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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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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通用7篇)

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 篇1

  第一条 为规范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的订立、履行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休闲健身娱乐、理发及美容保健、汽车清洗及保养、洗染、洗浴行业经营者在预收费用后分次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必要的行业内预付费经营模式自律约束机制,并对经营者的预付费经营行为进行引导、规范。

  第四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均应当在合同订立前充分考虑自身的持续履约能力以及预付费交易可能面临的经济、法律风险。

  第五条 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明示经营场所的使用期限,并提请消费者注意。经营者经特许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或企业标志的,还应当明示特许凭证、特许期限及特许人联系方式。

  第六条 经营者应当在收取预付费用前,根据交易的特点,以书面形式与消费者约定或向消费者告知以下内容:服务地点、服务时间、服务方式、使用权限、价格标准、优惠条件、服务标准、使用商品品牌、有效期限或次数、遗失补办、退费转让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经营者不得做出语义含混的终身服务承诺。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的合同有效期限应当与预付费用金额、经营场所的使用期限相适应。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将口头承诺写入书面约定,并保存所有书面凭证以维护自身权益。

  第七条 经营者对免除或限制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应当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相应内容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店堂告示、声明、须知等形式做出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第八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对经营者提供的合同、协议、登记表、店堂告示、声明、须知内容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相应内容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经营者的解释。

  第九条 经营者在收取费用或提供服务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交易习惯向消费者出具收费凭证或服务单据。

  经营者应当保存提供服务的明细记录至交易关系终止后至少满两年。储值性或计次性预付费服务的明细记录,应当由消费者签字确认。

  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提供服务记录的,经营者应当提供。

  第十条 消费者在交付预付费用后7日内,尚未使用预付费用接受服务的,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经营者应当一次性返还全部预付费用。

  消费者在交付预付费用后7日内接受经营者提供的免费体验或试用服务的,不影响消费者行使无条件解约权。

  第十一条 经营者和消费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适当履行约定的各项义务。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服务以及使用商品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第十二条 在预付费服务期限内,经营者不得擅自提高承诺的商品、服务价格或增加服务限制条件。

  第十三条 消费者或经营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或双方的约定。

  第十四条 经营者变更服务地点、调整主要经营项目、擅自提高价格或增加服务限制条件严重影响消费者利益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办法;协商不成的,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经营者参照以下标准在扣除已消费金额后,一次性返还预付费用余额:

  (一)双方约定消费者享受单次服务价格优惠的,已消费金额应当按照约定的优惠价格计算;

  (二)双方约定消费者享受明确的赠送金额或服务项目的,单次服务价格的优惠折扣率为预付费用总额÷(赠送金额或赠送服务的折算金额+预付费用总额)×100%;

  (三)双方约定消费者在有效期限内不限次享受服务的,已消费金额计算方式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天数÷有效期限内天数×100%×预付费用总额。

  第十五条 经营者暂停营业的,应当提前以店堂告示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形式告知消费者。

  经营者需暂停营业超过30日以上的,应当在暂停营业15日前以店堂告示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形式告知消费者。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第十四条的标准扣除已消费金额后,一次性返还预付费用余额;消费者不要求解除合同的,有效期限相应顺延或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办法。

  第十六条 经营者因停业或注销需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店堂告示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形式告知消费者,并按照第十四条的标准扣除已消费金额后,一次性返还预付费用余额。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后,经营者不得仅因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从业人员的变动而不履行约定义务。

  第十八条 经营者不得为记名储值性或计次性预付费服务设定有效期限。不记名储值性或计次性预付费服务的有效期限不得少于三年;有效期限届满后消费者仍有未消费的剩余金额或次数的,经营者应当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措施。

  第十九条 除明确约定为不可转让外,记名预付费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转让合同权益,但应当通知经营者;经营者应当为其办理转让手续。不记名预付费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行转让合同权益。

  第二十条 经营者未履行本指引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告知义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执行本指引的规定,不影响双方依据有关法律提出保障其他权益的请求。

  第二十二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或向消费者协会或有关行业协会申请调解解决,或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 篇2

  BF——20__——2720 合同编号:

  北京市休闲健身行业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预付费休闲健身服务的有关事宜协商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 办卡事宜

