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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任命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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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任命书(精选3篇)

股东任命书 篇1

  ________________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我公司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召开了股东会,会议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1、通过公司章程:________________

  2、选举________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3、选举________为公司监事。

  股东盖章·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股东任命书 篇2

  甲方:_________,手机号码: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手机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手机号码: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一方,以下单称"创始股东"或"股东",合称"全体创始股东"或"全体股东"或"协议各方"。)

  全体股东经自愿、平等和充分协商,就共同投资设立本协议项下公司,启动本协议项下项目的有关事宜,依据我国《公司法》、《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各方信守执行。

  第一条公司及项目概况

  1.1 公司概况

  公司名称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币种下同):_________万元,公司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主体基本信息情况,以公司章程约定且经工商登记规定为准。

  1.2 项目概况

  项目是一个,致力于,发展愿景是成为。

  第二条股东出资和股权结构

  2.1 股权比例协议各方经协商,对出资方式、认缴注册资本、股权比例分配如下: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以现金方式出资,认缴注册资本万元,持有公司______%股权。

  乙方:_________以现金方式出资,认缴注册资本万元,持有公司______%股权。

  ______:_________以现金方式出资,认缴注册资本万元,持有公司______%股权。

  2.2 如任一股东决定以专利、商标、著作权、不动产等法定其他出资形式出资的,应依法办理相关评估、交付或转让手续。

  2.3 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按公司章程约定,按时履行出资义务,否则,其股权比例自动调整为实际出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比例。

  2.4 公司注册资本金到位后,如仍不能满足公司资金需要,则全体股东应按各自股权比例追加投资,不愿意出资的,则其股权比例调整为实际出资金额占追加投资后公司的注册资金的比例。

  第三条股权稀释

  3.1 如因引进新股东需出让股权,则由协议各方按股权比例稀释。

  3.2 如因融资或设立股权激励池需稀释股权的,由全体股东按股权比例稀释。

  第四条分工

  甲方:_________出任,主要负责。

  乙方:_________出任,主要负责。

  ______:_________出任,主要负责。

  第五条表决

  5.1 专业事务(非重大事务)

  对于股东负责的专业事务,公司实行"专业负责制"原则,由负责股东陈述提出意见和方案,如其余股东无反对意见的,则由负责的股东执行;如其余股东均不同意,公司CEO仍不投反对票的,负责股东可继续执行方案,但CEO应就负责股东提出的方案执行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5.2 公司重大事项

  对于公司重大事项,全体股东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在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原则下,由占公司以上表决权的创始股东一致同意后做出决议。

  第六条财务及盈亏承担

  6.1 财务管理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规范财务和会计制度,特别是资金收支均需经公司账户,并由公司财务人员处理,任一股东不得擅自动用公司资金。。

  6.2 盈亏分配

  公司盈余分配、依公司章程约定。

  6.3 亏损承担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全体股东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第七条股权成熟及回购

  7.1 全体股东同意各自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分年按月成熟,每月成熟 ______%,满年成熟100%。

  7.2 未成熟的股权,仍享有股东的分红权、表决权及其他相关股东权利,但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股权处分行为。

  7.3 任一股东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以壹元的价格(如法律就转让的最低价格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将其未成熟的股权依其余股东各自持股比例转让给其余股东:_________

  7.3.1主动从公司离职的;

  7.3.2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

  7.3.3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被解职;

  7.3.4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7.4 任一股东的股权在未成熟前,发生因婚姻关系解除而导致股权分割,或股权继承,或被认定为丧失行为能力的,参照上述第7.3款执行。

  7.5 回购

  如发生上述第7.3款任一约定情形的,其余股东有权要求发生该等情形的股东,以最近一轮新的融资的估值的%的价格,将已成熟的股权按其余股东各自股权比例进行转让。其余全部或部分股东决定行使本条款权利的,发生该等情形的股东,应按公司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并无条件予以配合。

  第八条股权锁定和处分

  8.1 股权锁定

  为保证创业项目的稳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_________公司在合格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或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前,任何一方未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的,不得向本协议外任何人以转让、赠与、质押、信托或其他任何方式,对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进行处置或在其上设置第三人权利。

