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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承包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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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承包工程合同(精选20篇)

标准承包工程合同 篇1

  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为明确双方在工程承包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工程任务的全面完成,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下,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 工程范围: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在现场指定区域内进行施工,人工、机械设备及实施组织,土方的开挖及转运,场内调配及外运,地表清理,平整场地;废渣垃圾外运至渣场,渣场由乙方自行落实;零星工程:项目场地内开掘道口、协助现场施工、临时设施搭建、场地回填土、回填种植土等的使用挖掘、运土机械作业的项目以及临时挖、移、吊、平整,意外应急和护坡抢险等;工程资料的编制,相关试验;  本合同清X建筑废渣、垃圾工程量约为________________ 3;挖运土方工程量约为________________ 3。  

  第二条 工程价款及工期  

  (一)合同价款:  本合同采用单价包干决算,即乙方完成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内容和工作内容所需要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含机械设备等的进、  出场费)、管理费、保险费、利润、税金、环卫出渣费以及倒土费、工程周边社会关系协调等全部费用组成,此单价为固定价格,不随施工时间、施工次数、施工分层分段、所遇到土石方的类别、施工深度、施工天气、道路状况等任何因素而改变。其单价为:  

  1、清理外运废渣垃圾,现场计量总数,按_____元3包干价执行。  

  2、挖掘外运土方,不论运距远近,按_____元3包干价执行。  

  3、场内回填一般土,按_____元3包干价执行,回填种植土,按_____元3包干价执行。  

  4、其它若甲方需要向乙方临时租用机械设备,按市场价计算租金,机械设备台班以甲方指定人员签证为准。  

  (二)工程总造价:经双方确定本合同全部工程造价暂定为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开工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天。若发生了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情形,或者甲方要求乙方暂停工作,工期相应顺延。  

  第三条 工程质量及技术要求  本工程严格按照国家现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建筑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进行施工和验收。同时,本合同约定:  

  1、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及技术文件进行施工,工程验收时,严格按照图纸和验收标准、规范执行。  

  2、进场施工前,必须提前5天向甲方分别提交:土石方调配及外运施工方案、护坡方案、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及质量保证措施和适当安排抢工、缓工、暂停工等施工节奏工期保证措施。  

  3、建筑废渣要求把浅埋的原建筑物的基础部分都挖尽运走,不得遗漏、(禁止)填埋建筑碎块和垃圾,完成后,要求场地标高在原庄点的室外地坪,并及时配合甲方准确测量整个地块的原室外地坪的原始高程。  

  4、土方工程施工完成后要求坑底平整,地基无机械碾压或外力扰动;表面验收标高与甲方要求标高的误差不大于177;5C;边角齐整且放坡符合要求。并及时配合甲方准确测量完成后的高程。  

  5、及时完成工程资料,计量文件、签证单等,按规范整理归档保管, 竣工资料为1式____套。  

  第四条 工程价款结算  

  (一) 本合同全部工程造价的结算按下列方式办理:  本合同的工程量是暂定数量,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依据甲、乙双方现场实测方格网高程及实际计量工程量进行决算,双方核定签认后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如甲方提供的图纸和说明书与实际不符,按实际签证结算。  

  (二) 工程价款结算与拨付办法:  结算完毕且乙方向甲方完整移交竣工资料后,甲方一次性付至结算总金额的_____%,剩余尾款_____个月内付清或以甲方所建___________项目的房屋按市场价抵顶工程款。  

  第五条 双方责任  

  (一) 甲方责任  

  1、因甲方提供施工图纸、地质勘察资料及地下隐蔽设施(包括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文物保护建筑、水、电、气、通讯管道等地下管网设施等)不详、不及时或与实不符,除工期顺延外,还应补偿给乙方由此造成的误工或停工的实际损失;由此造成的

  第三方损失应由甲方负责。  

  2、 甲方派代表在工地进行技术、质量监督、检查、办理有关施工签证、验收手续等,协调处理影响施工的相关事宜,解决相关的问题。  

  3、 甲方负责放线定位,并提供高程基准点。  

  4、 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施工机械,运输车辆误工或停工,甲方应负责机械停置台班费及相应的实际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5、 工程变更:甲方应于三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签订补充合同或另外办理施工签证。否则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  

  6、 工程竣工后,甲方应组织专门人员在____日内进行验收。  

  7、 不按合同规定拨付或结算工程款,除支付合同规定的预付或结算工程款外,还应按逾期天数,以每天按逾期款项的______‰支付滞纳金。  

  (二) 乙方责任  

  1、 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施工规范进行施工,采取严格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加强对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如发生事故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及其他施工单位造成的一切损失。  

  2、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地质勘查资料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并经监理、甲方审批同意后施工,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批准的施  工方案组织施工。合同签订后____日内,必须组织足够的机械、人员进场,展开施工。  

  3、 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有关文明施工规范及甲方要求进行施工。外运渣土、废弃物的卸除、堆放和处理,应遵守____市相关城管、交通、市政环卫管理规定,如有违犯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自行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4、 乙方不得转包分包本工程,若甲方核实乙方有转包分包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____日内必须无条件退场,并承担本工程总价款20%的违约金。  

  5、 乙方应保证工程按期完成。工期每提前一天,甲方奖给乙方______元,工期每落后一天,甲方罚扣乙方______元。  

  6、 乙方对完成的工程先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提请监理、甲方验槽,验槽合格后,以三方实际测量共同认可的工程量(基坑实体积)为准,作为结算依据。  

  7、 乙方应严格遵守《工程现场管理办法》,支持配合监理和甲方人员的正当要求,服从统一指挥,按照监理及总包单位的现场管理进行施工,全力配合总包单位和降水、护坡桩基施工等工程施工相关单位的工作。  

  第六条 合同纠纷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提交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条 附则  

  (一)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双方履行完毕后自行失效

标准承包工程合同 篇2

  室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签订。为规范双方权利义务,加强双方的协作﹑保证工程顺利施工,按照《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内容  

