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_公共场地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_公共场地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精选12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_公共场地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篇1岗位卫生负责制
一、负责人职责
1对本单位卫生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卫生制度和卫生档案,配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自觉接受卫生监督,按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
2带领卫生管理组织对岗位卫生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考核、检查评比,奖惩;
3对卫生设施增添、更新以及重大卫生事件作出决策。
二、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负责日常卫生管理工作的实施和具体指导,参加对岗位卫生责任制执行情况的定期与不定期的考核、检查评比;
2完成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卫生工作。
三、卫生人员职责:
1、保持内外环境整洁,无积尘、无蛛网、地面无痰迹和污物,无卫生死角,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等措施,垃圾、废弃物放入加盖的密封容器。
2、气候、空气质量、噪声、通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场内严禁吸烟,须有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设吸烟室(处),吸烟室(处)外不设烟灰缸。
3、从业人员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保持经常性个人卫生,做到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穿戴整洁工作衣帽
公共场所用品用具卫生管理、消毒制度
一、公共场所使用的用品用具及一次性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使用前应洗净消毒、按卫生要求保管,一次性用品严禁重复使用。
二、公共场所各类用品用具的运输应采用密闭方式进行。
三、公共场所的各类用品用具数量应配备足够能供周转用,一般应不少于满负荷量的三倍量。
四、公共场所的用品用具应符合《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WS205-20xx)和相应各类场所的相关卫生要求。
五、公共场所内供客人用的各类食品用具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
六、公共场所内用于用品用具清洗消毒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要求。
卫生清扫、除害卫生制度
一、操作间及库房门应设立高50cm、表面光滑、门框及底部严密的防鼠板;
二、发现老鼠、蟑螂及其它害虫应即时杀灭;
三、发现鼠洞、蟑螂滋生洞穴应用硬质材料进行封堵,并及时清理或合理投药。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制度
一、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从业人员健康证”才能上岗工作。
二、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体检,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三、从业人员要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遵守“五四制”,即勤洗澡、勤换工作服、勤理发、勤剪指甲。
卫生检查评比制度
一、工作时杜绝不良的卫生习惯,经常洗手,常剪指甲,工作场所不得吸烟,违反其中一项酌情扣除奖金。
二、每天搞好本职岗位卫生工作,如工作区域卫生不符合要求按情节轻重酌情扣除奖金。
三、下班前,要及时打扫卫生工作,如被检查人员发现未做好卫生工作,擅自下班,酌情扣除当事人奖金。
四、各区域工作人员按照制定的卫生制度,做好本岗位工作。由领班不定时对各区域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限期当事人改正。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_公共场地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篇2一、商场、超市卫生管理制度
1、持有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亮证经营,按时复核。
2、每日进行湿式卫生清扫,保持内部环境整洁,室内无积尘,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
3、建立卫生管理网络,建全卫生管理制度,有卫生负责人。
4、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考核,持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上岗,证件集中保管。
5、场所内通风良好,有机械通风设施,空调滤网和电扇叶片定期清扫,保持清洁无尘
6、场所内禁止吸烟;有禁烟管理标志和禁烟管理措施。
7、出售食品、化妆品、药品的柜台应分设在清洁的地方,农药、油漆等有害商品应有单独售货室。
8、厕所及时清扫保洁,做到无积污、无异味。采用水冲式蹲式便器,有良好通风
二、公共浴室卫生管理制度
1、持有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亮证经营,按时复核。
2、每日进行卫生清扫,保持内部环境整洁,室内无积尘,地面无痰迹和垃圾。
3、建立卫生管理网络,建全卫生管理制度,有卫生负责人。
培训合格证上岗,证件集中保管。
