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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的进出口贸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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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的进出口贸易合同(精选15篇)

商品的进出口贸易合同 篇1

  买方:

  地址:

  电报:

  卖方:

  地址:

  电报:

  电传:

  本合同由买卖双方商订,在合同项下,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买卖下述商品;

  第一条 品名、规格、数量及单价

  第二条 合同总值

  第三条 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

  第四条 装运港

  第五条 目的港

  第六条 装运期

  分运:

  转运:

  第七条 包装

  所供货物必须卖方妥善包装,适合远洋和长途内陆运输,防潮、防湿、防震、防锈,耐野蛮装卸,任何由于卖方包装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负担。

  第八条 麦头

  卖方须用不褪色油漆于每件包装上印刷包装编号、尺码、毛重、净重、提吊位置及“此端向上”、“小心轻放”、“切勿受潮”等字样及下列麦头:

  麦 NA

  第九条 保险

  转运后由买方投保。

  第十条 付款条件

  1、买方在收到备货电传通知后转运期前30天,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售信用证,其金额为合同总值的 %,计 。中国银行 行收到下列单证经核对无误后,承付信用证款项:

  全套可议付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外加两套副本,注明“运费待收”,空白台头,空白背书,已通知到货口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

  商业发票一式五份,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和麦头。

  装箱单一式四份,注明每包货物数量、毛重和净重。

  由制造厂家出具并由卖方签署的品质证明书一式三份。

  提供全套技术文件的确认书一式两份。

  装运后即刻通知买方启运日期的电报/电传副本一份。

  3、中国银行收到合同 中规定的、经双方签署的验收证明后,承付合同总值的 %,金额为 。

  4、买方在付款时,有权按合同第15、18条规定扣除应由卖方支付的延期罚款金额。

  5、一切在中国境内的银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一切中国境外的银行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第十一条 装运条款

  1、卖方必须在装运期前45天,用电报/电传向买方通知合同号、货物品名、数量,发票金额,件数,毛重,尺码及备货日期,以便买方安排订仓。

  2、如果货物任一包装达到或超过重20吨,长12米、宽2.7米、高3米,卖方应在装船前50天,向买方提供五份包装图纸,说明详细尺码和每件重量,以便买方安排运输。

  3、买方必须在预计船抵达装运港日期前10天,通知卖方船名,预计装船日期,合同号和装运港船方代理,以便卖方安排装船。

  4、船按期抵达装运港口,如果卖方未能备货待装,一切空仓费和滞期费由卖方承担。

  5、在货物越过船舷脱离吊钩前,一切风险及费用由卖方承担。在货物越过船舷脱离吊钩后,一切风险及费用由买方承担。

  6、卖方在货物全部装运完毕后48小时内,须以电报/电传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品名、数量、毛重、发票金额,载货船名和启运日期。如果由于卖方未及时电告买方,以致货物未及时保险而发生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第十二条 技术文件

  1、下述全套英文本技术文件应随货物发运:

  基础设计图。

  接线说明书,电路图和气/液压连接图。

  易磨损件制造图纸和说明书。

  零备件目录。

  安装、操作和维修说明书。

  2、卖方应在签订合同后60天内,向买方或用户挂号航空邮寄本条(1)款规定的技术文件,否则买方有权拒开信用证和拒付货款。

  第十三条 保质条款

  卖方保证货物系用上等的材料和一流工艺制成,崭新、未曾使用,并在各方面与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相一致,在货物正确安装、正常操作和维修情况下,卖方对合同货物的正常使用给予天的保证期,此保证期从货物到达 起开始计算。

  第十四条 检验条款

  1、卖方/制造厂必须在交货前全面、准确地检验货物的质量、规格和数量、签发质量证书,证明所交货物与合同中有关条款规定相符,但此证明书不作为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的最后依据。卖方或制造厂商应将记载检验细节和结果的书面报告附在质量证明书内。

  2、在货物抵达目的港之后,买方须申请中国商品检验局(以下称商检局)就货物质量、规格和数量进行初步检验并签发验证说明书。如果商检局的检验发现到货的质量、规格或数量与合同不符,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负责者外,买方在货物到港后

  天内有权拒收货物,向卖方提出索赔。

  3、如果发现货物质量和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在本合同第13条所规定的保证期内证明有缺陷,包括内在缺陷或使用不良的原材料,买方将安排商检局检验,并有权依据商检证书向卖方索赔。

  4、如果由于某种不能预料的原因,在合同有效期内检验证书不及办妥,买方须电告卖方延长商检期限天。

  第十五条 索赔

  1、如果卖方对货物不符合本合同规定负有责任且买方按照本合同第13条和第14条规定,在检验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时,卖方在征得买方同意后,可按下列方法之一种或几种理赔:

  同意买方退货,并将所退货物金额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偿还买方,并承担买方因退货而蒙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码头装卸及监管保护所退货物一切其它必要的费用。

  按照货物的质量低劣程度、损坏程度和买方蒙受损失的金额将货物贬值。

  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的部件替换有瑕疵的部件,并承担买方所蒙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新替换部件的保质期须相应延长。

  2、如果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书后一个月之内不予答复,视为卖方接受索赔。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1、签约双方中任何一方受不可抗力所阻无法履约,履约期限则应按不可抗力影响履约的期限相应延长。

  2、受阻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或终止时尽快电告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事故证明书挂号航空邮寄给另一方认可。

  3、如果不可抗力事故持续超过120天,另一方有权用挂号航空邮寄书面通知,通知受阻方终止合同。通知立即生效。

  第十七条 仲裁

  1、 双方对执行合同时发生的一切争执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解决,则可诉诸仲裁。

  2、仲裁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也可提交双方同意的第三国仲裁机构。

  3、仲裁机构的裁决具有最终效力,双方必须遵照执行,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机构另有裁定。

  4、仲裁期间,双方须继续执行合同中除争议部分之外的其他条款。

  第十八条 延期和罚款

  此鉴:

  本合同由双方于 年月 日用 文签署。原本一式 份,买卖双方各执 份。本合同以下述第( )款方式生效。

  1、立即生效。

  2、合同签署后 天内,由双方确认生效。

  买方: 卖方:

  时间: 时间:

商品的进出口贸易合同 篇2

  ___年___月___日__________________为卖方和___________________为买方。

  双方同意买卖________________,其条款如下:

  1、合同货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产 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数 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商 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合同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F.O.B.

