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供用合同
2023供用合同十篇
2023供用合同 篇1
合同编号:
供气方:燃气有限公司
用气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供 气 方: 重庆胜邦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证号:
注 册 地 址: 用 气 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 册 地 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按安全、平稳、合理地供应和使用天然气的原则,在自愿、平等互利基础上,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用气地址、性质和计划用气量
1.1 用气地址: 。
1.2 用气性质为: 。
1.3 计划用气量: 立方米/日。
1.4 用气设备名称和数量
1.5 在冬春季用气高峰期间或其它供气紧急状况时,根据国家天然气供应“先安全后生产,先重点后一般,先民用后工业”的原则,供气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用气方采取必要的错峰、避峰或限(减)、停气措施,用气方应按照供气方通知予以积极配合,妥善安排生产经营活动。供气方采取错峰、避峰或限(减)、停气措施,应当通过公告或书面通知提前48小时通知用气方。
2、供气方式和质量
2.1 供气方式:供气方通过管道输送方式向用气方供气。
2.2 供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3、价格、计量及气费结算方式
3.1 燃气价格:供气方根据用气方的用气性质,按照大足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燃气价格执行,天然气 元/立方米。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天然气价格调整时,按照大足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调价文件的规定执行。
3.2 燃气计量表(计量交接点)
3.2.1燃气计量器具的名称、型号规格、表号及生产厂家
名 称:
型号规格、表号:
生 产 厂 家:
3.2.2 天然气按标准体积进行计量,根据国家计量法有关规定,燃气计量器具由重庆市具有法定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计量准确性进行定期检测、认定,定期检测、认定费用由用气方承担。用气方使用的燃气计量器具检定周期为: 首检 ,使用年限为: 10年 。
3.2.3 燃气计量器具校验、送检以及临时替换由供气方负责,用气方应配合实施。经重庆市具有法定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测、认定后,如燃气计量器具的计量误差超过规定值或因故损坏、超过使用年限等,应当更换该计量器具,费用由用气方承担。
3.2.4 任何一方对计量装置提出异议时,可以向重庆市具有法定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校验。校验合格的,校验费用等由提出异议方承担,校验不合格的,校验等相关费用由用气方承担。
3.2.5 双方约定抄表次数为: / 月 / 次,抄表日期为: / ;以抄表记录作为用气量和用气费用的计算依据。
3.2.6 计量装置出现异常时,以故障前 90 日的平均用气量作为结算依据。
3.2.7 其它约定: 无 。
3.3 气款支付担保选择以下 不选择 种方式:
3.3.1 用气方向供气方提供 / 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金额为双方核准的一个月气费金额 / 元,见索即付。用气方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气款,供气方有权请求银行执行保函,保函期限为 / (期限最短不得低于本合同期限届满后6个月)。
3.3.2 用气方将其房产、车辆等可供担保财产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作为其履行缴纳气费义务的担保。该抵押登记是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合同生效后,每月按实际发生额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气费。
已交抵押登记证明: / ,抵押期限为: / 。
3.4 天然气费结算方式采取 智能卡表由用户自行充费 。
3.4.1 气费以 / 为结算周期。用气方于 / 前自行到供气方营业网点缴纳气费或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3.4.2 气费以 / 为结算周期,用气方预先交纳一个月气费 / 元(按月计划用气量计),在抄表后按实际用气量以预付款结算当月气费,预付款大于实际用气金额的转入下期预付款金额,预付款小于实际用气金额由用气方补足。若在结算周期结束之日,供气方未收到用气方预付的下期气款,从用气方预付气款用完之时起供气方有权中断供气,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由用气方承担责任。
3.5 在气费结算中,双方对燃气计量表的计量准确性有疑义时,均可以向重庆市具有法定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检定结果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检定费用由提出检定要求的一方全额支付;检定结果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检定费用则由用气方承担。在申请检定期间,用气方应先承付气费,检定结果确认后,在下次气费结算中清算差额。
4、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4.1 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点: 计量表前球阀 。
4.2 位于产权分界点(不含分界点)逆天然气流向的天然气设施产权属于供气方,由供气方负责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并承担费用,用气方应给予配合。
4.3位于产权分界点(含分界点)顺天然气流向的天然气设施产权属于用气方,由用气方负责维护和管理。
4.4 供气方、用气方分别承担各自产权部分天然气设施的所有损失、风险和相关责任。
4.5 因用气方申请、违法用气、危及安全用气等原因需要拆改用气方天然气供气设施的,用气方承担天然气设施拆安费用。
4.6 对于设置在用气方控制区域内的计量装置,如因用气方原因导致不能正常计量或有偷窃气行为的,供气方发现后,有权中断向用气方供气,并要求赔偿损失、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4.7 其他约定: 无 。
5、供气方的权利和义务
5.1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对用气方的用气设施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措施进行安全检查,用气方应当协助并在安全检查单上签字盖章确认。
5.2 监督用气方在合同约定的数量、使用范围内使用天然气,有权制止用气方超量、超使用范围用气。
5.3 用气方逾期不交天然气气费,供气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气方收取违约金。
5.4 发现用气方管线、用气设备或安全管理存在违反国家、行业标准的安全隐患时,有权减、停气,直至用气方消除安全隐患为止。
5.5 用气方所有的计量表损坏或不按报废规定到期更换的,经书面通知而用气方不予维修更换的,供气方可以采取中断供气直至更换合格。
5.6 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向用气方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天然气,指导用气方安全用气、节约用气。
5.7 在营业网点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抢修电话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5.8 因施工、检修和合同约定等情形,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用气方,并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用气方。
