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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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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合同(通用12篇)

示范合同 篇1

  1.1 这些一般条款旨在与ICC国际货物销售同(仅用于旨在转售的制成品)的具体条款(A部分)结合使用。但亦可单独并入任何销售合同。在一般条款(B部分)独立于具体条款(A部分)而单独使用的情况下,B部分中任何对A部分之援引都将被解释为是对双方约定的任何相关的具体条款之援引。一旦一般条款与双方约定的具体条款相抵触,则以具体条款为准。

  1.2 本合同本身所包含的条款(即一般条款和双方约定的任何具体条款)没有有明示或默示解决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应由:

  A.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年维也纳公约。以下称GIGS)管辖;及

  B. 在CISG对这些问题未作规定的情况下,则参照卖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来处理。

  1.3任问对贸易术语(如EXW、FCA等)之援引都视为是对国际商会出版的INCOTERMS的相关术语之援引。

  1.4任何对国际商会出版物之援引都视为是对合同成立时的现行版本之援引。

  1. 5除非书面约定或证明,任何对合同的修改都是无效的。但,若一方当人的行为已为另一万当事人信赖,那么,就此而言,该方当事人就不得主张此项规定。

  第2条 货物特征

  2.1双方约定,除非合同明确提及,卖方所提供的商品目录、说明书、传单、广告、图示、价目表中包含的任何有关货物及其用途的信息,如重量、大小、容量、价格、颜色以及其他数据,都不得作为合同条款而生效。

  2.2除非另有约定,尽管买方有可能得到软件、图纸等、但他并未因此而获得它们的产权。卖方仍是与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的唯一所有者。

  第3条 货物在装运前的检验

  若双方已约定买方有权在装运前检验货物,则卖方必须在装

  运前一个合理时间内通知买方货物已在约定地点备妥待验。

  第4条 价格

  4.1如果没有约定价格,则应采用合同成立时卖方现行价目表上所列价格。若无此价格,则应采用合同成立时此类货物的一般定价。

  4.2除非另有书面约定,此价格不包括增值税,并且不能进行价格调整。

  4.3A-2表格所示价格(合同价格),包括卖方根据合同所负的任何费用。但,如果卖方负担了按合同规定应由买力承担的任何费用(例则EXW和FCA术语下的运费或保险费),那么,此数额不应认为已包括在A-2表格所示的价格中,而应由买方偿还卖方。

  第5条 支付条件

  5.1除非另有书面的,或可从双方间先前交易做法推知的其他约定价款和任何其他买方欠卖方的金额,应以赊帐方式支付,并且支付时间为自发票日起30天。到期金额,除非另有约定,应以电传方式划拨至卖方所在国的卖方银行。记入卖方帐户;并且当各别拥金额以即可动用之资金形式由卖方银行收讫时,就认为买方已履行了其付款义务。

  5.2若双方约定贷款预付且再无其他表示,则除非另有约定,应认为该预付款是对全部价款的预付,已必须在约定的交货日期必约定交货期间的第一天前至少30天,以即可动用的资金形式由卖方银行收讫。如果双方约定仅预付一部分合同价款,则余额的付款条件按本条所述规则办理。

  5.3如果双方约定以跟单信用证方式付款,那么,除非另有约定,根据国际商会出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买方必须安排一家信誉良好的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跟单信用证,并且必须在约定的交货日期或约定的交货期的第一天前至少30天通知卖方。除非另有约定,跟单信用证的兑现方式应为即期付款,并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

  5.4若双方约定以限单托收方式付款,则除非另有约定,应为付款交单(D/P)。在任何情况下,交单都应按国际商会出版的托收统一规则办理。

  5.5在双方已约定货款支付由银行保函作担保的措况下,买方应在约定的交货日期前至少30天或在约定的交货期间第一天前至少30天,通过一家信誉良好的银行,根据国际商会出版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提供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或,根据此规则或国际商会出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立备用信用证。

  第6条 延迟付款的利息

  6.1如果一方有一定金额的款项到期未付,则另一方有权取得该款项自到期日至付款日的利息。

  6.2除非另有约定,利率应比付款地支付货币现行的对信誉良好借款者计收的银行平均短期贷款利率高2%。若在该地没有这样一个利率,则以付款货币国的同一利率为准。如果两地都没有这样的利率,则应以付款货币国法律所确定的适当利率为准。

