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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消防设施迁改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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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消防设施迁改工程施工合同(通用12篇)

前期消防设施迁改工程施工合同 篇1

  合同编号:

  甲 方:

  乙 方:

  签订地点:

  甲 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开户行:

  账 号:

  项目联系人:

  通讯地址:

  手 机:

  电 话:

  电子信箱:

  乙 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开户行:

  账 号:

  项目联系人:

  通讯地址:

  手 机:

  电 话:

  电子信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内容:

  第二条 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由于甲方原因及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

  第三条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图纸要求及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验收规范,达到 合格 要求。

  第四条 合同价款

  本合同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定价。

  一、固定总价合同

  (一)承包方式:本合同价款采用/方式确定。合同价款在合同执行

  期间除发生约定可调整因素外不作调整。

  (二)合同价款:本项目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合同总价中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设备费、设备调试费、软件费、

  检验试验费、措施费、管理费、利润及税金。详见/。

  (三)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1. 合同约定工程内容范围内包干;

  2. 人、材、机的市场价格变化;

  3. 连续8小时的停水、电、气;

  4. 政策性的调整;

  5. 技术措施费;

  6. 有经验的承包商应该可以预料的风险;

  7. 施工图虽未明确表示但按国家规范必须实施的内容;

  8. 除第4条明确可调整因素外均为承包人应该承担的风险范围。

  (四)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可调整因素:

  1. 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变更;

  2. 发包人要求增加合同范围外工作内容。

  二、固定综合单价合同

  (一)承包方式:本合同价款采用_ 固定综合单价 方式确定。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清单中原有项目的工程量无论增减多少,均按原单价结算。

  (二)合同价款:本项目合同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详见附件, 合同价款明细表。

  (三)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 法律、行政法规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3. 合同中按照相关规定约定的材料、设备价格的变动;

  4. 因设计修改、变更、签证引起工程量变化;

  (四)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1. 因工程量清单漏项、设计变更、相关签证等引起的工程项目、工程量变化的,乙方在工程变更后7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甲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2.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4.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乙方根据实际市场价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甲方确认后执行。

  5. 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6. 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第五条 计量及支付

  一、工程预付款:无

  二、工程款支付: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进行结算支付。按已完成工程进度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之前,若进度款累计已付至合同价的/%后停止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报告审定后,乙方开具含质保金在内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支付至结算总价的_%; 剩余 %质保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年后无息返还。

  三、支付条件:甲方收到乙方完整的付款凭证和正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0天内支付。若有质保金,支付最末次结算款时需提供含质保金在内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量进度完成情况表,工程付款申请书、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书等。

  四、支付方式:发包人以 银行转账 方式支付。

  第六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提供准确的施工图纸及施工所需资料给乙方。

  (二)开工前2天内,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路及其

  它的供应措施,提供存放工器具所需的场地或者空间,并做好施工现场的平整及相关协调工作。

  (三)甲方有权对乙方不规范的施工行为和原材料质量、施工质量、

  施工进度等提出质疑和处理意见。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颁发的有关工程规范、规程及标准进行

  施工,做好施工现场设备设施的保护工作,并接受甲方的检查及监督。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施工。

  (二)乙方应严格控制进场材料质量,严禁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

  (三)乙方应严格遵守安全施工、防火等规范制度,做好施工现场的

  安保和环保等工作。

  (四)因施工需要,乙方须对现有设备或者建筑结构、设施、设备管

  线等进行迁移或破坏性施工的,应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并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恢复原状。

  《五)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记录。工程竣工后向甲方提供验收报告,

  申请验收。

  第七条 工程量变更及签证

  一、甲方如需在施工过程中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则乙方按照甲方代表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施工,内容包括:

  (一)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二)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三)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二、施工过程中发生非双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甲乙

  双方代表现场核实后办理工程量签证手续。

  三、合同履行中甲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

  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八条 安全文明施工

  一、安全施工与检查

  (一)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操作规程、规章制度,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做到文明、安全施工。开工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派专人负责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施工人员违章作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二)乙方是该工程安全责任人,对施工现场作业及安全负全部责任,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违章作业引起的一切安全、质量事故并由此引发的一切赔偿及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