5.9 对用气方查询天然气收费、服务等事项,供气方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6、用气方的权利和义务
6.1 有权要求供气方按照合同的约定供应天然气。
6.2有权对供气方收费标准、服务等事项进行查询。
6.3 用气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不安全隐患时,有权要求供气方提供用气设施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的有偿服务或者帮助。
6.4 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交纳天然气费。
6.5 严格遵守各种安全用气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设置用气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用气、设备设施检修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对用气设施、设备履行日常维护管理职责。
6.6 用气方新(改)建、扩建输配气、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安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燃气工程标准,必须依法经供气方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7 严禁擅自添装、迁移和更改燃气设施,不得擅自更换、变动和破坏供气计量调压及报警切断装置,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用气方承担。如确需扩大使用范围、更换迁移燃气设施的,应当向供气方提出书面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并按规定向供气方支付有关费用。
6.8 用气方应配备后备能源设备以保证正常生产经营。
6.9 有义务协助和配合供气方进行用气安全检查,接受供气方对使用范围的燃气设施检查监督。
7、违约责任
7.1供气方的违约责任
7.1.1供气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用气方供气,应当向用气方支付停气期间正常用气量燃气费百分之_十 的违约金。
7.1.2 供气方施工、检修供气设施未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给用气方造成损失的,供气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2 用气方的违约责任
7.2.1 用气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交纳气费,自逾期之日起供气方每日按应缴气费 3‰ 向用气方收取违约金, 经供气方书面催缴之日起 15日内用气方仍不缴纳气费和违约金的,供气方有权中断供气,恢复供气时由用气方承担相应恢复供气费用。
7.2.2 用气方擅自改变用气性质,按实际用气性质的开始时间补交气费和 3‰ 违约金;用气方盗用天然气,按其盗用期限、历史最高月用气量和现行气价补缴气费,并承担补缴气费 10 %违约金,经供气方书面催缴之日起 15 日内用气方仍不补交气费和违约金的,供气方有权中断供气,恢复供气时由用气方承担相应恢复供气费用。
7.2.3用气方天然气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财产、人身安全的,或用气方违法用气的,或用气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供气方有权中断供气,恢复供气时由用气方承担相应恢复供气费用。若由此给用气方自身或供气方及第三方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用气方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8 、免责条款
8.1 下列情况属于免责情形:
8.1.1 国家和当地政府部门启动应急供气预案、气源单位发布“保民用”通知、公告等原因导致的供气量减少或停止供气的情况。
8.1.2由于气源单位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的供气量减少或停止供气的情况。
8.1.3 由于不可抗力、国家政策调整、突发事件或者因第三方原因导致无法正常供、用气或者无法履行本合同其他义务的。
9、合同的变更
9.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合同条款,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确定。
9.2.用气方需要改变用气性质、扩大用气范围、迁移用气地点或将天然气设施权属转让(出售、赠与、继承)他人等,均应提前向供气方办理合同变更手续,供气方在收到用气方的变更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办理或答复。
10、合同的解除
10.1 有下列情形之一,解除权人可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
10.1.1 任一方丧失或有可能丧失本合同履行能力时。
10.1.2 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一方将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和部分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10.1.3 用气方违反本合同4.6、5.4 、5.5和7.2条约定,被供气方停止供气 30 日以上的。
10.1.4 其他符合法律规定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10.2 合同解除后,一方当事人有权按本合同规定追究责任方的违约责任。
10.3 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11、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双方同意就本合同中的争议条款采用以下第 (1) 方式解决:(1)提请 当地 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 联络方式
供用气双方必须确定供用气管理协调部门和人员,提供有效的通讯地址和电话通讯号码,并接受发出的有关供用气的所有信息。
12.1用 气 方:
通 讯 地 址: ,邮编: 402360
用气管理协调人: 。
用气管理联系电话: 。
传真电话: 无
12.2 供 气 方:
通 讯 地 址: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北环西路70号,邮编: 402360
供气管理协调人: 。
供气管理协调电话号码: 。
传 真: 无
13、其它约定
13.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签订合同的条件(包括法律、政策、价格、合同主体等)发生变化,合同一方可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重新签订供气合同或者补充协议。
13.2 本合同一式 贰 份,供气人、用气人各 壹 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成立。(若有本合同3.3.2条附生效条件情形的,在符合本合同3.3.2条约定生效条件后生效。)
13.3 本合同附件 无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气人(盖章): 用气人(盖章):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023供用合同 篇2
合同编号:
供水人:
用水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 本合同适用于使用自来水作为日常用水的居民用户(以下简称“用水人”)与自来水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供水人”)之间发生的使用、供应自来水的交易活动。
