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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代理招商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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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代理招商合同书(精选3篇)

销售代理招商合同书 篇1

  甲方: 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及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甲方将 项目(以下称本项目)委托乙方进行销售代理及商业招商。合同具体内容及条款如下:

  第一条: 本协议有关的重要概念定义

  1. 甲方:系指_______________ 有限公司,甲方为本项目的合法开发商,具有组织项目开发及销售的全权。

  2. 乙方:系指_______________ 有限公司,乙方在合同期间为本项目提供独家销售代理、商业招商服务。

  3. 本项目系指位于_______________ ,占地面积为_______________ 平方米,规划建筑面积约_______________ 平方米(以实际规划批准面积为准)的房地产项目。委托乙方销售代理的面积_______________ 平方米,委托乙方商业招商服务的面积_______________ 平方米。

  4. 正式开盘日期:甲方取得项目预售许可证之后,由甲方书面确定并在第一张广告中公布的正式对外公开销售日期。

  5. 预开盘日期:甲方对外接受预定、收取订金之日。

  6. 宣传中对外称谓:

  开发商:_______________ 有限公司

  全程营销: 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第二条:合作原则

  1. 平等、诚实、信用原则:

  甲方对乙方专业知识及运作方式予以尊重,在甲乙双方互相信任、平等合作的原则下签定本合同,并在本项目合作中严格遵守合同各项条款。

  2. 整合营销原则:

  乙方发挥其自身公司多个专业部门整合优势,将对本项目的前期市场定位、功能规划、营销策划、独家销售代理、广告策划、公关活动与宣传策划顾问、商业部分招商等多板块服务加以整合,并贯穿本项目各期的全程,在前期阶段、预开盘阶段、开盘阶段、强销阶段、持续阶段进行销售代理、商业招商服务。

  3. 捆绑合作原则: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销售代理服务费、招商代理服务费分为贰部分:(ⅰ)销售代理佣金;(ⅱ)招商代理佣金。

  4. 书面作业原则:

  甲乙双方的工作联系均通过书面形式呈交,并获得对方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视为工作完成;本项目甲方固定的传真号码为_______________ ,本项目乙方固定的传真号码为_______________ ,合同期间如有约定号码发生变化的情况,号码修改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三条:委托内容

  1. 项目销售代理(商业部分、酒店部分、公寓写字楼部分)

  2. 项目招商代理(商业部分)

  以上内容具体参见附件。

  第四条:本项目的合同期限

  甲方聘请乙方作为本项目独家销售代理、招商代理合作单位。本合同自合同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有效期届满或项目进度延期时,如有需要,双方可再次洽谈延长合作期限事宜,并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五条:甲方权责

  1. 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项目营销策划和销售代理所需要的有关规划设计的图纸、资料等,以及项目运作的整体计划、方案及甲方要求等;在本项目开盘日前,甲方提供本项目公开销售所需的各项文件资料(《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和补充协议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房屋总平面图及标准层平面图、房屋结构、房屋装修、建材配套、设备标准的说明书、所有绿化环境的设计施工、小区智能化设计施工标准的说明书、工程进度计划)、《楼盘销售百问》、对外《委托销售代理证明》以确保本项目策划和销售工作的顺利展开。甲方保证上述资料真实并承担上述资料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2. 甲方负责工程进度及施工质量。

  3. 甲方提供本项目开发、建设、销售等合法证明(复印件)给乙方,并对所提供文件和证书的真实性及法律效力负责。

  4. 甲方书面提供本项目开发的详细时间表以及房型、建筑面积、建筑标准等一系列本项目硬件设施及软件配套情况,并承担因工程逾期交房或因甲方其他原因而导致购房者退房或索赔所引起的乙方的相应损失。

  5. 甲方负责办理按揭手续及审核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销(预)售合同、租赁合同等。

  6. 本项目购房定金及房款由甲方收取,甲方开具正式收据或发票给购房者。

  7. 甲方负责财务、出纳、合同登记、银行按揭送审等工作。

  8. 本案销售现场甲方派出财务、出纳、合同登记、按揭送审及保安保洁等相应工作人员。

  9. 甲方承担销售现场甲方人员的工资、奖金,承担现场售楼处及装修费、空调机、音响、电话机、传真机、复印机、饮水机、办公桌椅、合同文本等及样板房装修、装饰等一切硬件费用。

  10. 甲方承担模型、效果图、家具配置图、三维动画等对外宣传所用的制作费用和各类宣传资料(包括项目vi应用、楼书、海报、单片、房型册等)的制作印刷等费用,承担礼品制作及各类公关活动、促销活动以及广告媒介宣传费用等相关费用。甲方承担本项目的整体营销宣传费用,费用预算控制在总销售金额的2%左右,根据项目的实际推进情况,双方可协商调整具体的广告宣传费用。乙方在

  此费用范围内制定合理的广告计划并经甲方确认,在实施广告投放计划过程中,由甲方直接或委托乙方发布,费用由甲方确认同意并支付予第三方。

  11. 甲方充分尊重乙方的专业性建议,并对销售提供切实的工程保证和后勤配合;甲方充分利用媒体等方面的资源,配合乙方开展广告发布及宣传推广活动。

  12.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与本项目策划、创意、设计、制作等有关的一切项目材料,并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组织乙方与甲方的协作单位进行研讨,以便乙方充分了解本项目的实质内涵,有利于乙方更好地制定营销战略与策略。

