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协议书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协议书(精选3篇)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协议书 篇1甲方:______住所: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邮编:______
乙方:______住所: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邮编:______
注解:(□框内勾选类型)
甲方: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 业务类型包括【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 付□/数字电视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是□)(仅限于线上 实名支付账户充值□)/预付卡受理□/银行卡收单□】 业务覆盖范围【全国□/______区域】 乙方:经人民银行备案的备付金银行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 为甲方开立备付金【存管□、汇缴□】账户,并履行协议下款相 关职责。 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管理,满足中国人民银行相关 监管要求,在保障客户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推动银企双方的共同 发展和长远合作,甲乙双方本着合法、公平、诚信、平等、自愿 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人民币银 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二条 甲方为依法成立的支付机构,并取得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甲方保证其利用乙方服务所从事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保证其备付金的划转有真实的交易背景或合法原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章制度的规定。保证与乙方进行业务往来的经办人具有相应的权限。
第三条 乙方为符合《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规定的备付金存管银行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乙方本着为甲方提供 最佳服务的宗旨,为甲方提供安全、快捷、优质的备付金存管服务,同时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备付金存管银行的各项职责。
第四条 甲乙双方应各自履行监管规定要求的开办本业务过 程中的审批、报告、报备等手续。
第五条 甲乙双方应按照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各自的反洗钱义务和职责,并为对方履行反洗钱职责提供相应的协助。
第六条 甲乙双方均不得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得以客户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章 定 义
第七条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客户备付金:根据《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的相关规定,本协议所称客户备付金(以下称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为 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
客户:是指在支付机构办理网络支付、预付卡、银行卡收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 人以及非法人机构。
支付机构:是指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中国人民 银行允许的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且已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 《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
备付金银行:是指与支付机构签订协议、提供客户备付金存管服务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备付金存管银行和备付金合作银行。
备付金存管银行:是指可以为支付机构办理客户备付金的跨行收付业务,并负责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所有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信息进行归集、核对与监督的备付金银行。
备付金合作银行:是指可以为支付机构办理客户备付金的收 取和本银行支取业务,并负责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本银行的客户备 付金进行监督的备付金银行。
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是指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 专户存放客户备付金的活期存款账户,包括备付金存管账户、备付金收付账户和备付金汇缴账户。
备付金存管账户: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开立的,可 以以现金形式接收客户备付金、以银行转账方式办理客户备付金 收取和支取业务的专用存款账户。
备付金收付账户: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合作银行开立的,可以 以现金形式或以银行转账方式接收客户备付金、以本银行资金内 部划转方式办理客户备付金支取业务的专用存款账户。 备付金汇缴账户: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可以以现金 形式接收或以本银行资金内部划转方式接收客户备付金的专用 存款账户。
风险准备金专用存款账户: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存管行或其分 支机构开立的,专门用于存放支付机构风险准备金的银行账户。 备付金非活期存款账户: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以 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协定存款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 其他形式存放客户备付金的账户。
特定自有资金账户: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开立,并指定用于以现金形式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结转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入的自有资金账户。
本合同未列明的定义,以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相关监管规定为准。
第三章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
(一)甲方选择乙方作为唯一的客户备付金存管银行,有权 要求乙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提供客户备付金存管 服务。
(二)甲方有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在履行必 要的审批手续后,变更备付金存管银行。
(三)甲方有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申请开立、 变更、撤销其在乙方开立的备付金银行账户。
第九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至备付金专用存款 账户,并独立于甲方自有资金账户进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 定的除外。
(二)甲方的分支机构应当将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存放在以甲 方名义开立的备付金银行账户,不得以该分支机构自身的名义开 立备付金银行账户。