2. 签订本合同前,用水人应当向供水人提交下列材料,并确保其真实、准确、有效: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委托他人代办,代办人还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2)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产权证明文件。
3. 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仔细阅读本合同条款。合同条款的横线处,由双方根据实际填写具体内容。对于未实际发生或双方未约定的,应当在横线处划“×”,以示删除或无内容。后为待选内容,应当以划“√”方式选定,以划“×”方式为不选。
4. 有关名词、术语解释:
(1)供水人:依法设立并取得《重庆市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服务于用户的自来水经营企业。
(2)用水人:具有用水需求并符合用水条件的居民用户。
(3)非业主使用人:用水人将房屋与配套自来水设施交付给的承租人、借用人、经营管理人等。
(4)用户自来水设施:水表后的自来水管道、阀门等安全附属设施。
(5)基表:具有基础计量功能,直接显示用水量原始数据的计量器具。
(6)计划检修:供水人按照年度、月度检修计划实施的供水设施检修。
(7)临时检修:供水设施障碍、改造等原因引起的非计划、临时性停水(检修)。
(8)逾期:指超过双方约定的交纳水费的截止日的第二天算起,不含截止日。
居民自来水供用合同
用水人: 身份证号:
供水人:重庆渝长燃气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为了明确供水人和用水人在水的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水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供用水手续
(一)用水人向供水人提交《居民自来水用户通水申请表》、身份证和房产证等资料后,经供水人审核合格,确定符合用水条件后,供水人应当为用水人办理有关用水手续。
(二)供水人为用水人办理用水手续时,应当与用水人签订本合同,并将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告知用水人。
(三)在供水人查验合格并正式通水以前,用水人不得使用自来水。
第二条 用水性质、用水地址、设施
(一)用水性质:本合同项下用水性质为居民用水,即适用于用自来水作为日常生活用水的居民家庭用户。
(二)用水地址:
(三)用水磁卡号:
(四)用水计量口径:
第三条 供水方式和质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除计划停水检修或突发爆管等停水抢修外,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
(二)用水人不能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
(三)供水人保证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供水人保证在计费总水表处的水压符合国家标准;以户表方式计费的,保证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的水压符合国家标准(不包括二次供水)。
第四条 价格、计量与结算
(一)用水计量
1.计量器具(水表)是作为供、用水双方水费贸易结算的依据。
结算用计量器具应按照国家标准强制检定。
2.用水人用水按照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计量。两类性质不同的用水,为混合用水,不得使用同一贸易结算计量器具计量。未分别装表计量的,从高适用水价。
(二)供水价格:供水人依据用水人用水性质,按照 批准的供水分类价格收取水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三)水费结算方式:
1.供水人按照规定周期抄验表并结算水费,用水人在抄表当月缴清水费。
2.水费结算采取:现金/支票/转帐/其他方式。以实际财务到账实为水费交纳。
第五条 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
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点是:以用水人使用的计量器具为界,计量器具及计量器具前供水管网和附属设施属供水人的产权,由供水人负责维护管理。计量器具后的设施属用水人的产权,由用水人负责维护管理。
第六条 供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自来水法规、技术标准和政策,向用水人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自来水。
除高峰季节因供水能力不足,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降压外,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压力供水。
(二)因供水设施检修、工程施工等原因,需实施计划停水时,供水人应提前 小时通知用水人或进行公告。遇有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损坏时,供水人应当及时抢修,同时通知用水人或进行公告,并尽快恢复供水。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供水人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人或进行公告,并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三)供水人对自应缴费之日起 天内仍未结清水费的用水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1‰收取违约金(应缴费日为抄表日的次日),违约金计算至付清欠费之日止,但金额不超过水费本金。自应缴费之日起 天后,经供水人有效方式催告,用水人仍未结清水费的,供水人有权依法中断供水。用水人结清所有欠费并办理复表手续后,供水人在 小时内为用水人恢复供水。
(四)因用水人原因造成表井占压、损坏等情形不能抄验水表时,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前三个抄表周期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如非用水人原因而不能抄验水表的,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前三个抄表周期的平均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供水人抄验水表后,按照多退少补原则据实结算。
(五)如供水人需要变更抄表周期和收费时间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用水人。对水表因自然损坏造成的表停、表坏,供水人应当无偿更换。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前 个抄表周期平均用水量或同期月用水量,或者是用水人换表后的实际日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由于供水人原因抄错表而多收的水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用水人,未按时退还的,处以未退还金额的每日 ‰的违约金,但不得超过多收取水费的本金。(经双方协商作为预付费处理情形的除外)
如出现表户关系对应错误情形,用水人与供水人应共同查实确认,厘清实际用水量,如用水人水费多缴,供水人应当在 个工作日内退还,如用水人水费少缴,用水人应当在 个工作日内向供水人补缴。供水人未按时退还或用水人未按时补缴,应按应付金额的每日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但不得超过水费本金。
(六)供水人有权对计量水表进行检测和按国家规定对计量水表进行更换。如用水人认为水表存在计量问题,由双方共同向重庆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送检。若校验后是水表计量不符合规范要求,用水方被多计量的水费,供水方将根据计量误差比和按前三次抄表周期计算出的月平均用水量计算水费,多退少补,并由供水人承担水表检定费。若水表计量在正常值范围内,则由用水人承担水表检定费。