  6、包 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付款条件:签订合同后买方于7个银行日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确认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可转让的、不得分批装运的、无追索权的信用证。

  8、装船: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45天内予以装船。若发生买方所订船舶未按时到达装货,按本合同规定,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损毁/耽搁费,按总金额___%计算为限。因此,买方需向卖方提供银行保证。

  9、保证金: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的14个银行日内,向买方寄出___%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若卖方不执行合同其保证金买方予以没收。

  10、应附的单据:卖方向买方提供:

  (1)全套清洁提货单;

  (2)一式四份经签字的商业发票;

  (3)原产地证明书;

  (4)装箱单;

  (5)为出口____________________所需的其他主要单据。

  11、装船通知:卖方在规定的装货时间,至少14天前用电报方式将装船条件告知买方。买方或其代理人将装货船估计到达装货港的时间告知卖方。

  12、其他条款:质量、数量和重量的检验可于装货港一次进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他证件,其办理手续费、领事签证费应由买方负担。

  13、装船时间:当日13:00或次日8:00装船。

  14、装货效率:每一个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节假日外,每舱口进货为____立方吨。

  15、延期费/慢装卸罚款:对于________________载重吨船来说,每天________________U.S.D.。

  16、不可抗力:签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台风,地震和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的期限应相当于出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买方: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 证人:________________ 证人: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商品的进出口贸易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公司

  法定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公司

  法定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补偿贸易内容

  1.乙方向甲方提供_________台(套)设备及其性能规格资料、辅助设备和零、备、附件及试车用原材料(提供设备另用附件详列)。

  2.甲方将用乙方提供的设备所生产的_________产品,偿付上述设备的价款,也可用其他商品来偿付。偿付商品的品种、数量、价格、交货条件等,详见合同附件。

  第二条 补偿方法

  1.甲方分期开出以乙方为受益人的远期信用证,分期、分批支付全部机械设备的价款。

  2.乙方开出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即期信用证,支付补偿商品的货款。

  3.当乙方支付货款不能相抵甲方所开远期信用证之金额时,乙方用预付货款方式,在甲方远期信用证到期之前汇付甲方,以便甲方能按时议付所开出的远期信用证。

  4.由于甲方所开立远期信用证的按期付款以乙方开出即期证及预付货款为基础,所以乙方特此保证及时按合同规定开出即期证及预付货款。

  第三条 补偿商品

  1.甲方用乙方提供设备生产的商品(详见附件),按每公历月_________套(件)供应乙方。

  2.对其他商品,双方同意分批签署供货合同。供货条件由双方另议。

  第四条 偿还方式

  1.甲方自乙方提供设备在甲方场地试车验收后第_________个月起,每月偿还全部设备价款的_________%。

  2.甲方可以提前偿还,但应在_________天之前通知乙方。

  3.在甲方用补偿商品偿还设备价款期间,乙方按本合同有关规定,开立以甲方为受益人的足额、即期、不可撤销、可分割可转让的信用证。

  第五条 偿还期限:限于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__个公历月内偿还完毕。

  第六条 补偿商品作价

  1.双方商品均以_________(币种)计价。

  2.乙方提供的设备及零、备、附件等均以_________(币种)作价。

  3.甲方提供的补偿商品,按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出口货物的人民币基价,以当时的人民币对_________(币种)的汇率折算成_________(币种),或经甲方主管部门同意后,以_________(币种)结算。

  第七条 双方的利息计算

  1.双方议定,本合同项下的_________(币种)及_________(币种)的年利息分别为_________%和_________%。

  2.甲方所开立的远期信用证及乙方预付货款的利息均由甲方负担。

  第八条 技术服务

  1.甲方自行将设备在厂房就位。

  2.在主要设备安装调试时,乙方须自费派遣_________人到现场指导,为期_________天;如指导错误,乙方负责赔偿损失。

  3.甲方提供安装调试地点的住宿、交通及参加调试、验收的劳务、水、电、汽供应及原材料等。

  4.双方代表共同确认验收合同标准。

  第九条 附加设备

  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现本合同项下的机械设备在配套生产时,还需增添新的设备或测试仪器,可由双方另行协商,予以补充。补充的内容仍应列入本合同范围之内。

  第十条 保险

  设备进口后由乙方投保。设备所有权在付清货款发生移转后,如发生意外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赔偿,再按比例退回甲方已支付的设备货款。

  第十一条 税收与费用

  本补偿贸易项目中所涉及的一切税收与费用的缴付,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乙方不按合同规定购买补偿商品或甲方不按合同规定提供商品时,均应按合同条款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向对方支付该项货款总值的_________%的罚款。

  第十三条 履约保证

  为保证合同条款的有效履行,双方分别向对方提供由各自一方银行出具的保函,予以担保。甲方的担保银行为中国银行_________行,乙方的担保银行为_________国_________银行。

  第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或遇特殊情况需要补充或变更内容,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方可有效。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由于人力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合同有关条款,应及时向对方通报有关情况,在取得合法机关的有效证明之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有关合同义务,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仲裁

  凡有关本协议或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则应提请_________国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_________仲裁程序在_________进行仲裁。仲裁适用法律为_________国法律。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是最终的,甲乙双方均受其约束,任何一方不得向法院或其他机关申请变更。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负担。

  第十七条 合同文字和生效时间

  本合同用中、_________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期满后,双方如愿继续合作,经向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获得批准后,可延期_________年或重新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 合同附件

