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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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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的规章制度(精选13篇)

协会的 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律师协会管理,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行业管理和律师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律师协会是由律师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施行业管理。

  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盟)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市(州、盟)律师协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会。

  第三条 律师协会的宗旨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高律师的执业素质;维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而奋斗。

  第四条 律师协会接受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级律师协会接受上级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律师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支持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律师执业规范和律师行业管理制度;

  (三)指导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工作;

  (四)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整体执业水准;

  (五)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六)负责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和登记,受司法行政机关委托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年检注册工作;

  (七)制订律师教育规划大纲,开展律师执业前培训和执业后的继续教育,制订实习律师的培训大纲和教材;

  (八)处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

  (九)调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十)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

  (十一)组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开展对外交流;

  (十二)开展律师福利事业;

  (十三)建立并完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

  (十四)协调与相关司法、执法、行政机关的关系,提出立法和司法建议;

  (十五)司法行政部门及上级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律师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为律师协会的个人会员。依法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下一级律师协会为上一级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七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在律师协会内部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合法执业保障权;

  (三)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四)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享受律师协会举办的福利;

  (六)使用律师协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七)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八)对律师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通过律师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第八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律师协会章程,执行律师协会决议;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接受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承担律师协会委托的工作,履行律师协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

  (五)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九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律师协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二)使用律师协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三)对律师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律师协会章程;

  (二)传达、学习和执行律师协会的各项决议;

  (三)教育律师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四)组织律师参加律师协会的各项活动;

  (五)制定和实施内部规章制度;

  (六)为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七)组织和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八)按规定交纳或代收会费;

  (九)承担律师协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应当在本人执业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个人会员到异地执业办理转所、变更执业登记时,必须到新执业地律师协会办理会员关系转移手续,提交原登记地的律师协会出具的会员关系转移证明并填写会员登记表。

  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律师代表大会是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律师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律师代表大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十三条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产生,也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理事会从个人会员中推举产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中由执业律师担任的会长或副会长一人为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

  地方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选产生,选举或推选办法由地方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规定。

  根据需要,律师协会可以邀请有关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参加律师代表大会。特邀代表的职权由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确定。

  代表应当出席律师代表大会,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定期联系会员、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权益;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律师协会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

  (二)讨论并决定律师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和审议律师协会理事会的和工作规划;

  (四)选举、罢免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

  (五)审议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六)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地方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向全国律师协会提出修改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建议;

  (二)讨论决定本地区律师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和审议地方律师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地方律师协会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五)选举、罢免地方律师协会理事;

  (六)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六条 律师协会理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三年。

  律师协会理事成员应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执业三年以上,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的执业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

  理事应当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律师协会利益,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合理督促和建议。

  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议者,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由执业律师担任的会长或副会长一人为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当然理事候选人,并经过等额选举,代表团体会员担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召开律师代表大会;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四)增补或更换理事;

  (五)审议理事会常设办公机构职能部门设置;

  (六)审议、批准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

  (七)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十九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若干名组成常务理事会。每届常务理事的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会长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增选或罢免常务理事。

  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人。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律师代表大会;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督促和检查理事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律师协会重要文件;

  (五)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必要时,可受会长委托,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经常务理事会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

  常务理事会至少四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研究、决定、部署律师协会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律师协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由会长定期召集开会。会长办公会议负责督促、落实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决定。

  第二十三条 地方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名单应报上一级律师协会备案。

  第六章 秘书处与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律师协会设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律师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律师协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

  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三)拟定办事机构设置方案;

  (四)制定、实施办事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聘任或解聘除应由常务理事会聘任或解聘的其他部门负责人员;

  (六)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协调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

  第二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是律师协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律师协会应当设立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律师纪律委员会、规章制度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等。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律师协会可以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和主任、副主任人选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专业委员会按照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起草律师有关业务规范。

  常务理事会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专业委员会的顾问。

  第七章 奖励处分与纠纷调解

  第二十八条 律师协会可以对团体会员、个人会员进行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律师协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并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一) 对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 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 成功办理在全国或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成绩显著的;

