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改造合同
消防设施改造合同(通用3篇)
消防设施改造合同 篇1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安装施工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之规定,结合本建筑消防设施安装的实际,经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建筑消防设施概况
(一)建筑名称:营销中心装修工程
(二)承包范围:营销中心、卫生间喷淋改造,区域报警系统改造。包报建、报备,安全文明施工,包验收。
(三)开工日期: 20xx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20xx 年
第二条 : 工期
施工工期为10天,以甲方开工令为计算依据。施工单位进场后,根据装修单位提供的施工进度计划,排出安装进度计划,甲方签字后按计划进行安装改造。
第三条:价款、拨款和结算
(一)合同价款:经双方协商,含人、机、材料税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等所有费用,包干总价(含税):(大写):贰万壹仟元整(小写):¥21000 元
(二)合同签订乙方进场后付给预付款 50% ;
(三)消防设施验收合格后,甲方付给乙方进度款 97% ;保修期满,甲方付给乙方余款3% 。
第四条:材料、设备采购
改造施工过程中使用的镀锌钢管、喷头、电线主材及其他相应的辅材全部由乙方进行采购。
第五条:双方责任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用水、用电方便和存放材料的场地;进行现场技术改造交底,协调乙方与工地其它施工单位的协作关系;
(二)乙方:应及时采购材料;严格按操作规程施工,确保安装质量,服从甲方的进度安装,按时提供有关竣工资料并组织竣工验收。
第六条 验收和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标准:(1)喷淋改造、区域报警系统改造施工质量、验收必须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xx)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xx)相关规定。(2)公安消防部门验收需要进行检测的,则必须通过建筑自动消防技术检测,并经公安消防部门竣工验收合格为标准。
第七条 保修
保修条款详见质量保修书。
第八条 安全施工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责任:
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场地、技术改造交底、用水用电方便等,除工程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偿付乙方因此造成停工、窝工的实际损失;
(二)乙方责任:
1、乙方逾期交工中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限期无偿修理或返工:
2、由于乙方施工改造工程造成的第三方消防设施系统损坏,由乙方负责修复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十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当地仲裁机关申请裁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保修期满终止。
第十二条 本合同正本六份,甲方五份,乙方一份。如乙方需另立备案合同,则解释效力低于本合同。
第十三条 合同组成由协议书、质量保修书及改造方案三部分组成。
第十四条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章): 乙方(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开户名称: 开户名称:
消防设施改造合同 篇2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 消防系统改造及项目向相关部门审批、验收等事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项目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承包范围:按乙方设计以及经消防局审核批准的自动报警系统设计方案,供货及安装内容为:
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改造(烟感)
2) 喷淋系统改造
上述消防设计图纸,由乙方负责报送 消防局审核批准后,才能进行消防工程施工;如需在上述图纸基础上增加工程内容才能通过消防局审核和验收的,增加工程费用由乙方承担,但由于甲方变更间隔或功能改变的增加工程费用除外。
上述各项工程内容涉及的材料、设备、设施均由乙方采购供货、运输和安装,所有费用包含在合同价内。
1.4 承包方式:
承包方式采用总价包干方式,即本工程乙方包报建及费用、包工、包料、包深化设计、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包配合费、包调试、包验收通过。
第二条:工程造价:
2.1 本工程总价为(人民币):47000元整
大写肆万柒仟元整
第三条:工期
乙方须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进行前期审批手续工作,须于20xx年06月15日前拿到设计及施工批文;施工须于20xx年06月 20日前现场改造施工完毕,20xx年07月10日前完成消防验收。如因甲方施工进度或现场未达到乙方进场施工条件,工期由双方协商另行确定。
第四条:工程质量标准和保修期
4.1 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及省市验收标准、工程质量达到 合格 等级以上,乙方并保证工程如期开通使用和消防验收通过。
4.2 工程保修按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保修期自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报告正式批出之日起计 2个月 时间。
第五条:工程价款支付
5.1 合同签订后甲方付乙方总工程款的50%,工程完工验收后付剩余全部工程款。
第六条:双方责任
6.1 甲方责任:
6.1.1委派 为现场管理代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及其它事宜。
6.1.2保证按第五条支付工程款的办法进行工程款项支付。
6.1.3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返工,甲方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经有关部门审定后赔偿由此而造成乙方的停工、返工、材料等损失。
6.2 乙方责任:
6.2.1按施工安全规范做好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并保证安全施工。凡施工期间发生的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并报告甲方及有关部门。
6.2.2委派 为现场管理代表,负责施工期间的施工质量、安全等问题。
6.2.3乙方负责办妥消防报建、材料检测、消电检、验收等手续及相关费用。
6.2.4对竣工验收后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负责免费返修。
第七条:工程验收
7.1 工程验收以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验收标准为依据。
7.2 乙方在本工程施工安装完毕,应保证消防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并按验收合格的日期为竣工日期。如实际竣工日期比合同约定竣工日期延迟的,乙方应承担延期竣工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工程变更
由于间隔或功能改变的增加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其他不予变更。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甲方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时付款的,每逾期一天,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应付而未付款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但累计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3%。
9.2乙方因自身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偿付相当于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违约金,若乙方逾期超过十天仍未能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除支付上述违约金并退还甲方已付全部款项外,还应向甲方赔偿其他损失。
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在合同执行期内如有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任何一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附则
11.1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1.2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消防设施改造合同 篇3
劳动合同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x年xx月 日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职工):
名称:
姓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的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的类型为:无固定期限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条 乙方所在岗位执行____工时制。
第三条 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休息休假的规定,甲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加班的规定,确实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应当与乙方协商确定加班事宜。
三、劳动报酬
第四条 乙方的月工资为: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元)。甲方每月___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四、社会保险
第六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
第七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九条 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
第十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以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向乙方发放劳防用品和防暑降温用品。
第十一条 甲方应根据自身特点有计划地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乙方思想觉悟、职业道德水准和职业技能。
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六、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十二条 甲方应当按照约定向乙方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和工作岗位,并按时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乙方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劳动职责,并亲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七、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十四条 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五条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六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 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 未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 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 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
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第十八条的约定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如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但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乙方为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甲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期满的;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其他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有关劳动标准的内容与今后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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