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技术合同
加盟技术合同(精选3篇)
加盟技术合同 篇1甲方(加盟总部):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加盟者):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双方同意签订如下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使用的有关文字定义
“公司经营技术资产”:由总部开发、设计、生产、完善成型,用于好乃乌防脱生发服务中心经营的具有统一性的独自经营技术,包括好乃乌注册商标、标志与公司服务模式、店铺管理方式、商品陈列技术、营销策划方案、会计系统、专业培训程序及有关营运的不可分的统一系统。
“公司店铺”:指使用属于总部所有的经营技术资产及商标的好乃乌防脱生发服务中心。
“公司商标”:指称为公司的商标和服务标志及表示公司的标记、记号、招牌、标签、样式及其他一切营业象征。
“公司形象”:加盟店因使用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和商标,而使其统一性被公众广泛认识,获得了信誉,并在定型的统一形象下营运。
第二条:独立的当事者
1、 本合同当事双方为各自独立的事业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
加盟店不具有代行总部或为总部而发生任何行为的权力。加盟店职工不是总部的员工,也不是总部的代理人。总部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2、 公司店铺的经营由加盟店自立,独立承担责任,经营决策是加盟店自行判断,自主动作的行为。
第三条:加盟店的资格
1、甲方通过本合同指定乙方为 区域内 市 县的好乃乌加盟商,在规定场所开设、经营好乃乌加盟店。
2、只有具备下列条件者才有资格成为公司加盟商,开设好乃乌连锁加盟店。
(1) 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者;
(2) 认同总部的发展方向和营销理念,并能接受总部安排的培训,被总部认可的合格者;
(3) 经与总部协商,被认定可以经营公司店铺的特定店铺者。
3、 如加盟店是法人组织,则前项资格条件中,第一项的对象是法人代表,第二项对象是法人代表和法人代表指定的职工。
第四条:特许的给予
在合同执行期间,总部给予加盟店使用本部开发、完善的经营技术——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在第六条规定的场所开设、经营公司店铺的权力。
第五条: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1、 总部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加盟店可以使用公司商标、服务标志及有关的标志、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
2、 未经总部许可,加盟店不得在公司店铺以外使用本合同中同意加盟店使用的商标。
3、 本合同终止和解除后,加盟店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公司商标。
4、 总部须适应社会经济形势变化,对现有经营技术资产进行不断的研究、完善和积累。
5、 总部将不断开发与脱发相关疾病的诊疗方法和产品,给加盟者不断升级。
6、 加盟店使用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1) 降低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行为。
(2) 除为公司店铺经营而向加盟店员工传授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总部有特别指示外,向第三者泄密、传递公司经营技术资产。
(3) 加盟店为第三者模仿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或帮助第三者模仿。
第六条:店址选择
1、 加盟店店铺在乙处,乙方拥有所有权。
2、 总部不得在加盟店同一个邮政编码范围内自己或让第三者经营其它公司店铺。
3、 总部依据地理条件和区域商业结构状况认为,在现有加盟店的所在城市设公司店铺,不会发生相互竞争关系,或因人口增加,交通情况变化等原因,总部认为有必要再增设店铺时,可以让第三者在同一城市经营加盟店,但总部承诺省会城市和特大型城市不超过4家加盟商,其它城市不超过2家加盟商。
第七条:追加建店
加盟商除第六条第1款的店铺外,还要新建公司店铺外,必须与总部另签订以该追加建店事项为对象的公司特许连锁合同。
第八条:经营指导及帮助
1、为使加盟店能维持经营,在开业前及本合同执行期间,总部必须向加盟店传授必需的知识的经营技术。
2、加盟店在开业前15天可派1-2人到总部接受相关的业务培训,包括经营管理、专业技术理论及现场实习。
3、加盟店开业前后五天,作为店铺营运入轨期,若有需要,加盟者可提前15天申请总部派协销人员进行开业和经营指导。
4、加盟店须参加每年一次的定期总会及在当地省份召开的临时性经营者会议。总部应提前一周通知开会日期。