  1、室外真石漆装饰,底漆、面漆两层。外墙墙面单价60元㎡,花瓶柱单价120元,大线条单价50元,小线条单价30元,窗套单价30元。  

  2、本工程所有工程量竣工后均按实结算。  四、承包方式  

  1、本工程采用包工、包料、包制作、包运输、包安装、包质量、包税金的方式总承包。  

  2、本合同的材料定价在施工期间不受政策及市场因素变化的影响,为包干单价,不做调整。  五、付款条件及方式  本工程完工之日一次性付清工程款。  六、计算和结算方式  

  1、本工程竣工结算方式:以实际为准,按实结算。计算方法为:结算价合同单价215;实际工程量。  七、甲方职责  

  1、负责协调提供施工用水、用电等,水电费由甲方承担。  

  2、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擅自提前使用,由此发生的一切问题,由甲方承担。  

  3、在施工过程中甲方不对乙方的安全负责。  八、乙方责任  本工程承诺正常使用条件下________年不掉漆,在保修期内该工程出现的一  切故障均由乙方负责保修。  九、违约责任  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十、其它  

  1.本合同条款双方应严格遵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违约。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议定。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壹式 贰 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十一、合同有效期限  本合同自双方法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结算付清所有工程价款。  甲方:  乙方: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标准承包工程合同 篇3

  发包方(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部(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将负责施工的________公园市政道路工程承包给乙方。为了保证本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质量和进度,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就有关_______市政道路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施工承包合同,以资共同遵守,具体条款如下: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方式、范围和内容  

  1、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机械(含进出场)、包安全、文明施工、包质量、包工期。  

  2、工程承包范围为甲方负责施工的_________市政道路工程施工,具体工程量以建设单位和甲方认定的施工图、联系单和建设单位、甲方认定的市政道路工程量为准。  

  3、工程承包内容为_________市政道路工程的材料供应、材料检验和施工涉及的内容及施工全过程涉及的全部质量检验,全部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成册和临电、临水、临时设施及工程决算等有关施工内容。  

  三、工程造价及计价依据  

  1、工程量计算以建设单位和甲方认定的施工图、联系单等为依据,工程价款的结算、支付违约按照_________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________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合同有关约定计算工程价款,工程价款结算以甲方和建设单位共同认定的工程价款为准;工程价款的支付和违约处理按建设单位对甲方的支付和违约处理情况,同步执行。乙方按甲方和建设单位共同认定的决算工程总价(不包括税金)再下浮_____%向甲方结算工程价款,工程价款的税金由乙方负责承担。  乙方根据其工程价款,开具工程材料正式发票和员工工资表给甲方(可冲抵结算工程款发票)。  

  2、乙方承包价款已包含施工管理、工程材料、机械、税金、施工和员工工资、奖金、各类津贴、劳保福利及学习培训、技术措施、赶工费、人员机械进场、安全、文明施工、临设等施工涉及的全部费用。  

  四、工程工期  

  1、本工程施工工期必须在保证工程质量前提下按甲方指定的工期完成。乙方按甲方指定工期延期2天后,第3天开始每延一天按______元处罚,罚款最多不超过工程造价的5%。  

  2、遇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工期按监理、业主签证累计工期顺延,乙方发生的增加费用由甲方协助向建设单位签证。乙方在上述情况发生3天内,就延误时间、内容和因此发生的增加费用支出向甲方及时提出报告,由甲方转报建设单位、监理并协助签证。  

  五、工程质量  甲乙双方约定的市政道路工程质量为按现行有关质量验收标准验收(包括材料),必须确保一次性合格,且必须具备优质工程质量验评要求和甲方企业标准要求,不准出现由于乙方提供的材料或乙方施工质量问题引起对工程评优创杯的质量影响。如由于其材料或施工质量问题,导致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或影响工程质量评优创杯,除乙方无条件返工处理合格和满足优质工程质量验评要求外,甲方根据有关管理制度可视情对乙方作出质量处罚,乙方应无条件接受甲方的质量处罚。  

  六、甲乙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全面履行合同,确保乙方正常施工。  

  (2)提供乙方要求的有关本工程的技术资料。  

  (3)及时协助乙方做好有关签证工作,对乙方提交的签证报告在3天内报送建设单位并协助督促建设单位签复。  

  (4)负责办好施工手续,需乙方协助的工作乙方无条件配合。  

  (5)督促乙方做好安全管理,文明施工。  

  (6)向乙方提供堆场、道路、设备作业等场地。  

  (7)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布置临时设施的场地和临时用水水源、临时用电电源,乙方员工住宿由乙方自理,施工用电线电缆、开关箱、照明灯具和机具、水费、电费等由乙方负责承担。  

  2、乙方责任  

  (1)全面履行施工合同,严格按现行标准、规程、规范和设计要求组织施工,严格履行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的合同要求,确保正常施工。  

  (2)服从甲方、监理、建设单位的指挥和管理。  

  (3)服从甲方现场有关部门和职能人员的监督管理。  

  (4)负责其施工机具、设备和人员调配,乙方保证进场的机具设备能满足施工和甲方管理的需要,人员调配投入计划必须征得甲方同意,现场管理力量必须满足施工和甲方管理的要求。  

  (5)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乙方必须无条件按甲方和甲、乙双方合同的要求返工至合格,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施工增加费用。  

  (6)进场后,按甲方要求及时向甲方提交甲方(或质监部门)认定为齐全完整有效的相关工程技术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7)全力配合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各项检查和监督管理等。  

  (8)工种之间必须友好相处,相互配合,不得相互推诿扯皮。  

  (9)乙方施工人员家属探亲,禁止上工地现场,工地不安排住宿。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由甲方批准许可,并由本人做好家属的安全教育工作,小孩更应由家属严加看管。如发生意外概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全部费用。  

  (10)严禁在宿舍内用火烧饭、随意拉电线和使用电饭煲,一经查实处没收器具并每次罚款200元。如发生意外概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全部费用。  (1

  1)施工期间发生矛盾,应及时向现场负责人汇报,寻求商量解决,严禁聚众斗殴,如在施工现场发生聚众斗殴事件,不论有无理由每次罚款伍仟元;严禁在工地或宿舍内赌博,发现时每次罚款贰仟元,罚金在工程款中扣除。如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押送公安机关处理,甲方不予承担任何责任和经济费用。  (1