  第7条 所有权的估留

  若双方已经有效地同意保留所有权,则在付款完毕前,货物所有权仍属卖方。或按其他约定。

  第8条 合同交货术语

  除非另有约定,应以“工厂交货”(EXW)为交货术语。

  第9来 单据

  除非另有约定,卖方应提供适用的国际商会贸易术语所指明的单据(如果有的话);若无国际商会贸易术语可适用,刚按先前交易做法办理。

  第10条 迟延交货、不交货及其相应的救济措施

  10.1如果发生任何货物的迟延交付,则买方有权要求预定损害赔偿。每迟延一整周,其金额为该些货物价款的0.5%,或约定其他比率,但以买方通知卖方交货迟延为前提。

  买方在约定的交货日期后15天内照此通知卖方,则损害赔偿金应从约定的交货日或约定的交货期间的最后一天起草,如果买方在约定的交货日期后超过15天才通知卖方,刚损害赔偿金应从通知日起算。延迟交货的预定损害赔偿金不应超过迟交货物价款的5%,或其他可能约定的最高数额。

  10.2如果双方在A-9表内约有一个解约日期,对于至解约日尚示交付的货物理学,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包犄不可抗力事件),买方可通知卖方解除合同。

  10.3若第10.2不适用,且在买方有权取得第10.1条规定的预定最高损害赔偿金额时,卖方仍示交货,则买方可书面通知对迟延交付之部分的货物终止合同,但以卖方在收到该通知后5天内仍未交货为前提条件。

  10.4在按第10.2条或第10.3条终止合同的情况下,除了在第10.1条下已付的或可付的任何金额外,买方还有权请求不超过未交货物价款10%的额外损失赔偿。

  10.5本条的救济措施不包括对延迟交货或不交货的任何其他救济措施。

  第11条形码 货物不符

  11.1买方在货到目的地后应尽快验货,买方就绪当在其发现或应当发现货物不符之日起15天内将不符之处书面通知卖方。

  另外,如果买方在货到目的地之日起12个月内未通知卖方货物不符,则他无论如何不能因货物不符请求任何救济。

  11.2尽管存在特定的贸易或双方的交易过程中常风的轻微不符,货物仍被认为是符合合同规定,但买方有权对此不符,要求特定要求特定贸易中或双方交易做法中通常的价格减让。

  11.3如果货物不符(只要买方已经第11.2条通知了货物的不符,但未在该通知中决定留存这些不符货物),卖方可选择:

  a) 在不给买方增加额外费用的情况下,用符合合同的货物替代不符货物;或

  b) 在不给买方增加额外费用的情况下,修复不符货物;或

  c) 偿还买方不答货物支付的价款,并因此终止这些货物的合同

  对按照以上第11.1条通知货物不符之日起至按第11. 3(a)条提供替代品或按11.3(b)条修复货物之间的延迟期,每延迟一周,买方有权请求第10.1条所规定的预定损害赔偿金额;这些赔偿金额可与第10.1条下应支付损害赔偿金额(如果有的话)合并计算,但在任何情况下,总计不得超过这些货物价款的5%。

  11.4如果直到买方根据第11.3条已有权获得最高预定损害赔偿金额之日,卖方仍未履行其在第11.3条下的义务,买方有权书面通知终止不符货物那部分合同,除非卖方在收到此通知5天内进行修复或提供替代货物。

  11.5如果按第11.3(C)条或11.4条规定终止合同,那么,除了按第11.3条作为返还价款和延迟损害赔偿所支付或应支付的数额外。买方可请求不超过不符货物价款10%的任何额外损害赔偿。

  11.6若买方选择保留不符货物,则买方有权取得等产符合合同时此货物在约定目的地的价值与所交不符货物在同一地点的价值的差额,但最多不应超过该货物价款的15%。

  11.7除非另有书面约定,本条(第11条)项下的缴济方法不包括货物不符的任何其他救济方法。

  11.8除非另有书面协议,在货物到达之日起2年后,买方不得对货物不符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庭申请仲裁。双方明确约定在此期限届满之后,买方将不以货物不符为由或作出反诉以对抗卖方因买方不履行本合同而提出的任何诉讼。

  第12条 当事人间的合作

  12.1买方应及时将其客户或第三者就所交付的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向其提出的任何权利请求,通知卖方。

  12.2卖方应及时将可能涉及买方的有关产品责任的任何诉讼,通知买方。

  第13条 不可抗力

  13.1一方当事人对其未履行义务可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

  a)不能履行义务是由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所致,及

  b) 在订立合同时,不能合理预见到他已把这一障碍及其对其他履约的能力产生影响考虑在内,以及

  C)他不能合理地避免或克服该障碍或其影响。

  13.2请求免责的一方当事人,在他知道了此项障碍及其对他履约能力的影响之后,应以实际可能的速度尽快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此项障碍及其对他履约能力的影响允责的原因消除时也应发出通知。