  (三)乙方在甲方休息时间内不能施工,且在甲方同意的时间段使用

  有噪音的施工设备,避免影响甲方正常办公工作。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对甲方的楼体造成破坏损伤(本条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保留)

  二、事故处理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处置工作,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

  第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

  一、工程具备验收条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验收报告。

  二、甲方收到验收报告后 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 个工作日内给予认可或提出整改意见。乙方按要求整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整改的费用。

  三、甲方收到乙方送交的验收报告后 个工作日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 个工作日内不提出整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四、工程验收通过,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工程按甲方要求整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乙方整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五、乙方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天内向甲方移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相关产品合格证。

  第十条 工程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2年,在缺陷责任期内,如果工程发生质量问题,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小时内派相关工作人员到达维修现场进行免费维修。经甲方两次催促,乙方仍不履行维修义务的,甲方有权选择合同第三方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直接从质保金中予以扣除,质保金费用不足以冲抵维修费用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拒绝维修的_扣除全部质保金 。

  第十一条分包管理

  一、乙方可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条件的分包商或将非

  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分包商。分包事项在施工合同中无约定的,分包必须经甲方书面审批同意。

  (一)专业分包:

  (二)劳务分包:

  (三)分包单位应具备(资质), 安全管理体系必须健全,近三年内

  未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近一年内未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人身死亡事故。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具有一定的质量过程控制能力,所分包的工程在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施工质量管理规范。

  三、工程项目的分包严格执行审批手续。甲方负责审批乙方报送的工

  程项目分包计划,严格控制工程分包范围。负责审批乙方报送的分包申请,严格审查分包商资质和业绩。定期开展工程项目分包管理检查,核查乙方是否违规分包,督促乙方加强对分包商的安全管理。

  四、如乙方违规分包,甲方有权采取下述处置措施:

  (一)责成乙方限期废止分/转包合同,立即组织自身力量投入工程,

  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二)中止与乙方签订的工程承发包合同,收回乙方的全部工程任务,

  并罚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甲方供应的物资,由原乙方向新乙方办理移交手续。

  其他: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

  一、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财产损坏,乙方负责赔偿

  甲方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二、工程质量达不到规范及验收标准,乙方应返工至工程达到合同约

  定的质量标准,所需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三、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若是出现安装质量问题或违反施工规程安装,

  造成需重新安装等问题所引起的直接经济损失(人为破坏损失除外), 全部由乙方负责。在保质期内做到24小时跟踪服务(详见合同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及服务承诺书)

  四、乙方不得擅自对施工范围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施工范围所

  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五、如因乙方原因延误工期的,按每天 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在工程结算中扣除。

  六、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

  双方同意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其它

  一、合同变更、解除

  (一)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

  同。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7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并取得对方的书面同意,并及时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协议。如出现本合同约定的单方合同解除的情形时,权利人无须经对方同意即可解除合同。

  (二)因一方变更或解除合同使对方遭受损失的,应向对方承担赔偿

  责任。但由于政策变化、政府行为等客观原因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可变更、解除本合同,且任何一方均无需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通知送达

  (一)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需采用书面形式,书面通

  知按双方在合同文本所列地址发出,联系人为收件人。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需在变更前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变更地址的一方需自行承担因迟延通知造成的损失。

  (二)双方将按如下规定确定通知被视为正式送达的日期:(1)以专

  人递送的,接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2)以短信/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自前述电子文件内容在发送方正确填写地址且未被系统退回的情况下,视为进入对方数据电文接收系统即视为送达日。(3)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特快专递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4)若送达日为非工作日,则视为在下一工作日送达。

  (三)本合同约定的地址、联系人及电子通信终端(手机、电话、电

  子信箱等)亦为双方工作联系往来、法律文书及争议解决时人民法院和/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和/或仲裁机构的诉讼文书(含裁判文书)向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上述地址和/或工商登记公示地址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任何一方当事人对电子通信终端(手机、电话、电子信箱等)的联系送达均适用于争议解决时的送达。

