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铁矿石合作协议
进口铁矿石合作协议(精选3篇)
进口铁矿石合作协议 篇1协议编号:
甲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 签定地点: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信为本、和谐共赢的原则,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方)委托乙方(受托方)进口铁矿石,达成如下协议:
一、词语定义
1.“本协议”是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协议编号为 号进口铁矿石合作协议。
2.书面形式:是指根据协议发生的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通知、函件、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违约责任:是指协议一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或履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4.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5.风险:是指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致使货物受毁损、灭失的情形。
6.本协议“元”除另有约定外,均指人民币元。
7.乙方香港关联公司:是指
二、合作模式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采购进口铁矿石,由甲方指定国外供应商和进口铁矿石品种和货物规格。甲方负责采购、清关、堆存和销售等实际操作环节。乙方不承担铁矿石市场的价格波动风险,负责运输至武安保税区。根据甲方付款方式,乙方或乙方香港关联公司与供应商签订合同。甲方提货时向乙方支付所提货物全额货款和资金使用费,乙方收取约定的资金使用费作为收益,收益在货物购销差价中体现。
三、货物详情
供应商、货物名称、产地、货物规格(合同典型值指标,干基)、价格、合同数量、装运期及卸货港(卸货港不可变更地为黄骅港)均由甲方指定并经乙方同意。
四、甲方权利与义务(不以所列责任为限)
1.甲方授权并同意乙方或乙方香港关联公司签署开立信用证所需的对应进口合同,甲方对乙方或乙方香港关联公司与供应商签订的贸易合同条款负全部责任,对应进口合同所有条款均适用于本协议。
2.甲方确保本协议所述全部代购事项合法,对乙方依本协议规定所有的代理采购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承担本协议以及购货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货物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代购货物市场跌价风险,代购货物毁损、灭失风险等);承担在本协议及购货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非由乙方重大过错引起的一切损失;对乙方因依本协议规定所有的代理采购行为而产生的损失负全额赔偿责任。同时甲方享有货物相关的所有相应收益权。
3.供货商(初步拟定为淡水河谷、FMG和印度BAGADIYA BROTHERS PVT LTD.)及货源是由甲方指定,甲方应自行对该供货商资信、代购货物质量以及代购货物的所有权等权利状况负责,并无条件按代购货物采购后的现状接受代购货物,且应自行承担代购货物流通过程中产生的一切税、费和风险;对因供货商违反购货合同而引起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若供货商不交货、少交货、无法按时交货或者所交的货物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瑕疵的,则甲方同意对供货商应偿还乙方所代垫的款项、供货商应向乙方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乙方遭受的损失等向乙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4.对于非因乙方重大过错导致的本协议或购货、运输、仓储等相关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甲方负责索赔直至提起仲裁或诉讼,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由甲方承担。
5. 因甲方原因导致该协议或购货、运输、仓储等相关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引起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的,甲方负责处理与此相关的一切事项,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由甲方承担。
6.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导致本协议或购货、运输、仓储等相关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不符约定的,甲方仍应在本协议第六条约定的最迟付款日前向乙方全额支付本协议垫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货款、运输及仓储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银行费用、全部税款及乙方收益)。
7. 依据本协议约定以乙方名义签署的购货、运输、仓储等相关合同所涉及的进口货物投保(如有)、报关报检等手续由甲方以乙方名义办理,乙方负责依据本协议约定付款并全力配合甲方办理手续。
五、乙方权利与义务