  如果未能发出任一通知,则该当事人应承担其原可避免的损失赔偿责任。

  13.3在不影响第10. 2条效力的前提下,本款下的免责理由,只要且仅在此限度内该免责事由继续存在,可使未履约方得以免除损害赔偿之责任,免除处罚及其他约定的罚金,免除所欠款项利息支付之责任。

  13.4若免费的原因持续存在6个月以上,任何一方均有权不经过通知对方即可终止合同。

  第14条 争议的解决

  14.1除非另有书面协议,有关本合同的任何争议最终应由按照国际商会的仲裁规则所指定的一个或多个仲裁员,根据此规则进行仲裁。

  14.2以上的仲裁条款并不妨碍任何一方要求法院采取临时或保全措施。

示范合同 篇2

  土地流转示范合同之三:转让承包土地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转出方):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乙方(受让方):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为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效益,甲方同意将其承包村组的土地转让给乙方经营,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土地情况及转让期限

  转让土地名称为: ,总面积: 亩,四至界限为: 。

  转让土地期限为 年(注: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土地交付乙方。

  二、转让价款与支付方式

  转让报酬按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选(1)、(2)方式的,乙方应于当年月日前以货币方式向甲方付清。

  (1)按实物折值计算,每亩地年报酬相当于 斤小麦(或玉米、稻谷等)的价值,年总报酬相当于 斤小麦(玉米、稻谷等)。单位价格按交款年中级质量国家收购价格计算。

  (2)采取浮动方式,第一年每亩地报酬 元,当年共计 元。从第二年起,以第一年为基数,每年上浮递增 %。

  (3)年月日前,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付清转让报酬 元。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1、本合同签订前由甲方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并应经发包方书面同意。

  2、转让合同生效期间,甲方终止与发包方在该地块上的承包关系,由乙方与发包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

  3、转让期限不是全部剩余承包期的,不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转让期以外时间,甲方恢复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

  4、转让期限为全部剩余承包期的,甲方应申请办理中止原土地承包合同,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5、乙方应按时向甲方支付合同约定的转让报酬,同时承担与发包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6、转让期限内国家有关土地和种植作物的补贴由乙方享有。

  四、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时支付转让报酬,按月支付应付总额 ‰的违约金。逾期 个月未支付转让报酬,甲方可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2、因变更或解除本承包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3、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另一方劝告无效时可以解除合同,并不承担给违约方造成的损失;解除合同给无责任方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赔偿,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还应支付赔偿金。

  五、其他约定

  1、若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其安置补偿费的享受权,不是全部转让剩余承包期的归甲方,全部转让剩余承包期的按乙方与发包方订立的土地承包合同确定。

  2、变更、解除本合同须双方协商一致。如遇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征得对方同意可提前终止合同,相关补偿双方协商解决。

  3、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申请乡村相关机构调解解决;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项处理:(1)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5、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备案各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发包方意见:

  发包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示范合同 篇3

  国际商会国际销售示范合同(仅用于旨在转售的制成品)

  导论

  一、总特点

  国际商会《国际销售示范合同》范本分两部分:

  A.具体条款:列明供某一特定销售合同采用的特定条件;和

  B.一般条款:列明采纳国际商会一般销售条件的所有合同共用的标准条件。

  本合同范本是在假定当事人通常都同时使用A、B两部分,且在草拟每一部分条款时都应考虑到另一部分条款的情况下起草的。

  另一方面,合同双方可仅将B部分(一般条款)订入他们的合同。若双方当事人意欲仅采用本合同范本的B部分条款,他们必须将下列条件列入其特定合同中:

  “本合同应受国际商会一般销售条件(仅用于旨在转售的制成品)管辖。”

  当然,在此情况下,A部分条款不会被采用,且B部分中任何对A部分条款的援引都将被视为对双方在他们的特定合同中所达成的任何相关具体条件(若有)的援引。(见B部分第1.1条之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合同范本主要是针对旨在转售的制成品的销售合同而言的,在此情况下,买方不是消费者,该合同是一项独立的交易而不是长期供货协议的一部分。现将本范本适用的合同的各个特征分述如下:

  (a)“制成品”:本范本不能满足初级产品特别是原材料、农产品或食品和易腐货物的销售合同中所要求的特定条件的需要。

  (b)“旨在转售”:本范本主要用于一般商业活动中所买卖的且易为替代的商品,而不用于定造的商品或最终用户所购买的设备。对这些特制商品,或范围更广一点,对机器、设备而言,使用别的标准条款或许更合适。如ECE188机械、电力和相关电子产品供货的一般条款。

