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五)、(六)项应由买方填写或签署。

  上述文件不全的,视为不符合交付标准,买方有权拒绝收楼,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卖方承担。

  第十一条[交付时的验收]

  买方收到《入伙通知书》后,应在接到《入伙通知书》之日起日内按《收楼意见书》内容对本房地产进行验收,如有异议,应当在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同意接收本房地产。

  买方认为本房地产不符合交付标准或条件的,应在《收楼意见书》中一次性提出异议。

  卖方在接到买方异议后,应在日内对异议部分做出书面答复和处理意见。

  逾期不予答复及处理的,视为买方异议事实成立,本房地产视为未交付。

  第十二条[卖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特殊情况外,卖方如未在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内将本房地产交付买方,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壹、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1.逾期在90日之内(含90日)的,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卖方按日向买方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90日的,买方有权在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半年内解除合同。

  买方解除合同的,卖方应当自买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1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购房款并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同时按本房地产总价款的1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买方实际损失的,卖方应补偿其差额。

  买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卖方按日向买方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共用设施与附属配套项目]

  卖方在本房地产交付买方时,本房地产项目的《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其补充协议中规定的共用设施及附属配套项目,应一并建成并经验收合格;经批准分期建设的,应按批准的进度建设并经验收合格。

  卖方未按规定时间建成共用设施及附属配套项目并经验收合格的,本房地产不符合交付标准,按下列第种方法处理:

  壹、买方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主张权利;

  贰、卖方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的违约金给买方,双方继续履行本合同。

  卖方承诺在日内交付该共用设施及附属配套项目;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房地产不能按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时间交付的,卖方应及时通知买方,同时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明,并书面通知买方合理延期后的交付时间。

  第十五条[保修]

  本房地产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以下年限: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年(国家标准);

  (三)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管道为年(国家标准);

  (四)墙面、顶棚抹灰层年(国家标准);

  (五)卫生洁具年(国家标准);

  (六)灯具、电器开关年(国家标准);

  (七)装修工程年(国家标准);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按《房地产(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的承诺执行。

  保修期自交付之日起计算。

  在保修期限和范围内的保修费用由卖方负担,但因买方使用不当或不可抗力等非卖方原因造成的问题除外。

  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5日内履行保修义务;卖方对保修责任有异议的,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5日内通知买方。

  买卖双方可委托双方认可且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予以裁定,也可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予以检测,所有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在保修期内,买方发出书面保修通知书5日内,卖方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书面通知保修责任异议的,买方可以自行或聘请他人进行维修,合理的维修费用由卖方承担。

  第十六条[质量]

  本房地产因质量缺陷造成买方损失的,卖方应予以赔偿。

  买方在保修期内发现有质量缺陷的,应通知卖方履行保修义务,卖方应按本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履行保修义务。

  因质量缺陷经两次以上维修后仍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的,或买方认为本房地产主体结构工程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安全使用的,买方可委托由政府指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

  检测结果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复核确认不能满足正常使用或安全使用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须按本合同第十二条之有关约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买方不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卖方相应减少价金。

  本条所涉及检测及复核等费用均可由买方先行垫付,检测及复核结果为本房地产存在质量缺陷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第十七条[面积差异的处理]面积差异比=----------------------×100%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本房地产价格的,卖方交付的本房地产实际套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如果存在差异,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本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的

  (一)差异值在±0.6%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互相不退、不补。

  (二)差异值在±0.6%以上(不含本数)至±3%以下(含本数)的:面积超出的,超出的面积视为卖方无偿赠与;面积不足的,卖方应当双倍返还该不足部分的价金予买方(扣除0.6%的误差后)。

  (三)差异值在±3%以上(不含本数)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买方解除合同的,卖方应在10日内退还买方已付购房款并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同时按本房地产总价款的1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买方不解除本合同的,依照本款第(二)项方式执行。

  二、本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不含本数)的,面积差异处理的约定列于附件五。

  按套计算房地产价格,买卖双方对于该套房地产的面积有约定的,适用本条。

  第十八条[装置、装修、装饰]

  交付的本房地产的装修部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主要装修标准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就未达标准部分进行重新装修。