1.甲乙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后,经甲方认可,乙方或乙方香港关联公司与甲方指定的供货商()签订并履行贸易合同。
2.自乙方根据与供货商签署的采购合同支付信用证保证金日期或者支付现汇开始,乙方即有权依据资金支付情况向甲方收取对应的资金收益、货款及其他代垫费用。
3.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本协议或购货、运输等相关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不符约定条件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积极协助甲方行使索赔权利。
4. 乙方收到甲方货款和取得进项发票后向甲方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
六、乙方收益、相关款项支付、结算的约定
1.乙方收益计算
1)若甲方指定的供应商为印度BAGADIYA贸易公司,交易为代售模式,双方约定乙方的净收益为5元/吨。
2)若甲方指定供应商为FMG或者淡水河谷,乙方垫付资金年息10%。其中乙方垫付资金包括信用证开证金额、海运费、港杂费、保险费、报关报检费用和国内运输费用等进口铁矿石业务实际发生费用。
乙方资金收益计算公式为:
乙方资金收益=乙方垫付资金总额*资金的实际占用天数*(10%/360)*(乙方实际收到货款金额/乙方垫付资金总额)。
乙方一次发货、一次收款的,以乙方实际支付每一外贸合同项下的第一笔款项日期为计息起始日,以乙方实际收到甲方货款日为计息终止日计算资金的实际占用天数,资金占用天数=计息终止日-计息起始日;乙方分批发货、分批收款的,按照分批收款时乙方实际收到货款金额与应收货款总额的比例计算确认乙方资金收益,以乙方实际支付每一外贸合同项下的第一笔款项日期为计息起始日,以每次乙方实际收到甲方货款日为计息终止日计算资金的实际占用天数,资金占用天数=计息终止日-计息起始日。
此外,在信用证和现汇结算方式下,资金占用天数不超过50天的按照30天计算,资金占用天数51-80天的按照60天计算,依次类推;
2.保证金
1)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在乙方开立信用证前或者现汇结算方式在乙方付款前,甲方需向乙方支付采购合同金额及进口关税之和15%的保证金或向乙方抵押价值不少于乙方垫付资金的土地证。在甲方已经向乙方支付所提货物全额货款和资金使用费后,在乙方认为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视回款情况释放保证金,。
2)乙方开立信用证或者支付现汇后,以普氏铁矿石价格指数为参考值,以上下限累计变化幅度超过5%时,或汇率及国家进出口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乙方为控制风险,避免造成损失,如甲方交付乙方保证金,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追加涨跌价幅度100%的金额或等同于汇率变化幅度100%的金额作为保证金;如果甲方交付乙方抵押物,抵押物价值低于变化后的货值,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追加超出抵押物价值变化幅度的金额或等值抵押物。
3)确实需要甲方追加相应保证金或增加抵押物时,乙方应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向甲方提出要求,详细说明追加原因、计算依据、追加金额、追加要求等信息。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传真、电子邮件均有效)3个工作日内按照乙方要求追加相应保证金或增加抵押物,如甲方未按照上述要求追加保证金或增加抵押物,应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自行决定销售目的地、销售客户,变卖,拍卖或其他合理方式自行处理货物,发生的亏损及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不予退还全部保证金或者拍卖抵押物,抵押物拍卖所得,乙方优先受偿。向甲方追究保证金或抵押物不足以充抵部分的违约责任以及给乙方所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支付的货款、其他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若乙方已开具发票,甲方还应当赔偿乙方相应的税款。
3.信用证和现汇:
乙方在收妥甲方保证金或办理完抵押手续后应在对应进口合同规定日期内开立信用证或者向供应商支付现汇。若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开证迟于进口合同规定的期限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款项的,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若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开证迟于进口合同规定的期限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款项的,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甲方保证在乙方信用证项下汇票到期日5个工作日之前对乙方付清全部代垫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货款、海运费、应收资金收益及乙方为办理本合同项下事务而产生的其他所有费用)。
若甲方未在规定时间清偿全部货款及相关费用,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有权按本协议第六条第2款所述方式自行处理货物。
2)与外商二次结算,价格调整付款
