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党章党纪看王明忠等立观女童溺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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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0月31日下午,宁夏吴忠市副市长王明忠率领吴忠市所辖5县(市)主管农业的副县(市)长、农业局长、水保局长等,分乘9辆轿车下乡视察农田基本建设。当车队由南向北行至中宁县新堡乡七星渠黄湾桥时,迎面遇上新堡中学初一(1)班13岁女学生王萍。当时王萍正骑着自行车过桥,桥面很窄,王萍准备下车躲避车队时,不慎连人带车一起掉到桥下。王萍是在距渠南岸约两米处,从桥的西侧落水,很快被水从桥下冲到东侧,并几次挣扎着浮出水面。当时,车队已经全部停下,乘车的领导加上司机30余人下车后在渠岸上观望,没有一人下水救助,致使女童溺命小河。王明忠不是普通公民,不是一般公务员,而是一名领导干部,或许还是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处理王明忠并非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如果他是一名党员领导干部)。请看: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1997年9月18日通过)第一章党员第二条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第六条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第三条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2月27日)第三章违犯纪律与纪律处分第九条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党内法规、党的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危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的行为,依照本条例应当给予党的纪律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第七章党的纪律第三十七条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第十一章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错误第一百三十条遇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临危退缩,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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