  2)乙方还必须和甲方签订劳务合同,员工工资按劳务合同要求保证发放到每个员工。乙方劳务人员进入现场施工,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查清原因如属乙方责任,按事故的实际损失由乙方自负外,同时追究相关责任,并视责任轻重采取重罚措施。  (1

  3)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组织抢救,并保护好现场,即刻上报甲方,严禁隐瞒事故不报。  (1

  4)积极配合甲方工作,做好上情下达,及时签订各级安全责任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1

  5)乙方本合同经济责任人,为甲乙双方约定的市政道路工程施工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带头遵纪守法,不准违章指挥,准确把握安全、质量、进度、效益的关系,保证全员安全,施工顺利进行。  (1

  6)积极配合各项目部组织的安全知识学习,宣传及业余上课,并落实到每个职工,真正做到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增强以人为本的现场安全气氛。  (1

  7)乙方必须确保专职技术、质量、安全员的到位,并严格履行职责,如不到位甲方有权对乙方作出每人每天100元的处罚。  

  七、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乙方在施工中应严格按甲方要求进行管理,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设置专  职安全员,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以确保施工安全。如因乙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而引起安全事故或其他事故,均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和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及费用。乙方负责做好现场文明施工和相关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资料。  

  八、材料供应  本工程甲乙双方约定的市政道路施工所用的材料按照甲方与建设单位施工协议的有关约定要求,由乙方按设计、建设单位和有关质量验收标准要求自行采购,各种材料质量必须由甲方、监理(建设方)按有关质量检验标准,会同乙方随机抽样且经法定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及时做好进场材料台帐资料。  

  九、质量验收  工程具备质量验收条件,乙方经甲方同意按现行相关标准、规范、规程等要求组织质量验收,并通知甲方报送有关部门。甲方在收到乙方送交的资料以及验收报告后,积极协助乙方进行质量验收。如甲方在整个工程质量创优中涉及到乙方工作内容,乙方应无条件配合。  

  十、工程款支付  1.乙方在订立合同时自愿交纳______万元人民币作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其中______万元保证金于乙方正式施工后3个月内返回乙方,另外______万元保证金于乙方正式施工后6个月内返回乙方,不计任何利息。  

  2、乙方市政道路工程价款必须纳入甲方财务的统一管理。乙方应在每月____日前向甲方上报其完成的市政道路工程价款,甲方应及时审核乙方上报的当月完成的工程价款,并督促建设方及时审核每月工程价款,随建设单位支付给甲方的工程款情况,按甲乙双方约定的工程价款所占比例,及时支付乙方的工程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乙方上交完整有效的全部技术资料后,除留存甲方与建设单位施工协议中规定的同比例质量保修金外,甲方应随建设单位付款情况按甲乙双方工程价款所占比例计算后,及时支付乙方的工程价款。其市政道路工程质量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给予全部结清。  

  3、乙方负责其施工的所有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保修,保修期限为两年如甲方工程竣工交付建设单位后,在保修期内甲方通知乙方关于其施工的市政道路工程质量保修,乙方未能在48小时内开展保修工作,或保修未能满足业主要求,甲方有权另行安排维修,所发生的费用甲方有权单方面在乙方留存的保修金中扣回,如乙方留存的保修金不足以支付甲方代为维修的费用,则甲方可向乙方索赔,并向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乙方对此应无条件接受。  十

  一、附则  

  1、乙方必须有效组织施工人员、机具、材料、资金,必须满足本工程的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需要,严禁转包,一旦发现乙方有转包现象,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双方施工合同,乙方所完成的工程价款应无条件由甲方自行处理。  

  2、乙方应服从甲方的指挥和管理,严格执行项目部、公司的所有规章制度,自觉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因管理混乱,质量、安全、工期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双方施工合同,另行安排施工队伍施工。乙方所完成的工程款首先应满足弥补甲方的所有损失后,余款结算给乙方,对此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拒绝。  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调解,一方不愿协商、调解或调解不成,向工程建设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执壹份,报送甲方公司经营处、分公司各壹份。  

  5、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经济责任人签字、按手印之日生效,工程款结算之日失效。  甲方经济责任人(签字): 乙方经济责任人(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电话: 电话:  手机: 手机: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标准承包工程合同 篇4

  甲:

  乙: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关于巨格段26公里基层、面层两层料运输有关事项达成如下:

  一、甲方将26公里基层、面层两层料的运输项目承包给乙方,具体事宜如下:

  1、施工位置及范围:

  (1)位置:扎旗巨日河至民主,桩号:K0+000——K26+000共计26km

  (2)装料位置桩号:K6+800

  (3)运料位置:26km路线上

  2、承包方式:

  (1)单价包死0.6元/t.km

  (2)计算:承包金额=0.6元×吨数×平均距离 其中:0.6元为单价吨数——运输车走地称,机器打印数据的净重 平均距离——运输车起点至卸料起点距离+车辆卸料起点至卸料终点/2

  (3)支付方式:每五天支付一次完成的工程运输款。

  (4)乙方进场调迁、吃住及安全全部自付。

  3、进场时间:

  二、甲乙双方承诺

  1、甲方承诺:

  (1)负责在甲方工作段K0+000——K26+000施工范围的交警、路政的协调关系。

  (2)每五天及时支付乙方完成的运输承包费。

  (3)积极协调配合乙方施工。

  2、乙方承诺:

  (1)先进场翻斗车15台,运行过程保证完好12台,确保摊铺机、拌和机不能因为没有运输车而停机。

  (2)不管任何理由,不完成甲方的26km黑白两料的运输任务绝不退场。如若退场愿意承担因乙方退场而给甲方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车辆在装料运行时,发生故障及时在有效时间内修好,如因车辆不能行走,造成摊铺料损失,应按价赔偿。

