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转让合同
甲方:射阳县海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
经公开转让,甲方同意将“振阳轮”、“腾阳轮”船舶(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号分别为**、**)转让给乙方,现就有关转让事项协议如下:
一、转让价格。经公开转让,乙方愿意支付 元人民币购买甲方船舶。
二、支付时间。乙方必须在签订协议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购船款缴到射阳县信诚产权交易所公告上注明的银行帐号上。逾期作毁约论处,乙方竞价保证金归甲方所有。
三、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甲方在收到《产权交割通知书》时,及时向乙方提供现有过户资料,但不负责船舶过户手续的办理。如发证机关要求,可以派人协助办理船舶过户手续。
2、乙方责任。转让船舶的基本状况乙方已熟知,相关证件资料情况均已知晓,成交后,乙方不得因船舶质量、证件资料问题向甲方提出任何异议,并限在合同签订后原则上两周内(不包括船舶需要维修及补办有关证照所需的合理时间)办妥船舶过户手续(具体过户时间要求按国家海事部门的要求规定执行),过户期间,双方不得借故拖延过户期限,须延期过户由双方协商解决。
3、船舶过户过程中,因年检、补办证书所发生的费用及缴纳的滞纳金、罚款均由乙方承担。
4、船舶按现状予以出售,船舶过户费用、产权交易费、公证费、手续办理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国家税收按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5、甲、乙双方过户过程中产生纠纷的,须自行协调解决或向射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射阳县信诚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协助调解、解决瑕疵争议等义务和责任。
四、本协议一式伍份。甲方、乙方、国资办、交易所、港口管理局各执一份。
五、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船舶过户手续办妥后自然失效。
甲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名或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见证方(射阳县港口管理局盖章): 法人代表(签名或盖章):
见证方(射阳县产权交易所盖章): 法人代表(签名或盖章):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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