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法院执行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选5篇)
法院执行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篇1同志们:
今天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以下称《通知》)、全国法院解决执行难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市法院执行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xx年工作,研究部署今年我院执行工作的主要任务。希望大家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讲三个方面的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把认真学习贯彻落实《通知》和上级法院执行工作会议精神、解决执行难问题作为我院今年执行工作的首要任务抓紧抓实
20xx年12月26日,中央政法委下发了《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20xx]52号文),专门对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作出部署。《通知》指出,在各级党委领导、支持下,各地人民法院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执行难得到一定缓解。但当前一些地方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尚未得到根本性解决,强制执行率明显上升,阻挠执行时有发生非法干预和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依然存在,严重影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必须采取得力措施,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当地党委领导下,积极开展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专项检查活动和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积极推进人民法院执行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立统一管理、统一协调、高效运行的执行工作体制,实行执行公开制度,加强执行队伍建设,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水平。《通知》强调,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建立的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要与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房地产管理、工程招标管理、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信息管理系统链接,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通过禁止被执行人融资、置产、出境、日常高消费等手段,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
20xx年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法院解决执行难电视电话会议,曹建明副院长在会上作了讲话,对贯彻《通知》精神,切实解决人法院执行难作了全面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于20xx年1月至6月,在全国法院范围内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对“五类”案件进行集中重点清理:超期限一年以上的案件;受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及各种非法干预未能执行的案件;特困群体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的案件;中止执行、暂缓执行应当依法恢复执行的案件。曹建明副院长要求,集中清理执行积案要达到3个目标:一是凡有执行条件的超期限案件要全部执行;二是防止新的积案发生;三是为实现执行工作良性循环奠定坚实基础。曹建明副院长强调,中央政法委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全党全社会共同努力,多管齐下,密切配合,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力争使执行难问题有根本性好转。此次活动是全国法院“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对执行工作影响和干扰的一次重要实践。执行中遇有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严重干扰或者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甚至煽动群众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的,要及时报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协助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及时严肃查处,并选择典型案例予以通报。要加强与公安、检察部门的联系,密切配合,严厉打击暴力抗拒执行、非法处置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违法犯罪行为,集中查处一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此类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声势,形成强大的社会威慑力,力争执法环境在短期内有明显改善。
20xx年3月7日,市中院召开了全市法院执行工作会议,传达贯彻了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和全国法院解决执行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总结了20xx年工作,研究部署了全市法院今年执行工作的主要任务。我们执行干警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通知》精神,牢固树立“主角”意识,及时把握、充分利用这一良机好契机,自觉依靠、积极争取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社会各界配合,精心谋划,周密部署,制定全面、具体的实施方案,通过这次活动,真正解决一些突出问题。
二、发扬成绩,克服不足,狠抓“九个方面”规范,全面提升执行工作管理水平
20xx年,我院认真贯彻xx大和中央11号文件、省委12号文件精神,把解决“执行难”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树立司法权威、推动法院工作的突破口,积极参与全省法院开展的解决“执行难”竞赛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全年共受理执行案件464件,执结443件,结案率达95.5%,比上年上升了1.7个百分点。同时,组织力量开展了两次大规模的大执行活动。6、7月,集中清理了涉农案件、涉法上访案件和久拖未结案件;11月份起,集中清理了涉金融借贷案件、逃避执行案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采取电视公告举报有奖、交叉执行、换人执行、并案执行、夜间突击执行等措施,坚持依法公正执行,敢于碰硬,廉洁执法,执结了涉法上访、外出逃债等“骨头案”68件,有力地突破了“执行难”的难点,兑现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价值达6830多万元,维护了司法权威。
20xx年是实施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开局之年,是全面实施《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的重要一年,也是党中央动员全党全社会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关键一年。新形势、新任务对我院执行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全体执行干警坚定解决执行难的信心,要在党委领导下,结合去年部署开展的“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坚持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强执行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能力,努力开创我院执行工作新局面。今年的执行工作重点要抓好“九项规范”建设。
(一)规范执行流程管理。执行流程是执行工作的主体,规范执行流程管理是实现执行高效和公正的关键,规范执行工作的核心。近几年来,我院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了执行流程管理规定,加强对案件执行各个环节的管理、控制和监督,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从目前的情况看还有待完善。今后我们要加强研究,力争出台完整细致的流程管理规定,明确权限,明确职责,统一规范执行人员在执行各个阶段的工作要求,切实加强从立案到结案各个环节管理,切实解决超期限执行、消极履行职权的问题。
(二)规范执行分权和执行监督。20xx年省法院出台了《关于执行分权制约行使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提出执行裁决权、执行实施权两权分离行使的规范要求。从当前执行工作实际看,一是要依法行使好裁决权。坚决杜绝执行人员超越权限行使裁决权。不具备法官资格的工作人员绝对不能行使裁决权。坚决杜绝将依法应由合议庭行使的裁决权交由个人行使。这些严重违反执行程序的做法,一经发现,应予撤销,并追究有关执行人员责任。二是要依法行使好审批权。法律、司法解释和省法院规定部分执行裁决权和一些重大执行实施权必须经院长审批。三要强化和规范执行监督。重点解决个别法官执行不力、拖案不办的问题,按照《人民法院执行纪律处分办法》整治消极、错误、违法执行问题。四是认真对待和处理信访工作。要进一步规范“三来”执行案件的处理程序,设专人处理执行“三来”案件,从登记、办理、督办、回复各个环节建立起一套程序制度,确保执行监督权落到实处。