(七)用水人连续 个月未使用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且没有办理停止用水手续的,为保障公共供水水质安全,供水人可暂停供水;因供水人搬迁且未办理停止用水手续,供水人有权拆除供水设施停止供水。
(八)供水人设立 小时用户服务电话 ,为用水人提供咨询、投诉、报修等服务。
(九)供水人因保障供水安全需要,有权入户对用水人用水情况进行安全督查。供水人工作人员上门时应主动出示证件,用水人应予以配合。
(十)用水人在用水过程中出现盗用水、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等违规违法行为,供水人将停止供水,因停止供水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用水人自行承担;因上述行为对供水人造成损失的,应足额向供水人赔偿;涉嫌违法行为的,依法送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第七条 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用水人有权要求供水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自来水,有权向供水人查询自来水使用情况。
(二)有权要求供水人按照国家的规定对计费水表进行周期检定和更换。
(三)有权向供水人提出进行计费水表复核和校验。由双方共同向重庆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送检。若校验后是水表自身不符合规范要求,水表检定费由供水人承担,并根据计量误差比和按前三次抄表周期计算出的月平均用水量计算水费,多退少补。若水表计量在正常值范围内,则由用水人承担水表检定费。
(四)有权对供水人收缴的水费及确定的水价申请复核。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供水人交水费。用水人自应缴费之日起 内天仍未结清水费的,(应缴费日为抄表日的次日)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 ‰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至付清欠费之日止,金额不超过水费本金。从应缴费日起60天后,经供水人有效方式催告(包括但不限于直接书面送达、邮寄送达、在用水人门上张贴催费通知单等),用水人仍未结清水费的,供水人有权中断供水。用水人完清所有欠费并办理复表手续后,供水人在24小时内为用水人恢复供水。
如出现表户关系对应错误情形,用水人与供水人应共同查实确认,厘清实际用水量,如用水人水费多缴,供水人应当于 个工作日内退还,如用水人水费少缴,用水人应当于 个工作日内向供水人补缴。
(五)有义务保证计费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完好,配合供水人抄验表及协助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未经供水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水表及附属设施位置,擅自更改的,供水人有权停止供水直至供水人将水表及附属设施恢复原状,因此产生的费用以及对供水人造成的损失,由用水人承担,因此产生水质安全事故的,用水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六)除发生火灾等特殊原因,用水人不得擅自使用消防水表用水。擅自使用的,应承担使用水费,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水质安全事故、消防安全事故等法律责任)。
(七)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及向合同约定用水范围外供水。
(八)用水人应自行承担计量水表表后的供水管道及设施的维修和保养责任。
用水人计量器具后到户内用水点的维修,原则依照本合同第五条规定执行。用水人若需要供水人提供帮助维修的,可按照价格管理部门公布的维修指导价格提供社会有偿服务。
(九)用水人需安装、改装、迁移、拆除用户自来水设施,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作业。若用水人委托非供水人安装、改装、迁移、拆除的,用水人自行承担其产生的后果。用水人需暂停用水1个月以上的,应在停用前到供水人办理相关停水手续,由供水人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若用水人发生变更或终止用水等情况,用水人应及时办理过户或销户手续;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用水人自行承担。
(十)有义务向供水人提供准确的联系方式。用水人如有变更,应及时通过供水人的对外公开渠道变更联系方式。因用水人提供的资料不详、不实或变更后未通知供水人,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用水人自行承担。
第八条 告知义务
供水人可以根据涉及的用户,选择大众传媒或在相关小区张贴公告等方式予以通知,以上方式均视为已尽告知义务。
供水人、用水人同意以本合同载明的地址收取的资料范围为:双方向对方送达各类通知、文件、资料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发送的相关文书(包含一审、二审、执行程序等相关司法文书);上述地址如有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书面变更通知送达对方之前,视为联系方式没有变更。甲方、乙方、司法机关使用中国邮政EMS向本合同任何一方发出有关通知。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一)如需变更用水人或终止合同时,用水人须及时到供水人处办理合同变更(终止)手续;用水人未向供水人办理相关手续的,不论用水人是否为实际用水人,用水人仍为合同相对方,仍应承担合同义务。
(二)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从双方完成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如甲乙双方原签订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若合同双方均未对本合同的有效期延续提出书面异议,则本合同期限自动顺延,之后的合同有效期限以此类推延续。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按供用水业务流程所形成的申请、批复等书面资料均作为本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相同效力。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第十四条 用水人确认已认真阅读上述合同条款和《自来水用户安全用水须知》,理解其内容的真实含义,签字同意遵守以上条款及规定。
供水人(签字): 用水人:(签字并捺印)
(或委托代理人)
服务电话: 联系电话:
地址: 地址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023供用合同 篇3
供热人:_______________
用热人:_______________
为了明确供热人和用热人在热力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热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热地点、面积及用热量
(一)用热地点:__________。
(二)用热面积(按照法定的建筑面积计算):____平方米,收费面积为____平方米。
(三)用热量为:蒸汽量为____吨/小时;生活热水为____吉焦/小时;____用热量为____吉焦/小时。
第二条供热期限及质量
(一)供热人在地方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内为用热人供热。冬季供热时间为每年____月____日起至次年____月____日止。
(二)供热期间,在供用热条件正常情况下,供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供热人要保证用热人正常的用热参数。