  因重新装修而推迟交付使用日期的,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处理。

  对卖方未经双方约定增加的装置、装修、装饰,视为无条件赠送给买方。

  但买方明确表示不接受这部分装置、装修、装饰的,卖方有义务对其加以拆除,并赔偿买方因此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卖方交付的本房地产的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规范,如不符合规范,或其对人体有害物质超过国家强制性标准,危及买方健康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予以更换、处理,造成买方损失的,卖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买卖双方对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存在争议的,买方可委托由政府指定的机构进行检测,相关的费用由买方先行垫付。

  检测结果为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的,检测费用由卖方承担。

  第十九条[规划、设计变更]

  已预售的房地产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原有规划设计。

  如确需变更的,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本房地产专有部分的变更,卖方应征得买方书面同意,并依照相关规定向深圳市规划设计主管部门申报;

  二、本项目共有部位、共用设施的用途、设计和项目名称等的变更,卖方应当征得全体受让人五分之四以上的同意并经公证后,向深圳市规划设计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相关变更,并应自变更方案获批准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所有购房者。

  不同意变更的买方有权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做出解除合同的书面决定;卖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方的,买方亦可解除合同。

  买方解除合同的,卖方须在买方通知解除合同之日起10日内,退还买方已付购房款并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同时按本房地产总价款的1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买方不解除合同的,双方应当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卖方不按上述约定的条件擅自改变原有规划设计的,买方有权要求恢复原状或解除合同,卖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有关约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权利之瑕疵担保]

  卖方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方主张对本房地产的任何权利。

  由于卖方的原因造成买方无法取得或者丧失本房地产所有权,或者所有权受到限制的,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卖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有关约定承担责任。

  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本房地产享有权利的,不适用前款之约定。

  买方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本房地产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是卖方提供了适当担保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办证义务]

  卖方应在取得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之日起180天内,完成本房地产项目的房地产初始登记。

  在将本房地产交付给买方之日起240日内卖方应选择下列第种方式为买方办理《房地产证》:

  壹、书面通知买方共同(或委托卖方)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办理《房地产证》;

  贰、待初始登记时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出具本房地产卖方委托买方自行登记办证的备案申请,买方于本房地产项目初始登记后径自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办理《房地产证》。

  办理《房地产证》的有关税费,按国家、省、市的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

  第二十二条[延期办证的违约责任]

  如卖方未履行相关义务造成买方不能按约定期限取得《房地产证》的,卖方自本房地产交付之日后的第240日起,按日向买方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如延期办证的时间达到120日,则买方有权在该120日届满之日起半年内解除合同。

  买方解除合同的,卖方应当自买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10日内退还买方已付购房款并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同时按本房地产总价款的1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买方实际损失的,卖方应补偿其差额。

  买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房地产交付之日后第240日起至买方实际取得《房地产证》之日止,卖方按日向买方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结构与用途禁制]

  本房地产仅作使用,买方不得改变该房地产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

  若违反此约定,买方应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造成卖方或第三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前期物业管理]

  卖方应依照物业管理法规规定,以招标/协议方式聘请具有级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对本项目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

  特区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为2年,业主委员会在此期间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应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并行使《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但不得终止委托管理合同;宝安、龙岗两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为2年(自首个业主入伙之日起计),但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物业管理费由买方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交纳,本体维修基金由买方按政府规定的标准交纳。

  卖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前向买方明示其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所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

  买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同时签署本房地产项目的业主临时公约。

  卖方应依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物业管理用房,其位置见附图6。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尚未交付的房地产,由卖方按政府规定的标准交付本体维修基金,并自首次入伙之日起按本条第三款约定的标准交付物业管理费。

  卖方应按物业管理法规规定交纳公用设施专用基金。

  第二十五条[文件便利]

  卖方应当将本房地产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者其复印件提供给买方,并有向买方提供查阅、复印、摘抄以下文件的便利之义务: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房地产预售许可证》;

  (二)主管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立面图、楼层平面图、分户平面图;

  (三)卖方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六条[合同备案]

  卖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作备案登记。

  如卖方未履行此项义务,造成买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买方有权督促卖方履行备案义务。

  第二十七条[通知与送达]

