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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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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商会章程(通用9篇)

民间商会章程 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xx省商会。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xx市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xx省独资或合资兴办的企业,自愿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联合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拥护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为在滇xx企业搞好服务、信息交流、政策解读,维护在滇xx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在滇xx企业守法经营、健康发展,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树立良好的xx企业形象;组织在滇xx企业发挥群体优势,整合资源,为促进、两地的社会经济发展贡献力量;动员和组织会员单位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省招商合作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设在xx省昆明市广福路十一家具大厦C座6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团结和带领会员拥护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xx省地方的政策与法规;

  (2)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单位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3)组织会员开展信息及行业交流,举办培训和联谊活动,

  搞好精神文明建设,增强商会凝聚力;

  (4)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统计、分析、发布经济技术信息、市场信息和投资信息,为会员提供各类有价值的信息服务,促进会员单位与社会各界之间的投资合作;

  (5)发挥商会牵线搭桥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两地之间的互惠合作,协助两地有关单位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6)协助本会会员做好在xx省投资、合作项目的前期调研及可行性研究工作和项目建设期的跟踪服务,促进项目的实施,实现政府、企业双赢;

  (7)协助当地和家乡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其他有关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自愿提出入会申请;

  (三) 籍人士在xx省注册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企业在xx省内从事经纪活动的法人机构;

  (四) 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合资经营的,必须为方控股的企业;

  (五) 企业有良好的信誉,热心本会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章程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可以聘用;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xx省招商合作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 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六)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由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秘书长为专职,可选举产生,也可聘用,聘用的秘书长不承担会费。本会第一届秘书长以聘用形式产生;

  (五)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xx省招商合作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xx省招商合作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 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如下:

  (一) 会长单位:¥50万元/年;

  (二) 常务副会长单位:¥10万元/年;

  (三) 副会长单位:¥5万元/年;

  (四) 常务理事单位:¥3000元/年;

  (五) 理事单位:¥1000元/年。

  (六) 会员单位:¥500元/年。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xx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办公室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不为任何单位、个人进行经济担保、抵押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对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xx省招商合作局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议案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xx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办公室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xx省招商合作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活动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xx省招商合作局和社团登记机关xx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xx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间商会章程 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工商业联合会是共产党领导的工商界组成的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第二条 工商业联合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

  第三条 工商业联合会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履行统一战线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的职能,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坚持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为会员搞好服务,培养一支坚决拥护党的领导、走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积极分子队伍,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为改革开放,为祖国统一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第四条 工商业联合会的主要职能与任务是:

  (一)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的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积极参政议政;

  (二)引导会员自觉地把自身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积极参加国家经济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促进社会全面发展;

  (三)做工商界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

  (四)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企业文化建设,提倡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引导会员树立社会主义公私观、信用观、义利观和法制观,做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五)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六)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光彩事业",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扶危济困、共同富裕,义利兼顾、德行并重,发展企业、回馈社会;

  (七)为会员提供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

  (八)开展工商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完善财会管理、照章纳税,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

  (九)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十)增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和世界各国工商社团及工商经济界人士的联系和友谊,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的发展,协助引进资金、技术、人才;

  (十一)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调解经济纠纷;

  (十二)办好会办企业、事业;

  (十三)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五条 工商业联合会即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置组织:全国设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旗设同级工商业联合会。

  地区(盟)和区设工商业联合会或办事处。

  第六条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同时是民间商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旗及地区(盟)、区工商业联合会同时是民间商会,可称商会或总商会。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可成为工商业联合会的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各类企业,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企业会员。

  会员的主体是非公有制企业,其中包括私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为主的股份制公司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等。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团体,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团体会员。

  (三)原工商业者均为本会个人会员;

  工商企业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个人会员;

  与工商业联合会工作有联系的有关人士、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工商界知名人士,可以参加或被邀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与工商业联合会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可以通过协商,派代表参加或被邀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本会组织可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九条 县以上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可根据本章程规定与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会员入会条件及办理入、退会手续的办法,并报上一级工商业联合会备案。

  第十条 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同时也是上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

  第十一条 工商业联合会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

  (三)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工商业联合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章;

  (二)执行决议;

  (三)交纳会费;

  (四)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组织

  第十三条 工商业联合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四条 上一级工商业联合会对下一级工商业联合会具有指导关系。

  第十五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各级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它的职责是:

  (一) 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二) 听取和审查执行委员会的报告;

  (三) 选举执行委员会;

  (四) 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工商业联合会章程。

  第十六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各级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由执行委员会召开。

  第十七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协商推选方式产生,根据需要也可以采取特邀方式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分配办法,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决定,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由上届执行委员会决定。