(三)甲方应全面掌握其所有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和 使用情况,定期与乙方核对。 (四)甲方应按约定的支付指令类型和传输渠道向乙方提交 支付指令。甲方保证支付指令合规、真实、完整、一致、准确、 有效。
(五)甲方应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持续具有从事《非金融 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支付服务的资格。如需终止支 付业务的,应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客户合法权益保护及相关信息处理等有关善后工作,甲方按照中 国人民银行的批复完成全部的支付业务终止工作后,本协议终止。
(六)甲方应保证其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所有资料、信息都 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第四章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
(一)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时,有权按相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二)乙方为甲方备付金唯一存管银行。乙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审核甲方提供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开户材料,审核通过后,为甲方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三)甲方在本业务中出现违反监管规定的情形时,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备付金的缴存时限、账户日终余额、账户余额归集、跨行划转、现金赎回、利息划转、手续费收入划转、风险准备金 计提、备付金存管账户余额比例控制等违反监管规定,以及客户备付金被挤占、挪用或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纠正,并向甲方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十一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对进入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的存放、使用、划转履行监督职能,本协议项下乙方的存管职责包含但不限于:
对甲方提交的,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相关的支付指令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甲方提交的指令支付划转相应的资金;
2.根据甲方的申请,对甲方调整不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头寸进行审核;
3.根据甲方提交的交易数据,对甲方结转手续费收入、利息收入等进行审核;
4.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相关信息。
(二)乙方应具备监督客户备付金的能力和条件,包括有健全的客户备付金业务操作办法和规程,监测、核对客户备付金信息的技术能力,能够建立客户备付金存管系统,具有与甲方业务规模相匹配的系统处理能力,具有必要的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能够确保业务的连续性。
第五章 账户管理
第十二条 办理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甲方应当在乙方开立备付金存管账户、自有资金账户和风险准备金专用存款账户,并 根据需要开立备付金汇缴账户。
第十三条 甲方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存管账户。
第十四条 甲方拟以活期存款之外的其他方式存放客户备付金的,应在乙方开立备付金非活期存款账户。该银行账户视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遵循本协议中对于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约定。
第十五条 甲方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名称应当标明甲方名称和“客户备付金”字样。
第十六条 甲方应当在乙方开立的自有资金账户中,确定一个特定自有资金账户,用于以现金形式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结转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入等。甲乙双方应自上述自有资金账户确 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分别向甲方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第十七条 甲方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应向乙方提供以 下申请资料:
(一)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
(二)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三) 《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四) 备付金存管协议;
(五)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在下列条件全部符合后,乙方同意为甲方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一)甲方提供了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等相关规定要求的开立银行结 算账户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材料和乙方要求提供的其他材 料;
(二)甲方在乙方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不违反监管机构关于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开立数量、开立地区、开立银行等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风险准备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使用、管理及相关事宜以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为准。
第二十条 在符合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可以根据需要开立新的备付金存管业务相关账户,但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相关条件并按本合同约定提交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甲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当直接缴存其在乙方开设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按规定可以现金形式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当在收讫日起 2 个工作日内缴存至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十二条 甲方在满足办理日常支付业务需要后,可以以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协定存款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形式存放客户备付金至其在乙方开立的备付金非活期存款 账户。非活期存款转为活期存款的,应退回至原转存的备付金存管账户。
第二十三条 甲方拟撤销部分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当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在将拟撤销账户内的资金全额转入承接 账户后,办理销户手续。承接账户应为甲方的备付金存管账户。
第二十四条 甲方拟变更备付金存管银行并撤销全部备付金存管账户的,应向乙方提交撤销备付金存管账户书面申请、相关法律文书或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复等证明文件。期间,乙方不得为 甲方办理新增支付业务,并应当于甲方在本行存放的备付金余额划转结清当日,撤销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全部备付金存管账户