第三条热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一)供热价格:供热人根据用热人的用热种类和用热性质,按照________政府____(部门)批准的价格收取热费。
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采暖性质的用热,用热人应当在每年____月____日前将热费以____方式全额付给供热人。其他方式的用热,用热人的热费按月结算。
第四条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经供热人和用热人协商确认,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____处。供、用热双方对各自负责的供、用热设施的维护、维修及更新改造负责。
第五条供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用热人的用热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监督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用热地点、数量、范围内用热,有权制止用热人超量、超使用范围用热。
(三)对新增用热人,供热人有权在供热之前对用热人采暖系统进行检查验收。
(四)用热人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计量议表显示数字与实际供热量不符、伪造供热记录的,供热人有权要求用热人立即改正。用热人应当按照本采暖期中最高用热月份用热量的热费收取当月热费。
(五)用热人用热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热设施损害时,或者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费的,供热人有权中断供热。
(六)属供热人产权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或者停热8个小时以上的,供热人应当通知用热人,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
(七)供热人因供热设施临时检修或者用热人违法用热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热时,应当提前____小时通过媒体或者其它方式通知用热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供热时,供热人应当及时抢修,并在____小时内通知用热人。
(八)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热人供热。
第六条用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用热人提供热力。
(二)有权对供热人收取的热费及确定的热价申请复核。
(三)用热人新增或者增加用热,应当向供热人办理用热申请手续,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四)用热人变更用热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热量、暂停或者停止用热、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热地址,应当事先向供热人办理手续。停止用热时,应当将热费结清。
(五)用热人的开户银行或者账号如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供热人。
(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热人交热费。
(七)对自己产权范围内的用热设施应当认真维护,及时检修。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供热人的违约责任
1、因供热人责任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用热人供热的,除按照延误供热时间,折算标准热价减收或者退还用热人热费外,还应当向用热人支付热费百分之____违约金。
2、由于供热人责任事故,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由供热人承担赔偿责任。供热人应当减收或者退还给用热人实际未达到供热质量标准部分的热费。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标准,供热人不承担责任:
(1)用热人擅自改变居室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的’;
(2)室内因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3)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
(4)热力设施正常的检修、抢修和供热试运行期间。
3、供热人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未能及时通知用热人,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供热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止供热,使用热人受到损失的,供热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热人的违约责任
1、用热人逾期交热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逾期一个月仍不交热费和滞纳金的,供热方有权限热或者停止供热。
2、用热人违反合同约定,用热人应当向供热人支付百分之____的违约金。
3、用热人擅自进行施工用热,供热人有权立即停止供热,用热人应当赔偿供热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损失额按照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建筑物面积和实际用热天数热费的____倍计算。
开始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时间难以确定的,按照当地开始供热时间为准。
第八条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____年,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通过_________调解解决。
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由当事人双方同意由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供热人(盖章):_____
用热人(盖章):_____
住所:住所: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
开户银行:_____
开户银行:_____
账号:_____
账号:_____
电话:_____
电话: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3供用合同 篇4
热力供用合同正文: 供热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热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明确供热人和用热人在热力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热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热地点、面积及用热量 (一)用热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用热面积(按照法定的'建筑面积计算):__________平方米,收费面积为___________平方米。 (三)用热量为:蒸汽量为________吨/小时;生活热水为__________吉焦/小时;________用热量为______吉焦/小时。 第二条供热期限及质量 (一)供热人在地方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内为用热人供热。冬季供热时间为每年________月_____日起至次年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二)供热期间,在供用热条件正常情况下,供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供热人要保证用热人正常的用热参数。 第三条热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一)供热价格:供热人根据用热人的用热种类和用热性质,按照_____________________政府________________(部门)批准的价格收取热费。 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采暖[1] [2] [3] [4] [5] 下一页2023供用合同 篇5