  三、保密义务

  (一)甲、乙双方保证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商

  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经营管理信息、技术信息等予以保密。未经任何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不当地使用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但如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依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相关保密信息的,任何一方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做出披露而无需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责任,但应就其所作出的披露行为及时告知对方。

  (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保密义务,泄露其所知悉的保密内容的,

  对方因此遭受损失的,任何一方均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廉洁条款

  (一)甲乙双方需依法经营,廉洁自律。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

  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进行利益输送,不得提供或接受另一方的财物或其他利益。任何一方如果违反本条规定,另一方均有权拒绝并将信息反馈到甲方。甲方有义务详细调查,乙方有义务对调查工作给予全为配合。

  (二)任何一方如果违反此条款,涉嫌犯罪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将相关责任人交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如果乙方违反廉洁条款,甲方有权根据国家和南方电网公司招

  投标等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对乙方实施一定期限的市场禁入。

  五、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 附则

  一、木合同正本一式捌份,双方各执 肆份。

  二、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

  (本页为合同编号: 的合同的签署页)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前期消防设施迁改工程施工合同 篇2

  合同编号:_________  工程名称: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为兴建_________工程,接受了乙方_________对本工程的投标,为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及义务,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 合同协议书  

  1.本协议书中的名词和用语均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含义相同。  

  2.下列文件构成整个合同不可分割的整体,各文件相互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下列次序在先者为准。  

  (1)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  

  (2)合同协议书;  

  (3)双方签署的合同谈判备忘录;  

  (4)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书;  

  (7)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3.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4.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期为_________个月(天)或: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5.甲、乙双方在此立约: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和履行各自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6.本协议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保修期满、合同总价款及保修金结清后合同终止。  

  7.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当副本与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第二章 合同通用条款  

  第一条 词语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条所指定的含义:  

  1.甲方:指由合同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又称发包方。  

  2.甲方代表:指由甲方授权,代表甲方履行合同和作出决定的代表人。  

  3.乙方:指由合同约定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甲方接受承建本合同工程的当事人。又称承包方。  

  4.乙方代表:指由乙方授权负责履行本合同的代表人。又称项目经理。  

  5.工程监理:指受甲方委托,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的水运工程监理单位,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对本工程的施工进行的监督与管理。  

  6.监理工程师:指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负责本合同施工监理的代表人。又称施工总监。  

  7.质量监督站: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授权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8.设计单位:指受甲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承担本合同工程设计的单位。  

  9.工程:指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范围内的永久工程和为永久工程服务的临时工程以及保修期内对工程缺陷进行处理的修复工程。  

  10.技术标准:指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1

  1.设计文件:指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交甲方批准的,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和技术资料。  1

  2.合同期:指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工程保修期满,甲乙双方结清合同价款时止的整个期间,包括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和工程保修期。  1

  3.施工期:指自开工令中指定的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之日止的期限。需阶段验收的工程,阶段工期为阶段验收工程的施工期。  1

  4.保修期:指自本工程竣工之日起算的本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  1

  5.合同价款:指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方法计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1

  6.保修金:指为本合同保修期内完成合同范围内任何施工缺陷的修复,按合同中约定比例甲方在乙方工程款中扣留的款额。  1

  7.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和火灾,以及合同中约定等级以上的风、浪、雪、雨、地震、洪水、冰和海啸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1

  8.竣工验收:乙方按合同约定完工向甲方移交工程的验收。需阶段交工的工程,阶段验收为乙方按合同约定分阶段完工向甲方移交工程的验收。  1

  9.天:指日历天。年、月、日均以公历计算。  20.书面形式:指对各种通知、信函、纪要和委托等,采用手写、打字或印刷的表述方式,包括电报、电传和传真。  

  第二条 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合同文件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次序如下:  

  (1)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  

  (2)合同协议书;  

  (3)双方签署的合同谈判备忘录;  

  (4)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书;  

  (7)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2.设计文件:甲方应在合同签署后14天内按照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份数向乙方提供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和其他设计资料。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设计文件提供给

  第三方。若合同中约定部分工程由乙方进行设计,乙方应将有关设计文件和图纸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份数提交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  