根据对应进口合同要求,如果需要进行价格调整付款,则乙方收到甲方指定的供应商书面付款通知后,经甲方书面确认乙方再行支付;如甲方未能按时书面确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有权按照第六条第2款所述方式自行处理货物。
3)如果甲方指定供应商有退款未能及时退给乙方,甲方应根据实际退款外币金额,按照结算汇率折算成人民币金额支付给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指定供应商退款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退款。
4.甲乙双方结算
1)收费标准:不受实际到货情况的影响,甲方应付乙方的款项以乙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准。外方发票金额应由甲方确认。
2)结算:结算方式采用一票结算,货款多退少补,乙方应向甲方出具费用结算单,列明费用名称、金额、汇率、付款时间等信息。
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进口货物实际支付外币金额*乙方银行对外付汇日实际汇率(或甲方要求乙方锁汇的汇率)+乙方代付费用不含税金额(海运费、港杂费、保险费、报关报检费用、国内运输费用、银行费用等)]*1.17+乙方资金收益
3)乙方不承担任何汇率风险,结算汇率按照乙方银行实际对外付汇时的实际汇率计算。或者根据甲方要求,在甲方认可的情况下,乙方为甲方办理锁定汇率,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以上两种方式办理前由甲乙双方通过补充协议进行确认,确认后乙方代为甲方办理。
非因乙方原因导致进口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但乙方已履行部分义务的,乙方按实际履行部分义务收取资金收益。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的,不影响乙方收取资金收益。
报关、运输及提货:
1.报关报检:由甲方指定货代,经乙方认可后委托报关报检,海关增值税款在货物抵港后由乙方代为支付。如因甲方或者第三方原因造成不能及时报关的,产生的滞纳金、滞报金等费用及相应的损失均由甲方承担。海关放行货权属于乙方。
2.运输:乙方负责运输,货物运输在途的风险由乙方承担;货物完成入库后(甲方指定仓库)所发生的丢失、亏吨、灭失、毁损等损失由甲方负责。
3.提货: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销售完货物。甲方提货时需向乙方支付垫付资金和资金收益,凭乙方放货通知提取货物。如甲方完全按照本协议履行,最后一次提货时结清所有款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支付货款后当日内将相应金额货权转移给甲方。
八、费用划分:
1.具体进口买卖合同履行中发生的运杂费、港口费、报关费和商检费,保险费,税费,国内银行发生的银行费用:开证手续费、承兑费及国外银行费用(如有)等实际发生的费用最终由甲方承担,须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再进行支付。
2.滞期速遣费由甲方承担或享受
3. 非因乙方原因导致进口合同不能完全履行而乙方已履行付款义务的,不影响乙方收取资金收益。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的,不影响乙方收取资金收益。
九、风险责任及赔款处理:
1.进口货物必须保险,除外商承担保险责任外,由乙方代为办理,保险费由甲方承担。
2.货物发生数量、质量等问题,如属于保险公司责任范围,由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另一方协助;如属于外商责任范围,由乙方向外商进行交涉(包括索赔、仲裁、诉讼)。
3.进口货物必须商检,由乙方代理甲方进行报检,费用由甲方承担。按商检规定,货物未经商检检验之前不得销售,如有违反商检有关法规的责任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十、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协议时,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对方通报理由,在提供相应证明后,可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证明是指有关权威机构出具或双方认可的书面材料。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在本协议执行中若发生法律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提交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其它约定事项
1.乙方与第三方对应合同的各项内容经甲方审定后方可签署,甲方不得因合同本身的缺陷引起的损失向乙方提出赔偿。
2.由于乙方重大过错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3.就本协议发生的通知应以书面作出并应按双方在本协议所列示的传真号传送或按所列示的联系地址寄送或当面送达。以传真送达的,一方按本协议所载传真号码发送传真当日即为送达日;以邮寄送达的,一方按本协议所载地址向对方以EMS或者顺丰快递发出通知后的第2个日历日即为送达日。如甲、乙任何一方的联系地址发生变更应提前十日通知对方,否则对方按本协议中列示的地址发出通知后的第2个日历日即视为已送达日;任何一方拒收其他方寄送的通知的,对方按本协议中列示的地址发出通知后的第2个日历日即视为已送达日。
4.乙方全程监管货权,甲方全力配合并向乙方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办公人员食宿。
