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本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国家规定如实报告当地安监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事故按伤害程度分:
1. 轻伤事故:是指损失工作日为1至104个的失能伤害。
2. 重伤事故:是指损失工作日为105~6000个的失能伤害。
3. 死亡事故:是指损失工作日为6000个以上或一次死亡人数1~2人的事故。
4. 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在24小时内要报省安全监督管理局。
5. 特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在24小时内报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
事故上报程度:
企业负责人在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或所在镇、区和安监局、公安局、总工会。企业主管部门和安监局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立即按系统上级,重大、特大伤亡事故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特大伤亡事故的所在地政府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至省政府和国家安监部门。
事故抢救
事故抢救工作直接影响到是否可以减少人员伤亡、控制事故蔓延和降低经济损失,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现场人员自救的原则:
企业在发生事故时,在场人员尽可能了解和判断事故的类型、地点和严重程度,并迅速报告企业负责人,同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现有设备、工具、材料和消防器材及时消灭和控制事故,如不可能,选择安全、合理路线迅速撤离现场。
事故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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