5、设置专用清洗消毒间,配置清洗消毒保洁设施,做到环境整洁,物品摆放整齐有序,污染物品和清洁物品分开,标识明显,消毒间内不存放个人物品和与消毒无关物品。
6、营业期间加强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清新无烟味异味,机械通风换气设施正常使用,营业结束后打开门窗充分进行自然通风。
7、保持公共用具清洁,茶具、毛巾、拖鞋、浴衣裤、修脚工具做到一客一换一清洗一消毒,消毒方法正确,操作规范;清洁物品与污染物品分开,标识明显,外送清洗消毒物品建立管理台帐。
8、浴池每日营业结束后彻底清洗,经消毒后换水,营业期间每日补充2次以上新水,补水量达到总水量20%,浴池清扫及补充新水有台帐记录。
9、更衣室、休闲保健区所用垫巾经常更换,保持整洁。
10、空调滤网和电风扇叶片定期清洗保持清洁。
11、厕所及时清扫保持清洁,做到无污物积留、无异味。
12、禁止患性病和各种传染性渗出性皮肤病顾客进入浴室就浴,有禁浴标志。
三、宾馆、旅店卫生管理制度
1、申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亮证经营,按时复核。
2、保持内部环境整洁,室内无积尘,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
3、建立卫生管理网络和卫生管理档案,有卫生负责人。
培训合格证上岗,证件集中保管。
5、设置公共用具清洗消毒间,配置清洗消毒设施,消毒间做到环境整洁,物品摆放整齐有序,污染物品和清洁物品分开存放,标识明显,消毒间内不存放个人物品和与消毒无关物品。
6、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实行一客一换,长住客床上用品至少一周一换。
7、公用茶具每日清洗消毒。茶具表面保持光洁、无污垢、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
8、客房内卫生间的洗漱池、浴盆、座便器每日清洗消毒,清扫工具分开,做到无交叉污染。无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配备标识明显的脸盆和脚盆。脸盆、脚盆和拖鞋做到一客一换,用后及时清洗和消毒。
9、公共卫生间做到每日清扫、消毒、并保持无积水、无蝇蛆、无异味。
10、有防蝇、蚊、蟑螂和防鼠害的设施,经常检查设施使用情况。
11、对旅客废弃的衣物进行登记,统一销毁。
12、做好饮用水卫生管理,店内自备水源和二次供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蓄水池有卫生防护措施,蓄水池容器内的涂料符合输水管材卫生要求,做到定期清洗消毒。
13、加强自然通风,机械通风设施保持正常使用,空调器滤网和电扇叶片定期清洗保洁。
四、理发、美容店卫生管理制度
1、申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亮证经营,按时复核。
2、理发、美容分区设置,染、烫发区有排风设施;
保持内部环境整洁,室内无积尘,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
3、建立卫生管理网络和卫生管理档案,有卫生负责人。
4、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考核,持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上岗,证件集中保管。
5、配置公共用具清洗消毒设施,保持正常使用,理发美容工具、毛巾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分类存放。
6、地面碎发做到及时清扫,工作台面和理发工具表面无碎发残留。
7、理发人员操作时穿清洁干净工作服,清面时戴口罩。美容人员在美容前双手进行清洗消毒,工作时要戴口罩。
8、理发用大小围布经常清洗更换保持整洁,脸巾清洁,每客用后清洗消毒。
9、对患有头癣、皮肤病的顾客要配备专用的理发工具,并有明显标志,用后及时消毒,并单独存放。
10、美容用唇膏、唇笔等做到一次性使用,不做创伤性美容。供顾客使用的化妆品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
五、文化娱乐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周围环境整洁,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
2.通风良好无异味,新风口过滤网每半个月清洗一次,室内风口过滤网每周清洗一次。
3.每天清洁走廊、楼梯,平时见脏即予以清洁,做到天花板无蛛网、挂尘,地面无纸屑、无垃圾。
4.娱乐场所内每天清洁,保持整洁、卫生,无蚊蝇,无蟑螂,天花板无蛛网、挂尘;窗台、灯具、台凳无积尘;地面无纸屑、垃圾。
5.座位套清洁无污迹,每周一换一清洗消毒,平时见脏即换。
6.茶具做到一客一消毒。
7.公共卫生间每天清洁、消毒,保持无积水、无积粪、无蚊蝇、无异味。
8.个人卫生良好,工作服整洁,做到“四勤”:勤洗手,勤修剪指甲,勤换工作服,勤洗澡。每年健康检查一次。
六、公共场所消毒指南
㈠、茶具消毒
1、热力消毒法:在开水中煮沸5—15分钟或用蒸汽蒸5~15分钟。
2、消毒剂消毒:用0.03%以上的含氯消毒剂在固定消毒池内浸泡3~5分钟。
常用消毒液的配制方法:
(1)漂精片消毒液:按1片药加1公斤水的比例配制。
(2)84消毒液:按1两84原液加水10公斤配制。
(3)提倡采用电子消毒柜消毒。
㈡、理发工具消毒
1、理发刀具、推子、木梳等用紫外线消毒柜或消毒液消毒。
2、毛巾(棉织品)可煮沸消毒5~15分钟或蒸汽蒸5—15分钟。
㈢、脸盆、脚盆和拖鞋消毒
用 0.03%的含氯消毒剂在固定的消毒池内,分别对脸盆、脚盆和拖鞋浸泡消毒10~20分钟,消毒液配制参照茶具消毒。㈣、卫生间(包括洗脸池、浴缸、坐便器)消毒
消毒用 0.03%的含氯消毒剂,放入三只专用并有明显标识的消毒桶内,用三刷、三巾对相应用具分别进行擦拭消毒,不得有交叉污染。消毒液配制参照茶具消毒。
㈤、空气消毒
1、用紫外线灯按每10~15平方米装30W紫外线灯一支,高度离地2、5米左右,照射时间30分钟。
2、用空气消毒清新剂喷雾。
七、公共用具换洗消毒制度
1、宾馆、旅店床上用品坚持客来换“三件”(三件指枕巾、床单、被套),严格做到一客一换洗,常住旅客至少每周换洗一次。
2、茶具洗消:严格做到在专用(兼用)的洗消间清洗,按“一洗二清三消毒四保洁”的原则进行操作,保证消毒质量。
3、脸盆、脚盆、拖鞋在专用的洗消池内分类清洗消毒。
4、公共浴室业的毛巾、浴衣裤,每客用后及时清洗消毒,对修脚工具、浴盆等公共用具做到一客一换洗、消毒。