5.甲乙双方均应对本合同规定的内容严格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6.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协议生效与解除
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只有双方书面确认后方可有效。(本合同传真件有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盖章)
联系人:
联系人:
银行信息:
户 名:
开户银行:
帐 号:
银行信息:
户 名:
开户银行:
账 号:
进口铁矿石合作协议 篇2甲方: 乙方: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为了完善、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签订如下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露天铝土矿开采项目
2、工程地点:清镇市站街镇小河村、友滩村矿区内,燕垅林歹矿区。
3、工程内容:盖山剥离、矿石的开挖。
4工程量:按甲方提供的作业点,每年完成 350—400 万吨矿工程量。
二、工程承包方式
本露天铝土矿开采工程实行劳务承包制,包工包料、自负盈亏。
三、协议工期
1、开工日期:20xx年7月28日(以甲方下达进场通知为准)。
2、竣工日间:按甲方提供的作业点基本开采完为竣工日期,(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及政策性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四、劳务施工包干单价
1、所有矿石:结算单价为每吨28元。以上单价为露天开采,乙方负责将矿石转运至一公里以内的矿坪堆放。
2、土方单价10元/立方米,石方单价20元/立方米(一公里以内的运距,本单价为自然方单价)。
五、工程量计算方式、结算方式及付款时间:
1、矿石计量方法:
矿石以甲、乙双方监督过磅的单据为准,双方签字的过磅单据为结算劳务工程款的依据。
2、土石方计量方法:土石方计量方法以甲、乙双方现场管理员共同计量的单据双方签字的凭证为结算劳务工程款的依据。
结算方式:甲方每月按照乙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向乙方支付85%的劳务工程款,下月补足上月15%,以此类推。
3、劳务工程款结算及支付时间
甲方每月25和中铝公司结算后6日内为支付劳务工程款时间。
六、施工所需要的原材料供应
1、乙方在施工期间所需要的爆破材料(炸药、雷管、导火绳等)、油料由甲方提供,但费用由乙方承担。月底结算时扣出,单价按市场价计算。
2、乙方在施工期间所需要的生活用水用电,由甲方负责协助联系解决,但所购电、水设施及使用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七、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
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所开挖的土方、石方及矿石,由乙方负责在作业点一公里范围内堆积和处理,其转运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但环保等方面的干涉及由此产生的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
2、乙方将矿石装上甲方的车辆一,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自己承担。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对乙方在作业中的安全、进度进行监督和检查,有权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
2、处理和协调好周边村组及村民关系,排除外围干扰,为乙方创造良好的施工作业环境,如因征地、补偿、林赔、爆破等原因造成的纠纷和赔偿,由甲方自行承担。
3、甲方必须按照规定,办理有效、合法手续。
4、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如因甲方未取得合法手续而导致有关单位干涉或发生其它纠纷造成乙方停工损失和对当地农民的赔偿由甲方全部负责。
5、甲方及时安排运输车辆运出乙方所开采的矿石,以便乙方采的矿石能及时堆入坪堆积,甲方提供足够场地堆放乙方每月的进度数量。甲方发运矿时,由双方派人员计车、计量并签字。
6、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停工超出3日的,则每停工1日,甲方向乙方补偿的标准如下:挖机:每台每天1500元;装载机:每辆每天900元;空压机:每台每天200元;运输车辆:每辆每天400元;施工及管理人员每人每天100元(以双方登记的机械数量及人员数量为补偿依据)。
7、如果甲方延期超出10个工作日还不能支付乙方劳务工程款,乙方有权交所开采的矿石变卖处理,抵劳务工程款,甲方应无条件同意及提供外运的相关手续,乙方变 卖矿石时须甲方的管理人员在场签字,并按变矿石70%结算。
8、乙方和甲方履行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解除乙方施工队,如甲方更换施工队,甲方赔偿乙方500万。
九、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合理指挥及调度,严格按照《施工规范》、《操作规范》施工作业,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按照发放民工工次。
2、如乙方原因造成停工及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3、配合甲方做好安全、技术、计量、资料等工作。
4、该工程属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按国家安全法执行。
5、对进入场的机械设备和施工管理人员进行登记和保险,并将登记和保险的手续复印一份送甲方备案。