  13. 甲方应按双方商定的时间计划对乙方提交的报告、计划、设计方案等进行审核和认可,甲方应明确表述其对乙方提交营销活动计划的修改意见。

  14. 在合同期内,甲方授权 负责本项目营销策划与乙方接口相关工作。由 代表甲方对乙方提交的各工作方案进行审核和确认,其签字具有甲方公司法人代表同等法律效力。

  15. 甲方按时向乙方支付报酬,包括销售代理服务费、奖金等相关费用。若逾期支付,则按拖欠金额每日1‰的标准追加滞纳金,甲方履行完付款义务后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

  16.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不得自行招商、销售或委托第三方代理,否则甲方仍需按该部分之招商面积或金额支付乙方代理佣金。

  17. 甲方有权对乙方派出的项目小组提出项目策划、销售的相关工作要求,并对乙方工作表现提出意见。甲方可要求乙方对销售人员的不当行为做出处罚并对不符合甲方要求的销售及策划人员进行更换。

  18. 甲方指定专门人员参与乙方策划专案小组,配合乙方工作。乙方提出的整体营销策略、房号销控方案建议、价格方案建议、各类促销方案等须经甲方同意双方会签后方可实施。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价格方案建议确定本项目最终价目表和营销方式。

  19. 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工作人员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如遇突发事件,乙方应在第一时间内告知甲方。

  20. 甲方对与购房客户签订的《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相关文件的起草、变更、终止享有决定权。

  21. 甲方有权对购房客户给予折扣优惠,甲方享有对违约客户的定金没收权。

  22.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提出意见。

  23. 因甲方原因导致客户终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甲方应按此套房屋的全额的 1%支付乙方销售代理费用。

  24. 甲方以自己或朋友的名义购买房屋,计入乙方销售额,佣金按销售额的 1% 支付乙方。

  第六条:乙方权责

  1. 在合同期内,乙方成立专门的 项目组为甲方进行销售代理及招商代理服务。项目组由乙方公司北京总部和驻太谷相关人员组成,由 担任项目总负责人,由 为乙方常驻甲方代表。项目组成员如有变动,乙方及时通知甲方,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具体人员名单见附件)

  2. 项目的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双方形成项目例会制度,乙方派项目专案小组相关成员参加例会,例会的召开原则上每两周一次。

  3. 乙方在合同期间为甲方提供前述“第三条”所述的内容,实施完成甲方认可的工作内容。

  4. 乙方代理本项目的销售代理及招商代理工作,乙方于销售各阶段工作前两周提交该部分推广方案给甲方;乙方负责组建、培训专业的项目招商、销售队伍;制定项目招商、销售方案;项目销售现场采用乙方业务模式,乙方负责项目的招商、销售进度和编制项目的销控表;乙方负责项目的客户资料统计工作,并负责项目的销(预)售合同、租赁合同的签订。

  5. 乙方每阶段工作的报告、计划、设计方案、销售计划内容须经甲方审核,并按双方认同的审核意见进行修改,最终以甲方签字认可后付诸实施。

  6. 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所提供的有关项目的准确的销售额数据及其他相关资料和文件保守秘密。

  7. 乙方应根据甲方宣传、销售、工程进度及宣传进度的实际情况,及时向甲方提供相应的策划方案,否则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改进服务或更换人员,并有权终止本合同。

  8. 乙方应每周定期向甲方通报现场招商、销售状况,遇到特殊情况应及时与甲方沟通。

  9. 乙方承担乙方现场销售人员的工资、奖金及现场销售的办公文具耗材、现场水电费、电话费以及甲方提供的销售现场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全费用。

  10. 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做好本项目的广告创意、设计、宣传资料的制作工作。

  11. 乙方积极加入到甲方产品规划设计工作过程中,力求产品设计方案的创新性和市场结合性。

  12. 在合同期内,乙方委派专案经理 负责本项目营销代理与甲方接口相关工作。

  13. 在各期招商、销售过程中,乙方须在提交签约客户合同同时提交签约客户的基本资料给甲方。

  14. 本合同签订后,在甲方初步确定项目的设计规划方案的十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关于本项目策划宣传包装方案。

  15. 向甲方提供其营业执照副本及房地产经

  纪机构资质证书的复印件,并保证上述资料真实有效。

  16. 乙方须按照与甲方所确认的售楼方案进行销售,不得擅自改变计划,任意放盘,不得对甲方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任何修改。

  17. 乙方不得以低于甲方认可的价格销售本项目,不得擅自给客户任何形式的折扣,不得向客户收取未经甲方同意的任何费用。

  18. 乙方需委派经验丰富、并具有相应资历的项目经理负责本项目的销售执行工作,若因工作需要更换项目经理,乙方须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员工辞职情形除外)。若乙方委派的项目经理不能胜任项目的销售工作或产生重大工作失误,甲方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乙方应予以满足。

  19. 乙方须根据甲方提供的文件进行如实的宣传和销售。售楼过程中如有因乙方对客户的误导、欺骗等行为引起的法律诉讼或索赔要求时,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并负责处理有关的纠纷或诉讼。