  本范本不适用于对消费者的销售,而只适用于对从事转售商品业务的购买者的销售,如经销商、进口商、批发商等。本范本主要是为一次性买卖而设计的,而不是为连续供货协议设计的 ① 。这就是本范本合同未包含那些很可能出现在长期供货协议中的条款(如价格调整条款)的原因。应该强调的是:上述提示只是想让那些可能采用本范本合同的人了解负责起草本合同范本的起草委员会的意图;并不妨碍在那些起草委员会没有特别针对的交易中使用本合同范本(特别是B部分包含的一般条款)。但,若用于本合同范本的商品与起草委员会最初考虑的有实质性不同时,合同双方务必搞清楚本合同范本的所有条款皆能符合他们的意图。

  三、适用法律

  除非合同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范本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即《1980年维也纳公约》。为了便于参照,该公约已作为附件1附在本合同范本后面。通过将维也纳公约并入合同范本B部分第1.2(a)款中,不论买卖双方所在国是否已经批准该公约,该公约均将适用。

  起草委员会之所以选择在没有相反约定的情况下适用该公约,是因为采用诸如CISG这样专门为国际交易而制订的统一的法律是适宜的。本范本合同是在如下假定条件基础上起草的,即:合同双方的权利要受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约束,并且,公约未规定的问题,要受卖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的管辖(B部分第1.2条)。因此,不鼓励当事人选择某一国内买卖法来管辖本合同。虽然CISG并未规定销售合同的所有方面,但它有助于促进统一性与一致性。然而,倘若双方当事人意欲选择某一国内法律来取代CISG(须填定A部分表格A-14(a)),那么双方应慎重核实,以确保其所选择适用的国内法与本范本合同之条款不相冲突。若双方当事人急欲选择某一非卖方所在国之法律管辖CISG未作规定的问题,则应填写表格A-14(b)。

  四、修改须以书面证明

  为保证双方所达成条款的最大确定性,B部分第1.5条规定合同之修改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

  然而,该项要求并不是绝对的。在保持与CISG第29(2)条一致的同时,范本合同B部分第1.5条接着写道: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口头或以行为表示同意某项书面条款之修改,且另一方当事人已经信赖这样的口头协议或行为,那么该方当事人就不能援引书面形式之要求。

  五、装运和交货条件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Incoterms ② 中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 ③ 。虽然合同范本A部分在A-3中列出了所有现行的国际贸易术语,但是,起草委员会建议双方当事人应慎重考虑,避免使用需提交像提单这样可转让运输单据的术语,如CFR和CIF:制成品在运输途中是很少进行销售和抵押的,因而很少需要使用可转让的运输单据。同样,在结合本合同范本,使用诸如FAS、FOB、DES和DEQ这类规定货物须交至或卸离船舶的贸易术语之前,合同双方当事人也应谨慎考虑。制成品通常在装卸区交付运输,不论是在港区内还是在内陆仓库,因此,使用这样的术语会与合同范本所要求的货物种类不符。

  因此,起草委员会认为最适合合同范本使用的贸易术语通常是EXW(工厂交货)、FCA (货交承运人)、CPT(运费付至)、CIP(运费保险费付至)、DAF(边境交货)、DDU(未完税交货)或DDP(完税后交货)。正因如此,本合同范本A部分表格A-3首先将这些术语列出,而没有按照Incoterms所列顺序。还需提醒合同双方注意的是:尽管Incoterms阐明了卖方和买方各自的主要义务及其相互间的风险和费用的划分,但并未对合同双方当事人间可能产生的所有争议问题,提供全面的解答。因而,在某些如FOB术语项下,任何一方当事人皆无义务投保,相应地,就须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他们中间谁来负责投保。另外,术语CIP、CPT和FCA并未划分装卸区操作费用该由哪一方负担。这样,卖方与买方间对该操作费用的划分,就成为一个需双方特别议定的问题。

  六、交货时间

  由双方在合同范本A部分A-4中列明的交货时间,是指在某一日期或某段时间内卖方有义务履行其在买卖合同项下,特别是在双方选择的相关贸易术语项下的交货义务。记住这一点很重要。这里的“交货时间”是与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相联系的,该约定地点并不一定是货物到达买方的地点。这样,在CPT(运费付至)术语项下,当卖方将货物交付承运人照管之时,(根据该贸易术语项下A4款)而不是在货物到达目的地指定地点之时,卖方就完成了其交货义务。起草委员会因此建议:在填写合同范本A部分表格A-4从而就交货时间达成一致意见之前,双方应根据合同范本A-3所选择的贸易术语,仔细审核交货在哪个阶段进行,即卖方于范本合同A-4所规定的时间之时/之前必须履行的在相应术语下被称作交货的行为。

示范合同 篇4

  借款人(甲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邮 编:

  贷款人(乙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邮 编:

  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向甲方贷款,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本合同作为编号为 号的授信合同项下的借款合同之一。

  第一条借款种类为以下第 种:

  A、 流动资金贷款;

  B、 项目贷款;

  C、 按揭贷款;

  D、 其他: 贷款。

  第二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

  (小写) 。

  第三条借款用途: 。

  第四条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借款本息按以下第 种方式归还:

  A、 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利息□按季计收□按月计收(择其一),到期利随本清。利息若按季计收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的 日;利息若按月计收结息日为每月的 日。

  B、 本金□按月□按季(择其一)按借款借据载明的期限分期归还,利息□按季计收□按月计收(择其一),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利息若按季计收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的 日;利息若按月计收结息日为每月的 日。

  C、 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利息在到期日一次性付清。

  D、 按月等额还贷本息方式。甲方从乙方发放贷款的次月开始,按月等额还借款本息,还本付息日定为每月的 日(遇节假日顺延)。每月等额还贷本息金额为: 。

  E、 递减法还贷本息方式。甲方从乙方发放贷款的次月开始,每月等额偿还借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减少而逐月递减,还本付息日为每月的 日(遇节假日顺延)。

  每月等额归还本金: 。

  第一次归还利息: 。

  利息逐月递减额为: 。

  F、 其他方式: 。

  借款实际放款日和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条贷款利率选择如下第 种方式:

  A、 本合同执行固定贷款利率,为月利率 ‰,借款期限内不变。

  B、 本合同执行浮动贷款利率,本合同签订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按一定浮动方式和比例(即上浮或下浮 ,择其一)确定为月利率 ‰,具体计算公式为:月利率=______________(以借款借据载明的利率为准,浮动方式和比例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变)。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则本合同贷款利率以调整后的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按上述浮动方式和比例调整。每季末结息日为利率重新定价日,如有调整,于利率重新定价日之次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计算。

  C、 其他方式: (注:填写时请注意与第四条中选择的还款方式相对应)。

  无论采用哪种利率方式,日利率的计算基准均为每月30天,换算公式为:日利率=月利率/30

  第六条甲方提前归还借款,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收贷款利息。

  第七条借款展期

  甲方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借款期限,应在借款到期前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同意后签订借款展期书面协议。

  第八条借款及所涉债务系指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为收回贷款所生产的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乙方依本合同或担保合同所获得的用以清偿债务的款项,有权根据需要选择不同顺序对以下各项进行清偿:

  (1) 支付行使抵押权等担保物权所产生的公证、评估、鉴定、拍卖等全部费用;

  (2) 支付乙方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3) 清偿甲方所欠乙方的利息;

  (4) 清偿甲方所欠乙方的主债权、违约金、赔偿金等。

  甲乙双方之间存在多笔已到期借款合同的,乙方有权决定甲方每笔还款所履行的合同的顺序。

  第九条借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及所涉债务需提供担保的,须由经乙方认可的担保人以保证或(和)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并由担保人与乙方签订担保合同并办理抵押、质押等手续。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划款授权

  一、 甲方授权乙方将借款转入以下第 项账户:

  A、 甲方开立在 银行的帐号为 的账户。

  B、 甲方指定的户名为 、 帐号为 的账户。

  二、甲方选择分期提款的,应当书面确认分期提款事项。分期提款的,贷款期限不予延长,甲方仍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还款,并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借款期限支付利息。

  第十一条逾期和挪用

  一、 甲方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乙方对逾期的借款从逾期之日起计收违约金,每逾期一天应计收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逾期之日双方正在执行的贷款利率×(1+ %)。

  二、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乙方对挪用的借款从挪用之日起计收违约金,每挪用一天,应计收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逾期之日双方正在执行的贷款利率×(1+ %)。

  三、 对既逾期又挪用的贷款,违约金按照上述第一款和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中较高的违约金标准计收。

  四、 甲方未按时支付利息的,乙方对甲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从欠息日起按本条第一款确定的违约金计收标准计收违约金。

  五、 如遇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调整(重新定价),逾期违约金及/或挪用违约金随之调整。计收违约金自调整之日分段计算。

  第十二条违约及处理

  下列事项之一即构成或视为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

  (1) 甲方隐瞒企业财务状况和/或经营状况、企业财务状况和/或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借贷高利贷尚未清偿、注册资本减少或未按时缴足、抽逃资金、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或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2) 甲方提供的资料存在隐瞒或重大失实,或在贷款申请及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

  (3) 甲方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4)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而进行任何形式的分立、合并、兼并、联营、托管(接管)、对外投资、与外商合资、合作、承包经营、租赁经营、重组、转赠、改制、计划上市等经营方式的变更或企业产权组织形式变更行为;