5、加盟店在接受总部营运指导时期,经经营者或店长同意,允许总部派遣的人员进入店堂内检查加盟店的全部经营情况。
6、总部根据经销商情况,随时培训、指导加盟店雇佣的店长、职工。
第九条:加盟金
1、 加盟店于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总部支付加盟金5000.00元人民币。
2、 加盟金为总部给加盟店提供培训和为加盟店开业而接受总部经营技术资产、商标使用权等特许连锁查帐价格及支付总部用于为加盟店开业而进行的各项调查咨询、开业指导的费用。
不论是本合同期满,还是中途解约或其他理由,都不归还加盟金。
第十条:首批进货及年度返利
1、 加盟店首批进货必须达到人民币5000元,货款同加盟金一起支付总部。
2、 加盟店全年最低任务量(进货额)为6万元,完成任务量,总部返利3%,超额部分返利5%,以现金形式在年度结束当月兑现。
第十一条:总部的配置及支持
1、 合同生效开始,总部为加盟店提供以下支持:
(1)TDP远经外治疗仪1台(2)毛发检测仪1台(3)生发仪2台(4)加盟店内POP1套(6张)(5)按进货额3%产品宣传资料免费配送。
2、 总部将免费为加盟店提供各种营运指导手册和宣传光碟。
3、 在合同有效期内,加盟店连续经营不足2年,总部将按仪器供价的40%一次性收取使用折旧费。
第十二条:供货价格设定
产品在市场统一价格体系为:(以下产品供货价均不含税)
①“好乃乌”发特龙冲剂:全国统一零售价:68.00 元/盒(10g*16袋、金版)
②“发特龙”好乃乌颗粒剂:全国统一零售价:68.00 元/盒(10g*16袋、银版)
③“好乃乌”舒肤爽喷剂:全国统一零售价: 88.00 元/瓶(35ml)
④“好乃乌”灵多康胶囊:全国统一零售价:68.00 元/瓶(0.4g*36粒)
⑤“好乃乌”福多康胶囊:全国统一零售价: 68.00 元/瓶(0.4g*36粒)
⑥好乃乌”银杏洗发露:全国统一零售价: 28.00 元/瓶(200ml)
十三、市场管理
1、 价格保护:
为使市场价格有序,避免恶性竞争,本合同第六条所规定的价格体系,合同双方均严格遵照执行。任何违背价格体系规定的市场操作,均被视为严重违约行为(甲方书面批准者除外);
2、 市场保护:
A、 为维护公司及各级经销商的商誉和利益,甲方及乙方均有义务维护市场的良性运作。为此,甲方将提供有市场专供签、800防伪编码的产品和赠品,并成立市场保护委员会,该委员会由甲方与各级经销商代表共同组成。同时甲方专业市场监督人员负责处理与市场保护有关的日常事务。
B、乙方承诺不窜货(窜货:超出合同规定经销范围的区域销售产品行为),如在其他经销商区域内发现并经甲方查实存在窜货行为,则甲方有权对乙方予以警告与相应罚款直至终止合同。对于所造成的市场损失由乙方赔偿。
第十四条:仓储及运输
1、甲方把货品从所在地发往乙方到货站的费用,甲方承担普铁费用的100%,如遇特殊情况乙方要求空
运或中铁快运,乙方应承担运输费用的50%。
2、乙方货款到达甲方帐户七日内,甲方未发出货物,每逾期一天甲方需按当批实际发运产品总金额1‰支付滞纳金给乙方。
3、 乙方收到货物时,应认真验收,如有包装质量或缺货等问题,自收货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书面说明,经确认后调换,如因承运方造成产品损坏或遗失,甲方协助乙方向有关方面进行索赔。甲方货发出并电传告知后,在预定抵达七日内乙方须电传告知甲方收货情况,否则甲方视为乙方已收到货物并验收无误。
4、 乙方经营过程中,应确保外包装与内装产品的完好,防止重压、潮湿、阳光直晒和高温。因存放不当
引起质量问题或包装破损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促销
1、 总部要计划和实施以维护公司连锁全体利益为目的的宣传、广告等促销活动。
2、 加盟店要单独或与其他加盟店共同进行宣传、广告、展示等促销活动,须提前十五天告之总部,并应保证广告内容形式与总部制订的市场开发策略及广告策划保持一致,任何违规的广告及宣传品的制作与投放,属于严重违约行为,由此造成的后果乙方承诺自行承担责任。
3、 加盟店享有升级为当地独家区域经销商的优先权,若加盟店放弃该权利,须向该地区独家区域经销商缴纳每次进货额20%的广告费,用于该地区整体广告媒体投放,加盟店享有监督建议权利。
第十六条:商品、服务的质量管理
1、 总部必须为加盟店提供质量合格、包装完好的各项产品,如出现产品临近保质期的情况,乙方应提前四个月向甲方申请,甲方核定后予以换货,逾期则不予退换。
2、 为维护加盟店售出产品的质量和服务的均一性,提高公司形象,加盟店的营业方式必须遵守总部提供的营运手册所规定的要求和标准。
第十七条:合同期限
1、 本合同的期限为自本同签订之日起算,有效期为一年。合同期满前3个月,经总部和加盟店双方同意,可以更新合同。
2、 更新合同为本合同期满终止后续成立的新合同。但加盟店无需支付特许连锁合同书规定的加盟金。
第十八条:合同的解除
1、 加盟店发生以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行为,总部可不作预告而解除合同。
(1) 加盟店受到临时查封、临时处分、滞纳税处分、破产、审查、特别清产核资等处分,使总部同加盟店之间的经济信赖关系破裂,或加盟店自己的宣布破产、协议出卖、特别清算和申请新企业。
(2) 加盟店出现违约行为或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3) 加盟店连续两年未完成全年最低任务量。
(4) 加盟店损害了总部、公司连锁店的名誉、信誉,妨碍了总部或其他加盟店的业务。