5、理发美容业的毛巾、理发、美容工具做到一客一消毒;对头癣皮肤病患者使用专用理发工具,用后严格消毒。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_公共场地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篇31、公共场所下列项目相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主要有空气、微小气候(温度、湿度、风速);水成;采光; 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2、严格执行卫生部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 细则中的总则、卫生管理、卫生监督、罚则、附则等内容。
3、公共场所直接力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年按规定进行链 康检査,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 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4、公共场所应做好以下卫生工作
1) 务共场所环境复杂应避免滋生虫害,避免其成为 传播某些疾病的媒介。
2) 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与顾客的健康状况是相互影响 的,所以应严格做好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
3) 对供公众使用的器具,应严格执行消毐管理,杜绝 因器具消毐工作没有做到位而传染某些疾病。
4) 公共场所室内人群集中,易使空气污池,并传播疾病,所以应严格做好消毐和空气通风等工作。
5) 公共场所顾客逗留时阏短,存有依赖思想,对公共场所保洁的责任心差,容易使公共场所变脏、变乱。应随时做好公共场所的保洁工作,及时淸理卫生死角,杜绝滋生虫 害的可能。
6) 公共场所容易通过物件的存放或接触,产生相互污染,影响人们的健康.应严格傲好公共场所物件的分类存放、分类管理工作,避免交叉汚染。
5、经营场所严格执行以下禁烟制度:
1) 员工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违规者按照相关规定处罚。
2) 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3) 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4) 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不放置吸烟器具,不得设置烟草广告。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_公共场地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篇4一、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需取得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做到亮证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
二、建立本单位从业人员健康档案,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应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后,持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三、发现患有“五病”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从业人员时,按规定及时调离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四、空调场所应有新风供给,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新。
五、场内禁止吸烟并有明显禁烟标识。
六、所有场所应保持环境清洁。
七、卫生间应保持清洁卫生,应有有效的排气装置。
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健康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方可上岗工作。
二、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卫生法规和基本卫生知识。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卫生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工作。每两年组织从业人员复训一次,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率必须达到80%以上。
三、人事部建立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档案,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检测机构进行体检,并上报应体检从业人员名单。从业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
四、对健康体检中发现的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患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五、树立良好的卫生习惯,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做到“四勤”即勤洗澡、勤理发、勤剪指甲、勤换工作服。保持手的清洁,加工时不留(染)指甲、不染(烫)发、不带饰物、男生不留长发;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1、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固定责任人员专人管理,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按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做到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从业人员健康证(卡)由人事部保管,按部门分类保存、备查。