  (5)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减少注册资本,或以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主要资产或者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或以其主要资产进行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等承担重大负债的活动,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情形,;

  (6) 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结构等工商登记事项,没有在变更后七日内书面通知乙方(甲方为自然人的,还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没有在重大健康状况、婚姻、工作、收入、住所、财产发生变化后七日内书面通知乙方的);

  (7) 甲方有偷逃税等违反税收征管的行为,或被行政机关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的;

  (8) 甲方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被宣告破产、歇业、解散或被撤销情形;

  (9) 甲方与他人签署有损乙方权益的合同或协议,或签署对甲方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10) 甲方或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仲裁、刑事及其他法律纠纷;

  (11) 甲方没有按期支付到期的与乙方有关的未清偿债务,包括但不限于综合授信合同规定或每笔具体借款合同或协议的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

  (12) 甲方在任何金融机构的债务到期而未清偿或未及时清偿;

  (13) 甲方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约定;

  (14) 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的约定;

  (15) 甲方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银行业协会设立或批准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中出现不良信用记录;

  (16) 甲方提供的借款担保出现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和履约能力严重下降、未经乙方同意在担保物上设置新的重大负债或他项权利、担保物毁损、灭失、被冻结、查封、扣押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以及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情况),而甲方又不能提供令乙方满意的新的担保的;

  (17) 甲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或出现其他乙方认为可能影响甲方或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情况。

  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乙方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 要求甲方和/或担保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 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发放;

  (3) 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宣布本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借款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并要求甲方立即清偿;

  (4) 行使担保物权和/或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5) 乙方认为必要和可能的其他措施。

  第十三条乙方有权对甲方的借款使用情况、经营情况和财务资金状况进行检查、监督(甲方为自然人的,乙方还有权检查监督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重大健康状况、婚姻、工作、收入、住所、个人财产等信息和情况),甲方应当按时如实提供乙方要求的有关资料。

  乙方对甲方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应当保密(应法律法规要求依法披露、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汇报及内部通报的除外)。

  第十四条乙方执行利率应按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否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贷款发放应满足以下条件:

  (1) 本合同及其附件已生效;

  (2) 甲方已按双方约定开立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账户;

  (3) 甲方已按乙方要求提供担保,担保合同已生效且持续有效并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4) 发放贷款前,未发现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违约事件;

  (5) 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条件。

  上述条件任何一项未满足,乙方有权拒绝发放贷款,但乙方同意放款的除外。

  除非甲方要求或同意迟延、中止或终止发放贷款,乙方应在上述条件全部满足后10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自放款期限到期日的次日起计算)以每日万分之 支付违约金,若违约天数超过15天,本合同自动解除,乙方以且仅以前述按15天计算的违约金为限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第十七条合同的生效、终止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章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借款及所涉债务完全清偿时终止。综合授信合同和最高额担保合同终止或解除的,本合同同时终止或解除。

  第十八条本合同需签署三份或三份以上,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其中:甲方一份,乙方二份,担保人(若有)各一份,登记机关(若有)各一份,公证机关(若有)一份。

  第十九条其他约定

  一、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二、 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联系地址,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该地址,均视为有效。甲方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乙方。

  三、 甲方承诺,甲方对乙方债务的清偿顺序优先于甲方股东对甲方的借款,并且不亚于其他债权人的同类债务。(注:如甲方为公司,建议选择适用。)

  四、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帐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甲方办理提款、还款、支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本合同项下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五、 更多其他约定,具体为:

  。

  第二十条声明条款

  一、甲方清楚的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甲方已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相应的法律后果已经全部知晓并充分了解。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示范合同 篇5

  土地流转示范合同之二:农村土地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转包方、出租方): 身份证号:

  住址:联系电话:

  乙方(接包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为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效益,甲方同意将其承包村组的土地转包(出租)给乙方经营,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土地情况及转包(出租)期限

  转包(出租)土地名称为: ,总面积: 亩,四至界限为: 。土地转包(出租)期限为 年(注:不得超过甲方承包期剩余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土地交付乙方。

  二、转包(出租)价款与支付方式

  转包(出租)报酬按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乙方应于当年 月 日前以货币方式向甲方付清。

  (1)按实物折值计算,每亩地年报酬相当于 斤小麦(或玉米、稻谷等)的价值,年总报酬相当于 斤小麦(玉米、稻谷等)。单位价格按交款年中级质量国家收购价格计算。

  (2)采取浮动方式,第一年每亩地报酬 元,当年共计 元。从第二年起,以第一年为基数,每年上浮递增 %。

  三、土地用途

  转包(出租)土地限于从事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等农业用途。对土地进行改造和建长期建筑物,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四、甲方的权利义务