  3.补充设计文件:为满足工程的正确实施或完成对其缺陷的修复,甲方可在合同范围内提出补充设计文件和通知,乙方应接受并执行。  

  第三条 合同范围  本合同所要实施的具体工作内容、范围及工程界限等,可以另行约定。  

  第四条 技术标准  

  1.技术标准的使用: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执行交通部颁发的技术标准以及甲方在招标书中提出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2.技术标准的替代:若交通部颁发的技术标准中尚未有适合本工程特点的条文时,可使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技术标准,若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应由甲方负责提供中文译本。若工程结构或施工工艺特殊,没有相应技术标准时,应由甲方提出技术标准,或由乙方根据设计要求和施工能力提出相应技术标准,经甲方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五条 语言、法规和联系方式  

  1.语言:合同文件的书写或解释以及双方来往的文件均使用汉语。若需使用少数民族语言作为辅助语言时,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但当两种文本发生异议时,以汉语文本为准。  

  2.法规:本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条例和法规,以及交通部颁布的有关规章和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法规。  

  3.联系方式: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有关各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在紧急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陈述,但应在事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第六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应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承担下述责任。  

  1.提供场地条件:负责办理土地、水域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地下、架空、水上和水下障碍物等工作。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位置、面积和高程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  

  2.提供水电与交通条件:负责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地点开通公共通道与施工场地间的道路,提供供水、供电、通讯等线路接点及施工船舶临时停泊水域,并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3.提供施工条件:办理征地红线、航行通告、抛泥区许可证和码头岸线审批等施工所需的各种手续。向乙方提供本工程征地范围地形图,办理临时用地的申报手续。协助解决对乙方施工有干扰的外部条件。  

  4.提供技术资料: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乙方提供工程地质报告以及水准点、坐标控制点等技术资料,并组织进行设计交底及现场交验。甲方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乙方则对上述资料的理解和应用负责。  

  5.任命甲方代表:甲方应在合同协议书签署后7天内任命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甲方权力,负责履行合同约定的甲方义务,并将此任命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更换其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  

  6.付款: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办法向乙方支付工程价款。  

  7.发布工程指令: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发布工程指令,签发图纸、确认工程进度报表,检查隐蔽工程并办理各种验收或签认手续。  

  8.竣工验收:按本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结算。  

  第七条 乙方的责任  乙方应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承担下述责任。

  1.施工准备:负责施工现场的布置和临时设施的施工,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及开工申请报告。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规格和数量及时到位施工船机和设备。  

  2.提交报告及报表: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隐蔽工程验收通知、工程质量自检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工程事故报告等,并按时提交月度、季度施工作业计划、用款计划及工程完成情况统计表。  

  3.确保工程进度与质量:按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及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和材料检验,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  

  4.提供条件:按招标书或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为监理工程师的现场工作提供办公、住宿、交通和通讯等条件。  

  5.负责工程的保护与保修:对已完工的建筑物和已安装的设备,在交付甲方应前负责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乙方无偿予以修复。若因甲方提前使用造成损坏,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间,对属于乙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缺陷,乙方应无偿修复。  

  6.任命乙方代表:在合同协议书签署时任命代表(即项目经理),乙方代表应具有国家或交通部颁发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常驻工程现场,负责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乙方义务和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乙方更换其代表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提前7天通知监理工程师。  

  7.遵守政府法令和规章: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政府的各项法令和规章,特别是交通、卫生、安全、消防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令和规章。  

  8.接受工程监理:接受监理工程师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依据本合同对施工的监督和管理,执行监理工程师发布的工程指令,参加监理工程或甲方主持的工程会议。  

  9.临时停泊设施:自行解决施工船舶的临时停泊设施,并按有关部门批准的位置和方式停放。  

  10.沉没物品处理: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施工船舶、设备及材料的沉没。若发生沉没时,对妨碍交通和其他部门正常作业的均应立即向海监部门报告,并设置浮标或障碍指示灯,直至打捞工作完成为止,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八条 工程监理  

  1.工程监理: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控制施工进度和工程投资,甲方可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监理,乙方应接受监理。  

  2.监理工程师:甲方应在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前,将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监理工程师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依据本施工合同,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职权。  