  8.2 股权转让

  任一股东,在不退出公司的情况下,如需要对外转让已成熟的股权的,其余股东按所持股权比例享有优先受让权;如确实需要转让给第三方的,则该第三方应取得其余其他股东的一致认可,且对项目的所能给到的支持和贡献不能低于转让方。

  8.3 股权分割

  创业项目存续期间,任一股东离婚,其已成熟的股权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其配偶不能取得股东地位。已成熟的股权,交由公司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该股东承担),并由该股东对其配偶进行分配补偿,否则,其余全部或部分股东有权代为向其配偶进行补偿,并按补偿金额比例取得相应比例的股权。

  8.4 股权继承

  8.4.1 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在本协议及公司章程约定:_________创业项目存续期间,如任一股东去世,则其继承人不能继承取得股东资格地位,仅继承股东财产权益;针对已成熟的股权遗产财产权益,交由公司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公司承担),其余全部或部分股东有权按评估价格受让,并按向该股东继承人支付的转让款金额比例取得相应比例的股权。

  8.4.2 未成熟的股权,参照本协议第7.3款约定处理。

  第九条非投资人股东的引入

  如因项目发展需要引入非投资人股东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_________

  (1)该股东专业技能与现有股东互补而不重叠;

  (2)该股东需经过全体股东一致认同;

  (3)所需出让的股权比例由全体股东一致决议;

  (4)该股东认可本协议条款约定。

  第十条股东退出

  创始股东,经其余股东一致同意后,方可退出,其已成熟的股权应按本协议第7.5款约定,全部转让给公司现有其余股东或其余股东一致认可的第三方。

  第十一条一致行动

  11.1 在公司引入投资人股东后,在涉及如下决议事项时,协议各方应作出相同的表决决定:_________

  11.1.1 公司发展规划、经营方案、投资计划;

  11.1.2 公司财务预决算方案,盈亏分配和弥补方案;

  11.1.3 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组织形式或主营业务;

  11.1.4制定、批准或实施任何股权激励计划;

  11.1.5 董事会规模的扩大或缩小;

  11.1.6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11.1.7 公司合并、分立、并购、重组、清算、解散、终止公司经营业务;

  11.1.8 其余全体股东认为的重要事项。

  11.2 如全体股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其余股东应作出与CEO一样的投票决定。

  第十二条全职工作

  协议各方相互保证,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全身心投入公司经营和管理事业,不再存有任何其他业务或工作关系。

  第十三条竞业禁止及限制和禁止劝诱

  13.1 协议各方相互保证:_________在职期间及离职后年内,不得以自营、合作、投资、被雇佣、为他人经营等任何方式,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类似或有竞争关系的产品或服务的行为。

  13.2 任一股东,如违反上述约定,所获得的利益无偿归公司所有,如扔持有公司股权的,应将已成熟的股权,应以壹元的价格(如法律就转让的最低价格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转让给其余股东。

  13.3 协议各方相互保证:_________自离职之日起2年内,非经公司其他股东书面同意,其不会劝诱、聘用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及以后受聘于公司的员工,并保证其关联方不会从事上述行为。

  第十四条项目终止、公司清算

  14.1 如因政府、法律、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项目终止,协议各方互不承担法律责任。

  14.2 经全体股东表决通过后可终止公司经营,协议各方互不承担法律责任。

  14.3 本协议终止后:_________

  14.3.1 由全体股东共同对公司进行清算,必要时可聘请中立方参与清算。

  14.3.2 若清算后有剩余,全体股东须在公司清偿全部债务后,方可要求返还出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14.3.3 若清算后有亏损,全体股东决议不破产的,协议各方以出资比例分担。

  第十五条拘束力

  本协议是全体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如与公司章程及修正案约定不一致的,在全体股东股东范围内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全体股东违反或不履行本协议、公司章程约定的义务,须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公司与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争议解决

  如因本协议及本项目发生之争议,协商不成的,任一股东有权向本公司注册地所在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通知

  协议各方一致确认:_________各自在本协议载明的地址、手机号码、电邮均为有效联系方式,向对方所发出的书面通知自发出之日起7天内视为送达,所发出的手机短信或电邮,自发出之时,视为送达。

  第十九条生效及其他

  19.1 本协议经协议各方签署后生效。

  19.2 未尽事宜,由协议各方另行协商,所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3 本协议一式四份,协议各方各持一份,公司成立后,报公司备案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为签章栏,无正文)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