  1、监督乙方依照约定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2、有权制止乙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3、按照约定收取土地流转报酬;

  4、维护合同约定乙方享有的土地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

  5、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6、负责与所在村(组)衔接,为乙方提供必要的服务。

  五、乙方的权利义务

  1、依照合同约定享有土地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依法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享有代替甲方按村集体制度使用公用道路和农田水利等设施的权利;

  3、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4、按约定向甲方支付土地流转报酬;

  5、对土地进行再流转,应保障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得超过本合同剩余期限,由甲方在再流转合同上签注同意意见并留存一份;

  6、服从甲方所在村对村内公共事务的管理和协调。

  六、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干预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乙方遭受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不按约定支付流转报酬,按月承担应缴资金 ‰的滞纳金;逾期 个月未支付的,甲方催缴无效可解除合同收回土地;

  3、乙方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或者对土地造成损害和擅自再流转,甲方制止无效可解除合同,并由乙方赔偿造成的损失和承担土地恢复费用;

  4、任何一方如有其他违约行为,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赔偿损失;

  5、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违约行为处理有规定的,同时从其规定。

  七、其他约定

  1、国家和集体有关土地的补贴以及国家政策调整带来的土地直接收益归甲方享有。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占用土地和规划调整占用土地不属于违约,征地安置补偿归甲方享有,但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在相关资金中给乙方相应补偿。

  2、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须双方协商一致。如遇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征得对方同意可提前终止合同,相关补偿双方协商解决。承包期满地面附着物移交的相关事项双方到时协商解决。

  3、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申请乡村相关机构调解解决;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项处理:(1)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5、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报发包方和乡镇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备案各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示范合同 篇6

  甲方(演员):_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

  乙方(经纪人):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鉴于:________________

  甲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具有一定的表演经验,乙方是具有相应经纪资格并获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个体经纪人;甲方有意将其相关的演艺事项委托乙方代理,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

  鉴于此,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演员经纪事宜达成以下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事务为:

  (1)出演电影;

  (2)出演电视剧;

  (3)出演戏剧;

  (4)出演话剧、广播剧;

  (5)出单曲或专辑;

  (6)参加商业性演出、电视节目或广播节目;

  (7)拍摄商业广告;

  (8)做商品品牌、企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代言人;

  (9)其他甲方委托的演艺事务。

  第二条代理区域

  乙方委托代理的地域范围为_______。

  第三条代理期限

  1.乙方代理的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______日起___________年,即从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止。

  2.代理期限结束后,如双方均有意续签,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发出书面通知,续签合同期限为___________年。

  第四条佣金

  1.若乙方就其代理的甲方事务促成甲方与相关对方当事人签署合同或协议并得以实际履行,乙方有权提取甲方依据相应合同或协议获取的税后酬金的百分之_____作为佣金。

  2.佣金的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

  3.除本条规定的佣金外,乙方不得向甲方索取任何形式的酬金。

  第五条费用承担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用、食宿费用、宣传费用等。

  第六条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代理甲方事务应以甲方名义进行。

  2.乙方在接受甲方的委托时,应出示营业执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

  3.乙方应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合同第一条所规定的内容积极为甲方寻求机会,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甲方汇报,并为甲方与相关对方当事人签署合同或协议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4.乙方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5.在代理期限内,乙方应采取有效方式对甲方进行包装、宣传,包括但不限于举办影迷会或歌友会、拍摄写真集、拍摄宣传照、媒体公关等,乙方每个合同______年度用于对甲方包装、宣传的费用不得低于________________元。

  6.乙方应负责澄清甲方不利的相关消息、报道、传言等,尽量消除对甲方的不利影响。

  7.乙方应对甲方事业发展定位、与所代理甲方事务有关的事项提出合理化指导与建议。

  8.乙方代理甲方事务,不得干涉甲方私人生活。

  9.乙方应尽最大的可能保护甲方的隐私,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漏甲方住址、电话、收入、兴趣爱好、婚姻状况等私人信息。

  10.乙方收取佣金和其他必要费用应当向甲方开具合法、规范的收费票据。

  11.乙方在代理甲方的委托事项过程中,因甲方过错造成其损失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12.乙方促成甲方与其他方签订合同或协议的,有权按照约定收取佣金;如乙方没有完成委托事项的,不得向甲方要求支付佣金。

  13.乙方作为经纪人必须具有相应的经纪资格证书并经合法注册。

  14.乙方应事先对相关的演出、代言资料进行核实,确保在最大程度上维护甲方的合法利益。

  第七条甲方权利义务

  1.在代理期限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私自进行本合同第一条确定的委托乙方代理的事务,否则,应依据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佣金的百分之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在代理期限内,甲方不得将本合同第一条确定的委托乙方代理的事务另行委托第三方在本合同第二条确定的代理区域内代理。