  本合同附件_________份,系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商品的进出口贸易合同 篇4

  甲方:__市___进出口有限公司

  乙方: (自然人)

  一、甲方责任义务:

  1、 甲方同意乙方以__市___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义对外开展业务活动。

  2、 甲方有义务根据乙方的要求对外签订外贸合同,对内与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即时将合同副本送交乙方。

  3、 甲方将无偿为乙方提供谈判场所;提供通讯便利,但其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在乙方业务收入中扣减。

  出口代理协议书 甲方:__市___进出口有限公司乙方: (自然人) 一、甲方责任义务:

  1、 甲方同意乙方以__市___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义对外开展业务活动。

  2、 甲方有义务根据乙方的要求对外签订外贸合同,对内与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即时将合同副本送交乙方。

  3、 甲方将无偿为乙方提供谈判场所;提供通讯便利,但其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在乙方业务收入中扣减。无偿提供出口业务及法律法规咨询;按时提供全套公司单证;在乙方指定地点办理海关、商检备案手续。

  4、 甲方保证维护乙方的商业秘密。并通过自己的渠道协助乙方扩大业务。

  5、 甲方保证乙方运用资金的安全,承诺不挪用,不拖付乙方资金往来,并在安全收汇后2--3个工作日,按照当日牌价结算人民币货款给乙方或由乙方指定的生产厂商。甲方保证乙方的利润所得,并根据双方商定的时间方式,向乙方支付。

  二、乙方责任义务: 1、 遵守法律和国家外贸、外汇、海关方面的政策。

  2、 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遵守甲方及其它双方商定的工作程序。

  3、 自行承担自身业务的所有费用。

  4、 乙方提供给甲方的相关出货资料必需真实,有效,并具有合法性。

  5、 单单结汇。乙方愿意支付甲方每笔转帐金额的 千分之_(rmb),但每票不低于(rmb) _佰元整 ,不高于(rmb) _仟元整 做为手续费,如在转帐过程中(非甲方操做失误)产生的银行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法律责任:双方必需严格执行本协议,若因外商原因导致外销合同延迟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不能履行时, 至使甲方不能履行本代理协议时, 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在乙方提出书面请求并提供费用协助下, 代理人有义务向外商交涉索赔。 四、其它事项: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该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壹年。备注:甲乙双方在执行过程中,若对本协议上述条款有不同的见解和异议,需经双方协商研究同意后方能够进行修改和补充。

商品的进出口贸易合同 篇5

  卖 方:____

  买 方:____

  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

  (1)货物名称、规格、

  (2)数量

  (3)单价

  (4)总值

  包装及唛头

  包装:小捆70-120千克及

  卖方有权在3%以上述价格内包括给买方佣金%/或大捆500-20xx千克内多装或少装

  按f.o.b.计算

  (5)装运期限:

  (6)装运口岸:

  (7)目的口岸:

  (8)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

  (9)付款条件: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和可分割的、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中国的中国银行见单即付。

  该信用证必须在_前开出。信用证有效期为装船后十五天在中国到期。

  (10)单据: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装箱单/重量单:如果本合同按c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11)装运条件:

  1)载运船只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并允许转船。

  2)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名、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12)品质和数量/重量的异议与索赔:货到目的口岸后,买方如发现货物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可以凭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向卖方提出异议。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内提出,数量/重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卖方应于收到异议后30天内答复买方。

  (13)人力不可抗拒: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卖方不能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如买方提出要求,卖方应以挂号函向买方提供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有关机构出具的事故的证明文件。

  (14)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家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

  (15)备注:

  卖方:__(盖章) 买方:____(盖章)

  代表人:__(签字) 代表人:___(签字)

  __年__月__日订立

商品的进出口贸易合同 篇6

  合同号码:

  日

  期: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卖方)和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买方)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按照以下两部分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 一 部 分

  一, 商品品名:胜利原油

  二, 数

  量:吨

  (换算原油重量按 gb1884-80方法进行)

  三, 规

  格: 指 标 项 目

  试 验 方 法

  ① 密度:克/立方厘米 p20°C最高0.920

  gb1884-80

  ② 含硫:重% 最高0.9

  gb 387-64

  ③ 含水:重% 最高1.0

  gb 260-77

  四, 价

  格:本合同各交货期的具体价格原则上与86xoil25j号合同,同一交货期有效的价格一致.

  五, 交 货 期:一九八六年第1季度

  吨

  第2季度

  吨

  第3季度

  吨

  第4季度

  吨

  上述各季度的装船月份由买方选定,但应在各季度前月15日以前通知卖方.

  六, 装船口岸:中国青岛港.

  七, 目的口岸:日本国港口.

  八, 付款条件:买方应于货物装船前十天,按本合同第二部分第三条①款双方商定的装船数量及期限,通过双方同意的银行开出以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美元信用证.该信用证凭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以及本合同第一部分第九条所规定的各项单据,自提单日起三十天(包括提单日在内), 由开证行将货款电汇中国银行. 信用证金额应按双方商定的交货数量增开5%.信用证上须证明租船提单可以接受.

  九, 单

  据:①卖方在货物启运后,应向议付银行提供下列单据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

  a) 发票四份;

  b) 清洁装船提单正本二份;

  c) 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重量鉴定证书及产地证明书各一份.

  ② 卖方须将上述单据中的清洁装船提单副本二份,随船带交目的港买方指定的收货人.其余单据副本二份航寄买方.

  十, 附 注: ①本合同第一部分各条款尚未规定的事项,应按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第二部分的各条款以及由双方随时协商后决定的条款履行.

  ② 本合同的执行由商事株式会社开立信用证.

  ③ 本合同项下的数量双方应努力执行,但如买方或卖方在接货或供货方面有困难时,双方对本合同的履行均可不承担责任.

