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库管理制度
出入库管理制度十二篇
出入库管理制度 篇1
1、学校仓库实行专人专管制,负责教育教学、办公、卫生等物品的保管。
2、严格做好外购物品入库验收工作。入库时要认真检查物品型号、数量,对不能入库的大型物品,要到现场察看验收,方可办入库手续。入库要及时登帐,手续检验不合要求的不准入库。
3、合理安排物品在仓库内的存放次序,按物品种类、规格、等级分区堆放整齐,分类清楚,保持仓库整洁。仓库管理员应对库存物品心中有数,了如指掌。
4、对仓库所有物品应加强防潮、防蛀、防压、通风等保管措施,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要按规定,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保管,避免发生意外。如因保管不善等失职行为造成的损失,视情节轻重赔偿。
5、 物品出库要有领用人签字,物资领发时,要准确核对物资名称、数量,并及时登记入帐。
6、 临时借用的小型工具等,要建立借用物品台帐,严格履行借用手续,并及时催收入库,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7、仓库人员要定期盘点,每月一小盘,每学期一大盘,做到日结月清,帐物相符。对因现代教育的需求,确需淘汰或报废的物品,需先向后勤部提出申请,经核查后报校领导同意,方可消帐。
出入库管理制度 篇2
一、目的:明确物品和人员出入放行程序,建立良好的放行规则,使出入公司人员、车辆、物品
管理有序,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东泰商业运营管理公司所有物品放行审批权限及所有进出公司人员、
车辆及物品的管理。
三、物品放行规则
1、物品放行的基本原则
1.1生活区和工作区物品分流、即非生活相关物品不进生活区,非工作物品不进工作区;
1.2任何本公司物品放行出门均须书面申报,获准并按规定接受保安检查;任何本公司物品不得被私人侵占或变相侵占后以私人物品方式放行出厂;
1.3任何人不得超越本文件的规定越权批准货物放行,任何进入本公司中转或暂放的其它非本公司物品,均须在进本公司时向值班保安员申报,并登记确认作为放行依据;
1.4任何物品放行均须遵守放行单描述的与实物一致的原则,任何物品放行后均有事后监督;
1.5除成品出货以外,其余物品放行严格实行放行单有效期制度,门禁人员只在该有效期内予以放行,过期无效,对于过期的行李物品放行条须重新请相关授权人员加签;
2、物品出入放行
2.1 A类:固定资产、模具;
2.2 B类:生产物料、成品、半成品、生产辅料;
2.3 C类:员工私人物品、行李箱及工务维修工具、材料;
2.4 D类:本公司公务车辆及租用车辆的放行管制;
2.5 A、B、D类物品放行时间不作限制;A、B类物品使用《物品放行条》(附件一)放行。
3、A类物品放行
3.1人力资源部开具《物品放行条》,部门经理审核,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人批准后方可放行。 A 类特定物品(制造部门机器配件、马达、电脑零配件、电话等小资产生或配件)外修放行,由负责维修人员填具《物品放行条》人力资源部经理核签后放行;
3.2固定资产出厂月报:保安队安排专人每月5日之前填报上月份《固定资产出厂月报表》(附件二),由人力资源部呈报副总经理以上审阅批示,人力资源部存档。
4、B类物品放行
4.1成品出由客服部门开具《物品放行条》,商管部门主管审核,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人员批准,由值班保安人员核实出厂物品数量与放行单计划数量相符时准予放行;
4.2外发加工物料出厂由外发部门开具《物品放行条》,部门主管审核,副总经理或授权人员批准后,一并出示物料《外发生产单》(附件三),值班保安人员核实物品出厂数量与该放行条计划数量相符时准予放行;
4.3物料因品质异常需退回供应商返修时,由责任品管人员开具《物品放行条》,副总经理或授权人员批准后,提货人员出厂时一并出示《物品放行条》和《退货单》(附件四),值班保安人员核实后放行;
4.4废料物品变卖,由公司指定人员和人力资源部专职人员(或保安人员)、仓储部各安排一人现场作业,严格把好验收、监称重量等手续,废料物品出厂时,由仓储部监称人开具《物品放行条》,部门主管审核,人力资源部确认签批后,保安员凭条核实放行。
出入库管理制度 篇3
1、科长的领导下,负责本科所用各种材料领发,公用工具的保管工作。
2、守纪律,不善离工作岗位,热情服务。
3、格按照科规定的工具管理,材料发放制度进行工作,对班组、车间使用的材料必须车间负责人签字后才能发放。
4、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把发放关,努力降低材料消耗。
5、负责库存、领发及外借工作的登记造册,所有工具,一律建帐,做到帐、物相符,借出工具要及时收回以免丢失。
6、用工具齐全,完好,清洁卫生,及材料放置整洁。
7、每月清查核对一次库存工具的数量,将工具使用、损坏及材料消耗情况以书面形式向科长汇报。
出入库管理制度 篇4
为规范市本级储备粮出入库管理,确保储备粮出入库质量安全、数量真实,依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承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对入仓粮食按批次扦取样品,检测粮食水分、杂质、色泽气味等指标,并做好记录,逐仓建立粮油质量档案,质量不达标的粮食应整理合格后,方可入仓。成品粮油质量档案还应包括生产企业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内容,轮换入库成品粮油原则上应为30天内加工的产品,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二条 承储单位应及时对入库粮油进行整理,使其达到储存安全的要求,粮油入库(仓)应当准确计量,并制作计量凭证,做好入库记录。不得伪造、纂改入库原始计量凭证。
第三条 粮油入仓期间,承储单位质量管理人员应对入库粮油进行全过程跟踪检查,保证入库粮油质量符合储存要求。质量检验人员应当填写粮油入库质量检验单据并签字,分管负责人每月末须对入库粮油质量检测原始记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签字。
第四条 承储单位在粮油出库前按规定检验项目检验出库粮油质量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有效期为3个月,超过有效期的,应当重新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并将检测结果录入质量管理档案和货位卡。现场扦样应在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确保扦样程序规范、样品真实。
第五条 正常储存年限储备粮油销售出库的,承储单位具备条件的可自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不能自行检验的,须经过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储备粮油出库,须经过专业粮食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储备粮油销售进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
第六条 粮油出库前,承储单位须及时将粮油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结果(检验结果报告原件或复印件)报告主管部门。
第七条 粮油出库期间,应当准确计量,并制作计量凭证,做好出库记录。不得伪造、纂改出库原始计量凭证。承储单位每月如实向主管部门报送购销存数据。
第八条 承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粮油储存损耗处置方法的规定处置粮油储存损耗,规范粮油储存损耗报批程序,严禁虚报损耗。粮油出库数量多于入库数量的溢余,不得冲抵其他货位或批次粮油的损耗和损失。承储单位应当在粮油出库结束10日内将粮食出库、损耗处置和损失等情况书面报告主管部门。
第九条 粮油出库结束后,承储单位应及时整理归档保管总账和分仓保管账,存档期限不少于5年。
第十条 粮油出入库实行验收制度,承储单位应当在粮油出入库结束15日内,书面申请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验收。
出入库管理制度 篇5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本公司的仓库管理规范化,保证财产物资的完好无损,根据企业管理和财务管理的一般要求,结合本公司的一些具体情况,特定本规定。