  本合同中通知均采用书面形式。

  通知书如系单位发出应加盖公章,如系个人发出应有签名。

  如无盖章或签名,视为未通知。

  买卖双方在收到对方的书面通知时,应当签收。

  买卖双方地址以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地址为准。

  如地址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对方。

  未通知或延迟通知的,由其承担法律后果。

  第二十八条[附件与合同组成]

  买卖双方可约定其他条款列于中。

  附件须经双方签字、盖章方为有效。

  本合同的附件及附图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卖方所做的售楼广告、售楼书等符合要约条件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卖方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纠纷处理]

  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壹、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贰、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申请仲裁;

  叁、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合同数量及持有]

  本合同包括附件及附图,共页,为一式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其他交有关部门。

  每份合同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补充和修改]

  对本示范文本内容的任何补充和修改,除非是由买方提出的,否则均被视为由卖方提供的格式条款。

  第三十二条[生效]

  本合同自公证/签章/ 年 月 日起生效。

  卖方(签章): 买方(签章):

  卖方代理人(签章): 买方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协议书(预售) 篇2

  卖方: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买方:                  国籍:

  身份证/护照号码:           电话:

  地址:                  邮政编码:

  第一条 [订约依据与基础]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订立。

  第二条 [项目建设情况]

  卖方与深圳市土地和房产主管部门签订         及    ,取得位于深圳市    区    (街道)    路,宗地编号为     ,土地面积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该地块土地用途为      ,建筑容积率为    ;土地使用权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前款所述土地领取的《房地产证》号码为       ;卖方经批准在该幅土地上兴建商品房,项目名称为       ;该项目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本房地产项目地价款已缴清,业经深圳市土地和房产主管部门批准预售,《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号为         。

  第三条 [标的房地产情况]

  本合同第二条所规定房地产项目中的第   栋    单元  层  号房(房号以附图中楼层平面图为准、层号以附图中立面图为准),是为本合同标的房地产(以下称本房地产)。其用途为公寓/住宅/别墅/办公/商业/厂房/     ,建筑面积(面积以所附测绘报告为准)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

  套内建筑面积计算与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与不分摊范围、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与不分摊范围及规则均见附件一。

  具体楼层和位置及尺寸见所附总平面图、立面图、楼层平面图、剖面图及分户平面图。

  本房地产项目共用设施及附属配套项目见附件二。

  第四条 [共有部位和其它共用设施设备权益]

  本房地产转让时,转让人(卖方)对同宗土地上的道路、绿地、休憩地、空余地、电梯、楼梯、连廊、走廊、天台等共有部位或其它共用设施设备所拥有的权益同时转移。

  第五条 [计价方式和价款]

  买卖双方约定本房地产按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购房总价款:

  壹、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总金额为人民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小写   元)。

  贰、按套计算:

  总金额为人民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小写     元)。

  第六条 [付款方式和日期]

  买方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

  壹、一次性付款:

  签订本合同之日/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共计:人民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小写     元)。

  贰、按揭方式付款:

  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日内首期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的   %,即人民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小写     元)。其余价款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日内向银行贷款支付。

  叁、分期付款:

  1.自签约之日起  日内付全部楼价款的   %,即:人民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小写     元)。

  2.自签约之日起  日内付全部楼价款的   %,即:人民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小写     元)。

  3.自签约之日起  日内付全部楼价款的   %,即:人民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小写     元)。

  4.                               。

  第七条 [买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方如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期限付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壹、按逾期时间和欠款比例,分别处理:

  1.逾期在90日之内(含90日),或逾期超过90日但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未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方按日向卖方支付该笔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90日,且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在该款项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半年内解除合同。卖方解除合同的,买方按累计应付款的10%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卖方应当返还买方已付的全部购房价款;买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卖方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方按日向卖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本合同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贰、                          。

  第八条 [付款证明]

  买方支付购房款后,卖方应开具发票。买方已经付清购房款的,卖方应当出具付清购房款证明书。

  第九条 [交付时间和办法]

  卖方应当于   年   月   日前将本房地产交付给买方,交付前应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卖方向买方交付时,应发出《入伙通知书》,《入伙通知书》中应注明实际交付的本房地产的套内建筑面积。

