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通告范文
房产通告范文(通用3篇)
房产通告范文 篇1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管理,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收取购房意向金、定金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粤建办房函[20xx]343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xx〕126号)的要求,现通告如下:
一、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购房意向金、定金行为。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销售商品房,不得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或以任何形式收取购房人的意向金(诚意金)、定金。
2、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买卖双方对商品房达成买卖意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购房人均可要求与对方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代理机构不得强行要求购房人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和支付购房定金。如双方协商同意签订认购书并支付一定数额购房定金的,应按照《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规定,在认购书中约定所收定金的具体数额和不按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随意收取购房意向金(诚意金)或定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依法予以处理。
二、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建立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机制。
根据汕府办〔20xx〕126号的要求,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凡未进入预销售的商品房项目,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每一项手续后,应在10日内将有关批准文件或证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校核)报送我局备案(径送市房产管理局市场管理科,电话:)。
三、欢迎广大群众对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投诉举报。投诉举报受理电话为:
广东省建设厅:020-83133580
汕头市房产管理局市场管理科:88465454
汕头市金平土地房产交易管理所:88576226(受理金平辖区商品房销售方面的投诉举报)
汕头市龙湖土地房产交易管理所:88366451(受理龙湖辖区商品房销售方面的投诉举报)
汕头市濠江土地房产交易管理所:87380324(受理濠江辖区商品房销售方面的投诉举报)
汕头市房产管理局
九月二十三日
房产通告范文 篇2为了加强城镇房地产管理、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通告如下:
第一条根据国家对城市房产逐步实行统管的精神,全民所有制的通用房屋,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统一管理。在未全面实行统管前,本市城镇房产暂按现行管理办法,即由房管专业系统和各自管单位加强管理。
第二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主管全市房地产工作的职能机构,除管好直接经营管理的房产外,对自管单位的房管业务进行指导。各自管单位要设立专管机构和专业人员,做好自管房的管理和维修工作。对私人自有房产,由房管系统加强行政管理。
第三条国家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使用的公有房地产,如因机构撤销、合并或外迁时,应移交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管理,不得自行出租、转让或出卖。
各系统单位兴建的房屋完工后,或旧房淘汰拆除,均须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登记或注销手续。
第四条房管系统的统管房、单位自管房和私房,均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危破房屋要及时维修,保障住用安全。
使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爱护保养房屋。对爱护保养房屋好的单位和个人,房屋的主管单位要给予表扬或奖励。违反房屋管理规定,损坏房屋的单位和个人,要赔偿损失;造成严重后果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办妥租赁手续,不得私自占用房屋;否则,以强占房屋论处。已租用的房屋,不得私自转让、转租、分租、调换,不得私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不得私自安装动力、开门、开窗洞,不得私自改变房屋原结构、设备、乱拆、乱建和其他有损房屋安全和使
用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追究责任、赔偿损失、罚款等处理。
第六条租用公房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月缴纳房租,不得拒付或拖欠。逾期不交房租者,房管部门按规定,每日罚以应交租额百分之二的滞纳金。对过去拖欠的房租,必须作出计划,限期交清;如经教育不改,继续拒付或拖欠者,由其所在单位从工资中扣付。
第七条私有房屋,必须服从房管部门的管理,房主和住户均应遵守房管政策和各项规定。房主收租要修房,住户住房要交租。房主不得刁难、迫迁住户。房主无理拒修房屋造成严重后果者,要追究法律责任。危险的房屋,房主或代理人不负责修缮或放弃管业时,由房管部门抢修代管
或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以保安全。
第八条不准私自买卖房屋。凡买卖房屋必须报经广州市房屋交易所审查批准,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过去私自交易的,限三个月内报告市房屋交易所审查处理。今后凡进行非法交易者,要严肃处理。
第九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城市改造需要拆除私人房屋,建设单位要负责妥善安置被拆迁户。私房业主和住户必须服从有关补偿和安置的规定。对无理拖延不搬迁影响国家建设,经过所在单位教育无效的,由征地拆迁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准私自占用、转让、调换、出租或变相买卖土地。
本通告的上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实施细则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另行制定。
12月17日
房产通告范文 篇32月3日市政府出台《关于解决我市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的若干意见》(穗府办〔20xx〕7号),并将20xx年底前基本解决我市历史遗留“办证难”问题列入“惠民66条”。我市解决历史遗留办理房地产证问题的工作开展以来,得到广大市民的广泛关注和社会各届的鼎力支持,但目前尚有部分正常经营的开发建设单位怠于履行协助购房人及被拆迁人办理房地产权证的义务,经我办多次通知催促仍未见行动,严重拖延了我市这项惠民政策的落实进度。为加快解决市民的办证难题,现再次促请相关开发建设单位前往国土、规划、公安、财政、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备齐有关资料到市办证办公室窗口(地址:珠江新城华就路31号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1-5号窗)协助购房人、被拆迁户等办理房地产权证。
对仍拖延不办或不积极协助办理的开发建设单位,我办将进一步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广州市解决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办公室
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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