(三)规范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按照省法院《关于对适用中止执行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裁定中止执行前要穷尽调查、搜查、审计等执行措施,中止执行只能计算一次结案,恢复执行时不能重新立新的案号。要区分中止和终结的概念,避免执行工作的混乱。省法院已经下文废止了1999年出台的《广东省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几类案件的暂行规定》,今后不再适用。
(四)规范委托评估、拍卖工作。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选拍卖的方式。对拟拍卖的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应当准许。财产拍卖前,应当对拍卖财产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调查,制作拍卖财产现状的调查笔录或者收集其他有关资料,并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具体案件需要办理委托评估、拍卖的,必须从年度选定的中介机构中摇珠选定,不准当事人协商选定和指定委托中介机构。对涉案财产决定交中介机构评估、拍卖的,必须严格执行合议、审批和文书送达的有关要求。决定拍卖当事人财产,应当先行作出裁定并送达有关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委托评估、拍卖必须向受托机构出具符合要求的委托函。重大拍卖活动,案件承办人应当到场监督。
(五)规范执行结案。结案是执行流程的最后一环,意义重大。要严格掌握各类结案方式的适用条件,防止错误适用和滥用。执行结案方式有四种: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而裁定中止执行的案件以及达成和解协议而裁定中止执行的案件,可作结案统计。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是独立的结案方式,但达成和解协议部分履行,其余无履行能力的,应按执行中止结案,不能以“和解”结案。要完善结案呈批手续,杜绝随意结案、不经审批结案。所有结案案件均需填写结案呈批表,报局长审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应当有结案报告,报主管院长审批结案。
(六)规范执行事项公开程序。公开透明原则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实践证明,人民法院把执行工作的每一事项都及时公开告知各方当事人,这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人员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减少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疑虑和误解,防止执行工作的随意性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要很好地总结和推广这些经验,把各种体现公开透明原则的做法纳入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把执行工作都置于阳光之下。
(七)规范执行款物管理。执行款物规范管理,是防范执行人员、财务人员贪污、挪用执行款物的必要制度。要实行专户管理、专人管理、人款分离、监督制约,严格执行款物的收取、保管和支汇、领取制度,确保执行款物管理安全。要经常检查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到位,及时堵塞管理漏洞,防患于未然。
(八)规范执行档案管理。执行档案管理是目前执行工作的一个薄弱环节。上次检查发现不少问题:案件装订归档不及时;未严格按照标准装订归档;立案、评估、拍卖、结案、送达法律文书的资料不全等。省法院已经出台了执行档案规范管理的指导性文件,对执行文书制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同时,按照执行案件的类型和执行工作的各个阶段,对需要归档的执行文书材料作了明确的规定。全体执行干警要认真学习掌握,严格遵照执行。
(九)规范法警参与执行。根据《广东省法院司法警察参与案件执行暂行规定》,法警参与执行的方式包括直接执行、跟案执行和集中执行。除集中执行由院长统一指挥,法警部门集中警力,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障执行活动顺利进行外,直接执行和跟案执行法警必须在执行局的安排下参与执行,并接受执行局的管理。法警参与执行的,必须在执行局的安排下,凭执行法官签发的裁定、命令、通知等执行法律文书,实施送达、调查、拘留、拘传、搜查、查封、冻结、扣押等执行实施行为。执行裁决权只能由法官实施,法警不得行使。
另外,有一个需要特别提到的问题,就是对于交叉执行和指定执行案件在具体操作中,有两种倾向是值得我们注意的:一是个别法官出于种种考虑,对一些有可供执行财产而久拖不执的案件,压着不上报;二是一些申请执行人认为异地执行给他们带来不便,不愿意接受异地执行。为有效解决这两个问题,必须建立规范、透明的程序制度,明确所有执行案件在超过一定的执行期限后,将全部“打包”移交上级法院指定执行;这些超期案件申请执行人也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指定执行,从而更好地发挥这项措施的效用。
三、明确重点,加大清案力度,确保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的质量和效率
按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和市中院的部署,从现在起到今年6月底,法院系统要对超期限的执行案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省法院为此专门下发《关于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的通知》(粤高法明传[20xx]16号)作出部署。我院要严格按照省、市法院的要求开展清理积案工作。结合上级的部署,我提四点要求:
一是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全院要结合实际安排部署好这次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讲求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将该活动作为贯彻中政委《通知》和“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一项主要内容来抓;执行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深入一线解决执行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专项清理活动抓出成效。二是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这次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动员摸底阶段,在3月中进行。主要任务是成立领导小组、制定计划、摸清底数、动员部署。第二阶段为集中清理阶段,从3月起至6月上旬。我在这里强调,这个阶段的工作是最为关键的,主要任务是集中清理执行积案。重点清理5类案件:1、超期限一年以上的案件;2、受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及各种非法干预未能执行的案件;3、特困群体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4、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的案件;5、中止执行、暂缓执行应当依法恢复执行的案件。第三阶段为检查验收阶段,在6月中下旬进行。主要任务是进行督促检查,查缺补漏。领导小组届时将组织到执行局和各法庭检查。三是要讲究方法,提高清案效果。在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中,既要全面清理,又要突出重点;既要运用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手段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又要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既要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主动争取人大和政协的监督、政府的支持,对于一些重大案件要及时向党委、人大汇报,自觉接受监督,又要动员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有关职能部门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促进执行积案的解决;同时,要结合工作实际,完善执行工作机制,规范执行工作,依法执行、规范执行、文明执行,坚决杜绝执行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通过集中清理积案活动,进一步巩固去年开展执行专项整改活动取得的成果。四是要搞好经验总结,迎接检查。在清理执行积案中要注意发现典型案例,充分运用新闻媒体、信息通报等渠道,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形成良好的执行氛围。同时,要认真做好准备,收集整理有关材料,建立清理积案专项活动台帐,迎接上级法院督促检查。
同志们!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大力推进解决执行难工作,是贯彻xx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司法为民宗旨、推进依法治县、建立公正法治环境的重大举措,是新形势对法院执行工作的客观要求。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要鼓足干劲,排除困难,乘势而上,全面推进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力争我院解决执行难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把各项工作做好,为我县健康、协调、快速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司法服务!