第二条:仓库管理工作的任务:
(1)根据本规定做好物资出库和入库工作,并使物资储存、供应、销售各环节平衡衔接。
(2)做好物资的保管工作,如实登记仓库实物账,经常清查、盘点库存物资,做到账、卡、物相符。
(3)积极开展废旧物资、生产余料的回收、整理、利用工作,协助做好积压物资的处理工作。
(4)做好仓库安全保卫工作,确保仓库和物资的安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属的各级公司,包括全资公司和控股公司。
第四条:仓库管理人员纳入其所在企业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仓库保管员由总公司财务委员会统一安排和调配。
(二)仓库物资的入库
第五条:外购物资(包括外购材料、商品等)到达后,由业务部门经办人填制“商品验收单”一式四份(经仓管员签字后的“商品验收单”,一联由业务部门留底,一联交统计,一联由业务部门交给财务部,一联交仓库作为开具“入库单”依据),仓管员根据“商品验收单”填写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将实物点验入库后,在“商品验收单”上签名,并根据点验结果如实填制“入库规格单”一式三份,送货人须就货物与入库单的相应项目与仓库员核对,确认无误后在“入库单”上签名,做到货、单相符,仓管员凭手续齐全的“商品验收单(仓库联)”和“入库单”的存根登记仓库实物账,其余一联交财务部门,一联交业务部门。
第六条:企业自身生产的产成品入库,须有质量管理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由专人送交仓库,仓管员根据入库情况填制“入库单”一式三份,双方相互核对无误后须在“入库单”上签名,签名后的入库单一联由仓库作为登记实物账的依据,一联交生产车间做产量统计依据,一联交财部作为成本核算和产品核算的依据。
第七条:委托加工材料和产品加工完后的入库手续类比外购物资入库手续进行办理,但在“入库单”上注明其来源,并在“发外加工登记簿”上予以登记。
第八条:因生产需要而直接进入生产车间的外购物资或已完工的委托加工材料,应同时办理入库手续和出库手续,以准确反映公司的物资量。
第九条:来料加工户所提供的材料比外购物资入库办理手续,但不登记仓库实物账,而设“来料加工材料登记簿”,以作备查。
第十条:车间余料退库应填制红字领料单一式三份,并在备注栏内详细说明原因,如系月底的假退料,则在办理退料手续的同时,办理下月领料手续。
第十一条:对于物资验收入库过程中所发现的有关数量、质量、规格、品种等不相符的现象,仓管员有权拒绝办理入库手续并视其程度报告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和公司经理处理。
(三)仓库物资的出库
第十二条:公司仓库一切商品货物的'对外发放,一律凭盖有财务专用章和有关人士签章的“商品调拨单(仓库联)”,一式四份,一联交业务部门,一联交财务部门,一联交仓库作为开具“出库单”依据,一联交统计。由公司业务员办理出库手续,仓管员根据“商品调拨单”开具业务承办人,一联由仓库作为登记实物帐的依据,一联由仓管员定期交财务部。
第十三条:生产车间领用原料、工具等物资时,仓管员凭生产技术部门的用料定额和车间负责人签发的领料单发放,仓管员和领料人均须在令料单上签名。领料单一式三份,一联退回车间作为其物资消耗的考核依据,一联交财务部作成本核算依据,一联由仓库作为登记实物帐的依据。
第十四条:发往外单位委托加工的材料,应同样办理出库手续,但须在出库单上注明,并设置“发外加工登记簿”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来料加工客户所提供的材料在使用时,应类比生产车间领用办理出库手续,但须在领料单上注明,且不登记实物帐,而是在“来料加工材料登记簿”上予以登记。
第十六条:对于一切手续不全的提货、领料事项,仓管员有权拒绝发货,并视其程度报告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和公司经理处理。
(四)仓库物资的保管
第十七条:仓库设商品材料实物保管帐(简称“仓库实物帐”)和实物登记卡,仓库实物帐按物资类别、品名、规格分类进行销存核算,只记数量,不记金额,同时,在每一商品材料存放点设置商品材料实物登记卡,根入库单、出库单和领料单等及时登记仓库实物帐及实行卡,保证帐、卡、物相符。
第十八条:每月必须对库存的商品材料进行实物盘点一次,财务人员予以抽查或监盘,并由仓管员填制盘点一式三份,一联仓库留存,一联交财务部,一联交公司有关领导,并将实物盘点数与仓库实物帐核对,如有损耗或升溢应在盘点表中相关栏目内填列,经财务部门核实,并报有关部门和领导批准,方可作调帐处理,以保证财务帐、仓库实物帐、实物登记卡和实物相符合。
第十九条:仓库物资的计量工作应按通用的计量标准实行,对不同物资采用不同的计量方法,确保物资计量的准确性。
第二十条:做好仓库与供应、销售环节的衔接工作,在保证生产供应等合理储备的前提下,力求减少库存量,并对物资的利用、积压产品的确处理等提出建议。
第二十一条:仓库物资的保管要根据各种物资的不同种类及其特性,结合仓库条件,采用不同方法分别存放,既要保证物资免受各种损害,又要保证物资的进出和盘存方便。
第二十二条:对于某些特殊物资,如易燃、易爆、剧毒等物资,应指定专人保管,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二十三条:建立和健全出入库人员登记制度,入库人员均须经过仓管员的同意,并经过登记之后,方可在仓管员的陪同下进入仓库,进入仓库的人员一律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在库房内吸烟。
第二十四条:仓管员应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规定,切实做好防火、防盗等工作,定期检查维修避雷和消防等器材和设备,保障仓库和物资财产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仓管员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由财务领导进行监交,表上签名,只有当结交手续办妥之后,才能离开工作单位。
第二十六条:未按本规定办理物资人、出库手续而造成物资短缺、规格或质量不合要求的和帐实不符,仓管员应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财务经理应负领导责任。
出入库管理制度 篇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地方政府层级负责的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加强和规范县级成品储备粮管理,保证县级成品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县级成品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6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和《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XX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互助县粮食应急预案》等规定办法及文件精神,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县级成品储备粮,是指县政府储备的纳入地方储备粮规模总量而建立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各种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疫情和自然灾害等情况的成品储备粮。粮权归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或县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三条互助县本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县级成品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根据XX市发展和改革委、XX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XX市分行《关于下达县区级成品粮储备计划的通知》(东发改粮食〔20xx〕370号)文件,下达给互助县县级成品储备粮规模300吨,品种为小麦粉和大米。粮油品牌由承储单位根据本地群众粮油消费习惯自行决定。县级成品储备粮数量按照省粮油统计制度规定的折合率确定。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县人口增长情况和粮食消费增长量,及时增加县级成品储备规模,合理确定储备品种结构。