  20. 乙方承接甲方项目销售代理业务,应尽职尽责为甲方服务,乙方的营销策划权及代理权不得转让。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乙方可中止合同。

  21.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及双方确认的推广销售资料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项目资料提供给本项目合作单位以外的第三方。

  22. 乙方负责本公司工作人员的工资、佣金、社会保险及相应的福利(重要活动期间,临时招募的支援人员的每日报酬除外);负责本项目销售现场的乙方人员个人销售通讯费用;负责承担乙方工作使用文化用品的费用;负责除签约电脑以外的工作电脑、除打印合同以外的打印机、传真机、碎纸机的购置及维护费用。

  23. 乙方对每个销售单位以客户缴付首期购房款并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作为结算代理费的依据。若因甲方保留房号、工程进度变化、推迟入伙、面积超标、工程质量等其它原因,导致客户不能交首期房款或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则乙方之代理责任于客户签订认购书时结束,乙方正常收取该部分代理费。

  第七条:营销代理费结算及支付

  合作期间,乙方提供上述服务,获取相应的营销代理费,双方确定乙方营销代理费(r),分为贰部分:销售代理佣金(a)及招商代理佣金(b)。收取的费用和方式如下:r = a + b

  销售代理佣金(a)

  1. 乙方销售代理佣金费用的提取与销售业绩直接挂钩,按照双方约定的佣金提成比例进行销售提成。甲乙双方共同确定:销售代理佣金于本项目正式开盘销售当月起每月结算和提取。

  2. 关于退房/退定:在发生购房者退房/退定的情况下,乙方只收取退房/退定违约金收入的50%作为销售佣金的补偿,不再收取其它费用;如果未执行到违约金的,乙方不能得到任何补偿。

  3. 甲方达成团购客户的结算处理:

  1)甲方达成关系客户或团购客户界定:指通过甲方关系确定的客户以及确定的一次性团体销售、租赁等,套数在1套以上及其他一次性成交额在_______________万以上。

  2)甲方达成团购客户的结算:团购部分的业绩计入乙方的当期考核目标,销售提成则按销售额1.5%结算给乙方。

  4. 甲方保留物业:甲方保留单位不超过本项目可销售建筑面积的 _______________%(或 套单位),保留单位用于关系客户或自用,甲方出具书面的《保留单位房号表》。甲方保留单位计入/不计入乙方委托面积,计入/不计入乙方销售业绩,乙方不收取保留单位的代理费,乙方只收取保留单位销售总金额0.1%(或者每套单位收取人民币 元)的服务费,如因实际情况保留单位的售出部分超过可销售总建筑面积的 %( 套单位),超出部分按本合同约定计付代理费。该保留单位不列入/列入《委托代理房号明细表》。

  5. 甲方关系客户:未经乙方接待登记,直接与甲方洽谈,或甲方事先书面通知乙方人员协助介绍的客户,若乙方接待后才提出是甲方关系客户的,仍视作乙方客户。甲方关系客户须经甲方总经理( )签字确认,甲方在对外发布的市场价格基础上额外给予其折扣优惠,该部分售出单位计入乙方委托面积并按对外发布的市场价格计入乙方销售业绩。

  6. 在代理销售期限内,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的成交物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终止或解除,该套成交物业计入乙方销售成交面积,乙方已收取的代理佣金不再返还甲方,该套物业由乙方再行销售,成交物业不再计入乙方销售面积和结算代理佣金;

  7. 由于客户原因导致的成交物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终止或解除,甲方已收取客户违约金的,乙方已收取的代理佣金不再返还甲方(若已计入销售成交面积的,则做相应扣减),该套物业由乙方再行销售并结算代理费,重新成交物业计入乙方销售成交面积。

  8. 如乙方的原因导致的成交物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终止或解除,该套成交物业不计入乙方销售成交面积(若已计入销售成交面积的,则做相应扣减),且从退房当月代理服务费结算中扣除该套房已结的代理服务费。该套物业由乙方

  再行销售并结算代理费,重新成交物业计入乙方销售成交面积。

  招商代理佣金(b)

  1. 乙方招商代理佣金费用的提取与招商业绩直接挂钩,按照双方约定的佣金提成比例进行提成。甲乙双方共同确定:招商代理佣金于本项目正式招商当月起每月结算和提取。

  营销代理服务费用结算及支付

  1. 本项目乙方完成销售,获得销售代理服务费的界定条件为:购房者签署预售合同并支付首期房价款,且预售合同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后,即可视为乙方成功销售。

  2. 本项目销售代理佣金自本项目正式开盘销售当月起每月按月结算。每月月底乙方向甲方提交该月的成交明细表及销售代理服务费请款单,在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审核无误后签字确认并一次性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支付给乙方,由乙方出具相应发票。

  3. 销售代理的考核约定:

  (1)佣金标准

  代理费率(固定费率):本项目乙方的代理费率固定为:____ %,

  即代理费=售出单位累计合同总金额×固定代理费率。

  4. 销售代理奖励佣金:在销售物业的销售价格超过双方约定的售价时,甲方应将超额部分的50%作为奖励佣金支付给乙方;