  ④ 本合同第一部分以中日两国文字书就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为证.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卖

  方: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

  买

  方:

  地

  址:北京西郊二里沟

  地

  址:

  电报挂号:sinochem beijing

  电报挂号:

  电

  传:22243 chemi cn电

  传:

  第 二 部 分

  一, 总

  则:本部分条款与第一部分条款在本合同中是不可分割的两部分.

  二, 交货条件:①货物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以装港岸上输油臂与油轮集输油管连接点作为分界线,货物通过该连接点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卖方交货责任即告终止.

  ② 买方所派油轮,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油轮进港后,应根据港口当局的规定把压舱污水排放在处理池内,费用由买方负担.

  ③ 买方所派油轮在装货港,应遵守当地行政当局所规定的有关油轮作业安全规则.

  ④ 买方所派油轮载重吨不得超过六万吨,满载最大吃水不得超过12·5米.油轮长度不得大于230米.如买方所派油轮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必须事先征得卖方同意,否则由此所造成的港口当局拒绝油轮靠栈桥,或发生空舱及与此有关的损失均由买方负担.

  ⑤ 由于卖方的原因,如在装货港需要移泊或用油驳装货时,其费用由卖方负担.但由于买方的原因,如需要移泊或用油驳装货时, 其费用由买方负担, 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为了确保油轮的安全,装船移泊费用由买方自理.

  ⑥ 每批装船数量允许增减5%,由买方选择.

  三, 装船通知:

  ① 买方应在装船月15天前电告卖方派船计划,包括船名,预抵装港日期,装运数量.卖方接到买方派船计划后,应在五天内电复买方接受或可以接受的预抵装港日期和装运数量.买卖双方对油轮预抵装港日期或装运数量的意见不一致时,双方协商安排一个都可以接受的日期,装运数量,或者安排另外一些油轮来接货.双方商妥的油轮预抵装港的日期叫做“确认日期”.

  ② 买方应按双方商妥的“确认日期”派油轮抵达装港.卖方应及时装货.如买卖双方因特殊原因要求更改“确认日期”或装运数量时, 对方根据储罐, 泊位和供货或接货的可能以及油轮安排的可能,应在两天内电复可以接受或不可接受.如油轮在“确认日期”以前或以后抵达装港,卖方应做出最大努力尽快装货.

  ③ 买方在本条①款通知派船计划时,已列明预抵装港日期及装运数量,但注明船名待定时,买方应最迟在确认日期十天前将船名电告卖方.

  ④ 双方商妥“确认日期”的油轮,允许买方按同一“确认日期”,同一装运数量和装货港口可以接受的船型另派油轮代替.但买方最迟应在“确认日期”前五天将代替油轮的船名等有关情况通知卖方.

  ⑤ 买方在油轮抵达装港前五天电告卖方(包括装港卖方分公司)及装港中国外轮代理公司预报船名,船籍,预抵装港日期,装运数量,买方应指示船长在油轮抵达装港前48小时和24小时及6小时向卖方(包括装港卖方分公司)及装港中国外轮代理公司报告预抵装港的时间.

  ⑥ 装船完毕后,卖方应在24小时内以电报通知买方:合同号,品名,密度(注明换算温度),含硫量%,含水量%,船名,收货人,装运数量,发票单价,总值,提单日,离泊时间.

  四, 装货定额:

  ① 油轮抵达装港后,具备装货条件时,船长通过装港外轮代理公司应在办公时间内以书面或VHF电话向装港卖方或外轮代理公司提出备装通知书并同时确认.装船作业开始时间按以下规定计算.按“确认日期”抵装港的油轮,以确认备装通知书六小时后开始起算.但如在确认备装通知书后不到六小时装油时,以开装时间起算.在“确认日期”前一天办公完毕时间(从5月1日至9月30日:18:00,从10月1日至4月30日:17:00时)前抵装港的油轮,在办完入港手续后,如有条件提前装油者,以开装时间起算,没有条件装油者,则以确认日上午八时起算.在“确认日期”前一天从办公完毕时间至24:00时抵装港的油轮,在办完入港手续后,如有条件提前装油者,以开装时间起算,如没有条件者,则以确认日下午二时起算.在“确认日期”以后抵装港的油轮,以开装时间起算.

商品的进出口贸易合同 篇7

  买方:

  地址:

  电报:

  卖方:

  地址:

  电报:

  电传:

  本合同由买卖双方商订,在合同项下,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买卖下述商品;

  第一条、品名、规格、数量及单价

  第二条、合同总值

  第三条、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

  第四条、装运港

  第五条、目的港

  第六条、装运期

  分运:

  转运:

  第七条、包装

  所供货物必须卖方妥善包装,适合远洋和长途内陆运输,防潮、防湿、防震、防锈,耐野蛮装卸,任何由于卖方包装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负担。

  第八条、麦头

  卖方须用不褪色油漆于每件包装上印刷包装编号、尺码、毛重、净重、提吊位置及“此端向上”、“小心轻放”、“切勿受潮”等字样及下列麦头:

  麦 NA

  第九条、保险

  转运后由买方投保。

  第十条、付款条件

  1、买方在收到备货电传通知后转运期前30天,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售信用证,其金额为合同总值的 %,计 。中国银行 行收到下列单证经核对无误后,承付信用证款项:

  全套可议付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外加两套副本,注明“运费待收”,空白台头,空白背书,已通知到货口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

  商业发票一式五份,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和麦头。

  装箱单一式四份,注明每包货物数量、毛重和净重。

  由制造厂家出具并由卖方签署的品质证明书一式三份。

  提供全套技术文件的确认书一式两份。

  装运后即刻通知买方启运日期的电报/电传副本一份。

  3、中国银行收到合同 中规定的、经双方签署的验收证明后,承付合同总值的 %,金额为 。

  4、买方在付款时,有权按合同第15、18条规定扣除应由卖方支付的延期罚款金额。

  5、一切在中国境内的银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一切中国境外的银行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第十一条、装运条款