  3.甲方应听从乙方安排,接受媒体记者采访、出席记者见面会、发表声明并参加乙方为其安排的其他宣传活动。

  4.甲方可以将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委托事项委托其他第三方在本合同第二条确定的代理区域外代理。

  5.甲方应对乙方的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应乙方的要求,向其提供真实的身份资格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

  6.在代理过程中,因乙方过错致使甲方和其他各方受到损害,甲方及其他各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7.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___________日内与乙方介绍的相关当事人进行私下交易,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及相关当事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8.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佣金,如乙方未完成委托事项,甲方有权不支付佣金。

  第八条合同的解除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或乙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1)乙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乙方被吊销经纪资格证书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3)乙方连续_____天未能就其代理的甲方事务促成甲方与他方签约;

  (4)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所作保证不真实;

  (5)因甲方原因,乙方无法获取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佣金。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合同,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选择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生效条件

  1.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盖章之______日起生效。

  2.本合同—式_____份,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签字)______________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签字)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_________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

示范合同 篇7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须知:

  一、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制定。

  二、本合同书为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使用。

  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四、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派遣在校学生实习。

  五、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六、本合同期限不得低于二年,合同期限两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七、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使用本合同书订立劳动合同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不需协商之处可写“无”或划掉。订立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劳动者需本人签字。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张。

  九、本合同应使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妥善保管,乙方的劳动合同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甲方应及时将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交给乙方,并由乙方签收,甲方对已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信息

  第一条 甲方基本信息

  甲方(劳务派遣单位)全  称:

  住  所:

  注册地址: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编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人及电话:

  第二条 乙方基本信息

  乙方(被派遣劳动者)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户籍所在地: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现 住 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  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一)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合同,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  年  月  日起。其中,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在用工单位符合法律规定的“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工种)工作,具体岗位(工种)在合同附件中明确。乙方应当按照用工单位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第五条 乙方同意根据用工单位的工作需要在相应的工作地点工作,但仅限于    范围(所在市),具体工作地点在合同附件中明确。

  第六条 乙方同意由甲方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并服从用工单位的管理,遵守用工单位依法制定并已公示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同意根据用工单位工作需要执行相应的工时制度,具体工时制度在合同附件中明确。用工单位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将许可情况告知甲方,甲方应将工时制如实告知乙方。

  第八条 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严格遵守工作时间法律规定,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与身心健康,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乙方加班加点,确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应当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并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安排乙方补休。

  第九条 甲方依法为乙方安排带薪年休假,具体休假办法由甲乙双方与用工单位共同协商确定。

  五、劳动报酬

  第十条 甲方应监督用工单位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方式。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乙方的具体工资标准在合同附件中明确。

  第十一条 甲方于每月  日(节假日、休息日提前到最近工作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

  第十二条 甲方未能安排乙方工作或者被用工单位退回期间,按照甲方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乙方报酬。

  第十三条 用工单位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四条 乙方在劳务派遣期间患病、休假期间的工资标准按照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有关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待遇。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乙方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按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六条 甲方跨地区派遣乙方的,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办理社会保险。

  第十七条 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休息休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生育、死亡等待遇,以及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期限及待遇,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甲方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二十条 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 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和用工单位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二条 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五条 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甲方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发生变化,劳动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二十七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二十八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甲方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乙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十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三十一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十一、违约责任及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三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应按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十二、其它事项

  第三十五条 甲方应当如实将其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内容告知乙方。乙方已知晓甲方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内容,且无异议。

  第三十六条 因乙方派遣期满或其他原因被用工单位退回甲方的,甲方可以对其重新派遣,乙方同意重新派遣的,双方应当协商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等内容,并以劳动合同附件形式予以确认。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应妥善保管,乙方的劳动合同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甲方应及时将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交给乙方,并由乙方签收,甲方对已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续订书

  本次续订劳动合同期限类型为    期限合同,续订合同起止日期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 (公 章) :    乙方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

  年  月  日

  本次续订劳动合同期限类型为    期限合同,续订合同起止日期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 (公 章) :    乙方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合同做以下变更:

  甲方 (公 章):    乙方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一、派遣单位及期限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派遣乙方到                    (用工单位名称)工作,用工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

  (二)甲方派遣乙方到用工单位的派遣期限为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同意根据用工单位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岗位性质为下列第   种。

  1、临时性

  2、辅助性

  3、替代性

  (二)甲方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内容如实告知乙方,乙方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按用工单位的要求应达到              工作标准。

  (三)根据用工单位的岗位(工作)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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