3、坚持“晨检”制度,每日对上岗从业人员的个人卫生与健康状况进行检查、询问,及时发现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上岗从业人员,做到及时消除可能污染食品的安全隐患,有晨检记录。
4、严格厨师、服务员招聘上岗程序:面试、体检、持体检合格证明后再试工、上岗。杜绝试工后体检及边试工边体检等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即上岗的违法行为。
5、制定在岗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计划,结合本司实际及各食品加工、制售区域特点,有计划的对在岗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与卫生知识的培训,有培训记录。
6、定期对在岗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考核,考核主要内容为:食品卫生法律法规、食品卫生五四制、个人卫生要求、除四害措施、生熟分开内容、食品感官检验知识、食品采购运输保管要求、食品添
加剂使用要求、食品营养与合理膳食、食品污染的预防、食物中毒的预防原则与措施等内容,有考核记录。
操作间卫生制度
一、操作加工间布局要合理,所用工具、容器要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二、保持室内环境清洁,并设置密闭垃圾容器,垃圾、杂物随时清理。
三、排烟、排气设施齐全有效,通风良好。保持下水道畅通,地沟内无积水、无污物。
四、健全防尘、防蝇、防鼠、防腐设施。
五、盛放生、熟、荤、素食品的用具要区分开,并做到不落地,洗净消毒,摆放整齐。所有食品用具或容器要定期清洗消毒,经常保持清洁。
六、各种食品加工机械、电器设备用具必须摆放整齐,做到清洁卫生,有专人负责。
七、操作台、货物架、调料台要清洁无灰尘,无油污,洗菜池无泥沙,无脏垢及异味。
八、坚持每次操作完毕后彻底清扫一次,每周大扫除一次,以保持操作间整齐、干燥、卫生。
九、积极采取措施,消灭苍蝇、老鼠、蟑螂等害虫及其孳生条件。
十、操作间地面、墙壁、顶棚、炉灶、案板等经常擦扫、洗刷,保持通风、排烟、排水良好,物品堆放整齐。
十一、食品容器、食用工具、案板等使用后立即洗刷干净,保持干燥。
十二、食品从业人员应做到勤洗手,勤洗衣服,勤换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工作帽内。
十三、操作人员在厨房操作间内必须检查个人卫生,不得存放私人物品、杂物,不得留长指甲、涂指油,不准吸烟、穿拖鞋,不准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
十四、操作间的废弃物、垃圾等要及时扫除、处理。
十五、操作间应保持沟道畅通,无积水。
十六、建立日常和定期清扫制度,实行厨房卫生分片包干等责任制。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_公共场地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篇5(一) 岗位卫生责任制
一、负责人职责:
1、 对本单位卫生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卫生制度和卫生档案,配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自觉接受卫生监督,按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
2、 带领卫生管理组织对岗位卫生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考核、检查评比,奖惩;
3、 对卫生设施添加、更新以及重大卫生事件作出决策。
二、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 负责日常卫生管理工作的实施和具体指导,参加对岗位卫生责任制执行情况和定期与不定期的考核、检查评比;
2、 完成经理/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卫生工作。
三、从业人员职责:
1、 保持内外环境整洁,无积尘、无蛛网、地面无痰迹和污物,无卫生死角,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等措施,垃圾、废弃物进入加盖的密封容器。
2、 微小气候、空气质量、噪声、通气、顾客用具和 设施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场内严禁吸烟,须有“禁止吸烟”的明显标志,不设烟灰缸,设有吸烟室(处)。
3、 采购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化妆品及顾客一次性卫生用品,设有消毒专间,配备
消毒柜、清洗水池,公用茶具,毛巾做到一客一消毒,床上用具做到一客一换,常住旅客做到每周一换,理发美容用的毛巾与烫发、染发的毛巾分开分用,供应水果拼盘的应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水果制作间。
4、 烫发、染发场所设有机械通风装置,影剧院每场次间隔不少于30分钟,歌舞厅营业
时间严禁使用紫外线灯、滑石粉及有害健康烟雾剂。
5、 从业人员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持有有效健康证上岗,保持经常性个人卫生,做到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穿戴整洁工作衣帽,进行面部美容、理发清面时应带口罩,美容前双手必须清洗消毒。
(二) 检查考核制度
1、 实行岗位卫生责任制度,经理/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应搞好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卫生工作;
2、 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每天的卫生检查,对检查情况作好记载;
3、 卫生管理组织每周进行一次卫生检查,对检查情况作好记载;