股东任命书 篇3

  第一章 总 则

  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受原则,甲乙同意出资成立 上海某公司,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合作各方

  第一条 本合同的双方:

  甲方:

  乙方:

  丙方:

  第三章 成立的公司

  第二条 合作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同意在 上海市共同出资设立。

  第三 设立的上海某公司法定地址为上海市 。

  第四条 出资设立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其保护。

  第五条 新设立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其全部

  资产承担有限责任,出资各方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四章 公司的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的宗旨是: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五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八条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 万元整。

  第九条 认缴注册资本:

  甲方对公司的资本认缴的出资额为 :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1%。甲方的出资形式为货币资金。

  乙方对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的出资额为 :万元整,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40%。乙方的出资形式为货币资金。

  丙方对公司的资本认缴的出资额为 :占公司注册资本的9%。甲方的出资形式为货币资金。

  第十条 出资各方应当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第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股东有责任与义务对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增资扩股与资本运作。

  第十二条 为确保投资项目成功,甲、乙双方一致同意项目基地设立于上海。

  第十三条 经股东会批准,新设立公司可以通过贷款或海外上市形式从境内外获得超过注册资本的额外投资或合资公司额外需要的流动资金。

  第十四条 鉴于本项目高科技特性,为鼓励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双方同意在合资公司股份中出让一定的股份给主要的技术人员和经营人员。具体操作方案有股东会研究确定。

  第六章 出资各方的责任

  第十五条 出资各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务:

  1、按本合同规定,认缴公司注册本中相应比例的出资;

  2、负责公司的注册登记等事宜及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合资公司适用的各项优惠政策;

  3、配合公司的融资活动;

  4、负责办理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七章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第十六条 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第十七条 股东会、监事会相关规定见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第十八条 董事会由三人组成,甲、乙、丙三方各派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任期三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监事会仅设监事一人由丙方委派。

  第十九条 董事会为公司经营决策机构,向股东会负责。

  第二十条 副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的,可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在一定期限内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或由董事长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或电话会议。董事会应有全体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由全体董事成员一致通过生效。会议记录经到会董事签名确认后归档保存。

  第八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由甲方推荐,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二名,由乙、丙方推荐,董事会聘任。

  第二十四条 财务总监由乙方推荐,董事会聘任。

  第二十五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由董事长兼任。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其他严重行为时,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可以随时解聘。如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追究其责任。

  第九章劳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职工的录用、辞退、工资、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和奖惩等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劳动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经董事会批准后由总经理代表公司与公司的工会组织集体或职工个人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订立后,报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工手续。

  第二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 公司的职工有权依法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权益。公司应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章 税务、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缴纳各项税金。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报经股东会审查。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会计年度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财务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长和总经理。出资各方有权自费聘请会计师对合资公司帐务进行审计。

  第三十五条 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及主要股东报送月、季、年度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

  第三十六条 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借贷给第三方,未经董事会批准,不得为第三方担保。

  第十一章 利润分配

  第三十七条 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利润分配方案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的三个月内作出。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后,可全部用于分配。

  第三十九条 甲、乙双方及其它股东按股份比例分享利润、承担风险和亏损。

  第十二章 经营期限

  第四十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二十年,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经出资任何一方提议,公司股东会一致通过,可以在注册期满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构申请延长期限。

  第十三章 期满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经营,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偿后的财产根据合资公司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四章 保险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应向设在当地的保险机构投保,投保险种、保期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章 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及公司章程、附件的重大修改、公司转产、扩大经营范围、合资、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应由各方签署书面协议。

  第四十四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由于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经营,经各方协商同意,可报原审批机构批准,提前终止合作。

  第十六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由于出资人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及其补充协议书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及其补充协议书,造成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单方面终止合同,守约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终止合资合同,如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还应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合资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六条 合同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书规定按时缴足出资额时,从逾期当日算起,每逾期一日应向守约方缴纳出资总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十七章 不可抗力

  第四十七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国家政策变化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通知对方,并应在事发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及其有效证明文件。按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各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八章 适用法律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修改、终止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与附件不可分割,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条 凡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资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 在处理争议过程中,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章 合同效力及其他

  第五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于20__年 月 日由各方在上海签署。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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