第二十五条 甲方需终止支付业务的,应当在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向甲方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 交的客户权益保障方案中,说明备付金银行账户撤销事项,并向 乙方提交书面申请,办理销户手续。
第二十六条 甲乙双方应当在备付金银行账户开立起 5 个 工作日内、变更或撤销起 2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所在地中国人民 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第六章 客户备付金使用与划转
第二十七条 甲方只能通过乙方办理客户委托的跨行付款业 务,以及调整不同备付金合作银行的备付金银行账户头寸。甲方在备付金合作银行存放的客户备付金,不得跨行划转至乙方之外的商业银行。
第二十八条 甲方应当于每日营业终了前,将在乙方开立的备付金汇缴账户内的资金全额划转至备付金存管账户中,并将未开立收付账户的合作银行汇缴账户资金全额划转至备付金存管账户中。
第二十九条 甲方可以通过在乙方开立的备付金汇缴账户将客户备付金直接退回至原资金转出账户。
第三十条 甲方按规定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的,应当通过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资金,不得使用现金;按规定可以现金 形式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的,应当先通过自有资金账户办理, 再从其备付金存管账户将相应额度的客户备付金划转至特定自有资金账户。
第三十一条 甲方应当按季计提风险准备金,存放在乙方或其授权分支机构开立的风险准备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弥补客户备付金特定损失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三十二条 甲方拟调整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头寸、拟结转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利息、拟结转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入的均应按与乙方约定的方式提出申请。乙方审核同意的,应及时为甲方办理资金划拨。
第三十三条 甲方的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入划转至客户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当通过乙方或其授权分支机构结转至特定自有资金账户。甲方因办理客户备付金划转产生的手续费用,不得使用客户备付金支付。
第三十四条 甲方和乙方应当建立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机制,约定每个工作日时批量交互 T-2 日数据,按照监管规定的要求逐日核对备付金存放、使用、划转等信息,并保存核对记 录,包括但不限于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划转等信息。甲方和乙方应当妥善保管备付金银行账户信息,保障客户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三十五条 甲方保证只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不以任何形式挪用备付金,乙方应尽到核实义务。甲方在收 到客户备付金或客户划转客户备付金不可撤销的支付指令后,方 可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提前办理。
第三十六条 甲方从乙方划转客户备付金的支付指令通过以下方式和渠道提交给乙方:————。 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支付指令中应当记载下列事项:(一) ——;(二)——;(三)——;(四)——;(五)——。
第三十七条 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提交支付指令,并确保相关资金划转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乙方应当对支付指令审核无误后,办理资金划转,必要时可以要求甲方提交相 应的证明文件。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甲方未按约定发送的支付指令。
第三十八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发现如下任一清算差错,应及时通知另一方。接受通知一方应于接到通知起个工作日内 查明原因,并将查明结果反馈给对方: 1.甲方或乙方向对方返回的交易处理结果与其实际清算的 备付金金额不一致; 2.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对账文件明细与其实际清算的备付金 金额不匹配; 3.其他双方共同确认的差错。 出现清算差错后,双方应根据共同确认的结果配合进行调账 及补清算等。
第七章 资金监管
第三十九条 甲方拟调整不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头寸的, 应按与乙方约定的方式提出申请,乙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 定对甲方拟调整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进行审核,乙方应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甲方。乙方审核同意的,应办理资金划拨。甲方应当持乙方出具的审核材料办理有关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头寸调拨。
第四十条 甲方每月在乙方备付金存管银行存放的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合计数,不得低于上月所有备付金银行账户日终余额合计数的50%。
第四十一条凡涉及备付金存放和资金划转的,甲乙双方均应建立每日对账制度。乙方应当与甲方按时核对账务,严格执行相关监管要求,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乙方内部账户以待清算资金等 名义为甲方存放备付金。若发现甲方存放于乙方的客户备付金被挤占、挪用或有其他异常情况的,乙方应当督促甲方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并立即报告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八章 合作承诺
第四十二条 甲方同意指定乙方作为其备付金存管银行,双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共同推进备付金存管工作。甲方承诺积极配合乙方备付金存管所做的各项工作。
第四十三条 乙方同意将甲方作为其重要的基本客户,在中国法律、法规与规章允许的前提下,向甲方提供乙方现有的银行服务手段及金融工具。乙方承诺积极配合甲方开展支付业务所做的各项工作。
第四十四条 备付金存管服务费用和支付方式可由甲乙双方共同约定。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六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协议约定,给对方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未能执行、未能及时执行或未能正确执行支付指令,给甲方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下列情况除外: 1.甲方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余额不足;2.账户内资金被法定有权机构冻结或扣划; 3.甲方的行为出于欺诈等恶意目的;4.乙方收到的支付指令不符合要求;5.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因于乙方的原因。
第四十八条 因甲方未按客户指令向乙方发起支付指令等原因,造成客户备付金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章 保 密
第四十九条 一方当事人(保密信息接收方)对于在订立、 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知悉或获得的对方(保密信息披露方)标注为保密信息的资料及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事先书面 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以下情况不视为保密信息接收方违反保密义务:保密信息接 收方为遵守或服从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作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下列信息不视为保密信息:公众已经知晓的或通过公开渠道可获得的信息,且不是因为保密信息接收方违反本保密义务而导致该信息公知公晓的;保密信息接收方从有权披露该信息的第三方获取的信息,且该第三方对该信息无保密义务。