4、 有经理/负责人带领卫生管理组织每月开展一次卫生检查,并结合平时情况,对各岗位的卫生工作作出评价。
饭馆(餐厅)卫生管理制度
一、《卫生许可证》悬挂于明显位置,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二、餐厅内外保持清洁、整齐,室内无积尘,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清扫时应采用湿式作业。
三、供应的饮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二次供水蓄水池有卫生防护设施,蓄水池容器内壁涂料符合输水管材卫生要求,做到定期清洗消毒。
四、经常检查室内排风装置运行情况,确保室内空气流通,每人每小时新风量≥20m³。
五、旅店的餐厅必须与客房、厨房分开,有独立的建筑系统及合理的通道相连接。
六、餐厅内部装饰材料不得对人体产生危害。
七、茶具、饮具、供客用面巾、一次性卫生用品等符合相关卫生安全要求。
八、各类(饭店)餐厅内必须设洗手间;在隐蔽地带设置相应数量的男女厕所。厕所采用水冲式,禁止设座式便桶,厕所内有单独排风系统。
九、建立健全自身管理组织和各项卫生制度,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十、有防蝇、防尘、防蟑螂和防鼠害的设施,经常检查使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_公共场地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篇6公用茶具消毒卫生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范公共场所公用茶具消毒卫生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设置专用清洗消毒间,保持环境整洁,物品摆放整齐有序,污染物品和清洁物品分开,标识明显,消毒间内不存放个人物品和与消毒无关物品。
二、配备专用清洗、消毒、保洁设施和有效消毒剂。并做好消毒记录。
三、消毒流程合理。物理消毒法流程:一刷二洗三消毒四保洁。化学消毒法流程:一清洗二消毒三冲洗四保洁。
四、茶具表面保持光洁、无污垢、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公用茶具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
五、有专人负责管理,保证消毒设施正常运转。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_公共场地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篇7一、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培训合格证必须齐全有效,做到亮证经营。
二、环境应整洁、明亮、舒适。随时清扫地面废弃物,并有专门容器存放。
三、应有消毒设施或消毒间及消毒药械。
四、工作人员操作时应穿清洁干净的工作服,在美容前双手必须清洗消毒,清面时要戴口罩。
五、美容工具、用后应消毒。清洗消毒后的工具应分类存放。
六、配备机械通风设施,加强室内通风换气。
七、供顾客使用的化妆品应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美容用唇膏、唇笔等应做到一次性使用。一般美容店不得做创伤性美容术。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_公共场地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篇8第一条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七条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第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_公共场地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篇9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营业场所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营业。
2、场所内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3、卫生管理制度健全,区域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管理组织每周开展卫生检查改进工作,并做好记录,建立卫生档案。
4、卫生专干负责对场所内的卫生进行经常性卫生检查和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5、营业场所室内外环境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等,墙面、挂图、壁灯干净无尘。
6、对公共卫生区域每天彻底消毒,有废弃物盛放容器并加盖。
7、场所内的卫生间机械通风良好,地面必须保持干燥洁净,便池、马桶、面盆随时清理干净,台面、镜面、烘手机干净无尘。
8、营业场所内及客房应加强自然通风,保持机械通风设备的正常运转,机械通风设备按卫生要求每周清洗过滤设备并做好记录,保证室内足够的新风量。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_公共场地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篇101、总则
营业场所厅面卫生实行“三清洁”制度,即班前小清洁、班中清洁和班后大清洁,另外分区域负责区清洁,每周大清理,每天小检查,每月大检查,每月一次大扫除,每月一次大清洗。
2、每日下班后卫生清洁
(1)清理地毯、沙发等软家具的灰尘。
(2)硬地面的打扫和湿拖。
(3)清理茶几、收银台、咨询台、窗玻璃、灯具、花灯、强面、天花板、电视机、音响、挂钟、毛巾、灯光照明设备、饮水机、器械设备、按摩床、美容床等营业场所的所有设施的灰尘和蜘蛛网。
(4)对各类倒膜碗、粉刺针、毛巾、拖鞋、手术室要进行每日消毒。
(5)使营业场所所有摆设干净、明亮、无污垢、无水迹、无破损、整洁美观,室内空气随时保持清新、干燥、无异味。
(6)做好灭蚊、灭蟑l榔.定期喷洒药物。
(7)如有冰箱,每日彻底清理和整理,对即将过期的美容品、果茶、鸡蛋清面膜要按规定撤换。
(8)掌握消毒柜的使用和清理方法。
