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守则
考生守则(精选11篇)
考生守则 篇1(一)考生应讲诚信并自觉服从监考人员和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管理,如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二)开考前35分钟,入场信号发出后,考生凭《准考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考生进场只准携带2B铅笔、0.5mm黑色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量角器、橡皮、削笔刀、透明笔袋(使用文具盒的,必须经监考人员检查同意,并将文具盒打开放在考桌上),考生在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考生入场后,必须按准考证号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考生在考试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离开考场。
(三)考生不准将手机、笔记本电脑等规定以外其他的任何物品带入考场(思想品德考试可带规定课本)。考场内一经发现按作弊处理。严禁考生使用涂改液、修正带。
(四)开考前10分钟,监考员分发答题卡。考生首先要认真核对答题卡上条形码的信息是否与准考证一致,答题卡上的科目及页数等是否有误,如有误,请举手报告,如无误,请用0.5mm黑色签字笔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书写“姓名”、“准考证号”。考生特别注意:写好后请立即放下笔。考生要仔细阅读答题卡上的注意事项。不准在贴条形码区域和条形码上书写任何信息,否则按标记处理。
(五)开考前5分钟,监考员分发试题,请考生检查试题是否有缺页、重印、漏印或破损等情况,如有差错请报告,但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监考员指导考生在规定位置准确填写有关内容,提醒考生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用2B铅笔和0.5mm黑色签字笔在规定区域作答。考生此时只能看题,不能答题,否则将被记为考试违规,取消本科考试成绩。
(六)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开始答题。
选择题作答时,要用2B铅笔填涂,对照试题上的题号在答题卡对应的位置上将试题所选答案涂黑涂满。若要对答案进行修改,用橡皮擦擦除干净后再重新填涂,注意不要擦破答题卡。
非选择题作答时,必须使用0.5mm黑色签字笔,字迹要工整、清楚,字距适当。要按每个题号在答题卡上对应规定的区域内作答,超出答题区域的答案无效。如需要对答案进行修改,可将答案内容双线划去,然后紧挨着在其下方写出新的答案,修改的答案仍不能超出该题号的答题区域,否则无效。答题卡禁止使用涂改液和修正胶带。
作图题可先用铅笔绘出,确认后,再用0.5mm黑色签字笔描清楚。
要保持答题卡清洁,不得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也不得将答题卡折叠、污损。
(七)迟到15分钟(英语8:15分)后不准进入考点参加当场科目的考试。
(八)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左顾右盼,不准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不准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题、答题卡、草稿纸,不准将试题、答题卡、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须立即停止答题,按顺序整理好自己的答题卡、试题、草稿纸,待监考人员将答题卡、试题、草稿纸清点无误后,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内及考场周边逗留。
考生守则 篇2一)考生应严格遵守《诚信考试承诺书》所作的承诺。
(二)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三)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考生必须凭有效身份证、准考证进入指定考场,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
(四)考生入场,除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及无商标纸的饮料外(其它科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严禁携带各种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如移动电话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五)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自己的身份证、准考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写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等栏目。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题卡无效。
(六)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所有考试科目均实行网上阅卷,考生应在规定的答题区域内作答,否则作无效处理。
(七)开考十五分钟后不准入场;考试结束前三十分钟方可交卷离场,交卷离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八)客观题部分用2B铅笔填涂,主观题部分必须用0.5毫米及以上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在规定的区域内作答。
(九)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十)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不准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
(十一)遇答题卡、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十二)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应立即停笔。整理好自己的答题卡、试卷和草稿纸等。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试场启用视频监控录像系统,考生务必遵守考试纪律,诚信考试。手机等通讯工具一律不得带入试场。出现违规情况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及相关规定处理。
考生守则 篇31.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2.考生在考前15分钟(第一场考试“阅读与写作”考前20分钟)凭准考证进入考场,按座位号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放在考桌左上角,以备查对。
3.考生只准携带2B铅笔、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小刀、空白垫纸板和透明笔袋进入考场;严禁携带手表、各种无线通信工具、计算器、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涂改液、修正带、透明胶带等物品进入考场。凡携带者,考前如不交出,开考后一律按违规论处。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或其他用品,否则按违规论处。
