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警告的处分通报
党内警告的处分通报(精选3篇)
党内警告的处分通报 篇1据辽宁省纪委消息:辽宁省纪委对沈阳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党组成员、主席王民涉嫌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王违反廉洁纪律,在任沈阳出版发行集团总经理期间,为集团下属企业楼盘开发项目办理工程审批手续等事项,请求时任鞍山市政府秘书长李景涛(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提供帮助,并送予李财物。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会审议,决定给予王民党内警告处分。
x年xx月xx日
党内警告的处分通报 篇2各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何,男,1975年8月出生,汉族,xx街道办事处xx村人,中专文化,1997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20xx年9月6日,何d以孩子上学的名义,在饭店请客7桌70余人,收受礼金21000元。何修涛作为一名党员,在当前各级各部门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纠正“四风”的高压态势下,顶风而上举办升学宴,并收受礼金,造成不良影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2条、第21条之规定,经区纪工委研究,决定给予何修涛党内警告处分,并责成沙河街道纪工委对负有主体责任的村支部书记何修波进行诫勉谈话。
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关乎人心向背,检验着党员干部对党的忠诚,必须一把尺子执纪到底、一寸不让。全区广大党员干部要进一步增强纪律意识,认真学习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各级党组织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担当起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率先垂范,带头讲规矩、讲纪律,自上率下,抵制不良风气。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责任,加大明察暗访力度,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发生顶风违纪问题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绝不姑息。要严格“一案双查”,不仅追究直接责任,还要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切实维护纪律的严肃性。
经济开发区纪工委
经济开发区监察局
年9月30日
党内警告的处分通报 篇3徐,男,汉族,1953年5月15日出生,本镇耕读村人,初中文化,1975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经查实,20xx年2月14日中午,徐在战友家吃饭,饮酒后驾驶一辆浙HS4518普通二轮摩托车回家,途中经过长坑自然村时被正在执勤的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测试,酒精含量为41mg/100ml已超出国家规定的饮酒驾驶机动车的酒精含量临界值。20xx年2月7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给予徐罚款20xx元人民币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徐身为中共党员,本应以身作则,带头遵纪守法,而他却饮酒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经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徐党内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20xx年5月30日起生效。若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中共贺村镇委员会提出申诉。
中共xx镇委员会
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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