第六条县级成品储备粮按照“政府委托、部门管理、企业运作”的原则管理和运营,成品储备粮根据全县粮食应急供应需要和储存企业仓储能力及运营状况合理布局,考虑成品粮储存期短、难以轮换的实际,成品粮实行动态管理,平时参与承储单位的经营周转,应急时用于政府调控,但不得将成品储备粮对外进行抵押、质押、担保、赊欠、体外循环和清偿债务。
第七条县级成品储备粮管理机构和承储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粮食政策,在坚持市场化经营方向的基础上应符合政策导向,当出现粮油供求异常、市场大幅波动以及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时,服从调控大局和应急需要。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县发展和改革局是县级成品储备粮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县级成品储备粮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县级成品储备粮承储企业资格的审核,指导和协调承储企业做好县级成品储备粮管理工作,对县级成品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二)根据全县粮食应急的需求以及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规定,及时向县政府提出县级成品储备粮规模计划和品种调整建议,经县政府批准后,会同县级相关部门,按批准的品种、布局落实县级成品储备粮。落实县级成品储备粮的数量、品种和布局。
(三)负责核实和处理县级成品储备粮的损失、损耗。
(四)负责县级成品储备粮库存实物和账务的检查。
(五)负责与县财政局清算县级成品储备粮保管费用、轮换费用、管理费用和差价补贴,及时将各项补贴拨付至承储单位。
(六)负责调查处理县级成品储备粮管理中发生的有关问题。
(七)委托法定的粮油质监部门对县级成品储备粮质量和品质进行检验,确保县级成品储备粮安全。
第九条县财政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将县级成品储备粮的成本保管费用、轮换费用、管理费用和差价补贴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
(二)核销县级成品储备粮的损失、损耗,加强财务检查管理,对县级储备粮财政补贴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条承储企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储备粮管理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国家和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县级成品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并严格按照业务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二)负责县级成品储备粮的日常管理,科学保粮,确保县级成品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三)负责组织实施县级成品储备粮出、入库计划。
(四)建立和管理库存实物台账,严格执行《统计法》和《青海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按规定报送有关报表。
(五)按照规定合理使用储备粮各项补贴。
(六)自觉接受县级相关部门的监管。
第三章承储资格审定
第十一条申请县级成品储备粮承储资格的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按照“公开、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则,对符合承储条件的单位进行核定,并依据储备需要确定承储单位资格分配承储任务。
第十二条县级成品储备粮的承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我县储备粮布局与流向的、交通便利的粮食仓储、经营设施设备条件。仓房条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与技术规范的要求,仓储设备条件应与粮油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油方式、粮油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仓容应达到2500吨以上。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专职粮食保管、防治、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且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四)自愿承担成品储备粮储存安全风险,具有组织管理和经营县级成品储备粮的能力以及稳定的销售网络,经营的产品质量安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五)符合粮食市场调控、民族地区稳定及应急保障供应布局要求。
第四章仓储管理
第十三条县级成品储备粮的仓储管理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保粮方针,坚持“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的原则,承储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粮油仓储技术规范》规定,做到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四条承储单位要有专职人员负责县级成品储备粮的保管安全,做到“一符”“三专”“四无”“四落实”,仓房内要悬挂“二牌”“三簿”。
“一符”是指账实相符,即统计账、会计账与保管总账相符;保管总账与分仓保管账相符;分仓保管账与仓专卡相符,专卡与库存实物相符。
“三专”是指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
“四无粮仓”是指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储粮仓房应常年达到四无粮仓标准。
“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
“二牌”是指保管员岗位责任牌、储备粮专卡。
“三簿”是指粮情检查记录簿、粮食熏蒸记录簿、机械通风作业记录簿。
第十五条储存县级成品储备粮的仓储设施必须符合成品粮储存要求,储存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仓房必须保持完好,达到隔热、防潮、通风等储粮基本功能要求。不准使用禁止的化学药剂对空仓或县级成品储备粮进行处理。承储企业应定期对县级成品储备粮的仓房进行检查、维护。
第十六条储存县级成品储备粮的仓房必须悬挂县级储备粮专牌,不同产地、不同批次、不同规格的县级成品储备粮应分货位、分垛位储存,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县级储备粮专卡。
第十七条县级成品储备粮实行专仓存放,储存专仓需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核准,储存仓号一经落实承储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仓号的,需事前报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准。同一仓号内县级成品储备粮垛位可以根据周转情况自行调整,但须建立专门的统计、保管和轮换台账,详细记载,做到三账相符。因承储单位因仓房不足,确实达不到专仓存放的,应实行仓内区域存放,但必须加强台账和垛卡的管理,分垛存放的县级成品储备粮须加挂“县级成品储备粮”的垛卡,不允许在同一区域混合存放不同性质的成品储备粮。