  5. 本项目乙方完成销售招商,获得销售招商代理服务费的界定条件为:租赁者签署租赁合同并支付全额租赁款后,即可视为乙方成功销售招商。

  6. 本项目销售招商代理佣金自本项目正式招商当月起每月按月结算。每月月底乙方向甲方提交该月的成交明细表及招商代理服务费请款单,在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审核无误后签字确认并一次性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支付给乙方,由乙方出具相应发票。

  7. 乙方计划的销售招商进度计算(招商进度以实际成功招商的面积计算为准)

  8. 招商代理的考核约定:

  (1)佣金标准

  以正式招商日起的五个月为时限,乙方实际完成计划招商率达到或超过80%的,佣金标准按照一年招商租金的____天计算提取;乙方完成计划招商率达不到80%的,佣金标准按上述完成标准之80%提取;

  (2)佣金支付

  正式招商后,时间未达到三个月的,甲方每月以实际招商部分一年租金的60天的80%的比例向乙方预结代理佣金;时间达到三个月时,按上述佣金标准确定的比例,甲乙双方进行补足清结;三个月以后,甲方每月以实际收款按上述佣金标准确定的比例向乙方支付佣金。

  (3)招商进度

  乙方应在该项目结构封顶之日起每个_____月完成总招商面积的____%,自结构封顶之日起 ____个月内完成的总招商建筑面积不低于总招商建筑面积的____%。总体招商时间初步确定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计_____个月。

  9. 招商奖励佣金

  如果通过乙方的工作,项目首年实收租金超过预定的首年总体租金,甲方将首年超出部分租金的50%作为招商奖励佣金奖励给乙方。

  计算公式如下:

  (甲方与商家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首年的总年租金(元/年)-预定首年年租金(元/年)___50%

  支付方式:招商奖励佣金在乙方完成预定招商目标时支付。

  10.如甲方项目于 年 月开盘,在乙方如约代理销售本项目的前提下,乙方免除全部上述营销顾问服务费,甲方已经支付的营销顾问服务费,乙方同意甲方每月从应结算的代理费中扣除,扣除比例不超过当月支付代理费总额的10% ;

  11、如甲方不能于_____年_____月开盘,延期开盘在_____个月以内的,在乙方如约代理销售本项目的前提下,乙方将已收取的总营销顾问费用的一半返还甲方;延期开盘超过_____个月的,乙方不再返还甲方已收取的营销顾问费用。

  第八条:招商、销售及《预售(买卖)合同》界定

  1. 约定的招商销售期内甲乙双方现场销售人员的所有成功招商、销售,甲方均应向乙方支付招商、销售代理佣金。

  2. 甲方提供乙方本项目预售(买卖)用《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及租赁合同的标准文本及修改文本。

  3. 乙方在实际操作中遇到超出甲方所提供的《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及租赁合同的标准文本及修改文本的状况,则必须书面知会甲方,甲方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乙方以明确的书面答复,否则视为甲方认可。

  第九条:知识产权

  1. 本合同项下乙方完成的、以任何载体所体现的工作报告、方案及/或其他建议、图表的知识产权均属于乙方,甲方对此知识成果享有永久使用权。未经乙方书面许可,不得擅自向其它任何机构和个人传阅、引用、复制和发布报告中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否则,甲方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 乙方应向甲方单独进行工作汇报,任何工作汇报均谢绝以下第三方在场:房地产销售代理公司、房地产顾问公司、房地产策划公司等其它同行业、同性质公司。

  第十条:保密义务

  1.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本合同有效期届满或终止之日起的5年内应严格保守对

  方商业秘密。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保密信息对外发布或披露、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2. 本条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仍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回避原则

  1. 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同意遵守行业内竞争项目回避原则,不能接受本合同代理项目规定范围四至内的定位相近及形成竞争关系的楼盘(已推出或即将推出市场)的任何形式合作或代理委托。规定范围四至: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 合同期内,甲乙双方未按上述条款执行各项事项均视为违约。若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提出终止合同,在结清所发生的款项外,违约方须支付守约方人民币 ____万元,作为违约金。

  2. 本合同签定后,如发生争议,双方可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向甲方所在地区的法院提请诉讼。

  3. 不论何种情况下,若乙方未能代理销售本项目,甲方应足额支付全部策划顾问咨询服务费,并向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____万元的违约金。

  4、在乙方代理销售的过程中,因为乙方原因(如未经甲方同意对客户作不实承诺,夸大事实等行为)导致客户与甲方发生纠纷,产生经济赔偿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影响有关条款之执行的,受影响一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因不可抗力而影响有关条款履行的不视为违约。

  6. 因股东变更、产权交易或其他原因导致本项目产权方变更的,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甲方应向新委托方说明本合同的有效性,三方应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转移和债权债务关系等事宜另行签订协议,甲方不构成根本违约。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1. 如果一方在履行本合同时直接受到某一不可抗力事实的影响、迟延或阻碍,该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天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提供有关的详细信息。

  2. 对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未履行或延迟履行义务,任何一方均不承担责任。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须采取适当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尽快恢复履行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义务。

  3.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事件指无法克服、无法预见并无法避免的超出一方或双方合理控制范围且妨碍双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事件。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自然灾害、战争、内乱、爆炸、火灾、洪水。

  第十四条:合同终止

  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合同;

  2. 自合同生效以后,乙方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的策划及销售代理工作且甲、乙双方之间结清一切费用后,本合同终止。