  买方对卖方所交付的房地产无异议,或异议部分经协商处理同意收楼的,应对卖方交付的本房地产的钥匙出具收条,该收条视为本房地产实际交付的凭据。

  卖方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办理入伙手续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

  卖方书面通知买方入伙后,买方经验收同意收楼的,本房地产的交付时间为卖方交付本房地产的钥匙之日;卖方通知买方入伙后,买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或无正当理由拖延验收时间的,本房地产的交付时间为卖方《入伙通知书》中的入伙期限届满之日。

  第十条 [交付的文件]

  卖方应在本房地产交付时向买方提供有关本房地产的下列文件:

  (一)深圳市房地产登记机关认可的测绘机构出具的预售面积测绘报告和竣工面积测绘报告;

  (二)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三)《房地产(住宅)质量保证书》;

  (四)《房地产(住宅)使用说明书》;

  (五)《收楼意见书》;

  (六)《业主临时公约》;

  (七)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出具的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接管查验清单;

  (八)                      。

  上述文件中的(三)、(四)项,卖方应提供加盖公章的原件;(一)、(二)、(七)项应出示原件并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五)、(六)项应由买方填写或签署。

  上述文件不全的,视为不符合交付标准,买方有权拒绝收楼,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卖方承担。

  第十一条 [交付时的验收]

  买方收到《入伙通知书》后,应在接到《入伙通知书》之日起   日内按《收楼意见书》内容对本房地产进行验收,如有异议,应当在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同意接收本房地产。

  买方认为本房地产不符合交付标准或条件的,应在《收楼意见书》中一次性提出异议。卖方在接到买方异议后,应在     日内对异议部分做出书面答复和处理意见。逾期不予答复及处理的,视为买方异议事实成立,本房地产视为未交付。

  第十二条 [卖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特殊情况外,卖方如未在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内将本房地产交付买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壹、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1.逾期在90日之内(含90日)的,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卖方按日向买方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90日的,买方有权在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半年内解除合同。买方解除合同的,卖方应当自买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1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购房款并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同时按本房地产总价款的1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买方实际损失的,卖方应补偿其差额。

  买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卖方按日向买方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贰、                         。

  第十三条 [共用设施与附属配套项目]

  卖方在本房地产交付买方时,本房地产项目的《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其补充协议中规定的共用设施及附属配套项目,应一并建成并经验收合格;经批准分期建设的,应按批准的进度建设并经验收合格(见附件二)。

  卖方未按规定时间建成共用设施及附属配套项目并经验收合格的,本房地产不符合交付标准,按下列第  种方法处理:

  壹、买方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主张权利;

  贰、卖方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  %的违约金给买方,双方继续履行本合同。卖方承诺在   日内交付该共用设施及附属配套项目;

  叁、                。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房地产不能按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时间交付的,卖方应及时通知买方,同时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明,并书面通知买方合理延期后的交付时间。

  第十五条 [保修]

  本房地产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以下年限: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    年(国家标准:    );

  (三)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管道为   年(国家标准:   );

  (四)墙面、顶棚抹灰层   年(国家标准:   );

  (五)卫生洁具   年(国家标准:   );

  (六)灯具、电器开关   年(国家标准:   );

  (七)装修工程   年(国家标准:   )。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按《房地产(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的承诺执行。

  保修期自交付之日起计算。

  在保修期限和范围内的保修费用由卖方负担,但因买方使用不当或不可抗力等非卖方原因造成的问题除外。

  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5日内履行保修义务;卖方对保修责任有异议的,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5日内通知买方。买卖双方可委托双方认可且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予以裁定,也可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予以检测,所有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在保修期内,买方发出书面保修通知书5日内,卖方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书面通知保修责任异议的,买方可以自行或聘请他人进行维修,合理的维修费用由卖方承担。

  第十六条 [质量]

  本房地产因质量缺陷造成买方损失的,卖方应予以赔偿。

  买方在保修期内发现有质量缺陷的,应通知卖方履行保修义务,卖方应按本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履行保修义务。

  因质量缺陷经两次以上维修后仍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的,或买方认为本房地产主体结构工程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安全使用的,买方可委托由政府指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检测结果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复核确认不能满足正常使用或安全使用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须按本合同第十二条之有关约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买方不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卖方相应减少价金。