第十八条承储单位必须配有专职人员负责县级成品储备粮的管理。凡从事县级成品储备粮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的技术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县级成品储备粮实行专人保管。承储单位要按照成品粮储藏的有关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分析粮情,做好粮情检测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得发生发热、板结、霉变、生虫等质量安全和储粮事故。如发生储粮安全责任事故,要按照仓储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县发展和改革局,对隐瞒不报的要严肃处理。保管员要对所管理的仓房、仓容和储粮品种、数量、质量、粮情等情况做到“一口清”。粮库负责人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粮情,并在粮情检查记录簿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条县级成品储备粮实行专账管理。承储单位须按照有关统计、财务和保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管理账簿、台账,并定期进行核查,做到账目齐全、装订规范、内容真实,账账、账实、账卡相符。
第二十一条县级成品储备粮采取仓内包装储存,必须做到“包装完整、码垛整齐、数字准确、堆垛安全”。
第二十二条县级成品储备粮包装规格为10公斤及以下的,要求储存时每垛不超过30吨,四周包装与墙之间走道间距不小于0.8米,垛间距不小于0.6米,垛高不超过20层。包装规格为25公斤的,要求储存时大米每垛不超过30吨,垛高不超过20层,小麦粉每垛不超过60吨,垛高不超过25层,四周包装与墙之间走道间距不小于0.8米,垛间距不小于0.6米。
第二十三条承储单位应积极应用绿色、生态、无公害的科学储粮技术,特别是低温、准低温等保鲜储粮技术,保证县级成品储备粮储存安全。
第二十四条县级成品储备粮出、入库必须凭证齐全,及时登记账、表、卡,保证账账、账实相符;出入库时要准确计量,保管、计量人员对粮食数量负责。
第二十五条县级成品储备粮在保管、轮换、调拨工作中必须保质、保量,不得以次充好或擅自串换品种,不得多调少付。由于以上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承储单位负责。
第二十六条县级成品储备粮出、入库要经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准,在突发事件发生需要动用县级成品储备粮时,根据互助县粮食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承储单位凭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纪要或文件通知办理出库。
第二十七条县级成品储备粮的调入、调出、轮换财务会计处理,必须严格执行《会计法》《会计准则》及相关的法规,做到及时、准确、真实。必须定期核对账务,做到账表、账账、账实相符。
第二十八条县级成品储备粮的损失是指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损失和因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损失发生后,承储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报告,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组织相关单位到现场调查核实。
第二十九条以上损失、损耗按规定进行核实。属正常损耗或属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损失由县财政局承担;超额损耗和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由承储单位自行负责。
第五章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县发展改革局委托青海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实施检验检测,并出具相关检测报告。小麦粉必须达到GB1355-1986《小麦粉》特制一等质量指标,大米必须达到GB/T1354-20__《大米》一级粳米质量指标。
第三十一条承储单位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县级成品储备粮经营活动,对粮食质量安全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建立县级成品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质量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标准质量要求适时进行报检或检验。健全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明确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做好县级成品储备粮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承储单位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要求,定期进行粮情检查和品质检验,确保县级成品储备粮储存安全。加强成品粮储存过程中温度、湿度等管理,防治霉变。
第三十三条县级成品储备粮出入库质量安全实行出入库粮食检验制度。粮食有关部门出具出入库检验报告,不符合规定质量等级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的,不得出入库。
第三十四条县级成品储备粮在轮换经营过程中严禁短斤少两,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第三十五条县级成品储备粮包装规格为每袋25公斤、10公斤、5公斤,每袋计量误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包装物、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等有关规定,注明品种名称、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内容。各项标签必须清晰、齐全、准确。
第三十六条县级成品储备粮的运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不得将县级成品储备粮与其他物资混装运输,各种运输车辆不得进入成品库。严防发生污染、潮湿、霉变发热等质量安全事故。
第三十七条运输工具清洁干净,备有良好的铺垫、遮盖挡栏和防潮设备,铺垫物、包装材料等应符合有关要求,防止污染和雨水浸入。不符合规定的运输工具不得用于县级成品储备粮的运输。
第三十八条县级成品储备粮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经营质量安全管理、检验、质量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等未尽事宜,严格按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执行。
第六章轮换管理
第三十九条县级成品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四十条县级成品储备粮按照“保持规模、动态管理、滚动轮换、市场运作”的方式,遵循保持规模、保证质量、推陈储新、均衡有序、降低费用、品质优良的原则,由承储企业自行适时轮换、组织销售、自主经营。
第四十一条县级成品储备粮承储企业轮换过程中,不得出现架空、串换、移点轮换等现象,原则上采取“库存保持常量、实物顶替轮出”的办法进行滚动轮换,即成品储备粮库存任何时期不得少于90%计划量,其余在周转轮换中(表现为资金),以储新换旧的滚动轮换方式,保证库存粮食常储常新,年底库存必须达到100%。
第四十二条县级成品储备粮出入库不得超过保质期,承储单位应根据实际,统筹安排、及时组织轮换,每批成品储备粮的轮空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每垛从拆垛销售之日到新粮补库到位之时)。
第四十三条县级成品储备粮每年轮换次数小麦粉、大米不得少于3次,每四个月至少轮换1次,不能因轮换或其他原因造成县级成品储备粮库存架空、空库和亏库。