  1.办卡种类、费用及支付方式

  2.使用权限

  □ 该卡记名,仅限甲方本人使用;甲方将卡转让他人时,□不需 □需 支付转让手续费___________元。

  □ 该卡不记名,可由任何符合条件的持卡人使用。□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该卡□ 能 □ 不能 与乙方其他优惠促销活动同时使用。

  3.有效期限

  (1)记名的计次卡、计时卡、储值卡不设有效期限;不记名的计次卡、计时卡、储值卡有效期限自___________ 起为_________(不少于三年),自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有效期限届满后卡内仍有剩余的金额、次数或时间的,乙方应当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2)时效卡:甲方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起成为乙方会员,会员资格的有效期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拥有在有效期限内按照乙方承诺不限次享受约定服务的权利,有效期限届满后会员资格自动终止,不产生卡内余额。

  乙方在非法定节假日暂停营业超过24小时或甲方按照约定办理暂停服务手续的,有效期限相应顺延。

  4.使用范围

  □ 仅限单店使用,名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连锁门店通用,通用门店名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乙方承诺提供的服务内容

  1.卡内包含项目:□ 器械健身 □ 有氧团体课程 □ 游泳 □ 洗浴 □____________________ 。

  2.另收费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店内公示项目和价格为准)。

  第三条 甲方健康状况及既往病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四条 重要事项告知方式

  乙方向甲方告知调整营业时间、暂停营业等重要事项,应当采用店堂告示及□书式 □电子邮件

  □传真 □短信 方式。

  第五条 其他约定

  1.消费者因出国等自身原因提出退卡的解决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转卡、换卡、补卡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本合同一式________ 份,甲方________份,乙方________份。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请消费者仔细阅读背书条款及经营者提供的其他书面材料,经确认无误后再签署姓名资料。

  消费者(甲方): 经营者(乙方):

  国籍: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编号: 住所:

  性别: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休闲健身卡号: 经办人: 电话: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网址: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通用条款

  一、双方主要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在办卡前向乙方详细了解休闲健身卡的种类、费用、使用权限、包含项目等相关内容。

  2.甲方应当提供有关自己身份、健康状况方面的真实信息,按照乙方要求进行健康测评,并在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有关信息变化时及时告知乙方。

  3.甲方应当保证在休闲健身时身体状况与所参加的休闲健身项目相适应。

  4.甲方应当遵守乙方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不得实施危害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他人健康的行为。

  5.甲方应当避免携带贵重物品或将贵重物品转交乙方代管;甲方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随身物品,并在休闲健身后按约定腾空公共更衣柜。

  6.甲方应当按照乙方指导或提示使用器械、设施及休闲健身,对器械、设施有疑问或身体不适时应当立即停止休闲健身并向乙方求助。

  7.双方约定甲方可以转让休闲健身卡的,转让的期限、金额、次数为卡内剩余使用期限、金额、次数。

  8.乙方拥有对休闲健身场所的正当经营管理权。

  9.乙方应当为甲方的身份、健康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10.乙方应当按照约定为甲方提供休闲健身服务环境,无正当理由不得暂停营业或缩短营业时间。

  11.乙方应当在休闲健身场所内配备指导人员,向甲方告知或提示参加休闲健身项目、使用器材或设施可能引发的风险及后果。

  12.乙方应当在休闲健身场所内配备符合规定的救护救生设备及救护人员。

  13.乙方对休闲健身器械、设施设备负有保养、维护责任,并确保休闲健身器械、设施设备能够安全、正常使用。

  二、法律责任

  1.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由于不可归责于乙方的第三方侵害等原因导致甲方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乙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合同解除

  1.甲方在交付预付费用后7日内尚未持卡休闲健身的,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乙方应当一次性返还全部预付费用。

  2.乙方在休闲健身卡有效期限内的下列行为属于《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简称《指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在双方协商不成时,甲方有权参照《指引》规定解除合同:

  (1)擅自提高承诺的服务价格;(2)缩短休闲健身卡的有效期限;(3)减少承诺的卡内包含项目;(4)关闭单店休闲健身卡所属门店;(5)增加休闲健身卡使用的限制条件。

  3.当甲方有下列行为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民法典》第97条处理善后事宜,但不得不合理地拒绝返还相应预付费用:

  (1)隐瞒患有严重危及自己或他人安全、健康疾病的;(2)严重违反乙方规章制度,经劝阻拒不改正的;(3)实施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他人健康行为的。

  四、合同的效力和组成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未尽事宜,《指引》有规定的,甲乙双方承诺按照《指引》规定执行;《指引》未规定的,可按照经甲方确认的《会员须知》、《入会协议》等书面文件执行,或由双方以书面形式予以补充。前述书面文件或书面补充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乙方责任,或不合理地加重甲方责任、排除甲方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和《指引》规定为准。

  五、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 篇3

  甲方( 购 卡 人 ): 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发卡或售卡企业): 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就____________________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服务交易有关事宜,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单用途卡类别及使用范围

  1、 类别、项目

  该卡为 □储值卡 □ 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卡可消费的项目包括 ____________________

  另行收费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      。

  2、 使用权限

  □本卡为记名卡,甲方将卡转让他人使用时,□不需要经乙方进行变更登记; □需要经乙方进行变更登记。□不需要支付转让手续费; □需要支付转让手续费 ______ 。转让后,甲方将单用途卡权益自行转让于持卡人。

  □本卡为不记名卡,可由任何符合条件的持卡人使用。

  □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

  该卡 □能与乙方其他优惠促销活动同时使用; □不能与乙方其他优惠促销活动同时使用。

  3、 有效期限

  □记名卡不设有效期限。

  □不记名卡有效期限为 ______ 年(不少于3年),自 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至  ______ 年______ 月 ______ 日。有效期届满后仍有剩余的金额,乙方应当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4、 使用范围

  □单店使用,名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连锁门店通用,名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金额及支付方式

  1、购卡数量:   ______ 张,卡面总额: ______   元,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

  2、优惠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

  3、实际收费: ______ 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

  4、甲乙双方选择的付款方式:

  □(1)签约时一次性支付;

  □(2)预付 ______ 元,余款于 ______ 付清;

  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 □银行卡支付; □支票转账支付。

  □其他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支付款项后,乙方应当按国家规定开具票据。

  第三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在购卡前有权了解单用途卡类别、使用范围及权限、购买商品服务项目及价格费用,购卡、充值、补卡、退卡等相关内容信息。乙方售卡时应当向甲方进行详细说明并提供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等相关资料,履行提示告知义务。

  2、乙方应保证甲方使单用途卡时的安全、方便、通畅。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服务项目、质量提出询问时,乙方应当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3、甲方在购卡后7日内尚未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乙方应即时办理退卡手续,并一次性返还甲方全部预付费用。

  4、预付卡内余额不足支付方当次消费金额的,甲方可以现金或其他货币资金补足,并一次性享受原有优惠。

  5、甲方在有效期内未使用完卡内金额的,可与乙方协商重新约定单用途卡使用期限及其他相关内容,或由乙方一次性退还甲方单用途卡内全部剩余金额。

  6、乙方承诺自本合同签约之日起 ______ 个月(不少于半年)内,按照签约之日的服务价格提供服务;超过双方约定期限,乙方可以调整服务价格,但调整幅度超过 ______ %的,甲方有权选择退卡,卡内余额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第4项约定方式处理。

  7、甲方单用途卡因损坏而无法继续使用的,可持旧卡向乙方办理换卡手续。甲方单用途卡遗失的,应由甲方本人(或持卡人持有关证件)及时向乙方挂失,乙方应为甲方补办新卡。因甲方未及时挂失而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约定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第4项第(2)种方式付款的,甲方未按约定支付余款的,只可享受首次实际付款数额相应的优惠幅度。

  2、乙方暂停营业的,应提前以店堂告示告知甲方。暂停营业超过30日的,应当在暂停营业15日前以店堂告示及 □电话 □书式 □电子邮件 □ ______ 的方式告知甲方。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乙方应自甲方提出解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返还甲方单用途卡按享受优惠办法计算的全部剩余金额。

  3、乙方因关闭、转让、合并、搬迁需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应在终止兑付日至少30日前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并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一次性返还单用途卡内全部剩余金额。

  4、乙方需要变更单用途卡使用范围、期限、条件或解除、终止合同的,应得到甲方同意。如甲方不同意的,乙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退还甲方单用途卡按享受优惠办法计算的全部剩余金额。