  (四) 对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推动作用,为律师事业的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 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三十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律师协会视情节分别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一)违反《律师法》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违反本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

  (三)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信誉的;

  (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五)其它应受处分的违纪行为。

  对于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律师协会有权建议有处罚权的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律师协会作出处分决定前,应认真听取当事人的申辩。作出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决定前,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律师协会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十二条 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停止执业处罚的,在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律师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会员权利。

  第三十三条 律师协会可以调解会员间的纠纷、会员与当事人的纠纷。

  第三十四条 对会员奖励和处分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会制定。

  第八章 经 费

  第三十五条 律师协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财政拨款;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会员必须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收缴本地区会员的会费,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收缴会费。

  对截留、拖欠律师协会会费的下级律师协会及其会员可给予通报批评的处罚。

  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按定额收缴会费,具体收缴会费的标准和收缴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但会费收缴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律师业务总收入的3%。

  地方律师协会确定的会费标准,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地方律师协会负责为上一级律师协会收缴当地律师会费。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交纳会费的数额,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会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各地律师人数、业务发展状况、业务总收入等确定。

  第三十九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必须于每年登记注册前交纳会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于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交纳会费。

  第四十条 各级律师协会应加强对会费的收缴和管理,制定会费的预、决算计划,单独建立会费收支帐目,每年将会费收支情况提交有资格的审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理事会报告,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会费应用于下列开支:

  (一)工作和业务研讨会议支出;

  (二)律师协会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

  (三)开展律师国内和国际交流活动;

  (四)进行律师舆论宣传;

  (五)律师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开展;

  (六)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奖惩会员;

  (七)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培训;

  (八)对特殊困难会员给予补助;

  (九)会员福利事业;

  (十)经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其它必要支出。

  第四十二条 会费收支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常驻律师和在内地设立办事机构的港、澳地区律师事务所的常驻律师,应当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所在地律师协会的监督、管理。具体规定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全国各级律师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可以根据本章程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地区律师工作的情况、行业管理的需要以及律师协会机关的工作等情况制定省级律师协会章程,经同级律师代表大会通过后报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修改。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的规定与《律师法》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

  (二)律师代表大会决定修改章程时。

  章程的修改,必须有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经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章程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x年五月二十一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协会的规章制度 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老年人协会是在党支部和街道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的老年人群众组织,实行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娱乐、自我保护并服务于社会。

  第二条 老年人协会的任务是团结广大老年人,密切与老年人的联系,为老年人排忧解难,发展老龄事业,兴办有社会福利性质的老年服务业,开展各种老年文体活动,组织老年人参加政治、科学、保健知识等各种学习,发动老年人发挥余热,为两个文明建设作贡献。

  第三条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省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国家、集体的支持下和家庭成员的努力下,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使老年人幸福欢度晚年。

  第四条 老年人协会建设要求做到“三化、七有”。“三化”即管理规范化、工作制度化、活动经常化。“七有”即有协会名称(含牌子)、有协会章程、有活动场地、有会员、有理监事分工岗位责任制、有老年基金会、有协会基本情况上墙。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凡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属本村(居委)居民(含离、退体干部、老师、职工),承认本会章程,自愿书面或口头申请,经老年人协会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会员,并发给会员证。

  第六条 孤寡五保老人居民,应是本会当然会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退会时交回会员证,协会退回所交会费。

  第三章 会员义务

  第八条 接受本会领导、维护本会荣誉,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

  第九条 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令,学习各种科学知识,再就业各种技能,学习养老保健知识等。遵纪守法。

  第十条 团结友爱,互访互问,互相帮助,爱护儿女,搞好家庭和睦。 第十一条 为家庭和集体,为党委、政府做点力所能及的事情。

  第十二条 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会费每年缴交一次,标准由协会确定。孤寡、残疾、五保老人会员免交会费。

  第四章 会员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四条 会员对本会工作有权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十五条 会员有权参加本会有关活动,享受老协的政治、生活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会员受到打击、虐待、歧视、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有权要求协会理事会为其出头解决,讨回公道。