法院执行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篇2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此召开全市法院执行工作会议,主要目的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要求,总结“十五”期间我市法院执行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学习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精神,贯彻全省法院执行工作会议的要求,把握当前法院执行工作面临的形势,积极探索强化执行工作的有效途径,努力克服困难,切实解决好我市法院的执行难问题。
这次会议得到市委高度重视,得到市人大、市政府和市政协的大力支持。市委陈副书记、市政法委朱书记和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亲临会议指导,全市参加会议,我们对各位领导长期以来对法院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帮助表示衷心的感谢!对我市两级法院长期奋战在执行工作一线的执行局领导和广大执行干警表示诚挚的问候!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十五”期间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回顾
“十五”期间,我市两级法院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在各级人大监督、政府支持和社会各界的配合协助下,从维护党的执政权威,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与统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既判力的高度,不断强化执行工作、深化执行改革、规范执行秩序、探索执行方法、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执行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20xx年至20xx年,全市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42521 件,执结34864 件,执结标的24.09 亿元,执结率81.99 %。其中,中院受理执行案件1015 件,执结852件,执结标的 11.412 亿元,执结率 83.94 %。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全面发展为曲靖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同时也为执行工作进入良性循环打下了良好基础。回顾五年来的工作,主要在以下几方面取得一定成绩:
一是建立了统一的组织机构。全市两级法院已全部设立了执行局,上下级法院之间的执行工作关系由过去单纯的法律监督关系变为由市法院统一管理、协调、监督的领导关系,全市法院执行工作正朝管理一体化、执行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同时,在各级党委的关心下,两级法院在职级上高配执行局长,中院和几家基层法院的执行局长同时进入院党组,执行工作在法院内部的地位明显提高,为进一步加强和搞好执行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是培养了一支过硬的队伍。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职业执行员队伍是搞好执行工作的根本保证。由于历史原因,长期以来,我市法院执行力量较为薄弱,人员素质良莠不齐。随着形势任务的变化,执行队伍建设得到普遍重视。20xx年之后,随着两级法院机构改革的完成,全市法院都配齐配强了执行工作领导班子和执行队伍,转变了执行工作被边缘化的局面。特别是最近几年,通过执行员统一考试、统一任命、加大培训力度等措施和规范执行秩序、集中清理执行积案、开展执行会战等活动的实战锻炼,全市法院执行队伍的状况有了很大的改变,编制员额普遍增加,人员得到充实,年龄结构更趋合理,学历层次明显提高,整体素质大幅提升,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顽强、纪律严明的执行队伍已初步形成。在去年最高法院组织的执行员统一考试中,我市法院执行员综合成绩名列全省法院第一,也从一个侧面说明我市法院执行员队伍素质过硬并且不断在提高。
三是实现了执行改革的突破。全市法院以执行工作体制改革为核心,以执行工作机构改革为切入点,以执行工作运行机制改革为突破口,以执行方式方法改革为重点,实行了执行工作全方位的改革。通过改革,建立了统一管理、监督配合、运转有效的执行工作体制,实现了执行裁决权和实施权的两权分离、合理配置和分权制衡。推行和完善了财产申报制度、被执行财产拍卖变卖制度、债权凭证制度、执行联络员制度、财产调查制度、审计执行制度、听证制度、执行异议复议等制度,为执行改革的深入推进提供了制度保证,有力地推动了执行工作的不断发展。执行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
四是初步形成执行案件管理机制。我市法院近年来十分重视规范化建设,建章立制,以制度管人、管事、管案子,规范审判和执行工作。5 年来,中院陆续出台、修改和完善了《关于统一管理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规定》、《执行工作管理规则》、《执行案件实行交叉执行的规定》、《关于执行中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审计执行(财产调查)暂行办法》、《执行案件公开听证暂行办法》、《关于执行财产刑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管理办法》等一系列与执行工作相关的规定和办法,从执行工作的管理、方法到措施,均作出详细规定,以规范执行为核心的执行案件管理机制初步形成,有力推动了全市法院执行工作良性运行,规范操作。
五是改善了执行工作的外部环境。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国家法制化进程的推进,法制宣传力度的加大,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步增强,特别是中央11 号文件下发以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都更加关心和支持法院的执行工作,加大了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力度,帮助法院解决了不少实际困难,社会各方面也能够更为客观地看待执行难问题,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少了一些责备、多了一些理解,少了一些抵触、多了一些支持,少了一些对抗、多了一些配合,法院执法环境得到前所未有的改善。
审视执行工作发展的历程,总结我们取得的成绩,可以得出以下几条主要经验:一是执行工作的发展离不开党的领导、人大的监督、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这些年来,没有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的重视和正确领导,没有各级人大的监督,没有各级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关心支持,执行工作不可能有今天的发展,也不可能取得今天这样的成绩。二是全市法院领导高度重视是做好执行工作的关键。实践证明,只要全市法院的领导把执行工作摆在与审判工作同等位置,执行工作就会搞得有声有色,就能取得实效。三是执行工作的发展离不开队伍素质的不断提高。5 年来,我们通过执行队伍专项教育整顿,加大考核、考试、培训力度,使队伍素质普遍加强,规范了执行行为和秩序,执法水平得到提高。“十五”期间,全市法院平均每名执行干警执结案件290 件,比全省法院执行干警人均执结数高出69 件,人均执行标的金额为0.2 亿元。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我们必须坚持不懈地抓好执行队伍建设,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组织基础。四是坚持严肃执法是做好执行工作的核心。作为司法机关,坚持依法执行是一条最基本的原则。只有坚持依法执行,才能确保执行权的规范行使。五是执行工作发展离不开改革的稳步推进。可以说,执行工作每取得的一点进步,都是改革的结果;执行工作发展的历程,就是改革稳步推进的过程。没有执行改革的步步深入,就不可能建立起今天的执行体制和工作机制。六是执行工作的发展离不开执行理念的不断完善。这几年我们先后引入了执行公开、程序公正、平等保护、执行效率、执行穷尽等理念,走过了从单纯的职权主义到当事人主义再到准职权主义的道路。每一种理念的引入,都是一次有益的探索,对执行改革的深入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七是执行工作的发展离不开宣传力度的不断加大。以上经验,既是我们取得成绩的原因和保证,也是今后全面推进执行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和方法。
二、当前法院执行工作面临的形势