  3. 在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法完成其应尽义务或无能力继续履约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而令任何一方遭受损失的,对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任何一方按本合同规定提出解除合同时,需提前15日或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双方派人于通知发出之日起15日内完成办理相关结清款项、解除合同等手续。

  5. 乙方如欲终止合同,需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除法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终止事由外,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不得终止合同。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

  1. 如果双方就本合同的解释、有效性、终止或执行方面有任何问题,应尽最大的努力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2. 如双方不能协商解决与本合同有关的或由本合同引致的任何问题,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相关仲裁委员会予以裁决。

  3. 在发生任何争议和在任何争议正在进行仲裁时,除了所争议的事宜外,双方应继续完成其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第十六条:适用法律

  1. 本合同的效力、解释和执行受中国公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管辖。

  第十七条:其他约定

  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2.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 _______________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

销售代理招商合同书 篇2

  甲方:

  地址:

  电话: ,

  乙方: 佛山一秀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 佛山市禅城区金源街33号世纪嘉园2座11楼

  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真诚就 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招商代理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同意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委托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对该项目进行营销代理及总招商该项目具备《租赁登记证》之商业物业。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地址:(三)总建筑面积:

  (四)写字楼:

  (五)商铺:

  (六)车库、车位:其中汽车位 个,摩托车位 个。

  第二条:委托期限

  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委托工作与委托期分两个阶段,具体如下:

  (一) 第一阶段为前期市场策划期:由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项目合法公开租赁之日止;

  (二) 第二阶段为租赁代理期:截止至该项目取得《租赁登记证》且公开租赁之日起计满12个月止(按自然月计)。在委托期限内,乙方须全力做好该项目的营销及招商代理工作。

  (三) 在本合同到期前30天,甲乙双方如愿意延长合作期限,应重新签订合同。

  第三条:前期策划及招商代理服务内容

  (一)进行项目前期策划工作:完成[项目市场态势研究报告]、[项目发展条件研究报告]、[项目市场策划及推广方案]及[招商前管理及筹备工作]

  (二)进行策划招商代理工作:

  1) 进行市场调查及分析:针对佛山市、该项目周边板块、竞争对手、以及相关消费者的市场调查与分析报告,以及本项目应对措施及建议。每月定期向甲方提交市场调查与分析报告。

  2) 为甲方提供专题性市场分析及建议:包括建筑立面设计、户型及面积比例、户型设计、交楼标准、样板房装修、招商部装修、环境园林设计、会所及公共建筑配套设施、招商现场及招商环境设置。

  3) 项目市场策划建议:包括整体及阶段性项目市场分析、市场定位、市场推广策略、招商对象、招商策略、招商渠道、租赁价以及付款方式等围绕项目市场推广及招商各方面提出的专业策划建议。

  4) 市场推广建议:包括广告宣传、新闻宣传、宣传渠道的选择、现场包装、招商部及示范单位卖场包装、公关活动、促销活动、宣传资料、招商资料、认租资料等,策划各项展销活动、公关活动等。

  5) 招商组织与部署:为甲方统筹安排该项目招商全过程的各项工作,组织招商人员按照双方制定的招商策略,进行招商部署,包括招商人员项目培训、招商人员对外宣传制定、招商人员调动指引客户策略、展销会认租组织、促销组织执行、日常和阶段性现场招商组织等。

  6) 招商信息管理:包括现场客户和招商信息的收集和整理、统计和分析,租后跟进工作。所有招商信息(包括客户档案)属甲乙双方共享。

  7) 租后跟进工作:负责按甲方提供《认租书》、《租赁合同》文本与客户签署;协助甲方办理合同交楼等对商户的租后工作等。

  第四条:甲方责任及权利

  (一) 负责保证该项目的开发建设和招商的合法性。负责向乙方提供有关的法律文件副本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包括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租赁登记证、公司营业执照等),及有关招商的全套资料(包括租赁付款方式、面积、租赁价格、认租书、合同等)。如甲方提供的招商资料有所变动,应提前以书面形通知乙方做好资料变更工作,因此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二) 甲方须于200 年 月 日前免费提供招商场地(包括现场招商部)及招商所需办公设备、电脑、可使用的互联网络及其网络费用,提供招商固定电话及支付该电话费用,以及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招商事宜。

  (三) 甲方负责该项目宣传招商过程中所有费用。甲方需按本项目总租赁金额的 %投入广告推广费用,甲方确保在本项目公开招商之日前开放至少三套样板房、开放部份的园林示范区、展示项目商业的外立面及提供招商部和办公设备供乙方使用,并派保安人员和清洁人员配合招商。

  (四) 甲方同意认可在所有宣传媒体广告及宣传资料、招商推广现场、项目所在地、招商部处围板等位置上以“营销代理及总招商”的字样提及乙方公司名称、地址及电话等资料以利招商。

  (五)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及时提供乙方所需的各类资料及政府批文,并应确保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六) 甲方有权派员监督乙方整个策划、宣传及代理招商过程,及对乙方所提交的策划思路、策略、建议、分析报告等工作文件、策略,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以甲方签字或盖章形式认可为准执行。

  (七)甲方应按合同规定准时支付乙方代理费用。

  (八) 甲方提供《认租书》、《租赁合同》的文本,收取认租者所交付之临时租赁定金及全部租赁款。

  (十) 甲方同意乙方保留一份《认租书》原件,以便双方核对。 甲方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围蔽及管理工作,以免出现因客户进入施工场发生伤亡事故。