  5、因甲方原因退卡的,双方协商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扣除甲方在此之前按原价计算的消费额,退换卡内余额。

  □扣除甲方享受优惠幅度后的消费额,退换卡内余额,甲方承担退卡手续费 ______ 元。

  □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 。

  6、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五条 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六条 争议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可以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或向 □原告住所地 □被告住所地 □合同签订地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承诺按照《山西省居民服务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有关规定执行。指引未规定的,可按照经双方确认的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等书面文件执行,或由双方以书面形式予以补充。前述书面文件或书面补充中含有不合理减轻或免除乙方责任,或不合理的加重甲方责任,排除甲方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相关约定或法律法规和《指引》的相关规定为准。

  2、本合同一式 ______ 份,甲方 ______ 份,乙方 ______ 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购卡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发卡或售卡企业):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单用途卡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网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 篇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预付费休闲健身服务的有关事宜协商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 办卡事宜

  1.办卡种类、费用及支付方式

  办卡

  种类□ 时效卡 □ 计次卡

  □ 计时卡 □ 储值卡金额(人民币)

  支付时间

  支付方式□ 现金 □ 银行卡 □ 支票 □ 备注

  2.使用权限

  □ 该卡记名,仅限甲方本人使用;甲方将卡转让他人时,□不需 □需 支付转让手续费 元。

  □ 该卡不记名,可由任何符合条件的持卡人使用。 □ 其他: 。

  该卡 □ 能 □ 不能 与乙方其他优惠促销活动同时使用。

  3.有效期限

  (1)记名的计次卡、计时卡、储值卡不设有效期限;不记名的计次卡、计时卡、储值卡有效期限自 起为 (不少于三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有效期限届满后卡内仍有剩余的金额、次数或时间的,乙方应当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2)时效卡:甲方自 起成为乙方会员,会员资格的有效期限为 ;甲方拥有在有效期限内按照乙方承诺不限次享受约定服务的权利,有效期限届满后会员资格自动终止,不产生卡内余额。

  乙方在非法定节假日暂停营业超过24小时或甲方按照约定办理暂停服务手续的,有效期限相应顺延。

  4.使用范围

  □ 仅限单店使用,名称、地址: 。

  □ 连锁门店通用,通用门店名称、地址: 。

  第二条 乙方承诺提供的服务内容

  1.卡内包含项目:□ 器械健身 □ 有氧团体课程 □ 游泳 □ 洗浴 □ 。

  2.另收费项目: (以店内公示项目和价格为准)。

  第三条 甲方健康状况及既往病史: 。

  第四条 重要事项告知方式

  乙方向甲方告知调整营业时间、暂停营业等重要事项,应当采用店堂告示及 □书式 □电子邮件

  □传真 □短信 方式。

  第五条 其他约定

  1.消费者因出国等自身原因提出退卡的解决办法: 。

  止甲方继续、风险、身 2.转卡、换卡、补卡的约定: 。

  3.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

  4. 。

  请消费者仔细阅读背书条款及经营者提供的其他书面材料,经确认无误后再签署姓名资料。

  消费者(甲方): 经营者(乙方):

  国籍: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编号: 住所:--------------

  性别: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休闲健身卡号: 经办人: 电话: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网址: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通用条款

  一、双方主要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在办卡前向乙方详细了解休闲健身卡的种类、费用、使用权限、包含项目等相关内容。

  2.甲方应当提供有关自己身份、健康状况方面的真实信息,按照乙方要求进行健康测评,并在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有关信息变化时及时告知乙方。

  3.甲方应当保证在休闲健身时身体状况与所参加的休闲健身项目相适应。

  4.甲方应当遵守乙方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不得实施危害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他人健康的行为。

  5.甲方应当避免携带贵重物品或将贵重物品转交乙方代管;甲方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随身物品,并在休闲健身后按约定腾空公共更衣柜。

  6.甲方应当按照乙方指导或提示使用器械、设施及休闲健身,对器械、设施有疑问或身体不适时应当立即停止休闲健身并向乙方求助。

  7.双方约定甲方可以转让休闲健身卡的,转让的期限、金额、次数为卡内剩余使用期限、金额、次数。

  8.乙方拥有对休闲健身场所的正当经营管理权。

  9.乙方应当为甲方的身份、健康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10.乙方应当按照约定为甲方提供休闲健身服务环境,无正当理由不得暂停营业或缩短营业时间。