  本条所涉及检测及复核等费用均可由买方先行垫付,检测及复核结果为本房地产存在质量缺陷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第十七条 [面积差异的处理]  面积差异比=----------------------×100%  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本房地产价格的,卖方交付的本房地产实际套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如果存在差异,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本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的

  (一)差异值在±0.6%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互相不退、不补。

  (二)差异值在±0.6%以上(不含本数)至±3%以下(含本数)的:面积超出的,超出的面积视为卖方无偿赠与;面积不足的,卖方应当双倍返还该不足部分的价金予买方(扣除0.6%的误差后)。

  (三)差异值在±3%以上(不含本数)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买方解除合同的,卖方应在10日内退还买方已付购房款并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同时按本房地产总价款的1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买方不解除本合同的,依照本款第(二)项方式执行。

  二、本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不含本数)的,面积差异处理的约定列于附件五。

  按套计算房地产价格,买卖双方对于该套房地产的面积有约定的,适用本条。

  第十八条 [装置、装修、装饰]

  交付的本房地产的装修部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主要装修标准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就未达标准部分进行重新装修。因重新装修而推迟交付使用日期的,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处理。

  对卖方未经双方约定增加的装置、装修、装饰,视为无条件赠送给买方。但买方明确表示不接受这部分装置、装修、装饰的,卖方有义务对其加以拆除,并赔偿买方因此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卖方交付的本房地产的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规范,如不符合规范,或其对人体有害物质超过国家强制性标准,危及买方健康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予以更换、处理,造成买方损失的,卖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买卖双方对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存在争议的,买方可委托由政府指定的机构进行检测,相关的费用由买方先行垫付。检测结果为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的,检测费用由卖方承担。

  第十九条 [规划、设计变更]

  已预售的房地产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原有规划设计。如确需变更的,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本房地产专有部分的变更,卖方应征得买方书面同意,并依照相关规定向深圳市规划设计主管部门申报;

  二、本项目共有部位、共用设施的用途、设计和项目名称等的变更,卖方应当征得全体受让人五分之四以上的同意并经公证后,向深圳市规划设计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相关变更,并应自变更方案获批准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所有购房者。

  不同意变更的买方有权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做出解除合同的书面决定;卖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方的,买方亦可解除合同。买方解除合同的,卖方须在买方通知解除合同之日起10日内,退还买方已付购房款并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同时按本房地产总价款的1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买方不解除合同的,双方应当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卖方不按上述约定的条件擅自改变原有规划设计的,买方有权要求恢复原状或解除合同,卖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有关约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权利之瑕疵担保]

  卖方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方主张对本房地产的任何权利。由于卖方的原因造成买方无法取得或者丧失本房地产所有权,或者所有权受到限制的,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卖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有关约定承担责任。

  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本房地产享有权利的,不适用前款之约定。

  买方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本房地产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是卖方提供了适当担保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办证义务]

  卖方应在取得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之日起180天内,完成本房地产项目的房地产初始登记。

  在将本房地产交付给买方之日起240日内卖方应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为买方办理《房地产证》:

  壹、书面通知买方共同(或委托卖方)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办理《房地产证》;

  贰、待初始登记时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出具本房地产卖方委托买方自行登记办证的备案申请,买方于本房地产项目初始登记后径自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办理《房地产证》。

  办理《房地产证》的有关税费,按国家、省、市的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

  第二十二条 [延期办证的违约责任]

  如卖方未履行相关义务造成买方不能按约定期限取得《房地产证》的,卖方自本房地产交付之日后的第240日起,按日向买方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如延期办证的时间达到120日,则买方有权在该120日届满之日起半年内解除合同。

  买方解除合同的,卖方应当自买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10日内退还买方已付购房款并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同时按本房地产总价款的1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买方实际损失的,卖方应补偿其差额。

  买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房地产交付之日后第240日起至买方实际取得《房地产证》之日止,卖方按日向买方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结构与用途禁制]

  本房地产仅作    使用,买方不得改变该房地产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若违反此约定,买方应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造成卖方或第三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前期物业管理]