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清醒看到,当前,法院执行工作正面临着压力大、困难多的严峻形势,执行难仍是困扰法院工作的一大难题。对当前全市法院执行工作所面临的形势,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
(一)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进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执行工作面临的任务十分艰巨,要求也越来越高。
近年来,执行难问题越来越引起人民群众的关注,成为一大社会热点,执行工作面临的任务更加艰巨。
首先,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是贯彻落实我国宪法所确立的人权保障原则的必然要求。保障人权是法治建设的最高理念,也是司法制度的最高价值。人权的核心是每个人拥有平等的人格和尊严,其基础则是生存权和发展权。人权在市场活动领域表现为相互尊重、平等协商、公平交易,任何蓄意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实质上是将他人当作牟取自身利益的工具,是对他人人格尊严的严重践踏。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是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越来越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要求也必然越来越高。
其次,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的力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从世界范围来看,市场经济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在自然经济的基础上自发形成的自发型市场经济;一种是靠政府强力推动所形成的推进型市场经济。我国的市场经济属于后一种模式。由于市场规则是由国家强制实施的,因而必然使得行政权得到进一步的强化,这就为政府干预市场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反过来又会阻碍市场机制的最终形成。这就要求国家在宏观调控与市场自治之间保持适当的平衡。如果没有国家公权力的适当介入,市场秩序就难以维护,但如果介入过宽、过深,甚至直接参与市场活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就会破坏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妨碍市场信用体系的建立,危害交易安全。可以说,商业信用既是市场经济安全运行的根本保障,也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强制力的内在动力。我国目前还处在社会转型期,市场机制尚不完善,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人民法院站在中立的第三者的角度,平衡好国家调控与市场自治之间的关系,维护市场规则的统一,保障交易安全。近年来,人们之所以对执行工作越来越关注,其原因就在于市场需要法治,需要人民法院通过加强执行工作,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三,国家法治建设也需要人民法院把执行工作当作一个重要环节来抓。在我国法治建设中,始终存在一个薄弱环节,即守法精神的普遍缺失。大量生效裁判得不到执行,就是一个有力的证明。而守法精神的培育和维护,对于法律权威的树立是绝对必需的,甚至可以说是国家推行法治的基石。我国法院的地位之所以不高,固然受市场经济不发达、国家权力高度集中以及传统文化的影响,但跟法院审判质量存在问题,执行力度不够,司法公信度不高有直接关系。一个社会,如果违法成本较低,守法得不到回报,合法权利得不到维护,要想人民群众养成守法的精神,无异于是异想天开。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我们不仅要正视现实,更要通过强有力的执行,以实际行动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促进守法精神的形成,推动国家的法治进程。
(二)当前全市法院的执行工作在彰显法治、保护权利、实现权益方面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还存在一定差距。
一方面,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作为人民法院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的执行工作在维护稳定、保障改革、服务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与党和国家的要求还存在差距;另一方面,执行工作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也还存在差距。从法院内部看,旧存积案多,新收案件量大,自觉履行率低,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多,与执行工作实现良性循环的要求还存在差距;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考核机制不完善,监督工作难到位,现行管理机制与规范化执行的要求还存在差距;执行队伍的整体素质与执行工作任务的要求也还存在一些差距。就外部环境而言,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社会管理机制不完善,恶意逃避执行、消极对抗执行、暴力抗拒执行时有发生,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不断,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公民和组织不能积极履行协助义务,致使人民法院的执行充满艰辛,寸步难行。还有立法滞后,装备、经费保障困难,执行员的身份待遇问题难以解决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执行工作的进一步发展。这些问题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还客观存在,我们不应回避,但是我们也应清醒认识到,党中央始终重视和关心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我们的执行工作也始终在不断解决问题,不断的进步发展中。
(三)随着党中央和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法院内外环境的改善,执行工作正面临重大转机。
为支持人民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中央政法委下发了《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这是中央继1999 年下发11 号文件之后,专门针对执行工作所制定的又一份重要文件。同1999年的 11 号文件相比,《通知》在以下四个方面有了新的突破:
一是在对执行难问题的定性上,中央99 年11 号文件主要是从法院的角度出发,将执行难视为人民法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社会公众对执行难普遍存在更多的误解,将它等同于执行不力,从而使法院陷入四面楚歌、八方声讨的不利局面之中。这次中政委站在一个更高的层面上,明确指出执行难是一个社会问题。这一准确的定性,无疑有利于消除对执行难问题的各种误解,形成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是在执行工作体制上,中央11 号文件针对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执行协助人难求的现状,从执行体制上提出了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要求,并强调了相关纪律要求。应当说,中央11 号文件对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确实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从工作机制来讲,执行工作仍处于人民法院孤军奋战的局面。这次中政委在《通知》中进一步提出,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将解决执行难问题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基层党政机关要像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样抓好执行工作,把执行工作纳入综治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建立基层协助执行工作网络和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从源头上化解执行难。这条规定为我们寻求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的支持,提供了更加广阔的政策空间。