  3.监理工程师在甲方授权范围内所发生的一切行为,均视为甲方行为。  

  4.监理工程师可以任命一定数量的人员协助其工作,并授权此类人员履行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监理工程师也可随时撤回此类任命与授权,但此类任命、授权与撤回应提前7天报告甲方并通知乙方。  

  第九条 施工期  

  1.开工:乙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申请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报甲方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发布开工令。乙方应在开工令中指定的日期内开工。  

  2.延期开工:乙方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时,应在接到开工令后3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申请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接到乙方报告后3天内作出答复。若监理工程师在3天内未予答复,则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竣工日期相应顺延。若监理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则竣工日期不予顺延。甲方征得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迟开工日期,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3.施工期延长:出现下列情况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并报甲方批准,施工期可以延长。  

  (1)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造成工程延误;  

  (2)不可抗力或地质条件变化造成工程延误;  

  (3)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延误;  

  (4)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它情况。  

  (5)凡发生上述情况之一时,乙方应在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天数和因此发生的费用支出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报甲方确认并予以答复,以确定施工期延长的天数和费用。若监理工程师逾期未予答复,则可视为乙方的要求已被甲方确认。  

  (6)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暂停施工:在确有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可以通知乙方暂停放工,并在24小时内向乙方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暂停施工。乙方在落实了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并在接到监理工程提出复工通知后,才能继续施工。停工责任在乙方时,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施工期不予延长。若由于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错误或停工责任在甲方时,乙方停工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由此影响的施工期相应延长。  

  5.提前竣工:甲方如希望工程提前竣工,可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奖励条件。如果在本合同执行中,甲方要求工程提前竣工,应与乙方进行协商,并签署提前竣工协议,乙方应按此协议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6.阶段工期:若有阶段工期要求的,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十条 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乙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工艺流程及说明、材料供应与检验、施工场地平面布置、施工质量保证措施、施工人员组成、施工船机配备和施工安全措施及施工对环境影响的保护措施等。施工进度计划应按照网络图关键线路或主要工作横道图进行控制,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2.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乙方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提请甲方审批,甲方应在接到审查意见后7天内予以审批。审批时,若甲方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应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在接到审批意见后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修改和补充报告,监理工程师确认后,乙方应按确认后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若监理工程师及甲方未在上述限定的时间内提出修改意见或审批,可视为乙方施工组织设计已被甲方批准。  

  3.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施工进度不符合经甲方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时,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对施工进度计划进行修订,并提出保证工程在合同约定的施工期内完成的具体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甲方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质量控制  

  1.材料与设备:  

  (1)工程所用材料、设备除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由甲方供应外,均由乙方按照设计和技术标准的要求自行采购、运输、检验和保管。  

  (2)所有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工程材料应具备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材料检验单位出具的材质证书或试验报告。  

  (3)材料和设备进场时,乙方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参加验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复检,对与设计和技术标准要求不符的材料和设备,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验收,并由乙方运离施工现场;在材料使用和设备安装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检查和检验,乙方应提供必要协助。若检验发现材料或设备不合格时,该批材料或设备不能用于本工程,乙方应负责拆除、修复及重新采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若检验表明材料或设备符合要求,则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施工期相应延长。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产品合格证书副本应交给乙方,甲方应对其质量负责。  

  2.质量自检:本合同工程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完成后,乙方应进行质量自检、质量自检不合格时应自行返工,因返工所发生的费用自行承担,延误的施工期不予延长;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自检报告并通知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  

  3.分项工程质量检查:  

  (1)主要分项工程开工前,乙方应将材料、设备和人员进场情况及施工工艺向监理工程师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才能开工。

  (2)上道工序施工完成,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签认后,乙方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3)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对材料、工艺流程的操作的检查,并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进行返工。若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和施工期延误,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施工期不予延长;若因监理工程师的不正确指令,造成乙方经济损失或施工期延误,则有关费用由甲方承担,施工期相应延长。  

  4.隐蔽工程验收:  