  1、卖方必须在装运期前45天,用电报/电传向买方通知合同号、货物品名、数量,发票金额,件数,毛重,尺码及备货日期,以便买方安排订仓。

  2、如果货物任一包装达到或超过重20吨,长12米、宽2.7米、高3米,卖方应在装船前50天,向买方提供五份包装图纸,说明详细尺码和每件重量,以便买方安排运输。

  3、买方必须在预计船抵达装运港日期前10天,通知卖方船名,预计装船日期,合同号和装运港船方代理,以便卖方安排装船。

  4、船按期抵达装运港口,如果卖方未能备货待装,一切空仓费和滞期费由卖方承担。

  5、在货物越过船舷脱离吊钩前,一切风险及费用由卖方承担。在货物越过船舷脱离吊钩后,一切风险及费用由买方承担。

  6、卖方在货物全部装运完毕后48小时内,须以电报/电传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品名、数量、毛重、发票金额,载货船名和启运日期。如果由于卖方未及时电告买方,以致货物未及时保险而发生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第十二条、技术文件

  1、下述全套英文本技术文件应随货物发运:

  基础设计图。

  接线说明书,电路图和气/液压连接图。

  易磨损件制造图纸和说明书。

  零备件目录。

  安装、操作和维修说明书。

  2、卖方应在签订合同后60天内,向买方或用户挂号航空邮寄本条(1)款规定的技术文件,否则买方有权拒开信用证和拒付货款。

  第十三条、保质条款

  卖方保证货物系用上等的材料和一流工艺制成,崭新、未曾使用,并在各方面与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相一致,在货物正确安装、正常操作和维修情况下,卖方对合同货物的正常使用给予天的保证期,此保证期从货物到达 起开始计算。

  第十四条、检验条款

  1、卖方/制造厂必须在交货前全面、准确地检验货物的质量、规格和数量、签发质量证书,证明所交货物与合同中有关条款规定相符,但此证明书不作为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的最后依据。卖方或制造厂商应将记载检验细节和结果的书面报告附在质量证明书内。

  2、在货物抵达目的港之后,买方须申请中国商品检验局(以下称商检局)就货物质量、规格和数量进行初步检验并签发验证说明书。如果商检局的检验发现到货的质量、规格或数量与合同不符,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负责者外,买方在货物到港后

  天内有权拒收货物,向卖方提出索赔。

  3、如果发现货物质量和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在本合同第13条所规定的保证期内证明有缺陷,包括内在缺陷或使用不良的原材料,买方将安排商检局检验,并有权依据商检证书向卖方索赔。

  4、如果由于某种不能预料的原因,在合同有效期内检验证书不及办妥,买方须电告卖方延长商检期限天。

  第十五条、索赔

  1、如果卖方对货物不符合本合同规定负有责任且买方按照本合同第13条和第14条规定,在检验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时,卖方在征得买方同意后,可按下列方法之一种或几种理赔:

  同意买方退货,并将所退货物金额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偿还买方,并承担买方因退货而蒙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码头装卸及监管保护所退货物一切其它必要的费用。

  按照货物的质量低劣程度、损坏程度和买方蒙受损失的金额将货物贬值。

  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的部件替换有瑕疵的部件,并承担买方所蒙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新替换部件的保质期须相应延长。

  2、如果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书后一个月之内不予答复,视为卖方接受索赔。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

  1、签约双方中任何一方受不可抗力所阻无法履约,履约期限则应按不可抗力影响履约的期限相应延长。

  2、受阻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或终止时尽快电告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事故证明书挂号航空邮寄给另一方认可。

  3、如果不可抗力事故持续超过120天,另一方有权用挂号航空邮寄书面通知,通知受阻方终止合同。通知立即生效。

  第十七条、仲裁

  1、 双方对执行合同时发生的一切争执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解决,则可诉诸仲裁。

  2、仲裁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也可提交双方同意的第三国仲裁机构。

  3、仲裁机构的裁决具有最终效力,双方必须遵照执行,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机构另有裁定。

  4、仲裁期间,双方须继续执行合同中除争议部分之外的其他条款。

  第十八条、延期和罚款

  此鉴:

  本合同由双方于 年月 日用 文签署。原本一式 份,买卖双方各执 份。本合同以下述第( )款方式生效。

  1、立即生效。

  2、合同签署后 天内,由双方确认生效。

  买方: 卖方:

  签名: 签名:

商品的进出口贸易合同 篇8

  甲 方:___________公司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公司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

  ________ (以下简称买方)为一方,与________ (以下简称卖方),根据下列条款买方同意购买,卖方同意出售下列货物,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货物名称及规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质量和数量的保证

  卖方保证商品系全新的且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和质量的各项指标,质量保证有效期为货物到目的港后的_____个月。

  第三条 单位及数量

  单位:________ 数量:_________

  第四条 生产国别和制造厂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包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单价及总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付款条件

  1.离岸价条款

  a.按合同规定卖方应在装运之前30天用电报(或函件)通知买方合同号码、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尺寸及何时可在发运港口交货,以便买方订舱。

  b.若货物系由邮寄(或空运),卖方应在发运前30天,按照第8条规定,用电报(或信件)通知买方大约的发货期、合同号码、货物名称、价格等。卖方在发货后应立即用函电将合同号码、货物名称、价格及发货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于买方及时购买保险。

  第八条 装运口岸

  装运通知:卖方在装货结束后应立即用函电将合同号码、货物名称、数量、发票价格、毛重、船名和船期通知买方。由于卖方未能及时通知造成买方不能及时买保险,则一切损失均由卖方负责。

  第九条 装运条件

  1.海运:全套洁净已装船提单,作成空白抬头,由发货人空白背书注明“运费到付”/“运费付讫”并通知目的港的________公司。

  2.航空邮包:____________提供一份空运单,注明“运费到付”/“运费已付”,交付买方。

  寄一份航空邮包收据给买方。

  3.发票5份,注明合同号码和装运唛头(若超过一个装运唛头,发票应分开,细节应根据合同办理)。

  4.由制造厂开出一式两份的装箱单。

  5.由制造厂开出的数量和质量证书一份。

  6.在装运之后,立即通过电报/或信件将有关装运之细节通知买方。此外,卖方在装船后的10天内,要用空邮另寄两份所有上述文件,一份直接寄给收货人,另一份直接寄给目的口岸________公司。