(5) 加盟店店主或加盟店代表受到拘留或其他刑事处罚。
(6) 加盟店退出公司事业者或将其营业委托他人,从全部经营或实际重要部分退出或放弃店铺经营超过15天以上。
(7) 法院、法令要求加盟店终止营业。
(8) 加盟店在签订本合同支付加盟费90天以后仍未开业。
2、 如总部发生以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事由,加盟店可对总部规定两周以上期限,以书面形式敦促总部确定停止该行为,履行规定的义务。如总部在规定期限内仍不履行规定义务,加盟店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 总部违反本合同或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2) 总部申请破产、特别清算、清算或法院宣布破产、特别清算和清算。
(3) 总部损害了加盟店名誉、信誉,或妨碍了加盟店的事业开展。
(4) 总部退出公司特许连锁事业者的地位,或放弃该事业。
第十九条:协商解约、中途解约
1、 只要加盟店和总部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可随时终止本合同。并加盟店撤除所有表示公司的招牌、物品和其他营业象征,此时总部按供货价对包装无损,有效期内的产品办理退货手续。
2、 加盟店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办理退货手续,并付清了由总部代行负担的一切债务时,本合同在加盟店预告期满后便告终止。同时总部按供价对包装无损,有效期内的产品办理退货手续。
第二十条:遇不可抗力的免责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均不向对方承诺负担因天灾人祸、行政机关的措施及其他超越合理控制限度的原因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违约赔偿
1、 总部违约给加盟店造成损害时,总部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说明,并在十五天内赔偿加盟店相当于加盟金两倍的损失赔偿金。
2、 加盟店违约,总部因此而解除合同时,加盟店须向总部支付相当于加盟金壹倍的损失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确认事项
在签订本合同前,总部要向加盟店详细说明加盟店开展经营事业成功的可能性及合同内容,签约则视作乙方充分理解。
加盟店应理解和同意以下事实:在总部说明中所展示的各种资料只是说明成功的可能性,并不是对加盟店经营事业的获利承诺。
第二十三条:受理法院
本合同发生纠纷交付法律审理时,总部所在地法院为初审专属受理法院。
第二十四条:协商
对本合同规定的及未规定的事项如有疑问,由当事者双方本着发展事业的愿望,坦诚地协商解决。
以上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署名盖章后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条款:________________
甲 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乙 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
加盟技术合同 篇2甲方:
乙方:
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达成以下条款:
1、乙方自愿加入甲方的加盟技术行列,在合法的前提下,开展经营活动。
2、甲方向乙方传授特色熏酱技术,辣菜技术,水饺技术,并提供相应的店面装修指导,包括内部装修指导、外部统一形象装修指导。
3、甲方保证乙方(酒店或商场专柜不含档口)的区域加盟的数量限制。
4、甲方协助乙方进行选址调查。
5、乙方在合同期内必须保证一切相关技术的保密性,不得私自转让、泄露甲方的一切相关技术,如有发生,乙方将赔偿三倍于加盟费给予甲方,并撤消其加盟资格,取消标识的使用权。
6、乙方必须在工商、税务、防疫、消防等一切合法的条件下开展经营活动,否则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合同期间,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统一管理以及调味的监督和检查,并协助予以调整,屡次不接受调整,甲方有权取消其加盟资格,终止合同,同时取消一切标识的使用权。
8、乙方向甲方交付技术加盟费元(大写:)。该费用为一次性费用,不予退还。
9、甲方统一供酱料包、熏料包、水饺调味包,以及辣菜调料包。
10、如因不可抗力原因,甲方不承担责任。
11、如发生争议,由经济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解决。
12、合同执行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法人:
身份证号:(法人)