(10)主管每天必须对所管理区域的卫生负有最后责任。尤其要注意花草植物及挂图、宣传品的摆放。
(11)注意国个人文卫生、勤换工作服、工作鞋、袜子等。
(12)一般物品消毒可用酒精、新洁尔灭10%浸泡20分钟。此外,还应掌握紫外线灯光、消毒柜的使用方法,掌握清扫的顺序,抹擦的要求,清扫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如何使房间始终保持清洁,怎样使用和保养电器(电视机、空调、音响等)、设备等。
3、卫生大扫除的安排
(1)每天一次营业区域卫生清理,包括:①美容美发用品、用具、产品设备的加水。②清理地板、按摩床、浴足沙发、玻璃,各种毛巾分开洗晒、收、消毒,垃圾每天倒。
(2)每星期一次大扫除,包括:空调风扇页、吊顶、床罩、沙发套、床柜、窗帘、床底、沙发。美容院卫生措施及标准
(1)经常更换消毒设备中的化学药剂溶液。
(2)工具在使用前必须放在消毒水和消毒柜中保持卫生。
(3)重复使用的工具使用一次后必须马上消毒。
(4)使用中的工具必须放置于干净的表面或干净的容器中。
(5)碗、盘以及其他物品在使用前与使用后都必须消毒。
(6)所有美容器具在使用完毕后必须清洗干净并用蘸酒精的棉花垫擦拭。
(7彻底遵守政府卫生机构所公布的有关规章制度。
(8)美容院的光线、温度、通风都要符合标准,卫生情况必须保持良好。
(9)保持墙壁、窗帘、地板、地毯的清洁。
(10)随时供应冷、热水,并请提供茶杯、饮水机等饮水设备。
(11)水、电设施应适当设立。
(14)地板上的脏东西应随时清理。
(15)洗手间必须保持卫生,提供冷热水、肥皂、纸巾以及卫生纸,同时也要准备上盖的垃圾桶。
(16)美容师在服务顾客前及使用洗手间之后要洗净双手。
(17)一条毛巾仅能供一位顾客使用,干净的毛巾必须存放于干净、密封的柜子里。
(18)平躺时每一位顾客的头下都应该放一条干净的毛巾做头垫。
(19)使用披肩等塑料制品时不要接触倒顾客的皮肤。
(21)乳液、面霜、蜜粉等化妆品必须保存在干净、密封的容器内,敷用乳液时可使用消毒棉或化妆棉,使用完毕后要把所有的瓶子盖好。取出的产品若没有用完绝对不可以放回瓶中。
(22)所有弄脏及使用过的东西,在使用完毕后必须马上从工作现场拿走。用过的东西不可以和还没有用过的东西混在一起使用。
(23)束发带或美容顾客已经用过的物品不可再让下一位顾客使用。
(24)脸部护理或脸部化妆所使用的工具及物品在使用完毕后要洗净,消毒并且放入不透气的窗口或消毒柜中。
(25)美容师工作时应该避免触摸自己的脸部及头发,如果必须如此做,应该在再接触顾客或再使用美容工具之前将手消毒一次。
11、节约用水用电,杜绝浪费行为。做护理不准偷工减料或铺张浪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_公共场地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篇11化妆品采购与索证管理制度
为保证公共场所客用化妆品的卫生质量,保障消费者健康安全,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采购的化妆品要有标识标签,并注明产品名称、厂名、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标准和出厂合格标记。
二、采购的化妆品说明书或小包装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
三、不得采购未注明批准文号的特殊化妆品和无进口批准文号及中文说明的进口化妆品。
四、采购的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说明书不得宣传疗效和使用医疗术语,普通化妆品不得注有适应症。
五、不得自行灌装和配置化妆品。
六、采购化妆品必须索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和产品卫生检测合格报告单(复印件),并有与原件相符的签字确认。
七、采购的化妆品必须有采购记录,采购员对每一种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单位名称及地址、联系人及电话号码进行登记并签名,同时记录索证情况,经验收员签字确认。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_公共场地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篇12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保障广大旅客及交通运输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的候车(船)室,公路水路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服务于交通运输的各公共场所。
第三条 交通系统各级行政部门是交通运输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主管部门。交通系统各级卫生防疫站为交通运输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未设立卫生防疫站的,交通运输行政部门应委托地方卫生防疫机构负责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
第四条 港口客运站、长途汽车站、客船的设计、经营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五条 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由所在地交通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考核。
交通卫生监督机构,应根据国家“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教学大纲”编写教材。下达培训任务和要求。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未经培训或培训后成绩不合格不准上岗。
第六条 凡在主要对旅客和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从事直接服务的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新从事此项工作的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准上岗。