  第十八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执行委员会,在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闭会后,是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最高领导机关,负责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对外代表本会。

  执行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执行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常务委员会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主席主持会务,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副主席根据工作需要可分为专职副主席和兼职副主席。专职副主席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兼职副主席一般不连续任职。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第一副主席和常务副主席。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是否设常务委员会,由其执行委员会决定。

  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执行委员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常务委员会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执行委员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

  会长主持会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业联合会可设常务副会长,由会长提名,常务委员会通过。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会务。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执行委员、常务委员会成员,可在届中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可设立若干工作部门和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县、区及不设区的市可设乡镇商会、市场商会或街道商会等基层组织。

  第二十四条 工商业联合会可按行业设立同业公会或同业商会等行业组织,同级工商业联合会是其业务主管单位。

  工商业联合会是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的社会团体以及与工商业联合会工作相关的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地方新设工商业联合会时,应报请同级党委或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工商业联合会和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民间商会章程 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xx市xx区电子商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xx区内从事电子产品生产、经营、科研、教学、服务的企业单位及团体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为会员、市场、政府服务为宗旨。依据国家有关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积极促进电子产品的生产经营与国内外贸易的不断发展,壮大会员的经济实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扩大商会的社会影响,为电子信息产业和企业的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市xx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xx市xx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xx市xx区

  第六条 本会的地址:广东省xx市十三区宝通大厦4A68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关注省内外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状况,组织开展电子市场调查研究,为会员单位的经营决策、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资料和研究成果。

  (二)组织对电子行业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的调查研究,认真分析电子产品的生产经营形式和政策,对电子产品生产经营进行指导协调咨询服务。

  (三)通过报刊、网站等多种形式,开发、建立市场信息渠道,为会员企业提供专业化的市场信息服务。

  (四)组织会员单位发展与国内同行业的交往,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和扩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和业务交流。

  (五)协调会员之间的相互利益,预防各种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为会员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以保持电子产品市场的公平竞争,维护电子市场秩序。

  (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为会员争取生产经营的优惠政策。

  (七)组织本会会员认为需要和可能开展的其他有益的社会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一)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二) 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元;

  (四)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五) 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xx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1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x年11月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间商会章程 篇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商会全称为“x市建材行业商会” (以下简称“商会”)。

  第二条商会性质是由在x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建材行业生产、加工、流通、研发、施工的企业单位和个人自愿联合组成的非盈利行业社会团体组织,在x市民政局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商会的宗旨是:遵循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反映会员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履行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与监督的职能,积极为政府管理服务,为企业发展服务。充分发挥商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广泛开展行业内外信息交流、资源分享与合作,推进本地建材行业发展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为天中建材行业的快速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商会的法定地址为:x市润升建材城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商会的业务范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自身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会员之间团结互助、敬业诚信、守法自律,不断提高会员素质,建立会员的良好信誉。

  (一)制订行业发展规划,进行行业统计,提出对行业发展政策、企业税收、产品价格调整的建议和要求,供政府有关部门决策参考。

  (二)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要求、意见和建议,为行业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

  (三)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及时传达政府部门的政策意图,对行业工作进行引导,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企业信用评价,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参与和配合区域性的维护消费者权益、整顿经济秩序、安全检查等专项活动。

  (四)制订行业道德准则并监督会员执行行业规范,协调行业内部会员关系,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五)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推动行业发展,致力于建材商品生产和流通的节能减排,推广建材商品绿色标识,倡导自然、简约、朴素、绿色建材商品消费观;

  (六)推动横向经济联合,加强同其它行业之间的经济、贸易合作、经验交流和信息沟通,增强行业会员企业的竞争力和整体实力;

  (七)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组织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指导帮助会员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八)开展经济、贸易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组织会员参加或举办建材行业发展的报告会、研讨会、产品推广介绍会。

  (九)开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组织建材行业的产品展览及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产品技术鉴定会;

  (十一)与国内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开展民间交流与合作;

  (十二)承办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有关事务;

  (十三)开展符合本商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允许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已依法登记注册、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建材行业的企业、个人,自愿遵守本章程的,均可申请加入商会。本商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章程;

  (二)有加入商会的意愿;

  (三)在商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力,具有承担本会任务或义务的能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办公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商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商会举行的各种活动;

  (二)优先享受商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参与商会的管理;

  (四)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对商会的重大事项有表决权;

  (六)对商会的工作、活动和经费开支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有要求商会帮助解决与政府间沟通协调、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的权利;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商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的章程和行业规范;

  (二)执行本商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维护商会、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商会布置的工作;

  (五)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六)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商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未经秘书处批准,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商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商会的解散与清算;