  (十一) 除甲方于本合同或另外书面委托乙方签订的合同文件外,一切有关本项目之其它合同文件均须由甲方签署,任何个人或单位签订均属无效。

  (十二) 委托期内由甲乙双方负责总销控,以免出现招商程序紊乱及重复的情况。 (十三) 甲方安排专职人员(必须为招商现场之管理人员)负责接收乙方所提交的文件,包括方案、计划、报告及来往函件等。甲方应在项目签订合同后一周内将专职人员名单书面通知乙方,若该人员发生变化时,须提前七天书面通知乙方。

  (十四) 对乙方的工作质量、工作力度、完成任务的情况等做全程监督管理,对乙方不符合工作要求的员工有权提出更换。

  (十五) 所有为本项目举办的招商说明会、外地上门拓展、外地展销会等活动所产生的招商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差旅及住宿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乙方责任及权利

  (一) 负责按期完成项目的包装和推广计划,包括项目的硬件配套、管理服务、招商计划及技巧、宣传包装方式、组织管理办法、风险规避等建议。每月第五个工作日前向甲方提交上月度的招商情况总结及计划,以确保策划方案有效的实施和调整。

  (二) 负责统筹协助广告公司编制工作计划,并指导检查其向甲方提交的广告媒体计划和广告预算,承担检验广告执行情况和效果,甲方审核认可才可实施。

  (三) 根据市场分析结论, 甲乙双方协商制订“该项目”租赁价,乙方需按此标

  准订立租赁价表及付款方式,经甲方审核签字可后进行租赁,若在租赁过程中需作出额外金额或超出招商资料中的条款之让步,乙方需得到甲方书面同意,方可作出修改。甲方有权调整价格或招商资料中的条款,须预先以书面形式知会乙方,才可向外发放。 负责向甲方提交该项目的价目表、装修标准、付款方式、展览板、宣传单张、楼书、认租书、服务管理手册及租赁合同等宣传资料的建议;负责监督提供各媒体广告(包括新闻稿件)的创意和方案。以上宣传资料、广告方案和租赁资料必须经甲方签字认可后,由乙方负责监督制作和发布,费用由甲方承担,广告宣传的相关法律责任由广告公司负担。 按甲方确认的《认租书》、《租赁合同》的文本、招商策略、促销、折扣办法等进行客户接洽、租赁、签约等工作。未经甲方统一,不得更改任何有关规定和决议。因未严格执行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项目前期市场策划、招商策划代理工作,尽职尽责为甲方提供代理服务,对甲方所委托事项按时、保质、准确完成。 乙方所做的前期及招商策划方案、相关建议方案、市场调查、信息资料分析报告等文件,都以书面形式或电子文档形式向甲方提交。 乙方提交之项目策划报告在工作例会中有责任向甲方及其建筑规划设计单位、园林设计单位、广告公司详细解释、解答报告及方案的有关内容,并针对项目提出相关建议。 如乙方对有关项目的前期市场策划、代理招商等方面的策略和执行决定有异议,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如甲方坚持其决定不变,应以甲方之决定为标准。 乙方应按照双方确认的《招商现场管理办法》、招商策略、促销、折扣办法等规定安排有关现场接待、租赁等工作,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更改任何有关规定或决议。 该项目配置 名经理级以上人员担任项目总负责人、 名专职策划人员参与前期及招商期策划顾问工作,选派 名招商主管及 名专职招商人员在现场负责项目的招商工作。招商人员经甲乙双方共同组织考试,

  合格者方可上岗。乙方不得随意更换或减少派驻该项目的人员。如需更换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执行。如因项目工程进度或甲方资金投入等问题导致招商进度缓滞、延误或中断,在缓滞、延误或中断期间,乙方可对策划及招商人员进行合理的调配。

  (十二) 乙方负责建立有专业水平、称职的招商队伍在现场招商部和展销会场所全力推销本项目,对招商队伍进行管理、培训,并自行负责提供该项目之人员薪酬、住宿、交通等费用支出。原则上乙方人员穿着乙方公司工作服,费用由乙方承担;如甲方有特殊要求的,则费用由甲方承担。

  (十三) 在招商过程中,乙方招商人员应注意个人形象,维护甲方的市场声誉,

  坚持文明销售,礼貌待客,对不具备专业水平的招商人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乙方不得借故拒绝,并须在10天内按要求换人,直至甲方满意为止。。

  (十四) 负责举办定期周例会,自觉接受甲方的管理与监督。

  (十五) 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租赁代理费用。

  (十六) 乙方须支持和协助甲方品牌建设,为甲方品牌建设提供建议方案,负责

  贯彻甲方的客户服务理念,维护甲方形象。

  第六条:收费标准

  (一)甲乙双方于该项目正式公开租赁前 月内确定该项目可租赁总金额和总面积。

  (二)该项目招商代理期内,甲方须确保具备预租条件的可租货值不少于总货值的90%以上。在此基础上,除本合同之特别约定外,由任何人租出该项目之物业, 乙方均可按各类物业之累计总成交金额按本条第(三)1、款比例向甲方收取代理佣金。