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经营者应于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向交通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应检人员名单。健康检查工作由交通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指定的医疗部门承担。检查工作应于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在检查工作结束后一周内,将检查结果上报交通卫生主管部门。对检查合格者,交通卫生监督机构核发健康合格证。
第七条 乘客定额一百人以上的客船,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的长途汽车站候车室、港口客运站候船室及其他服务于交通运输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必须持有交通卫生监督机构签发的交通卫生许可证,方准办理营业手续。申请交通卫生许可证,须向所在地的交通卫生监督机构提出。交通卫生监督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对营业场所进行审查、监测,符合《条例》要求的,发给卫生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交通运输公共场所或变更营业项目,按上述程序重新申领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未按《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如期复核的原卫生许可证即自行失效。
第八条 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的候车(船)室,水路、公路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服务于交通运输的各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下列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除进行妥善处理外,应及时报告交通卫生监督机构。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应向受害人赔偿损失:
(一)因微小气候不符合卫生标准造成虚脱休克的;
(二)因空气质量恶化造成呼吸道传染病的;
(三)因强烈眩光刺激造成短暂视力损害的;
(四)因强烈噪声造成短暂听力损害的;
(五)因饮用水不卫生造成介水传染病流行和中毒的;
(六)因公共用具和卫生设施不卫生造成肠道传染病、病毒性肝炎、皮肤病、性病等传染性疾病的;
(七)因意外事故造成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杀虫剂中毒的。
以上各项必须用标准方法检测,经交通卫生监督机构确认。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九条 各级交通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中心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所属地区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监测,并对所属的卫生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条 各级交通卫生监督机构对所辖范围内的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参加竣工验收,对经营活动进行预防性和日常的卫生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交通卫生监督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任务。卫生监督员应选择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工作认真,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具有医士以上(含医士)的技术职称、熟悉有关监督监测业务和规章的人员担任,并经卫生监督机构的上级卫生主管部门考核批准。
设置卫生监督员后,应向交通部卫生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年发送旅客在五十万人次以下的长途汽车站候车室、港口客运站候船室,可设卫生监督员一人。超过五十万人次,每增加三十万人次,增设卫生监督员一人。客船每十五艘设卫生监督员一人。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公务,必须着装整洁,佩带“中国卫生监督”证章,出示卫生监督员证书。
交通部直属单位卫生监督机构设置的卫生监督员,由交通部卫生主管部门发给证书和证章。各双重领导港务局卫生监督机构设置的卫生监督员可由交通部卫生主管部门发给证书和证章。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交通主管部门所属卫生监督机构设置的卫生监督员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和证章。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经营者,交通卫生监督机构应依照《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第十五条 对依法行使职责的卫生监督人员谩骂、殴打,阻挠卫生监督人员依法行使职责者,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对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交通系统各级卫生主管部门的人员、交通卫生监督机构的人员以及所设置的卫生监督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循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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