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中介服务合同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双方就融资业务咨询服务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乙方提供融资服务项目的名称:内蒙古准格尔至兴和运煤重载高速公路。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提供融资服务的项目融资总额为:118亿元(大写:壹佰壹拾捌亿元)。
第三条咨询服务费用金额
1、如经乙方与银主协调,最终银主按其投资总额的年固定回报率12.5%收取12年固定回报。则甲方按总投资额(118亿)的0.5%×12年=6%给予乙方奖励(按银主实际到位金额计付),有关该奖励款应缴纳的税款由乙方负责缴纳,由甲方代扣代缴(优惠引资奖励税收控制在20%以内)。甲方应同时向乙方提交合法的相应金额的税务发票。
2、如经乙方与银主协调,最终银主按其投资款的年固定回报率12%收取固定回报。则甲方按总投资额(118亿)的0.5%×12年=6%给予乙方奖励(按银主实际到位金额计付),有关该奖励款应缴纳的税款由甲方负责缴纳,。甲方应同时向乙方提交合法的相应金额的税务发票。
第四条费用支付的监控
本合同第三条所述费用由乙方授权熊利民先生监控(银行帐户开户时加签)至该项融资全部相关应付费用支付完毕时止。
第五条费用支付方式
投资款项(118亿)一次性或分次性到达甲方银行帐户的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按银主实际到位金额的0.5%×12年=6%以支票或其他银行转帐方式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第六条商业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约定,未经甲乙方任何一方书面同意,均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向第三方泄露。否则,承担全部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七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履行以甲方与银主的投资合作成功为准,投资合作成功,以投资款到达甲方银行帐户为准。投资合作不成功,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一般性条款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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