合同编号:
供气人: 用 气 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地址: 安装地址:
客服电话: 签约地点:
抢修电话: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城市管道燃气供应是城市公用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显著的公用性特征,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管道燃气经营者经营行为,促进管道天然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价格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明确供用气人在燃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 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严格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章 专用条款
第一条 用气种类、性质和用气量
(一)用气种类为:管道天然气
(二)用气性质为: 居民用气
(三)用气数量
1、用气量(立方米):按表计量。
2、用气调峰的约定: 视门站压力提前12小时预报通知 。
第二条 供气方式和质量
(一)供气方式
1、供气人通过 管道输送 方式,向用气人供气。
2、燃气供应时间约定:24小时连续供气。
(二)气源保障方式
1、西气东输二线管道天然气(南宁-大化-马山-巴马支线)
2、CNG(压缩天然气)
3、LNG(液化天然气)
(三)供气质量
1、供气人所供燃气气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天然气一GB 17820-20__)”。
2、双方约定以供气人上游气质标准执行:民用气总硫或硫化氢技术指标达二类标准。
3、供气人保证 用气人灶具 前气压等于或大于 1.8 千帕(0.0018兆帕或1800帕)。
第三条 用气报装及实施细则
(一)、用气原则:用气人按照“自愿报装、缴费开户”原则
合法用气。
(二)、报装程序
1、用气人持有效身份证、银行卡、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宅基证、社区证明文件)等有效证件,到供气人处填写“用气申请表”。
2、用气人选择报装方式,交纳报装费并进行IC卡充值,签
订《管道燃气安装及供用气合同》和《用气承诺书》。
3、供气人进行勘察设计、燃气设施(中低压燃气管道、调压
设施、燃气计量表、灶具)安装并通气点火。
4、 注解:
(1).户:指同一产权房,同一楼层内燃气设施标准配备范围为:“一户一表、一厨一卫”区域(即2个用气点)。
(2).以外墙立管分户“入户管”起计,供气人向用气人提供5米管道的免费安装量,超量部分管材(管件)费用则由用气人按供气人定价标准按实收方计价承担。
(3)热水器安装:热水器电源、冷、热水管由用气人自行安装,如需供气人协助安装,根据实际情况收取工时和材料费,安装完工后一次性收取。
(三)小区工程安装费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桂价格[20__]38号)并结合供气人成本实际,供用气双方同意管道燃气小区工程安装费标准为人民币 叁仟伍佰元整(小写: 3000元/户)。
(四)、报装缴费方式
1.一次性清缴。
2.半年分期免息:按月交纳500元。
3.一年分期计息:按月交纳本息265.78元。
注解:用气人按年度当期银行(广西农村信用社)贷款年利率(计 6.31% )向供气人交纳利息(16.78元/月)。
本协议中,用气人自愿选择第 种交纳方式,实行银行代扣。
第四条 用气价格、计量及气费结算方式
(一)民用气价
1、价格:3.77元/立方米。
2、原则按河池市(巴马县)物价局审定价格执行。
3、在合同有效期内,遇国家门站价格调增调减时,原则同步遵照执行调整。
(二)燃气计量
1、计量器具: IC卡膜式燃气计量表。
2、检定单位: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所)。
3、计量表型号:J2.5智能型 。
(三)、结算方式
1、结算原则:先款后气,充值用气。
2、结算公式:气费=用气量×气价
3、充值最迟时点:当用气人发现智能气表报警“气量不足”时,应主动前往供气人营业大厅交费充值。
第六条 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点与维护管理
(一)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点:楼栋竖管分户三通。
(二)维护管理
1、产权分界点(含)逆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产权归供气人,由供气人负责维护管理;
2、产权分界点顺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和燃气器具产权归用气人,由用气人负责维护管理。
第七条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属供用气双方真实意思的客观表述,未存任何歧义发生,双方就条款的认知、理解和执行具有高度的一致性。本合同自生效日起,在供气人特许经营期限内均有效。
第八条 合同备案、份数及生效
1、合同备案:本合同备案号:
2、合同份数: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
3、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或按手印后生效。
签约栏 :
供气人: 用气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盖章或按手印)
委托代理人:
第二章 通用条款
第一条 用气人的权利和义务
1、本合同签约后,用气人享受入户安装燃气设施的权利;
2、享受供气人配置使用区域供气管网、楼栋调压设施、入户燃
气管道、燃气设备和IC卡智能燃气计量表(含IC卡)的权利;
3、享有按国家相关标准自行选购天然气燃烧器具的权利;
4、享有就燃气使用费、燃气专业服务事项向供气人进行监督、咨询的权利;
5、按照国家现行规定,享有申请对燃气计量器具进行周期检定
的权利;
6、有权监督供气人按照合同约定燃气质量向用气人提供优质燃气的权利;
7、享有按照合同使用地点和使用性质依约使用燃气和享受燃气供气人专业服务的权利。
8、用气人因未按国家、省、市和县等有关规定安全使用燃气、
或应急处置不当而造成财产、经济损失或发生安全事故的,用气人有依约依法全额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的义务。
9、用气人有遵照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管道燃气用户安全使用手册》和《安全用气承诺书》的义务。
10、用气人有配合供气人实施燃气安全检查、整改和计量采集的义务。
11、用气人对燃气泄漏有及时报告并进行应急处理的义务。
12、用气人对燃气设施具有维护义务;对破坏和毁损燃气设施的行为具有举报义务。
第二条 供气人的权利和义务
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等规定,供气人对用气人的用气设施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措施进行安全检查,监督用气人采取有效方式保证用气安全。
2、监督引导用气人合法使用管道燃气,有权制止用气人擅自变更用气地址和擅自改变用气性质。
3、用气人因违规使用燃气设施或者燃烧器具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气事故或导致区域燃气设施损害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供气人有权中断供气。