第十一章 争议解决
第五十条 本协议的签署、有效性和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法律。
第五十一条 对客户备付金安全保障的责任约定不明的,甲乙双方应当优先保证客户备付金安全及支付业务的连续性,不得因争议影响客户正当权益。
第五十二条 甲方与乙方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则应向 ————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章 生效及有效期
第五十三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五十四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年。到期后自动顺延相同期限,顺延次数不限。若一方希望不再续约的,该方应在协议到 期自动顺延前至少提前 30 日通知合同对方,协议到期终止。
第五十五条 变更和终止
(一)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每年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金融创新等具体情况对本协议的有关内容进行协商和调整, 并根据实际情况签署新的具体协议或对已经签署的具体协议予 以变更或解除。在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并签署补充协议之前,本协 议继续有效。
(二)甲、乙双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得单方终止或违反 本协议条款。如一方欲终止本协议,需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对方, 并获得对方同意,方可终止本协议。
(三)协议终止后,双方应协商做好客户资金处理等善后事 宜。
(四)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章 制度发生变化的,甲乙双方应协商对本协议做出相应修改。 本协议未尽事宜,一并由甲乙双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协 商解决。必要时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______(盖章) 乙方: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______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
或授权代理人: ______或授权代理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协议书 篇2甲方: 支付机构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邮编:
乙方: 商业银行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邮编:
注解:(□框内勾选类型) 甲方: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 业务类型包括【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 付□/数字电视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是□)(仅限于线上 实名支付账户充值□)/预付卡受理□/银行卡收单□】 业务覆盖范围【全国□/ 区域】 乙方:经人民银行备案的备付金银行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 为甲方开立备付金【存管□、汇缴□】账户,并履行协议下款相 关职责。 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管理,满足中国人民银行相关 监管要求,在保障客户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推动银企双方的共同 发展和长远合作,甲乙双方本着合法、公平、诚信、平等、自愿 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 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人民币银 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二条 甲方为依法成立的支付机构,并取得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甲方保证其利用乙方服务所从 事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保证其备付金的划转有真实的交易背景或合法原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章制度的规定。保证与乙方进行业务往来的经办人具有相应的权限。
第三条 乙方为符合《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规定 的备付金合作银行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乙方本着为甲方提供最佳服务的宗旨,为甲方提供安全、快捷、优质的备付金存管服 务,同时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备付金合作银行的各项职责。
第四条 甲乙双方应各自履行监管规定要求的开办本业务过程中的审批、报告、报备等手续。 第五条 甲乙双方应按照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各自的反洗钱义务和职责,并为对方履行反洗钱职责提供相应的协助。
第六条 甲乙双方均不得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得以客户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第二章 定 义
第七条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客户备付金:根据《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的相关规定,本协议所称客户备付金(以下称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为 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
客户:是指在支付机构办理网络支付、预付卡、银行卡收单 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机构。
支付机构:是指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允许的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且已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 《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
备付金银行:是指与支付机构签订协议、提供客户备付金存 管服务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备付金存管银行和备付金合作银行。
备付金存管银行:是指可以为支付机构办理客户备付金的跨 行收付业务,并负责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所有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 付金信息进行归集、核对与监督的备付金银行。
备付金合作银行:是指可以为支付机构办理客户备付金的收 取和本银行支取业务,并负责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本银行的客户备 付金进行监督的备付金银行。
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是指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 专户存放客户备付金的活期存款账户,包括备付金存管账户、备付金收付账户和备付金汇缴账户。
备付金存管账户: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开立的,可以以现金形式接收客户备付金、以银行转账方式办理客户备付金收取和支取业务的专用存款账户。
