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维修协议书格式
员工维修协议书格式(精选5篇)
员工维修协议书格式 篇1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的 设备进行维修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基本内容
1、乙方承接甲方 维修工作,按本合同的约定完成各项内容,经验收合格后交付甲方。
2、维修项目内容:
(1)
(2)
3、项目施工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4、交货期:乙方须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完成设备的全部维修内容,并调试合格交付甲方使用。
二、合同价格:
1、设备维修项目主要配件及价格(单位:元)
2、合同总价为 元,人民币大写金额为:整(含17%税,备件费、设计费、安调、调试、运费、培训、维护费等),在双方未签订新的协议之前,任何一方不得修改此费用。
三、结算方式
1、设备维修、维护完毕,经甲、乙双方共同验收合格后,特殊设备经第三方检测中心检定并验收后,乙方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
2、甲方在收到上述发票经审核符合要求后1个月内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0%,余款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支付(无息)。
四、技术要求和技术标准:
1、基本要求:设备维修、维护完毕后,质量稳定可靠,操作方便,满足甲方使用要求。性能、精度应完全符合工艺要求和行业标准。
2、具体要求:
3、技术标准:
五、甲方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1、向乙方提供经甲、乙双方确认的设备维修所必须的技术资料。
2、为乙方提供施工场地并专人配合。
六、乙方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1、乙方向甲方的操作人员提供技术支持;
2、维修检调期间如因乙方原因发生设备、人身等事故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应对其员工的安全负责;
3、维修中需要的设备等由乙方负责自筹或租赁,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七、设备维修、安装调试及验收
1、 检修过程精度或装配检查,需要有双方项目部门技术人员认可,并作记录;
2、 所有更换的备件在装配前,由双方技术人员确认并验收,方可使用;
3、设备维修后,设备的精度、性能,达到使用要求和工艺技术要求;
4、设备检修完毕,乙方自检,准备验收报告,通知甲方验收,甲、乙双方填写“验收报告”;验收中发现的问题,乙方立即整改,直至达到合格要求,最终双方将签署最终验收报告。
八、交货期及质保期.
1、交货期:乙方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全部维修项目,并交付甲方使用;
2、质保期:自签署最终验收报告之日起 个月;
3、更换的备件在质保及调试期间,如发生故障或损坏,均由乙方免费负责更换,经甲方通知后,乙方不能按时更换,甲方有权聘请第三方,相关费用从乙方质保金中扣除。
九、验收标准及方法
1、设备验收由甲方负责组织,乙方安装调试人员等参加。组织调试,甲方派出专人配合。
2、按双方签订的技术条款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验收,达到原合同出厂技术指标。
3、验收时各项技术指标应达到相关验收标准,经甲方最终验收合格,办理验收手续后交付甲方。
4、设备调试由乙方负责,甲方项目负责人及使用单位相关人员参加。
十、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双方不得任意中止合同,否则支付对方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违约金。
2、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拖期,交货时间顺延,调试、验收中的产品更改费用由甲方承担。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拖期,责任由乙方承担,每拖期一天乙方按合同总价的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合同总价款中直接扣除。
3、其他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其它:
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不得转让、更改。
4、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甲方:
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员工维修协议书格式 篇2甲方:平顶山天安煤业七矿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平顶山顺天电器有限公司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由乙方承揽甲方运输机保护器(型号K_TZ127)修理工作,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真诚合作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一、合同内容
1.1、乙方承接甲方运输机保护器(型号K_TZ127)修理工作。并按本合同规定的要求,经验收合格后交付甲方。
1.2、项目内容见技术协议书。
1.3、项目施工地点:平顶山顺天电器有限公司
1.4、交货期:合同签订后乙方开始准备工作,乙方须在30个工作日内安装、调试完毕,并交付甲方使用。
二、合同价格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金额为:肆万捌仟壹佰壹拾壹元整,¥48111,在双方未签订新的协议之前,任何一方不得修改此费用。
三、结算方式
设备维修、维护完毕,特殊设备经第三方检测中心检定并验收后,乙方出具全额增值税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一个月内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的100%,人民币(大写)肆万捌仟壹佰壹拾壹元整,¥48111元。
四、技术要求和技术标准
4.1、详见双方技术协议书(合同附件)。
4.2、要求设备维修、维护完毕后质量稳定可靠,操作方便。性能、精度应完全符合技术协议中的技术质量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
五、甲方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向乙方提供设备改造所必须的技术资料。
六、乙方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维修检调期间如因乙方原因发生设备、人身等事故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应对自已员工的安全负责。
七、验收标准及方法
7.1、由乙方调试人员组织调试,甲方派出专人配合。
7.2、按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条款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验收,达到原合同出厂技术指标。
7.3、验收时各项技术指标应达到相关验收标准,经甲方最终验收合格,办理验收手续后交付甲方。