  卖方应依照物业管理法规规定,以招标/协议方式聘请具有  级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对本项目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

  特区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为2年,业主委员会在此期间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应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并行使《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但不得终止委托管理合同;宝安、龙岗两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为2年(自首个业主入伙之日起计),但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物业管理费由买方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元交纳,本体维修基金由买方按政府规定的标准交纳。

  卖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前向买方明示其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所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

  买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同时签署本房地产项目的业主临时公约。

  卖方应依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   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物业管理用房,其位置见附图6。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尚未交付的房地产,由卖方按政府规定的标准交付本体维修基金,并自首次入伙之日起按本条第三款约定的标准交付物业管理费。

  卖方应按物业管理法规规定交纳公用设施专用基金。

  第二十五条 [文件便利]

  卖方应当将本房地产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者其复印件提供给买方,并有向买方提供查阅、复印、摘抄以下文件的便利之义务: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房地产预售许可证》;

  (二)主管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立面图、楼层平面图、分户平面图;

  (三)卖方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六条 [合同备案]

  卖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作备案登记。

  如卖方未履行此项义务,造成买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买方有权督促卖方履行备案义务。

  第二十七条 [通知与送达]

  本合同中通知均采用书面形式。通知书如系单位发出应加盖公章,如系个人发出应有签名。如无盖章或签名,视为未通知。买卖双方在收到对方的书面通知时,应当签收。

  买卖双方地址以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地址为准。如地址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对方。未通知或延迟通知的,由其承担法律后果。

  第二十八条 [附件与合同组成]

  买卖双方可约定其他条款列于附件五中。

  附件须经双方签字、盖章方为有效。

  本合同的附件及附图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卖方所做的售楼广告、售楼书等符合要约条件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卖方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纠纷处理]

  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壹、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贰、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申请仲裁;

  叁、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合同数量及持有]

  本合同包括附件及附图,共   页,为一式   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其他交有关部门。每份合同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补充和修改]

  对本示范文本内容的任何补充和修改,除非是由买方提出的,否则均被视为由卖方提供的格式条款。

  第三十二条 [生效]

  本合同自公证/签章/   年   月    日起生效。

  卖方(签章):            买方(签章):

  卖方代理人(签章):         买方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协议书(预售) 篇3

  甲方(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

  立契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买人):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房地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双方商妥,就下列房地产买卖事项自愿订立契约,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座落在 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地产(房屋建筑面积(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附着物 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 平方米)出售给乙方。乙方已对甲方所要出售的房地产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购买该房地产。

  二、本契约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成时,由潍坊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三、本期约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另行议定。其补充议定书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契约具有同等效力。

  四、本契约经双方签章并经房地产交易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后生效。

  五、本契约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房地产交易管理机关一份。

  六、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甲 方:________________(签章) 乙 方:________________(签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签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签章)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签章)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签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协议书(预售) 篇4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已依法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北京市____区(县)__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面积为____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件为____。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____,现已具备规定的预售条件,经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准予上市预售,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号为京房内证(经)字第__号。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____房屋,房屋用途为普通住宅。乙方预购房屋的定金为人民币____元。双方经协商,就该房屋的预售预购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____房屋,该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包括:套内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详见附件二。上述建筑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

  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土地使用面积(含分摊的共有共用面积)为____平方米,该土地使用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

  第二条 甲方双方同意,结算房价款时,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与暂测建筑面积的误差不超过暂测建筑面积的±__%(含)时,按照本合同第三条所述房屋单价据实结算;房屋建筑面积误差超过上述约定幅度时,自甲方向乙方出示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之日起__日内,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种(大写)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利息按__利率计算。

  2.按照本合同第三条所述房屋单价据实结算。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双方同意上述预售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__元,价款合计为人民币(大写)_仟_佰_拾_万_仟_佰_拾_元整(小写)_元。付款方式见本合同附件三。乙方同意按双方订的付款方式如期将购房价款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乙方所支付的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转为购房价款。甲方售楼款监管银行为____,银行帐号为____。