第四十四条承储单位要按规定建立成品储备粮轮换台账,根据轮换进度逐日登录轮换台账。轮换期间,以每半月为单位每月2日、17日向县发展和改革局各报送一次轮换情况,确保台帐与实际出入库、质检报告和县发展和改革局台帐一致,做到规范运作。每半年向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局报送一次轮换工作总结。
第七章储备粮的动用和补充
第四十五条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当完善县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县级成品储备粮的建议。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县级储备粮。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政府批准,可以动用县级成品储备粮:
(一)县级粮食出现明显的供不应求或者粮食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需要动用县级成品储备粮。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动用县级成品储备粮。
(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成品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县级成品储备粮动用方案,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根据互助县粮食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提出,报县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所动用成品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价差处理、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县级储备粮承储单位具体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成品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四十八条承储单位在执行县级成品储备粮动用指令时,应及时制定应急保障措施,组织落实所承担县级成品储备粮的运输车辆、物资和人力,承担运输任务,确保需要时调得出,出得快、用得上。
第四十九条应急状态下动用县级成品储备粮的,要在半年时间内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县级成品储备粮,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第五十条如无重大应急情况发生,正常储存情况下,县级成品储备粮主要用于保障市场的需求,由承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动态管理,及时组织轮换,确保常储常新。
第八章储备费用补贴
第五十一条县级成品储备粮的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和管理费用等,参照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的通知》(青财建字〔20xx〕2428号)及省粮食局《关于调整省级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的通知》(青粮财〔20xx〕47号)文件执行,即成品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成品粮折成原粮计算),即保管费用每年每公斤0.12元;小麦粉、大米按每年轮换三次,每次按0.08元/公斤计算,全年补贴0.24元/公斤执行。
第五十二条为规范县级储备粮管理费用的使用,其管理费用以当年县级成品储备粮数量折成原粮数量计算(年平均库存按季加权平均计算)为准,按照每公斤0.004元的标准核定,由县财政局包干给县发展和改革局统筹使用,结余留用,超支不补。县发展和改革局按照业务管理需要在核定的补贴范围内,主要用于县级成品储备粮的管理、有关账簿、票据、会同印制费用、培训、监督检查及调研支出等相关费用。
第五十三条在应急状态下,县人民政府动用县级成品储备粮,动用价格低于核定的入库结算价,造成承储单位亏损的,由县级财政据实核补;发生的价差收入(扣除有关费用)上缴县财政。
第五十四条县级成品储备粮保管费用、轮换费用采取按季预拨,年度清算的方式进行。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局拨付给县发展和改革局专户进行管理。年终会同县财政局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第五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成品储备粮贷款、保管费用、轮换等各项补贴。
第五十六条县级成品粮储备享受战略储备粮油承储单位同样的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承储企业名单由县发展改革局逐级上报,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省地税局共同审定。
第九章安全管理
第五十七条承储单位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承储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八条承储单位要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事故防控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
第五十九条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县级成品储备粮安全生产、保卫、防火、防汛等各项安全工作管理制度,严格值班制度和进出库登记制度;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教育和培训职工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全面提高安全意识;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第六十条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和其他有关储粮专用化学药剂管理的规定收发、运输、储存、使用化学药剂。
第六十一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发生储粮事故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承储企业在积极采取措施开展救援的同时,及时报告县发展和改革局。
第十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县级成品储备粮的监督检查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发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xx〕23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县发展和改革局主要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定期检查、全面检查等方式对承储企业县级成品储备粮业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日常检查主要是:检查储备粮数量、质量、粮情,储存安全等情况,以及储粮化学药剂、设备设施、有关档案的管理情况;专项检查主要是:检查出、入库期间的成品粮质量,出、入库结束后对入库成品粮的数量、质量进行检查确认,以及根据业务需要对其它事项的检查;定期检查包括:每年春季、秋季安全普查,定期检查一般采取企业自查、县发展和改革局抽查的方式进行。
建立粮情分析会制度。承储企业每季度召开一次粮情分析会,并作好记录。县发展和改革局每年组织两次粮情分析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承储企业限期整改。违反本制度的,按照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四条县财政局对各项补贴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对成品粮储备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库存情况进行定期监控。
