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森林防火通告
乡镇森林防火通告(精选3篇)
乡镇森林防火通告 篇1当前,由于森林火险等级不断攀升,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为有效应对高火险天气,最大限度减少森林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x省森林防火条例》和《x省x20xx年森林防火命令》等有关规定,市决定从4月1日开始至雨季来临前,全市实行森林防火高火险期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高火险期间,森林防火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反规定野外用火的,林业主管部门、森林公安将依法严厉查处,引发森林火情或火灾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各级公检法机关要依法从严、从快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严厉打击非法用火、故意纵火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各级和防火责任单位要在重点林区、重点区域设立森林防火宣传及检查站(卡),对进入林区人员和车辆进行检查,严禁将火种带入林区。
三、各级和防火责任单位要广泛采取以报纸、电视、广播、网络、手机短信、黑板报、宣传栏、悬挂森林防火五彩旗和设置警示标语标牌等多种形式,加大森林防火宣传力度,增强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
四、各级和防火责任单位领导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带班制度,加大火情监测,遇到有火情火灾,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扑救,并及时上报火情。
五、各级要加强森林防火队伍建设,落实森林防火经费,按标准储备物资,提前做好防大火抗大灾的各项准备,保证森林防火工作顺利开展。要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和“重兵投入,小火大打,一次性奏效”的扑救原则,及时、科学、安全、高效扑救森林火灾。各类扑火队伍,要高度戒备,就近驻防,确保一旦发生森林火情能迅速开展扑救工作。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参加扑火,严禁安排无扑火经验干部在一线指挥,严禁组织未经培训的人员直接参加扑救森林火灾,严禁无组织自发扑火。
六、各级要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认真履行行政“一把手”的第一责任和分管领导的主要责任,进一步强化乡(镇)长、村委会主任、村民小组长、林权所有者等关键人的具体责任。各县(区)严格按每3500亩配1人的要求配足护林员。
七、各级必须把森林防火工作作为重点工作立项督查,严格实行森林火灾责任倒查和逐级追查制度,对责任未落实、措施不到位、应急准备不充分、组织扑救不得力,导致重大特别是重大森林火灾发生或人员伤亡的,及省政府明确的七种情形,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森林防火,人人有责,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发现火情,及时报告。
年月日
乡镇森林防火通告 篇2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和《大连市森林防火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区
全市范围内国有、集体林地及边缘100米以内。
二、森林防火期
20xx年10月1日至20xx年5月31日。森林防火戒严期为20xx年3月15日至20xx年5月31日。
三、森林防火区规定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如烧香烧纸、送明火灯、燃放烟花爆竹和吸烟、野炊、烧荒、燎地格、烧腐病果树枝皮等。因特殊情况确需用火的,应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后在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规定用火。森林防火戒严期内,严谨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四、违规用火处罚规定
在防火期内,对违反森林防火相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损失。
市森林防火预警电话:
12119
85687500
85687321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
年9月30日
乡镇森林防火通告 篇3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和《大连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区
全市范围内有林地及边缘100米以内范围。
二.森林防火期
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0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其中森林高火险期为每年春节前10天至元宵节后5天和每年3月15日至5月15日。
三.森林防火规定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烧香烧纸、送明火灯、燃放烟花爆竹和吸烟、野炊、烧荒、燎地格、烧腐病果树枝皮 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因特殊情况确需用火的,应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后在监督下按规定用火。森林高火险期内,严谨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四.违规用火处罚
在森林防火期内,对违反森林防火相关规定的,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给予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市森林防火报警电话:0411-89812979
特此通告
庄河市人民政府
年11月7日
乡镇森林防火通告相关文章:
★ 乡镇森林防火通告
★ 乡镇培训工作总结
乡镇森林防火通告
上一篇:关于交通管制的通告
下一篇:关于封闭施工的通告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