三是在执行工作机制上,中央11 号文件更多强调依法执行,强调相关单位依法提供协助。但从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看,有关执行工作的法律规定不仅数量不足,而且很不完善,其中主要表现为威慑力度不够。过去我市法院在加强执行威慑力度方面虽然做过相关尝试,但由于没有法律和政策依据,因此不敢放开手脚,大胆实施。这次中政委在《通知》中明确提出,要在融资、置产、进出境、日常消费等方面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从而为我们在全市推行执行威慑机制的建立,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依据。
四是在执行工作的保障上,《通知》强调指出,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要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司法权威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执行工作的重要性,并在改善执行条件方面给予重视。《通知》还就执行宣传问题,对党委宣传部门提出了要求。这为我们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营造有利于执行的良好社会氛围提供了有力支持。
目前,虽然全市法院执行工作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但也面临着较好的机遇。我们不能只看到不利的一面而看不到有利的一面,不能只强调困难而坐失机遇。能不能抓住机遇,打开执行工作的新局面,是对全市两级法院司法能力的一次检验。各法院一定要通过认真组织学习,把全体执行干警的思想统一到会议精神上来,为贯彻落实好中政委的通知要求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同时,各级人大加强监督,各级政府加大支持力度,社会各界普遍关注,为人民法院解决执行工作中的实际困难,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创造了条件;广大群众的企盼,特别是案件当事人对保障和实现自身合法权益的强烈愿望,为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了内在动力;过去几年不断探索和深化的执行改革,为全面强化执行工作提供了坚实的组织、机制、人才和理论准备;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的全面实施,为进一步深化执行体制和机制改革提供了法律、政策和理论依据。近年来, 经过全市两级人民法院的共同努力,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的比例有所提高,执行收案数量出现了下降趋势。 去年,全市法院以“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为载体,进一步完善了执行体制和工作机制,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管理一体化、执行规范化的格局正在形成和发展。通过执行员统一考试、统一任命、加大培训力度等措施和规范执行秩序、集中清理执行积案、开展执行会战等活动的实战锻炼,执行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升。实践证明,全市120 多名执行干警具有很强的战斗力,是一支值得党和人民信赖的队伍。在全市法院,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无私无畏、敢于碰硬,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吃苦的执行队伍已初步形成,这为我们今后开展执行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提供了有力保障。全市法院一定要抓住难得的机遇,鼓足干劲,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分析,找准主要问题,抓住主要矛盾,兴利除弊,顺势而谋,稳步推进,进一步解决好执行难问题。
三、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法院执行工作要把握的指导思想
在党的xx届五中全会上明确指出:“要抓住发展机遇、破解发展难题,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推向前进,关键是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面对新的形势,法院执行工作要应对新的挑战、化解新的压力、满足新的需求、经受新的考验,就必须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把科学发展观贯穿于工作的全过程、体现在改革的各个环节,落实到工作的各个方面;就必须明确发展方向,找准发展定位,在实现自身长远发展的基础上,服务于法院全局工作的全面协调发展,为全社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为此,全市法院工作必须在指导思想上着重把握好以下三点:
一是要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 执行是国家强制力的体现,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终手段,在国家对社会的管理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全市法院要自觉将执行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工作的全局中去思考和定位,牢固树立执行工作服务于发展第一要务,服务于“稳定压倒一切”,服务于全面深化各项改革的思想,才能保证正确的政治方向,也才能赢得应有的地位。要自觉将执行工作置于各级党委的领导之下,按照各级党委、政府的部署,找准服务发展第一要务、保障改革顺利进行、全力维护稳定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做到主动融入、主动对接,不断增强依法服务发展、促进改革、保障稳定的意识、能力和水平。
二是要始终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 “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是新形势下党和人民对法院工作的本质要求,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方针。全市各级法院要深刻领会“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的精神实质,着眼于公正,着力于为民,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运用国家赋予的强制执行力,维护法律的尊严与统一,保护人的其本权利,保障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实现,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广大执行于警在执行活动中要努力践行这一指导方针,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赢得党和人民的信赖,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
三是要着力于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的xx届四中全会根据我国社会发展的新变化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全党全国各项工作必须紧扣的核心。人民法院作为社会矛盾调处的重要机构,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全省各级法院一定要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追求执行中的和谐效果。要以实现公正与效率为目标,以司法为民为宗旨,坚持以人为本、公正文明,要在兑现权益的同时化解矛盾,增进当事人的信任和友爱,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实现执行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进步目的。