第十一章约束与责任
第六十五条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纪依规追究责任,涉及严重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及时下达地方储备粮油补库、销售及年度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
(二)给不具备地方储备粮油承储条件的单位确定承储单位资格,分配承储任务的;
(三)未及时、足额拨付地方储备粮油的保管与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资金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及时、足额安排地方储备粮油所需信贷资金的;
(五)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六)其他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第六十六条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财政、发改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到位的,取消县级成品储备粮承储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规追究责任,涉及严重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执行县级成品储备粮补库、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
(二)擅自动用县级成品储备粮油的;
(三)入库的成品储备粮油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县级成品储备粮油质量安全要求的;
(四)对县级成品储备粮油未实行专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县级成品储备粮油账账不符、账实不符;
(五)挤占、截留、挪用县级成品储备粮油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或者擅自更改县级成品储备粮油入库成本的;
(六)虚报、瞒报承储的储备粮数量的;
(七)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八)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的;
(九)以储备粮油对外担保、抵押、质押、赊欠、体外循环或者对外清偿债务的;
(十)因管理不善造成县级成品储备粮油不宜存、霉变等储粮事故的;
(十一)熏蒸剂、防护剂等化学药剂的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十二)发现地方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了不及时报告的;
(十三)拒绝、阻挠、干涉国家及县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十四)其他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__年12月30日。
出入库管理制度 篇7
为规范县本级储备粮出入库管理,确保储备粮出入库质量安全、数量真实,依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承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对入仓粮食按批次扦取样品,检测粮食水分、杂质、色泽气味等指标,并做好记录,逐仓建立粮油质量档案,质量不达标的粮食应整理合格后,方可入仓。成品粮油质量档案还应包括生产企业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内容。轮换入库成品粮油原则上应为30天内加工的产品,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二条 承储单位应及时对入库粮油进行整理,使其达到储存安全的要求,粮油入库(仓)应当准确计量,并制作计量凭证,做好入库记录。不得伪造、篡改入库原始计量凭证。
第三条 粮油入仓期间,承储单位质量管理人员应对入库粮油进行全过程跟踪检查,保证入库粮油质量符合储存要求。质量检验人员应当填写粮油入库质量检验单据并签字,分管负责人每月末须对入库粮油质量检测原始记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签字。
第四条 承储单位在粮油出库前按规定检验项目检验出库粮油质量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有效期为3个月,超过有效期的,应当重新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并将检测结果录入质量管理档案和货位卡。现场扦样应在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确保扦样程序规范、样品真实。
第五条 正常储存年限储备粮油销售出库的,承储单位具备条件的可自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不能自行检验的,须经过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储备粮油出库,须经过专业粮食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储备粮油销售进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
第六条 粮油出库前,承储单位须及时将粮油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结果(检验结果报告原件或复印件)报告县主管部门。
第七条 粮油出库期间,应当准确计量,并制作计量凭证,做好出库记录。不得伪造、篡改出库原始计量凭证。承储单位每月如实向主管部门报送购销存数据。
第八条 承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粮油储存损耗处置方法的规定处置粮油储存损耗,规范粮油储存损耗报批程序,严禁虚报损耗。粮油出库数量多于入库数量的溢余,不得冲抵其他货位或批次粮油的损耗和损失。承储单位应当在粮油出库结束10日内将粮食出库、损耗处置和损失等情况书面报告主管部门。
第九条 粮油出库结束后,承储单位应及时整理归档保管总账和分仓保管账,存档期限不少于5年。
第十条 粮油出入库实行验收制度,承储单位应当在粮(原粮)油出入库结束15日内,书面申请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验收。
第十一条 成品粮在保持库存量不低于90%的前提下,由承储企业根据库存成品粮质量和市场供求情况进行动态轮换。
出入库管理制度 篇8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障粮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储备粮的计划、收购、储存、轮换、销售、动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地方储备粮管理应当坚持政府统筹、规模合理、优储适需、安全高效的原则。
地方储备粮应当以省级储备为主、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储备为辅,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粮权属于本级人民政府。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
第四条 省、市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和县人民政府指定的'从事地方储备粮监管的部门(以下统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本级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会同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公安、应急、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地方储备粮相关工作。
