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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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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2023(通用19篇)

协会章程2023 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医师协会,英文名称为()。

  第二条 本会是由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医疗、预防、保健、科研、医学教育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与医师相关的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发挥行业"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监督、管理"职能,致力于加强医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维护医师合法权益,弘扬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职业道德,提高医师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我国人民的健康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卫生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和组织医师,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在实践中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向政府提供反馈意见;

  (二)依法维护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尊重和保护医师的处方、诊断和治疗权利,保障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其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三)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执业标准和行为规范,建立医师培训、定期考核、技术审核体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审查、认证医师执业资格、监督检查医师执业情况;推进我国住院医师(包括全科医生)、专科医师培养和准入制度的建立;

  (四)开展对医师的终身医学教育;

  (五)关心、帮助乡村医生和基层医疗机构的医师,开展医疗扶持工作,促进其预防、医疗与健康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六)积极开展医学科普宣传教育,推广医学科普知识,反对和批判封建迷信、伪科学;

  (七)推广医药新技术、新成果,依照有关规定创办杂志报刊,促进医学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普及;

  (八)开展与国际和港澳台地区的医学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的医师行业管理经验和医疗服务经验;

  (九)宣传和推行《医师宣言》。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表彰奖励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师以及优秀的协会工作人员,对违反医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的会员以及协会工作人员予以惩戒;

  (十)针对医师队伍的发展现状和要求,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提交意见与建议,为政府制订医师队伍管理和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法律或法规提供科学依据;

  (十一)搭建医师与政府、人民群众沟通的平台,促进医师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和联系,努力营造并构建和谐有序的医疗环境和医疗秩序,为人民健康提供服务保障;

  (十二)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以及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名誉会员。

  第八条 会员资格: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服务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师,医药学界的专家学者、卫生行政管理人员,经申请,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四)医疗、预防、保健、科研、医学教育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与医师相关的社会团体,经申请,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五)对我国医学事业的发展作出积极贡献并支持本会工作的境外医药学专家学者及相关人士,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名誉会员);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或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六)入会自愿、自由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医师的职业道德,遵守本会的行业规范和准则,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会员的声誉;

  (四)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和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五)接受本会的自律管理;

  (六)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讨论和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各机构的工作计划;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行使其权利。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行使权利。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制定本会发展的长、短期计划,安排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设专职秘书长一名,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五)负责组织制定业务活动计划,内部管理制度;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会 徽

  第四十条 采用统一会徽。会徽图案中央是医师协会英文名称Chinese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的缩写字母CMDA。上方是蛇杖,下方是药用植物和"以人为本"的图形。以地球图案为衬底,以墨绿色为基本色。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x年12月09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章程2023 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和规范律师协会管理,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xx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依法在xx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及其执业律师组成的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施行业管理。

  第三条 本会的名称:

  中文名称:xx市律师协会;

  英文名称:,缩写:。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高律师的执业素养;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规范和拓展法律服务市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法治和文明进步。

  第五条 本会接受xx市司法局的监督、指导和上级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制定本市律师行业的发展规划、方针,制定及完善律师执业规范、准则和律师行业管理制度;

  (三)指导、检查和督促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

  (四)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整体执业水准和社会形象;

  (五)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六)组织实施、监督律师的执业宣誓;

  (七)受司法行政机关委托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年检注册工作;

  (八)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九)处理对会员的投诉;调解处理会员之间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十)制定会员业务工作规范指引;

  (十一)制定会员奖励与处分实施办法,对会员实施奖励和惩戒;

  (十二)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

  (十三)组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开展对外交流;

  (十四)组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十五)开展律师福利事业;

  (十六)建立并完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

  (十七)协调与相关国家机关的关系,拓展与规范法律服务市场;

  (十八)xx市司法局及上级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本市注册律师必须加入本会,成为个人会员。

  依法在本市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为本会的团体会员。本会正式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同时为广东省律师协会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第九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依法执业保障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享受本会福利;

  (六)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七)在办理重大或复杂疑难案件时,可获得本会援助;

  (八)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十)《律师法》、其它法规规章和行业协会规定的相关权利。

  第十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定、决议;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履行本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

  (五)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计划;

  (八)《律师法》、其它法规规章和行业协会规定的相关义务。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本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二)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三)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传达、学习和执行本会的各项决定、决议;

  (三)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教育律师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五)组织律师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六)制定和实施内部规章制度;

  (七)为个人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八)组织本所律师参加执业责任保险和社会保险;

  (九)按规定交纳会费;