  (三)租赁代理佣金收费标准

  (四)其他约定

  1、在招商代理期内,乙方所有的租赁价格必须经过甲方的书面同意才能对外租赁,且甲方有权利根据租赁的情况对租赁价格进行适当的调整,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执行。

  2、甲方同意在乙方独家代理委托期间,甲方只能通过乙方代理出租该项目之有关单位,以免租赁程序紊乱及重复。

  3、由甲方全程跟进租赁的A类客户,甲方须在本合同签定后一周内向乙方提交客户名单,以免租赁程序重复,并且该批租赁单位金额只计入乙方租赁业绩基数,但不计提代理佣金,但该部分单位须控制在本项目委托期内可租赁总面积的5%以内,超出本款规定以外的部份则乙方有权向甲方按本合同本条第(三)1、款标准收取代理佣金。

  4、如遇认租者签署《认租书》后违约,其支付之定金由甲乙双方各占50%;如遇认租者签署《租赁合同》后违约,则视该单位已成交,认租者所付之所有租赁款归甲方所有,甲方必须按第六条第(三)1、款规定计算佣金给乙方。

  (五)佣金结算时间以每月之最后一个工作日作为结算日,租赁代理佣金的计算以

  正式与客户签署《租赁合同》为准,结算金额按认租者签署之《租赁合同》金额计算佣金,若甲方无合理书面原因拒绝按上述约定时间结算的,则视为按乙方提交的材料、报表在结算日成功结算。甲方须于每月10号前以支票方式支付乙方当期应收之租赁佣金。

  (六)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的,双方须于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之日起30天内完成

  结算工作并签订《结算书》,并于结算日后10天内付清乙方之应收佣金。任何一方不得借故拖延结算,任一方通知对方结算而对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或通知时间结算即属拖延,拖延方对对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七)所有有关该项目佣金结算的资料均须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各执一

  份。

  第七条、保密责任

  甲乙双方同意,无论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关信息情报、资料、合同或乙方向甲方提交的咨询报告及相关营销策略、策划方案、客户资料等均是商业机密文件,甲乙双方均负有保密责任。未经过双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转交给第三方。否则,利益受损方保留向对方追讨由此而引起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第八条、争议或纠纷解决

  如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时,产生争议或纠纷,双方应本着友好的态度协商解

  决;如协商一致,应签订补充协议;若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可向项目所在地的法院提出诉讼。

  第九条、双方人力资源保障

  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同委托期内及合同终止后的壹年内不以本身公司、或其母公司、附属公司、联营公司、合作公司或其他聘用形式或名义直接或间接聘用对方的任何员工或顾问团成员,以保障双方利益、人才资源的运用和稳定经营。

  第十条、违约责任

  1、双方中任何一方因单方面的原因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提前中止履行本合同的,须向守约方支付人民币30万元作为违约金。

  2、若甲方不能按时向乙方支付代理佣金,则每延迟一天按拖欠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如延迟超过 30天,则视甲方违约。甲方除向乙方支付乙方应提佣金及滞纳金外,还须在双方解除合作关系一周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双方中如其中一方未能履行职责造成违约时,经守约方书面通知要求对方纠错10天内仍未改正造成守约方商誉受到影响或遭受经济损失,守约方可提前解除本合同,追究违约方法律责任,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如属乙方违约的,乙方应在本合同正式终止的5天内将有关本项目的所有客户档案资料(包括潜在客户)和已形成的文本、工作资料、印制资料等移交还给甲方,以使项目的租赁工作不致中断;如属甲方违约,则甲方应在本合同正式终止的5天内结清乙方的租赁佣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终止合同条件

  1、合同一方有违反合同规定的严重违约行为,经对方书面警告于合理期限内仍未改正的,则按规定履约的另一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2、受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无法履行合同或继续履行合同是显失公平的,双方应协商终止合同。

  3、在合同期内,双方发生争议或纠纷,经双方协商书面同意终止合同。

  4、按照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或条款履行完成合同,并结清双方有关手续后,合同失去法律效力,自动终止。

  5、非因上述条件或对方原因,在未得到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一方中途终止执行合同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另一方在书面警告通知未果的情况下,可单方面终止执行合同,并可向对方追究违约金叁拾万元(¥300,000),及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赔偿。

  第十二条、合同的完整性及法律效力

  1、本合同的形成、效力、解释、签署、修改及终止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2、本合同约定的方案、报告、通知、结算清单等书面文件可以以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电子文件送达等方式送达给对方,对方之工作人员确认并签收时,即视为已送达给对方。

  3、本合同未尽事宜,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以书面方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及附件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本合同自双方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署日期:二零零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销售代理招商合同书 篇3

  委托人(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受托人(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为共同做好 的招商工作,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由甲方委托乙方(独家)进行招商销售管理事务,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事务

  由乙方以甲方名义对外推介商品城,并进行独立招商运营活动。全权负责出租、经营权出售。甲方保证所委托乙方招商租赁的商品城为合法取得项目,已取得政府主管部门各项批准手续,可以进行招商,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第二条 委托项目

  1.项目名称:

  2.地址:

  3.占地面积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一楼 平方米,二楼 平方米,三楼 平方米,负一层 平方米。