  (六)决定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工商联和市民政局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商会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商会法定代表人;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商会秘书长行使如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根据不同专业需要,商会可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为商会的分支机构,在商会的领导下为企业提供有关专业服务,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专业委员会的名称为“x市建材行业商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后,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须执行本章程,接受商会秘书处的管理和监督;专业委员会设秘书组,在专业委员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日常业务活动,并定期向专业委员会理事会和商会秘书长汇报工作。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商会的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x市工商业联合会和x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x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四条 商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于x年 月 日经x市建材行业商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商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间商会章程 篇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xx省石行业商会”,简称“商会”,英文名“”,简称“”。

  第二条 本会性质:为从事石产业链条中资源开采与管理、产品检测与研发、市场开拓与培养、产品交易与经营、文化研究与传播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及石界的知名人士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服务会员,规范行业,提升价值,发展产业。是在xx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团结xx省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相关企业及石界的知名人士,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会员,充分发挥团队优势,互帮互助;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引导企业合法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加强行业管理与自律,树立良好行业形象;做精产品、做好商会、做强产业, 提升石价值;努力实现竹山石全球话语权、定价权的目标,为地方经济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xx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服从业务主管单位xx省工商联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xx省竹山县城关镇(国际石城)。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石行业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团结一切从事石勘探、开采、加工、商贸、检测鉴定、收藏、教育、科技、信息和金融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相关机构和工作者;对国内外石的供需形势、资源利用、产品开发以及进出口政策、价格政策、税收政策、管理体制、法律法规等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出建议,为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相关机构和工作者提供服务;

  (二)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前期论证;

  (三)做好名牌战略推进工作,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工艺创新、设计创新,实施名牌培育工程,提高全省石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四)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五)参与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资质审查,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六)参与相关产品市场的建设、指导,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对石市场的宏观调控与指导监督,严格行业管理,进行行业自律。制定行业标准和行为规范,开展行价行评宣传,促进质量监督工作,并团结和监督全行业积极贯彻实施,使我省石市场规范有序地发展;

  (七)开展石科学技术研究及鉴定评估;推动产品款式设计和花色品种创新、鉴定仪器研制、加工设备革新等技术活动。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对具有行业专长的带头人,给予技术权威认证资格认定;

  (八)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实施行业争议仲裁;进行质量管理和监督,维护公平竞争;开展与石行业有关的社会活动;

  (九)组织开展石行业的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提升行业水平,为全行业提供各类专业人才;

  (十)组织并开展国内外有关石行业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多方位加强同国内外相关行业商会的联系。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国内外石展销会、展览会,引进并推广国内外有关发展石行业的先进技术和现代化管理经验,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的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

  (十一)组织建立石信息系统(数据库),为国内外同行业提供信息交流,开展咨询服务,通过国际互联网等新闻媒体推介和交流活动与国际接轨,使我省石行业走向世界,扩大影响;

  (十二)收集、整理、统计、研究国内外石的经济技术信息,编辑出版石方面的图书、杂志、报刊,及时反映行业的动态和经验,宣传政府对石行业的政策。协助政府办好相关节会活动;

  (十三)协助石行业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发展多种形式的横向联系,促进石行业的探、采、工、贸(即资源勘探、矿山开采、石制品加工、产品贸易)等联合活动;促进石行业与其他行业交流与合作,以提高本行业的影响力,达到提高资源利用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目的;

  (十四)协调本行业与其它有关行业的联系,相互支持与合作;

  (十五)反映会员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发展石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六)搞好本会的自身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努力强化服务意识,为会员提供有关专项服务,努力开拓创新,提高服务水平;

  (十七)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商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入会条件:

  凡在从事石相关行业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承认本会章程,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从事石勘探、开采、加工、商贸、检测鉴定、教育、科技、信息和金融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均可申请入会。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理事会或理事会委托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 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商会服务优先权,比如持会员证参加竹山石资源拍卖、原石购买、新产品开发利用、质量检验检测、地理标志应用、注册商标使用等活动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按优惠条件,享受本商会提供的有关资料及信息服务;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商会的名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商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商会章程和会费标准;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通过聘请有关名誉职务、顾问等;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亦可由理事会决定临时召开,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商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特殊情况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处罚和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连任不能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连任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二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交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常务副会长,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研究和处理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受会长委托,代表会长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

  (三)经会长授权,代表会长签署上报的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参加会长工作会议;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领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代表商会签署有关文件;

  (七)负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召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内设财务处、秘书处、会员处。

  财务处负责本会的财务管理和聘用的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的发放。

  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设立党支部,隶属竹山县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委。

  会员处负责会员的审查、登记、管理和会员活动的组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商会办企业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专门账户,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审议后,报会员大会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以及国家政策调整和自然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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