  (十)承担本会委派的工作。

  第十三条 在本章程或行业规范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会员应当以社会普遍遵循的道德要求和律师职业的基本精神处理其行为,使之符合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维护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应当通过本人执业或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向本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终止:

  (一)迁出或者调离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未办理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的;

  (三)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已注销或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执业证书的,其团体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律师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律师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在此期间,必要时,经本会理事会决定,可以组织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律师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应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的代表通过。

  律师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八条 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会议之前应举行预备会议,决定本次大会的主席团,通过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主席团是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临时权力机构。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表决、审议的事项,提出理事、副会长、执行会长候选人人选。

  大会主席团候选人从下列人员中产生:

  (一)xx市司法行政机关代表;

  (二)本会党组织代表;

  (三)本会执行会长、副会长;

  (四)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任职的本会会员代表;

  (五)在广东省律师协会任职的本会会员代表;

  (六)部分律师代表。

  第十九条 律师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向上级律师协会提出修改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建议;

  (二)制定修改本会章程和涉及行业整体利益的长期性、战略性的重要规划及制度;

  (三)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听取和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五)选举、罢免本会理事会理事;

  (六)审议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七)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代表应当出席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并行使下列职责:

  (一)在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定期联系会员、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权益;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可以单独或联名向本会提出议案、意见或建议。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作为议案的,应召开理事会进行讨论。其办理结果应书面告知提出议案的代表;对其他意见和建议,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办理,并以适当方式向提出意见、建议的代表反馈情况。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权力机构,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与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其行使职责至下届律师代表大会召开时为止。

  第二十三条 理事应当从具有奉献精神和较强议事能力、热心律师公益事业、业内声誉良好、执业三年以上且无不良记录的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届;每届理事的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职责:

  (一)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会议;

  (二)选举副会长、执行会长;

  (三)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行使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职权;

  (四)制定行业管理规则、职业道德准则、执业行为规范和有关规章制度等;

  (五)审议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职能部门的设置;

  (六)建议罢免、增补或更换理事;

  (七)听取执行会长、副会长年度述职报告,并就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议;听取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报告,并就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议;

  (八)罢免、增补或更换会长、副会长;

  (九)审议、批准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

  (十)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十一)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

  (十二)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两次,由执行会长召集和主持,并将会议议程通知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和本会党组织。执行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由执行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始得举行,本会党组织和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派人列席。

  理事会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应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会实行年度执行会长制度,每届代表大会从当选的理事中选举副会长若干名,每年度由理事会会议从副会长中选举产生本年度执行会长。

  执行会长、副会长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对外代表本会

  (二)主持律师代表大会;

  (三)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四)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

  (五)签署本会重要文件;

  (六)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副会长协助执行会长开展工作,按职责分工承担分管工作。必要时,可受执行会长委托,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执行会长、副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作述职报告,接受理事会评议、考核。

  第二十八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执行会长、副会长组成,由执行会长定期召集开会。会长办公会议负责督促、落实理事会决议和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副会长、执行会长作为本会权力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以身作则,模范执行法律、法规和本会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维护本会及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

  理事、副会长、执行会长不得利用其在本会担任的职务或享有的职权谋求个人利益或进行不正当竞争。

  理事、副会长、执行会长应诚恳听取会员、本会党组织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督促和监督。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副会长、执行会长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职务自动停止,并由理事会提请代表大会予以罢免:

  (一)违背职业操守,被行政处罚或行业纪律处分的;

  (二)因个人行为对律师行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除临时会议、活动外,非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不参加会议、活动者。

  第六章 秘书处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秘书处,作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会聘任。秘书长应专职,秘书长、副秘书长不得由本会理事担任。

  秘书长在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处置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三)拟定办事机构设置方案;

  (四)制定、实施办事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五)提请理事会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及秘书处部门负责人;提请会长办公会议聘任或解聘秘书处其他工作人员;

  (六)完成理事会、执行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协调与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的关系。

  第三十三条 本会召开的各种会议,秘书处应通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列席。

  第七章 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律师纪律委员会、业务发展与职业培训委员会、宣传推介委员会、执业纠纷调解委员会、财务委员会、法律援助委员会和律师文化建设工作委员会,作为本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

  理事会根据需要,可以决定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由理事会决定。

  专业委员会按照设立时的要求和工作目标,根据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起草律师有关业务规范等。理事会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专业委员会的顾问。

  第三十六条 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品行良好、声望较高、具有相关工作经历、经验和专门知识的会员或秘书处人员担任。具体的选任办法和议事规则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八章 奖励处分与纠纷调解