  4.招商方式为:出租、经营权出售。可采用的出租期限设定为:一至五年;经营权出售期限设定为:五年、十年、十五年及二十年。

  第1页 共5页

  5.在委托期限内,乙方须完成的招商任务为有效面积的80%,即: 平方米。有效招商面积见附件《招商布局平面图》。

  第三条 委托期限

  1.委托期限为两年,自20xx年 月 日起至20xx年 月 日止。在本合同到期前的30天内,如甲乙双方均未提出反对意见,本合同代理期自动延长叁个月。合同到期后,如甲方或乙方提出终止本合同,则按本合同中合同终止条款处理。

  2.在本合同有效代理期内,除非甲方或乙方违约,双方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3.在本合同有效代理期内,甲方不得就该项目再委托其他代理商。

  第四条 委托招商价格

  甲方确定租赁均价为 元/㎡,销售均价为 元/㎡。乙方有权根据出租、出售情况,灵活掌握、决定浮动价格,同时还可决定房源的调整。但低于均价出租、出售的,不足部分由乙方补齐。

  第五条 费用、佣金及支付

  1.费用 1.1本合同签订前已经产生的招商、推广费用(包括但不仅包括报纸电视广告、印制宣传材料等)由甲方负责。

  1.2合同签定后甲方需向乙方支付20万元作为后期招商筹备费用。该费用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叁日内一次性由甲方交付乙方,该费用由乙方负责处置,甲方不予干涉;

  1.3经甲乙双方协商并确认重新装修招商部。乙方负责提供装修方案并负责施工,装修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后三十天内提交设计方案,甲方须在乙方提供设计方案后三日内向乙方拨付相关费用。

  2.佣金的付款方式及时间

  第2页 共5页

  2.1出租方式的部分,由乙方负责代表甲方向商户收取租金。乙方收取第一年全年租金的60%作为招商佣金,40%返给甲方;第二年收取全年租金的50%作为招商佣金;50%返给甲方;

  2.2出售经营权方式的部分,由甲方自行向商户收取购买经营权的款项。乙方按销售金额的5%收取佣金。

  2.3乙方须按约将扣除佣金后的剩余部分款项及时转交甲方;甲方也须及时与乙方结算并支付乙方佣金。

  2.4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委托期限的应收款项,由甲方负责收取,但须及时向乙方支付佣金。

  2.5价位提升的,超过均价的溢价部份双方按五五分成。

  2.6乙方已从出租方式中获取前二年佣金的,则不再享有前二年部份的销售佣金及溢价分帐。

  2.7商家直接购买经营权的,视为先租二年,后购买剩余年限的经营权。乙方的佣金按第五条第2项之2.1及2.2的约定进行结算。

  2.8佣金按月结算,每月月末之日为当月的结算日,负有付款义务的一方须在次月的5日前以人民币的形式将应付款支付给对方;若拖延支付的,则每日向对方支付所欠金额的5%0(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条 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1甲方向乙方提供甲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资质证、有关本项目的所有招商资料和政策,以及乙方所要求的相关资料(包括:外形图、平面图、地理位置图、室内设备、建设标准、电器配备、楼层高度、面积、规格、其它费用的估算等),并承诺政策的正确 第3页 共5页

  性,如遇政策调整,甲方应及时通报乙方;

  1.2甲方应为乙方配备工作所必要的设施、设备; 1.3甲方负责委托项目的物业管理工作,乙方负责委托期内的商业管理工作;

  1.4甲方出具正式委托乙方为本项目(的独家)代理的委托书;

  1.5所需文件和资料,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三天内向乙方交付齐全。

  2.乙方责任

  2.1乙方在招商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商业活动政策;

  2.2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进行与代理商业无关的经济社会活动;

  2.3乙方在招商活动中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2.4乙方针对该项目成立专门的专案小组全程操作本项目,专案小组人员由市场分析人员、经济分析人员、商户研究人员、市场营销人员组成,乙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辅助工作人员;

  2.5制定推广计划书(包括市场定位、销售对象、销售计划、广告宣传等等);

  2.6根据市场推广计划,制定招商计划,安排时间表;

  2.7在委托期内,进行广告策划;

  2.8派送宣传资料;

  2.9在甲方的协助下,安排客户实地考察并介绍项目环境及情况;

  2.10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多渠道招商活动;

  2.11乙方不得超越甲方授权向商户作出任何承诺;

  2.15委托期满后将所有资料移交甲方。

  第七条 本合同的终止及变更

  1.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终止本合同的,双方应通力协作妥善处理终止合同后的有关事 第4页 共5页

  宜,结清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经济等事宜。本合同一但终止,双方的合同关系即告结束,甲乙双方不再互相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但甲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应付费用或者乙方未将扣除佣金后的剩余部分租金交付甲方的除外。

  2.经双方同意可签订变更或补充合同,其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视为乙方已经完成了全部招商工作。甲方单方解除合同时尚未招商的面积,按双方约定的本合同第五条第2.2项进行结算。

  2.乙方单方解除合同的,承担以下责任:

  2.1按未完成的招商量占委托招商任务量的百分比承担本合同第五条第1项之1.2、

  1.3项的后期招商筹备费用及重新装修费用;

  2.2甲方有权不向乙方支付解除合同前最后一个月份的佣金。

  3.双方违反合同其它约定的,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20万元(贰拾万元整)人民币的违约金。

  第九条 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共五页,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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