备付金收付账户: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合作银行开立的,可以 以现金形式或以银行转账方式接收客户备付金、以本银行资金内部划转方式办理客户备付金支取业务的专用存款账户。 备付金汇缴账户: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可以以现金形式接收或以本银行资金内部划转方式接收客户备付金的专用存款账户。
备付金非活期存款账户: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以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协定存款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 其他形式存放客户备付金的账户。
特定自有资金账户: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开立,并指定用于以现金形式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结转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入的自有资金账户。
本合同未列明的定义,以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相关监管规定 为准。
第三章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
(一)甲方选择乙方作为客户备付金合作银行,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提供客户备付金存管服务。
(二)甲方有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在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后,变更备付金合作银行。
(三)甲方有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申请开立、变更、撤销其在乙方开立的备付金银行账户。
第九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至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并独立于甲方自有资金账户进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另 有规定的除外。
(二)甲方的分支机构应当将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存放在以甲方名义开立的备付金银行账户,不得以该分支机构自身的名义开 立备付金银行账户。
(三)甲方应全面掌握其所有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定期与乙方核对。 (四)甲方应按约定的支付指令类型和传输渠道向乙方提交支付指令。甲方保证支付指令合规、真实、完整、一致、准确、 有效。甲方违反上述约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五)甲方应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持续具有从事《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支付服务的资格。如需终止支 付业务的,应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 客户合法权益保护及相关信息处理等有关善后工作,甲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复完成全部的支付业务终止工作后,本协议终止。
(六)甲方应保证其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所有资料、信息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第四章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
(一)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时,有权按 相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二)乙方为甲方备付金合作银行。乙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的相关规定,审核甲方提供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含备付金存管账户,下同)开户材料,审核通过后,为甲方开立备付金专 用存款账户。
(三)甲方在本业务中出现违反监管规定的情形时,包括但 不限于客户备付金的缴存时限、账户日终余额、账户余额归集、 跨行划转、现金赎回、利息划转、手续费收入划转、风险准备金 计提、备付金存管账户余额比例控制等违反监管规定,以及客户 备付金被挤占、挪用或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纠正,并向甲方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十一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对进入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的存放、使用、划转履行监督职能,本协议项下乙方的存管职责包含但不限于: 1.对甲方提交的,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 相关的支付指令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甲方提交的指令支付划转相应的资金;2.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相关信息。
(二)乙方应具备监督客户备付金的能力和条件,包括有健 全的客户备付金业务操作办法和规程,监测、核对客户备付金信 息的技术能力,能够建立客户备付金存管系统,具有与甲方业务 规模相匹配的系统处理能力,具有必要的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 急处理能力,能够确保业务的连续性。
第五章 账户管理
第十二条 办理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可 以在乙方开立备付金收付账户和备付金汇缴账户。
第十三条 甲方在乙方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备 付金收付账户。
第十四条 甲方拟以活期存款之外的其他方式存放客户备付金的,应在乙方开立备付金非活期存款账户。该银行账户视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遵循本协议中对于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约定。
第十五条 甲方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名称应当标明甲方名称和“客户备付金”字样。
第十六条 甲方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应向乙方提供以 下申请资料:
(四)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 【编辑提示:应为(一)】
(五)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编辑提示:应为(二)】
(六) 《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编辑提示:应为(三)】
(四) 备付金合作协议;
(五)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在下列条件全部符合后,乙方同意为甲方开立 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一)甲方提供了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等相关规定要求的开立银行结 算账户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材料和乙方要求提供的其他材 料;