  第十条 目的港及收货人

  第十一条 装运期限

  收到不可撤销信用证____ 天。

  第十二条 装运唛头

  卖方应在每个箱上清楚地刷上箱号、毛重、净重、体积及“防潮”、“小心搬动”、“此边朝上”及装运唛头等字样。

  第十三条 保险

  □装运后由买方自理。

  □由卖方投保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交货条件

  第十五条 索赔

  在货物到达目的口岸之后的90天内,若发现商品的质量、规格或数量不符合合同之规定,则买方凭________检验局颁发的检验证书有权提出更换质量合格的新商品或要求赔偿,且所有的费用(如检验费、保险费及装卸货费等)均由卖方负担。但所提的索赔属于保险公司或承运方的责任,则卖方不负责任。货到目的口岸之后的12个月内,在使用过程中若由于质劣而出现损坏,买方应通过书面立即通知卖方并凭________检验局所颁发之检验证书为依据,提出索赔要求。根据买方的要求,卖方应负责立即排除缺陷,必要时,买方可自行排除缺陷,费用由卖方负责,若卖方收到上述要求之后1个月内未能答复买方,则便视为卖方已接受要求。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内所述的全部商品,在制造和装运过程中,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拖延装运或无法交货,则卖方概不负责。卖方应将上述的事故立刻通知买方,且在其后的14天内航空邮寄一份由政府签发的事故证书给买方,作为证据。卖方仍应负责采取必要的措施加速交货,若事故持续超过10个星期,则买方有权取消合同。

  第十七条 延迟交货和罚款

  本合同内所述的全部或部分商品,若卖方不能按时交货或延迟交货,且卖方同意罚款,则买方应同意其延迟交货,但本合同第16条规定的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而造成延迟交货则不罚款,所罚的款项经协商可由付款银行从付款中扣除。罚款不应超过延迟交货的货物总值之5%,罚款率每7天为0.5%,不足7天的天数按7天算。若卖方超过本合同规定的装运时间10个星期仍然不能交货,则买方有权取消本合同。尽管合同已取消,卖方仍然应毫不延迟地支付上述罚款给买方。

  第十八条 仲裁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获得解决,则提交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本合同由双方签署后生效,中英文正本各两份,双方各持一份为据,两份具有同等的效力。

  买方: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____年__月__日

商品的进出口贸易合同 篇9

  合同号码:

  日  期: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卖方)和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买方)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按照以下两部分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 一 部 分

  一, 商品品名:胜利原油

  二, 数  量:吨

  (换算原油重量按 gb1884-80方法进行)

  三, 规  格: 指 标 项 目          试 验 方 法

  ① 密度:克/立方厘米 p20°C最高0.920       gb1884-80

  ② 含硫:重% 最高0.9                gb 387-64

  ③ 含水:重% 最高1.0                gb 260-77

  四, 价  格:本合同各交货期的具体价格原则上与86xoil25j号合同,同一交货期有效的价格一致.

  五, 交 货 期:一九八六年第1季度        吨

  第2季度        吨

  第3季度        吨

  第4季度        吨

  上述各季度的装船月份由买方选定,但应在各季度前月 日以前通知卖方.

  六, 装船口岸:中国青岛港.

  七, 目的口岸:日本国港口.

  八, 付款条件:买方应于货物装船前十天,按本合同第二部分第三条①款双方商定的装船数量及期限,通过双方同意的银行开出以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美元信用证.该信用证凭受益人出

  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以及本合同第一部分第九条所规定的各项单据,自提单日起三十天(包括提单日在内), 由开证行将货款电汇中国银行. 信用证金额应按双方商定的交货数量增开5%.信用证上须证明租船提单可以接受.

  九, 单  据:①卖方在货物启运后,应向议付银行提供下列单据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

  a) 发票四份;

  b) 清洁装船提单正本二份;

  c) 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重量鉴定证书及产地证明书各一份.

  ② 卖方须将上述单据中的清洁装船提单副本二份,随船带交目的港买方指定的收货人.其余单据副本二份航寄买方.

  十, 附 注: ①本合同第一部分各条款尚未规定的事项,应按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第二部分的各条款以及由双方随时协商后决定的条款履行.

  ② 本合同的执行由   商事株式会社开立信用证.

  ③ 本合同项下的数量双方应努力执行,但如买方或卖方在接货或供货方面有困难时,双方对本合同的履行均可不承担责任.

  ④ 本合同第一部分以中日两国文字书就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为证.

  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卖  方:             买  方:

  地  址:              地  址:

  电报挂号: 电报挂号:

  电  传: 电  传:

  第 二 部 分

  一, 总  则:本部分条款与第一部分条款在本合同中是不可分割的两部分.

  二, 交货条件:①货物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以装港岸上输油臂与油轮集输油管连接点作为分界线,货物通过该连接点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卖方交货责任即告终止.

  ② 买方所派油轮,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油轮进港后,应根据港口当局的规定把压舱污水排放在处理池内,费用由买方负担.

  ③ 买方所派油轮在装货港,应遵守当地行政当局所规定的有关油轮作业安全规则.

  ④ 买方所派油轮载重吨不得超过六万吨,满载最大吃水不得超过125米.油轮长度不得大于230米.如买方所派油轮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必须事先征得卖方同意,否则由此所造成的港口当局拒绝油轮靠栈桥,或发生空舱及与此有关的损失均由买方负担.

  ⑤ 由于卖方的原因,如在装货港需要移泊或用油驳装货时,其费用由卖方负担.但由于买方的原因,如需要移泊或用油驳装货时, 其费用由买方负担, 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为了确保油轮的安全,装船移泊费用由买方自理.