4.考生领到试卷和答题卡后,要认真检查试卷和答题卡正反面, 如出现字迹模糊、行列歪斜或缺印等现象要立即向监考员报告。如无上述问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和指定位置准确填涂姓名、考试号、座位号等栏目。
5.考点发出开考信号后才能开始答题。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入场。所有场次的考试均不得提前交卷。
6.除外语科目外,笔试一律用现行规范汉语言文字作答。作答选择题时,必须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按照填涂示例将对应的选项涂满、涂黑;作答非选择题时,必须使用0.5毫米黑色墨水的签字笔在答题卡规定的区域内答题;作图时,用2B铅笔绘、写清楚,线条及符号等须加黑、加粗。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不准用规定以外的语言文字答题,不准在试卷、草稿纸及规定的答题卡答题区域外作答,不准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否则答题无效。
7.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
8.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9.考试结束信号发出,立即停笔,将答题卡、试卷、草稿纸整理好,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将答题卡、试卷、草稿纸带出考场,不准在考场及附近逗留。
考生守则 篇4一、凭本人身份证、《笔试准考证》和《面试通知书》进入考点考场参加面试,缺少上述证件之一者,不得参加面试。
二、在规定时间到达考点,逾期不到者按缺考处理。
三、不准携带考试复习资料和通讯工具等电子设备进入候考室和面试考场,也不准携带其他个人物品(如各类包及食品等)进入考场,如有携带,应集中存放在考生休息区域,面试结束再领取,带入者按违纪处理。
四、进入候考室或考场后,不得在考试相关证件上书写任何内容,禁止吸烟和高声喧哗,要听从指挥,服从管理不得擅自行动。不服从管理的按违纪处理。
五、妥善保管好身份证件、《笔试准考证》、《面试通知书》和面试抽签顺序号,不得向任何人透露相关信息,否则按违纪处理。
六、在规定的时间内回答问题,超过规定时间立即停止答题。
七、考生进入面试考场,只报抽签应试序号,不准做自我介绍。回答问题时不准提涉及本人姓名、工作单位、毕业学校方面的内容;面试时,允许对所提出的问题作简单记录和准备,但不准带出考场,否则按违纪处理。
八、因个人原因(如生病等)不能坚持参加完面试的,按缺考处理。
九、面试结束后不得通过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向候考室考生传递考题信息,否则按违纪处理。
考生守则 篇5该守则从考生进场时间(最早与最迟时间)、必带证件、禁带物品、填涂答卷规范、用笔等方面提出了详尽的要求,可以说是考生参加高考必读。
今年广东继续采取人防+技防,杜绝替考和作弊。在开考前,监考员使用金属探测仪检查考生是否携带通讯工具等违禁物品进入考场,逐个验证考生身份,核对考生的准考证、身份证,通过照片、指纹等进行信息比对。
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自觉接受监考员使用金属探测仪进行安全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点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现役军人身份证件),按规定时间和准考证上各科目的考场、座位号参加考试。
考生入场,除2B铅笔、书写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无线耳机)、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涂改液、修正带以及不透明的文具盒(袋、套)和水杯(含饮料)等物品进入考场。
考生应在每科开考前30分钟凭准考证、身份证(现役军人身份证件),通过照片、指纹等身份信息比对后,进入考场,对号入座。
入座后将准考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放在桌面靠走道边上角以便让监考员核验。考生领到答题卡、条形码和试卷后,须认真核对答题卡的张数,核对条形码上的姓名、考生号与自己准考证上的信息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应向监考员提出更换。
在规定的时间内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准确清楚地填写答题卡上的姓名、考生号、考场号、座位号,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根据所发试卷准确填涂试卷类型(A或B),并将条形码横贴在答题卡右上角的“条形码粘贴处”栏框内。凡漏填、错填、全填或字迹不清的答卷、答题卡,导致无法正常评卷的,责任考生自负。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开考15分钟后(非英语科的外语科目考试开考前15分钟),禁止迟到考生进入考点、考场,每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起方可交卷出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入考场,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考生须在答题卡规定的区域答题。选择题用2B铅笔在选择题答题区作答,非选择题用黑色字迹钢笔或签字笔作答。作答选做题时,必须用2B铅笔填涂相应选做题题号信息点。漏涂、错涂、多涂,答案无效。
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否则答题卡无效。考生不准随意修改答题卡上的题号,考生必须在指定的题号里作答。
凡不在指定答题题号框内作答、超出答题区域作答或擅自更改题号作答,其答案一律无效。如果解答中有画表或辅助线,先用铅笔进行画线、绘图,再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描黑确认。
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不准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不准自行传递工具、用品等。
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
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由考点或教育考试机构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考生守则 篇6⑴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秩序。
⑵凭专业准考证、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⑶开考前40分钟预备铃响后开始入场,15分钟内入场完毕。开考前15分钟(即8:15前)停止考生入场。考试结束后方可交卷出场。
⑷考生入场只能携带必备的工具,不能携带书报、资料。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手表及其他计时工具、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⑸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专业准考证、身份证放在课桌靠走道一侧的上角,以便核验。考生领到试卷后,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的填写姓名、考生号、考场号和座位号等。