  (4)车辆工作时间跟随现场拌和机、摊铺机运行时间同步,不会影响甲方施工进度,否则自愿承担甲方损失。

  (5)对不影响甲方进度,同时也保证车辆及驾驶员安全,每台车配备两名司机作业。

  (6)听从现场管理人员指挥,如未按要求造成洒料或其它事情造成损失,乙方自负。

  (7)不打架斗殴,遵纪守法,有事找甲方负责人协商解决。

  (8)乙方进入甲方现场,整个车队管理自负,包括后勤、用油、安全等方面。

  三、甲乙双方若一方不遵守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应由造成方赔偿对方全部经济损失。

  四、补充内容

  五、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合同解除条件为甲方路面摊铺项目结束时终止。

  七、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并具有法律效益。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盖章 盖章

  电话 电话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标准承包工程合同 篇5

  第一部分 一般条款

  定 义

  第一条 (一)在合同中,除合同内容另有要求外,下列词定义如下:

  (1)“业主”,名称将在第二部分中具体标明,指雇用承包人的一方,或业主的法定继承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包括业主的受让人。

  (2)“承包人”指标书被业主接受的投标人或投标公司,包括承包人的私人代表,继承人和经业主同意的受让人。

  (3)“工程师”指第二部分中确定的工程师人选,或经书面通知承包人,由业主随时任命的代行工程师职责的工程师人选。

  (4)“工程师代表”指任何常驻工程师、工程师助手,或由业主或工程师任命履行第二条规定的职责的人选。对工程师代表的授权应由工程师书面通知承包人。

  (5)“工程”包括永久性工程和临时性工程。

  (6)“合同”包括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图纸、标价的工程量表、单价或价格表、标书、接受证书和合同协议(如已完成)。

  (7)“合同价格”指在接受证书中确定的数额,可按合同条款的规定增减。

  (8)“建筑设备”包括施工和维修所需的全部设备,但不包括构造永久性工程的材料。

  (9)“临时性工程”指施工和维修所需的各种临时工程。

  (10)“永久性工程”指按合同将施工和维修的永久工程。

  (11)“技术规范”指在标书或标书修正中确定的规范,也包括由工程师提供或书面同意增加的部分。

  (12)“图纸”包括技术规范中包含的图纸,经工程师书面同意的对图纸的修正,以及由工程师提供或书面同意的其他图纸。

  (13)“现场”指建筑工程师设计的永久性或临时性工程所需的土地及其他场地,以及业主提供的施工所需土地或场所、或其他合同中规定构成现场的部分。

  (14)“同意”指书面同意,包括随后对口头同意的书面确认。

  (二)合同内容需要时,单数表示的词也包括复数的含义,反过来也是这样。

  (三)合同条款中的标题和边注不被视作合同的一部分,在解释合同时不予考虑。

  (四)“费用”一词包括现场内外发生的通常费用开支。

  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

  第二条 工程师应负责履行发出指令、颁发证书等合同规定的义务。如果在业主对工程师的任命中要求工程师在履行其部分职责时需经业主特殊同意,应在第二部分中予以规定。

  工程师可随时书面授权其代表代行其职权,但应向承包人和业主提交书面授权文件。在授权期间,工程师代表的决定对承包人和业主来说等同于工程师本人的决定。

  以下情况如此办理:

  (1)工程师代表未否定的工程、材料,工程师仍有权否定,并决定折除相应的建筑。

  (2)若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的决定不满意,有权提请工程师亲自判定。

  转让和分包

  第三条 未经业主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全部或部分合同,或合同收益(除了向承包人的开户银行支付到期款项外)转让。

  第四条 承包人不得分包整个工程。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未经工程师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即使工程师同意分包,承包人仍将承担合同义务。分包人及其代理人、工人的行为、失误、失职将象承包人及其代理人、工人的行为、失误、失职一样,由承包人

  承担责任。为某部分工程提供劳力将不被视作分包。

  合同文件

  第五条 (一)在第二部分将写明下列条件: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

  合同适用哪国的法律,按哪国法律解释;

  如果文件用一种以上语言书就,文件按哪种语言解释,就在第二部分中将其定为以这种语言为准。

  (二)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合同第一、二部分的条款比其他条款更具约束力。构成合同的几个文件可互相解释,在发生歧义和不一致时,将由工程师向承包人作出解释。

  如果工程师对歧义进行解释时,导致承包人增加未预见的开支,经工程师证明,业主应支付相应的款额,

  第六条 (一)工程图纸将由工程师保管,但需免费向承包商提供两份副本。如果承包人需要更多副本,则自已承担费用。完成合同工程后,承包人将图纸全部归还工程师。

  (二)承包人将在工程现场保留一份图纸副本,以便工程师及其代表,或工程师书面授权的人士随时审查。

  (三)如果工程师不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图纸或命令,导致工程延误或中断,在此情况下承包人要书面通知工程师。通知中应详细描述所需图纸、命令,为什么需要,何时需要,以及否则可能造成的延误和停工。

  (四)如果因工程师没有或不能在合理时间内提供上述图纸和命令,而导致承包人误工和/或增加开支,工程师将决定延长承包人的规定工期。且只要开支合理,承包人将得到补偿。

  第七条 在工程进行中,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提供正确施工所需的图纸和指示。承包人应执行且受其约束。

  一般义务

  第八条 (一)根据合同条款,承包人要认真进行工程建设维护工程。只要合同规定需要,为了建设和维护工程承包人应暂时或长期提供劳力、材料、建设机械等。

  (二)承包人将对施工现场操作和建筑方法的恰当、稳定、安全负全部责任。除非在合同中另有规定,承包人对工程师决定的永久性和临时性工程的设计、规格不负责任。

  第九条 如果修正需要承包人签订并执行的一个合同协议,协议由业主人准备并承担费用。

  第十条 为了执行合同,承包人在标书中应承诺按要求提供一份承包人和业主共同同意的保险公司、银行或其它保障机构开出的保函。保函数额不超过验收证书中所要求的保函数额。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承包人将负担全部费用。

  第十一条 业主应在招标文件中向投标者提供经过考察获得的有关工程的水文及地层资料。标书正是以这些资料为基础的,但承包人对自己的理解负责。

  承包人被视作在提交标书前,已检查了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掌握了关于工程性质的信息,包括地层情况,水文、气候状况,完成工程所需材料,到达现场的交通和食宿问题等。总之,承包人被认为已掌握了可能影响投标的一切必要信息,包括风险,偶发事件。