  第十七条 会员对协会和社会有重大贡献,可受到协会的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协会组织

  第十八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老年人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按巷、里、农村按自然推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第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职责:

  (1)

  (2)

  (3)

  (4) 决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审查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审查本协会财务收支情况。 选举本届理事会成员,其中要有妇女参加。

  第二十条 老年人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幕后的常务执行机构。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每季度开会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1) 推举名誉会长若干名(在职领导、干部或请热心老龄事业的华侨、港、澳、台同胞连任)。

  (2)

  (3)

  (4)

  (5)

  (6)

  (7) 推选会长一人,副会长1-2人,理事5-7人。 审批老年人入会、退会申请。 决定审批财务收支。 决定会员的奖励和处理。 处理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老年人协会理事会要认真为老年人服务,工作中要做到五个必访:即患重疾病必访;家庭有纠纷必访;家庭有特殊困难必访;合法权益受侵必访;老人去世必访等。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由3-5人组成,设主任1人,第届任期2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对理事会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对理事成员的失职,违规行为,进行检查,提出处理意见。监事会每年开会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下设(1)学习小组:主管组织老年人学习、宣传、教育、法律咨询等工作;(2)文体组:主管文娱、体育、旅游等工作;(3)生活

  组:主管生活福利、卫生保健等工作;(4)教育后一代组:主管青少年(含失足青少年)后一代的教育工作;(5)财会组:主管会计出纳财务和财产、物资保管,管理工作;(6)兴办经济实体组:主管研究、规划发展老年经济实体和经济实体管理工作。各组要制定工作开展计划和建立各项工作制度。每个组设正、副组长一人。正组长由理监事兼任,每组成员3-5人,吸收有兴趣和适合工作的老年人参加。

  第二十五条 会员按巷、里、楼、自然村设立会员小组,每组设正、副组长各一人,会员小组每季度开会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六章 经费来源及管理

  第二十六条 协会经费来源,采取多种渠道筹集,即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每年按老年人数划拨一点,厂场企业单位资助一点,干部、群众、捐赠一点,发动私人企业老板赞助一点,发动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一点,。立账建册,成立老年基金会。

  第二十七条 严格财务管理。老年基金会在当地银行部门开设帐户。固定长存,每年只能动用利息和增值部分,作协会活动经费和会员福利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会的本金。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定期监督检查老年人协会和老年基金会的帐目收支情况。每年收支帐目情况,要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检查,并书面张榜向会员公布。

  第二十九条 党支部、居委会、村委会要加强对老年人协会的领导、关心,支持老年人协会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上的困难,老年人协会要加强向党支部、居委会、村委会请示报告工作,每年还要向会员代表大会总结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是老年人协会理事会,修改权是会员代表大会。

协会的规章制度 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协会性质:是在村支部村委会领导下的老年人群众性组织。

  第三条:协会宗旨:提高本协会会员的生活质量,切实有效地保障本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凡本村居住的年满60岁的老人,承认本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本人书面申请,经协会登记,均可成为会员。

  第五条:会员退出协会,应该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在一年之内无故不缴纳会费,将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逝世,会员资格自动终止。

  第六条: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作出决定,予以除名。

  第三章 会员权利、义务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一, 有权在协会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二, 有权选举和被选举权。

  三, 有权参加协会的活动。

  四,有权获得协会的帮助。

  五, 有权退出协会。

  第八条,会员的义务:

  一, 有义务维护协会的形象和合法权益。

  二, 有义务遵守协会章程和执行协会决议及完成协会交给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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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有义务缴纳会费。

  四, 有义务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第四章 协会的职责

  第九条:

  一, 认真学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坚决贯彻老年人权益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本协会会员的权益。

  二,经常了解政策,适时与村支部村委会保持联系,把党中央和党的地方组织关照老年人的政策和法规及时传达给会员。

  三, 每年春秋,分别组织会员开展一次大型活动。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其职能:

  一, 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二, 选举协会的领导人员。

  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 听取、审查协会的财务报告。

  五, 决定全年的工作计划和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两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必须由理事会决定,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是协会的理事会,理事会设名誉会长、顾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其职责: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 制定年度计划、财务预算,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五, 组织协会活动,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 聘请顾问和名誉会长人选。

  七, 筹备、召开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至二次。

  第十四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原则。

  第六章 经费

  第十五条:会员每年缴纳会费金额,根据当时的预算核定,当年的重阳节预交翌年的会费。

  第十六条:协会接受村支部和村委会对协会的拨款。 第十七条:协会接受热心人或者会员的捐款。

  第十八条:经费使用接受会员监督,定期报告经费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协会的会址设在村委会。

  第二十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老年人协会今后的工作实践中完善,并作修改。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协会的规章制度 篇4

  为规范各部门日常工作流程,提高部门工作效率,根据协会章程的指导精神,特制定各部门会议制度。

  第一条 协会各部门可在遵守协会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制定部门例会制度,也可根据工作需

  要适时组织召开,至少每三周要有一次部门全体会议。每次活动举办后必须召开总

  结会,出席者为各部室主要成员,结合工作需要可邀请其他人员参加部门扩大会

  议。

  第二条 会议主要内容:部室主要人员对所做工作的汇报与总结;拟定下一阶段工作计划;重大问题的议定;困难问题的解决。与会人员须在会议前就上述内容做好充分准备,会议过程中要认真做好会议记录。

  第三条 部门召开会议之前由各部部长负责通知需到会的人员。

  第四条 会议参与者在会上要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允许持有不同观点和保留意见。但会上一旦形成决议,无论个人同意与否,都应认真贯彻执行。

  第五条 严守会议纪律,保守会议秘密,在会议决议未公布之前,不得私自泄漏会议内容、影响决议实施。

  第六条 参加会议要提前到场签到,部长负责组织签到及会场布置工作。

  第七条 会议由各部门专门人员负责会议的记录,整理后存档。

  第八条 会议期间要保持会场的安静,通讯工具要关闭或调成振动。

  第九条 参加会议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无故缺席连续达3次者视作自动退会处理。迟到、早退者各部门内部提出警告,连续达3次者,协会通报批评并记入档案。

  第十条 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者,需至少提前一小时向部门负责人请假,并有会议记录人员记录。每学期会议请假累计达6次者,协会内部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会议的考勤情况各部门要准确记录,定期汇总,作为协会考核的重要项目。

  第十二条 会议时间、地点由各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修改权及解释权属河南大学管理协会会长团。

协会的规章制度 篇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税务师协会(英文名称:,缩写CCTAA),是由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组成的独立、民间和自律的全国性一级社会团体,受民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指导和监督。

  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经民政部登记。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会员,建立与完善会员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准则,监督实施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维护纳税人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会员入会和变更管理;

  (二)参与制定本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税务师执业准则,制定操作指南;

  (四)制定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制度;

  (五)开展行业党建和统战工作;

  (六)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交行业立法和税收政策建议,参与行业立法工作;

  (七)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及会员的意见和诉求;

  (八)支持会员依法诚信执业,监督会员遵守执业准则;

  (九)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协调行业及会员内、外部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十一)开展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

  (十二)开展会员年度检查工作,监督检查行业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十三)组织和推动会员继续教育及专业培训工作;

  (十四)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业务援助;

  (十五)负责税务师行业宣传,出版会刊及有关业务书刊,建立行业信息网络,提供专业信息服务;

  (十六)开展国际交往活动;

  (十七)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的有关事项;

  (十八)指导地方税务师协会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是:

  依法定程序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

  个人会员是:

  (一)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税务师资格证书》的税务师;

  (二)从事税务师行业的管理人员和理论工作者。

  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到所在地地方税务师协会办理入会手续;

  (二)领取本会统一制发的会员证(含电子版)。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相关学习、研究、经验交流和其他考察交往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相关免费服务;

  (四)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要求;

  (五)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七)享有本会提供的其他服务;