  11.乙方应当在休闲健身场所内配备指导人员,向甲方告知或提示参加休闲健身项目、使用器材或设施可能引发的风险及后果。

  12.乙方应当在休闲健身场所内配备符合规定的救护救生设备及救护人员。

  13.乙方对休闲健身器械、设施设备负有保养、维护责任,并确保休闲健身器械、设施设备能够安全、正常使用。

  二、法律责任

  1.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由于不可归责于乙方的第三方侵害等原因导致甲方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乙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合同解除

  1.甲方在交付预付费用后7日内尚未持卡休闲健身的,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乙方应当一次性返还全部预付费用。

  2.乙方在休闲健身卡有效期限内的下列行为属于《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简称《指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在双方协商不成时,甲方有权参照《指引》规定解除合同:

  (1)擅自提高承诺的服务价格;(2)缩短休闲健身卡的有效期限;(3)减少承诺的卡内包含项目;(4)关闭单店休闲健身卡所属门店;(5)增加休闲健身卡使用的限制条件。

  3.当甲方有下列行为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民法典》处理善后事宜,但不得不合理地拒绝返还相应预付费用:

  (1)隐瞒患有严重危及自己或他人安全、健康疾病的;(2)严重违反乙方规章制度,经劝阻拒不改正的;(3)实施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他人健康行为的。

  四、合同的效力和组成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未尽事宜,《指引》有规定的,甲乙双方承诺按照《指引》规定执行;《指引》未规定的,可按照经甲方确认的《会员须知》、《入会协议》等书面文件执行,或由双方以书面形式予以补充。前述书面文件或书面补充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乙方责任,或不合理地加重甲方责任、排除甲方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和《指引》规定为准。

  五、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 篇5

  为维护我公司与客户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网上申请预付费电话业务的相关事宜,制定并确认本协议,以供共同遵照执行。

  1、预付费电话业务具备来电显示功能、国际国内长途直拨功能、ip主叫功能和adsl计时上网功能。客户保证所填写登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客户有权对我公司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和申诉。客户按其享有的服务项目的资费标准和双方认可的缴费方式按时向我公司缴纳相关费用。

  2、客户应以装通电话后通知的号码为准,并以此号码做为客户对外宣传的依据。

  3、客户应保证使用的终端设备具有入网许可证,且由客户自行管理终端设备及密码等,若非我公司管理原因造成的损失,我公司不承担责任。

  4、客户通过购买“固定电话充值卡”为使用的预付费电话的帐号充值,充值电话____;客户办理撤机后,我公司将剩余的预付费金额以等值电话卡退还客户,小于最低面值卡部分退还现金。

  5、我公司有权对码号等电信资源及相关服务功能作出调整,但应事前告知客户;我公司有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收回的码号等电信资源进行再配置;在国家规定的资费政策范围内,我公司有权调整资费。

  6、我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公布提供服务的种类、范围、资费标准及服务标准,并提供预付费电话业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

  7、为改善网络通信质量,我公司在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网络扩容、调整、软件升级时维持正常通信服务,并以电话语音、信函、广播、电视、公开张贴、报纸或互联网等形式予以通告;由于技术条件不可克服原因所致客户通信中断、号码更改等而造成的损失,我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我公司通告后,客户继续使用变更后业务的,视为客户同意变更。

  8、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公司可终止提供服务,解除本协议,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客户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或允许他人在已装的电话线路上装各种终端设备及复用设备的;利用其享有的服务进行非法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的;未经我公司同意,客户转让电话使用权或擅自改变预付费电话使用性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出现的。客户提出终止全部服务的,应办理相应的手续后,本协议终止。

  9、本协议如有变更,我公司将以业务公告的形式通知客户;若客户对新协议有异议,须在业务公告发出后一个月内与我公司协商,否则将视为客户已知悉并同意本协议的变更。

  10、客户申请装电话,我公司装机员装机竣工后,并按规定向装机员缴纳装机一次性费用之日起,因我公司原因,未在公布的时限内装机开通的,每逾期一日,我公司按照收取的一次性费用数额的百分之一的比例,向客户支付违约金。