  第十二条 承包人被认为在其标书的工程量表和价目表中已规定好价格。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这一价格已被认为包含了其履行合同义务,正确执行合同的全部所需。如果执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遇到一些他认为有经验的承包人也不能预见的情况或人为障碍(天气状况除外),他将向

  工程师代表提交书面通知。如果工程师确认其不可预见性,将要求业主支付承包人在这种情况下增加的费用。包括:

  (1)为执行工程师相应指示的合理费用;

  (2)在没有工程师特别指示时,采取工程师同意的恰当措施的合理费用。

  第十三条 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建设工程,要得到工程师满意的肯定。无论合同中是否有规定,工程师有关工程的指示承包人必须执行。承包人只接受工程师的指示,或在第二条的情况下接受其代表的指示。

  第十四条 (一)承包人中标后,应在第二部分条件中规定的时间内向工程师提交一份执行合同的顺序计划,待工程师肯定。承包人随时应工程师或其代表的要求,提供详细叙述他进行工程安排的书面报告。

  (二)一旦工程师发现工程实际进度与上述计划不符,将要求承包人提供一份修改的计划,保证在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程。

  (三)承包人向工程师或其代表提供这样的计划,并不免除他的任何合同责任。

  第十五条 承包人在工程进行过程中或在工程师认为履行合同义务必要时,提供监督管理。承包人或其一位经工程师书面同意的全权代表应随时在现场,并负责监督管理。工程师可随时撤销对全权代表的确认,如果这样,承包商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撤销对其的授权,不再录用他,并

  提供替代人选。全权代表将代表承包人接受工程师的指示,或按第二条规定接受工程师代表的指示。

  第十六条 (一)承包人在工程进行中,需在现场雇用如下人选:

  (1)在自己的专业范围内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能胜任监管工作的副代理人,工人领班和带头人。

  (2)为及时妥善地完成工程所需的熟练、半熟练和非熟练工人。

  (二)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立即解雇其雇用来执行合同的人员,这些人员在工程师看来未履行职责或不称职。被解雇的人员未经工程师的书面同意,不得再被雇用。被解雇人员的职位应立即由工程师同意的称职人选接替。

  第十七条 承包人负责根据工程师的书面指示正确地开始工程,保证工程位置、面积、水平面及各部分组合的质量,提供工程所需工具、设备和劳力。如果在工程进行中,在这些方面发生错误,承包人应负担改正的费用,直到令工程师或其代表满意,除非这些错误是由工程师或其代理

  提供的不准确的书面资料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改正费用由业主承担。工程师或其代表对开工和任何水平面路线的检查并不免除承包人保持其正确的义务,承包人应仔细保护保存开工中使用的水准基点、观测轨道、测标等。

  第十八条 如果在工程进行中,工程师要求承包人钻孔或挖深坑,应书面提出要求。除非这一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表中,否则这一要求将被视作根据第五十一条提的附加要求。

  第十九条 承包人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或应工程师或及代表的要求,或应权威机构的要求,自己承担费用提供灯光,警卫等来保卫工程,保障公众的安全和便利。

  第二十条 (一)从工程开始到按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竣工证书中规定的日期,承包人负全部责任。如果工程师发出部分永久性工程的竣工证书,则承包人从证书中规定的日期起不再对这部分工程负责,这部分工程的责任转至业主。承包人要对尚未完成将在维护期内完成的工程负全部责

  任,除了“意外风险”以外任何原因造成的对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损害、损失,承包人要负责负担费用修理好,以确保永久性工程完工时状态良好,符合合同的要求和工程师的指示。如果发生“意外风险”,则承包人按工程师的要求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修复,费用由业主承担。承包人在完成

  未竣工工程或履行第49、50条合同义务时,操作对工程造成损害,也要负责任。

  (二)“意外风险”包括战争、敌对(无论是否宣战)、侵略,反叛、革命、骚乱或军事政变内战,或在工程进行中,由承包商的雇员、分包人制造的动乱、混乱,或业主使用、占用部分永久性工程,或由于工程师工程设计的原因,由核燃料燃烧或有毒爆炸物引起的辐射和污染,以及

  爆炸引起的各种后果,以音速、超音速飞行的飞行物的声波压力,和其他有经验的承包不能预见的事件,所有这些被称作“免除风险”。

  第二十一条 不限制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任义务,承包人要以业主和承包人的联合名义,对按合同条款在第二十条规定的时间内对除免除风险以外的任何损失投保,同时还要对维护期前产生的原因在维护期内造成的损失和承包人为履行第四十九、五十条义务而采取行动引起的损失投保,

  应保险:

  (1)工程及应放入工程中的材料、设备,或加上第二部分相应条款规定的款额;

  (2)承包商购买的替代建筑工具和其他物品。

  保险人和保险条款均需经业主同意,业主不得无缘由地不同意。承包人应要求随时向工程师或代表出示保险单和已付的保险金收据。

  第二十二条 (一)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对建设和维护工程中人员伤害、材料损失及财产损失对业主造成的损失和索赔进行补偿,及对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失、费用开支等进行补偿,以下补偿和损失除外:

  (1)工程或部分工程永久使用或占用土地;

  (2)业主在任何土地上建设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权利;

  (3)为按合同规定建设和维护工程造成的不可避免的人员和财产损失;

  (4)由业主其代理人、或非承包人雇用的分包人的行为或失职造成的人员和财产损失,承包人认为由业主的代理人造成的损失,且可公正的认为是业主的责任,由此引起的索赔、诉讼、损失、费用、开支等。

  (二)业主应对按(一)款规定导致承包人遭受的索赔、诉讼、损失、费用和开支进行补偿。

  第二十三条 (一)在开始建筑工程前,承包人在不限制其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的情况下,应对非第二十二条原因造成的,而由执行工程合同造成的财产(包括业主的)损失或人员(包括业主的雇员)伤害,其所要承担的责任投保。