  (八)依照规定退出本会。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遵守执业准则及其操作指南;

  (三)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本会声誉;

  (四)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五)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八)按规定报送和更新会员信息;

  (九)承办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和依据章程应尽的其它义务。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办理退会手续,并交回会员证(含电子版)。

  拒不履行义务的会员,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注销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含电子版)。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所在地方协会或本会奖惩委员会审查核实认为情节严重须除名的,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刑事处罚;

  (三)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被税务师管理中心注销执业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采取选举或者协商办法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

  (三)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和批准本会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制定、修改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七)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三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本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组成,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调整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及专门委员会;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履行本章程第五条所规定的各项职责;

  (八)审议、通过各项行业管理制度;

  (九)审议、批准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十)审议、批准本会年度会费的财务收支报告;

  (十一)审议会员有关权益、纪律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二)其它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除(二)、(三)、(九)、(十)项以外的各项职权。

  追加或变更重大的开支项目由财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个别理事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决定,并向下一次召开的理事会作出报告。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分别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会议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常务理事可以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案、修正案。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报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以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签署重要文件;

  (四)处理重要事项;

  (五)行使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或者受会长委托办理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本会可以设立轮值副会长。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主持协会秘书处的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

  (三)提出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负责本会财务收支的管理工作;

  (五)经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确定授权由秘书长签署的文件和办理的事项;

  (六)处理其它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批准。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奖惩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其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行规则,由理事会批准。

  专门委员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秘书处负责。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设荣誉理事。

  本会根据税务师行业发展需要,可聘请国家税务机关有关人员为本会专家委员。

  第五章 地方税务师协会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成立的地方税务师协会,是本会的地方组织。

  地方税务师协会的章程,由本地区会员代表大会制定,经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审查、民政部门批准后,报送本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地方税务师协会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资助、国内外团体或者个人的捐赠;

  (四)本会举办的事业收入,开展为协会宗旨服务的有偿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并定期向全体会员公布经费收支情况。

  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会依照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办法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会办理会计事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经费收支依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年度财务收支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由财务委员会审核并提交理事会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收支依据协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其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作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因故终止前,须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协会的规章制度 篇6

  一、目 的:

  为规范工作室会议管理,改进作风、减少会议、缩短会议时间提高会议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权责:

  1、 工作室主任负责公司会议的统筹协调及本制度的执行监督。 2 、会议提拟人或主办部门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并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提出处罚。

  三、会议分类:

  1、 大例会

  大例会每隔一周开一次。时间在星期二下午或傍晚。主要总结前两周工作,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反思和改进,并安排下两周的事情。

  2、 部门会议

  部门会议根据部门工作需要不定时召开。由各部门自行安排。

  四、会议准备

  1、 会议通知遵照以下规定:

  a、 会议前由主任助理或秘书部协助主任安排会议流程,确认会务服务人员工作准备就绪。

  b、 会议通知期一般应提前一天以上通知一次,特别重要会议当天早上再通知一次。

  c、 通知信息由主任助理通知各,各部门部长通知给全体部员;所有收到信息的成员务必马上进行回复。有事不能到会者,向主任请假,部员向各部门部长请假。请假必须说明理由。

  2 、会议的其它准备工作遵照以下规定:

  a、参会人员应提前做好会议资料(如会议议程议题、工作提案、汇报材料、应提交资料等)

  b、主任助理及秘书部提前做好会务准备工作,如落实会场,布置会场,备好座位、会议器材、矿泉水、表格等会议所需的各种设施、用品等; c、召开大例会所需教室和多媒体设备,应向主任书面提出,由就业办老师盖章后交由教务处申请。(申请表上必须说明借用教室、设备使用时间并由老师签字确认)

  五、 会议主持人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主持人不迟于会前10分钟到达会场,检查会务落实情况,做好会前准备。

  2、主持人一般应于会议开始后,将会议的议题、议程、须解决问题及达成目标、议程推进中应注意的问题等,进行必要的说明。

  3、会议进行中,主持人应根据会议进行中的实际情况,对议程进行适时、必要的控制,以确保议程顺利推进及会议效率。

  4、大例会一般应控制在1小时左右,根据会议进行情况确需延时的,主持人向大家说明情况。

  六、与会人须遵守以下规定:

  1、应准时到会,并坐在各部门指定区域。

  2、各部长统计到会人数

  3、会议发言应言简意赅,紧扣议题。

  3、遵循会议主持人对议程控制的要求。

  5、遵守会议纪律,与会期间应将手机调到振动或将手机呼叫转移至部门另一未与会人处,原则上不允许接听电话,如须接听,请离开会场。

  七、会议纪录

  1、工作室各类会议均应以专用记录本进行会议记录。并整理为电子档。

  2、工作室各类会议原则上应确定专人负责记录。

  3、会议记录人员应将会议决议事项与实施人(部门)在会后跟进安排,向与会人明确。

  4、会议原始记录应于会议当日整理完毕,由会议记录人员与主持人签字后交送办公室。做好记录的存档与保管工作。

  5、 会议跟进的依据以会议原始记录及会议纪要为准。

  6、会议记录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a、各部门会议的记录工作由主任助理或秘书部不定期记录。

  b、以专用会议记录本做好会议的原始记录及会议考勤记录,根据需要整理会议纪要。

  c、会议记录应尽量采用实录风格,确保记录的原始性。

  d、对会议已议决事项,应在原始记录中括号注明“议决”字样。

  八、会后工作

  1、所有成员会后整理自己的会议笔记,认真落实每项工作。

  2、会议提拟人及主办方清理会场,借用物品及时归还。办公用品交送办公室。

  3、摄像人员当天内将图像文件拷贝至办公室电脑专门文件夹。

  八、 奖惩

  1、奖励与处罚。按《工作室奖惩管理制度》执行。

  2、 迟到、早退、缺席。

  a、迟到。所有参加会议的人员在会议规定召开时间后5分钟内未到的,计为迟到。

  b、早退。凡参加会议人员,如未经部长同意在会议召开结束前5分钟提前离开会场的,计为早退。

  3、缺席。凡必须参加会议人员未经请假擅自不参加会议或请假未批准而不参加会议的,计为缺席。

  6、 附则

  一、会议审核表

  二、会议管理要领

  1.要严格遵守会议的开始时间。

  2.要在开头就议题的要旨做一番简洁的说明。

  3.要把会议事项的进行顺序与时间的分配预先告知与会者。 4.在会议进行中要注意如下事项: (1)发言内容是否偏离了议题

协会的规章制度 篇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市律师行业管理行为,促进xx市律师行业的发展,发挥xx市律师协会作用,保障会员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xx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律师协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实施行业自律管理。

  第三条 律师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会员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而奋斗。

  第四条 律师协会接受xx市司法局的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二章 律师协会职责

  第五条 律师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并监督实施律师执业规范;

  (三)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四)指导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工作;

  (五)鼓励和支持会员参政、议政;

  (六)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会员的执业水准;

  (七)组织律师业务培训;

  (八)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

  (九)制定并实施对会员的奖惩办法;

  (十)处理对会员的投诉;

  (十一)调解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十二)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作出行业处分和向xx市司法局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十三)组织会员开展对外交流;

  (十四)为会员提供福利和其他保障;

  (十五)参与立法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法制建设及律师制度建设的建议;

  (十六)协调与相关司法、执法和行政机关的关系;

  (十七)设立本市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并领导和支持其工作;

  (十八)负责对个人会员考核管理,协助和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团体会员进行考核管理;

  (十九)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进行考核和管理;

  (二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十一)xx市司法局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在xx市司法局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为律师协会的个人会员。在xx市司法局依法取得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为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

  通过律师协会团体会员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为律师协会的预备会员,接受律师协会的管理。

  公司律师、公职律师、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沪代表机构及代表,以及经批准设立的港、澳及其他地区律师事务所驻沪代表机构及代表,受邀可以成为律师协会的特邀会员。

  第七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在律师协会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律师协会提出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的要求;