第五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计划、宏观调控需要以及财政承受能力制定地方储备粮的储备规模、品种结构和总体布局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指令或者调控需要,下达地方储备粮收购、储存、轮换、销售、动用等计划并组织实施,及时跟踪调度执行情况,确保计划严格落实。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优化品种结构和储备规模。地方储备粮口粮品种合计比例不得低于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地方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以下简称运营管理企业)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对本级地方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轮换、销售实施日常管理并执行地方储备粮的动用计划,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依法承担地方储备粮储备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应当确保负责储存的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与其承储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仓储、保管、质量安全检验等能力,仓储容量达到规定的规模,仓储设施和仓储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
承储企业资格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确定。运营管理企业应当从具备资格的企业中,按照布局合理、便于监管和降本节费的原则,择优公开选定承储企业;没有运营管理企业的市、县由同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选定。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承储企业依法解散、被宣告破产,以及其他法定原因而终止的,或者被取消承储资格的,其储存的地方储备粮由本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调出另储。
第八条 入库的地方储备粮应当达到收储、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要求;粮食储存期间,应当定期对地方储备粮进行质量和品质检验。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粮食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出库。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出入库、储存期间粮食质量安全情况。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自出库之日起,不少于五年。
承储企业应当定期对地方储备粮储存管理状况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治;发现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品种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的原则,建立健全储备运营管理制度,实行人员、实物、财务、账务管理分离。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品种;
(二)擅自混存或者串换地方储备粮品种、变更储存地点或者货位;
(三)因延误轮换、管理不善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严重坏粮事故;
(四)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
(五)挤占、挪用财政补贴和信贷资金;
(六)以地方储备粮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办理抵押贷款、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
(七)利用地方储备粮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八)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收储、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
(九)其他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地方储备粮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 地方储备粮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持粮食市场稳定、保证质量、节约费用、结合加工的原则,以储存品质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实行均衡轮换。
地方储备粮轮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主要通过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平台公开竞价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
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时间内完成地方储备粮轮换任务。每批次轮换架空期不得超过四个月。如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轮换架空期,延长期内承储企业不能享受相应财政保管费用补贴。
第十一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粮食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等级和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地方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地方储备粮情况的监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地方储备粮:
(一)本行政区域或者局部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地方储备粮的;
(三)省、市、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动用地方储备粮,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并组织实施。在紧急情况下,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地方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拖延或者擅自更改地方储备粮动用命令。
地方储备粮动用后,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恢复库存。