  (1)乙方在自检合格并签署隐蔽工程自检记录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单,在覆盖前48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监理工程师在接到乙方通知48小时内进行验收,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认后,乙方可进行覆盖和继续施工;若验收不合格,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2)若乙方未经验收而自行覆盖,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剥开或开孔检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若监理工程师在接到验收申请和验收通知48小时未能进行验收,而乙方已自检合格,则可自行覆盖。监理工程师事后应予确认并补办签认手续。  

  (3)若监理工程师认为确需对已签字验收并覆盖的隐蔽工程进行复查,乙方应协助复查。若复查结果表明质量合格,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影响的施工期予以延长;若复查结果表明质量不合格,乙方应进行返工,并按上述规定重新申请验收,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及施工期延误由乙方负责。  

  5.试验与检验:试验、试件应按技术标准的要求送到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检验单位进行试验或检验,并及时将试验或检验结果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查。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时,有权指定取样送检验单位复检。  

  6.质量等级:工程施工质量应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的要求以及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质量等级。若因乙方原因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等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施工期不予延长。若返工后仍达不到约定等级时,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若因甲方原因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等级,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进行返工或修整,甲方承担返工与修整费用,并相应延长施工期。  

  7.质量监督:本工程的质量监督,由质量监督站负责,甲乙双方均应接受其对工程质量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合同价款与支付  

  1.合同价款的计算与支付:本合同工程的承包方式、合同价款的计算与支付应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办法执行。  

  2.合同价款的调整: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合同价款可作调整:  

  (1)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甲方批准的工程量增减和设计变更;  

  (2)国家或地方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分布价格和费率调整;  

  (3)一周内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水、停电、停气累积超过8小时,使乙方受到损失时;  

  (4)合同约定的其他增减或调整。  

  (5)乙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的原因和金额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接到乙方通知后7天内予以确认并报经甲方批准答复,甲方应在监理工程师接到乙方通知后10天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可视为乙方的要求已被甲方批准。  

  3.工程预付款支付:甲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额,向乙方支付工程预付款,并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和比例逐次扣回。甲方未按合同支付预付款时,乙方可在约定预付款到达日10天后向甲方发出催付款的通知,若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乙方可在发出通知10天后暂停施工,甲方从应付款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及乙方的停工损失。  

  4.工程量确认: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报表。监理工程师收到报表后3天内审核签认。若监理工程师接到报表后3天内未提出异议,乙方所报工程量视为已被监理工程师确认。若监理工程师对乙方所报工程量有异议,乙方应协助监理工程师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并重新核报。若乙方拒绝协助监理工程师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或不重新核报,则以监理工程师核实的工程量为准。  

  5.进度款支付:甲方根据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和办法,依据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量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若甲方在合同约定的支付日期后10天内未予支付,乙方可向甲方发出催付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乙方可在发出通知10天后暂停施工,甲方承担延期支付的利息和违约责任及乙方的停工损失。  

  6.延期支付工程款:如经乙方同意并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甲方可延期支付工程价款。  

  第十三条 设计变更  

  1.甲方提出的变更:甲方对工程提出设计变更时,应将变更方案送交设计单位审查,设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由监理工程师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乙方应根据变更图纸落实施工方案并组织施工。若变更涉及设计规模和设计标准的改变,则应事先与乙方协商。  

  2.乙方提出的变更:乙方提出的设计变更应征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并经设计单位审查,设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若由此导致工程费用增减或施工变化,甲乙双方应协商处理。但乙方为便于组织施工或为了施工方便、避免自身干扰等原因而提出的变更,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设计造成的变更:在施工中若出现设计图纸有误或地质条件与设计出入较大或其他严重不合理设计时,监理工程师应在3天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取得修改图纸后按监理工程师指令组织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延误的施工期予以延长。  

  4.确定变更价款:发生上述变更后,按下述方法计算其变更工程单价和价款:  

  (1)合同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按合同已有的单价计算;  

  (2)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以此单价作为基础确定变更单价;  

  (3)合同中没有适用和类似的单价时,由甲乙双方商定变更单价;  

  (4)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计算方法。  

  (5)属由甲方承担的费用,乙方应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按上述方法提出变更价款,报监理工程师审查,经甲方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和竣工日期;若甲方不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款,应在乙方提出后14天内与乙方协商,若协商不成,双方可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  