四、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法院执行工作要加强的几项工作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法院要按照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要求和最高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统一部署,进一步推动“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深入开展,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认真组织好执行工作专项检查活动,切实抓好清理执行积案工作,在全市范围内掀起一场解决执行难的攻坚战,把全市执行工作推向一个更高的发展阶段。为此,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切实学好文件,吃透用足文件精神。 中央政法委的《通知》涵盖面广,内容非常丰富,其中有不少规定,如“限制或禁止被执行人融资、置产、出境、日常消费”,可以说是对现行法律规定的补充和完善。全市法院在贯彻落实中,首先要认真组织学习,结合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确实把握文件精神实质。其次,要抓好落实工作。《通知》的内容比较原则,可操作性不太强。省高院执行局将根据《通知》的规定,拟定出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贯彻意见,届时,全市法院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三是要进一步加大对省公检法三机关联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大会对刑法313 条立法解释的意见》的落实力度,进一步加强三机关的协调和配合,依法打击暴力抗拒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四是要对执行干警配备、执行经费保障、执行装备改善等问题,适时提请当地党委、人大、政府予以解决。五是探索建立特困群体案件执行的救助基金。我市执行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的被执行人是农民,这些人本身家庭困难,执行能力有限,结果造成执行不能。如果借助政府支持和有关企业赞助,建立一笔特困群体案件执行救助基金,对于维护社会正义,缓解人民法院的执行压力,无疑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各法院可以根据各自的情况,积极探索,逐步积累经验。
(二)必须尽快建立执行威慑机制。 造成目前生效裁判自觉履行率低的原因,一是公民法律至上的信仰缺失,二是敦促义务人自觉履行义务的威慑机制没有建立起来。在目前提高公民法律信仰达到人人都能自觉履行判决尚不现实的情况下,构建执行威慑机制以提高生效裁判履行率,是节省司法资源,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稳定,进而在全社会解决执行难的有效途径。全市两级法院要按中政委通知和前不久市委政法委“意见”的要求,高度重视执行威慑机制的建设。要积极争取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尽快建立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典型案件通报制度、债务人公示制度,设立有奖举报制度,建立依法限制被执行人自由和权利的约束机制,切实加大对暴力抗法、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要主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金融、工程建设管理、房地产和土地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等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建立执行工作社会联动机制,最终形成行之有效的执行威慑机制。
(三)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集中清理积案。 坚持依法、规范和文明执行,是搞好执行工作的核心。尽管经过前一阶段的专项整改活动,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作风有了明显改进,但仍存在执行行为不够规范的问题,全市法院必须针对问题继续开展专项整改活动。一是继续落实“立审分立”机制,除委托执行案件和督办案件外,其余案件统一由立案庭审查立案,坚决杜绝执行部门自立自执的现象。二是继续贯彻分权操作的思路,对执行决定权、执行实施权、被执行财物的保管权进行合理分工,由不同机构行使,形成互相监督制约的工作格局。三是严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章制度操作,加强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确保执行权的有序行使。四是明确执行各个环节的职责,加强规范化管理,进一步规范立案、审查、审批等各项手续,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分步骤进行。中级法院要充分发挥对全市基层法院执行部门的管理和监督职能,发现问题要及时予以督促纠正。对上级法院的决定,下级法院要坚决执行,做到令行禁止,决不允许明拖暗顶或公然对抗。五是要研究执行案件均衡结案的办法和措施,实现良性循环。当然,同审判工作相比,执行工作的情况更加特殊,不可能完全消灭积案,但如果执行积案太多,则不仅会使法院的整体执法功能与效果受到影响,而且会引起人民群众的不满。关键是要做到能执行的案件一定要及时执行,防止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和工作作风拖拉造成案件的不当积压。当前,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重点是集中力量清理积案。全市法院要按照省高院通知的要求,抓紧落实。特别是对那些影响人民群众生活、影响生产经营和社会稳定的案件,要逐案落实到人,逐个解决,为实现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打下基础。
(四)必须进一步理顺管理机制。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省法院的要求,中级法院执行局对辖区内的执行案件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但目前“三统一”职能并没有充分发挥,上下级法院执行局之间虽有统一管理之名,实际上仍各自为战,很难行使统一管理之职。个别基层法院有时还出现对上级法院的监督管理不以为然,自行其是,甚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这种状况严重削弱了执行队伍作为一支统一力量的整体战斗力,难以发挥统一指挥的整体效能。而执行实施权的强制性特点,要求必须进行资源的相对集中,力量的统一使用,需要上级法院执行局的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因此,各基层法院要站在全市执行工作全局和法院工作的大局,深刻认识“三统一”的重要性和积极意义,自觉接受上级法院执行机构的统一管理、统一指挥和统一协调,执行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要主动向上级法院执行机构报告。中级法院也要积极行使职权,对上积极服从省法院执行局的管理,对下做好对各基层法院执行局的协调和指挥,真正履行好分级管理的职责。
(五)必须完善考核监督机制。 执行乱、执行不力、执行超期限是人民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反映最强烈的三个问题。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目前执行工作监督不到位、考核机制不健全。由于执行局属法院的一个内设部门,人、财、物全部附属于所在法院,工作也向所在法院负责,上级法院执行局对下级执行局的监督制约鞭长莫及,作用有限。而在内部,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都隶属于执行局,形成监督主体和被监督主体同出一源,监督主体的地位只是相对独立,实质上仅停留在自我监督的层面,监督起来比较困难,很容易流于形式。因此,要解决好执行中的不作为、乱作为、执行不力、久拖不执等问题,真正规范执行秩序,必须建立和完善以审限和业绩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机制,统一执行案件的出入口,把执行案件纳入案件流程管理机制和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实行统一管理,以确保及时立案、及时执行、尽快结案。
(六)必须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加强执行理念教育。 执行工作要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必须狠抓队伍建设,着力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要狠抓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用先进的思想、正确的理论武装头脑,使队伍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当前要认真组织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认真开展社会主义的荣辱观教育。与此同时,还要下大力气更新广大干警的司法理念,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以民为重、法律至上、执行公开、程序正义、平等保护、执行效率、执行穷尽、廉洁文明等理念,提高干警的理论认知深度和职业道德水平。要在提高广大干警法学理论素养上下功夫,改进教育培训的方法,增强干警运用理论指导实践,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要突出干警的作风建设、组织纪律建设和廉政建设,培养广大干警的奉献精神、敬业精神和责任心,坚决克服特权思想。针对执行工作特点,还要在广大执行干警中树立“穷尽执行措施”的理念。