4、供气人在告知用气人的前提下,享有入户实施燃气使用安全检查的权利。
5、供气人因供气设施检修、依法限气或者用气人违法用气等原因,需要降压乃至中断供气时(不可抗力和突发事件除外)时,应提前48小时给予以公告或通过电话、媒体、网络、短信等方式向用气人予以通知。因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导致市政设施受损、第三方野蛮施工导致燃气主管网受损)中断供气时,供气人应及时抢修,并在24小时内通知用气人。
6、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气人供气。
7、用气人不得擅自变更用气地点、用气性质或私拉乱接,否则供气人有权停止供气并对其造成的相关损失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8、供气人有权要求用气人提供真实有效的用户资料,并对用户资料承有保密义务。若因用气人向供气人提供虚假、无效资料或用气场所不符合燃气设计、安装、安全使用、规范管理等相关规定,供气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或中断供气。
9、按《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GB17905-20__)》,供气人对用气人使用的燃气设施享有安全监督、检查和判废权。
10、供气人享有优先使用已建燃气管道的权利。
第三条 安全用气及管理
1、用气人的燃气设施首次使用前,应由供气人派人检查并实施通气点火,用气人不得自行点火。否则,发生安全事故,均由用气人自行负责。
2、用气人一旦发现燃气泄漏等紧急情况,应积极采取正确的应急措施,并迅速通知供气人(抢修电话:),供气人应立即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抢修。
3、用气人需加强自身用气设施(含管道)的常态安全检查,确保设施安全完整。未经查实致留安全隐患,导致燃具发生燃烧、爆炸、人员伤亡等恶性事故,或造成供气人燃气设施毁损,用气人理当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用气人需确保用气点的通风换气次数,严禁封闭用气区域。做好用气区域内水管、电线与开关的合理布局设置并确保必须设有通风窗口,杜绝安全隐患。
5、用气人厨房操作时,需确保人员在岗,严禁锅内高温热油(热汤)外泄(或外溅)导致天然气软管或电线受热、爆燃,由此导致的安全事故均由用气人负责承担。
6、 供气人负责对用气人实施至少1次/年的入户安全检查,用气人必须予以配合,不得阻挠或拒绝供气人入室检查。在检查中如发现包括但不限于用气人私拉乱接、违规使用“三无产品”,判废燃具、违法转供气、存在泄漏隐患等,供气人有权立即停止供气,用气人应立即无条件进行整改。
7、用气人应严格遵守相关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燃气器具,保证用气安全并承诺禁止发生下列行为,否则供气人将作停气整治处理。
(1)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2)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3)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4)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
(5)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或在同一空间使用两种气源。
(6)盗用燃气;
(7)改变燃气用途或向第三方转供燃气;
(8)向城市燃气管道内充入非天然气介质;
(9)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如封闭气表);
(10)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8、用气人应当按照国家或行业对燃烧器具及输气软管等配件的安全使用年限标准及时进行更新,确保燃气设施无隐患。
9、供气人已向用气人提供《管道燃气用户安全使用手册》,宣传燃气安全使用、燃气设施保养和事故紧急处置等常识。用气人应详细阅读《管道燃气用户安全使用手册》,严格按规定使用操作。否则,发生安全事故,均由用气人负责。
10、供气人向用气人提供24小时免费服务及应急抢险热线:0778- 6216119。
第四条 权益约束
1、供气人的权益约束
(1)、由于供气人燃气供应气压超标,给用气人造成安全损失的,供气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供气人在检修供气设施前未通报用气人,给用气人室内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供气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重大抢险行为造成停气,使用气人受到损失的,供气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用气人的权益约束
(1)、用气人因逾期充值燃气费而导致燃气计量表自动停气的,由用气人自行承担。
(2)、用气人未按相关规定安全用气,给第三方造成损失或致供气人燃气设施受损的,用气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用气人因单方面原因违反合同,给供气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均由用气人承担。
第五条 贸易计量
供气人向用气人提供的天然气计量表为IC计量表,该计量表就缴费和充值为供用气双方提供便利的同时,其电子数显控制部分会因为磁场、异常气温、室内高温高湿等原因,导致极少比例的IC计量表显示异常或阀门失控。为明晰供用气双方的贸易计量并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按照“一事一议、公平公正”原则,对涉及表显误差或控制阀失灵时,供用气双方均愿尊重客观实际,按以下条款执行:
1、当IC卡燃气计量表电子数显失效,导致用气人充值购气插卡后,IC卡表未能准确显示充值对应气量,正常用气时出现数显乱码状况。则供气人同意,根据IC计量表故障事实,依照“等价有偿”原则,对用气人的充值气量按机械表读数进行补偿或修正,避免用气人因智能数显错误带来的气量损失。
2、当IC卡燃气计量表电子控制部分出现异常,表阀不能受控关闭,其特征为IC卡表显示为负数、甚至乱码状况时,用气人在已超充值气量状态下,仍能持续用气。则用气人同意根据故障事实依照“等价有偿”原则,对实际发生的用气数量对供气人进行清偿,用气人清偿的标准按机械表计量读数执行(机械表显示的实际用气数量减去用气人的购气总量,即为用气人应补缴的气费款)。
3、天然气计量设施作为用气人房屋附属设施,用气人应关注并有向供气人即时反应燃气计量表故障的义务,用气人不得以IC燃气表发生故障为由拒绝补偿或清偿应缴纳的天然气使用费。供气人也不得以IC燃气表发生故障为由拒绝为用气人修正或补足气量。
4、IC计量表出现故障时,经供气人积极修复无效时,用气人有权要求供气人更换同规格的智能计量表;家庭用智能计量表应属用气人监护,计量表遭人为暴力破坏后用气人产生的气量损失不在此例。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通过巴马县燃气主管机构 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提交巴马县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七条 合同效力
1、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同属《管道燃气安装及供用气合同》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同具法律效力。
2、本合同解释权归广西巴马国立燃气有限公司。
2023供用合同 篇6
用气人(甲方):
供气人(乙方): 燃气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用气申请
甲方向乙方提出用气申请,符合供气条件的,乙方应当受理,并给予办理有关用气手续。甲方的用气场所具备通气条件后,乙方应在____个工作日内供气。在乙方确认甲方具备通气条件并正式通气以前,甲方不得使用天然气。
第二条 用气地址、方式、性质及用气设备情况
(一)用气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用气方式: 管 道
(三)用气性质: 居 民 用 气
(四)用气设施设备情况:
1.甲方燃气设施安装情况:
□未做改动
□甲方自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装,并经乙方验收
□甲方委托乙方组织安装
2.甲方燃气燃烧器具情况:
灶具:型号______________;安装时间_________________。
热水器:型号______________;安装时间_________________。
热水炉:型号 ;安装时间_________________。
其 它(安装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户内共用天然气阀门设置情况:
□有共用阀门 □无共用阀门
第三条 供气方式和质量
(一)供气方式:乙方采用管道输送方式向甲方供气。
(二)供气质量:乙方向甲方供应的天然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条 天然气价格、计量及缴费方式
(一)天然气价格:执行用气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天然气 元/立方米;天然气价格调整时,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调价文件的规定执行(使用IC卡智能计量表的居民用户中的剩余金额按调整后的价格执行)。
(二)甲方使用的天然气计量表安装在(□户内、□户外),计量表为(□普通机械计量表;□IC卡智能计量表;□远传智能计量表,□ 计量表),表号: 。甲、乙双方以甲方使用的天然气计量表的读数为结算依据,每月结算一次气费,结算期间按乙方公示时间为准。
甲方使用智能计量表,当基表数据与智能显示数据不一致时,以计量表基表的计数为准(基表故障除外),进行核实结算。
(三)甲、乙双方采用抄表方式计量的,在每一结算期间届满前 乙方工作人员到甲方处抄表,甲方应当为乙方工作人员抄表提供方便。
如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未能见表抄录读数或计量表出现故障不能计量的情况,暂按前3个结算周期的平均用气量进行估量计量,情况核实后,按照多退少补原则据实结算。
(四)乙方应在缴费期前向甲方发送缴费期限、方式和金额或在乙方指定的公众平台公布,甲方应按缴费期限、方式和金额进行缴费。
(五)天然气气费缴费方式采用以下第 种:
1.甲方应于结算周期前自行到乙方指定的天然气营业网点、乙方授权的银行或者乙方开通的移动支付平台缴纳气费,结清上月气费或者预存下月气费,若交费地址、交费时间调整,乙方应提前另行通知甲方。
2、使用IC卡智能计量表的用户采用预存充值。
3、办理银行代扣代缴气费的,缴款帐户在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到甲方指定银行办理代扣代缴气费手续。
4.其他方式: 。
第五条 天然气计量表的维护及更新
(一)乙方为甲方安装的计量表应当经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授权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对甲方正在使用的计量表,乙方委托检定机构定期进行强制检定,经检定误差超过规定指标的,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换,甲方应予以配合,甲、乙双方按本条第(三)、(四)款规定承担费用。
(二)因乙方信息系统管理需要对计量表进行更换,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当给予配合。
(三)甲、乙双方对计量表的计量准确性有疑义时,可以向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经检定计量表不符合标准的,更换、检定等费用由甲方承担(因乙方原因造成计量表损害的除外);符合标准的,更换、检定等费用由申请方承担;计量表临时更换由乙方负责实施;计量表校验、送检由双方共同实施。在申请检定期间,甲方按前期3个结算周期平均值足额缴纳气费,检定结果确认后,再行退补。
(四)因甲方原因造成计量表损坏或计量不准确的,甲方应当及时告知乙方组织更换,甲方承担相应更换费用,以及计量误差给乙方造成的气费损失,甲方应当在更换后30日内支付更换费用和气费损失。争议未解决前,双方按计量表记录值结算气费,争议解决后,应据实进行结算调整。
(五)如果计量表出现故障不能计量,双方中任一方均有义务及时通知对方,由乙方负责更换,双方协商处理计量事宜,暂按故障前正常计量的3个结算周期的平均用气量计算。协商一致后,按协商结果多退少补。
(六)计量表的使用年限一般为10年,在该期限内,因甲方原因致使计量表损坏,甲方应当更换计量表并承担换表费用,使用年限到期后,由乙方按计划免费更换一次。
第六条 天然气设施的使用和维护管理
(一)甲方天然气计量表设置在住宅内的,计量表出口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含计量表及其与计量表出口前相连的输气管道、阀门、调压器等),由乙方负责维护和更新,甲方应当予以配合;计量表出口后的甲方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由甲方负责维护、维修和更新。甲方天然气计量表设置在住宅公共部位的,天然气管道入户墙外侧(含墙体)的燃气设施由乙方维护、更新,天然气管道入户墙内侧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由甲方维护、更新。
乙方每二年对甲方的用户燃气设施免费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用气的技术指导。
乙方实施安全检查前,应事先告知甲方安全检查的日期,并在约定时间上门检查。检查人员须主动出示工作证件,甲方应给予配合。
乙方应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甲方,甲方(含实际使用人)应签字确认。
甲方可以委托乙方承担用户燃气设施的管理、维修责任,有关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签订补充协议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二)甲方户内装修不应妨碍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的安全运行和日常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改变用气房间结构,不得擅自改变(拆除、迁改或覆盖)天然气设施(包括计量表及铅封等)原始安装状态。甲方如需改动,应当向乙方申请和咨询有关安全事项,乙方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按承诺服务时限予以答复。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燃气法规、标准和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天然气前用气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和《天然气用户安全用气须知》,熟知安全用气常识,避免发生漏气、燃爆和中毒窒息事故。
(二)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按期缴纳天然气气费。对用气量及气费有异议时,有权向乙方申请复核。若甲方对计量数据有异议,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由乙方核实解决。甲方也可向经国家授权的计量检测机构申请检定。
(三)甲方购买或使用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具有国家规定的产品检验合格证;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由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人员负责安装与维修,并经乙方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甲方未向乙方提出验收自行使用的,由此产生的损害责任由甲方承担。
甲方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正确使用燃气燃烧器具,出现故障及时向燃气燃烧器具的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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