  第十四条 转让与分包  

  1.转让:本合同一经签署不得转让。  

  2.分包:  

  (1)本合同工程的主体工程不得分包。  

  (2)若部分分项工程确需分包时,须取得甲方同意。乙方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甲方备案。  

  (3)乙方对本合同所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不受分包的影响。监理工程师有权对分包的施工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分包人的任何违约与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与疏忽。  

  第十五条 施工安全  

  1.施工安全责任:乙方应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加强施工现场人员与船机的施工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的防台、防火、防爆、防汛和防盗等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2.安全事故处理:施工现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乙方除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外,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甲方应为抢救提供必要的条件。  

  3.安全措施:乙方在高压线、水上、水下及地下管线、易燃、易爆地段及有害环境下施工时,施工前应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审查,甲方同意后实施,甲方的同意不能免除乙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防护措施费用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由乙方承担;施工过程中,由于外部条件变化所发生的安全措施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第十六条 保险  

  1.工程保险:本工程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和

  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2.人员、船机设备保险:本工程的施工人员、船机设备的保险,由乙方负责。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1.自然灾害: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等级以上的自然灾害也属不可抗力。  

  2.损失报告: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及监理工程师通报损害情况,7天内向甲方及监理工程师提交损失情况、清理和修复费用以及施工期延误的报告。

  3.费用分担:因不可抗力发生而产生的下列费用,由甲乙双方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  

  (3)乙方设备、船舶和机械的损坏由乙方承担。  

  4.损失补偿:不可抗力造成工程停工或破坏时,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后由甲方给予合理补偿,但此类补偿不包括因乙方防范措施不当而造成的损失和由本条第3款规定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清理与修复工作的责任和所需费用,由甲乙双方另签补充协议或共同签署备忘录约定。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与结算  

  1.验收申请:乙方应在工程完工且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7天内向甲方及监理工程师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工程竣工资料。监理工程师接到验收申请和竣工资料后7天内予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报甲方审批。若工程及竣工资料符合要求,甲方应在接到申请报告14天内组织验收;若工程或竣工资料达不到要求,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合理要求,对工程或竣工资料予以整修或补充,并重新申请验收,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和施工期的延误由乙方负责。若监理工程师或甲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工程及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和组织验收,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并相应延长施工期。  

  2.验收程序:  

  (1)甲方根据乙方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资料,确定验收时间并通知有关各方;  

  (2)甲方组织有关单位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对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进行审查,听取有关单位对工程管理、设计、施工和监理情况的汇报;审阅工程竣工资料,查验现场,并对工程遗留或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3)质量监督站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评定;  

  (4)经验收合格,甲乙双方办理工程交接手续;  

  (5)工程验收合格,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其竣工日期应为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3.现场清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除甲方另有要求外,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和要求清理并撤离施工现场。否则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甲方支付有关费用。  

  4.竣工资料: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提交的竣工资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竣工资料提交的份数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竣工图纸和资料;  

  (2)工程质量自评报告;  

  (3)阶段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4)工程材料及设备试验与检验资料;  

  (5)沉降及位移观测资料;  

  (6)竣工工程整体尺度测量报告;  

  (7)施工报告;  

  (8)竣工结算报告(办理完竣工结算后提交)。  

  5.竣工结算:  

  (1)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30天内向甲方提交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甲方接到结算报告后14天内审核确认,并在确认后7天内将应支付乙方的工程款支付给乙方;若甲方接到结算报告后14天内未予审核确认,乙方提交的结算报告则视为已被甲方确认。  

  (2)甲方在确认结算报告后7天内未将工程款支付给乙方,从确认结算报告后第8天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计划外贷款的利率向乙方支付拖欠工程款项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工程保修  

  1.保修期限:保修期从工程竣工之日起算。水工工程保修期为________年整。疏浚工程不设保修期,其他工程的保修期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阶段验收工程的保修期从阶段验收竣工之日起算。  