⑹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答题。严格按照题目要求在指定的区域作答,不准用规定以外笔和纸答题,严禁在答卷纸上做任何标记。
⑺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交换试卷、答卷纸,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⑻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停止答题,并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不准将答卷纸、试题带出考场。
⑼如不遵守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行为的,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教育部年度招生有关规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记入考生考试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由考点或县(市、区)招办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考生守则 篇7一、凭《准考证》、《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二、外语考试开考后不准进入考场,其他各科开考15分钟后不准进入考场,考试期间不得离开考场;
三、考生入场除2B铅笔、书写黑色字迹的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考试科目中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必须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如书包,通讯工具(关闭)、文具盒、眼镜盒、涂改液、修正带等放置在指定地点;
四、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自己的《准考证》放在桌子左上角。考生领到试卷和答题卡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图姓名、准考证号、考试科目等栏目。凡漏填、填错或字迹不清的答卷,答题卡无效。
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六、在试卷的密封线外或答题卡规定的地方答题,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七、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八、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须立即停笔,将答卷、答题卡按规定的顺序整理好,放在桌子上,两臂下垂将手置于桌下,待监考人员将答卷、答题卡、草稿纸收齐后,起立,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内逗留;
九、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将按照《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进行处理。
考生守则 篇8一、考生要按照考试的要求,携带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参加考试,证件不齐者一律禁止入内。
二、考生必须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15分钟开始入场。正式考试开始15 分钟后,考生一律禁止入场。
三、考生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入场,包括2B 铅笔(涂答题卡用)、黑色签字笔、红色签字笔、橡皮擦,报考会计专业的学生可带计算器。此外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通讯工具、录放音机、电子记事本等电子设备。
四、考生入场后,要对号入座(电子商务专业、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技能考核座位号需现场抽签),并将本人准考证以及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明文件放在课桌上,接受考试监考人员的核验,并按要求在考场座位表上签名。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五、除有特殊原因,考生在考试结束前不得提前交卷,考试结束交卷后退场。
六、考生必须严格按要求做答题目,除密封线内的区域按要求填写个人信息外,答卷或答题卡上不能做任何能体现个人信息的标记。书写部分一律用黑色字迹签字笔做答。
七、考生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不清等情况应及时要求更换,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八、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准喧哗,不准在考场外逗留。对于考试舞弊、违反考场规定和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者,取消考试资格,并且3年内不得再报考本校。
九、考试结束铃声响时,考生要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倒扣在桌面上,等待监考员收卷,待监考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考生离开考场时除携带本人物品外,不准将试卷、草稿纸等考场提供的物品带离考场。违规带离有关物品的,学校报警处理。
十、考生应自觉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进行正常的监考工作。监考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做出相应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 威胁考试工作人员的考生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
考生守则 篇91. 严禁携带手机、手表、涂改液、修正带、矿泉水、金属首饰、书籍资料、电子设备以及其它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参加考试。否则,视为考试违规,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 开考前30分钟,考生到达考点,排队进行指静脉验证。验证通过后,凭《专业统考通知单》、二代居民身份证进入考场。
3. 考生须将除文具之外的非考试物品放在“非考试物品暂放处”,主动接受监考员进行身份认证和使用金属探测仪进行贴身检查。
4. 考生对号入座后,将《专业统考通知单》和二代居民身份证始终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核验。《专业统考通知单》正、反两面均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中途不得离场。
5. 考生拿到试卷和答题卡后,须认真核对科目、类型是否正确,有无漏印、错印、字迹不清、缺页、缺损等,无误后,在试卷分发对照表上签字。发现问题立即举手报告,申请更换。凡开考后要求更换的,耽误的时间不予补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准向监考员询问。
6. 考生在试卷和答题卡指定位置填写姓名、考生号、座位号,并在答题卡指定位置粘贴条形码、填涂试卷类型。未认真核对、粘贴条形码不准确、填涂信息有误、未在试卷分发对照表上签字,影响到考试成绩,责任自负。