  ⑥ 每批装船数量允许增减5%,由买方选择.

  三, 装船通知:

  ① 买方应在装船月15天前电告卖方派船计划,包括船名,预抵装港日期,装运数量.卖方接到买方派船计划后,应在五天内电复买方接受或可以接受的预抵装港日期和装运数量.买卖双方对油轮预抵装港日期或装运数量的意见不一致时,双方

  协商安排一个都可以接受的日期,装运数量,或者安排另外一些油轮来接货.双方商妥的油轮预抵装港的日期叫做“确认日期”.

  ② 买方应按双方商妥的“确认日期”派油轮抵达装港.卖方应及时装货.如买卖双方因特殊原因要求更改“确认日期”或装运数量时, 对方根据储罐, 泊位和供货或接货的可能以及油轮安排的可能,应在两天内电复可以接受或不可接受.如油

  轮在“确认日期”以前或以后抵达装港,卖方应做出最大努力尽快装货.

  ③ 买方在本条①款通知派船计划时,已列明预抵装港日期及装运数量,但注明船名待定时,买方应最迟在确认日期十天前将船名电告卖方.

  ④ 双方商妥“确认日期”的油轮,允许买方按同一“确认日期”,同一装运数量和装货港口可以接受的船型另派油轮代替.但买方最迟应在“确认日期”前五天将代替油轮的船名等有关情况通知卖方.

  ⑤ 买方在油轮抵达装港前五天电告卖方(包括装港卖方分公司)及装港中国外轮代理公司预报船名,船籍,预抵装港日期,装运数量,买方应指示船长在油轮抵达装港前48小时和24小时及6小时向卖方(包括装港卖方分公司)及装港中国外

  轮代理公司报告预抵装港的时间.

  ⑥ 装船完毕后,卖方应在24小时内以电报通知买方:合同号,品名,密度(注明换算温度),含硫量%,含水量%,船名,收货人,装运数量,发票单价,总值,提单日,离泊时间.

  四, 装货定额:

  ① 油轮抵达装港后,具备装货条件时,船长通过装港外轮代理公司应在办公时间内以书面或VHF电话向装港卖方或外轮代理公司提出备装通知书并同时确认.船作业开始时间按以下规定计算.

  按“确认日期”抵装港的油轮,以确认备装通知书六小时后开始起算.但如在

  确认备装通知书后不到六小时装油时,以开装时间起算.在“确认日期”前一天办公完毕时间(从 月 日至 月 日:18:00,从 月 日至 月 日:17:00时)前抵装港的油轮,在办完入港手续后,如有条件提前装油者,以开装时间起算,没有条件装油者,则以确认日上午八时起算.在“确认日期”前一天从办公完毕时间至24:00时抵装港的油轮,在办完入港手续后,如有条件提前装油者,以开装时间起算,如没有条件者,则以确认日下午二时起算.在“确认日期”以后抵装港的油轮,以开装时间起算.

  ② 自起算装船作业时间开始,卖方应在36小时内将整船货物装完,除大风雷雨天气及港务当局另有规定外,应日夜连续装货.

  ③ 由于下列情况耗费的时间,均不计算在装货作业时间以内:

  (一) 由于大风,雷雨等恶劣天气而不能进行作业的时间.

  (二) 港务当局由于安全原因不准靠栈桥而在港内停留的时间及港务当局禁止装船的时间.

  (三) 排放压舱污水至验舱完毕的时间.

  ④ 以拆卸输油管线完毕时间作为装货作业的完毕时间.

  ⑤ 因码头装货设备故障而发生的滞期费按本部分第五条第①项所规定的运费率的50%计算.

  五, 滞期费:

  ① 卖方若未能按本部分第四条②款所规定的装货定额时间装货完毕,则卖方应向买方交付滞期费,滞期费应以双方确认的装船数量作为它的船型,每日滞期费应以 规定的基数(以提单日期为准)乘相应的 afra 运费率计算.

  ② 油轮在装货港口的动态,以装港外轮代理公司编制的并经船长签字确认的装货时间事实记录为准,卖方应在装货后三十天内向买方提供装货时间事实记录一份.

  ③ 买方向卖方提出的滞期费,经卖方审核属实后,应以美元现汇支付.

  ④ 如果买方向卖方提出滞期索赔,须在船抵目的港后60天内提出.

  六, 商品检验:

  ① 重量的鉴定由装船口岸国家商检局出具的重量鉴定证书为准.提单数量应根据重量鉴定证书填写.重量鉴定证书及提单所列数量作为买卖双方交货数量的依据.

  ② 品质的检验:由装船口岸国家商检局按 syb20__-59 石油产品试样法取样,合后分装三份作为卖方所交货物的标准样品.上述三份样品之中的一份将交给油轮船长.其余二份均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一份供化验用,一份装货后保存六十天.

  国家商检局经化验后所出具的品质证书作为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依据.

  七, 投保油污责任险:

  ① 买方所派油轮应加入基于 年《国际油污民事责任公约(CLC)》第七条的金额保证(P & I CLUB保险)以及TOVALOP协定.

  ② 由买方所派油轮,当在装港遇事故而发生油类和油类混合物的污染或有发生这类污染的可能性时,船东或船长应迅速采取清除措施,防止油污而造成的损失,或为避免油污损失进一步扩大所采取合理而有效的措施.但船东或船长不采取上述措

  施时,卖方在通知船东或船长之后,可以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进行清除工作和减轻油污可能造成的损失.卖方应随时将所要采取的措施和后果告诉船东或船长,如时间允许,应在采取措施前,将拟采取的措施告诉船东或船长.卖方采取的上述措

  施可以认为是按船东或船长委托进行的.在这种场合,对于被委托者采取的措施,委托者有权按实际情况向对方提出异议或者通知其停止工作.委托人提出通知后,被委托者则应无权再继续进行工作.