  第三十七条 本会对模范履行会员义务并对律师事业的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会员进行奖励,对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行业规范的会员给予必要处分。

  第三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理事会决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并可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一)对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成功办理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成绩显著的;

  (四)热心公益事业,为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积极参加法律援助活动,社会效果良好的;

  (六)发表有重大影响的学术论文或出版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的;

  (七)参加全国或国际会议论文获奖或被表彰的;

  (八)对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推动作用,为律师事业的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会视情节单独或合并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一)违反《律师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二)违反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的;

  (三)违反本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

  (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五)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声誉的;

  (六)拒不执行本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

  (七)其它本会认为应予处分的违纪行为。

  对于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本会有权建议有处罚权的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 对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在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决定前,被处分的会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会员应自觉执行处分决定。拒不执行处分决定的,可加重或再行处分。

  第四十二条 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停止执业处罚的,在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会员权利。

  第四十三条

  对会员的奖励和处分应当记入档案,并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示或披露。

  第四十四条 会员之间、会员与当事人之间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可以申请本会进行调解。

  第四十五条 对会员奖励、处分和纠纷调解的具体办法,由本会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九章 经 费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包括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下同);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捐赠;

  (四)会员赞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会员必须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

  对截留、拖欠本会会费的会员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补交。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定额收缴会费,具体收缴会费的标准和收缴方式由理事会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十九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必须于每年登记注册前交纳会费。

  第五十条 会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上缴上级律协会费;

  (二)工作和业务研讨会议支出;

  (三)本会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

  (四)开展律师国内和国际交流活动;

  (五)进行律师舆论宣传;

  (六)本会党组织的各项支出;

  (七)律师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开展;

  (八)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奖惩会员;

  (九)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培训和出版书刊;

  (十)对特殊困难会员给予补助;

  (十一)会员福利事业和文体活动;

  (十二)经理事会通过的其它必要支出。

  第五十一条 会费收支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条 律师协会应加强对会费的收缴和管理,制定会费的预、决算计划,单独建立会费收支帐目,每年将会费收支情况提交财务委员会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向理事会报告,由理事会每年向代表大会作财务报告,接受代表的监督。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的外国和港、澳地区律师事务所在本市设立的代表机构及常驻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令的规定,受本会的监督。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由全市律师代表大会修改。

  章程的修改,必须有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经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必要时,由本会理事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可对本章程作补充性规定先行试行,待时机成熟,再提交代表大会审议修改。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x年一月十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报广东省律师协会、xx市司法局、xx市民政局备案。

协会章程2023 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xx市食品行业协会

  英文译名:

  英文缩写:

  第二条 本团体性质:是由与xx市食品产业集群相关联的企事业,以及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者自愿组建的综合性、行业性的社会团体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会员注册登记对象可延伸至市外——与食品行业有贸易往来的外区域企业、原辅材料商或个人。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维护食品企业的合法权益,为食品行业开展全方位服务;协调发展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发挥政府和企业的助手和桥梁纽带作用,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充分整合、共享现有行业资源,积极推进产业的结构调整,为本会会员谋取共同利益,促进食品行业更快、更好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xx市经济发展局,接受社团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主要任务是:

  一、调查食品市场需求,研究国内外食品产业的发展趋势,提出本市食品产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法规的建议。

  二、帮助、指导食品行业推行现代企业制度,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提高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和营销能力。

  三、发展食品行业同各地区、各部门之间的经济联合 ,疏通、协调食品行业与相关部门、相关行业之间的关系,推动食品行业的发展。

  四、加强信息交流,沟通食品经济信息和科技信息,推动科技进步,接受委托、组织科技成果的鉴定,开展咨询服务。

  五、参与有关食品标准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质量卫生管理等活动,接受企业委托,组织对企业内部或外协加工厂进行日常生产流程的全程质量监督;帮助企业完善标准、厂区规划、工艺改良等基础管理工作;为企业申报名牌产品等手续。

  六、举办与食品相关的技术、管理讲座和培训班,接受委托,为企业引进人才及劳动力提供咨询服务。

  七、开展国际食品界的民间交流,发展同国内外相关团体的联系与合作,组织国内外展销活动,促进企业与国际市场竞争。

  八、搞好行业统计,收集和积累行业年鉴资料 ,办好行业刊物。

  九、积极参与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资质审查。

  十、制订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等矛盾纠纷,维护公平竞争。

  十一、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出合理化建议,争取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重视和支持。

  十二、承办政府委托、交办的各项任务。

  十三、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开展人力培训、商贸交流、研发检测、信息规划、策划咨询、产业投资等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及特邀会员。