6、施工过程中应特别注意施工区域周边红钱以外的青苗、树木的保护和森林防火,如因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7、本工程不得转让,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8、乙方必须将高品位和低品位的矿石分开堆放。
十、保证金
1、乙方应向乙方缴纳保证金计肆拾万元整(¥400000.00元整)。
2、为了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平等,乙方向乙方交纳的肆拾万元保证金,甲方用该矿山所有的矿石向乙方提供担保。
3、保证金的返还方式:每月结算劳务工程款时,甲方按乙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每吨矿石返还乙方3元钱的保证金,直至返还完肆拾万元止。
十一、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如果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工程价款1%的违约金。
2、如果在20xx年8月10日前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进场正常施工,甲方全额退还乙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按银行货款利息的3倍补偿给乙方。
十二、其它约定
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及时向甲方提交《工程施工组织方案》和《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同时制定月施工计划交甲方备案。
2、乙方施工所用的机械设备及工程车辆,应列清单报甲方备巡查,乙方在施工人员及管理人员也应造册送甲方备案。
3、甲方为方便工程施工需调用乙方机械设备时,应取得乙方同意,有偿使用,具体费用由双方协商,甲方在支付乙方当月劳务工程款时一并支付给乙方。
十三、本合同争议解决方法
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管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附则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产生法律效力。本合同为劳务承包合同,国家的税、费由甲方承担。
2、本合同的有效期为一年,从甲方下达进场通知之日算起。本合同实行一年一签制。
3、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地址:年 月 日
进口铁矿石合作协议 篇3甲方:
乙方: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钨和稀土矿资源,确保全省钨和稀土矿开采总量严格控制在年度配额指标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厅要求,及时书面通知乙方20xx年度65%钨精矿和稀土氧化物指标________吨。
第二条 甲方依法保障乙方开采钨和稀土矿资源的合法权益,加强与工商、税务、安监等部门的合作,为乙方提供良好的钨矿生产、经营环境。
第三条 乙方必须在国家和省下达的配额指标内进行生产。不得超配额指标开采,不得将开采配额指标进行转让。
第四条 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矿产品销售凭证制度,不得销售无销售凭证的钨和稀土矿产品,不得将产品销售给无钨和稀土矿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不得收购非法开采的钨和稀土矿产品。
第五条 乙方必须严格执行钨和稀土矿生产、销售台帐月、季报制度,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钨和稀土矿生产、销售情况如实报送当地市、县国土资源局。
第六条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矿区范围、期限、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进行开采,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充分和合理利用资源。不得以承包等形式擅自将采矿权转让给他人。
第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超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生产。每超过1吨(不足1吨,按1吨计算),交甲方违约金10万元;
(二)将钨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转让给他人。甲方有权责令限期改正,每转让1吨(不足1吨,按1吨计算),交甲方违约金1万元;
(三)将钨矿产品销售给无钨和稀土矿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甲方有权责令限期改正,每销售1吨(不足1吨,按1吨计算),交甲方违约金1万元;
(四)收购非法开采的钨矿产品。甲方有权责令限期改正,每收购1吨(不足1吨,按1吨计算),交甲方违约金1万元;
(五)不报送生产、销售资料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报送资料弄虚作假的,甲方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影响国土资源部门信息通报工作的,交甲方违约金5万元。
第八条 甲乙双方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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