  ③ 卖方或船东船长采取的上述措施均不得与 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CLC)》及TOVALOP协定的规定相抵触.

  八, 人力不可抗拒: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不能按时交货时,卖方可以延期交货或部分延期交货或取消合同,但卖方应向买方提交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开具的发生事故情由的证明文件.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不能按时接货时,买方可

  以延期接货或部分延期交货或取消合同,但买方应向卖方提交由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签发的证明文件.

  九, 罚款:如买方除本部分第八条规定以外未按合同规定执行,以致本合同全部或一部分不能按期执行,而使卖方遭受损失时,买方应承付罚金,罚金分别为合同总值或未能执行部分总值的1%.如卖方除本部分第八条规定以外未能全部或一部

  分履约交货而使买方遭受时损失,卖方应承付罚金,罚金分别为合同总值或未能履行部分总值的1%.

  十, 仲裁: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签订合同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尚不能解决,应提交仲裁,不向法院申诉.仲裁在被告所在国进行. 在中国,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

  该委员会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在日本,由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根据该协会

商品的进出口贸易合同 篇10

  一、经营、合作单位和名称

  甲方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开发和运作进出口贸易的单位名称为:广西华兴食品国际贸易部(暂定名称),法定代表人为甲方:____________,必须使用甲方统一的公司名称和品牌,名片及其它宣传品按照甲方规定的宣传要求进行制作。

  二:以资合作的金额占股份比例

  甲方占投入国际贸易部开发、运作资金和软、硬件设施购置、维护和支出等一切支出的费用,占投入支出费用总额的%,乙方占投入国际贸易部开发、运作资金和软、硬件设施购置、维护和支出等一切支出的费用,占投入支出费用总额的40%合作。即60:40的股份比例(具体依国际贸易部财务账目投入和支出明细为准)

  例注:软件指的是:如电脑程序软件、广告媒体制作等,硬件指的是:如汽车、办公用具、电脑等,支出的费用为各项开支的费用等。

  三、国际贸易部投入、经营、销售合作盈、亏分配标准

  在国际贸易部投入、经营、销售、支出费用合作发生的盈、亏金额,甲方占合作盈、亏金额分配比为60%,乙方占合作盈、亏金额分配比为%。即60:40的比例。年终分配盈、亏金额时,按照此比例进行分配。

  四、经营管理、国际贸易部人员配置、和财务监督事宜

  乙方在合作经营进出口,运作开发国内外市场时,必须服从甲方各项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和华兴公司的规章制度及运作方案和政策等。华兴食品国际贸易部(暂定名称)财务人员和管理人员由甲方派驻,其他人员采取招聘。在经营、管理方面,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和经营、运作,服从财务管理和审核。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如单方面退出协议约定,按照协议规定,将投入软、硬件设施和支出费用全额承担。(具体依国际贸易部财务账目明细为准)

  2、甲乙双方在国际贸易部经营过程中,都不得与合作客户有私人利益,(即回扣之类的事情发生)和私下经贸往来,一经发现,以一罚十。

  六、争议解决方式

  关于本协议的一切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或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法院诉讼解决。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本协议生效后所需资金,甲方和乙方需在年月日汇入国际贸易部独立账户。

  1、根据市场发展,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的其它相关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乙方:

  日期:

商品的进出口贸易合同 篇11

  本合同由abc公司,主营业所在中国_(以下称甲方),与xyz公司,主营业所在美国_(以下称乙方)于19_年x月x日在中国_签署

  兹证明

  鉴于乙方拥有现用于制造钢丝绳的机器设备,并愿意将机器设备卖给甲方

  鉴于乙方同意购买甲方用已方提供的机器设备生的产钢丝绳,以补偿其机器设备的价

  鉴于甲方向意向乙方出售钢丝绳,以偿还乙方的机器设备价款;

  因此,考虑到本协议所述的前提和约定,甲、乙双方物此立约:

  1.购买协议

  甲方同意从乙方按一下列条款购买下述商品:

  1. 1商品、规格及其生产能力:

  商品:

  规格:

  生产能力:

  1.2 数量:2台。

  1.3 价格:

  港fob价:

  单价:   总价:

  1.4 支付:

  机器设备价款以甲方的产品--钢丝绳偿还,全部价款在边疆三年内平均三次付清,自_日开始支付。

  1.5 装运:

  装运期:    装运港:

  目的港:    装运唛头:

  1.6 保险:

  由甲方保险。

  1.7 检验:

  1.8 保证:

  乙方保证其机器设备从未用这,性能先进,质量好,并保证该机器能生产_规格钢丝绳,产量每小时_米。

  2. 销售协议

  甲方以钢丝黾偿还购买乙方机器设备的价款。

  2.1 商品及规格:

  商品:钢丝绳。

  规格:

  2.2 数量:

  铡丝绳每年_米。

  2.3 价格:

  钢丝绳的价格按交货时国际市场cif价确定

  2.4 装运:

  每年两次装运,一次在六月,另一次在十二月,每次货价为_。

  装运港:

  目的港:

  法语运唛头:

  2. 5包装:

  木卷轴装。

  2.6支付:

  凭以甲方为受益人的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允许转船。信用证必须于装运日期前15天到达甲方,有效期不少于90天。

  信用证要与本合同完全一致,否则,乙对迟装负责;而且,甲方有机就其中的损失向乙方提出索赔。修改信用证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 7保验:

  甲方保险,投保水渍险和战争险,投保金额为发票金额加10%

  2.8 检验:

  甲方出具的品技检验证书为最后依据。若货到后乙方发现质量与上述规定不符,乙方在货到目的港后45天内通知甲方,双方协商解决有争义的问题。

  3. 不可抗力

  若因不可抗力事故,甲方或乙方对未交或迟交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货物不负责任。

  4. 仲裁

  有关或执行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应该友好协商解决。若达不成协议,有关争议案则提交_仲裁。仲裁决定为终局的,并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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