  2.保修责任:乙方在工程保修期内有责任返修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任何工程缺陷或损坏,返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因甲方使用不当或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坏,乙方应协助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3.返修:保修期内,对应由乙方负责的返修内容,乙方应在接到返修通知后14天内开始实施返修,并在甲乙双方商定的时间内修理完毕,否则甲方有权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进行修理,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4.保修金:保修金的数额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甲方应在保修期满后7天内,将保修金和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一起返还乙方。  

  第二十条 争议、违约、索赔与赔偿  

  1.争议: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或提请主管部门调解,或协商及调解无效,可选用以下方式之一处理:  

  (1)向有管辖权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违约:任何一方不按合同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均为违约。违约方应对方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另一方可要求中止或解除合同,但应提前14天通知违约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3.索赔:因甲方违约或未能及时履行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以及其他索赔事件发生时,乙方可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  

  (1)在要求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1天内,向甲方提交索赔申请。  

  (2)在提出索赔申请后14天内,向甲方提交索赔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理由,提供同期记录副本或其他可靠证据,并列明索赔款额、延长施工期及其计算依据和方法。  

  (3)甲方接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及时进行调查并对索赔资料进行审核,并有权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在乙方按要求提供补充资料后28天内,甲方应给予乙方明确答复。并将确认的索赔款额列入甲方付款计划。  

  (4)若乙方未能按上述规定按时提出索赔申请、索赔报告或补充资料,甲方可不予受理。如果甲方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审核或确认,视为乙方索赔要求已被甲方确认。  

  (5)若乙方对甲方的答复有异议,可按本条第1款执行。  

  (6)若甲方授权监理工程师对索赔事件进行审核,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说明,但上述规定的索赔时限不变。  

  4.赔偿:发生下述情形之一时,甲方可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办法和标准要求乙方赔偿。  

  (1)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等级;  

  (2)因乙方原因延误了施工期;  

  (3)施工中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重大损失。  

  第二十一条 奖励  

  1.奖励: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符合下述情况之一时,甲方可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标准和方法,给予乙方奖励。  

  (1)工程施工质量高于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等级;  

  (2)按甲方要求提前竣工。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中断与终止  

  1.合同中断:由于政策的变化和其它甲乙双方之外的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视为合同中断。合同中断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成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工程的移交工作。按甲方的要求将施工船机和人员撤离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离现场提供必要的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乙方因合同中断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合同终止:本合同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乙方将工程移交甲方和竣工结算完毕后,除有关保修条款外,其他条款终止。保修期满,甲乙双方结清保修金后,保修条款终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返

前期消防设施迁改工程施工合同 篇3

  甲方(发包方):________乙方(承包方):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火车站扩建工程施工的特点,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本工程的给排水、采暖及电气分项工程分包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基本概况:1、分项工程名称:________。2、工程地点:________3、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4、工期:根据土建施工,必须合理安排进度,如果延误工期,每天处以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整)罚款。5、承包范围:____________6、合同价款:____________

  第二条、承包责任: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规范施工。2、乙方提前向甲方提供材料采购样品。材料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及相关资料,并做到进场材料与样品、设计、预算相符。如变更时,必须取得甲方及建设单位同意。每批进场材料必须取得监理和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验收同意后方可使用。3、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做好进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安全防护、防火规定、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要求,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施工中乙方施工人员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4、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5、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6、自行组织施工工具设备、用具、劳动保护用品。7、乙方代表必须随叫随到。否则后果自负。8、甲方负责给乙方提供一间房子。

  第三条、工期延误:1、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因自然条件产生的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2)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2、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无故中途停工而影响工期的,工期不顺延。

  第四条、工程验收和保修:1、工程完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积极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对验收存在的问题,乙方必须限期整改。2、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保修为________年。3、供热系统为________个采暖期。

  第五条、工程款支付方式:按工程进度付款,工程预验后付至________%工程款,剩余________%工程款在正式验收后支付(扣除________%的保修金)。

  第六条、违约责任:1、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因未认真履行合同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受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2、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3、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4、由于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工期不予顺延。5、如因乙方不能按期完工,甲方可以另行组织人员施工,费用从乙方总工费中扣除。

  第七条附则: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终止。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前期消防设施迁改工程施工合同 篇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说 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__-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__-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5.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五、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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