  (二)保险人和保险条款均需业主的同意,业主不得无缘由的不同意。保险金额不少于标书附件的规定。承包人应要求随时向工程师或其代表出示保险单和已付的保险费。

  (三)应有这样一个条款,即发生承包人应得到补偿的损失时,而该保险受益人为业主,则保险人就这一损失造成的开支、费用对业主进行补偿。

  第二十四条 (一)业主不对由承包人或再承包人雇用的工人受伤或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除非事故或伤害是由业主或其代理人的行为或过失引起的。承包人应补偿业主,补偿由此引起的索赔、诉讼、费用、开支等。

  (二)承包人应对发生这样的事故为自己所负的责任投保。保险人应经业主同意,但业主不得无缘由地不同意。承包人应在雇用工人完成工程的过程中继续保险,应要求随时向工程师或其代表出示保险单和已付的保险费收据。如果再承包人已为其雇用的工人投保,且以业主为补偿对象

  ,则承包人的投保义务被视作已履行。承包人需要求再承包人随时应要求向工程师或其代表出示保险单和已付的保险费收据。

  第二十五条 如果承包人未履行第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条的保险义务,或其他合同要求的保险义务,业主将进行相应投保,支付保险金,随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或认作承包人的负债。

  第二十六条 (一)承包人应注意所有国家、政府的法律、法规、条例、规章制度及与执行工程合同有关的地方或其他权利机构的规章细则,以及财产和权利将受到工程影响的公共团体和公司的规章,并交纳规定的费用。

  (二)承包人将遵守以上法规、制度,如因违反上述法规而使业主受惩罚,将保证业主得到补偿。

  (三)如果工程师确认承包人应付这样的费用,则业主应再支付给承包人。

  第二十七条 任何在工程现场发现的化石、钱币、有价物、或文物、建筑物和其他具有地质、考古价值的物品均属业主的财产。承包人应采取恰当的措施,防止他的工人或其他人移走或损坏这些物品,并立即通知工程师代表,然后按代表的指示处理这些物品,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二十八条 承包人应保证业主不受对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建筑设备、机械材料方面受保护权利和专利权,设计、商标等侵权行为引起的索赔和诉讼的损害,并对其所受损害、支付的费用、开支进行补偿。除另有规定外,如果要为工程建设需取得石头、沙子、砂砾、泥土和其他材料,承

  包人负责支付吨位费、使用费租金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 凡是工程建设所需要的操作,只要符合合同的要求,均可进行,但不应在不恰当的情况下妨碍公众的便利,不应妨碍公共或私人道路的通行、使用和占用,无论财产所有人是业主还是其他人,如果发生承包人负责的这类事件,承包人应保证业主不受由此引起的索赔、诉讼

  、损失、费用、开支的损害,并对其进行补偿。

  第三十条

  (一)承包人应采取各种必要的手段,防止与工程现场相通的公路、桥梁由于施工而遭受损害。承包人和再承包人应选择路线、车辆,限制分散卸货,使因运输设备、材料到施工现场增加的运量被限制在合理范围内,从而避免对公路、桥梁不必要的损害。

  (二)如果承包人需要运送货物经过部分公路、桥梁,包括建筑设备、机械,建成的部分工程,而这种运送极有可能损坏公路、桥梁,除非采取特殊保护和加固措施。承包人在运送货物前应通知工程师或其代表货物的重量及其他特殊事项,还要告知他打算采取的保护、加固方法。除非

  工程师在接到通知14天内指示不必要采取这样的方法,承包人将采取行动或按工程师的要求实施修改后的方案。除非承包人在工程量表中包含了保护加固公路、桥梁的任务,保护加固费用由业主向承包人支付。

  (三)如果在工程进行中或以后的时间里,承包人因工程损坏公路、桥梁而被要求索赔,应立即告知工程师。业主将商洽解决办法并支付索赔款,并对承包人因此受到的索赔、诉讼、损害、费用、开支进行补偿。如果工程师认为造成索赔或部分索赔的原因在于承包人未履行其上述(一

  )(二)的义务,则经工程师确认的由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补偿给业主。

  (四)如果工程需要承包人使用水路运输,上述条款中的“公路”应包括船闸、码头、防波堤或其他有关的水路设施,“运输工具”应包括船只,上述条款同样有效。

  第三十一条 对不包括在合同中的工程和业主签订的其他与合同工程有关的辅助合同项目,承包人按业主的要求,为其他业主雇用的承包人及其工人,业主雇用的工人和其他在工程现场可雇用的机构进行工作提供合理的机会。如果承包人应工程师或其代表的要求,为其他承包人业主或

  其他机构使用他负责维护的路段提供便利,或使用他施工现场的脚手架等其他设备,或提供类似的服务,则业主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师认为合理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 在工程期间,承包人应保证工程现场没有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善储存、处置建筑设备和多余的材料,从现场清理走残余物、垃圾和其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第三十三条 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应把所有建筑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从现场清理走,使其整洁,令工程师满意。

  第三十四条 (一)承包人自己安排雇用当地或其他来源的劳工,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负责劳工的交通、食宿和工资。

  (二)只要按当地情况可行,承包人应向工程现场的人员、工人提供适当饮用水和其他用水,并令工程师代表满意。

  (三)除非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承包人不得进口、出售、给予、易货或处置任何烈性酒和毒品,也不得允许再承包人、代理人或雇员进口、销售、赠予和易货及处置。

  (四)承包人不得也不允许向他人给予、易货,处置任何武器、弹药。

  (五)承包人在处理与雇用工人的关系中,应充分考虑公认的节假日及导致和其他习俗因素。

  (六)一旦爆发了传染病,承包人将遵守并执行政府或地方医疗卫生机构为治疗疾病所制定的规章、命令及要求。

  (七)承包人应随时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雇员中发生非法骚乱或混乱行为,并保证工程附近地区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和平。

  (八)承包人要对其再承包人遵守上述条款负责。

  (九)其他有关劳工和工资的条款如有必要可在第二部分的第三十四条作出规定。

  第三十五条 承包人应工程师的要求,向工程师代表或其办公室,按要求的格式和时间提交一份详细报告,报告其在工程现场雇用的监督人员和不同等级工人的情况。如工程师代表要求,还应报告建设设备的情况。