加盟技术合同 篇3本技术转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由甲方_________(根据_________法律成立和存在的一家公司,其办公室设在_________)和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和存在的一家公司,其主要办公室和营业地点为_________),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达成和签署(甲方和乙方以以下有时合称“双方”,或单独称为“一方”)。
鉴于甲方已获得甲集团及其附属公司的授权,向第三方出售关于_________的技术和诀窍;
鉴于乙方有意获得这种技术和诀窍;
鉴于甲方愿意根据主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及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公司出售此种技术和诀窍。
为此,双方协议如下:
第一条 技术诀窍和培训的内容及质量保证
1.1 本销售合同的主题是使用甲方和它的关联公司所拥有的技术和诀窍的权利,包括一切规格,作业周期资料等,以及包括与此有关的任何技术资料_________。
1.2 甲方将按照附件b的规定提供技术服务以及指导开车和开车后初期操作,有关此种技术服务费用应作为甲方按主合同向乙方认缴资本的一部份。
1.3 甲方应在它的关联公司,即甲集团设于的设施中的_________工厂,或在甲方自行选择的另一间_________工厂,提供操作和保养培训。乙方人员接受培训的最适当时间,将由甲方和乙方共同商定。在甲方的设施进行的此种培训,估计可在两个至三个星期的时间内完成。派遣受训人员所需的在国外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支付并应作为甲方按主合同向乙方认缴资本的一部份,有关的其余费用由乙方负责。
1.4 乙方应挑选合理人数的具有适当资历的人员,包括一名操作员和一名工程师,派往上面第1.3款所述的设施接受培训。受训人员中,至少应有一人能操流利_________语。
1.5 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为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一切文件,一切文件均仅有_________文本。
1.6 甲方应提供在乙方的工厂中初期必需的培训工作,以便使乙方能正确地掌握_________的操作工艺,该培训费用应作为甲方按主合同向乙方认缴资本的一部分。培训人员的数目,以及他们派驻乙方的工厂进行安装和试车培训的时间长短将与乙方商讨后由甲方决定。此种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活费应由提供,作为主合同中所规定的该厂向乙方认缴资本的一部分。
1.7 乙方对有关_________在本合同条款规定以外的任何协助,应由甲方谘询协议的形式提供,其条款和条件将以书面形式商定。
1.8 甲方应根据第1.8.2条的验收测试程序保证提供给乙方的_________装置达到第1.8.1条所述的规格和性能。
1.8.1 规格和性能_________。
1.8.2 验收测试程序_________。
第二条 付款
2.1 考虑到乙方购买使用_________工艺的权利,乙方同意分五期,每年一期以_________万美元向甲方支付总金额_________万美元。该款以汇款形式汇入由甲方指定与中国银行有业务联系的国外银行帐户内,第一期款项将于_________工厂开始作业之后十二个月到期应付,此开始作业日期应由双方书面同意确定。
2.2 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按中国税法应缴纳的,与上面第2.1款所述有关的任何税金,均应由乙方为甲方预扣和代缴;乙方这样为甲方预扣和代缴的任何此种税金,均应由甲方记入贷方,作为乙方部分清偿上面第2.1款规定应向甲方付款的一部分。乙方为甲方这样代缴的一切税金,均应在缴税日期后十天内向甲方提出书面报表。这种书面报表应附上以甲方为抬头人的政府正式收据原件,并应书明为哪一笔特定付款缴纳该项税金。
第三条 额外义务
3.1 为了使甲方愿意向乙方出售_________工艺,乙方同意对此种技术和诀窍加以保密,除了合理需要使用这些技术和诀窍,且已书面同意对此种资料加以保密的乙方高级人员以外,乙方不得向任何其他人透露这些技术和诀窍。此外,乙方同意,它将只在它的工厂中使用此种技术和诀窍,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或出售这些技术和诀窍,也不得授予这些技术和诀窍的许可证。
3.2 有关_________工艺的非专利技术改进的有关资料,甲方应向乙方免费提供,乙方也应在对等条件下向甲方提供类似的资料。
3.3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如有人鉴于乙方使用_________工艺,且此种使用符合甲方或它的任何一个关联公司向乙方提供的指导,而向乙方进行据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犯任何人的权益的任何控告或法律诉讼时,则甲方在接到乙方的书面请求时,应在此种控告或法律诉讼中进行辩护,并由甲方自行负担这方面的费用。乙方应将任何关于此种据称为侵犯的声明,控告或诉讼,威胁控告或诉讼,迅速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有权委托乙方选择的顾问律师在任何此种控告或法律诉讼中作为乙方的代表,由乙方负担这方面的费用。