所谓穷尽执行措施,是指执行机构依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穷尽各种办法、措施和途径后,仍无法使案件得到有效执行,而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能够证明尚有执行可能的证据,可以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形成穷尽执行措施理念,有利于对执行机构的职责进行准确的定位。作为一种司法救济方式,法院只负有程序性的义务,而不是实体上的履行义务。因此,不能以被执行人是否履行执行义务作为衡量法院是否履行职责的标准。只要法院依法穷尽了所有的执行措施,即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没有得到实现,也应当视为完成了法定职责。其次,“穷尽执行措施”的理念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是一种有限的资源,只有按照收益最大化的原则来投入,才符合社会的整体利益。对已经没有执行可能性的案件继续投入人力和物力,必然影响对那些有执行可能的案件的投入,进而影响社会正义的最大限度的实现。三是有利于增强当事人在经济交往中的风险防范意识。对于市场经济中客观存在的各种风险,增强当事人的风险意识无疑是成本最小、最现实的防范途径,如果依靠法院执行来防范,则不仅成本更大,而且不易操作。四是有利于确定衡量法院履行法定职责的科学标准。衡量法院对一个执行案件是否尽到法定义务,最终只能看法院是否穷尽了所有的执行措施。反过来说,全市法院要以穷尽执行措施为标准,自觉对照检查工作,使每件执行案件的执行都达到穷尽执行措施的程度。否则,就是履行法定职责不到位。我们无论是制定执行制度,还是采取执行措施,都要体现这一理念的要求,从而推动执行工作向深层次发展。
(七)必须注重司法助弱。 对弱势群体的关怀是保证公平和正义的重要举措,是保证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是社会进步的充分体现。在司法活动中,对处于相对弱势的群体予以充分帮助,是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要求。全市法院要加大司法救助的力度,要按照中政委通知要求,积极探索建立特困群体执行案件的救助方法,依法保障弱势群体执行案件的救助方法,依法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要加大对“三养”案件、追索抚恤金案件、涉及农民、农民工、城市下岗职工、低保人员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案件的执行力度,保障弱势群体行使合法权利不受阻碍。
(八)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执行工作既是一项执法活动,也是一项社会工作,需要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需要人民群众的帮助和协助。进行法制宣传,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使社会各界了解执行工作是搞好执行的重要条件。全市法院要根据《通知》的精神,积极运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有关执行工作的法律、政策和法院执行活动的开展情况,向社会展示法院执行工作的影响和成效,使社会各界人士理解、支持、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营造良好的执行环境。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与沟通,主动邀请新闻单位进行采访报道,并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典型案例等形式,多方面宣传执行工作。对一些重大、疑难、有影响的执行案件邀请新闻记者跟踪报道。要深入挖掘宣传题材,不仅要宣传执行工作的做法和经验,而且要宣传一些单位和个人的先进事迹。全市法院要把对执行工作的宣传作为今年宣传工作的重点,精心组织,配合执行部门贯彻落实好中央政法委的《通知》精神,提高执行工作的社会影响力,扩大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同志们,尽管执行工作面临着诸多的压力和困难,但我们坚信,在党委的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下,在人大的监督、政府的支持和社会各方面的关心下,执行难的局面. 一定能够得到扭转,执行工作的被动局面一定能够改变。让我们团结一心,振奋精神,开拓进取,锐意创新,奋力拼搏,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要求,努力推进执行工作,为“”规划和建设全面和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为法治曲靖、平安曲靖、和谐曲靖的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法院执行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篇3全市法院执行工作会,是报请市委同意召开的。这次会议的主题是贯彻落实中政委5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这是一次非常及时、重要的会议。市中级法院执行局长魏贵益传达了四川省高级法院召开的全省法院执行工作会议精神,市中级法院周奇万院长代表中级法院党组,对全市法院贯彻落实中政委52号文件精神作出了全面的安排部署,省高级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洪海燕同志作了重要讲话 ,希望全市法院认真贯彻执行。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深入学习、广泛宣传、全面贯彻落实中政委52号文件精神
九十年代末期,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日趋突出,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不到有效执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和议论的热点问题。党中央对此引起了高度重视,1999年中共中央发出《中共中央关于转发的通知》。即中发〔1999〕11号文件后,中共四川省委发出了川委发〔1999〕21号文件,中共XX市委发出了遂委发〔1999〕33号文件,中纪委、省纪委、市纪委对贯彻落实中发〔1999〕11号文件也发出通知,作出明确的纪律规定。各级党委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加大监督和支持力度,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通力协作配合,各级人民法院加大执行工作的改革力度,建立新的执行运行机制,实行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在一度时期内“执行难”问题得到了一定缓解。但是,“执行难”的问题仍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主要表现在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的财产难寻,有义务协助的单位和个人难求,查封、扣押财产难动的情况屡见不鲜;个别案件执行中的非法干预、阻扰和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仍然存在;聚众围攻、殴打、非法关押执行人员等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据市中级法院初略统计,20xx年以来我市发生暴力抗法事件18起,造成47名干警遭围攻,10名干警受伤;肆意撕毁人民法院的封条、公告,擅自处置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财产;有的部门违法插手经济纠纷案件,重复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执行的标的物;具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不协助,刁难执行,甚至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的案件经常发生。给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困难,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根本保障,给社会的和谐稳定带来极大的危害。从人民法院自身来讲,执行力量薄弱,执行装备落后,执行措施单调,畏难情绪存在,执行力度不够,也是导致执行难和难执行的重要原因。