7.4、设备验收完成后,质保期为三个月,质保期内设备非甲方原因出现故障,乙方应无偿进行维修。
八、违约责任
8.1、合同生效后,双方不得任意中止合同,否则赔偿对方5%违约金。
8.2、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拖期,交货时间顺延,调试、验收中的产品更改费用由甲方承担。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拖期,责任由乙方承担,每拖期一天按合同总价的0.5%进行扣罚,并从项目款中直接扣除。
九、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附则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
合同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不得转让、更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 代表: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员工维修协议书格式 篇3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
甲方:________, 男/女,____年____月____日生,____族,身份证码: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 男/女,____年____月____日生,____族,身份证码: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乙双方已确认如下事实:
1、乙方受雇于甲方,在甲方承揽的________店项目施工现场清理工程中,从事施工现场的卫生清理和垃圾清运等工作。20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在清理现场过程中不慎自跌落至,造成乙方身体损伤(具体详见诊断证明)。
2、乙方与甲方为劳务雇佣关系,乙方与美丽之冠大酒店项目的建设单位不存在任何直接的法律关系,包括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合同关系和侵权赔偿关系。____
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
一、此次事故造成乙方损伤部位详见上述“鉴于”条款,除上述损伤外,此次事故未造成乙方其他部位损伤,双方对此事实予以确认。
二、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已经为乙方支付医疗费、住院费、伙食补助费、电话费等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_______)。上述费用乙方无需再退还甲方。
三、赔偿及支付
1、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不含第二条甲方已垫付费用)。
2、该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经双方协商确定,包括但不限于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整形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和甲方出于人道额外补偿的费用等。除上述费用外甲方无需再额外支付其他任何费用,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3、乙方收取现金。
4、本协议第二条甲方为乙方垫付费用的相关发票等票据,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交付给乙方。乙方如凭上述票据再办理保险理赔,理赔款归乙方所有,甲方对此不主张任何权利、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乙方承诺:
1、在接受甲方的一次性经济赔偿后,无论伤情或伤残等级如何,乙方都不再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向甲方或甲方负责人、股东以及美丽之冠大酒店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任何经济赔偿或经济补偿等要求;
2、在接受甲方一次性经济赔偿后,无论甲方一次性赔偿的费用是否足够支付乙方医疗、伤残、后续治疗等相关费用,乙方都不会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3、乙方接受甲方一次性经济赔偿后,乙方需保管使用好一次性经济赔偿费用,如因乙方的原因导致一次性经济赔偿费用丢失或被侵占等,与甲方无关;
4、乙方接受甲方的一次性经济赔偿后,不论出现任何异常情况,包括伤情、健康状况等恶化甚至死亡,乙方或乙方家属均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甲方负责人、股东以及美丽之冠大酒店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承担任何责任的要求。
五、乙方应对本赔偿协议书所涉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赔偿额等)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进行透露。如乙方违反本条约定,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拾万元。
六、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不得就此次事故编造、散布有损甲方以及美丽之冠大酒店项目建设单位名誉的信息,否则乙方应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一次性赔偿额的10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受损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和美丽之冠大酒店项目建设单位的损失。
七、甲乙双方因此次事故或签订履行本协议产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三亚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协议经甲方、乙方签字按手印后生效。协议文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____
甲方(签字并按手印):_________ 乙方(签字并按手印):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20____年____月____日
员工维修协议书格式 篇4尊敬的班主任老师:
关于我此次在学校教室、走廊等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行为,在此向您做出深刻检讨与反省。特此递交这篇“随地吐痰的检讨书”,以作最深刻的反省,并且向您表达诚挚歉意。
回顾我的错误,我自身存在严重的不良卫生习惯,并且经常喜欢随地吐痰吐唾沫,给周围同学造成了很大困扰。最近一段时间,我经常在教室、走廊吐痰,给学校卫生环境造成了极大破坏。
面对错误,我感到羞愧,错误的严重的,性质是恶劣的,后果是惨痛的,影响是深远的。错误的发生,充分说明了我没有养成优良的卫生习惯,并且我没有顾及周围同学感受。为此,我深表遗憾,现如今我要深刻地向您表示诚挚道歉并且做出保证:
从今往后,我要严肃对待自身卫生习惯,坚决不再随地吐痰了。彻底抛弃随地吐痰恶习,努力改正错误,并且要吐痰的时候就跑到野外吐,并且做好妥当善后工作。
最后,我恳求您与同学们的原谅!