  一、 团体会员:凡经批准合法成立的从事食品生产、流通、科研、设计、教学、咨询的企事业单位、相关团体和产业集群关联企业,承认本会章程,申请加入本协会,经本协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批准,可成为团体会员;

  二、 个人会员:凡热心于本会事业,并愿意为之服务的人员,拥护本会章程,个人提出申请,经本会会员推荐,由本协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三、 特邀会员: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愿为食品行业作贡献,承认本会章程的有关部门领导人、专家、学者、知名人士为本会特邀会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凡符合入会条件自愿参加本协会者,须填写入会申请表,经本协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批准,方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培训和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会员正当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提供帮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行规公约,支持协会工作,维护协会的声誉;

  二、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执行本会各项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支持本协会工作,提供有关信息、资料、报表;

  四、对本协会非公开的数据、资料协助做好保密工作;

  五、按规定如期交纳会费(特邀会员除外)。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表决通过,可取消其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终止等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三、决定设立和撤销办事机构和下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四、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七、讨论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八、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九、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长办公会议每季度举办一次,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必要时邀请名誉会长到位,督促工作开展及讨论重大应急决策,对重大事项有权作出最终决策,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经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常设工作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实行在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聘任常务副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各副会长助理为主要成员。秘书处负责开展会员联络、指导和协调等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各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必须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任期五年,连选可以连任。但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担任。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授权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暂代其行使职权。

  四、全面负责协会的工作,协调各部门、各专业委员会的关系;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聘用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各办事机构的负责人;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人员聘用;授权常务副秘书长暂代其行使职权。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及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能;

  第二十六条 协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接受协会的领导和监督,按协会章程和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常年会费

  二、社会团体捐赠

  三、政府政策性资金补助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存款利息

  六、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协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财务收支由秘书处秘书长负责制,并定期向理事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终止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协会章程2023 篇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和规范律师协会行业管理,履行行业管理职能,保障律师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xx省律师协会(下称本会),英文名称,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xx省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全省律师行业实施行业服务和管理。

  本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设立律师协会。市、州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可在所属区、县(市)设立分会或联络站、组。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团结带领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提高会员执业素质,规范会员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为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xx省司法厅的监督、指导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精神是:开放、自律、维权、服务。

  第六条 本章程对本会全体会员和所属各组织机构具有行业约束力。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本省律师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及完善律师执业规范、准则和律师行业管理制度,推进行业规范化建设;

  (三)鼓励和支持会员参政、议政;

  (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律师整体执业水准和社会形象;

  (五)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六)组织实施、监督律师的执业宣誓,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七)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开展执业前培训和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八)处理对会员的投诉,负责调处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九)制定并监督实施会员奖励与处分办法;

  (十)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

  (十一)组织律师和律师执业机构开展对外交流;

  (十二)组织律师和律师执业机构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十三)举办律师福利事业;

  (十四)建立并完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防范律师执业风险;

  (十五)协调与相关国家机关的关系,提出立法和司法建议;

  (十六)指导市、州律师协会工作;

  (十七)司法行政机关及上级律师协会确定的其他职责;

  (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个人会员分为正式会员、预备会员。

  第九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并在本省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执业的律师为本会正式个人会员。经本省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登记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为本会的团体会员。本会正式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同时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

  第十条 已依法领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书并在本省律师执业机构实习的人员,应在律师协会备案,成为预备会员。预备会员的预备期与实习期相同。预备会员不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正式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会员被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本项权利;

  (二)享有合法执业保障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享受本会提供的福利;

  (六)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设施和信息资源;

  (七)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八)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正式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履行本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

  (五)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和培训计划;

  (八)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三条 预备会员的权利、义务及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团体会员享有章程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六)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权利。

  第十五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传达、学习和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

  (三) 教育律师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四) 组织律师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五) 制定和实施内部规章制度;

  (六) 为个人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七) 对实习律师实施管理;

  (八) 组织或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九) 按规定交纳团体会员会费和代收个人会员会费;

  (十) 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在本章程或行业规范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会员应当以社会普遍遵循的道德要求和律师职业的基本精神规范其行为,使之符合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维护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十七条 个人会员应当通过其执业机构向所在地的市、州律师协会办理登记手续,并报本会备案;省厅直管律师事务所的个人会员由省直分会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的,其本会会员资格终止:

  (一)因执业机构异动,不在本省行政区域执业的;

  (二)未办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的;