3.4 甲方和乙方同意尽最大努力获得为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条 终止
4.1 本合同从第1页书明日期起生效,主合同终止时,本合同同时终止。在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将有责任继续支付按第2.1款规定欠甲方的一切款项。
第五条 一般规定
5.1 本合同,包括本合同规定的乙方的任何权利或义务,不得由乙方加以全部或部分转移或转让。
5.2.1 如果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双方之间发生争议,双方首先应尽力通过友好讨论来解决这些争议。如果在_________天内不能通过此种方式解决争议和令双方满意,则任何一方均可将该争议提交在_________的仲裁院根据该院的仲裁规则来仲裁该争议,但是有如下规定:
(1)任何此种仲裁的一切程序均应同时使用华语和英语进行,并应同时使用中文和英文编写此种诉讼的每种抄本。
(2)应有_________名仲裁员,他们均应能操流利英语,但其中有_________名应操流利华语。
5.2.2 一切仲裁裁决都应为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同意接受仲裁裁决的约束并应采取相应的行动。
5.2.3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
5.2.4 在根据本条规定进行仲裁诉讼时,本合同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支配和据以进行解释。
5.2.5 任何仲裁裁决均应由对受裁决方行使司法权的或在受裁决方拥有资产地区内行使司法权的任何法院来加以实施。
5.2.6 在根据本合同或为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仲裁诉讼,为实施任何仲裁诉讼的裁决而进行的任何起诉,在双方之间根据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诉讼中,各方明确放弃以主权国家豁免权作为辩护,明确放弃以它是政府的一方,政府的机构或按照政府指示行事为基础的任何辩护。
5.3.1 在发生不可抗力时,则在不可抗力引起延误的期间内,本合同双方或合营公司各方的合同义务应暂停和自动延长,延长的时间和此种暂停时间相等,无须为此付出费用或受罚。在本合同内,不可抗力的定义与主合同相同。
5.3.2 如果不可抗力的情况延续到超过六(6)个月的时期,任何一方均可用航空挂号邮件向另一方发出通知,无须办理其它手续即可撤消及终止本合同。
5.3.3 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通知受影响的其它方,并应提供有关发生此种不可抗力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
5.4 按合同规定应由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或书面通信,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规定的一切报价,信件或通知,均应以电报或电传发出,并且用航空挂号信加以确认,迅速发到或寄到有关一方。按本合同规定收到这些通知或通信的日期应被认为是航空信邮戳日期以后的十二(12)天或发出电报或电传以后的二(2)个工作日。一切通知和通信均应发往下面列出的适当地址,直到一方向另一方或各方发出书面通知更改地址为止(视实际情况而定):乙方:_________,甲方:_________。
5.5 除非本合同双方正式授权的高级人员签署的书面文件明确宣布,并特别指明本合同,否则本合同的条款不得修改,放弃或解除。
5.6 如任何一方在任何时间不要求对方履行本合同的任何规定,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此后任何时间要求此种履行的完全权利,同样,如果任何一方放弃追究另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规定的情况,不应被认为放弃追究此后对此种规定的任何继续违反,也不应被认为放弃此项规定本身。
5.7 本合同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为使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成为另一方的代理人或代表,任何一方都不得自称为对方的代理人或代表,任何一方均不应由于另一方的行动或不采取行动而负责任或受约束。
5.8 本合同以中文本和_________文本签署生效,两种文本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作为以上各点的凭证,本合同双方已促使它们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本合同前面书明的日期签署本合同。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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