签名:zuowenku.net
时间:20xx年**月**日
员工维修协议书格式 篇5广西合浦公馆出口烟花厂诉广东安通国际货运
代理有限公司等多式联运合同货物损害赔偿纠纷案
北海海事法院
民事判决书
(__)海商初第019号
原告 广西合浦公馆出口烟花厂,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公馆镇。
法定代表人 张发林,厂长。
委托代理人 廖文凯,桂鸿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麻寒盛,桂鸿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 广东安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5202室。
法定代表人 郑树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赵淑洲,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潘立冬,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广东安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住所:广西区北海市北海大道鸿海大厦1201-1204室。
负责人 詹立志,经理。
委托代理人 赵淑洲,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潘立冬,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合浦公馆出口烟花厂诉被告广东安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下称安通公司)、广东安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下称安通北海分公司)多式联运合同货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裁定移送,本院于__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廖文凯、麻寒盛,两被告委托代理人赵淑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安通北海分公司于__年9月10日签订出口货物委托运输合同,约定由安通北海分公司将原告的货物烟花16,000箱于9月29日前运往香港,并换船运往汉堡。9月17日,安通北海分公司组织的装有eisu1475464号货柜的拖车与火车相撞,造成内装1,858箱烟花灭失。安通北海分公司不具法人资格,故追加其母公司安通公司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货款损失276,135.95元、经济损失116,749.29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安通公司及安通北海分公司辩称,原告与德国埃托夫威科烟花企业有限公司(下称威科公司)销售合同约定的成交价为fob北海,且出口货物委托单约定运费从仓库装完柜即开始计算,表明货物在仓库装完柜后已视为卖方向买方交付,原告已不拥有该批货物的所有权,无权提起诉讼。托运人为安利达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安利达公司)而非原告,被告亦非承运人,故原被告均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实际提取货物并造成货损的是北海市城东运输有限公司及其雇员,被告仅是货运代理人,不应承担货损责任。烟花系危险品,托运人在托运时未予声明,即便被告为承运人,亦应依法免除赔偿责任;烟花灭失系火灾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下称《海商法》)第五十一条之火灾免责规定,承运人也应免责。原告的索赔数额无相应证据证实,不应得到法庭的支持。故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或判决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以支持其诉讼主张:
证据1、__年7月4日被告安通北海分公司给原告的报价单,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
证据2、__年11月5日原告向被告安通北海分公司的索赔书,拟证明货损金额及已索赔的事实。
证据3、__年11月7日被告安通公司对原告的函,拟证明被告已确认货损的事实。
证据4、__年11月8日原告致被告安通北海分公司的函,拟证明货损事实及货损金额。
证据5、__年6月30日威科公司的委托书,拟证明原告受威科公司委托代其支付运费、保险费事宜,是双方对fob成交条件的部分修正。
证据6、eisu1475464号货柜局部照片之彩色复印件,拟证明原告已声明货物的品性及运输注意事项。
证据7、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拟证明原告已按有关规定声明了货物的品性以及包装、积载等运输注意事项。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表示: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证据1,不能证明原被告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对证据2、4,并不能证明货损的价值;对证据3,我方仅承认事故的发生,而非对责任的认可;对证据5,证明货物装柜后所有权已转移,原告系代表买方安排运输,贸易成交条件已变更为工厂交货;对证据6、7,仅仅申报危险品代码是不够的,还应有关于危险品名称、危险级别、属性和注意事项的报告,并应向海事部门申报。