  11、因我公司原因,本协议其他项下的服务未能按规定时限实现或发生通信阻断,按国家、行业、我公司有关规定对客户补偿或赔偿,但不赔偿客户因此而导致的其它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由此引起的任何间接性、精神性损失)。国家、行业、我公司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利于客户的规定补偿或赔偿。

  12、客户帐户余额为零时,除110、112、119、120、122、10060、_________、_________外,将被限制呼出,限制呼出期间基本日租费仍按日累计,待充值后一次扣清累计欠费;逾期90日仍未充值,我公司有权终止服务,且不退还客户已支付的一次性费用。

  13、因不可抗力、政府因素导致通信质量下降或通信阻断造成客户损失的;因第三方原因导致通信质量下降或通信阻断造成客户损失的,我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

  14、未经我公司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客户与第三方签订的涉及本协议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转让、赠与的协议无效。

  15、确认本协议后,双方经协商签订或确认的变更协议或者其它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 篇6

  甲方:_________

  乙方:

  一、双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按照甲方在业务登记单(校对单)、变更单所选择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

  2.甲方申请业务时,须向乙方提供真实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代办人须同时提供委托人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并保证所有登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工作人员核对客户登记资料,如甲方填写的内容与实际不符,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提供服务(以下简称停机)。

  3.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和申诉。甲方应按其享有的服务项目的资费标准和双方认可的缴费方式按时向乙方缴纳相关费用。

  4.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电话号码,以乙方装通电话后通知的号码为准,并做为甲方宣传的依据。

  5.甲方使用的客户终端设备应具有入网许可证,且甲方自行管理终端设备及密码等,若非乙方管理原因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6.甲方通过购买“固定电话充值卡”为使用的预付费电话的帐号充值,充值电话_________;甲方办理撤机后,乙方将剩余的预付费金额以等值电话卡退还客户,小于最低面值卡部分退还现金。

  7.乙方的预付费电话业务具备来电显示功能、国际国内长途直拨功能、IP主叫功能和ADSL计时上网功能。

  8.乙方有权对码号等电信资源及相关服务功能作出调整,但乙方应事前告知甲方;乙方有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收回的码号等电信资源进行再配置;在国家规定的资费政策范围内,乙方有权调整资费。

  9.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公布提供服务的种类、范围、资费标准及服务标准,并提供预付费电话业务的受理、咨询、查询、障碍申告等服务,乙方提供的客户服务中心电话为_________。

  二、协议的变更、中止、终止

  1.为改善网络通信质量,乙方在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网络扩容、调整、软件升级时维持正常通信服务,并以电话语音、信函、广播、电视、公开张贴、报纸或互联网等形式予以通告;由于技术条件不可克服原因所致甲方通信中断、号码更改等而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通告后,甲方继续使用变更后业务的,视为甲方同意变更。

  2.甲方要求办理预付费电话过户手续的,经乙方确认,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本协议全部终止(新客户应重新签订电信服务协议)。甲方提出终止全部服务的,应办理相应的手续后,本协议终止。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终止提供服务,解除本协议,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甲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或允许他人在已装的电话线路上装、移各种终端设备及复用设备的;利用其享有的服务进行非法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的;未经乙方同意,甲方转让电话使用权或擅自改变预付费电话使用性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出现的。

  4.本协议如有变更,乙方将以业务公告的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对新协议有异议,须在业务公告发出后一个月内与乙方协商,否则将视为甲方己知悉并同意本协议的变更。

  三、违约责任

  1.甲方申请装、移电话,同乙方签订本协议,并按规定向乙方缴纳装、移等一次性费用之日起,因乙方原因,未在公布的时限内装机开通的,每逾期_________日,乙方按照收取的一次性费用数额的百分之_________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因乙方原因,本协议其他项下的服务未能按规定时限实现或发生通信阻断,按国家、行业、乙方有关规定对甲方补偿或赔偿,但不赔偿甲方因此而导致的其它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由此引起的任何间接性、精神性损失)。国家、行业、乙方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利于甲方的规定补偿或赔偿。

  3.甲方帐户余额为零时,除_________外,将被限制呼出,限制呼出期间基本日租费仍按日累计,待充值后一次扣清累计欠费;逾期_________日仍未充值,乙方有权终止服务,乙方不退还甲方已支付的一次性费用。