(二)甲方在乙方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不违反监管机 构关于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开立数量、开立地区、开立银行等的 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在符合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本合同生效后,甲方 可以根据需要开立新的备付金银行账户,但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 相关条件并按本合同约定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甲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当 直接缴存其在乙方开设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按规定可以现金 形式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当在收讫日起 2 个工作日内缴存至甲 方在乙方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十条 甲方在满足办理日常支付业务需要后,可以以单 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协定存款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 他形式存放客户备付金至其在乙方开立的备付金非活期存款账 户。非活期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非活期存款转为活期存款的,应退回至原转存的备付金收付账户。
第二十一条 甲方拟撤销部分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当 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在将拟撤销账户内的资金全额转入承接 账户后,办理销户手续。拟撤销备付金收付账户的,承接账户为 甲方的备付金存管账户;拟撤销备付金汇缴账户的,承接账户为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备付金收付账户。
第二十二条 甲方拟变更法人备付金合作银行的,乙方应当 于资金划转前,与甲方全面核对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余额一 致,并在约定的时间办理资金划转。期间,乙方不得为甲方办理 新增支付业务,并应当于甲方在本行存放的备付金余额划转结清 当日,撤销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十三条 甲方需终止支付业务的,应当在按照《非金融 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向甲方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 交的客户权益保障方案中,说明备付金银行账户撤销事项,并向 乙方提交书面申请,办理销户手续。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应当在备付金银行账户开立、变更、 撤销当日分别书面告知甲方备付金存管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 甲乙双方应当在备付金银行账户开立起 5 个工作日内、变更 或撤销起 2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 备。
第六章 客户备付金使用与划转
第二十五条 甲方在乙方存放的客户备付金,不得跨行划转至甲方备付金存管银行之外的银行。甲方可以通过在乙方开立的 备付金汇缴账户将客户备付金直接退回至原资金转出账户。 第二十六条 甲方调整其在乙方开立的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头寸的,只能从其在乙方开立的备付金汇缴账户向其备付金收 付账户划转资金,不得反向划转资金,不得在不同备付金汇缴账 户之间划转资金。
第二十七条 甲方应当于每日营业终了前,将在乙方开立的 备付金汇缴账户内的资金全额划转至其在乙方开立的备付金收 付账户或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开立的备付金存管账户。
第二十八条 甲方按规定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的,应当通过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资金,不得使用现金;如按规定可以现金形式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的,应当先通过自有资金账户办 理,再从其备付金存管账户将相应额度的客户备付金划转至特定 自有资金账户。
第二十九条 甲方接收的客户备付金中包含其应收取的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入的,甲方应通过乙方划转至甲方备付金存管账户 中,由备付金存管银行结转到甲方特定自有资金账户。甲方因办 理客户备付金划转产生的手续费用,不得使用客户备付金支付。
第三十条 甲方和乙方应当建立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机制, 约定每个工作日时批量交互 T-2 日数据,按照监管规定的要 求逐日核对备付金存放、使用、划转等信息,并保存核对记录。 甲方和乙方应当妥善保管备付金银行账户信息,保障客户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三十一条 甲方保证只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不以任何形式挪用备付金。甲方在收到客户备付金或客户划 转客户备付金不可撤销的支付指令后,方可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 业务,不得提前办理。
第三十二条 甲方从乙方划转客户备付金的支付指令通过以 下方式和渠道提交给乙方:————。 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支付指令中应当记载下列事项:(一) ——;(二)——;(三)——;(四)——;(五)……。
第三十三条 甲方应当按照备付金协议约定向乙方提交支付 指令,并确保相关资金划转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乙方应当对 支付指令审核无误后,办理资金划转,必要时可以要求甲方提交 相应的证明文件。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甲方未按约定发送的支付指 令。
第三十四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发现如下任一清算差错,应及时通知另一方。接受通知一方应于接到通知起个工作日内查明原因,并将查明结果反馈给对方: 1.甲方或乙方向对方返回的交易处理结果与其实际清算的 备付金金额不一致; 2.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对账文件明细与其实际清算的备付金 金额不匹配; 3.其他双方共同确认的差错。出现清算差错后,双方应根据共同确认的结果配合进行调账 及补清算等。
第七章 资金监管
第三十五条 凡涉及备付金存放和资金划转的,甲乙方均应 建立每日对账制度。乙方应当与甲方按时核对账务,严格执行相关监管要求,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银行乙方内部账户以待清算资金等名义为甲方存放备付金。若发现甲方存放于乙方的客户备付金被挤占、挪用或有其他异常情况的,乙方应当督促甲方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并立即报告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八章 合作承诺
第三十六条 甲方同意指定乙方作为其备付金合作银行,双 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共同推进备付金存管工作。甲方承诺积极配合乙方备付金存管所做的各项工作。
第三十七条 乙方同意将甲方作为其重要的基本客户,在中 国法律、法规与规章允许的前提下,向甲方提供乙方现有的银行 服务手段及金融工具。乙方承诺积极配合甲方开展支付业务所做 的各项工作。
第三十八条 备付金存管服务费用和支付方式可由甲乙双方 共同约定。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 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协议约定,给对方或者第三人造成 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未能执行、未能及时执行 或未能正确执行支付指令,给甲方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下列情况除外:
1.甲方备付金专用存 款账户余额不足;
2.账户内资金被法定有权机构冻结或扣划;
3.甲方的行为出于欺诈等恶意目的;
4.乙方收到的支付指令不 符合要求;
5.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因于乙方的原因。
第四十二条 因甲方未按客户指令向乙方发起支付指令等原 因,造成客户备付金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章 保 密