  第四条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附件三付款方式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第二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价款的万分之__(大写数字)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逾期超过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五条 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时,应同时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和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若双方约定交付初装修房屋的,须按照《北京市住宅工程实行初装修竣工质量核定规定(试行)》的要求,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证件和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符合本条款所述条件后,甲方交付房屋的日期为__年__月__日。甲方交付的房屋被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认定不合格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在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内除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全部退还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利息按__利率计算。

  第六条 甲方交付房屋的装修、设备与附件规定的标准不符的,甲方同意按__向乙方补偿。

  第七条 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按期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支付时间自本合同约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交付房价款金额的万分之__(大写数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仍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在解除合同之日起30日内须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利息计算同第五条)。

  第八条 本合同签订后,因甲方变更其建筑设计而影响乙方购买房屋的套内面积、平面布局和使用空间的,应于__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于收到通知之日起__日内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在解除合同之日起30日内须将乙方已付的购房价款及利息退还乙方(利息计算同第五条),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甲方变更建筑设计不告知乙方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除应退还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利息计算同第五条),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承担补充协议中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 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竣工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十条 乙方同意在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其购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拽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后三十日内,持本合同和有关证件共同到北京市____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预售、预购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双方同意房屋符合交用条件时按规定共同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申领房地权属证件,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第十三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种(大写数字)方式解决纠纷。

  1.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共__份,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壹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代理人:           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预售登记机关:(章)

  经办人:

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协议书(预售) 篇5

  出卖人(甲方):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就乙方自愿购买甲方所有的房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交易房屋具体情况

  1、房屋地址:_______市_______省(区)_______街道_______小区_______栋_______单元_______号。

  2、房屋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

  二、交易房屋价款及给付方式

  1、房屋的交易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万元)。

  2、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给付甲方购房定金10000元整(大写:壹万元整)。

  3、乙方已向甲方支付的定金转为房款,乙方还应向甲方共支付房款人民币元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

  4、乙方于甲乙双方办理更名手续当天,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_______元。

  三、税费承担及合同备案

  1、本合同项下房屋交易、更名等行为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交易税费、更名所产生的费用等一切税费由乙方承担。

  2、甲方配合乙方办理房屋更名等手续,交由九江市房产局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由乙方负责办理,上述两份合同约定不同之处,以本合同为准,且因备案合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因备案合同造成双方买卖行为无法履行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保证对所出卖的房屋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且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甲方原因造成该房屋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2、经双方协商确定,甲方在交房当日将水、电等费用结清。

  3、甲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_日前,配合乙方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五、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或因乙方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的,乙方给付的定金不予返还。

  2、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付,甲方双倍返还收取乙方的定金。

  六、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起诉。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协议书(预售) 篇6

  (合同编号:      )

  立房地产买卖合同人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乙双方【未通过经纪机构居间介绍】【通过

  公司居间介绍(房地产执业经纪人:

  ,经纪人执业证书号: )】,由乙方受让甲方自有房屋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房地产具体状况如下:

  (一)甲方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权证号为:    ;

  (二)房地产座落在上海市       【区】【县】

  【路】     【弄】【新村】   【支弄】    号 室。(部位:     )房屋类型:    ;结构:      ;

  (三)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分摊面积】   平方米。

  (四)房屋平面图和房地产四至范围(附件一);

  (五)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为【国有】【集体所有】;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划拨】【   】方式获得;

  (六)随房屋同时转让的设备(非房屋附属设备)及装饰情况(附件二)

  (七)甲方转让房地产的相关关系(包括抵押、相邻、租赁等其他关系)见附件五。

  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房地产权属状况、设备、装饰情况和相关关系,乙方对甲方上述转让的房地产具体状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房地产。

  第二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地产转让价款为

  (   币)计    元。(大写): 仟 佰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由甲乙双方在付款协议(附件三)中约定明确。乙方交付房价款时,甲方应开具符合税务规定的收款凭证。

  第三条  甲方转让房地产时,土地使用权按下列第 款办理。

  (一)该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方将上述房地产转让给乙方后,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乙方。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可以不办理】【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由【甲方】【乙方】按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

  第四条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于 年 月 日前腾出该房屋并通知乙方进行验收交接。乙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 日内对房屋及其装饰、设备情况进行查验。查验后【签订房屋交接书】【甲方将房屋钥匙交付给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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