7. 考生不得折叠、撕破答题卡;不得在试卷或答题卡上穿孔、任意涂画或做标记。
8. 考生要认真阅读试卷或答题卡上的注意事项,按要求作答。选择题一律用2B铅笔填涂答案;非选择题一律用0.5毫米黑色字迹中性笔作答,不在指定区域作答的内容一律无效。
9. 考生如修改答案,应先用笔将作废内容划掉,然后在其上方或下方写出新的答案;或使用橡皮、小刀擦刮作废内容后,再书写新的内容。
10. 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答题。必须使用现行规范的语言文字作答。除翻译题外,同一科目只能用一种文字作答。
11. 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点。
12. 考生不准在考场内吸烟、喧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等;不准传递文具、物品、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等,不准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等考试材料带出考场。考生不得穿国家机关制式服装参加考试。
13.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要立即停笔,整理好答题卡、试卷、草稿纸,双手放在桌下。待监考员将答题卡、试卷等收齐,发出退场指令后,考生方可取回自己的暂放物品,依次退场。退场时不得将考点统一配发的文具带出考场。
14. 面试时,考生进入考点,指静脉验证通过后,通过系统随机确定考场并进入备考室等候。进入考场前,接受工作人员再次核验《专业统考通知单》和二代居民身份证。进入考场后,首先核对本人信息,随机抽取本人面试曲目和视唱乐谱编号,即可开始演唱或演奏。考生成绩当场公布,考生在现场打印的《音乐类专业统考面试成绩确认单》上签字后,方可取回自己的物品并离开考点。考生参加面试进入考场至面试结束,严禁喧哗或随意说话、严禁自我介绍或出现任何暗示情形;否则,取消面试成绩。
15. 未按高考报名时选择或上传的曲目演唱、演奏的考生,不予给分。
16. 考试期间,面试的考试时间按演唱或演奏的最大时间与视唱考试时间之和计算,即声乐为3分40秒、器乐为5分40秒,考生的面试时间不得超出此时长,否则,取消面试成绩。演唱或演奏与视唱两项考试项目不分别单独计时,由考生自行掌握。面试投影仪幕布上计时器开始计时即为面试开始,面试投影仪幕布上计时器结束计时即为面试结束。
17. 考生如有违纪、作弊等行为,教育考试机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由考点或教育考试机构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考生守则 篇10一、考生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笔试准考证,笔试当日早7点10分前到达考点参加面试,违者以弃权对待,取消面试资格。
二、考生要遵守纪律,按面试程序和要求参加面试,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规定,影响面试。
三、考生按指定时间进入到本人的面试考点休息室抽签。
四、考生按抽签顺序参加面试。
五、考生在休息室候考过程中,不得随意出入休息室,携带的通讯工具要放在指定地点,交由工作人员保管,一旦发现私自携带,无论是否使用,均按违规处理,取消面试资格。
六、进入备课室的考生要将携带的个人物品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将任何资料带入座位,违者不论是否使用,均按违纪处理,取消面试资格。在备课室备课时间为20分钟。
七、每个考生说课时间不超过8分钟,答辩时间不超过4分钟(其中:美术学科先统一作画,时长半小时,无答辩)。考生站到讲台,即开始计时。如规定时间仍有剩余,面试人员表示“答题完毕”,不再补充的,可离开面试室。
八、考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评委或工作人员(休息室工作人员除外)透露本人的姓名、考号、工作单位等信息,不得穿戴有明显特征的服装、饰品,违者面试成绩按零分处理。
九、考生面试结束后,立即离场,在考场外指定地点候分,待下一名考生面试结束后,再返回考场听分,听完分后,由工作人员引领离开考点。
考生守则 篇11一、考生在考前应认真阅读《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的有关内容,并签名确认。
二、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三、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指定考场,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
四、考生入场,除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及毛巾(擦汗用须拧干)、无商标纸的饮料外(其它科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得带入考场。
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移动电话、小灵通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五、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领到答题纸后,应先核对答题纸上粘贴的条形码上的姓名、准考证号与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再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证号等。凡漏填(涂)、错填(涂)或书写字迹不清的答题纸无效。
六、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七、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外语听力考试开考前15分钟后,禁止迟到考生进入考场;考试结束前30分钟方可交卷出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八、所有试题答案须全部答在答题纸规定区域内,其中选择题部分用2B铅笔填涂,非选择题部分必须用0.5毫米及以上书写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作答。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答题纸上做任何标记。
九、未按答题纸上规定区域作答或不规范答题,将按评分参考的规定适当扣分。
十、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纸、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将试卷、答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一、遇答题纸、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听力考试期间,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并保持安静。
十二、试卷内容在本科目考试结束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界透露。
十三、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整理好自己的答题纸、试卷和草稿纸等。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得在考场逗留。
十四、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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