第四十三条 一方当事人(保密信息接收方)对于在订立、 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知悉或获得的对方(保密信息披露方)标注 为保密信息的资料及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事先书面 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以下情况不视为保密信息接收方违反保密义务:保密信息接 收方为遵守或服从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 或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作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下列信息不视为保密信息:
(1)公众已经知晓的或通过公 开渠道可获得的信息,且不是因为保密信息接收方违反本保密义 务而导致该信息公知公晓的;
(2)保密信息接收方从有权披露 该信息的第三方获取的信息,且该第三方对该信息无保密义务。
第十一章 争议解决
第四十四条 本协议的签署、有效性和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法律。
第四十五条 对客户备付金安全保障的责任约定不明的,甲乙双方应当优先保证客户备付金安全及支付业务的连续性,不得 因争议影响客户正当权益。
第四十六条 甲方与乙方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 任何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则应向—— 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章 生效及有效期
第四十七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年。到期后自动顺延相同 期限,顺延次数不限。若一方希望不再续约的,该方应在协议到 期自动顺延前至少提前 30 日通知合同对方,协议到期终止。
第四十九条 变更和终止
(一)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每年可以根据业务发 展、金融创新等具体情况对本协议的有关内容进行协商和调整, 并根据实际情况签署新的具体协议或对已经签署的具体协议予 以变更或解除。在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并签署补充协议之前,本协议继续有效。
(二)甲、乙双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得单方终止或违反本协议条款。如一方欲终止本协议,需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对方, 并获得对方同意,才可以终止本协议。
(三)协议终止后,双方应协商做好客户资金处理等善后事宜。
(四)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的,甲乙双方应协商对本协议做出相应修改。 本协议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协商 解决。必要时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 银行备付金存管业务相关账户信息备案表
一、备付金合作银行账户信息( 银行)
1.备付金存管账户
户名账号开户行所属省市开户日期
2.备付金汇缴账户
户名账号开户行所属省市开户日期
2.1 备付金汇缴账户归集账户(请在上述存管账户中指定对应账户)
汇缴账户账号对应归集存管账户账号
3.特定自有资金账户
户名账号开户行所属省市开户日期
3.1 其他自有资金账户
户名账号开户行所属省市开户日期
一、备付金存管银行账户信息(其他银行)
备付金收付账户
户名账号开户行所属省市开户日期
备付金汇缴账户
户名账号开户行所属省市开户日期
备注: 本表格由甲方据实填写。如有新增、变更或撤销,请填写 《 银行备付金存管业务相关账户新增/变更/撤销申请表》,盖 章签署后提交 银行。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银行备付金存管业务相关账户新增/变更/撤销申请表
一、原账户信息
1、备付金合作银行账户信息( 银行):
户名账号开户行所属省市开户日期账户属性
1、 备付金存管银行账户信息(其他银行):
户名账号开户行所属省市开户日期账户属性
二、账户新增/变更/撤销事项及原因描述
三、账户新增/变更/撤销后信息列表
1、备付金合作银行账户信息( 银行):
户名账号开户行所属省市开户日期账户属性
2、 备付金存管银行账户信息(其他银行):
户名账号开户行所属省市开户日期账户属性
3、 如为账户撤销,请填写拟承接账户信息:
户名账号开户行所属省市开户日期账户属性
备注: 1、“账户属性”栏目,请据实选择填写。存管行包括:存管 账户、汇缴账户、特定自有资金账户或其他自有资金账户;合作 行为收付账户、汇缴账户。 2、如为账户新增,不用填写原账户信息一栏。 3、涉及非 银行备付金账户变更的,甲方应提交相关银行 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回执
兹收到贵司于 年 月 日提交的《备付金存管业务相关账户新增/变更/撤销申请表》:
□1、我行同意贵司备付金账户□新增□变更□撤销申请。 新增/变更/撤销后的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所属省市 开户日期 账户属性
□2、我行已知悉前述申请表所列贵司在其他银行的备付金 存管业务相关账户的变更信息。
银行 支行(盖章)
日期: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协议书 篇3目录
1.定义和释义
1.1定义
1.2释义
2.承诺、付款
2.1贷款承诺
2.2通知与借款承诺
2.3付款
3.还款
3.1还款
3.2自愿提前还款
3.3非法行为
4.利息
4.1基本利率
4.2延迟支付的利息
4.3替代利率
5.费用
5.1承诺费
5.2管理费
5.3代理费
6.税款
6.1不得抵消、反索或扣交;补足条款
6.2印花税
7.付款;计算
7.1款项的支付
7.2计算
8.先决条件
8.1付款日前应满足的条件
8.2付款时或付款之前应满足的额外条件
9.声明与保证
9.1声明与保证
9.2重复声明与保证
10.约定事项
10.1收入的利用
10.2政府许可
10.3财务报表
10.4检查权
10.5违约通知
10.6留置权和抵押权
10.7保险
10.8免税通知
11.违约事件
11.1违约事件
11.2违约补救
11.3抵消权
11.4非排他性权利
12.适用、分配以及支付额的分摊
12.1适用以及支付额的分配
12.2支付额的分摊
13.代理行
13.1代理行
13.2偿付的约定事项
13.3代理人未收到的资金
14.补偿
14.1开办费
14.2修改和强制执行费用
14.3其他费用
14.4增加的费用
15.一般条款
15.1法律的选择
15.2管辖权
15.3贷款货币
15.4票据的替换
15.5通知
15.6补救和弃权
15.7变更
15.8转让
15.9代理行或任何银行的决定
15.10继续有效
15.11语言
15.12条款的可分割性
15.13副本
15.14术语的统一性
附录1 各行
附录2 地址表
附录3 本票格式
附录4 贷款人通知(略)
附录5 借款人证明书格式
附录6 借款人的律师意见书
附录7 代理行及各行特聘的当地律师意见书格式
附录8 代理行及各行特聘的纽约律师意见书格式
附录9 代理行的传票接受格式
本借款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借款人_________公司(简称“借款人”),代理人_________银行(简称“代理人”),经理人_________银行和_________银行(简称“经理行”),以及贷款人若干银行与在签名页上列明为银行的金融机构(合称“各行”,单称一家“银行”)签署。
鉴于借款人提出从银行借款,各银行分别地但不连带地提出向借款人贷款,总额为_________美元,当事人协议如下:
1.定义和释义
1.1 定义
为本合同目的,下列术语具有所指明的含义:
“银行工作日”指伦敦同业银行市场和各银行在伦敦进行美元存款交易的营业日,而不是纽约市法律规定或许可的停业日。“伦敦银行工作日”指伦敦同业银行和伦敦银行进行美元存款交易日。
“付款日”具有第2.2条中该术语的含义。
“美元”或“¥”指美国的合法货币。
“违约事件”具有第11.1条中该术语的含义。
“付息日”:就利息期而言,指这种利息期的最后一天。
“利息期”指在付款日开始(就首个利息期而言),或在前一个利息期的最后一天开始就任何后续利息期而言,并且在与付款日日数相应之日或其后第六个月最后一天(视具体情况而定)终止的时期。
“贷款分行”,就任何银行而言,指附录1中指定的某银行办事处或为本合同目的,该银行在任何时候通知代理行的借款人得指定作为其贷款分行和其他办事处。
“伦敦银行同业拆放率”:就任何利息期而言,指代理行所决定的任何利率(以年利率表示),即若干参考行(或者,如果该参考行不是一家银行,则由该参考行的办事处或附属机构而是银行的,)通知代理行各自利率之后所计算的平均匡算(进位到最近的百分之八分之一(1/8%)),在某利息期开始前两个银行工作日上午11时整,各参考行按照各自利率向伦敦银行同业市场上的主要银行提供期限与上述利息期相同的美元存款,数额与该利息期内预计贷借的、进位到100万美元的完整倍数的贷款数额实际相等(不考虑任何权利或义务的让与或转让)。但是,如果任何参考行没有如此通知利率,伦敦银行同业拆放率必须以其余参考行通知代理行的利率为基础,确定伦敦银行同业拆放率。