  (三)通过律师协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学习、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享受律师协会提供的福利和其他保障;

  (六)使用律师协会的图书、资料、网络、信息、设施等;

  (七)对律师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质询;

  (八)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律师协会章程,执行律师协会决议,接受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考核和管理,并办理年度考核手续;

  (二) 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交纳会费;

  (四)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职业培训;

  (五)参加法律援助活动;

  (六)自觉维护律师职业荣誉、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七)完成律师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八)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团体会员享有第七条第(二)项至第(八)项的权利,并享有对本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进行考核的权利。

  第十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 传达、学习和执行律师协会的各项决议;

  (二) 教育律师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三) 组织律师参加律师协会的各项活动;

  (四) 制定、实施律师事务所内部的规章制度;

  (五) 为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六) 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七) 接受所在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考核;

  (八) 承担第八条规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 预备会员、特邀会员的权利义务,由理事会另行规定。

  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律师代表大会是律师协会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律师协会章程,监督律师协会章程的实施;

  (二)制定、修改由律师代表大会通过的行业规则并监督其实施;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选举、罢免理事、监事;

  (六)讨论决定律师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审议批准会费收缴方案;

  (八)审议批准会费预、决算方案;

  (九)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提出修改其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建议;

  (十)审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由律师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律师代表大会分为年会和临时会议。年会每年举行一次,并应于每年四月底之前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举行临时代表大会:

  (一)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二) 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提议时。

  二分之一以上应出席会议代表出席,方可召开代表大会,但是代表大会修改章程的,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会议代表出席,方可召开代表大会。

  代表行使表决权,每一名代表享有一票表决权。代表大会作出决议,经出席会议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代表大会作出制定或修改章程的决议,须经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的办法由代表大会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律师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由会长主持或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主持。律师协会举行律师代表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提前通知各代表。

  第十五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举产生。

  根据需要,律师协会可以推举特邀代表参加律师代表大会。特邀代表的权利义务和推举办法由律师协会理事会另行制定。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四年换届一次。

  第十六条 代表应当出席律师代表大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 在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定期联系会员,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权益;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律师代表团是各选区律师代表出席律师代表大会的组织形式;是各选区律师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参与律师行业自律管理的组织形式。律师代表团根据律师协会有关工作规则开展活动。

  第五章 理事会

  第十八条 律师协会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律师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决定召开临时代表大会;

  (三)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讨论律师协会及决定新一年的工作要点;

  (五)审查会费收支情况,制定会费使用的年度预、决算方案,制订会费使用规则;

  (六)选举会长和副会长,推举名誉会长,推举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及理事候选人;

  (七)决定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或推选办法,确定参加律师代表大会的特邀代表的资格、推选办法、权利和义务;

  (八)决定设置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

  (九)决定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人选;

  (十)聘任秘书长,经秘书长提名通过副秘书长人选;

  (十一)决定对会员的表彰奖励办法或处分办法;

  (十二)讨论决定其他属于重大事项的事宜。

  第十九条 律师协会理事由律师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

  理事任期四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律师协会利益,接受代表对其履行职责的合理督促和建议。

  理事未能履行职责的,经理事会或监事会提议,由律师代表大会决定罢免。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应当听取监事会对理事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任期为一届,不连选连任。

  第六章 会长与会长会议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律师协会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律师代表大会;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 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 签署律师协会重要文件;

  (五)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律师协会实行会长会议制度,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是律师协会日常事务决策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负责。

  会长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 督促、落实理事会部署的工作;

  (二) 决定律师协会日常事务工作;

  (三) 批准设置执行机构的工作部门;

  (四) 决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成员名单,听取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汇报;

  (五) 决定设置各业务研究委员会,并决定各业务研究委员会组成成员名单,听取各业务研究委员会的工作汇报。

  第二十七条 会长会议每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

  第二十八条 会长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九条 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名单应报xx市司法局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三十条 律师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并在以下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

  (一) 监督理事会及秘书处执行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 监督会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

  (三) 向理事会建议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四) 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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