第十三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运营管理企业、承储企业可以行使下列监督检查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品种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仓储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地方储备粮收储、轮换计划以及动用命令和有关财务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复制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承储企业报送的购销数量、轮换进度、库存规模、质量安全等信息统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推进地方储备粮管理数字化、智能化建设。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地方储备粮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建设、使用、迭代、安全等工作,提升地方储备粮数据自动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共享等全生命周期的智能化管理水平,实现远程监管、预警防控。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地方储备粮信息化管理系统,并与相关监管部门和单位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接,加强信息化建设、应用和维护,进行有关数据的同步传送与动态更新。
第十五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承储企业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并将承储企业的信用记录、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布,依法对严重失信承储企业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举报地方储备粮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举报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运营管理企业不依法履行地方储备粮管理和监督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制定地方储备粮的储备规模、品种结构和总体布局方案的;
(二)未下达地方储备粮收储、轮换、动用等计划的;未按照计划组织实施的;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本级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的;
(四)违法、违规选定承储企业的;
(五)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处理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取消其承储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入库的地方储备粮不符合收储、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要求的;
(二)未定期对地方储备粮进行质量和品质检验的或者未按规定进行粮食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的;
(三)未建立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的;
(四)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治的;
(五)发现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取消其承储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品种;
(二)擅自混存或者串换地方储备粮品种、变更储存地点或者货位;
(三)因延误轮换、管理不善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严重坏粮事故;
(四)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
(五)挤占、挪用财政补贴和信贷资金;
(六)以地方储备粮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办理抵押贷款、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
(七)利用地方储备粮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八)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收储、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
(九)其他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地方储备粮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出入库管理制度 篇9
一、总则
1.为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的连续性和秩序,使仓库作业合理化,减少库存资金占用,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於公司生产、销售、办公所需各种原辅材料、在制品、半成品、成品、包装物、备品备件、工具、办公、卫生用品等物料的库存管理规定。
二、管理原则和体制
1.公司实行仓库分散管理体制。各类物料分别由其使用部门设立仓库保存。其中,原辅材料仓库由采购部主管,在制品、半成品、包装物仓库由生产制造部门主管,成品、备品备件、工具仓库由营销部门主管,办公、卫生用品仓库由行政总务部门主管。
2.仓库管理应保证满足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物资需要,不缺货断档,并使库存物资、采购成本总额资金费用最小化。
3.公司各仓库根据仓库工作量和重要性,设专职或兼职仓库管理员。
4.仓库对各类物资进行分类统计,分为A类、B类、C类,分别以重点、次要和一般性级别管理。
5.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时间特点,制定仓库入、出库工作时间。
三、存货计划与控制
1.仓库以适质、适量、适时、适地之原则,供应所需物资,避免资金呆滞和供货不足。
2.仓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销售记录与计划、生产计划等制定最优订购点、订货点、安全库存、订购提前时间等标准。
3.仓库对订有标准的物资品种进行控制,实际库存量降到订购点时,即可提出补充采购计划申请。
四、入库
1.所有物料,无论是新购入、退货、领后收回,均应由仓管部门检验后方准物品入库
2.办理入库手续时,对照物品与订购单、提货单、验收单、发票所列的品名、型号、或规格是否相符。如发现品名、型号或规格或包装破损的,应通知采购主办处理。
3.仓管员於物料入库时发现问题,未及时於次一个工作日内报告处理的,该物料视为合格。
4.仓库管理员对所有入库物品及时入帐,对在存仓库物品造册登记。
五、出货
1.凡持经各级主管签批的领用单、领料单经确认后,方可领料出库。仓库管理员对所有库物品及时入帐。
2.仓管部门对领用要求,於规定的时间内发货或调拨。如缺货或不足,则应回复预定或供货的日期。
3.供领双方在确认出库物料的品种、规格、数量和质量后,均应在一式多联领料单据上签字,各联分送、留仓管、领用、财务等有关部门。
4.领料人於物料出库时发现问题,未及时当场处理的,该物料视为合格。
5.物料出库提运过程中,禁止领料人随意进入仓库内部场所,对不听规劝的可拒绝出货并报主管。
6.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严格按批准数量、质量领取、发放物品。仓库管理员态度和蔼,热情主动服务。
7.对非常设仓管员的仓库可规定特定时间领用物品。对紧急事项可即时领用。
六、物料保管
仓管对各类物料的储存要项:
1.按品种、规格、体积、重量等特徵决定堆码方式及区位;
2.仓库物品堆放整齐、平稳,分类清楚;
3.储物空间分区及编号,标示醒目、朝外,便於盘存和领取。
4.对危险物品隔离管制;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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