“贷款”:就任何时间的任何银行而言,指该银行据此进行的款,或该银行据此进行的本金数额尚未归还的贷款(视具体情况而定),任何时间的“各贷款”指所有银行在上述时间贷款的总和。
“贷款承诺”:就任何银行而言,指确定的数额并在借款合同的签字页该银行名称旁写明。
“多数贷款权银行”指在支付任何贷款前的任何时间,贷款承诺总额占全部贷款承诺50%以上的各行,以及在此后任何时间,拥有该时间内占本金总和50%以上贷款的各行。
“利差”为1%。
“票据”指证明任何银行贷款的每一张本票,基本上按附录2的格式。
“参考银行”指_________银行,_________银行以及_________银行在伦敦的总行。
“子公司”指任何时候的任何实体,该实体50%以上的公开发行的表决权股或其他通常有权选举其董事或其他管理部门(不论如何指定)的股东权益,由借款人,一个或更多的实体实际拥有或者直接或间接控制,或者由借款人以及一个或更多的实体实际拥有或者直接或间接控制。
“终止日”指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全部贷款承诺”指_________美元。
“美国”指美利坚合众国。
1.2 释义
本文目录以及条款的标题仅供查阅方便之用,不影响本文任何条款的含义或解释。
2.承诺、付款
2.1 贷款承诺
每个银行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分别地但不连带地同意,通过其贷款分行,向借款人提供与该银行的贷款承诺相等的本金数额贷款。
2.2 通知与借款承诺
如果借款人希望借入与全部贷款承诺相等的数额,则应在不迟于它原意指定上述借款日之前5个银行工作日纽约时间下午5时,基本上按照附录3的格式,向代理行发出关于该日(“付款日”)的通知,该日应为终止日之前的一个银行工作日,并告知其在纽约的帐户,贷款的收入贷记入该帐户。发送上述通知,构成借款人在付款日借入上述数额的不可撤销的承诺。
2.3 付款
代理行应立即以电传或电报向各行通知付款日。各行应在付款日纽约时间上午10时,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向代理行提供与该行贷款承诺相等的资金金额,其方式或通过纽约银行间清算系统结算的资金,或按照代理行其时决定的、为在纽约市用国际银行交易惯用的以美元结算的其他资金,存入其在_________行帐号为_________的帐户或通知各行已经因此指定的其他帐户,代理行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在付款日将所收资金贷记入借款人根据第2.2条指定的帐户。
3.还款
3.1 还款
除本合同另有明文规定外,借款人分九个半年期偿还贷款。每期的数额相等于贷款的九分之一。但头八期每期均应进位到1美元的完整倍数,最后一期为全部清偿尚未偿还的贷款余额所必要的数额。每期贷款应在自第八个付息日开始的连续付息日支付。
3.2 自愿提前还款
借款人得在付息日以_________美元的完整倍数全部或部分提前还款。如果不迟于借款人愿意提前还款之日前15个银行工作日纽约时间下午5时,借款人应向代理行发出有关上述日期和提前还数额的不可撤销的通知。所定数额连同到付息日利息应在该日并对各行按对其提前偿还数额发之二分之一(1/2%)的升水支付。部分提前还款应按在贷款中的比例分摊,并按第3.1条规定的分期,按倒序偿还。提前偿还的数额不得根据本合同重新借用。
3.3 非法行为
如果任何银行在任何时间确定,任何法律、条例或条约或其中的任何变动,或其解释或适用的任何变动,使银行进行贷款或继续贷款或索取或收受任何应付数额的行为不合法时,该银行应将上述决定通知借款人。如果在该笔贷款支付之前发送该通知,则该银行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将因发送通知而告终止,如果在上述贷款支付之后发送,则借款人应在紧接着通知日之后的付息日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或者,如果该银行确定,在付息日之前需要提前偿还贷款,则根据该银行的要求,不需支付升水但应连同支付该贷款提前偿还之日应付的利息,以及借款人应付给该行的所有其他金额。
4.利息
4.1 基本利率
(1)除第4.2条或4.3条另有明确规定外,每笔贷款在每一利息期应付利息,自利息期的第一天起(包括第一天在内),到该利息期的最后一天(但不包括最后一天在内),年利相当于该利息期利差加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的金额。
(2)除本合同另有明确规定外,贷款的应付利息应在每一付息日支付。
(3)代理行应在每次决定伦敦银行同业拆放率后,立即通知借款人和各行。
4.2 延迟支付的利息
如果借款人应付的任何金额到期未付,上述金额在利息期内的利息应在适用的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支付,自支付日(包括该日在内)到上述金额支付日(但不包括该日在内),年利数额相当于该利息期内每天
(1)利差;
(2)1%;
(3)下述的最高额;
(a)代理行在伦敦银行同业市场上述金额美元存款的隔日报价(以年率表示);
(b)利息期内到期日为付息日的伦敦银行同业拆放率(或者,如果到期日不是付息日,则为该利息日所在的利息期内);
(c)在该到期日(如果该到期日是利息期的首日)开始的利息期的伦敦银行同业拆放率(或者第4.3条规定的伦敦银行同业拆放率的替代利率)。
4.3 替代利率
如果代理行在与各行进行实际可行的协商之后,在任何时候确定(1)不可能确定下一利息期的伦敦银行同业拆放率,或(2)该利息期内的伦敦银行同业拆放率不能充分地反映利息期内多数贷款权银行在伦敦银行同业市场获得的美元存款的费用,代理行应立即将这一决定通知借款人和各行。如果通知是在支付贷款之前发出,则银行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义务应在通知发出之日终止。如果通知是在支付贷款之后的任何时间发出,则每家银行应尽快地将利率通知借款人。该利率由上述银行按给该行提供该利息期贷款的有效费用加1%(以年率表示)确定。银行贷款利息应在该利息期内,以该行的通知所规定的利率计息。按照该行的请求,借款人应签署并提交为充分有效地实施本款规定所需的单据,包括,但不限于,为交换该行持有的票据而应由该行签署并交付的新票据。
5.费用
5.1 承诺费
借款人每年支付给银行贷款总额0.5%的承诺费。从本合同之日起(包括该日在内),到付款日和终止日中较早之日(但不包括该日在内)为止,从其后第3个月的该日起开始按季支付至付款日与终止日中较早之日。
5.2 管理费
借款人应支付给管理行相等于贷款总额1%的管理费,在当日支付。
5.3 代理费
借款人应支付给代理行代理费,代理费包括
(1)付款日和终止日两者之中较早之日后的60天内,支付_________美元,和
(2)借款人在提款的周年日应付或应偿还的任何金额尚未偿还的,则按提款日每一周年支付_________美元。
6.税款
6.1 不得抵消、反索或扣交;补足条款
根据本合同,代款人所应作出的每次付款或开出的票据,均不得抵销或反索,并不得扣交由任何地点或其任何政治分支机构、或税务当局征收的任何性质的、目前或将来的税款。但是,如果法律规定从上述支付额中扣交税款,则借款人应为银行或代理行扣交,并按时支付给主管当局。其后付给各行和代理行另外一笔金额,以保证该行或代理行除去税收的实际所得净值,与如果对该笔支付没有扣交税额时的所得相等。所有上述税款均应由划款人需要在支付罚金或付息之日前支付。但是,如果任何上述罚金或利息到期应付,借款人应向政府主管当局立即支付。如果代理行或任何银行应支付上述税款、罚金或利息的任何金额,则借款人一经要求,即应用美元如数补偿代理行或银行。如果借款人应交任何税款,则应在交税后30天之内,将证明上述交税的官方税收收据或证明副本交付代理行。
6.2 印花税
借款人应支付与本合同或票据有关的任何管辖地征收的注册税或转让税,印花税或类似的税款以及应付的罚金、利息。如果代理行或任何银行支付了任何上述税款、罚金和利息,则借款人一经要求即应如数补偿代理行或该行。
7.付款;计算
7.1 款项的支付
(1)借款人按照本合同的应付款项或票据,应在上述应付之日纽约时间上午11时为止,用美元、用纽约银行间清算系统清算的资金,或按照代理行其时决定的、为在纽约市用国际银行交易惯用的以美元结算的其他资金,支付给代理行在_________银行开立的帐号为第_________号的帐户,或代理行通知借款人指定的其他帐户。
(2)凡根据本合同或根据票据写明到期应付款项,或任何利息期的终止日在某规定月份的特定日,如果没有相应的日期,则应在该月最后一个银行营业日付款或终止(视具体情况而定)。凡写明上述支付的到期日或任何利息期的终止日不是银行工作日,则在下一银行工作日支付或终止利息期(视具体情况而定)。除非下一个银行工作日跨月。在这种情况下,应提前在上一个银行工作日支付或终止(视具体情况而定)。
7.2 计算根据
本合同应付的利息和承诺费,应按1年360日和实际过去的天数计算。
8.先决条件
8.1 付款日前应满足的条件
各行贷款的义务须根据下列条件而定:即代理行应在不迟于付款日前5个银行工作日的纽约时间下午5时收到经签署的副本以及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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