  四、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政府因素导致通信质量下降或通信阻断造成甲方损失的;因第三方原因导致通信质量下降或通信阻断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因自身原因或被他人盗用遭受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五、协议的完整性和可分性

  1.双方确认的业务登记单、变更单涉及预付费电话业务的书面材料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若本协议中部分条款被确认为无效的,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法律效力。

  2.未经乙方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甲方与第三方签订的涉及本协议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转让、赠与的协议无效。

  六、争议解决

  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_________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服务期限

  本协议成立且甲方按照约定支付了相关费用之日起,本协议生效;本协议终止条件出现时本协议终止。

  八、附则

  1.签订本协议后,双方经协商签订的变更协议或者其它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甲方为自然人的,甲方签字、乙方盖章并经乙方经办人签字后本协议成立;甲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双方经办人签字并盖章后本协议成立。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 篇7

  为维护我公司与客户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网上申请预付费电话业务的相关事宜,制定并确认本协议,以供共同遵照执行。

  1.预付费电话业务具备来电显示功能、国际国内长途直拨功能、IP主叫功能和ADSL计时上网功能。客户保证所填写登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客户有权对我公司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和申诉。客户按其享有的服务项目的资费标准和双方认可的缴费方式按时向我公司缴纳相关费用。

  2.客户应以装通电话后通知的号码为准,并以此号码做为客户对外宣传的依据。

  3.客户应保证使用的终端设备具有入网许可证,且由客户自行管理终端设备及密码等,若非我公司管理原因造成的损失,我公司不承担责任。

  4.客户通过购买“固定电话充值卡”为使用的预付费电话的帐号充值,充值电话_______________;客户办理撤机后,我公司将剩余的预付费金额以等值电话卡退还客户,小于最低面值卡部分退还现金。

  5.我公司有权对码号等电信资源及相关服务功能作出调整,但应事前告知客户;我公司有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收回的码号等电信资源进行再配置;在国家规定的资费政策范围内,我公司有权调整资费。

  6.我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公布提供服务的种类、范围、资费标准及服务标准,并提供预付费电话业务的受理、咨询、查询、障碍申告等服务,客户服务中心电话为______________。

  7.为改善网络通信质量,我公司在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网络扩容、调整、软件升级时维持正常通信服务,并以电话语音、信函、广播、电视、公开张贴、报纸或互联网等形式予以通告;由于技术条件不可克服原因所致客户通信中断、号码更改等而造成的损失,我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我公司通告后,客户继续使用变更后业务的,视为客户同意变更。

  8.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公司可终止提供服务,解除本协议,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客户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或允许他人在已装的电话线路上装各种终端设备及复用设备的;利用其享有的服务进行非法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的;未经我公司同意,客户转让电话使用权或擅自改变预付费电话使用性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出现的。客户提出终止全部服务的,应办理相应的手续后,本协议终止。

  9.本协议如有变更,我公司将以业务公告的形式通知客户;若客户对新协议有异议,须在业务公告发出后_____个月内与我公司协商,否则将视为客户已知悉并同意本协议的变更。

  10.客户申请装电话,我公司装机员装机竣工后,并按规定向装机员缴纳装机一次性费用之日起,因我公司原因,未在公布的时限内装机开通的,每逾期一日,我公司按照收取的一次性费用数额的百分之_____的比例,向客户支付违约金。

  11.因我公司原因,本协议其他项下的服务未能按规定时限实现或发生通信阻断,按国家、行业、我公司有关规定对客户补偿或赔偿,但不赔偿客户因此而导致的其它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由此引起的任何间接性、精神性损失)。国家、行业、我公司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利于客户的规定补偿或赔偿。

  12.客户帐户余额为零时,除110、112、119、120、122、10060、20__、20__外,将被限制呼出,限制呼出期间基本日租费仍按日累计,待充值后一次扣清累计欠费;逾期_______日仍未充值,我公司有权终止服务,且不退还客户已支付的一次性费用。

  13.因不可抗力、政府因素导致通信质量下降或通信阻断造成客户损失的;因第三方原因导致通信质量下降或通信阻断造成客户损失的,我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

  14.未经我公司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客户与第三方签订的涉及本协议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转让、赠与的协议无效。

  15.确认本协议后,双方经协商签订或确认的变更协议或者其它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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