  (三)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终止会员资格的其他情形。

  会员资格终止手续由其登记地市、州律师协会办理,并报本会备案;省厅直管律师事务所的个人会员终止手续由本会或省直分会办理。

  第十九条 律师执业机构已注销或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执业证书的,其团体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律师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由个人会员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全国律师协会提出修改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建议;

  (二)制定修改本会章程和涉及行业整体利益的长期性、战略性的重要规划及制度;

  (三)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听取和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五)听取和审议本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六)选举、罢免本会理事会理事;

  (七)选举、罢免本会监事会监事;

  (八)审议批准会费标准和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九)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律师代表大会任期每届四年。在此期间,经本会理事会决定,可以组织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会议。经本会理事会决定,也可提前或延期举行。律师代表大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二十二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市、州律师协会和省直分会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各市、州律师协会和省直分会担任会长的执业律师为律师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

  第二十三条 每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后,律师代表大会召开前应举行预备会议,酝酿和确定本次会议的主席团,通过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会议,秘书处应至少提前七天向代表发出书面通知。

  主席团是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临时权力机构。主席团决定提交会议表决、审议的事项,提出理事、监事、副监事长、监事长、副会长、会长候任人选。由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理事、监事、副监事长、监事长、副会长、会长候选人或罢免和审议事项,由主席团列入会议议程。

  参会代表可以在会议主席团组成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主席团自荐为理事候选人,经主席团审查确定后列为正式候选人。

  第二十四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应执业三年以上且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根据需要,本会可以邀请有关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参加律师代表大会。特邀代表的职权由理事会确定。

  第二十五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按照地区分布和人数比例两兼顾的原则分配。

  第二十六条 代表应当出席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定期联系会员、反映会员意见、建议,维护会员权益;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委托投票无效。

  第二十八条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可以十人以上联名向本会提出议案、意见或建议。经会长办公会决定作为议案的,应召开理事会进行讨论。其办理结果应书面告知提出议案的代表;对其他意见和建议,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办理,并以适当方式向提出意见、建议的代表反馈情况。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受监事会监督。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

  第三十条 理事会职权:

  (一)召集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并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选举副会长、会长;根据会长办公会提名,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四)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推选或提议罢免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

  (五)听取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报告;

  (六)制定行业管理规则、职业道德准则、执业行为规范和有关规章制度等;提请代表大会审议、制定、修改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七)审议、决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职能部门和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和人员组成;

  (八)听取会长、副会长述职报告,并就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议;

  (九)罢免、增补或更换会长、副会长、理事;

  (十)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会费预算方案及上年度决算报告,审议重大资产管理或处置方案;

  (十一)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十二)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理事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的代表中选举产生。每届理事的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会长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两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决定事项,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到会,并由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才能生效。

  会长办公会决定或四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的,秘书处应在十日内发出会议通知。

  第三十三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向理事会负责,受监事会监督。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由会长召集。

  第三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督促、落实理事会决议、决定;

  (二)提请理事会罢免理事、副会长、会长;

  (三)提请理事会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四)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

  (五)决定专业委员会设置及人员组成;

  (六)指导和监督秘书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工作;

  (七)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每一季度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研究并在职权范围内决定本会工作的重大事宜,部署本会的工作。

  第三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作出决议须有半数以上会长、副会长参加会议,并由到会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会对外从事职务活动,代表理事会向律师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三)督促和检查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本会重要文件;

  (五)行使本会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按职责分工承担分管工作。必要时,可受会长委托,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会议。

  会长、副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作述职报告,接受理事会评议、考核。

  第三十八条 本会理事、副会长、会长作为本会权力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以身作则,模范执行法律、法规和本会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维护本会及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

  理事、副会长、会长不得利用其在本会担任的职务或享有的职权谋求个人或所在执业机构利益或进行不正当竞争。

  理事、副会长、会长应当听取会员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督促和监督。

  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执业或不在本省登记执业的应在二个月内提出辞去理事的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的,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

  理事、副会长、会长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或不履行职责的,应主动辞职,否则可由理事会罢免其职务。

  第三十九条 各市、州律师协会和省直分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应报本会备案。

  第六章 监事会

  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为本会常设监督机构;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监事会设监事若干名,由律师代表大会从执业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同届理事任期相同。每届监事的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本会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若干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监事长任期与同届会长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监事长主持监事会工作,副监事长协助监事长工作。

  监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决定事项,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到会,并由监事会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才能生效。

  监事长或副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对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工作实施监督,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执行律师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遵守本会章程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监督会长办公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监督会费的收缴和使用;

  (五)监督互助金等其他资金的使用;

  (六)监督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七)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发生的费用,应当纳入本会会费预决算。

  第四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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