两被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以支持其诉辩理由:
证据8、编号bfga0__9及编号hbg0865的提单各一份,拟证明被告并非运输合同当事人,不是适格被告。
证据9、__年10月11日路外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拟证明货损系火灾造成,被告不应承担责任。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质证表示:对证据8,只能证明多式联运合同的区段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是被告与区段承运人的关系;对证据9,真实性无异议。
另外,原被告共同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以支持各自的诉讼主张、诉辩理由:
证据10、__年9月10日出口货物委托单,原告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被告拟证明原被告不是运输合同主体,并非适格当事人;
证据11、__年7月19日原告与威科公司之间的销售合同,原告拟证明灭失货物的合同价格;被告拟证明原告不是灭失货物的所有权人;
证据12、__年9月17日原告的仓库成品出仓单,原告拟证明灭失货物的品名、数量、货柜号;被告拟证明灭失货物并非被告运输,货损责任不应由其承担;
证据13、__年10月10日原告给被告安通公司的证明,原告拟证明灭失货物的出厂价格276,135.96元;被告拟证明灭失货物的价值为276,135.96元。
本院经开庭质证认为:上列原被告各自提交及共同提交的证据,其真实性各当事人均不否认,分歧在于原被告各自提交的证据拟证明的事项,对方不尽赞同;而原被告共同提交的证据拟主张的证明事项各不相同。本院认定上列证据材料均为真实的,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使用;有分歧的证明事项由本院根据案情和其他证据综合予以认定。据此本院查明并确认以下事实:
__年7月4日,被告安通北海分公司向原告书面报价:自北海中转香港到欧洲基本港(鹿特丹港、汉堡港、菲利克斯托港、利汉佛港等)的运价,40英尺货柜为3,500美元,40英尺加高货柜(门至货场)为3,650美元,该运价含北海市内、清水江拖柜、报关、码头费、港杂费、理货费等,不含卸车装货费;北海头程船为“桂海102”(54个标准箱位)、“南方907”(16个标准箱位),逢周一、五开船;香港承运人为长荣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长荣公司),班轮运输,逢周四香港开出;本运价自__年7月4日至9月30日执行。
__年7月19日,原告与威科公司签订一份编号s/cno.:02sc010烟花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将货号3286-108/60“东方明珠”烟花1,858箱售与威科公司,每箱单价25.60美元,总价格fob北海47,564.80美元;__年9月交货,允许分批装运;目的港汉堡,允许转船;由卖方投保一切险;付款方式:装船后电汇付款。此前的6月30日,威科公司向原告出具一份委托书,委托原告代威科公司办理其从原告处所购烟花的运输、运费支付及保险事宜,由此而发生的有关运杂费及保险费由威科公司负担。
__年9月10日,原告与被告安通北海分公司签订出口货物委托单,记载:托运人为原告,发货人anlida trading compantltd.(安利达公司),通知人威科公司,收货人凭指示,目的港汉堡;北海头程船“桂海102”号,航次v.0245,提单号bfga0__9;货物为16,000箱烟花,装入5个40英尺加高货柜和3个40英尺货柜(其中有编号为eisu1475464的货柜);在货名一栏中特别载明“fireworks(烟花)1.4gun0336”样;在特约事项栏中载明:1、要求装9月29日前香港开出的船,请贵司(被告安通北海分公司)在合浦清水江基地装柜,运费从仓库装完柜即开始计算;2、运费按__年7月4日报价单执行;3、请书面确认此委托单。在付款方式“海运费”栏中载明预付。原告在上述记载内容之后盖了“广西合浦公馆出口烟花厂”样的印章。在该出口货物委托单下部“以下部分由承运人填写”处,被告安通北海分公司注明:1、配长荣公司5个40英尺加高货柜和3个40英尺货柜,北海出运;2、预配大船“ever unisonv.0031-060w”;3、出长荣公司船东提单;4、北海收取运费。安通北海分公司负责人詹立志经理以业务员身份签名,并盖有“安通北海分公司业务专用章(2)”样的印章。
__年9月17日,北海市城东运输有限公司受安通北海分公司委托,派汽车将已装入货柜的烟花从原告合浦清水江基地仓库运至北海港装船。其中,在当日1743时许,由司机范谦明驾驶的装载40英尺货柜(柜号eisu1475464)的东风牌桂e00692号平板车,在通过北海港铁路专用线m1-1号、m2-2号平交过道时,被0012号火车机车顶送38辆重车时撞上,造成铁路车辆p643411247、p62(n)3326741损坏,线路两钢轨扭曲变形,汽车平板车报废、平板车上的eisu1475464号货柜及货柜内所装1,858箱烟花燃烧报废,中断行车1小时17分。在受损货柜的表面、货柜箱号之下贴有“1.4g”、“un0336”样的黄色标签。造成此事故的原因是:汽车司机范谦明驾驶机动车辆通过铁路平交过道时,未遵守“一停、二看、三通过”规定,抢越过道,且运输烟花易燃危险品通过铁路不按规定申报。由汽车司机承担完全责任。出口货物委托单所载的其余货物,已按约定经香港转运至目的港交由威科公司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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