  材料和工艺

  第三十六条 (一)各种工程材料和工艺均应符合合同的规定和工程师的指示,且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验。检验可在制造、装配地、施工现场或合同规定的任何地点。承包人要为检查、测量、检验工程及其质量,或材料的重量、数量提供所需的帮助、工具、机械、劳力和材料,如果工

  程师要求,承包人应将材料在应用于工程前提供样品供检验。

  (二)如果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则提供样品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否则费用由业主支付。

  (三)合同中明确要求的检验,其费用由承包人负担。对于那些货载检验和工程设计是否符合要求的检验,在合同中均有列举,承包人可将其费用计入投标价格。

  (四)如果是工程师要求的检验,而

  (1)合同中没有规定,或

  (2)合同中未列举,或

  (3)虽有规定,但工程师指示由独立的第三人在现场、制造、装配地以外的地点进行检验,当检验表明工艺、材料不符合合同条款或工程师指示时,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否则,费用由业主负担。

  第三十七条 工程师和他授权的任何人随时可以去工厂、工程准备地或工程所需材料、制成品、机械的来源地。承包人应为他们获得这种权利提供一切便利和帮助。

  第三十八条 (一)未经工程师或其代表的同意,任何工程不得被覆盖或遮掩,承包人要为工程师或其代表提供充分的机会,检验将被覆盖或遮掩的工程,并在永久性工程开始前检查地基。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工程师代表部分工程或地基待于检验。工程师代表不应拖延这样的检验,除非

  他认为检验没必要,并通知承包人。

  (二)应工程师的指示承包人要随时打开已覆盖的工程部分,并负责再次施工至工程师满意。如果被覆盖和遮掩的工程部分符合合同的要求,且满足(一)的条件,则开盖和再施工费用由业主承担。否则,所有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第三十九条 (一)在工程施工中,工程师有权随时书面要求:

  (1)按要求把工程师认为不合适的材料在指定的时间内从现场清理走;

  (2)用合适的材料替换;

  (3)无论先前是否检验过或已支付中期付款,工程师认为不符合合同的材料要换掉,不合格的工艺要重新施工。

  (二)如果承包人未执行工程师的上述命令,业主有权雇用其他人完成以上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杂费业主可从承包人处取得,或由业主从该支付给承包商的钱款中扣除。

  第四十条 (一)承包人应工程师的书面要求,在工程师认为必要的时间内,停止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如有必要在此期间要负责保证工程的完好,承包人按工程师指示这样做所产生的额外费用,由业主承担。但以下情况除外:

  (1)在合同中规定的停工;或

  (2)由承包人的错误而引起的必要停工;或

  (3)由工程现场天气引起的必要停工;或

  (4)非由工程师或业主的错误引起,或不由第二十条“免除风险”引起的,为正确施工或保证工程安全的停工。

  如果承包人不在工程师提出要求后的28天内书面通知工程师其要求,则无权获得额外的费用。如果工程师认为承包人的要求是合理的,则由他来决定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额和停工时间。

  (二)如果按工程师的要求,工程或部分工程停工九十天后仍未得到工程师重新开工的命令,除了上述(一)中(1)(2)(3)(4)的情况外,承包人将向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二十八天内决定重新开工。如果在此期间仍未得到开工的决定,承包人可书面通

  知(但不一定这样做),视只影响部分工程的停工为对这部分工程的省略,视影响整个工程的停工为业主放弃合同。

  开工时间和延误

  第四十一条 在接到工程师的书面通知后(除非在工程师命令或认可,或承包人不能控制的情况下),承包人应在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期限内开始工程施工,且迅速不拖延。

  第四十二条 (一)业主在工程师书面命令开工后,应授权承包人使用部分现场,使承包人能开工和按第十四条规定的进度计划施工。此后业主按施工计划的要求,在书面通知工程师后,应授权承包人使用施工所需的其他现场部分。如果业主不能按本条规定授权承包人使用现场,而导

  致承包人误工或增加费用,由工程师决定延长完工期,并确定应由业主承担的补偿承包人的合理费用开支。

  (二)承包人将承担通向施工现场的特殊或临时道路通行费用。承包人将支付为进行工程而在现场外膳宿供应费用。

  第四十三条 按合同要求,在整个工程完成前各部分工程要完工,整个工程应在合同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期限从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开工期的最后一天算起。可按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延期。

  第四十四条 非由于承包人的错误行为,而由于增加工程量或工程延误或特别恶劣的天气原因,或其他可能发生的特殊情况,承包人有权要求工程延期。延长时间由工程师决定,并分别通知业主和承包人。除非承包人在额外工程开始后或特殊情况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代表提交详细

  情况,说明其有权获得延期,工程师不一定把增加工程量和特殊情况列入考虑。承包人提供的情况要准备接受调查是否属实。

  第四十五条 除非合同中有相反的规定,未经工程师代表的书面允许,任何永久性工程不得在确认的休息时间一夜间或星期天进行,也不得在其他当地的假日进行。但为挽救生命或财产或维护工程安全需要采取不可避免的行动时,承包商应立即通知工程师代表,本条款的规定不适用于

  传统轮作或倒班进行的工作。

  第四十六条 如果因承包人无权要求工程延期的原因,工程师认为工程进度太慢,不能确保按规定时间或在延长期限内完工,或完成某部分工程,将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工程师将同意加速工程进度,以便能在规定时间延长期限内完工或完成某部分工程。承包人

  无权要求他人为采取这样的措施多付款。如果因接到工程师这样的通知,承包人需得到其允许在休息日一夜间或星期日或当地的假日工作,工程师不得无故拒绝。

  第四十七条 (一)如果承包人未在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将向业主支付合同中规定的违约罚款,此罚款不作为第四十三条规定时间与实际确认完工时间之差的罚款。在不损害其他补救措施的同时,业主可从他手中任何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上述违约罚款。而这一

  切均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的义务和合同规定的他的其他义务。

  (二)如果在全部工程完工前,部分工程按第四十八条规定已经工程师确认完成,业主已开始使用,且合同中没有其他条款作相应规定,则应支付的违约罚款按已完成工程占全部工程价值的比例削减。