20xx年11月,党的xx大报告 再次提出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为进一步贯彻中发〔1999〕11号文件和党的xx大精神,确保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力争使“执行难”问题有根本性好转,20xx年12月26日,中央zd委又下发了《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即zd〔20xx〕52号文件,这既是党中央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深切关怀,也表明了党中央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坚定决心,同时也说明了解决“执行难”并非人民法院一家的事情,而是全党、全社会的事情。因此,市、区县党委zd委和人民法院要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群众深入学习中政委52号文件,深刻领会其精神,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真正统一到文件的要求上来;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中政委52号文件精神,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市、区县两级法院要抓住这一历史机遇,振奋精神,整合力量,强化措施,加大执行工作改革力度,创新执行工作运行机制,按照最高法院、省法院的安排部署,积极开展清理未结执行案件专项活动,把中政委52号文件精神落到实处,务求取得明显成效。
二、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 ,切实形成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动员全党和全社会的力量解决“执行难”问题,党委领导是保证。各级党委要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维护司法权威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出发,进一步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真正形成党委全面领导,人民法院主体实施,人大、政府、政协大力支持,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执行工作格局。
一要加强检查督促。各级党委zd委要结合“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和我市zd系统开展的集中教育整顿,按照中央11号文件和中政委52号文件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的一系列要求,检查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贯彻落实中央两个文件精神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执法环境。要认真组织清理市、区县及各部门制定的与法律相悖、给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设置障碍的规定和文件,并立即按照有关程序予以撤销,坚决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顾国家和全局利益,继续搞地方、部门保护主义,非法干预法院执行的部门和个人,坚决依法追究其责任。真正形成全党、全社会都支持人民法院公正行使执行权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要加强协助配合。对暴力抗拒执行、冲击执行现场、围攻、殴打执行人员、毁坏执行装备、哄抢执行财产、撕毁卷宗材料 等事件,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迅速处置;对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要迅速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要及时提起公诉,加大打击震慑力度;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需要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的,有关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都应当积极协助;需要办理土地、房产、车辆、设备等使用权或产权过户手续的,国土、房管、车管所和工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任何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机关、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协助。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严肃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三要建立查究制度。对以种种借口、多种方式干预、阻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如打电话、批条子、定调子,煽动群众暴力抗拒法院执行,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执行而拒不协助,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其转移、隐匿财产,毁灭有关证据等行为,给执行工作造成困难的,人民法院既要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又要及时报告党委和纪检、监察部门。党委zd委要及时协调处理,纪委、监察部门要立案查处,新闻媒体要予以曝光;情节严重的,要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要纳入综合治理目标予以考核。执行工作人民法院是主体,各级法院要责无旁贷地承担起主体的责任,认真总结 经验和教训,进一步增强措施和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增强执行的效果。同时,也必须指出,要搞好执行工作,切实解决“执行难”,光靠法院自身的力量是不够的,必须依靠党委的坚强领导和社会各个方面的支持、配合。因此,要把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纳入市、县区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乡镇、社区(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以促进执行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加强执行队伍和执行装备建设,努力为执行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执行工作具有风险性、强制性、对抗性、机动性强等特点,要解决“执行难”问题,还必须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和物质保障工作。
一方面,全市两级法院要进一步加强执行干部队伍建设,充实和加强执行力量。要按照中央11号、中政委52号文件关于不得少于法院在编干警总数15%的比例要求,将政治思想素质好,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高,工作责任心强,具有奉献和牺牲精神的同志调整充实到执行队伍中去。因干警退休、调离而缺编的法院,要向党委、编委、组织部门报告,按照法院进人标准和条件补充人员。人民法院要健全和完善执行工作运行机制,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实行阳光作业,增加执行工作透明度;要建立执行告知制度,维护当事人的知情权,提高社会公信度;要结合“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和近期开展的zd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切实加强对执行队伍的科学管理,搞好执行队伍整顿,规范执法行为,对不适宜、不符合做执行工作的人员要调离执行岗位。要加强执行队伍作风建设,严明执行纪律,扎实抓好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要采取多种形式狠抓业务培训,增强执行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整体执法水平,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清正廉洁、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训练有素、执行力强的执行队伍。
另一方面,要加强执行工作的物质装备建设和办案经费保障,为执行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执行工作不是坐堂办案,大量时间是在运动中寻找被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这就需要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在执行工作中,对当事人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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