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突发事件、重要事务信息报告与传达督办制度
公司突发事件、重要事务信息报告与传达督办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原平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突发事件、重要事务、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重大信息(事务)的快速传递、处理和有效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财产或声誉等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总经理和分管领导、部门经理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重要事务督办制度是指当发生重大事件、安排重要工作任务、确定重要工作方案或制度标准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督办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推进。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1、公司副总经理;
2、各部门负责人;
3、各部门第一时间掌握、接触、获悉重要事件信息的人员;
4、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6、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要事项督办义务人”包括:
1、公司高级管理层;
2、部门经理;
3、各职能部门的相关人员,包括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部、党工部、调度指挥中心和安全检查监督部;
4、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的负责人。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相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重大事件(信息)分类
第七条 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事件,包括:
1、生产运行、工程建设中的人身伤亡事故;
2、影响正常生产的设备故障;
3、停气限气事件;
4、应急抢险事件;
5、安全隐患;
6、工程质量问题;
7、交通事故;
8、盗抢事件;
9、电力、通讯、网络、消防及各类办公生活设施的运行故障;
10、自然灾害;
11、其它安全事故。
第八条 市场营销及财务风险事件,包括:
1、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气价调整,设备材料价格变动,主要供货商、合作单位或工商用户发生重大变故等;
3、财务管理出现明显漏洞,资金安全存在风险;
4、生产运行、工程建设、经营管理过程出现的财产损失事件或预算管理出现超标准迹象;
5、经营收费系统故障或人为因素导致出现或可能出现管理漏洞;
6、上级部门或政府职能机构检查、审计;
7、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9、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10、公司被行政部门依法责令关闭;
11、其它可能影响公司经营成果、资金安全和预算目标的事件。
第九条 职工生活问题、违纪问题和群体事件,包括:
1、食堂卫生、食品安全及相关投诉问题;
2、职工重大生活困难、变故及其它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
3、职工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4、发生或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对公司正常工作生活秩序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5、其它敏感的社会性、群众性问题。
第十条 上级部门或重要客户的指示、通知、文件、会务、往来信函或接待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和部门重要工作任务、关键项目、特别指令的落实结果。
第十二条 发生重大投诉、行政诉讼或公司主要管理人员被相关部门调查、审讯或刑事拘留的事件。
第十三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重大安全、人事、市场及其它影响公司利益的事件。
第三章 报告程序及要求
第十四条 一般职工在第一时间触及重要事件(信息)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部门经理报告;部门经理向分管副总经理报告,副总经理向总经理报告;分支机构(公司)负责人直接向总经理报告;发生重大安全、财务、经营事件后总经理按照《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细则》向董事长汇报。
第十五条 出现对公司生产运行和人身安全形成直接威胁的事件或事件苗头,如人身伤亡事故、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恶性事件、停气限气事件(或通知)、主要管理人员被审讯或刑事拘留事件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在处置问题的同时在最短时间内向总经理汇报。
第十六条 出现可能影响公司经营成果、资金安全、管理目标和安全生产的事件,如管理漏洞、财务风险、审查审计、预算失控、资产损失、气价调整、设备故障、盗抢事件、安全隐患、工程质量等问题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发现问题后1小时内向上级领导汇报,有关部门、领导在1-3日内落实问题的细节、因果和可能导致的损失、影响,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第十七条 出现其它一般性问题,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发现问题后半日内向上级领导汇报,副总经理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妥善处置。
第十八条 常规性工作任务,按限时结办制度办理,没有时间限制的,以不影响正常运营、不影响客户需要、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为原则进行报告、办理。
第十九条 工作报表根据各部门和业务环节的具体要求按年、季、月、周、日进行编报。
第二十条 上级领导安排的其它特办事项,按时间要求及时办理并反馈汇报。
第二十一条 重要的、复杂的事项应编写专题书面报告,在事件终结后一周内逐级上报并存档备案。
第四章 督办
第二十二条 督办的主要事项包括:
1、发生的重大事件未能立即妥善处置的;
2、上级领导、部门的指令、批示、任务、目标等;
3、公司领导重要批示、指令的落实情况;
4、公司重要工作计划、工作任务的实施;
5、公司重要方针政策、制度标准、会议决定和紧急通知等落实情况;
6、各部门工作部署和生产例会、工作会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7、为分支机构(公司)下达的工作计划、指标、任务等。
第二十三条 重要事项督办义务人的职责:
1、总经理负责对公司整体经营计划和工作目标的指导督办;
2、副总经理对分管的部门或事务负有指导、督办义务;
3、部门经理对本部门或关联事务负有督办指导义务;
4、综合管理部对上级指示、任务和公司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负有检查、督办义务;
5、人力资源部对工作纪律、考勤制度及人事劳务有关事宜负有检查、监督义务;
6、党工部对党务、工会事务的落实情况负有检查督办义务;
7、调度指挥中心对生产运行系统的工作任务负有指挥、指导、协调、检查、督办的义务;
8、安全检查监督部对安全生产、隐患处置负有检查督办义务;
9、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对总公司的工作指示、计划、任务负有督办义务。
第二十四条 对领导重要指示、重要决议和工作部署的落实,要制定督促检查工作方案,根据实施的进度,分阶段、有侧重地进行检查。正在落实的查进度,已经落实的查效果,没有落实的查原因。对于难以把握的重大问题应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二十五条 督办义务人对公司下达的督办事项要在规定的时限内检查落实情况,及时跟踪督促,并根据要求写出专题报告。
第二十六条 督办事项要本着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答复的原则,做好情况反馈工作,使领导及时掌握整个工作进程。
第二十七条 对各单位落实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及重要指示的办理情况,公司将进行通报,并与绩效考核挂钩。
第二十八条 督办工作程序
1、拟办。督办义务人应提出督办事项拟办计划和意见,计划一般应包括督办事项、承办单位、时限和要求等。
2、交办。根据上级指示或工作部署及要求,督办义务人应努力将督办任务量化、时限具体化、责任明确化。
3、催办。工作任务下达后,要及时了解督办事件的运行和办理情况,并适时加以催办;各部门或工作人员在接到任务后,应明确责任主体,在规定时限内将落实情况报督办义务人。
4、总结。督办义务人对承办单位报来的落实情况要认真进行审查,整理后送上级领导审阅,同时做好资料归档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负有重大事件报告、督办责任而未及时报告或督办的,按工作不作为进行相应的处分,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按相应的比例进行赔偿,造成事态扩大、影响恶化的,根据《违纪职工处罚条例》加重处罚。
第三十条 遇严重态势或上一级(或下一级)领导不作为的,可以越级报告(或督办),同时追究不作为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于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二o一一年八月
公司突发事件、重要事务信息报告与传达督办制度相关文章:
公司突发事件、重要事务信息报告与传达督办制度
下一篇:劳务输出先进县经验交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