  (三)如果愿在合同中规定有关全部或部分工程完工的奖励,可在第二部分的第四十七条规定。

  第四十八条 (一)当全部工程完成且令人满意地通过了合同规定的最后检验,承包人将向工程师或其代表发出通知,并承诺在维修期内将完成任何未完成的工作。上述通知和承诺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被视作承包人的要求,要求工程师提供工程竣工证书。工程师应在承包人发出通知

  后的21天内向承包人发出工程竣工证书,上面注明他确认的按合同完工的日期,并交给业主一份证书副本;或给承包人书面指示,指出他认为在发出证书前承包人尚需完成的工作。工程师在书面指示后还应指出影响工程完工的工程缺陷。承包人在令工程师满意地完成工程并修正缺陷后的

  21天内有权收到竣工证书。

  (二)同样,按(一)规定的程序,在如下情况下,承包人可要求工程师发出竣工证书:

  (1)在合同中规定了另外完工期限的部分永久性工程完成;

  (2)工程的一部分已经完成,令工程师满意,且已被业主占用。

  (三)如果部分永久性工程已完成且令人满意地通过了合同规定的最后检验,工程师应在全部工程完工前发出这部分工程的竣工证书。一旦证书发出,承包人即被视作已承诺在维修期完成未完成的工作。

  (四)如果针对部分工程在全部工程完成前发出了竣工证书,如证书中未明示,并不视作地面或地表重做工作已完成。

  缺陷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一)“缺陷责任期”一词指标书附录中定义的缺陷责任期,从工程师按第四十八条规定确认的完工日开始计算。如果工程师发出了多份竣工证书,则分别从其完工日开始计算,各部分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作相应规定。

  (二)为了按合同的条件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尽可能快地将工程转给业主且令工程师满意(合理损耗除外),承包人应尽快完成按48条的规定在完工日尚未完成的工作。在缺陷责任期内,或缺陷责任期结束后14天内,工程师或其代表如在检查中发现问题,书面通知承包人后,承包

  人应负责修理、修正、再建、调整、改正缺陷和其他错误。

  (三)如果工程师认为需要修理等工作是因为承包人使用的材料、工艺不符合合同的要求,或因为承包人未履行合同中明确规定或不言而喻的他的义务,则修理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果工程师认为是其他原因造成的,则费用将得到评估,算作增加的工作量。

  (四)如果承包人未做前款工程师要求的工作,业主有权雇用他人做此工作。如果工程师认为此工作本应由承包人自己支付费用完成,则产生的费用业主可向承包人索取,或从应付给承包人的钱款中扣除。

  第五十条 应工程师的书面要求,承包人应在工程师的指导下,对施工过程中或缺陷责任期出现的缺陷、瑕疵和错误进行检查。除非上述缺陷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负责,检查工作的费用由业主承担。如果确应由承包人负责,则检查费用由承包人负担,且他应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自负费用进行修理和改进。

  变更、增加和省略

  第五十一条 (一)若工程师认为有必要,他可对工程的形式、质量、工程量作变更,他有权要求承包人完成下列工作:

  (1)增加或减少合同工程的工程量;

  (2)省略部分工作;

  (3)改变部分工程的特性或质量;

  (4)改变部分工程的地层、路线、位置和面积;

  (5)为完成工程增加必须的工程量。

  但这样的变更不会使合同失效,变更所需费用将在确定合同价格时予以考虑。

  (二)没有工程师的书面命令,承包人不得作变动。如果增加或减少工程量不是由于本款规定的要求,而是因为与工程量的规定相比或多或少,则不要求书面命令。如果工程师因为某种原因认为可以口头命令,则承包人应按命令去做。不论在承包人开始执行命令前后,工程师提出的对

  口头命令的书面确认,都被视作本款意义上的书面命令。如果承包人在7天内书面向工程师确认其口头命令,工程师14天内未与驳回,则被认为是工程师所作书面命令。

  第五十二条 (一)所有按工程师命令增加或省略的工程量均应按合同价格表中工程师认为适用的项目进行估算。如果工程师认为没有合适的项目可供选用,则应由工程师和承包人商谈达成一个适当的价格。如果双方意见有分歧,由工程师决定一个他认为适当的价格。

  (二)如果工程师认为因工程量有所增加或减少,使合同中规定的某项工程的价格不再合理,则应由工程师和承包人商谈达成一个适当的价格。如果双方意见有分歧,则由工程师决定一个他认为适当的价格。

  除非书面命令给出后,或在增加工程量的情况下在工作开始之前,尽快给出以下通知,不得按上述(一)增加或减少工程量,不得按(二)改变价格。

  (1)承包人通知工程师他打算要求额外付款或改变价格,或

  (2)工程师通知承包人他打算改变价格。

  (三)如果在确认工程完工后,发现增加或减少的工作量超过验收证书中规定量的10%(除去临时费用和工作补助),是由于下列原因而非其他原因造成的:

  (1)变动命令累计的结果,和

  (2)对工程量表中估计工程量的修正,不包括临时费用,工作补助和按条款七十所作价格调整,

  则合同价格应由承包人和工程师商量修正。如果双方意见不一致,由工程师在考虑使用材料,相关因素及承包人执行合同总费用等因素的基础上决定价格。

  (四)如果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可书面命令增加的工程或替换工程采用加班形式完成。承包人将按合同中加班表的有关规定,以其标书中附录的价格表为基础得到支付。

  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供必要的收据、凭证,在订材料之前,向工程师提交报价表,待其批准。

  针对所有加班进行的工程,承包人应在其进行中每天向工程师代表提供详细清单,注明所有加班人员的姓名、职务和加班时间,一式两份,还应提供说明书,标明加班中使用的材料和设备的规格、数量(不包括前面提到的按加班表增加工程量所使用的设备),一式两份。清单和说明书

  经工程师代表确认后,将在其中一份上签字,退还承包人。

  每月末承包人应向工程师代表提交一份标价的说明书,说明使用的劳力、材料和设备。如未及时完整地提供清单,将得不到支付。如果工程师认为要求承包人按上述规定提交清单和说明书是不现实的,则工程师有权决定对加班工时及使用的材料、设备支付合理的款额。

  (五)每月承包人应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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